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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法律依據:
1.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
第三十三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第三十四條: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三十五條: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檢查驗收。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有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根據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決定縮小占有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因工程建設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建設單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申領占路執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占路費。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必須在占用期滿前,將所占道路恢復原狀,經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繳銷占路執照。
第十八條:禁止占用道路建設商業、服務網點。確需占用人行道設臨時商業、服務業攤點的,須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審查批準后,辦理有關手續。商業、服務業攤點經營者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占用道路設置的各類停車場、貿易市場的管理單位,須按規定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占路費。
第十九條:占用道路設置廣告牌、宣傳牌、必須按照統一規劃,經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占路費和掘路費。
第二十三條:因工程建設挖掘道路,建設單位須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申領掘路執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掘路費后,方可開挖。因緊急搶修地下管線挖掘道路的單位,須在開挖搶修的同時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報告,并在七日內補辦掘路執照,繳納掘路費。
3.《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二、樹木砍伐、遷移(3株以下且胸徑不足10cm)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砍伐和移植樹木。因建設和樹木撫育更新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需按規定領取準伐證或準移證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在規劃設計前,必需核實原有植被狀態并予以保護,確需砍伐或移植樹木的,應當在報審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一并報批。
在各區內,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三株以下且胸徑不足十厘米的樹木,由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四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胸徑十厘米以上的樹木,需經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二十一株以上的樹木,經**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在各縣級市內,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十株以下且胸徑不足三十厘米的樹木,由縣級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一處一次砍伐或移植十一株以上或胸徑三十厘米以上的樹木,經縣級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報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一條:申請砍伐或移植自有樹木的單位和公民,須按砍伐一株補植五株的原則,向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補植計劃和對補植、移植樹木的養護措施,保活三年。沒有補植、移植、養護樹木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委托其他養護單位進行。經批準砍伐或移植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單位、公民所有樹木的,須按規定向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或樹木所有權單位、公民繳納樹木補償費。
三、戶外廣告(含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2.《**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設置戶外廣告的,須持有關證件資料,向市聯審辦提出申請,填寫《**市戶外廣告設置申請表》,經批準,發給戶外廣告設置證書后,方可設置。
3.《**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四條:**市戶外廣告聯合審批辦公室依據本規定具體負責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的組織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4.《**市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滄四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范圍內利用以下形式設置戶外廣告的適用本辦法。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場地、交通工具等設置載體,占用城市空間設置的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招貼(布告)欄、路牌、標志牌、候車廳、實物造型廣告等廣告形式;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設置載體設置臨時性的彩旗、條幅、氣球、拱門等廣告形式。
5.《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一條: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行政處罰(共24項)
一、不履行(不適當履行)義務植樹義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第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義務植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單位未完成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又不繳納義務植樹以資代勞費的,按照應當繳納以資代勞費的二至三倍處以罰款;
(二)單位不按規定時間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未據實報送本單位適齡公民人數的,按照少報人數應繳納以資代勞費的二至三倍處以罰款。
二、未按規定報請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審核綠地設計方案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限期完成綠化任務的處理:
(一)未按規定報請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審核綠地設計方案的;
三、未按規定完成綠化項目建設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限期完成綠化任務的處理:
(二)未按規定完成綠化項目建設的;
四、違反綠化設計施工管理有關規定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限期完成綠化任務的處理:
(三)違反綠化設計施工管理有關規定的。
五、建設單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六、建設單位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七、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部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部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八、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九、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十、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十一、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十二、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十三、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四、建設單位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十五、建設單位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十六、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十七、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八、涉及建筑主體或者陌生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未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建設單位將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設單位將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二十一、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建設單位采用虛假證明文件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工程竣工驗收未獲獎,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二、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省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一)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
二十三、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省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擔:
