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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指導法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案例指導法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案例指導法

指導性案例編纂司法論文

一、判例案例編纂與司法規則的發展

從時間維度說,就中國當代司法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通過編纂判例的方式形成或確認用于裁判的規則并指導司法實踐也多少具有一定的傳統。作為中國當代司法實踐發端之一的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就曾以編纂判例的方式來指導司法實踐。根據有關研究的介紹,在邊區法律文獻及實踐中,“判例”主要指處置妥當的典型案例,那時的判例編制主要由具有權威性的機構邊區高等法院和具有權威性的人員進行,編制出的判例以典型案例為主要內容,并具有多重的功能,其中以判例對法律疏漏的彌補和指導司法實踐為主要定位,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在中國當代司法制度定型與確立之后,通過編制案例的形式以供司法裁判參考的﹙非正式﹚制度實踐可以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審判體制改革的初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曾專欄設置了判決書選登,這種做法“被認為是最高法院公開指導性案例的早期嘗試。”根據當時《公報》中的聲明,被刊登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工具”,“可供各級人民法院借鑒”,當然,由于這些案例并不屬于司法解釋,也不能被引用,它們對各級法院的司法裁判影響非常有限。由此來看,生成和發展具有一定效力作用的規則是判例的實體性特征,如果我們在此使用廣義上的規則創制概念,我國法院的指導性案例自然也不例外。從這一方面看,我們至少應該肯定中國法院的指導性案例編纂屬于通過司法來生成和發展法律規范的一種活動。就當下的案例指導制度而言,通過指導性案例編纂實現司法規則的發展并進而指導法律的統一適用逐漸成為人們的一種認識。從已經的指導性案例的結構體例上看,每個指導性案例均具有裁判要點、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及其裁判理由,而作為指導性案例主旨的裁判要點更是以規則闡述的形式得以表達。作為指導性案例之核心和精華的裁判要點,就是“指導案例要點的概要表述,是人民法院在裁判具體案件過程中,通過解釋和適用法律,對法律適用規則、裁判方法、司法理念等方面的問題,作出的創新性判斷及其解決方案。”進一步分析來說,裁判要點的結構也明顯地展現了作為一種類似抽象性法律解釋形態所具備的要素,具有發展具體司法規則的明顯特性。裁判要點“作為對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適用,都具有作為一般行為規則的形態和含義,其中所包含的規則適用條件、具體行為模式和相關法律后果等規范邏輯要素,很容易被識別。”

