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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項目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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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設廉潔、安全、優質和高效工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深圳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投資項目,是指部分或全額利用區政府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區政府資金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本級財政預算外收入中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和其他用于基本建設的財政性資金。其他用于基本建設的財政性資金主要包括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住房建設基金、水利建設基金及上級撥入的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等。

本辦法所稱區重要建設項目是指總投資3000萬元或以上的區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學化的決策制度,實行集體決策;

(二)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三)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四)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監管制度,禁止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

(五)堅持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

(六)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工程監理和工程安全責任制,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七)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或項目責任人制度。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過程中,各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區計劃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審批、上報、組織實施及投資控制,會同區有關部門開展對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督查;

(二)區財政部門負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財務管理和監督;

(三)區規劃國土部門負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用地、規劃管理和監督;

(四)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監督;

(五)區審計部門負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管理和監督;

(六)區監察部門負責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廉政監督。

第五條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統一由區政府設立的建筑工務機構負責建設實施,區政府常務會議另定的除外。

第二章計劃編制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市規劃以及實際需要編制。

第七條區計劃主管部門于每年第三季度發出編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通知。各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于每年11月1日前提出計劃申請,報送區計劃主管部門。區計劃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確定年度政府投資總額。根據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和中長期建設計劃,區計劃主管部門對各建設單位的申請計劃進行綜合平衡,擬訂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方案。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于下一年度計劃開始前編制完畢。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和投資結構;

(二)項目名稱、建設規模、項目總投資及分項投資安排、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和建設內容;

(三)擬安排的政府投資項目前期費用;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九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類別包括前期工作計劃、新開工項目計劃、續建項目計劃和收尾項目計劃。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與項目審批程序滾動遞進。

第十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單列大型設備購置項目、土地及物業購置項目、二次裝修項目和信息工程項目。

第十一條列入計劃新開工項目的總投資,必須以計劃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為依據。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編制的前期準備工作包括:項目申報、項目建議書編制和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和報批、項目初步設計及總概算編制和報批。

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編制和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的項目方可申報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第三章項目審批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下列事項的,區政府必須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調整;

(三)區重要建設項目的立項。

第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下列事項的,區計劃主管部門必須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和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二)區重要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責任人;

(三)區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項目總投資,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

(四)預算超過總投資(概算)10%或300萬元的區重要建設項目,預算超過總投資(概算)100萬元的其他建設項目;

(五)設計變更累計增加工程量超過50萬元的項目;

(六)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預留金額和待安排項目;

(七)審計決算超過預算10%或300萬元的區重要建設項目,審計決算超過預算100萬元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管理包括項目建議書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審批、開工報告審批、項目調整審批等環節。

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與下達應與項目審批的進度相銜接。項目建議書獲批準的方予下達前期工作計劃,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獲批準后方予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具備開工條件方予批準開工報告。

第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建規模、擬建地點、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設想;

(三)建設條件分析;

(四)項目進度安排;

(五)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六)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項目建議書由使用單位或建設單位編制,區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區計劃主管部門審批前,須征求區監察部門意見。項目建議書獲批準后,屬重要建設項目的,由區計劃主管部門下達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其他建設項目經區計劃主管部門同意,可以直接進行初步設計并編制項目總概算。

第十九條區重要建設項目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據;

(二)擬建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

(三)項目可行性的概況、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建議方案及確定的依據;

(五)土地、水電等配套情況;

(六)建設條件及建設選擇方案;

(七)技術工藝和主要設備選擇及其依據;

(八)建設規模、建設方式、建設標準、建設進度及其依據;

(九)項目設計方案、平面布置方案,協作配套工程;

(十)研究環境保護影響及治理方案;

(十一)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十二)招標內容和核準招標事項;

(十三)項目經濟分析與投資環境評價;

(十四)社會效益分析;

(十五)結論與建議;

(十六)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編制,區計劃主管部門委托市政府投資項目評審中心或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審,提出評審結論并按程序審批。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估算等一般不得超過已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相應范圍。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環境影響進行全面分析論證,達到國家所規定的工作深度。

