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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這是我國首次在憲法中明確提出保護私有財產。從側面反映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開放程度的提高,對私有財產保護的要求愈加迫切。文章通過對比西方私人財產權的歷史沿革及現狀,分析我國對私有財產保護現實意義,在此基礎上提出要進一步構建法律體系,并體現公平、平等的原則。
關鍵詞私有財產;市場經濟;法律保護
孟子說,“無恒產而有恒心,惟士為能。”就是說,對一般人而言,是有恒產才可能有恒心,沒有人能夠脫離財產而生存。財產(property),是屬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錢價值的物質的總稱,通常所說的財產僅包含積極財產,私有財產權,即私人對財產擁有的全部權利。在現代社會的理念中,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是人權最基本的內容之一。
一、西方私人財產的性質及結構演變
1.私人財產權的性質
財產所有權是一組權利,而權利既是一個法律問題,又是一個政治的、經濟的、社會倫理的問題。美國法學家龐德認為,權利在本質上就是一種文明社會中人們由相互之間的承諾而形成的“合理的預期”,是一種法律上得到承認和被劃定界限的利益。但馬克思主義認為,權利關系不是法律的產物,它的實質是個人和社會之間的關系問題,必須從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中來考察權利關系。
2.結構和觀念的演變
在西方社會的權利關系結構中,私人財產權在總體上是占主導地位的權利。大體上,私人財產權的結構、觀念以及它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經過了古代時期、古典時期、現代時期和最近時期四個演變階段。
2.1古希臘和羅馬時代的財產權是一種私人的權利,與國家的政治結構沒有太直接的關系。從構成上看,古代時期的財產權表現為人對物的占有,最主要的是地產,它是權力的直接來源。另一方面,財產權利中的各項權利都統一于物的所有人的權利中。
2.2在古典時期,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認為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人人都有天賦的不可轉讓和不可剝奪的權利,即生命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權等。這是一種以自然法為理論基礎、以憲法為根本法所確認的權利,它不同于羅馬人的私人權利。
2.3現代時期,國家對經濟的調節和干預的需要帶來了國家權力的擴張,財產權至尊的地位讓位給生命權和國家利益。不僅集中在占人口極少數的壟斷資本家手中,而且國家也作為一個產權主體開始以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義壟斷了某種所有權。
2.4最近時期即二戰以來的當代西方社會,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之間的關系變得模糊了。而階級和階層關系的變化,更使財產權結構及其相應的權利結構變得愈加復雜化。
上述分析揭示的是,私有財產權作為一項基本的權利一直沒有動搖。即使在當前,西方人也還是把財產權看成是個人權利的基礎,把建立財產權制度看作是市場經濟的前提。
3.資本主義私人財產權制度與市場經濟的發展
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各國都通過憲法對財產權進行絕對保護。例如英國1215年《自由大憲章》規定,禁止政府未經權利人同意課稅及征用或攤派其它物資。1689年《權利法案》進一步明確,“凡未經國會準許,借口國王特權,為國王而征收,或供國王使用而征收金錢,超出國會準許之時限或方式者,皆為非法。”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將財產權的地位提升到制高點。
二、私有財產保護的制度變遷及策略
在所有可能的交換體系中,市場體系由于允許個人最大限度自由地追求個人的偏好而被認為是有效率的,而政府的功能是確定人們的權利尤其是財產權并保護這些權利。從這一點說,西方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經歷了諸多年的發展和完善,對我國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私有財產保護有著一點借鑒意義。
1.我國私有財產保護的制度變遷
在我國,在法律上承認公民私人財產的合法性,有一個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
1.11954年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以及各種生活資料的所有權(第11條);依法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12條)。”
1.21975年憲法中明確規定生產資料的所有制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這兩種形式,刪除了1954年憲法中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1.3改革開放以后,情況發生了變化。1982年憲法確認了城鄉勞動者的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第11條)。
1.3.11988年通過的第一個憲法修正案增加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承認“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1.3.21999年通過的第三個憲法修正案規定:“在法律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1.3.32004年通過的第四個憲法修正案,第一次明確提出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保護私產入憲”,是我國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對于推進我國市場化進程和建立法治社會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2.私有財產的保護現狀
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從這個規定本身來看,它是以列舉加概括的方式指明了哪些屬于國家保護的私人財產范疇。其中“公民的合法收入”具有較大的彈性,因為什么樣的收入是合法的,在不同的經濟體制下有不同的界定。因此,可以說從憲法條文本身看,而是采取了一種比較隱晦的方式回避了這個概念,并通過一些彈性規定以適應現實。但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不僅需要從憲法條文本身進行理解,而且還需要從憲法對現實產生的實際影響來理解。
目前,經濟學界與法學界關于我國是否有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規定這個問題發生了比較大的分歧:前者認為中國沒有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規定,而不少法學界的人士認為1982年憲法第13條就是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條款。這種分歧當然與研究視角的不同有關,但深層次的背景在于,就是希望作為上層建筑的私有財產權法律制度能夠積極地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為經濟的發展奠定一個穩定的制度框架。
從經濟學的角度講,就我國的社會生產力發展程度而言,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經濟增長所需要的必定是一個能夠保障私有財產穩定增長的制度。穩定性從何而來?只能通過把私有財產上升為私有財產權。從邏輯上講,私有財產要真正作為一種普遍性的穩定存在,沒有法律尤其是憲法的支撐是不可能的。
3.市場經濟條件下私有財產保護應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構建保護私人財產的法律體系:秘魯經濟學家德.索托在《資本的秘密》一書中提供了一種解釋:資本市場失靈是因為大部分人缺乏正式的、有法律證明的產權,雖然大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居民擁有財產,但是對這些財產的所有權的保護是非正式的。
第二、我們講保護私人財產,不是僅保護富人的財產,而是保護所有人的私有財產。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該有清醒、明確的認識。社會財富是人民群眾創造的,而財富有一部分是國家代表人民來掌握的,有一部分是人民自己掌握的。“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干”,反過來想,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滿,小河沒水大河也要干。
第三、堅持“平等保護”。平等保護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然要采取的措施。我們的基本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很多情況下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只有平等保護,才能保證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貫徹和實施。
第四、處理好保護私有財產與維護公共利益的關系。在我看來,所謂保護私有財產,是指依法保護公民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各種財產,任何其他行為主體都不得違法而侵犯私有財產。公共利益主要有三類:維持國家安全和法律秩序;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維持社會弱者的生存和發展等。
參考資料
1.趙文洪:《私人財產權利體系的發展--西方市場經濟和資本主義的起源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版。
2..厲以寧:《資本主義的起源-比較經濟史研究》,商務印書館,2003版,第18頁。
3.德姆塞茨:《關于產權理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中譯本
4.吳易風:《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和西方經濟學》,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
5.劉長庚:《聯合產權論-產權制度與經濟增長》,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