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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里制度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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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里制度及展望

就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研究而言,研究者多把重心放在縣以上政治制度的探討上,對鄉里制度少有關注。其原因有四:一是在大多數朝代鄉里不是一級行政政權,它是作為縣以下行政權力的一種補充而存在的;二是鄉里制度缺乏縣以上制度規范性、完整性和條文性的特點,往往有著隨意性、零散性和實踐性的特征;三是在中國歷代典章中關于鄉里制度的史料記載十分簡略,要獲得有價值的資料如在中國歷史的海洋中撈針;四是鄉里制度研究起步晚、起點低,遠遠落后于其他制度的研究,這就為鄉里制度研究設置了巨大的障礙。當然,這并非說鄉里制度是一片從未被開發的處女地,事實上,自本世紀初至今,一些有識之士一直未間斷對鄉里制度的探討,并取得了不可忽視的成績。本文以本世紀的鄉里制度研究為研究對象,通過對鄉里制度研究成果的梳理,分析鄉里制度研究的是非得失及其落后的原因,進而探究把鄉里制度研究引向深入的可能性。

一、鄉里制度研究的濫觴

本文把中國鄉里制度研究的發生時間定在本世紀30年代,并非說在這之前沒有人涉足鄉里制度研究,而是說只有到30年代研究者才開始自覺地、系統地、大規模地研究鄉里制度。為何鄉里制度研究濫觴于此時而非世紀之初呢?我認為不外乎有以下原因:一是在政治上,清朝統治于1911年宣告結束,代之而起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為順應世界發展的潮流,穩固政局,政府一面倡行鄉村自治,一面努力吸取以往保甲制度的經驗。二是在經濟上,要改變長期以來鄉里社會經濟的衰敗景象,必須加強鄉里社會的戶籍及稅收等管理,顯然,總結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的經驗教訓是有益的。三是在社會和文化上,以梁漱溟為代表的一批社會活動家和知識分子于二三十年代深入鄉村開展了“鄉村建設”運動。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鄉里制度研究才得以迅速地開展起來。

本時期鄉里制度研究最值得提及的是聞鈞天著《中國保甲制度》(商務印書館1935年版)一書。這是中國古代鄉里制度研究最早,也是迄今為止影響較大的著作。它以保甲制度為研究對象,涉獵廣、資料豐、論敘密、用力勤,鄉里制度研究者恐怕都不能不正視它。概括來說,這本著作有如下特點。第一,作者視域開闊,所論保甲范圍上自西周,中經先秦、兩漢、魏晉、隋唐及宋元明清,下至民國。由此可見作者有著較強的宏觀駕馭能力。第二,作者對中國歷代關于鄉里制度的史料進行了全面系統的鉤沉,為后來的鄉里制度研究奠定了基礎。第三,作者并未停留在資料的堆積羅列上,而是把中國歷代鄉里制度作為一個發展的有機體,既看到了其產生的源頭,又看到了其發展演變的軌跡,還看到了其衰敗的結局,從而揭示了中國幾千年鄉里制度運作的一般規律。第四,作者除了用大量篇幅敘述鄉里制度的沿革外,還用相當篇幅對鄉里制度及相關的理論問題進行論證。例如,作者開篇即談“何為保甲”,“‘保甲’與‘保’‘甲’”,“古代保甲法制之旨趣”及“吾國自治之體制與保甲”4個問題,這就為下面具體分析歷代保甲制度之演變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第五,作者的寫作目的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如書中第432頁說:“如何于和平中尋求統一?于統一中尋求和平?曰‘實施保甲,可得和平,實施保甲,可以統一’。”第六,作者在敘述分析的過程中,還注意進行高度概括,總結出一些帶有規律性的結論,從而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比如,聞氏在書中第82—83頁分析了管子什伍之政后說:“然管子什伍之政,用為牧民之具則善,目為全民施設之良規,則未盡可,此又不可以不辨。蓋管子治政,道民以法,而未能訓民以義,囿民以術,而不能使民以仁也。故極其善能者而稱之,亦僅為使‘主政可行于人,人心可系于主’之一端,并使民之自至于治,而全安土樂生之策也。”當然,聞氏著作也有明顯不足。其一,聞氏用“保甲制度”來概括自周至民國的鄉里制度顯然不妥,因為保甲制度明確實行始于宋朝。另外,保甲制只是鄉里制的組成部分而非全部。其二,資料引證過于簡略。作者在引文時往往只注明書名,而具體頁碼、卷數等均一概不注,甚至有時連書名也不注,只寫據某某語,這就為后來研究者設置了障礙,也使得本書的史料價值大打折扣。其三,對鄉里制度嬗變規律之把握似不明晰。作者認為,周至秦為保甲法之形成,漢至唐為保甲法之演進,宋為保甲制之確立,元明為保甲制之演變,清為保甲制之復興。看來作者是從“保甲”和“保甲制度之完備程度”的角度來把握鄉里制度演變規律的,其視角值得商榷,其演變規律也很難令人信服。

