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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劉麗君作者單位:石家莊經濟學院審計處
一、銀行業稅收政策的完善是確保金融安全、國民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前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的推進,金融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顯重要。自然經濟條件下,男耕女織,人們的食品、衣服、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大多由自己生產,只有食鹽、陶器及犁鋤锨耙等金屬生產工具才需向他人購買,故一個國家、地區、民族的經濟雖然也離不開金融業,但依賴性畢竟不太強。沒有金融業的支撐,雖然運轉艱難,但也可躑躅前行。土地革命及抗日戰爭時期,我黨建立的革命根據地都在商品經濟極度不發達的偏遠落后地區,卻能夠堅持下來并不斷發展壯大,就是明證。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幾乎所有的生產資料和絕大多數生活資料皆須由市場購入,國民經濟對金融業具有高度的依賴性,一旦金融業發生問題,就會使整個國民經濟乃至全球經濟都陷入困境。現代社會,銀行是從事金融業務的主渠道,可從事存款、貸款、匯兌、結算、債券、外匯及發行銀行卡、同行拆借等一系列業務,相比于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典當公司,業務要廣泛得多,所占份額極高。因此,銀行的安全是整個金融業和國民經濟安全的保障,銀行業一旦出現問題,勢必導致匯市、股市的輪番暴跌,使得金融系統乃至整個社會經濟受到嚴重創傷。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風暴、2008年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乃至2011年的歐洲債務危機,爆發的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都與銀行經營的不當,尤其是金融衍生產品的濫發密切相關。銀行是趨利避害、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組織,由于國家的銀行業稅收政策直接關系銀行利潤的高低,因此國家的銀行業稅收政策對銀行的經營有著直接的調控和引導作用,國家銀行業稅收政策是否完善,直接決定著金融業能夠安全運行、國民經濟能否健康穩定發展。經過東南亞金融風暴、全球金融危機及歐洲債務危機的沖擊,人們都深刻感受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離不開一個健康、有序的金融環境,而這就必須構建一個完善的銀行業稅收政策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增強銀行業的競爭能力,防范銀行風險。
二、我國銀行業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目前銀行業營業稅征收政策存在弊端
我國銀行業營業稅征收在保障財政收入,調節商品流通渠道和社會資源配置等方面都有著其他稅類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隨著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化,許多特殊行業的出現和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銀行業的營業稅征收政策也暴露出了它的局限性,這極不利于銀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首先表現在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偏高,不符合國際慣例。雖然我國對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由5%提高到8%,但是對所有企業而言的所得稅稅率卻明顯降低。由于營業稅的稅基遠遠大于所得稅稅基,所以各銀行每年仍需要多繳納數十億元稅款。營業稅是在銀行業流轉環節中征收,它不是按照凈額征稅,而是以營業額進行全額征稅,這就導致銀行服務消耗的投入物不足以承擔進項增值稅額,銀行業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還要全額負擔進項增值稅額,這就大大加重了銀行的負擔使得銀行業的稅負明顯比實行增值稅的企業偏高,非常不利于行業與行業之間的公平競爭。其次,銀行業營業稅的稅收優惠顯失公平。自從我國銀行業進入到金融全球化時代的以來,激烈的競爭無處不在。作為影響市場競爭力的一個重要因素,現行的銀行業營業稅的優惠政策出現了不公平現象,中資銀行除了繳納營業稅外,還要繳納外資銀行企業無需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比于外資銀行來說要多承擔更多的稅收,而且,從現行規定來看,銀行之間的往來收入卻沒有納入營業稅的征稅范圍,這必將制約我國銀行業市場競爭力的進一步提升,影響到我國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再者,銀行業營業稅存在諸多重復征收的問題。作為銀行業貸款利息收入的營業稅,并非像增值稅那樣只對增值額征稅,它沒有按照凈額來征稅,而是以其全額征稅,這就導致了銀行服務在購進貨物時所承擔的增值稅稅額無法扣除。而且,對于抵入、持有和處置抵債資產的收入,也承擔了過重的稅費開支。銀行的營業稅按權責發生制的要求征收,也會導致銀行在利息相對比較高的時候,應收未收的法定利率比實際所承擔的稅負低。如果處在銀行資產質量不太好,企業經濟效益普遍低下的條件下,就會形成應收利息越來越多,法定利率持續偏低的惡性循環,進而使銀行增加越來越多的墊款交稅的資金,從實際來看,這些虛收的應收利息在以后能夠回收的幾率也極低,使得銀不得不墊付稅金或借款繳稅。銀行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包括了銀行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如銀行代收的郵電費、憑證手續費等,對此實際上已經征收了印花稅,再征收營業稅,顯然是重復征稅。
(二)我國銀行業現行所得稅征收政策存在弊端
銀行業現行所得稅是一個世界性的重要稅種,現行所得稅的征收在聚集財政收入,調控收入分配,調節經濟發展方面能發揮出巨大的作用。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銀行業現行所得稅的征收政策暴露出弊端,必須進一步完善和優化。盡管由于現在內外資銀行稅率相同,外資銀行不再享受超國民待遇,不存在在稅率、稅前扣除等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扭轉了長期以來內資銀行存在的稅收負擔過重、不能同外資銀行公平競爭劣勢局面,但是,尚未明確呆賬準備稅前扣除比例,有些問題還沒有得到完全解決。目前我國銀行已存在巨額的不良貸款,這嚴重影響著我國銀行業的穩定持續發展。我國銀行業的不良貸款主要是在以下兩個高峰期產生:一是1991年至1993年,二是1997年至1998年的東南亞金融風暴后。不良貸款不僅是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因素,而且還決定了在經濟平穩運行下銀行的營業能力和核心競爭力。近年來,我國境內銀行業的不良貸款余額和比例都得到降低,2010年底,不良貸款率降至1.14%,但不良貸款余額仍然高達4293億元。為應對這一嚴峻局面,我國財政部對1988年下發的《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作了多次修訂,并于2005年下發《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管理辦法》,明確將貸款損失準備劃分為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這有利于防范不良貸款造成的風險,但無疑也使我國銀行貸款損失了稅收待遇。
