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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待遇,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粵勞社〔2003〕110號)和《臺山市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臺府〔2001〕70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具有本市城鎮戶籍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或彈性工作等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包括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仍未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以下稱被保險人)可按本辦法參加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二、參保原則
被保險人以自愿為原則,持個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相關資料到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辦理參保手續。我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
三、繳費標準
(一)被保險人按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5%逐月繳納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可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二)被保險人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且連續繳費滿12個月的,應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或待遇標準,可根據本市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醫療消費水平和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作相應調整。
四、待遇支付
(一)首次參加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為其建立個人帳戶(醫保IC卡),被保險人從參保繳費的次月起可按《實施細則》規定使用醫保IC卡。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后(第13個月起),可按《實施細則》和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二)原已在我市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并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原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停保手續的,從停保之日起3個月內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逾期辦理的,視作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三)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繼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3個月內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從繳費次月起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逾期辦理的,視作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救濟金期滿后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視作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五)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在繳費期間重新就業,且用人單位按規定已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被保險人可以申請終止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按《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后失業時按本辦法繼續繳費參保的,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因用人單位方面原因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被保險人可繼續按本辦法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六)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在辦理退休時如一次性繳納過渡性醫療保險補償費(月繳費標準為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5%,繳費年限累計為15年,可相應抵減退休人員本人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可累計計算的年限,但抵減后最少要繳10年),按規定終身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欠繳費的處理辦法
(一)被保險人參保后發生欠繳費的,從欠費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被保險人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不滿12個月,期間發生欠繳費而中斷參保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自行終止。重新參保時將視同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三)被保險人首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后,發生欠繳費中斷參保在半年以內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補劃其個人帳戶資金,但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保險待遇應從補繳費的次月起才能繼續享受;發生欠繳費中斷參保在半年以上、1年以內的,允許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和滯納金,可連續計算繳費年限,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補劃其個人帳戶資金,但應按首次參保人員享受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待遇;中斷繳費1年以上重新參保的,視同首次參保,重新計算連續繳費年限。
(四)被保險人因欠費或停保等原因停止享受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六、被保險人的醫療保險繳費、就醫、待遇及相關事宜,除本辦法明確規定外,均按我市現行醫療保險政策執行。
七、本辦法從**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