另一值得注意的專著是黃強編著《中國保甲實驗新編》(正中書局1936年版)。應該說這本著作在許多方面都與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大同小異。比如在史料的運用上,在對保甲制度沿革的把握上,以及在為當時政治服務的目的上都是一致的。只是黃著遠不如聞著豐厚和詳盡,顯得較為簡略。尤其是黃著《中國保甲歷史沿革》一章更是如此。當然,對比聞著,黃著也有自己的特點。一是視野更為廣闊。作者把保甲制度放在世界村制中進行考察,在與世界先進發達的美、英、德、法的村制比照中,審視中國保甲制度的優長與不足,取人之長補已之短。如作者在《保甲政制與中外村制考成例證》一章結尾寫道:“依上述之旨趣,吾人常循首重恢復民族精神的保障制度之視線,以定中外村制成例之價值,其結論如左:一、于上述翟城村及美國單位制,采其自動之精神。二、于定縣山西云南等處村制,應鑒其演進的得失。三、于云南村制之提高村長資格,及山西定縣之閭鄰牌甲制,宜予以相當之認識。四、于德國村制,采其應用學理經營事業,與選任專門人才之用意。五、于英法兩國村制,采其盡量的容受監督制度之實益;并利用‘有給制’之員缺,收羅數專門人材,以補自治方面‘無給制’之缺點。六、于歐美村制關系‘救貧行政制度’之優點,須猛力追襲,以符合吾國先富后教之王道,不步世界經濟中心之潮流。”二是實踐應用性強,其著述目的就是用中外鄉里制度的經驗教訓指導當時的保甲實施運動。就章節安排看,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一書共設10篇,而探討當時保甲運動問題的有3編,占全書的30%;黃強《中國保甲實驗新編》一書共分12章,其涉及當時保甲運動問題的共有7章,占全書的59%。黃著關涉現實問題的章節是聞著的2倍。就頁碼比重而言,聞著共有576頁,而談當時保甲運動的內容有215頁,占全書的38%;黃著共有564頁,而談當時保甲運動的內容有434頁,占全書的80.5%。顯然,黃著涉獵現實問題的頁數是聞著的2倍還多。

江土杰《里甲制度考略》(重慶商務1944年第2版)也是此時期較有代表性的專著。本書有兩個特點。一是作者以里甲為線索探討中國歷代里甲制度自上而下發展演變的規律。雖尚簡略,但條理清晰。二是作者主要從財政稅收等經濟的角度考察里甲制度,因為與保甲不同的是,里甲在鄉里的主要職責是征收賦稅,具有經濟管理者的角色性質。薩孟武曾為此書作序說,在此書中“此制變遷與夫各成敗之關鍵,均已包括無遺,堪稱精致之作。……可供研究我國社會文化史者之參證,且對于我國現時以及將來之財稅制度設施上,多亦有其寶貴之提示或貢獻。”

吳晗等著《皇權與紳權》(上海觀察社1948年版)一書,雖不是專論鄉里制度的,但其中有些章節與鄉里制度有關,有些章節則是專論鄉里制度的。本書的突破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它突破了以往鄉里制度研究僅就鄉里制度而談的狹窄局限,而是注重考察與鄉里制度有關的內容。比如書中有6篇論紳士的文章,占全書16章的37.5%。作為與鄉里制度有著密切關系的鄉里階層——紳士,在鄉里社會有著相當大的作用。紳士與鄉里制度間的復雜關系如何,怎樣評價紳士對鄉里社會的作用,這顯然是鄉里制度研究不可或缺的內容。對此,《皇權與紳權》為我們提供不少有價值的內容。其二,本書突破了以往鄉里制度研究注重史實勾勒而忽視理論分析的局限,辟專章論述鄉里組織中的領袖角色,這是具有方法論意義的。比如《兩種權力夾縫中的保長》和《從保長到鄉約》兩篇文章視野開闊,理論性強,是鄉里制度研究的力作。作者并不是從歷代保長和鄉約沿革的角度對其進行孤立的考察,而是將其放在鄉里制度甚至整個官僚政治中考察,探討保長、鄉約的共性特征,像平庸的出身,低下的政治地位,繁累的職役以及夾縫中的犧牲品等問題。從而使人們對鄉里制度中的保長、鄉約有一宏觀認識。需附帶說明的是,王亞南的《中國官僚政治研究》(生活書店1948年初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1年版)雖未設專章論及鄉里制度,但其中關于官僚貴族門閥和農民的論述對鄉里制度之研究是有意義的。尤為重要的是,此書是真正站在政治學角度以較高的理論視角對官僚政治進行宏觀研究的范例,這對鄉里制度研究無疑有著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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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時期還有一些著作與文章值得注意。例如,高由《中國地方自治的由來》(《史潮》1期,1931年),李珩《中國農村政治結構的研究》(《中國農村》1卷10期,1935年7月),陶希圣、沈巨塵《秦漢政治制度》(商務印書館1936年版),梁宗敬《宋代的保甲制度》(《更生月刊》15卷5—7期,1942年7月),葛寒峰《中國的保甲制度研究》(《農學月刊》1940年第6期),曾資生《宋金元的鄉里制度概況》(《東方雜志》1944年第10期)等。