二、指導性案例的編纂與司法的統一誠然

在肯定指導性案例編纂在從事法律解釋并發展司法規則的同時,也應該看到的是,較之于普通法系中各級法院的判決都有可能成為被后續案件裁判予以適用的特性,我國當前的案例指導制度變為只承認最高法院對指導性案例的選拔和編纂,就是與大陸法系國家大多由具有權威性的機構編纂判例的模式相比,這種壟斷指導性案例編纂的做法也顯具特色。具體言之,按照目前的指導性案例編纂規范和實踐,一方面,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權編纂并指導性案例,地方各級法院都不得編纂和以指導性案例為名稱的判決案例;另一方面,由最高人民法院編纂和的指導性案例并非就是來自最高法院的司法裁—08—判,而是來自于各級人民法院的既定生效裁判,這意味著任何一級的法院生效判決經過推薦、選拔、審核和編纂也都有可能被為指導性案例,被編纂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例具有了在一般生效判決基礎上另外的效力,將對全國各級法院的司法裁判具有參照適用效力。根據以上兩個方面的認識而斷,雖然我國案例指導制度是對世界司法判例制度的某些形式的借鑒,但是我國當前的案例指導制度可謂打破了人們關于判例編纂的一般性認識。且不說在普通法制度下任何一個層級的法院都可以假借對案件的審判形成新的裁判規則,法院的任何判例根據判例法制度的固有機制而有可能成為被后續審判特別是下級法院的審判所遵循的先例,就是大陸法系司法制度下的判決在其被做出之后也就能因自身的權威和“魅力”而成為有影響力的判例,而我國的指導性案例只有最高法院按照一定程序和條件才能組織選拔、編纂并。這樣,一個法院對某個案件的判決被做出并公布以后,并不能憑借某種固有機制或自身權威而就具有案例的效力,它僅僅只對案件當事人發生作用,只有當該案例被層層遴選,報經最高人民法院編輯,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并予以之后,才能成為具有效力的指導性案例。另外,在這種工作思路的統合下,可以說,被編纂為指導性案例的判決也并不是最高法院“正向”利用自然汰選的結果,而是案例編撰機構和工作人員通過一定套路在全國各級法院已生效判決中尋找出的“遺珠”。這種借助最高司法權威和文本壟斷的方式所進行的指導性案例編纂,很顯然是為了在既有的司法制度框架內實現對法律適用所應有的司法統一的尋求,這種司法統一既包括司法裁判的統一,當然也暗含著司法權威與司法組織結構的統一。就司法權威而言,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我國法院體系中的最高權威地位,由最高人民法院壟斷性地進行指導性案例的選拔編纂,有利于形成一元的司法判例體系,基于我國司法審級體系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領導進行指導性案例的遴選和編纂事宜自然是最具現實合理性的一種選擇。分析我國現行的司法審級體系,從形式主義的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與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構成了一種等級化的裁判體系,作為這種體系最頂端的最高人民法院無疑是承擔司法統一最有權威性的機構。就司法結構而言,我國當代法院的體系需要著重致力于在組織樣態和聯系機制上確立在國家主權范圍內的一元化的整體系統,這種一元化的系統不僅要求各級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堅持裁判依據的統一和裁判結果的統一,而且要求司法系統在整體上形成一元化的對外格局。就此而言,除了我國案例指導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志在實現統一法律適用,和需要積極借鑒世界范圍內司法判例制度以促進我國司法發展等緣由之外,這或許正是我國目前致力于建構一元化的案例指導制度的一定正當性所在。通過由最高法院壟斷指導性案例編纂和的體制安排雖然在對司法統一的尋求方面有其不可被忽視的正當性,但是在實現司法統一的道路上是否就意味著必然能夠到達呢?對此,已有研究做了深刻而細致的回答,根據該研究的論述可知,現行的指導性案例編纂制度使得各級法院所做出的生效判決都不當然具備案例的效力但都具有成為指導性案例的資格,但又即使是最高法院自己裁判的案例也不能自動成為指導性案例而必須經過推薦程序,這樣,由最高法院統一編纂并指導性案例,表面上看似形成了一元的案例指導制度,但是這種表面的一元也因現行審級制度而實質上趨于破裂,因為最高法院并不能運用其終審權力來確保各級法院統一參照指導性案例。倘若對此種原因進行進一步的追問,我們所要做的是必須考察判例制度建構的實質性原理,并從實質上檢視我國法院體系職能設置的現實。可以發現,如果沿著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為法律適用提供和發展司法規則的作用尋找,那么以維護司法統一為目標的指導性案例編纂需要具有更為深層內容的制度設置的貫穿,而這種具有更為深層內容的制度設置恰是司法體系中應該具有的某種不統一,這種不統一的表現就是司法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實行職能分層。

三、我國指導性案例編纂的行政程序性質

1.如果從指導性案例的編纂程序與具體步驟出發審視,我國現行的指導性案例編纂體制在案例的推薦、選拔、審核、編輯再到公布的一系列環節,比較鮮明地體現了行政操作式樣的運作機理。這種遴選與編纂指導性案例的方式和體制無疑不同于判例法制度下的判例產生和運行機制,因為判例法固有的機制讓法院的判決可以自動成為對之后案件裁判具有約束力的判例,每個生效的判決作為先例也會因為司法在之后遇到的案件與其相同或類似而被自動地遵循適用,由此也可以說一定的判例匯編對于先前判決是否能成為判例并沒有意義。與此不同的是,在對案例的編纂方面,我國行政化的指導性案例編纂機制與大陸法系多國的判例編纂機制有著較為相似的家族特性,即案例的編纂是生效判決成為有約束力的判例的必要環節和程序,行政式的案例編撰程序是一般案例成為真正判例的前提,也是案例對后續司法裁判產生一定效力的真正源泉。展開來談,雖然在全球化等時代形勢和現實背景下,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一直在加速著互相吸收甚至融合的趨勢,但是,與英美法系的判例生成和發生約束力的機制不同,在大陸法系司法體制下,案例如要能夠成為應當被適用的判例就需要經過一種類似行政式程序的編纂和確認。所以,在大陸法系中“沒有判例編纂就沒有判例法”,判例的創制需要獲得國家權力的統一認可,這如同制定成文法的立法程序一樣,由具備最高權威的司法機關創制并予以公布,只有這樣發表的判決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就此而言,與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相比,大陸法系的判例就增加了一種專門的統一確認、編纂乃至的程序,而這種程序的設置就是為了專門使一些案例獲得具有權威性的一定效力或約束力。然而,還可以看到的是,我國指導性案例的編纂和在發展司法規則和催生案例的效力方面于整體上符合大陸法系判例編纂活動的基本要義,但是在一定方面和程度上又有自身的不同之處。在我國當前的案例指導制度下,指導性案例是由作為我國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最高人民法院專門設立的機構﹙即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從全國各級法院中選拔出來的案例,而且指導性案例的效力也是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審查予以賦予和確認的。同時,在從一般性案例到指導性案例所經歷的漫長的行政性的篩選和確認程序中,雖然指導性案例最終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編纂和的,但是,如上所述,大部分指導性案例并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裁判的[。這一系列的做法基本上是通過運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審判職能之外的權力而得以完成的,至于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職能對于指導性案例的產生和效力的賦予也沒有發揮其自然而然的功能和意義。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指導性案例中裁判要點的審查和確認“也基本上類似于司法解釋的出臺過程,而不僅僅是幫助法官或法律工作者理解、查閱、檢索案例。”不僅如此,更為特別的要點在于,我國法院指導性案例的這種具有行政性質的遴選和編纂程序沒有與司法的審級制度相切合,其除了在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層次上體現出了一點對法院審級制度的關照之外,在事關指導性案例的最初生成和產生原始約束力的機制方面就不再進行識別和區分。這種看似全體法院都可以參與并受其約束的指導性案例形成機制,其實把各級法院的審判職能和法院審級構造中的司法連接制度﹙如上訴制度﹚排斥在外了,所以,由這種行政性質的操作占據著主要方面和主導的案例指導制度,在何種程度和范圍上能夠實現統一法律適用的目標也就讓人生疑了。這正如有研究所分析指出的,如果依據我國現行的法院體系和兩審終審的司法體制構建案例指導制度,盡管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編纂和指導性案例,但是每個地方法院為了免于判決過多地受到上級法院的發回重審或改判,只會有動力去接受自身所屬的那個上級法院的相關判決和案例的約束,因為我國上訴制度所承擔的法院系統內部的監督大多發生在具有上下級關系的兩層法院之間,這樣,在全國范圍內追求法律統一適用的制度夢想就有可能破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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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指導制度