(三)我國銀行業現行其他課稅政策存在的弊端
自從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銀行業一直頂著與外資銀行激烈競爭的巨大壓力。從現行規定來看,外資銀行無需承擔附加于營業稅基礎之上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而內資銀行必須按規定繳納,從上述論述中可知,內外資銀行的稅負不一使得內資銀行與外資銀行的競爭中存在不公平。另外,我國內資銀行在負擔國家法定稅收的同時,還要承擔各種捐款、攤派和贊助以及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如扶貧費、咨詢費、防洪費、城鎮維護建設費等其他額外的費用,負擔更加沉重。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的構想
(一)完善銀行業現行營業稅征收政策
我國銀行業稅收政策,在營業稅征收方面的弊端最多,因此,應以營業稅政策的改革為出發點,逐步完善我國的流轉課稅政策。
1.對銀行業的營業稅稅率進一步調低
為使我國銀行業能夠輕裝前進,提高國際競爭力,應將其營業稅稅率在現在5%的基礎上進一步調低,令其與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建筑安裝等行業的稅率相一致。
2.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進行調整
首先,對銀行貸款業務營業稅,應改按營業全額計征為按營業凈額計征;其次,若銀行是以利息收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則遵循國際慣例,將過期且應收而未收的利息作為壞賬處理,另外,對于銀行的受托收款業務,其營業稅應按照其收取的受托費收入進行計算征收。
3.完善銀行的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
對于銀行業中行業與行業之間的往來業務需要征收營業稅,對于非銀行機構的企業或個人把資金提供給對方使用的行為,如果其收取了資金占用費,也要被認定為貸款行為。對于營業稅的不同稅目,應設定一定的浮動區間,區分不同的消費檔次,對于需要限制或需要提倡的各種不同的稅率再做細化處理,提高高檔消費品的貸款利息所得稅率,并適當降低一般生活消費信貸的稅率。
4.若條件成熟,則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
銀行業稅收政策的改革,長遠目標應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但要等待條件成熟,其實施條件需要在政治穩定、經濟平穩運行、銀行體制改革得到深化的情況下,還需要有完善的財稅體制,尤其是本身就非常完善的增值稅制度的支持。還要力求劃分好中央與地方的利益分配格局,推動地方財政收入的可靠增長。因此,在對銀行業將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征收時要確認好利息收入和非利息收入的界定標準,并要選用適當的時機和征稅方法。
(二)完善所得稅征收政策
1.改革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政策
盡管目前我國銀行企業所得稅稅率已經降低到25%,但由于允許稅前扣除的壞賬和呆賬標準太嚴格,銀行界仍感到偏重。因此,應改革和完善銀行呆賬準備金的稅務處理,進一步降低企業所得稅的稅收負擔。國際上,導致銀行破產的元兇之一就是銀行的貸款損失,那些銀行體系不健全國家表現尤重。因此,為提高銀行的穩健性,應對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待遇制度和貸款損失準備金制度進行調整。
2.調整銀行業現行所得稅的征收政策
改變以往的征稅模式,建立統一的所得稅制度。目前,內外資銀行均采用統一的計稅依據和稅率,在征稅上,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分項征收和綜合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這種征收方法較為公平,操作也不難,我國應盡早采用。其次,企業所得稅針對不合理的稅前扣除規定應做調整。原則上,在稅前要扣除與企業經營有關的支出和費用等,對納稅人的基本扣除額應適當提高,對贍養人口及老人、兒童、殘疾人等扣除項目可合理增設,調整住房與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扣除項目。具體扣除標準應按照社會平均生活水平來確定。由于銀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比其他行業要高些,建議在3500元扣除標準上進一步提高,以此降低商業銀行的人工成本。
(三)對其他稅收的征收政策進行完善
1.取消對城市的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取消目前僅對內資銀行業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令內資銀行同外資銀行保持擁有同等的稅收待遇。由此減少的資金可以通過規范的、符合國際慣例的其他稅種籌集。這樣不僅可以簡化、規范稅制,還能平衡中外資企業的稅費負擔。
2.改革和完善貸款呆賬核銷的審批方法
根據國際慣例,改革和完善貸款呆賬核銷的審批方法,首先,應按照稅收、利潤管理兩條線原則來審批貸款呆賬核銷,并讓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稅務部門實行分別審批。也即由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審批涉及到國有銀行利潤核算問題,而由由稅務機關來負責審批涉及稅收的問題。稅務部門的審批無需等待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審批結果。
3.簡化稅收行政管理審批手續
對有關準予攤銷費用和繳稅方式的審批程序予以簡化,應該在企業所得稅法規中對匯總納稅方式、彌補虧損、裝修費、固定資產報廢等的批準權限與程序作出明確規定。建議由稅務機關來負責彌補虧損、裝修費、固定資產報廢等的審批。稅務機關在接受申請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調查審批,對于不予批準的,也必須及時給予答復。
4.完善銀行業營業稅稅制
針對銀行業現行營業稅稅制的不健全現狀,根據實際國情,要進一步進行完善,明確有關概念,消除政策上的一些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