第二十一條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必須出具經過金融機構、區財政或審計部門審查的其他資金來源證明。非財政性資金原則上必須與財政性資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二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獲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要求開展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編制工作。初步設計獲規劃主管部門批準、項目總概算經區計劃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咨詢機構審核并由區計劃主管部門核定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投資規模等一般不得超出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范圍。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獲批準后,區計劃主管部門下達投資項目計劃。建設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下達的投資項目計劃和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及項目總概算,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編制項目預算。項目預算包括施工圖預算和項目建設所需的其他費用。施工圖設計由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項目預算由區審計部門審定后,報送區計劃、財政部門。項目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已批準的項目計劃總投資。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開工報告審批制度。項目開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成立或者項目責任人已經確定,項目管理機構人員已經到位,項目管理所必需的規章制度已經建立;

(二)施工圖設計已獲批準,項目預算已經核定;

(三)項目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已經選定并已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和監理合同;

(四)項目主體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準備工作已經完成,具備連續施工的條件;

(五)已經獲取施工許可證;

(六)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開工報告由建設單位提交區計劃主管部門審批。開工報告批準后,財政部門開始撥付工程款。開工報告未經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施工。

第二十六條需要列入當年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但因項目初步設計和總概算未完成,可以在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中預留相應的資金,作為待安排項目列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待項目符合規定條件時,區計劃主管部門按程序審批并下達投資項目計劃。

第二十七條根據項目建設的實際需要,可對已批準項目的年度投資進行調整。暫時不能動工或工程進度緩慢的,可調出該項目滯壓資金,用于工程進度較快的項目建設,但調入資金項目的累計安排資金不得超過該項目總投資。資金調整方案由區計劃主管部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下達。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調整年度政府投資總額、項目總投資,或者增減新開工項目,由區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提出調整方案后,按程序審批下達。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不宜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項目,實行項目責任人制度。項目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經營。

項目責任人由具備建筑專業特長和工程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具體人選由建設單位確定,并報計劃、財政、建設、審計和監察部門備案。區重要建設項目責任人按程序審批。

項目責任人確認后,建設單位與項目責任人必須依法簽訂委托協議,項目責任人對簽訂委托協議后投資項目的安全、質量、造價和進度負責,該委托關系至項目交付使用一年期滿后自行終止。項目責任人對工程質量承擔終身責任。建設單位對項目責任人在權限內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負責。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和材料采購應當依法實行招投標。

30萬元或以上的建設工程(含二次裝修工程),必須到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招標,區建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信息工程項目的招標按照《深圳市*區信息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嚴禁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未依法實行招投標、轉包或違法分包工程的,不得批準開工;已經開工的,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停工。

區建設主管部門對有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等行為的施工單位,必須記錄在案,并抄送區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施工招投標標底由區審計部門審定。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應當依法訂立合同,并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依法實行工程擔保制度。具體做法按照《深圳市建設工程擔保實施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施工圖批準后,對沒有定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內容,由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人會同審計等部門組成詢價組,進行市場調查和詢價,共同確定價格和造價。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或項目責任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施工圖組織施工。

第三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無現場簽證管理制度。

如果發生特殊情況并且不是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加,設計單位必須出具設計變更,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在現場共同確認,經區審計部門審核后,建設單位在3日內報區計劃、財政部門。

如果發生施工措施改變并且不是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的增加,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在現場確認,經區審計部門審核后,建設單位在3日內報區計劃、財政部門。

如果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提出設計變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設計單位必須出具設計變更,經區審計部門審核后,報區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上述情況累計增加工程量超過50萬元的,按程序審批。

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應按月向區計劃、建設、財政等部門上報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報表。

區計劃主管部門應召集有關部門定期召開例會,對投資變動、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使用等情況進行研究和協調。

第三十八條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工程接收或管養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質量監督機構對驗收過程進行監督。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認可或者準許使用的文件,報區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區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應責令其整改后,由建設單位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九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并必須在45日內將竣工決算報告報計劃、審計和財政部門。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四十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由區財政部門統一預算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項使用。

第四十一條建設資金實行直接支付制度。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由使用財政性建設資金的建設單位,憑批準立項或批準新開工文件,以及設計、咨詢、施工、監理等合同或協議,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按年度投資項目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展情況分期直接向施工單位撥付工程款。

沒有單獨設立財務會計人員的建設單位,其基本建設資金的會計核算由區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部門負責。

第四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前期準備工作階段所發生的費用,除區重要建設項目和前期發生費用較大的項目外,其他項目原則上由建設單位墊付,待項目正式列入政府投資計劃后,項目費用納入建設成本。區重要建設項目和前期發生費用較大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報經區計劃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區財政部門撥付前期費用。

市及其它配套投資項目資金,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區計劃、財政部門予以協助。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不按本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區財政部門不得撥付建設資金。

