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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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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構建和諧社會,根據安徽省《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絕對貧困居民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實施農村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則:

(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和分類施保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

第四條持有我市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于安徽省統一規定標準的(**7年暫按人均年收入683元計算),均有權享受本細則規定的農村低保待遇。

具體補助標準按共同生活人口人均年補助260元。

第五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和服現役義務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員有使用移動電話、摩托車(或非經營性機動車輛)、計算機等非基本生活必須品的;

(二)兩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自建檔次較好住宅房的;

(三)家庭有多套住宅用房的;

(四)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進入收費較高學校就讀的;

(五)在法定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在校學生除外),游手好閑,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的;

(六)經常出入高檔消費場所消費,或因賭博、吸毒、行為而造成家庭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七)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

(八)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第七條農村低保標準的確定,財力相對較弱、農民人均收入相對較低的地區,可從不低于省定絕對貧困線的標準起步;財力較強、農民人均收入相對較高的地區,可按照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用電、燃料等所需費用確定,并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具本標準由市、縣(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級政府和省級民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第八條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其補助水平以評議為主、以測算為輔,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分類施保,原則上按照下列標準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喪失和嚴重缺乏勞動能力的,大病重殘的,無生活來源、其法定贍養人和撫(扶)養人沒有贍養、撫(扶)養能力的,按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實行全額救助。

(二)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實行差額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測算

第九條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為單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贈與;

(六)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有能力付給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一般按照法定贍養、扶養、撫養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30%計算)。

(七)當地政府規定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四)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政府給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用;

(七)貧困家庭醫療救助資金;

(八)政府下撥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十)當地政府規定的不計入的其他收入。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并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申請農村低保以戶為單位,由戶主提出申請,并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初審。

(一)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實,并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三)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評議或公示后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對村(居)委會上報的家庭收入調查表進行逐一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由鄉(鎮)民政干部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情況調查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應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縣(市)、區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重點調查和審批工作,并委托鄉鎮、村(居)委會在公開欄公示3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

各縣農村居民經縣級民政和財政部門共同審查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從批準之月起領取低保金。

市轄四區的農村居民經區級民政、財政部門共同審查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報市級民政和財政部門共同復核同意后,由區級民政部門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從批準之月起領取低保金。

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報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對象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所有對象(含原農村特困救助對象)都要重新申請、審核、審批,健全檔案。

第十六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年度復核,適時調整。

第十七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村、鄉、縣三級檔案管理,做到一戶一檔、一村一盒、一鄉一柜。

第十八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全省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

第十九條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建立低保對象電子信息檔案,在上報市民政和財政部門共同復核時,市民政和財政部門隨時錄入存檔備查。

第六章資金籌集、管理與發放

第二十條實施農村低保所需資金按省政府民生工程相關規定由省與縣(市、區)財政共同負擔,其中:省對市轄四區原農村特困救助的補助基數不變,新增部分由市、區財政按7:3比例承擔。各縣農業戶口特困家庭農村低保所需補助金,按原渠道,由省、縣兩級財政按7:3分擔。資金撥付采取年初預撥、年終清算辦法,一年分兩次下撥。

第二十一條縣(市)、區級財政部門要建立“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各級政府要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及其他渠道籌集資金度時撥入財政專戶,用于經審核、審批后的農村低保資金支出。

第二十二條農村低保資金由縣、區財政統一管理。年初由縣、區財政局或縣農村財政局會同民政部門,按核定的享受人數和標準確定鄉鎮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將補助指標統一下達到鄉鎮。鄉鎮接到縣區補助指標后,應及時通過涉農資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對象。使用時,由民政部門按季根據核定的享受人數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撥付到鄉鎮“財政補貼切農民資金專戶”。

第二十三條鄉鎮財政部門在接到當期補助資金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打入享受對象個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在省、市政府領導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管理和實施工作。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政策制定、運行規程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農業、衛生、教育、物價、統計、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低保的相關工作。

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審批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審查和報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轄有農業人口的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的審核工作。

村民委員會、含有農業人口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委托,承擔農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五條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拘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給子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低保工作力度,落實專職工作人員,安排必需的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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