如何彌補成文法不足,促進法律的正確適用和司法的統一是我國司法改革必須面對和解決的實踐難題,而世界兩大法系漸趨融合的歷史趨勢及典型案例自身的示范功效為攻克這一難題提供了頗有價值的思路。依循這一思路,要求建立規范化案例指導制度的呼聲高漲,逐漸成為學界、司法界和社會的一種共識。依循這一思路,各種舉措紛呈,一些地方法院在并無統一的規范性指引情況下進行了改革嘗試,以圖率先通過案例指導達到本地域內的司法統一,諸如“先例判決”、“判例指導”(注:“先例判決制度”是河南鄭州市中原區法院推行的,“判例指導制度”則是天津高院在民商事審判領域進行的改革嘗試。)等名目不一但并無二致的做法從經驗探索一躍而升化為規范制度,相關的案例編輯工作也一時蔚然成風,頗具規模。(注:有關我國案例制度的歷史發展及目前各地法院的改革嘗試方面的內容可參見周道鸞:《中國案例制度的歷史發展》,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5期。)

這些改革雖然動機良善,且迎合了解決司法不統一問題的實踐需求,但其中存在規范性嚴重不足的問題,也顯現出改革嘗試的隨意性,極大影響了典型案例對審判指導作用的發揮。針對這一現象,人民法院將建立規范的案例指導制度列入了“二五改革”綱要范疇。我們認為,規范案例指導制度首先應對司法不統一現象進行深入分析,再依此定位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并在具體制度構建中加以貫徹。

一、邏輯起點:司法不統一現象的類型化分析

司法統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不統一,同案不同判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原則的違背,十分有損裁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權威。而長期以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在我國時常出現,諸如王海知假買假索賠在甲地法院勝訴而在乙地法院敗訴的司法不統一現象(注:1995年10月,王海知假買假索賠案在北京勝訴,但在1998年9月天津一中院判決的無繩電話打假案中卻遭敗訴。類似情形還有四川綿陽和山東濟南同一年各有一起狀告腦白金虛假廣告宣傳的訴訟案件,盡管案情事實幾乎完全相同,但兩地法院的判決結果卻完全相反,綿陽消費者敗訴,濟南消費者勝訴。已激發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對司法的不滿和懷疑。客觀看來,這一現象的產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歸責于立法對消費者定義的不明確,以致給審判權的行使帶來了難度,使裁判結果有了不確定性。盡管如此,但正如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法官不得借口無規定或法律不明確、不完備而拒絕予以判決,(注:1804年《法國民法典》“總則”第4條。)法官的裁判責任不可放棄。而在無法可依或無明確法律可依的情況下,裁判責任的承擔并不意味著因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便可以隨意裁判。由于其裁判職責的不可放棄,基層法院的法官對因此而產生的司法不統一并無太多可以指責的過錯,而被憲法賦予指導下級法院審判職能的上級法院恐怕難辭其咎,甚至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正是上級法院指導審判的不及時導致了司法不統一現象的產生及擴大化。由此觀之,上級法院加強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指導是解決司法不統一現象的應有對策,案例指導制度就是對策之一。但如何加強案例指導,就必須把研析問題的起因——司法不統一現象作為其邏輯起點。

