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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強化著名商標的保護,引導企業實施*商標發展戰略,爭創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市著名商標,是指在*市具有較高市場信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第三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工商局)是*市商標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負責著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著名商標的認定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不限額、不分企業性質、不收費的原則。
第五條著名商標認定實行集中認定和個案認定相結合,以集中認定為主。
第六條在*市行政區域內認定和管理著名商標,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著名商標的認定
第七條著名商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市行政區域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國內注冊商標或外國企業(含自然人)在中國注冊并許可*市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的商標;
(二)商標持續使用三年以上;
(三)商標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四)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質量優良,并保持穩定;
(五)商標所有人擁有良好的信譽,具備完善的商標管理制度,近三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稅收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行為。
第八條認定著名商標,還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近三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或營業收入、利潤、稅收等)在市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發展良好;
(二)商標宣傳面大、覆蓋地域廣;
(三)商標在較多國家(地區)注冊或使用;
(四)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出口量較大;
(五)“老字號”企業長期使用的主要商標;
(六)近三年獲國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名牌產品的商標;
(七)高新技術商品上使用的商標;
(八)獲認定為“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使用的商標。
第九條申請人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應當提交以下文件、資料:
(一)商標所有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包括商標注冊證、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登記證、自然人身份證的原件);
(二)申請認定著名商標的,商標如有變更、續展、轉讓的,還須提交國家商標局出具的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原件;
(三)帶有該商標標識的商品實物照片;
(四)申請人近三年的商品年銷售量、營業額的情況(須提交企業財務報表);
(五)商標使用的商品近三年的年銷售量、營業額的證明材料(須提供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或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證明原件);
(六)該商標申請認定的商品近三年廣告情況的證明材料;
(七)該商標申請認定的商品銷售區域(含境外)的證明材料;
(八)市以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商標使用商品主要經濟指標的同行業排名證明;
(九)該商標使用的商品獲獎情況的證明;
(十)市工商局認為應當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請人申報材料之日起,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市工商局對已受理的著名商標認定申請,在受理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認定著名商標,應當征詢有關部門、組織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三條市工商局對初審予以認定的商標在《*日報》公示。
第十四條經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由市工商局在《*日報》上認定公告,并核發證書。不予認定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告知不認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據,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十五條刊登著名商標公告及制作證書、牌匾的費用由獲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申請人負責。
第十六條著名商標有效期為三年,自認定公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后,可申請延續。每次延續的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七條有效期滿需保留“*市著名商標”的,應當于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延續申請。延續申請的提起和審查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十八條獲認定為*市著名商標的,市工商局向省工商局推薦認定廣東省著名商標。獲認定為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的商標,自然為*市著名商標。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與著名商標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在認定和保護著名商標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以上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著名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條市工商局依托經濟戶口管理系統和企業信用監督網絡,對著名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和監控,進行信用累計,實行誠信公示,促進和規范著名商標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著名商標的所有人,應當依法使用商標和加強商標管理、保護,提高商品質量,自覺維護著名商標的信譽。
第二十二條著名商標所有人可以在該著名商標認定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市著名商標”的文字及其標志。
未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等載體上使用“*市著名商標”的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著名商標所有人申請轉讓其著名商標的,應當報市工商局批準。
第二十四條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其商標注冊及企業注冊登記事項或依法許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標的,應當自核準變更或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報市工商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著名商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一)弄虛作假,偽造證明材料,騙取著名商標的;
(二)使用著名商標超出該商標認定的商品使用范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出仍不予改正的;
(三)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損害消費者權益的;
(四)轉讓著名商標不按本辦法辦理審批手續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商標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著名商標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局注銷其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二)著名商標所有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第二十七條著名商標所有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被撤銷著名商標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
第四章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著名商標是企業的重要知識產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加強對著名商標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著名商標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受下列保護:
(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侵犯著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隨時投訴,隨時受理,隨時發現,隨時查處。
(二)著名商標認定使用的商品視為“知名商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保護。
(三)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在其有效期內,他人將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作為企業名稱的字號登記,屬同行業的,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雖不同行業,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或者暗示其與著名商標所有人存在某種聯系,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著名商標所有人對認定后核準的與其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企業名稱字號,可以向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提出變更該企業名稱字號的請求。企業注冊登記主管機關應當依照企業名稱爭議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抄告全國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五)著名商標的合法權益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遭受嚴重侵害的,可以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請求幫助,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提供幫助。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原《*市著名商標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