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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設備管理,提高設備使用效率,保障良好工作秩序,根據局紀局規有關精神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設備是國家的重要財富,本單位工作人員均有維護好國家財產的義務,凡認真執行本規定有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對違反本規定者,視其情節分別追究責任。
一、設備管理
1、本單位車輛、取證設備由隊部統一管理,統一調配使用。
2、內勤負責設備的收發登記、清點、核對工作,并辦理領用手續。
3、設備保管和使用者,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操作要求使用,并做好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
4、節日期間,照相機、車輛鑰匙由隊部統一保管,使用者應在放假前及時交出,任何人不得借故截留,遇到特殊情況,應說明原因,并經領導批準,事后及時交于隊部值班人員。
二、設備借用與維修
1、外單位因工作需要借用設備,必須經隊部批準,辦理借用手續,按期歸還;借用,歸還時,雙方應確認,以免發生差錯,末經隊部同意,不得擅自外借。
2、設備發生故障,使用者應積極排除,確實需要修理,應及時通知隊部,由隊部統一安排修理點。
三、機動車輛使用
1、機動車輛由隊部指定駕駛員固定使用,末經隊部同意,不得隨意調用車輛,上班由隊部開出,下班一律停放隊部大院內。
2、正常工作時間,由分隊長行使車輛動用權,嚴禁派用與監察無關的用途,末征得隊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車輛。
3、節假日值勤、夜間監察及監察外用車(包括上級單位借用),必須經隊部批準后,方可用車和外借。
4、出車前,要做好“例保”和“三查”工作。用車后,應及時完成清潔、保養工作,并按指定的地點停放(特殊情況,應事先向隊部說明原因)。
5、當日車輛使用情況應在監察日報表中反映,當月25日(節假日除外)。駕駛員應做好行駛里程、消耗汽油數據的匯總,報內勤,不得虛報。
6、嚴格按操作規定安全駕駛,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無證駕駛。
7、遇搶險、搶救等特殊情況,駕駛員可動用車輛綁架排險等工作,事后應向中隊報告。
四、獎勵
凡嚴格遵守本規定,有突出成績的,堅持安全駕駛,全年無責任事故的,將根據所屬部門效益,給予一次性獎勵,其成績將作為考核評級的重要依據之一。
五、處罰與賠償
1、凡違反本規定者,視其情節、認識態度,扣除1—3月的獎金,情節特別嚴重的,將給予行政處分。
2、凡嚴重失職者,除按規定處理外,取消當年優秀職工、記功評定資格。
3、個人保管和使用的設備發生遺失的,末按要求維護和保養、造成設備損壞的,或保管不當造成失竊的,按經費損失的5%—50%賠償。
4、末經領導批準,擅自動用或外借設備而造成的損失(包括汽油消耗)由責任者按損失的100%賠償。
5、違反操作規程、交通規則造成的責任事故,根據責任大小,按經濟損失的5%—50%賠償。
6、凡私自找維修點,修理任何設備,一切修理費用由本人承擔。
六、實施
本規定于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實施。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