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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全面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和區司法局《關于全面推進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實施意見》,建立健全局機關便民服務機制,提高政務服務質量,在日常工作和受理行政審批事項時,全面推行告知服務制度。
一、局機關工作人員,受理行政審批事項時,應一次性將必備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有關要求等告知服務對象,不得出現因告知不清造成服務對象反復往來的現象。
二、區司法局窗口服務部門,必須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向服務對象公示。
三、局機關辦公場所,應將局領導工作分工、科處室職能、辦事流程、科處室分布、辦公地點以及需要公眾知曉的行政決定等,通過政務公開欄、張貼欄、導向標志牌、互聯網等形式,向公眾公示。
四、當來訪或辦事人員向機關工作人員提出查閱有關政務信息時,工作人員應按照局機關《政務信息公開制度》規定,向來人提供有關政務信息,不得無故拒絕。
五、當來訪或辦事人員向機關工作人員要求對公示內容、公開的政務信息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工作人員應當說明、解釋,向服務對象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如工作人員對有關問題不能作出準確說明和解釋的,應按照局機關《首問負責制度》有關規定處理。
六、局機關工作人員未按告知服務要求接待來訪或辦事人員,或因工作態度、服務質量引起服務對象不滿或投訴的、一經查實,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造成嚴重影響的,將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七、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