總體而言,本時期的鄉里制度研究起點較高,成績較大,形成了初度繁榮的局面。研究者立足變革現實,將理論研究與實踐運用結合起來,這種研究方法今日對鄉里制度研究仍具有示范作用。

二、鄉里制度研究的發展和深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50年代初有人開始探討鄉里制度的某些問題,到60年代中后期開始前,鄉里制度研究論著也僅出現10篇(部)的樣子。應該說,此時的鄉里制度研究較前在規模、水平以及熱情上雖無根本性的突破,但在有些方面仍然取得了進展。首先,在選題上從以往的重宏觀轉變為重微觀。有的著力探討某個朝代鄉里制度的某個方面,如王毓銓《漢代“亭”與“鄉”“里”不同性質不同行政系統說》(《歷史研究》1954年第2期)和《漢代的“亭”與“鄉”“里”不同性質》(1954年12月23日《光明日報》),蔡美彪《漢代亭的性質及其行政系統》(1954年12月23日《光明日報》),梁方仲《明代糧長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中華書局1961年版);有的選題面寬一些,但也僅限于某朝鄉里制度的研究,如楊寬《試論中國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組織》(《古史新探》,中華書局1965年版),銜微《明代的里甲制度》(《歷史教學》1963年第4期)和楊訥《元代農村社制研究》(《歷史研究》1965年第4期)。選題宏大有其優點,但也有其缺點,即容易使研究流于空泛,從此意義上言,這段時間鄉里制度研究在選題上也是一個不小的進步。另外,此時間研究者把注意力集中在漢、明兩代鄉里制度研究上,尤其對漢代的“亭”最為熱心。這在同時期臺灣的鄉里制度研究中也有表現。像楊樹藩《漢代鄉亭制度研究》(《大陸雜志》11卷10期,1955年)和曲守約《漢代之亭》(《大陸雜志》12卷12期,1955年)均屬此例。為何此時研究者比較關注漢、明兩代的鄉里制度呢?恐怕主要原因是此兩朝鄉里制度深受皇權重視,且取得了顯著成績。而“亭”受到研究者的重視,其主要緣由可能在于“亭”是中國鄉里制度中最富爭議的問題之一。其次,在論證上,由以前的多主觀揣想轉而為更講究學術規范。前文談到吳晗等人著的《皇權與紳權》,其中有關鄉里保長、約正的分析和論證具有相當的理論深度,但這種研究仍帶有感想體悟性的色彩。本時期則不同,研究者比較注重其學術含量。代表本時期研究水準的是梁方仲《明代糧長制度》和韋慶遠《明代黃冊制度》。一是研究視角多變,而非孤立地看問題。梁著不僅追溯了糧長制的歷史淵源和設置目的,而且對糧長的職務、特權和階級分化做出細致的分析,還對糧長制的演變和給人民帶來的禍害做了全面的探討。韋著在對明代黃冊制度的產生、發展演進以至消亡等豐富內容進行研究的同時,還專門探究了黃冊制度與官僚政治的復雜關系。二是論證邏輯嚴密。比如梁著中有《設立糧長的目的》,為說明此問題,作者先寫明初糧長設立的原因、時間,然后點出“其總目的是為保證充分提供給國家最主要財源——田賦,以鞏固封建統治政權,但也帶有照顧納糧小戶的用意在內。”接著,作者分析了糧長設立的目的,進而說明糧長的出路往往多成為達官顯宦。最后,作者還分析了糧長被錄用為官的歷史原因。就糧長設立目的而言,作者也是從“免除吏胥的侵吞”、“取締攬納戶”、“利便官民”及“爭取地主階級支持封建皇權”4個互為關聯的方面進行探討的,層次分明、邏輯嚴密,顯示了深厚的學術思辨力。三是引注詳盡。以往的研究者注釋都較為籠統,許多地方不注,即使加注也比較簡單,只注書名,而出版社、出版時間及頁碼往往省略不注,這就使其學術性受到影響。此段時間研究注釋多一絲不茍,尤以梁著和韋著為代表。再次,作者注重運用馬克思主義階級分析方法看問題,也是此時的鄉里制度研究的一個特點。如梁方仲《明代糧長制度》中就有“糧長的階級分化及糧長制度對人民的禍害”這樣的標題,韋慶遠《明代的黃冊制度》也多用“地主階級分子”等字眼。顯然,這些都打上了那個時代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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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大陸的鄉里制度研究處于停滯狀態。下面簡單談談50至70年代臺灣的鄉里制度研究。此時的臺灣鄉里制度研究成績也屬平平,與五六十年代大陸研究一樣,具有選題變小和學術性增強這兩個特點。需要強調說明的是,此時期有一套對鄉里制度研究有較大貢獻的大型著作,這就是嚴耕望的《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4卷本,榮泰印書館1961、1963年版)。嚴著雖不是專門探討鄉里制度的,但在地方政制研究中卻設專章探討鄉里制度,在一般政治制度史不談或略談鄉里制度的情況下,嚴著尤顯可貴。嚴著的最大特色之一即是史料相當豐富,幾近無遺地搜羅出鄉里制度的有關資料,足見作者用力之勤。如《鄉亭建制》、《鄉亭吏》二節中,條分縷析地鉤沉出秦漢鄉里中有關“亭”的史料,其中不少當屬人們未曾涉足者。講究學術研究的科學性是嚴著的另一特色。在充分占有史料的基礎上,嚴著努力把研究對象放回原來的歷史情境中去,從而得出合乎實際的結論。比如對鄉里之“亭”,有的論者認為它屬鄉里一級,有人則否認之,視其為傳遞郵件之郵亭,等等。而嚴著則通過歷史上有關“亭”的大量史料得出結論說,“亭”既有指公共建筑物之亭舍而言者,又有因亭會市,漸成商業中心的城聚之亭,也有諸鄉分轄單位的部域之亭。總之,嚴耕望的《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中的鄉里制度研究是史論結合恰到好處的力作,研究鄉里制度者不可不參閱之。遺憾的是,嚴氏只完成了《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和《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史》兩部。