我們認為,從司法不統一產生的原因看,司法不統一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種基本類型:其一,無自由裁量權下的司法不統一,這種司法不統一具有一定的人為性和偶然性。即在法律本身規定并無空白、模糊等瑕疵的情況下,法官本無自由裁量的空間,但因法官的專業能力、法官道德素養、司法環境等人為因素致使案件在處理時出現與可預期結果不相統一的違法裁判。法官的專業能力、道德素養、司法環境等是影響裁判質量的重要因素,法官專業素養差必然會導致對法律理解的不準確,從而使裁判在罪名的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等關鍵點上出現錯誤,道德素養低下的腐敗行徑也將使案件是非混淆,黑白顛倒,而司法環境的不理想有時也會給審判人員帶來無法抗拒的外部壓力,地方保護主義必然伴隨著受案難(注:如有些地方政府公然阻礙法院受理房屋拆遷、計劃生育等行政案件。)、審判難、執行難等現象。在法律規定十分明確,法官并無自由裁量權的情況下,受上述非正常因素的影響,裁判偏離了人們對法律的合理預期,人為制造了公正裁判與不公正裁判共存的司法不統一現象。

其二,自由裁量權下的司法不統一,這種司法不統一具有一定的天然性和必然性。有司法行為,往往就伴隨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與法律本身的固有缺陷相關。首先,法律通過特定語言而得到承載和展示,“語言之外不存在法”(注:[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丁小春等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頁。),但語言的表達能力是有限的,“世界上的事物比用來描繪它們的詞語多得多。”“不管我們的詞藻是多么詳盡完善,多么具有識別力,現實中始終會存在著為嚴格和明確的語言分類所無能為力的細微差異與不規則的情形。雖然許多概念可以被認為是對存在于自然世界中的關系與一致性的精神映象,但對現實的這種精神復制,往往是不精確的、過于簡化的和不全面的。”(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鄧正來、姬敬武譯,華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4—465頁。)因而,通過語言表述出來的法在總體意義上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模糊性,適用到案件中,就必須通過法官解釋法律的行為得以具體化,自由裁量權也就因法律解釋的產生而產生。其次,立法的穩定性帶來的不足給了自由裁量權誕生的空間。穩定性是立法的必然要求,穩定的立法既限制著有權者的恣意和職權濫用,又給人們提供了一個可資參照、可以信賴的行為范式,是保證法律獲得權威的基礎和前提。但立法的穩定性也是一柄雙刃劍。立法,即使是十分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也無法預料并窮盡人類社會生活中將可能出現的一切社會現象,無法緊跟社會變遷的步伐,因此,立法從初始時就伴生有其本身無法消除的時滯性。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英國法學家梅因指出:“在法典時代開始后,靜止的社會和進步的社會之間的區分已暴露出來”。(注:[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13頁。)立法的時滯性必定帶來立法空白的尷尬,而立法空白又使法官獲得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正當性和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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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BL教學法在事業管理教學中的應用

一、PBL基本概念

PBL(Problem-BasedLearning),即問題式學習。PBL教學法是由美國的神經病學教授布魯斯于1969年創立的,現已成為國內外教育教學通用的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法改變了以往傳統的教學模式,采用提出問題的方式引入教學內容。經教師參與和指導,對學生進行人員分組,問題設定和討論分析等。

二、PBL教學法優勢及特點

1.PBL教學法優勢

PBL教學法顛覆了以往的傳統教學模式,將教師和學生放在同一平等地位進行新知識的共同學習,變陳舊的講述式教學為討論式、辯論式教學,以提出問題為切入點,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通過學習知識解決問題的熱情。在PBL的教學過程中,可將學生按6-9人進行分組,在設定好的現實情境中進行問題分析和研討,不僅可以鍛煉學生的判斷思維能力,還可以提升學生的表達能力。PBL教學法不僅僅是一種教學方式,還是一門指導教師加強學習的理論。PBL教學法在提高學生解決問題能力的同時,也要求指導教師必須精心設計問題導入,準確把握教學時機,正確掌握教學內容,提供多種構思新穎且特點突出的選題背景,實現教與學的共同進步。