(二)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私自投入使用的。
二十四、拒絕接受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省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吊銷資質證書上,沒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行政征收(共11項)
一、占路費收繳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根據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決定縮小占有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因工程建設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建設單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申領占路執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占路費。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必須在占用期滿前,將所占道路恢復原狀,經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繳銷占路執照。
第十九條:占用道路設置廣告牌、宣傳牌、必須按照統一規劃,經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占路費和掘路費。
二、掘路費收繳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根據城市城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決定縮小占有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占占用,并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因工程建設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建設單位需到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申領占路執照,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占路費。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必須在占用期滿前,將所占道路恢復原狀,經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繳銷占路執照。
第十九條:占用道路設置廣告牌、宣傳牌、必須按照統一規劃,經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占路費和掘路費。
三、綠化補償費收繳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第四條:在市南、市北、臺東、四方、滄口五區進行建設應繳納綠化補償費的標準:
(一)城市一類區,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四百元;
(二)城市二類區,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三百五十元;
(三)城市三類區,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三百元;
(四)城市四類區,每缺少一平方米繳納二百五十元。
各縣級市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五條:經批準繳納綠化補償費的建設單位,須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繳納綠化補償費。綠化補償費由**市或縣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其他建設工程費用同時代收。
第六條:綠化補償費列入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納入財政專戶存儲。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月底,將代收的綠化補償費交財政專戶,其使用由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計劃,財政部門監督使用。
四、義務植樹以資代勞費
法律依據:
《**市全民義務植樹以資代勞費繳納和使用管理辦法》第二條:按照《**市全民義務植樹條例》的規定,應當履行植樹義務的單位和年滿十八周歲的城鎮適齡公民,確因特殊情況不能以勞動的方式完成義務植樹任務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以資代勞費。
五、綠地占用費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五款: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綠地養護單位的管理并向綠地權屬單位繳納綠地占用費。
六、樹木(花草)賠償費
法律依據:
1.《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化用地,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砍伐城市樹木,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補植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2.《**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樹木花草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二)擅自修剪樹木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因擅自修剪造成樹木死亡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樹木的,處以樹木賠償費3至5倍的罰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死亡的,處以每株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損壞綠化設施的,處以賠償費1至3倍的罰款。
3.《**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嚴禁擅自占用城市綠地。嚴禁在城市綠地內進行商業性開發建設。
因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需要改變現有城市綠地性質的,須經**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需要臨時占用城市公共綠地的,占用單位和個人須到**市或縣級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限期不得超過一年。臨時占用期滿,必須恢復綠地。在城市公共綠地范圍內不得擅自設置臨時商業攤點,確需設置的,由**市或縣級市人民政府確定數量、范圍、期限,由同級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設置臨時商業攤點,不得占用草坪、綠籬及綠化設施,不得影響游覽觀瞻。
占用城市綠地造成花草樹木、綠化設施損壞的,占用單位和個人應負責賠償。
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綠地養護單位的管理并向綠地權屬單位繳納綠地占用費。
4.《**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城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和〈**市城市樹木(花草)賠償費及綠地占用費標準〉的通知》之《**市城市樹木(花草)賠償費及綠地占用費標準》
七、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法律依據:
《**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市政公用局關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青價費[2006]70號)
八、化糞池清渣費
法律依據:
《**市物價局、**市建設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園林環衛管理局關于加強環境衛生收費管理的通知》(青價費[1997]53號)
九、糞便管理清疏費
法律依據:
《**市物價局、**市建設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園林環衛管理局關于加強環境衛生收費管理的通知》(青價費[1997]53號)
十、公廁管理費
法律依據:
《**市物價局、**市建設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園林環衛管理局關于加強環境衛生收費管理的通知》(青價費[1997]53號)
十一、糞便清運費
法律依據:
《**市物價局、**市建設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園林環衛管理局關于加強環境衛生收費管理的通知》(青價費[1997]53號)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24項)
一、權限內物業管理(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和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物業管理聘用合同,報物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一般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物業管理聘用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過三年,到期可續簽或重新簽訂。
二、市政道路養護和維修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城市道路,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級、數量及養護和維修定額,逐年核定養護、維修經費,統一安排養護、維修資金。
第二十一條:承擔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確保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三、住宅小區綜合驗收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進行綜合驗收:
(一)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
(二)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
(三)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四)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
(五)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
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實行分期開發的,可以分期驗收。
第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并定期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四、前期物業管理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五、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
法律依據:
《**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規定某一廣場周邊或主次干道兩側臨街的門頭、櫥窗的樣式、尺寸、顏色、字體等內容。