10年“”過后,中國學術界各個領域都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來的中國鄉里制度研究雖遠不如其它研究領域那樣生機盎然,但與以往對比,也邁出一堅實的一步,為其后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可靠基礎。

總的說來,這一時期鄉里制度研究仍是沿著五六十年代的方向發展的,只是在廣度和深度上都得到進一步強化。第一,成果大大增多。據粗略統計,此前近40年鄉里制度研究論文和著作(暫不包括臺灣地區和日本)約有20多篇(部),而這一時期20年鄉里制度研究論文和著作(同上)約有40多篇(部)。后者是前者的4倍。第二,繼續拓展研究范圍。在此之前的鄉里制度研究范圍比較狹窄,在為數不多的研究成果中,多集中在漢、明朝代。本時期鄉里制度研究范圍已大大拓寬。一是研究者對中國歷代的鄉里制度幾乎都有探討。其中以白鋼主編的《中國政治制度通史》(十卷本,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為代表,各卷均設有專章探討各朝代的鄉里制度。其它研究論著:先秦兩漢的研究論著有朱紹侯《漢代鄉亭制度淺論》(《河南師范大學學報》1982年第1期)、羅開玉《秦國鄉、里、亭新考》(《考古與文物》1982年第5期)、吉書時《略論漢代的三老》(《北京師范大學學報》1983年第6期)、劉修明《兩漢鄉官“三老”淺探:中國封建制和村社關系的一個問題》(《文史哲》1984年第5期)、俞偉超《中國古代公社組織的考察:論先秦兩漢的單一僤一彈》(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臧知非《先秦什伍鄉里制度初探》(《人文雜志》1994年第1期)、鄒衡《先秦什伍鄉里制度淺探》(《人文雜志》1994年第1期)。魏晉的研究文章有周一良《從北魏幾郡的戶口變化看三長制的變化》(《社會科學戰線》1980年第4期)。唐的研究文章有孔祥星《唐代的里正——吐魯番敦煌出土文書研究》(《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79年第1期)。關于宋代的研究文章有趙英《試論北宋職役制度》(《內蒙古大學學報》1981年第2期)。元代的研究文章有丁國范的《關于元代的里甲制度》(《元史及其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978年第3期)。明清的研究文章有劉偉《明代里甲制度初探》(《華中師范學院學報》1982年第3期)、李曉路《明代里甲制研究》(《華東師范大學學報》1983年第1期)、陳柯云《略論明清徽州的鄉約》(《中國史研究》1990年第4期)、王昊《明代鄉里組織初探》(《明史研究》1991年第1期)、劉志偉《清代廣東地區圖甲制中的“總戶”與“子戶”》(《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1年第2期)、孫海泉《清代保甲組織結構分析》(《河北學刊》1992年第1期)、戰繼發《明代里甲制淺論》(《大慶社會科學》1992年第3期)、陳寶良《明代鄉村的防御體系》(《齊魯學刊》1993年第6期)、孫海泉《論清代從里甲到保甲的演變》(《中國史研究》1994年第2期)、張瑞泉《略論清代的鄉村教化》(《史學集刊》1994年第3期)、陳柯云《明清徽州宗族對鄉村統治的加強》(《中國史研究》1995年第1期)、王日根《明清基層社會管理組織系統論綱》(《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張研《試論清代的社區》(《清史研究》1997年第2期)。另外,太平天國的研究文章有梁義群《試論太平天國的鄉官制度》(《北京師范大學學報》1980年第3期)等。此時還有一些綜論鄉里制度的研究文章和著作(包括臺灣),如吳雁南、倪英才《鄉官制度考》(《北方論壇》1984年第2期)、白鋼《略論鄉里制度》(1984年12月5日《光明日報》)、《歷代鄉政具體體現了封建專制主義與農民階級的對立》(《中國農民問題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任軍《中國鄉村政治制度的變遷及其對社會變革的影響》(《天津社會科學》1994年第1期)、張哲郎《鄉遂遺規——村社的結構》(《中國文化新論——社會篇》,《吾土吾民》,三聯書店1992年版,據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3年4版影印)、王霜媚《帝國基礎——鄉官與鄉紳》(《中國文化新論——制度篇》,《立國宏規》,三聯書店1992年版,據臺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3年4版影印)等。