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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宗旨
隨著近年來農業機械化的發展,為了農業經營健康地前進,在正確引進并安全有效地利用所引進的農業機械和合理流通方面,必須采取對策。
為此,要開展有效地利用農業機械的指導工作,防止農作業事故,因地制宜發展機械化,確保培養各種農業機械、設備的使用技術人員。除此之外,為促進農業機械的合理流通,還必須實施農業機械事業綜合對策,為便于實施,特制定本綱要。
第二章實施的種類和內容
一、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安全對策
(一)都、道、府、縣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安全對策
1.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對策的實施
為了有效地利用農業機械,應制定必要的指導方針,根據此方針對市、鎮、村和有關的團體進行指導。同時,還應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有效利用農業機械的研究會。
2.防止農作業事故的對策的實施
為了確保安全使用農業機械和提高作業效率,可開設流動教室,進行啟蒙指導,提高對安全進行農作業的認識;進行事故調查、掌握事故的實況,以作為防止農作業事故發生的改進對策的資料。
3.農機現場分析指導等的實施
為了提高目前所用的農業機械和設施的利用效率,以引進這些機械和設施的農民所組織的團體或管理機構為對象,對機構和設施的利用進行分析,查明結果,并進行必要的指導,參考指導內容整理出有效地引進并利用農業機械和設施的一般指導資料。
另外,對新研制成功的農業機械,如果認為有必要于不久的將來在各都、道、府、縣(以下簡稱縣)推廣時,應對確定要推廣的農業機械進行地域適應性試驗調查,為今后有效地引進此種機械準備資料。
4.農機使用技術人員的評定、培養對策的實施
凡在都、道、府、縣農機使用技術人員的培訓機構(以下簡稱"縣培訓機構")中完成一定學科并掌握了某種技能的人員,都、道、府、縣知事(以下稱"知事")應對其技能進行評定。有能力的技術人員要適當地分配到以上各種事業中去,并鼓勵到農村定居。
(二)市、鎮、村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安全對策
為了在農村有效地利用引進的機械,應在更新時引導農民引進適當的機械,同時,為了加強對農作業的安全認識,除開展宣傳活動外,還須進行定期檢查;通過村莊座談會使農民相互交換有效利用農業機械和安全方面的信息;召開安全作業實地表演講習會;進行農機作業環境條件調查,并不斷改進指導工作。
二、農業機械合理流通指導
為了農機流通合理化并利于順利地排難解紛,既要對與農業機械銷售有關的團體和經營者進行合理流通等方面的指導,同時也要對農民和農業機械使用組織進行關于有效利用農業機械的指導。另外,要對農民和有關流通方面的人員開展農業機械流通方面的調查,掌握實際情況,作為今后指導工作的基本資料。
第三章對策的實施主體
一、實施主體
(一)縣主管第二章中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條對策實施。
(二)由知事指定的市、鎮、村主管第二章中第一條第(二)款對策實施。
二、關于知事指定諸問題
為了進行上款的指定,知事必須每年度聽取根據第四章第一條第(一)款第1-(3)--a項規定所設的促進農業機械有效利用會議的意見。
第四章實施辦法
一、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安全對策的實施
(一)都、道、府、縣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安全對策的實施
1.農機有效利用對策的實施
(1)體制的配備
知事召開農業機械有效利用會議,由有關縣機關、市、鎮、村農業機械化團體、農業團體等有關人員參加,探討該年度有組織地利用農業機械的方案、機械利用技術的指導、修理體制的配備等關于有效利用農業機械的推行方案,以促進事業的順利進行。
(2)關于實施有效利用農業機械的指導
為了促使有效利用農業機械,知事要根據(1)的推行方案編寫必要的資料,對市、鎮、村有關的團體進行指導。
(3)召開有效利用農業機械研究會
a.為了指出促進有效利用農業機械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明確改進方向,知事要確定關于農機的個別利用和有組織地利用的方案和檢查維修及機械使用技術等有關項目,要召開有市、鎮、村有關的農業機械化團體、農業團體之有關人員參加的有效利用農機研究會(以下簡稱"研究會")。
b.研究會的召開,知事可委托第四章第一條第(一)款第4--(5)--a項中所述的農業機械士或農機使用技術人員所組成的團體(如沒有法人資格時可以指定代表,但僅限于組織及經營管理規約中有所規定的)來進行。
2.防止農作業事故對策
(1)防止農作業事故對策
實質上必須由行政機關、有關團體和農業團體等作為農作業安全運動進行普及。因此,知事可根據需要設置由有關的官方公所、農業機械化團體、農業團體等組成的安全運動推進部,并與之取得密切聯系,以便卓有成效地實施本對策。
(2)安全指導的實施
