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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處更名的通知》(*編發[*]25號)精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處更名為市社會救助管理處(簡稱市社會救助處)。市社會救助處為市民政局管理的具有行政職能的副處級事業單位。根據授權,市社會救助處主管全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
一、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章,研究制訂相關的制度、辦法并組織實施;負責研究擬定全市城鄉社會救助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負責全市城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城市、農村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
(四)負責全市農村五保供養及敬老院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鄉低保、城鄉醫療救助、農村五保供養等專項資金的分配、管理和監督工作。
(六)負責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網絡建設工作。
(七)協調并參與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八)指導區縣(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
(九)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市社會救助處內設三個職能科室,機構級別均為副科級:
(一)綜合科
負責組織協調處機關日*工作;負責文字綜合、機要、保密、信訪、文書檔案、后勤、財務、接待及政工、機構編制、人事工作;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市永久性社會救助工作檔案;負責組織和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鄉低保、城鄉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對象、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的捐贈和資助;負責全市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網絡信息管理的技術指導、信息系統的維護和網絡安全的管理以及信息數據的統計處理。
(二)城市救助管理科
負責宣傳貫徹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規;負責適時制定城市低保政策標準和各項工作規程;負責全市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工作人員的培訓;負責低保超市、低保定點醫院和慈善藥店的設立和指導工作;負責制定全市城市低保、城市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發展規劃并指導區縣(市)實施;對區縣(市)城市低保、城市醫療救助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農村救助管理科
負責宣傳貫徹農村低保、農村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政策法規;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制定全市農村低保政策標準,研究制定各項工作規程;負責全市農村低保、農村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對區縣(市)農村低保、農村特困家庭醫療救助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農村五保戶供養及管理工作。
三、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核定市社會救助處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0名,其人員編制結構為:主任(副處級)1名,副主任(正科級)2名,紀檢員由副職兼任;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其他工作人員4名。
所需后勤服務人員按照《*德市市直機關后勤服務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辦通字[*]38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