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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政策,創新開發機制,不斷提高農業綜合開發水平,現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若干投入比例規定如下:
一、中央財政資金用于土地治理、產業化經營項目投入比例
(一)糧食主產區
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區),中央財政資金75%以上(含本數,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項目,25%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二)非糧食主產區
1.***6市,中央財政資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5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2.**3省,中央財政資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3.**2省,中央財政資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25%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4.***10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財政資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20%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
(三)其他地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項目,15%以下用于產業化經營項目;廣東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項目。
二、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6市為1:2。
2.***5省為1:1。
3.***2省(市)為1:0.6。
4.***13省(自治區)為1:0.5。
5.****7省(自治區)為1:0.4。
6.***自治區為1:0.3。
7.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以及廣東省農墾總局,中央財政資金與自籌資金(項目團、場和群眾籌集的現金、以物折資和投勞折資)配套比例為1:0.5。
(二)地方財政分級配套比例
1.天津、青島、寧波3市,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60%以上,縣(市、區)級承擔40%以下。
2.大連、上海、山東、福建4省(市),省(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70%以上,地(市)、縣(市、區)級承擔30%以下。
3.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總體上承擔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以上,地(市、州、盟)、縣(市、區、旗)級承擔20%以下。
4.地(市、州、盟)、縣(市、區、旗)級財政配套資金具體分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其中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財政困難縣不承擔財政資金配套任務,由此減少的配套資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級財政承擔。
三、中央財政資金無償、有償投入比例
(一)土地治理項目100%無償投入。其中用于農業機械、配套農機具以及苗圃建設等經營性措施的補貼限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的5%;確需超過5%的,須報經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同意。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無償、有償資金的投入比例按照項目類型及項目申報、實施主體分別確定:
1.種植業、養殖業項目以及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并實施的產業化經營項目100%無償投入。
2.其他農產品加工項目和流通設施建設項目無償、有償投入比例調整為30:70。
對于無償、有償投入相結合扶持的產業化經營項目,其無償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范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農產品加工項目基地設施、動植物防疫檢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以及其他公益性設施建設投入補助等。對有償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部《農業綜合開發財政有償資金管理辦法》(財發[*8]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部門項目資金投入比例
國土資源部、水利部、農業部、林業局等中央部門組織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中央財政資金與地方財政資金、自籌資金配套投入比例,執行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項目相同的投入比例;中央財政無償、有償資金投入比例,執行與地方同類項目相同的投入比例。
本規定從*9年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