二是研究者開始注意對具體朝代鄉里制度進行細致深入的考察,比如,對兩漢的鄉里制度,研究者除關注“亭”外,對“三老”也多有論述。對明清的鄉里制度,研究者除考察保甲、里甲制度外,還探討了鄉村教化、鄉約及其社區等。第三,開始意識到“鄉里”作為一級行政組織的整體意義。以往,人們對“鄉里”的認識是相當模糊的,有人把保甲制度看成鄉里制度,也有人把里甲制度當做鄉里制度,但卻很少有人從總體上認真研究鄉里制度。其實,保甲和里甲都只是鄉里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職能比較單一,其運作也有其階段性,它們遠遠無法概括鄉里制度的復雜內容。正因此,長時間“鄉里”概念基本被“保甲”和“里甲”概念取代,而鄉里制度研究也基本成了保甲和里甲制度研究,不要說關于鄉里制度探討的文字很少出現,就是有“鄉”字樣的研究題目也不多見。而本時期則不同,研究“鄉”的大大增加,有近20篇、部(見上文所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上面提及的文章中有的直接涉及鄉里制度,較為典型的是戴炎輝的《清代臺灣之鄉治》、白鋼的《略論鄉里制度》、王昊的《明代鄉里組織初探》。這三部論著就概念界定看,白鋼文較為準確,直接使用“鄉里制度”,這對長期以來鄉里制度研究概念的混亂和立足點的不妥有糾偏正誤的作用。戴炎輝文用“鄉治”概括鄉里制度雖不甚準確,但因其直接言“鄉”之“治”,尤其是以大部頭專著的形式出現,無疑是此時期鄉里制度研究值得重視的力作。更為可貴的是,戴著中的內容安排比較貼近鄉里制度的內涵。一是對清代臺灣鄉治組織的方方面面進行了系統而細致的研究,這些鄉治組織包括鄉莊、街莊、清莊、保甲、墾隘、番社等;二是并未停留在鄉里組織規章的羅列上,而是對其中的鄉里組織領袖也進行了探討,力求做到考察制度與人的關系。三是注重把鄉里制度放在更大的背景下考察,如鄉治組織與農民、士紳、胥吏、家丁,鄉治組織與政治、經濟背景的關系,清代臺灣鄉治組織與整個中國鄉里制度的關系,對此,作者都做了一定程度的分析說明。當然,此書也不無遺憾。一是因選題范圍限定在清代臺灣,研究范圍較為狹窄。二是體例安排顯得簡單化。全書共分八編,第一編概述臺灣的鄉治組織,下面用六編對鄉治組織分論之,最后一編總括地方組織及其運用。這種分類是非結構性的,顯得過于機械。三是書中雖注意把鄉治放在多種關系里把握,但都是附帶性的,未能專章論之,這就影響了對鄉治的更深透剖析。第四,對鄉里制度進行深層次的觀照。以往的鄉里制度研究多羅列現象,即使分析也多重表層梳理而輕深層剖視。此段時間的鄉里制度研究在此邁出可喜的一步。作者試圖把握鄉里制度運作的某些規律性,明了鄉里制度的結構性。比如,對鄉里制度沿革的研究,聞鈞天等人多從典章制度的完備程度來概括其產生、發展以至消亡的規律性,因之認為保甲制度形成于周秦,演進于漢唐,確立于宋,演變于元明,復興并頹廢于清。而白鋼則站在鄉里制度與封建專制主義的關系,尤其站在鄉里制度功能性質的角度來探討其演變的階段性。在《歷代鄉政具體體現了封建專制主義與農民階級的對立》一文中,白鋼認為,中國鄉里制度大體以中唐為界分成前后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是鄉官制,第二階段為職役制(注:白鋼:《中國農民問題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1、134頁。)。應該說,這種把握比較接近鄉里制度的本質。值得注意的文章還有:孫海泉《清代保甲組織結構分析》、陳寶良《明代鄉村的防御體系》、王日根《明清基層社會管理組織系統論綱》等,從中可見作者從整體和模式的角度剖析鄉里制度的努力。當然,這段時間并非已形成對鄉里制度研究有結構性、本質性把握的趨勢,事實上,大多數研究者仍未超出以往的觀念與模式,但這畢竟是鄉里制度研究的一個可喜進展,它對今后的鄉里制度研究具有重要的導向作用。