a.為了實施防止農作業事故的對策,配合普及活動,可開設活動教室,在路邊和農田進行指導,以確保作業的安全性和提高作業效率。通過必要的法令、規則、機械知識、操作技術等進行充分的指導,并采用印刷品和宣傳畫、巡回指導等宣傳活動,在思想上引起對安全的重視。另外,應努力宣傳有關農業災害的保險制度,促使勞動者參加保險。
b.知事應創造條件讓進行a項所列舉的指導和宣傳的職員參加必要的培訓,以充實安全指導方面的知識。
c.知事在與地方農政局長(北海道為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沖繩縣為沖繩綜合事務局長,以下同)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可以把(2)項有關安全指導實施事業的部分工作委托給根據(1)所設置的安全運動推進部。
(3)農作業事故調查
a.農作業事故調查的種類、調查方法等由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另行規定。
b.進行農作業事故調查時,知事可召開由縣的有關職員及有關團體的負責人員參加的農業事故調查會議,討論調查方法和調查結果,必要時應取得市、鎮、村或有關團體的協助。
c.農作業事故調查應通過現場調查和現存統計資料調查的方式進行。
(a)現場調查應由縣職員或縣委派的調查員到現場進行調查。
(b)現存統計資料調查,應由縣根據需要取得市、鎮、村的協助,從醫務、保險等資料的事例中調查與農作業事故有關的事件。
3.農業機械現場分析指導等對策
(1)農業機械引進和利用的分析指導
a.選定分析指導對象
知事與有關的市、鎮、村長等協商,在那些依靠贊助事業引進農業機械、農業設施的有關農民團體或經營單位之中,選定認為有必要對其機械、設施的有效利用進行分析指導的單位,并將此事通告有關者。
b.分析、指導的實施
知事可指定縣及有關市、鎮、村的職員和有學識、有經驗者對a項選定的事業主體進行分析,明確影響其機械、設施利用的主要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提高機械、設施的利用程度。
c.指導資料的編制
知事因召開與農業機械化有關的部、課、機關和團體之負責人或職員,有學識、有經驗者組成的指導資料制定會議,遵照《農業機械化促進法》(1953年法律第252號)第5條之2的第1項所規定的引進高性能農機基礎方針,并參考試驗研究成果、農業機械利用分析結果等,編制引進、利用高性能農業機械指導資料。
(2)新機械的地區適應性實驗調查
a.對象的確定
進行實驗調查的農業機械之種類應由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決定,或由知事根據當地實際需要與地方農政局長協商決定。
b.實驗調查的實施
(a)實驗調查的方法:凡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指定的農業機械,由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另行決定;凡知事與地方農政局長協商指定的農業機械,則由知事與地方農政局長協商決定。
(b)知事可指定縣職員和有學識有經驗者,根據(a)項決定的方法進行實驗調查。
4.農業機械使用技術人員的評定、培養對策
(1)技能評定的種類和級別
技能分為農業機械技能和農業設施技能2個種類進行評定,分別有1級技能和2級技能2個等級。
上述技能評定的種類和級別標準由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另行制定。
(2)應考者及應考資格
技能評定應考對象包括農民、市、鎮、村和農業團體等的職員及知事認為有必要使之從事農業機械、設施的利用、管理、維修等工作或預定從事上述工作的人員。
再者,(1)中指定的某一種技能評定種類和級別的應考資格應由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另行制定。
(3)評定委員會
a.為了事業的順利進行,知事應召開農業機械技能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a)事業的經營和實施計劃;
(b)關于審查考試的基本方針;
(c)考試成績的審查和決定是否合格;
(d)其他有關推進事業的必要事項。
b.評定委員會應由知事從縣行政部局長,都、道、府、縣培訓機構負責人,有關農業團體的公務人員和有學識有經驗者之中指定與其他委托的委員一起組成。
c.評定委員會應將與a項有關項目的審議的結果向知事報告,凡與事業有關的重要事項,必要時可向知事提出意見。
d.知事除了配備承擔農業機械化事業的部課的事務處理體制之外,當著手某項事業時,必須考慮與縣有關部課、都、道、府、縣培訓機構取得密切的聯系。
(4)技能的評定
a.有關農業機械、設施利用技能的評定,應由技能評定委員會根據(1)項中規定的技能評定的種類和級別進行。
b.知事應從都、道、府、縣培訓機構的職員、縣行政部局中負責課的職員、縣農業試驗場的職員中指定技能評定員。
c.關于農機、設施利用方面的技能評定所必要的考試應包括專業理論和實際技能,必要時還可以進行面試。該項考試的實施辦法應由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另行制定。