第四十四條區財政部門在監督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停止撥款或返繳撥款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應加強基本建設資金的管理,嚴格審核撥付資金,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及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具體做法按照《轉發關于印發深圳市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直接支付暫行辦法的通知》(羅府〔*2〕69號)執行。

第四十六條區計劃、審計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和審計所需經費,區財政預算安排應予保障。

第六章項目審計

第四十七條凡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審計。區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含二次裝修項目和信息工程項目)的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進行審計,對大型設備購置、土地及物業購置、工程招標評標評審等過程進行監督。

第四十八條對需要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的,由區審計部門委托并對最終審計結果負責。

第四十九條區審計部門應當在收到竣工決算報告45日內向區政府提交審計意見書,同時抄送區計劃、建設、財政、監察、會計核算等部門,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審計期限。

審計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出具的審計結論性文書,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均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條審計結果是工程項目財務結算的依據。審計結果經區計劃主管部門確認后,區財政部門根據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撥付工程余額。審計決算超過預算限額的,按程序審批。

第五十一條審計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部門對施工單位送審工程造價超過實際審定價25%的,必須記錄在案,并抄送區監察部門備案。

第七章資產管理

第五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辦理產權登記。建設單位或被移交單位應當于竣工決算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下達后1個月內,向區財政部門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并相應作財務會計處理。

第五十三條產權登記后,建設單位應及時與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未經產權登記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四條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國有資產委托監管的,必須將投資項目的資產數額通過財務會計的處理相應調整委托監管的基數。

第八章監督

第五十五條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五十六條區政府每年兩次向區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對區重大建設項目,區政府可以任命稽察特派員,稽察特派員按照有關規定對項目建設過程獨立進行稽察。

第五十七條區計劃主管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向區政府報告計劃執行情況。

第五十八條區監察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含二次裝修項目和信息工程項目)的概算、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和大型設備購置、土地及物業購置、工程招標投標評審等過程進行監督。

區監察部門與項目法定代表人或項目責任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質量監督單位、安全監督單位和建設主管部門等共同簽訂《反腐保廉敬業守法合約》,檢查合約履行情況。

區監察部門對因圍標、串標、轉包、違法分包、高估冒算等行為被記錄在案的施工單位,必須通報,禁止其參與區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和承包。

區監察部門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根據舉報線索,查處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舉報有功者,區政府予以獎勵。

第五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接受社會監督。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涉及政府投資項目及其招投標等情況,通過區政府網站(域名為)和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項目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行政職務,禁止其三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咨詢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咨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由區計劃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三年內從事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文件的;

(二)違法批準開工報告的;

(三)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上級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設程序,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別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區政府于*7年10月20日的《*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見》(羅府〔*7〕80號)、*8年4月6日的《關于印發〈*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見〉(修訂)的通知》(羅府〔1998〕28號)、*8年5月12日的《批轉區財政局關于〈*區財政投資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羅府〔*8〕42號)、*8年7月20日的《批轉區審計局基建審計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羅府〔*8〕65號)和*9年5月7日的《關于切實加強我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規??刂频耐ㄖ罚_府〔*9〕38號)5個文件同時廢止。

錄在案的施工單位,必須通報,禁止其參與區政府投資項目的投標和承包。

區監察部門設置并公布舉報電話,根據舉報線索,查處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對舉報有功者,區政府予以獎勵。

第五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接受社會監督。按照政務公開的要求,涉及政府投資項目及其招投標等情況,通過區政府網站(域名為)和電子顯示屏等形式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項目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行政職務,禁止其三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投資規模的;

(三)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四)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備案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咨詢機構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進行咨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根據其情節輕重,由區計劃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禁止其三年內從事區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文件的;

(二)違法批準開工報告的;

(三)違法撥付建設資金的;

(四)其他嚴重違反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上級領導人強令或者授意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設程序,或者違法干預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別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項目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外,并依法追究有關行政領導人在項目審批、執行建設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設監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沒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區政府于*7年10月20日的《*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見》(羅府〔*7〕80號)、*8年4月6日的《關于印發〈*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建設工程管理的若干意見〉(修訂)的通知》(羅府〔1998〕28號)、*8年5月12日的《批轉區財政局關于〈*區財政投資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羅府〔*8〕42號)、*8年7月20日的《批轉區審計局基建審計獎勵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羅府〔*8〕65號)和*9年5月7日的《關于切實加強我區財政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規模控制的通知》(羅府〔*9〕38號)5個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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