在對本時期中國鄉里制度研究做了述評之后,我們仍需補充說明此時國外,尤其是日本對中國鄉里制度研究的狀況。總起來說,日本對中國鄉里制度的研究取得很大成績,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時間較長、成果豐富、探討細致。日本的中國鄉里制度研究也是發端于本世紀30年代,如志田不動僤的《北朝時代的鄉黨制》(《史潮》5卷2期,1935年)。就日本學者的研究成果而言,其數量之大是驚人的。據筆者對日本山根幸夫《中國史研究入門》一書中文章的粗略統計,截至90年代初,日本的中國鄉里制度研究論作約有130余篇(部)(注:〔日〕山根幸夫:《中國史研究入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4年版,田人隆等譯。)。而中國關于鄉里制度的研究文章據粗略統計僅有60余篇。這一差距不能不讓我們思考許多問題。就研究范圍而言,日本的鄉里制度研究覆蓋面很廣,對中國歷代均有涉獵。除秦漢明清用力最多外,中國學術界探討比較薄弱的朝代,如魏晉南北朝、隋唐、元等,日本學者也多有研究。就研究程度而言,日本學界不僅在鄉里制度研究熱點上細耕密做,就是在鄉里制度研究薄弱地帶也成就不少。如對太平天國的鄉里制度的研究,日本學界取得突出成績。這方面的文章有河鰭源治《太平天國中設置鄉官的實況》(《東方學論集》第1輯,1954年)、《太平天國中鄉官的創立及其背景》(《史學雜志》63卷6期,1954年)、伊原弘介《太平天國的鄉村統治》(《史學研究》86期,1962年)等。二是擅長分析具體而微的行政角色和行政單位,尤其對“性質”問題樂此不疲,相反,卻較少關注抽象宏大的制度及理論問題。亭是日本學者探討較多的單位,這類文章有佐竹靖彥《縣鄉亭里制度》(《都立大學人文學報》199期,1988年)、日比野丈夫《關于鄉里亭的研究》(《中國歷史地理研究》,東京同朋舍1955年版)、松本善海《秦漢時代亭的變遷》(《中國村落制度史研究》,東京巖波書店1977年版)、越智重明《漢魏晉南北朝的鄉亭里》(《東洋學報》53卷1期,1970年)等。鄉里三老也是日本學者感興趣的問題。這類文章包括:中村治兵衛《再論唐代的鄉——望鄉和耆老》(《史淵》96期,1966年)、小細龍雄《明代早期的老人制》(《山口大學文學會志》1卷1期,1950年)、栗林宣夫《明代老人考》(《東洋史學論集》3期,1954年)、細野浩二《里老人和眾老人——對(教民榜文)的理解》(《史學雜志》78卷7期,1968年)等。鄉、里、村是日本學者探討較多的三個組織單位,現將這些文章舉示如下。它們是堀敏一《中國古代的里》(唐史研究會編《中國城市歷史的研究》,刀水書房1988年版)、小細龍雄《論漢代的村落組織》(《東亞人文學報》1卷4期,1942年)、池田雄一《論漢代的里和自然村》(《東方學》38期,1969年)、宮崎市定《中國村制的形成——古代帝國崩壞的一個方面》(《東洋史研究》18卷4期,1960年)、松本善海《中國村落制度史的研究》(東京,巖波書店1977年版)、佐竹靖彥《宋代鄉村制度的形成過程》(《東洋史研究》25卷3期,1966年)、周藤吉之《宋代鄉村制度的形成過程》(《史學雜志》72卷10期,1963年)、岡本敬二《元代的社制和鄉村》(《歷代教育》13卷9期,1965年)、清水盛光《中國鄉村社會論》(巖波書店1951年版)、鶴見尚弘《明代的鄉村統治》(《巖波講座世界歷史》12期)、荒川清《關于清代鄉村的一點考察》(《史流》11期,1970年)、栗林宣夫《清代前期的鄉村管理》(《社會文化史學》5期,1978年)。關于紳士的探討也較多,這方面的文章有灑井忠夫《論鄉紳》(《史潮》47期,1957年)、重田德《鄉紳統治的建立與結構》(《巖波講座世界歷史》12期)、吳金成《關于日本對明清時代紳士階層的研究》(《明代史研究》7期,1979年)等。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中國鄉里制度研究除重微觀外,還有兩部較為宏觀的著作,即和田清《中國地方自治發展史》(東京汲古書院,1939年)和松本善海《中國村落制度史的研究》(巖波書店1977年版)。至于日本學者對鄉里制度性質問題的探討,有的直接在文章題目上表達,如太田彌一郎《元代社制的性質》;有的則在文章內表述,如巖間一雄在《中國封建制的特征——試論明代里甲制》中認為里甲制有著二重性,即村落地域性和超村落超地域性。三是側重從社會、歷史、經濟等角度而較少從政治學和文化學的角度進行考察。四是研究注重史料,偏于考證,追問性質,執著結論。在鄉里制度缺乏史料和研究比較薄弱的情況下,日本學者不畏艱難、孜孜以求地致力于此,是難能可貴的。

除日本的中國鄉里制度研究之外,美國學者杜贊奇著、王福明譯的《文化、權力與國家——1900—1942年的華北農村》(江蘇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也值得我們關注。此著最大的特點是用社會學和文化學的方法探討20世紀前半期中國華北農村狀況。尤其是探討國家政權的擴張對華北鄉村社會權力結構的影響。本書不重視對鄉村社會歷史規律性的把握,而重視對鄉村社會與國家、宗族與鄉村結構、鄉村政權結構及其領袖等關系進行探討。作者雖不是從政治學的角度探討鄉村社會,但其方法和體例對鄉里制度研究是有參考價值的。

三、鄉里制度研究的成績、不足及前瞻

經過近一個世紀的艱辛努力,鄉里制度研究取得一定成績,這對今后的研究取得突破性進展無疑是極為重要的。我們有必要總結以往研究的成就和不足,并分析今后鄉里制度研究突破的可能性、途徑及方法。

