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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做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統計和核定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節能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方案和辦法的通知》(國發〔*〕36號)、《環境統計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37號令)、《*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通知》(浙政發〔*〕34號)、《*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浙政發〔*〕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兩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環境統計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業源和生活源排放量的總和。
第三條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統計制度包括年報、半年報和季報。
年報主要統計全年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調查對象為列入上年環境統計數據庫重點調查單位及本年度新增重點調查單位。重點調查單位和非重點調查單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據本辦法第六、七條規定進行統計。為增強數據的時效性,各設區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上報年報快報數據??靾髷祿凑毡巨k法要求進行核算,核算結果與核算技術報告、核算主要參數以及相關支撐材料一并上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發
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對各地數據進行初步審核,并將初步核算結果通報各地。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對年報數據進行匯總和審核,于次年2月底前將年報數據庫和年度統計技術報告一并上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環境統計數據審核辦法》,結合國家初步核算結果,對各地上報的年報數據進行復核。
半年報主要統計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調查范圍、對象和方法同年報,報告期為1—6月。各地于當年7月20日前上報數據庫和統計技術報告。
季報主要統計上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況,為總量減排統計和宏觀經濟運行分析提供環境數據支持,調查范圍為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排放量,其它做整體估算。報告期為1個季度,每季度終了后10日內上報數據庫和統計技術報告(第二季度季報可由半年報替代)。
第四條統計調查按照屬地原則,由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成。工業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重點調查單位發表調查和非重點調查單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據非農人口數(或城鎮常住人口數,以2005年環境統計口徑為準)、燃料煤消耗量等社會統計數據測算。工業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數據逐級審核匯總后上報。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重點調查單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區(以縣級為基本單位)排污總量(指該地區排污申報登記中全部工業企業排放量)85%以上的工業企業單位。重點調查單位的篩選工作應在排污申報登記數據變化的基礎上逐年進行。
重點調查單位統計范圍每年動態調整1次,剔除關停企業,納入新增企業,凡造成事實排污超過1個月以上的企業均應納入統計范圍。篩選出的重點調查單位及其排放量應與上年對照比較,分析增減單位及其排放量變化情況,并作適當調整,保證重點調查數據能夠反映本地排污情況的總體趨勢。
第六條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監測數據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數法進行統計。
監測數據法:重點調查單位原則上都應采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污量(省、市級環境監測機構的監測數據應及時反饋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當年關停企業按其當年實際排污天數計算排污量。凡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備(須由市級以上環境監測機構按照質量控制要求標定)并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的單位,采用實時監測數據的匯總數作為排污量數據。未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采用實測法計算全年排放量時,至少需要4次監測數據。
物料衡算法:主要適用于電力、熱
力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測算。測算公式為:燃料燃燒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費量×含硫率×0.8×2×(1-脫硫率)
排放系數法:主要適用于化學原料及化學品制造、造紙、金屬冶煉、紡織等行業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種方法優先使用監測數據法計算排放量。若無監測數據或者監測頻次不足,可根據上述適用范圍,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選用物料衡算法,鋼鐵、化工、造紙、建材、有色金屬、紡織等行業選用排放系數法。監測數據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必須與物料衡算法或者排放系數法計算所得的排放量數據相互對照驗證,對兩種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較大的,需分析原因。對無法解釋的,按照“取大數”的原則確定污染物的排放量。
