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信息披露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近年來,層出不窮的會計造假事件相繼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掀起了軒然大波,使人們不得不對現存的信息披露制度重新審視,許多專家、學者紛紛撰稿對現存的信息披露制度進行剖析,提出建議。筆者認為,制度的變遷并不是隨機的、偶然的,它具有內在規律性。救火式的制度修補無益于會計信息質量實質性的提高,加強對信息披露制度變遷理論的研究,為該制度的優化提供理論指導實有必要。本文擬對信息披露制度變遷的動力機制進行分析,為信息披露制度的變遷提供參考性意見。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變遷
制度變遷是制度的創立、變更、轉換及隨時間變化而被打破的過程,可以理解為一種效率更高的制度對另一種制度的替代過程。
信息披露制度發展至今已有近200年的歷史,大致可把這一期間分為自愿性安排和強制性安排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自愿性安排階段(從19世紀中期到20世紀30年代)。在該階段,公司的會計信息被視為商業秘密。會計信息的披露以自愿為主,其目的在于從資本市場籌集更多的資金。因此,信息往往只是在標準的報表格式里填充大量誘人的“籌資廣告”。特別是進入19世紀80年代,工業企業的規模進一步擴大,資金的稀缺性相對提高,股票融資方式得到廣泛的應用后,資本市場上投機、欺詐行為橫行,其整體運作能力呈無序狀態,資源配置功能扭曲,最終導致了20世紀30年代初股票市場的大崩潰。到了后期,政府、證券交易所、銀行等部門以及一些學者開始探索新的制度。
第二階段:強制性安排階段(從20世紀30年展至今)。20世紀30年代初股票市場的崩潰促使政府介入公司的信息披露。美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法》的頒布標志著會計信息自愿性披露時代的結束,依法披露成為股份公司的法定義務。從30年代末開始,會計職業界著手建立和強化會計規范、審計規范,提出以“真實、公允”作為會計信息的質量標準,規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內容。在該階段,“泡沫公司”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扼制,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資本市場朝著有效性的方向發展。
[摘要]社會責任會計是西方國家于20世紀70年代創立的一門新興的會計分支。現在,西方許多國家都已不同程度地實施了社會責任會計,并在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積累了先進的經驗,而我國尚處于發展階段。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從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模式等方面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借鑒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迅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但是經濟的發展也帶來了許多負面影響,如環境污染、資源枯竭、員工工作環境惡劣、員工生活無保障等社會問題。社會責任會計正是在這樣的環境中應運而生。它反映和揭示了企業的社會效益和社會價值,使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社會責任會計興起于西方,20世紀80年代才傳入我國,社會責任會計在我國的運用還很不成熟。
一、我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現狀
從1990年常勛教授提出“社會責任會計”一詞開始,理論界眾多的學者便開始對社會責任會計各領域進行探索,如社會責任會計的計量方法、報告模式等。但是實務界關于企業披露相關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仍然停留在原始的自發階段。至今仍然未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職業團體都沒有高度重視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僅有個別部門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如1985年財政部公布了評價企業十大經濟效益指標,其中僅有兩個指標與社會責任有關:社會貢獻率、社會累積率,用以考核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由于制度的缺陷以及其他的原因,企業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十分不規范、不完整。因此,難以滿足國家管理部門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
總的來說,我國企業在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首先,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全面[1]。根據統計資料,我國企業現有會計報表體系對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如人力資源信息、生態環境信息、員工福利信息等情況反映不足,幾乎沒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年報中比較全面地對上述信息進行披露。特別是鋼鐵冶金、化工材料、煤炭造紙等行業污染比較嚴重,還要消耗大量生態資源,這類企業年報中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很少。其次,信息披露的模式單一。大部分企業采用大篇幅的文字敘述方式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沒有通過運用具體的會計方法披露量化的會計信息,因此不能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最后,現有會計報表體系中缺少社會責任會計科目。例如,企業交納的排污費、環境綠化保護費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將公益福利及公益捐贈支出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項目。這樣使得相關信息無法在會計報表中體現出來,不利于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
[論文關鍵詞]預測性信息;律制度;民事責任;免責制度
[論文摘要]預測性信息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的這一特點決定了上市公司預測性信息的披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因此,我國應逐步通過司法實踐建立起適合預測信息披露特點的民事責任制度,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借鑒美國安全港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制定適合我國證券市場的預測性信息披露免責制度,保障信息披露主體的正當利益,積極鼓勵和正確引導上市公司披露預測信息。
上市公司披露預測信息可以彌補傳統財務報告僅僅反映公司過去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的缺陷,有助于減少投資者和公司管理當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增強證券市場的公開性和公平性,推進資本市場的發展。但它的產生主要基于主觀的估計和評價,因此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預測性信息的這一特點決定了上市公司預測性信息的披露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防范上市公司舞弊,以提高預測性信息質量,保護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防范信息使用者對上市公司的無理訴訟,以保護上市公司的正當利益,積極鼓勵和正確引導上市公司披露預測信息。
一、上市公司預測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現狀分析