2.PBL教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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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思維對法學案例分析啟示

摘要:邏輯思維在我們平常認識、理解和分析事物的過程中一直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別是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于具體案例的研究和分析,邏輯思維具有啟示性作用,為司法工作者對案例進行推理分析提供一定的指導。

關鍵詞:邏輯思維;法學案例;推理分析

一、邏輯思維的含義及重要性

(一)邏輯思維的含義

邏輯思維不同于符合邏輯的思維和邏輯思維能力,要按照一種抽象思維的意義來對其進行理解[1]。所謂邏輯思維,是指將以概念、范疇為認識工具的思維所承載的內容有條理、有根據并且確定地聯結、組織起來的過程和方法。主要包括通過語詞的表示來加以明確的概念內涵和外延,各種類型的命題和推理,以及論證等內容。邏輯思維概括起來說是人的理性認識達到一個較高階段的反映。

(二)邏輯思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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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能動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

摘要:介紹了案例科研指導方法的特點,提出了基于案例科研指導的研究生與高年級本科生創新能力培養方案,并闡述了該方案在暖通和能動專業中的應用,提高了學生運用所學基礎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關鍵詞:案例教學,創新能力,科研活動

0引言

暖通和能動專業在建筑、電廠、電子設備等很多領域都具有廣泛應用,并且工程性和理論性都很強。這些專業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培養直接關系到高校的知識創新水平甚至國家未來的整體創新能力提高,因此很多學者對此進行了大量探索[1-8]。馬躍良[1]探討了營造和加強研究生創新教育培養的一些基本條件和特征,強調在面對研究生大規模擴招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強研究生素質教育和創新教育是研究生培養必然的趨勢,也是提高研究生創新能力的一個關鍵問題,特別指出要加強管理方法創新,加強學科建設,加強導師隊伍建設及加強學術交流等良好的建議。鄧義江等[2]細致論述了加強導師隊伍建設來提高研究生創新能力的重要意義和策略,指出導師的指導作用和榜樣作用的重要性。周娟[3]針對目前我國研究生創新能力不強的現狀,分析了科研實踐在提高研究生創新能力中的作用,提出強化科研實踐,提高研究生創新能力的建議。韓斌等[4]就如何培養和提高研究生的創新能力進行了有益的探討,特別指出論文工作階段是培養研究生創新精神和創造能力的關鍵階段。肖健梅等[5]通過分析和結合自己多年培養研究生經歷及總結的經驗,從校園創新氛圍、課程設置、教學模式及考核方式這四個方面提出見解和切實的建議。董發昕等[6]提出從拓寬研究生的實驗技能角度來提高研究生的創新能力。袁青等[7]從修訂研究生培養方案角度結合培養方案的修訂工作探討了研究生培養各個環節研究生培養質量和創新能力的影響。劉新亞等[8]指出把握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特點,努力提高研究生創新能力。以上學者針對如何提高研究生的創新能力,結合自身教學科研體會從不同的角度提出的非常有益的措施,非常值得學習和借鑒,而本文結合普通211院校的實際,提出了基于案例科研的研究生創新能力培養方法,并將此方法應用到在讀研究生和高年級本科生的創新能力培養中。

1案例科研指導

案例教學從1870年哈佛法學院以來已經歷了100多年的歷史。經過不斷的完善推廣,案例教學已經從哈佛大學走向了世界,并在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深遠的影響[9]。張繼學[10]綜述了案例教學在國內的發展現狀。李巍等[11]對視頻案例教學及其應用策略進行了分析。劉婷[12],溫國強[13]和張俊文等[14]分別對會計專業課程,高校體育教學和礦業工程課程的案例教學進行了分析研究。徐延宇[15]系統地論述了案例教學及其運用。以上學者從不同角度針對自己的教學科研實際對案例教學進行了非常有益的論述和分析,通過以上分析也可以看出,案例教學的優勢已越來越廣泛的被采用。本項目針對熱動專業的實際擬采用科研案例來指導研究生并對其進行創新能力的培養,這對其他專業研究創新能力培養也具有一定借鑒意義。本課題通過對研究生進行科研案例指導,提高研究生的知識理論遷移能力,創新能力。科研案例指導主要是結合自身科研實際進行,由導師來講解和引導并對學生掌握不扎實的基礎環節進行實踐,從根本上提高其創新能力的有效措施。這對完成研究生的科研任務也具有重要的意義。科研案例指導方法,不但能讓研究生快速入門,又能讓他們不斷創新,進一步培養研究生的創新興趣。本課題的培養方法可以很方便簡潔地推廣到其他學科,提高其他學科研究生的創新能力和創新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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