對史料的發掘、整理和運用是本世紀鄉里制度研究的一大成績。與某些制度資料豐富而完備不同,鄉里制度較少受到重視,因之歷代典章關于鄉里制度的記載較少,也較為零散,而專載鄉里制度內容的資料更是鳳毛麟角,這就為研究者搜尋史料設置了障礙。本世紀的鄉里制度研究為我們提供了多方面的史料,成為今后進行鄉里制度研究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料。成績之二是,研究者為我們理清了上自西周、下至明清乃至民國鄉里制度的發展演變史,從而使我們對一向模糊不明的鄉里制度有了較清晰的把握。本世紀鄉里制度研究最突出的成績還在于斷代,尤其是微觀研究。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鄉里制度研究者都注重對具體朝代,甚至其中的某一鄉里制度問題進行探討。成就比較突出的是漢、明、清三個朝代的鄉里制度研究,其中尤以亭、三老、村、保甲、里甲、紳士的研究為最多最細。第四個成績是學術規范的初步形成。與其他領域的研究一樣,鄉里制度研究在濫觴時期并不符合學術要求,主觀性和隨意性較強。而到50年代以后,這種狀況漸有改觀。一是講究引注的詳細、準確;二是努力展開學術爭鳴;三是研究者具有不墨守成規的創新意識,而力求把握現象背后的本質內容;四是研究方式注重科學化,不是孤立地而是整體地有聯系地看待研究對象,這是一種動態的觀照方式。第五個成績是注重研究的實踐性。鄉里制度研究一開始就著眼社會現實,雖顯得直接和功利化了些,但這種思路是值得借鑒的。

我們說鄉里制度研究取得不少成績,僅是就鄉里制度孤立論之而得出的結論。如果換一種方式,將其放在與某些學科研究成績的比較中審視,就會發現這成績的背后存有不少隱憂。一是研究領域狹窄,鄉里制度的豐富內容有許多方面還有待于開拓。這既包括那些研究者從未涉足的空白地帶,也包括研究者關注的熱點,如漢、明和清代。比如,五代十國、隋唐、遼夏金元這些朝代的鄉里制度,雖在一些論著中也有涉及,卻較少有人做出深入細致的研究。即便是漢、明、清朝,除了對亭、三老、保甲、糧長等探討較多外,對其鄉長、里正、村長等的探討也還遠遠不夠。所以,鄉里制度研究必須突破當前研究過于狹窄的格局,每個朝代、每個時期、每項制度、每個概念都應做細致而深入的梳理研究。二是微觀研究有余而宏觀把握不足。本世紀鄉里制度研究除了三四十年代出現過幾部宏觀研究的著作外,其余多是相當專門的微觀研究,并且有越到后來越細微的傾向。就學科本身的學術積累及鄉里制度當前的落后狀態說來,精細的題目也是很有價值的,但是如果這一領域長期處于“尚小”狀態,就容易產生如下不良影響:1.缺乏歷史感。2.限制學術視野。3.產生“行業”隔膜。宏觀與微觀之區分除了選題上的區分外還有分析方法之區分,也就是說,題小但可見大,而題大卻又能見小。本世紀鄉里制度研究不僅題目尚小,而且小題未能見大。這是鄉里制度研究的第三個局限性。研究者往往不是把其研究對象放在多種關系、多種聯系中進行考察,力求展示研究對象的立體感和復雜性,而只是就事論事,這就使得鄉里制度研究長期停留在一個較低的層面上,難有大的超越。四是以往的鄉里制度研究多從歷史學、經濟學角度進行探討,而較少從政治學視角把握觀照。五是多拘囿典章條文的考證、分類和綜合,缺乏深入分析和理論提升。

如何才能突破這種狀態并對其進行超越呢?首先,繼續搜集整理有關鄉里制度的資料。除對正史典制中的有關史料進行細致的發掘外,還應注重地方志尤其是縣志、鄉志的研究,因為地方志中記載了不少有關鄉里制度的內容。筆記、士人文集中鄉里制度的內容也可用作參考。因為這些多是當時人根據自己的親身經歷和感受撰寫的,比較真實地反映了當時鄉里社會的實際情況,內容也豐富多彩。另外,文學作品里描述鄉里制度的內容也不可忽略。像《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中就有不少涉及鄉里制度的內容。

其次,拓展鄉里制度的研究領域。鄉里制度的內容是很廣泛的,它既包括組織形式和結構形式,也包括機構和條文法令等的實際操作和運行狀況。以往研究者多注重條文典章的研究,如考察鄉里甲長等的身份、選任、職掌、任期、升降等,而相對忽視對典章條文實行操作過程的研究,即重靜態而輕動態研究。拓展鄉里制度研究領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繼續探討各個朝代各個時期鄉里制度的設置狀況。二是把鄉里制度放在多種關系之中進行縱橫分析,如鄉里制度與封建專制政治、縣政衙役、豪族鄉紳以及黎民百姓到底是什么關系,在如此復雜關系中鄉里制度是如何運行的?三是考察鄉里制度實施的效果,分析其利弊得失。