單位設置門頭、櫥窗,應當符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要求,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六、環衛表彰獎勵
法律依據:
1.《**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對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七、城市綠化管理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樹木自然生長影響管線安全使用時,管線主管單位應當通知樹木的養護單位按照兼顧樹木正常生長和管線安全使用的原則及時修剪、處理,所需費用由管線主管單位承擔。因不可抗力或生產、交通事故致使樹木傾倒的,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樹木的養護單位應及時處置。傾倒的樹木危及管線、房屋或其他設施的安全使用時,管線、房屋或其他設施的主管(所有)單位或公民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并在五日內到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補辦有關手續。
八、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注冊
法律依據:
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了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法律依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受理建筑工程質量檢舉、控告、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
十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十二、組織房地產綜合驗收
法律依據:
1.《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
2.《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管理辦法》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工作。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二條第九款:住宅小區綜合驗收管理。新建住宅小區由所在區負責組織綜合驗收,所在區應及時辦理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社區、物業管理用房的移交手續。并在綜合驗收后2個工作日內,將驗收和移交資料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局備案。
十三、市政工程設施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條:市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是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市政工程設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的主管機關。
區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市政工程設施的監督管理。
十四、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備案
法律依據:
1.《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報物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物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
(二)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
(三)招標文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并應當返還其投標書。
2.《**市物業管理招投標辦法》第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報告物業所在的區市物業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一)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物業項目開發建設的政府批件;
(二)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
(三)招標文件;
第三十六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物業所在地區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報告資料應當包括開標評標過程、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等資料,委托招標的,還應當附招標委托合同。
3.《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三頁第(7)條第二款:各區物業辦受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轄區內物業公司的設立許可和日常管理,并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區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物業管理招投標、協議招標的審查以及業主委員會的備案工作;區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住宅、網點的室內外裝修許可及日常管理,區建管部門負責裝修建筑垃圾的管理。
十五、對物業企業的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第六條:各級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3.《**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市和各區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六、物業管理收費監督
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2.《**市物價局、**市建委**市城市物業管理收費暫行辦法》第三條
十七、物業管理區域劃分
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2.《**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三款: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第四款: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實際情況劃分或者調整。住宅區跨區市的由市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十八、物業管理投訴糾紛調處
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2.《**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牞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十九、權限內城市綠地設計方案
法律依據:
1.《城市綠化條例》第十一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應當委托持有相應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必須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城市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風景林地和干道綠化帶等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必須按照規定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審批。
2.《**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嚴格控制大型城市公共綠地建設項目。城市公共綠地面積在2公項以上的,其設計方案由所在市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面積不足2公頃的,由所在市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城市居住區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和道路綠化的設計方案,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3.《**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城市綠地設計方案的審批:
(一)各區內的全市性公園、區域性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經**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二)各縣級市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經縣級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由縣級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各區內的主次干道、一般道路兩側的綠地,由區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三)各區內除本條(一)、(二)項所列以外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四)城市綠地內的建筑工程,經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城市綠地設計方案批準后,確需改變設計的應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二十、具體制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條:市和各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二十一、組織市政工程、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的具體工作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政工程、城市規劃、公安交通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二十二、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養護、維修工程的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二十三、對維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對維護市政工程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四、廢品收購點、洗車點、修車點的定點及日常管理
法律依據:
《關于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體制改革的決定》第二條第十一款:廢品收購點、洗車點、修車點管理。各區負責轄區內廢品收購點、洗車點、修車點的定點及日常管理,工商部門根據所在區的定點意見書與市交委核發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核發營業執照;未經區定點或無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的,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