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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中國氣象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林業局、中國地震局、國家防總辦公室《關于建立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自然災害預警工作機制的通知》(安監總應急〔*〕239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自然災害預警工作,建立、完善省、市、縣三級自然災害預警工作機制,切實提高防范和應對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自然災害的能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工作,中央領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做好自然災害預警和防范工作。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自然災害預警工作,將其作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抓緊抓好。要明確主管負責人和牽頭機構,落實責任,嚴肅紀律。各級領導干部和有關工作人員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做好應急值守和信息收發、報送等相關工作,堅決杜絕延誤、遲報、漏報等現象的發生。
二、建立健全預警工作機制,提高防范應對能力
各地、各單位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警工作機制。要加強與本地氣象、海洋、防汛、國土資源、林業、地震等部門的聯系、溝通和協調配合,建立和完善省、市、縣三級自然災害預警工作機制,明確相關職責、信息通報程序及方式,把工作落到實處。接到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出的自然災害預警明電、預警通知和緊急預警通知及當地有關部門傳發的預警信息后,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范應對工作,提出明確要求和防范措施,并做好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工作。
三、暢通信息流轉渠道,加強事后總結評估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199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省遭受自然災害居民基本生活,規范災民救濟工作,根據《*省社會救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自然災害救濟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本省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遭受自然災害、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人員給予的救助。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自然災害救濟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對不履行自然災害救濟法定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條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救災捐贈工作。
第五條特大自然災害由省組織救災,大自然災害和中等自然災害由地級以上市為主組織救災,小自然災害由縣(市、區)和鄉鎮組織救災。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自然災害救濟工作。其職責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有效地開展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制定本預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和《山東省自然災害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國家、省、市有關救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第三條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水旱災害,暴雨、冰雹、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自然災害以及其它突發公共事件達到啟動條件的,適用于本預案。
第四條自然災害救助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緊急救助行為,提高緊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緊急救助,最大程度地減少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減災規劃(*8-2010年)》、國務院有關部門“三定”規定及國家有關救災工作方針、政策和原則,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