再次,把政治學規范引入鄉里制度研究之中。一般而言,本世紀的鄉里制度研究大多不是從政治學視角切入的,而是從經濟學、歷史學角度展開的,這就使得鄉里制度研究在嚴格意義上說仍停留在政治學范疇之外。政治學主要包括三個部分的內容,一是政治制度的科學探討,二是政治思想的科學研究,三是政治學語言的規范化。鄉里制度包括歷史、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多方面內容,以往研究者主要探討的是鄉里制度的歷史、經濟內容,而對其政治、文化的內容則關注不夠。我們倡導把政治學理論引入鄉里制度研究之中,主要指重視政治制度研究的科學性、政治思想研究的科學性及政治學語言的規范性。就政治制度研究而言,如前所論,既要探討靜態的制度設置,又要分析制度的動態運作過程。就政治思想研究而言,最要者是探究鄉里制度思想,即鄉里制度精神。這里說的鄉里制度精神是相較于其它政治制度精神(如皇帝制度精神)而言的。對比后者,鄉里制度精神顯然更具民眾性、自治性、封閉性及隨意性等特點。鄉里制度精神是鄉里制度的靈魂,也是從政治學角度把握鄉里制度的核心。就政治學語言規范而言,既然探討鄉里制度離不開政治學視角,那么在研究過程中除了符合歷史學和經濟學的語言規范外,當然也不可忽略政治學的語言規范。所謂政治學語言不只是指概念、術語,也包括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觀念等。如當使用政治權力這一思想分析鄉里制度時,“政治權力思想”在此就成為一種政治學語言。將政治學引入鄉里制度的研究之中有如下優點:一是更準確地把握鄉里制度的內容。因為鄉里制度中雖然歷史和經濟制度也相當重要,但政治制度畢竟是前提、是核心。二是更充分剖析鄉里制度中的政治精神內容。政治學作為一門科學,它有著自己的邏輯起點、價值標準和語言方式,這是其它學科難以替代的。三是更加敏銳地體會鄉里制度的嬗變規律,因為政治比歷史和經濟來的更直接更迅速。

第四,確立鄉里制度研究的文化眼光,就是說把鄉里制度放在一個更廣大更深厚的背景上進行探討。站在文化的視點觀照鄉里制度,有如下優點:一是視野更為開闊。可使研究者正確理解鄉里制度是作為中國文化的一個鏈條而存在的,其性質當然也不能背離這一文化傳統。比如探討鄉里制度與農民,如果僅用政治視角審視,就會得出結論說農民是被統治階級強迫束縛在土地上;但如果用文化眼光看,就會得出更有意義的結論,即統治者正是利用農民戀家眷土的文化心理,采用鄉里制度把農民定牢在土地上的。另外,用文化眼光研究鄉里制度還包括站在中西文化的大背景上,對中國鄉里制度與西方鄉村制度如英、法、德、美的鄉村制度進行比較研究。以往的研究者多是孤立看待中國的鄉里制度,這就容易過于囿于傳統文化而得出偏執的結論。如果用世界文化一體化的眼光審視中西鄉村制度的異同,以及其與文化間的關系,將會大有益處。這也會把鄉里制度研究從過于歷史化的束縛中解放出來,而使其增加現實感。二是見解更為深刻。因為文化有表層和深層之分,而深層文化是最有價值的,它往往具有模式的性質長期潛在于文化之中,不管時代、社會、政治、經濟及法律如何變動。因之,把握了這一文化模式與鄉里制度的關系,將對深入探討鄉里制度的內蘊有著不可低估的作用。比如,站在階級、政治的角度研究鄉里組織領袖與農民的關系,往往將二者對立起來,即便將二者聯系起來也多是認為他們利益一致。事實上,從文化深層模式的角度觀之,農民與鄉里組織領袖具有同一性質,他們的理想、價值和心態都具有一致性,鄉里組織領袖本質上就是農民。

最后,更新鄉里制度研究的理論方法。以往的鄉里制度研究方法比較單一,主要是歷史考證的方法,這也是長時間鄉里制度研究難有較大突破的原因之一。其實,可資借鑒的理論方法有很多,除繼續運用歷史考證分析的方法,還可把比較學、心理學、結構學、系統論、信息論等研究方法運用到鄉里制度研究中,從而做到對鄉里制度進行多角度多方位的研究。比如,鄉里制度并不是靜止不動的條文規范,而是動態的由多種力量運動而成的信息系統。它離不開縣以上政權的制約,也不能沒有民眾的直接參與,更離不開鄉里組織領袖的控制,豪強大族和紳士們對鄉里制度的影響也不可低估。從這個意義上說,鄉里制度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自左至右或自右至左,都處于信息互通的網絡之中,不從信息角度進行分析,恐怕鄉里制度的復雜關系就很難說清楚。

中國是個農業大國,亦是鄉里大國,因之,作為中國政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里制度無疑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鄉里制度研究的重要性也應作如是觀。隨著人們對中國鄉里社會的進一步認識和研究者的辛勤耕耘,我們堅信,鄉里制度研究一定會取得更大的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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