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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稱《條例》)、省政府辦公廳《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
第三條行政機關在主動公開或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是否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進行保密審查。
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和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行政機關確定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機構(以下稱保密審查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對本機關擬公開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并給出是否公開的處理意見;
(二)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等不確定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主管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
(三)對政府信息公開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以文字方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
(四)對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的統計、分析、登記備案和報告等。
第五條行政機關保密工作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定本機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并負責督促落實;
(二)對已公開的涉及或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采取補救措施;
(三)負責查處本機關或督促查處本系統發生的泄密事件,協助保密工作部門查處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開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保密教育和培訓,指導和督促行政機關建立、落實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事項的申請;
(三)開展保密檢查,督促有關機關查處信息公開過程中的泄密事件,直接查處或組織查處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條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前應履行如下程序:
由信息提供部門提出審查意見,經機關保密審查機構審查后,報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對保密審查不能公開的政府信息,應說明理由。保密審查記錄應保存備查。
行政機關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應增加確定信息是否公開以及以何種方式公開的程序。具體承辦人員應當對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和其他要求,確定其是否可以公開并履行保密審查程序。
行政機關對《條例》施行前尚未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履行保密審查程序。
第八條行政機關擬公開其他機關尚未公開的信息,應經過信息產生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發文機關同時具有保密審查義務,須就是否公開作出書面審查結論或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九條行政機關擬公開保密期限屆滿的國家秘密信息,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審查后確定是否可以公開。
第十條行政機關擬公開涉及公共衛生、重大動物疫情、統計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等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時,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的審批權限報請審批。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由保密審查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接到申請的有關主管部門或保密工作部門,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能否公開的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在原期限屆滿前告知申請機關。延長答復期限不超過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未經保密審查,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一經發現,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該機關保密工作機構應盡快向上級主管機關的保密工作機構和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查處。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不得以保密為由,拒不履行公開義務。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以保密為由,不履行公開義務或者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保密審查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監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擬公開的信息審查不當,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信息審批人、提供信息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保密審查機構未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將信息保密審查納入本單位、本系統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
各級保密工作部門應將信息保審查納入保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對在信息保密審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信息保密審查適用本辦法。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其信息保密審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法律、法規關于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國家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