我國目前對有關預測性信息披露的違法違規行為一般采用行政處罰的辦法解決,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違反信息披露法規的處罰方式主要有警告和罰款兩種。上海和深圳兩地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違規的處罰,主要有公開譴責、內部批評和責令改正三種。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條文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上市公司誤導性陳述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尚未納入民事訴訟中。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這兩個文件初步開啟了中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大門。但是,它僅就虛假陳述類的民事賠償作了程序性的規定,而且設置了權宜性的前置條件。因此,在實務中的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對違規者起到很好的懲戒和威懾作用。
略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證券監管機構監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徑,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國證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則。在我國,上市公司[①]受《公司法》和《證券法》的雙重規制,信息披露在這兩個法律中均有所要求。遺憾的是,當前我國的各上市公司屢屢違規,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行為不斷發生,廣大中小投資者往往成為證券交易的最終犧牲品。因此,筆者想就信息披露制度原理,結合有關事實、案例,探究中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不規范的現狀、原因,并針對現有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監管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積極對策。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1、涵義
信息披露制度,也稱公示制度、公開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為保障投資者利益、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而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將其自身的財務變化、經營狀況等信息和資料向證券管理部門和證券交易所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或公告,以便使投資者充分了解情況的制度。它既包括發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續信息公開,它主要由招股說明書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臨時報告制度組成。
信息披露制度是證券法“三公”原則[②]中“公開原則”的具體要求和反映,也是證券監管的重要方式,美國的LouisD.Brandeis在其著作“OtherPeople’sMoney&HowtheBankersUseIt”(1933)中提到“公開原則被推崇為醫治社會和企業弊病的良藥。猶如太陽,是最佳的消毒劑;猶如電燈,是最有效的警察”[③]。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了交易的安全,維護著投資者的信心,也維持了證券市場的穩定秩序。
2、起源
一、證券市場特性與信息披露
1.證券產品與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證券市場上的有關當事人在證券的發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環節中,依照法律、證券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與證券有關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為慣例和活動準則。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會成為證券市場制度的核心,是由證券產品的以下特殊性所決定的。價值預期性,即證券產品的價值與其未來的狀況有關;價值不確定性,即證券產品的價值可能會與人們的預期不一致,會隨著某些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外部性,即證券市場具有公眾參與性,證券價格對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靈敏,同時證券指數的變化對各經濟主體的行為會產生直接的影響;信息決定性,即消費者完全是按照證券產品所散發出來的各種信息來判斷其價值。由證券產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價值幾乎完全取決于交易雙方對各種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礎上所做出的判斷,是一種信息決定產品。而上市公司由于經營決策的不斷調整而在為一個動態的信息源,并由此導致證券價格的變化。可見,一個比較公平合理的證券價格應能夠隨時比較完整地反映影響人們預期的因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決定影響預期因素能否被及時反映到證券價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礎。
2.證券市場信息與信息披露。證券市場上的信息是非對稱的,主要表現在:第一,信息在籌資者與投資者之間的分布不對稱。根據非對稱信息論,通常企業管理人員比投資者更多地了解企業內部經營活動,因此在對弈關系中具有優勢地位,而投資者只能通過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間接評價市場價值,導致證券價格與其內在價值的偏離。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以下兩種機會主義行為更加劇了這種偏離。一是道德風險。在所有權和控制權分離的現代股份企業中,股東與經理之間呈現“委托-”關系,二者在目標、風險、利益和動機等方面存在著不同的抉擇。在信息分布不對稱的情況下,企業經理人員可能為了實現自身效用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二是逆向選擇,即由于信息的不對稱,社會經濟資源并不能按照效率優先的原則進行配置。因為這時市場價格的變化并沒有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價者可能并不是能產生最大化社會利益的經營者。第二,信息在投資者之間分布不均勻。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勻以及信息傳播具有一定的時滯,在股票市場中可能出現內幕交易的情況。那些具有信息優勢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關部門的政策動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經營決策,并以此獲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優勢的人,就可能成為受害者,還會加劇社會財富的不公平分配。
3.證券市場的有效性與信息披露。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市場有效性是指沒有人能持續獲得超額利潤。有效市場有以下幾種類型。弱式有效市場。如果市場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證券價格充分反映了由歷史上一系列交易價格和交易量中所隱含的信息,從而投資者不可能通過對以往的價格進行分析而獲得超額利潤。半強式有效市場。半強式有效市場假定歷史數據以外的所有公開信息都已反映在現時股票價格中去,公開信息包括盈利報告、年度報告、財務分析人員公布的盈利預測和公開的新聞、公告等。強式有效市場。強式有效市場假定所有有用的相關信息都在證券價格中得到反映,即證券價格除了充分反映所有公開有用的信息外,也反映了尚未公開的或者原本屬于保密的內幕信息。
當前對我國股市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國股市是否具備弱式有效性。有人認為我國股市還夠不上弱式有效市場;但更多的實證分析認為當前我國股市具備弱式有效性。但無論如何,縱觀目前國內學者關于中國股市有效性的實證研究結果,中國股市目前至多達到弱式有效性。因此,完善我國的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