第七條非重點調查單位污染物排放量統計方法。將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排污總量作為估算的對比基數,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點調查單位排污總量變化的趨勢(指與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減少的比例),等比或將比率略作調整,估算出非重點調查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條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統計方法。生活源化學需氧量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源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城鎮常住人口數×城鎮生活化學需氧量產生系數-城鎮污水處理廠去除的生活化學需氧量
其中,城鎮生活化學需氧量產生系數應與上一年度的產生系數保持一致。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計算公式為:
生活及其它二氧化硫排放量=生活及其它煤炭消費量×含硫率×0.8×2
第九條環境統計數據質量控制主要由《環境統計管理辦法》、《環境統計技術規定》、《全國環境統計審核辦法》等系列文件組成。在數據上報前,各地應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趨勢和環境污染狀況,對數據進行審核,并建立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工業企業和污水處理廠一廠一檔材料。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級環境統計數據負責,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統計數據進行審核,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結果認真復核重點調查單位報表填報數據。
第十條為了更加全面、客觀地反映各地抓整治促減排取得的實際效果,各地在上報年度統計數據庫和統計技術報告的同時,結合“三量”臺賬,將未納入環境統計重點調查工業企業(簡稱統計口徑外工業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信息一并報送。統計口徑外工業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狀況信息包括該企業當年和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廢水(廢氣)排放量、
年均監測數據、所采取整治措施和治理設施投運時間等內容。各地要結合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做好統計口徑外工業企業各類基礎材料歸檔工作。
第十一條按照附件規定的排放強度法和國家環??偩帧吨饕廴疚锟偭繙p排核算細則(試行)》(環發〔*〕183號)對主要污染物減排數據進行核算。
第十二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各地年報快報進行核算時,各地應提供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核算報告、核算主要參數和主要支撐材料。
主要污染物減排技術核算報告包括增量、削減量、削減率核算結果,并附削減項目清單以及具體整治措施的說明。
核算主要參數為當年GDP增長率,非農(城鎮)人口數和增長率,火電和非電用煤量及增長率等。
COD削減核算主要支撐材料:
污水處理廠。當年和上一年投運的污水處理廠COD削減的,需提供建設部門關于具體投運日期、設計處理能力、實際處理水量的證明,以及環境監測機構關于污水處理廠進出水濃度的年度監測報告和在線監測數據等;現有污水處理廠COD削減的,需分別提供建設部門出具的當年和上一年實際污水處理量的證明,環境監測機構當年和上一年進出水濃度監測報告以及在線監測數據,增加污水處理量的,必須提供增加污水處理量的有效證明(如污水處理廠進水計量泵的流量記錄臺賬或在線記錄,新建管網、泵站的驗收材料等依據),出水濃度降低幅度較大的,需提供污水處理廠治理(整改)驗收證明或其他相關證明。
工業企業。統計范圍內企業削減COD的,需說明企業具體的治理措施、投運日期和提供相關的治理(整改)驗收材料,年度處理水量、進出水濃度監測報告以及在線監測數據等;因企業或生產線關停并轉導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關停并轉證明材料。
SO2削減核算主要支撐材料:
火電企業。需提供機組(鍋爐)的投運日期、裝機容量、治理措施、脫硫設施通過調試日期、煤炭消耗量、含硫率、實際脫硫率、二氧化硫排放量以及削減量。循環流化床的脫硫設施需與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聯網并附在線監測數據。
非電力企業。納入當年環境統計數據庫內的非電力企業經治理削減二氧化硫的,需提供企業具體的治理措施、治理設施投運日期、煤炭消耗量、燃煤的含硫率、脫硫率及二氧化硫實際削減量、在線監測數據等,并附環保部門的驗收報告和監測報告。因企業或燃煤設施關停導致排污量下降的,需提供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核算結果的校正。
在排
放強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時,用監測與監察系數對計算結果進行校正;在排放強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時,用監察系數對SO2排放量計算結果進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數采用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方法和系數(見附件)。
環境監測與監察系數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參照國家環境監察機構確定的方法進行核定。
第十四條年報數據的復核。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核算方法和全國環境統計審核技術要求,對年報數據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復核。
復核方式。采用監測數據、物料衡算、排放系數、邏輯校驗等方法,并結合現場復核、數據質量抽查,核實年報數據。
復核內容。列入統計數據庫重點調查企業,需逐家比對廢水量、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煤炭消耗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并對下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排放量變化原因進行審查。重點調查企業有變更的,對變更情況進行核實。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