d.在進行技能評定時,技能評定員可以免去如下人員---即經評定委員會認為符合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另行制定的標準的合格者的專業理論和實際技能考試。
(5)評定證書的頒發
a.知事對評定委員會審查合格并承認其為高性能農機技術使用人員者(以下簡稱"農業機械士")分別按照(1)項規定的技能評定的種類和級別頒發技能評定證書。
b.評定證書的式樣應由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另行規定。
(6)農業機械實地培訓的實施
為培養農業機械士,知事可根據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的另外規定,除在都、道、府、縣的培訓機構施行培訓外,在現場進行有關農業機械使用方面的培訓。
(7)農業機械士的配備
a.參照評定和培養農機使用技術人員對策的宗旨,知事應考慮在與農業機械、設施有關的各種引進補助事業中,適當地配備農業機械士,以利于農機和農業設施的有效利用。
b.當實施有關農業機械、設施的各種引進補助事業時,地方農政局長應就農業機械士的適當配備問題向所管轄的都、道、府、縣、市、鎮、村農業團體等提出必要的建議并進行指導。
(8)提高農業機械士的技能和素養
為了提高農業機械士的技能和農作業安全方面的素養,知事應根據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的另外規定,以舉辦講習會等進行指導。
(9)證書發放登記
知事要分別按年度、技能評定的種類和級別編制農業機械士評定證書發放總名冊,并加以整理保管。
(二)市、鎮、村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安全對策的實施
1.體制的建立和事業實施計劃的制定
(1)根據需要,市、鎮、村長可以設立由有關的官署和公署、農業團體、與農業機械化有關的團體、地區自治組織等組成的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安全促進協議會,對關于有效利用農業機械和安全問題的必要事項進行討論。同時可以委托作為推動這一事業業務的農業機械士等在使用農機方面學識豐富者擔任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安全指導員(以下簡稱"指導員"),以促進事業順利進行。
(2)市、鎮、村長應和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安全促進協議會協商,在與知事達成協議后,制定市、鎮、村的農業機械有效利用和安全對策事業實施計劃。
2.宣傳啟蒙活動的實施
市、鎮、村長應使農民深刻了解本事業的意義,并提高他們對有效利用農業機械和農作業安全的認識。規定春秋作業期之前為機械檢修月;春秋作業期間為農作業安全月。此期間,用標語、有線廣播、各種印刷品進行宣傳啟蒙活動。
3.例行定期檢修的指導
為了推進定期檢修,以防止發生農業機械事故,擴大作業面積,延長機械使用壽命,市、鎮、村長在機械檢修月里應派指導員到農民家里對農機檢修進行實地指導。必要時,對修理保養工作應采取具體的措施。
4.召開村莊座談會
為了交流有效引進和利用農業機械方面的情報和意見,以及互相啟發對農作業安全的認識,市、鎮、村長應在指導員的協助下召開村莊座談會。另外,市、鎮、村長應力求掌握農戶對農業機械的保有、利用及維修的實際情況,以利村莊座談會的有效進行。
5.農作業安全實地表演講習會的召開
為了讓農民反復實習農業機械的安全操作,市、鎮、村長應在指導員的協助下,于春秋作業期間舉辦農作業安全實地表演講習會。
6.改善農業機械作業環境的指導
在春秋作業期前,市、鎮、村長應以指導員為核心對市、鎮、村內之場地、道路、排灌設施、橋梁的維修狀況等影響機械作業安全的環境條件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召開村莊座談會或發送印刷品等進行指導和警告,努力防止因環境條件不完備而發生事故。
7.事業的委托
市、鎮、村和知事協商后,可以將市、鎮、村有效利用農業機械安全對策事業的部分工作委托給農業團體來實施。
二、對農業機械流通合理化的指導
(一)指導策略
知事在進行農業機械流通合理化指導時,可召開由與農業機械化有關的部、課、機關和團體之負責人或職員、有學識有經驗者組成的農業機械流通合理化促進會議,討論事業的實施辦法。必要時,應取得市、鎮、村有關團體的協助。
(二)流通合理化指導的實施
1.通過召開會議、巡回指導等方式對與農業機械流通有關的團體和個人進行指導,其內容如下:
(1)關于順利地供應農業機械、有關材料和零配件的事項;
(2)關于促進適時正確地維修農業機械的事項;
(3)關于農業機械交易條件的正當化事項;
(4)關于涉及農業機械糾紛處理的事項;
(5)其他與農業機械流通有關的事項。
2.對農民和農業機械使用組織等的指導,應與有關農業機械的啟蒙指導緊密結合。以散發印刷品、宣傳畫和進行巡回指導等方式進行。其內容如下:
(1)關于促進有效利用農業機械的事項;
(2)關于促進農業機械適時正確進行維修保養的事項;
(3)關于合理引進、使用農業機械的事項;
(4)其他與農業機械的利用有關的事項。
(三)糾紛的處理及流通合理化實況調查的實施
有關糾紛處理體制的建立、處理方法,以及與流通有關的實況調查方法、調查事項等應由農林水產省農蠶園藝局長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