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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法學教育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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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法學教育學論文

一、法治思潮: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社會背景

自清末修律開始,西方的法治思想源源不斷地傳入中國,形成了一股巨大的潮流,激蕩著中國的思想界,推進了中國的政治和社會轉型,給中國法學教育帶來新的元素。民國初年,以法治國,依法行事,將中國建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國家,成為有識之士的共同主張,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響應。此時,以法治國成為普遍的社會輿論,各種法政學校紛紛建立,各種法律書籍大量出版,匯成一股強大的社會思潮。可以說,西方的法治思潮成為民國時期法學教育興起的巨大動力,營造了良好的重視法學教育的社會氛圍。正如學者所言,“民國初年,在全國范圍內出現了一股興辦法政(法律)學校的熱潮,這是當時社會法治思潮勃勃涌動的一個重要表現。”

①也正因為在西方的法治思想影響之下,民國時期的法學教育陸續開展起來,并使當時的法學教育打上了“法治”的烙印。首先,在法治社會思潮之下,人們迫切需要學習法律知識,各種法政學堂紛紛建立,帶來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繁榮。1912年的《大學令》及1913年公布的《大學規程》里均設定了法科,推動了民國法學教育的興起。1917年《修正大學令》確認了大學的“七科制”,即:文、理、法、商、醫、農、工等,其中法學名列第三,成為重要的一科,民國政府極力支持法學教育,招生人數遠超其它學科。在法學教學模式上,民國政府起初效仿日本模式。到1922年,新學制建立,受美國教育觀念特別是杜威實用主義教育哲學觀的影響,中國法學教育模式徹底從模仿日本轉向模仿歐美。但是,1930年之后,隨著國民政府法典體系的完成,近代法律教育整體上朝著大陸法律教育的方向發展。由于法學教育的模式所致,西方的法治文化在中國的影響巨大,以致民國后期,人們的法治觀念更加堅定,他們認識到:“我們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不但在形式上要做到‘齊天下之動’,而在實質上尤其要做到使政府官吏尊重人民之正當利益,不得任意加以侵害,不能‘高下其手,予奪由心’,所以我們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仍是民主政治的法治,是建立于民主政治之上的法治”。

②這也是現代法治的重要標志。盡管在招生規模上,國民政府有所調整,但是,絲毫沒有影響人們對西方教學模式的信賴以及對法治的追求。1928~1937年,由于受重實用科學輕社會科學的政策影響,南京國民政府規定“凡舊有公私立法政、醫學兩種專門學校,一律自十八年度起停止招生。”由此,法科專門學校逐漸退出人們的視線。1937~1945年,教育機構內遷,掀起了聯合辦學、合并辦學的熱潮,如清華大學、北京大學、南開大學合并成了西南聯合大學。隨著教育機構的減少,法學院系的數量也在分分合合中銳減。至此,民國的法學教育開始走下坡路。其次,清末民國法學教育內容的設置無不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響。中國近代第一所大學———北洋大學的法律科作為第一個法律教育機構,自開辦時起即以英美法為教學基礎,“課程編排、講授內容、授課進度、教科用書,均與美國東方最著名的哈佛和耶魯相同。”

①后來又不斷聘用美國的法律家為教師,畢業生也大多赴美留學,美國法對中國法學教育產生的影響顯而易見。并且,“北洋大學的法科也不純然為英美法所獨占,具有重視大陸法的趨向。”

②無論是英美法還是大陸法,都是內蘊法治主義、承載法治精神的西方制度,將它作為中國法學教育內容的一部分,甚至由西方的教師去教授,其對中國學生法治思想的傳導作用可想而知。就這樣,中國法學教育的西方法治元素慢慢地培養起了中國人的法治觀念。那么,在此后的其它法科學校也有類似的做法,其中蔡元培任職的北大法科最為典型:“北大舊日的法科,本最離奇,因本國尚無成文之公、私法,乃講外國法,分為三組:一曰德、日法,習德文、日文的聽講;二曰英美法,習英文的聽講;三曰法國法,習法文的聽講。”

③西方法律制度及理念在中國的課堂里被廣泛傳授和學習。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西方的法治理念正是通過法學教育的途徑傳遞給了中國學生,再通過這些學生傳遞給了中國社會,對中國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據記載,“在民國最初的十多年間,北大法科學生的數量總體上在不斷地增加著,與北大其他各門(系)相比,其數量也逐漸地高于、甚至遠遠高于其他各系。”

④這也就意味著受西方法治理念熏陶的法科人才隊伍在不斷壯大,他們走上社會,在立法、司法等崗位所發揮的作用也在增強。第三,民國時期,大力發展法科留學事業,為培養現代法治人才提供了更好的環境。根據統計史料,民國最初十年間,畢業于日本大學法科的畢業生占留日學生總數的百分之八十多,他們回國后成為法學教育的中堅力量,對中國法學教育特別是培養具有法治理念的法學人才提供作出了貢獻。當時“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的法政學堂基本上掌握在留日法政學生手中,他們按照日本的法學教育模式、日本的教材、教育方法以及法律術語、法律體系為轉型期的中國培養了大量急需的法政人才,而這些法政人才又通過各自的不同渠道向整個社會傳遞和普及著他們所理解的西方近代的法律知識,大多數中國國民新型的法律觀、法律知識就這樣形成了。”

⑤毋庸置疑,日本近代以來的法律體系是效仿西法的產物,且是學習西方成功的典范,而西方的法治精神和理念通過便利的語言途徑,被中國的留日學生所接受,回國后再傳授給更多的中國學生,從而豐富了中國法治文化的內涵。除了留學日本,中國的法科學生在1914~1915年公費留學美國和歐洲英法德等國的人數也在逐年增加,尤其是留美人數趨于接近日本。直到1936年,先后從國外著名大學獲得法學學位的人數非常之多,其中一些人在民國時期及后來的法律界長期享有較高的威望,如吳經熊、李浩培、倪征懊等。盡管國民政府“不斷強調出國留學應注重實科,但實際上,留學生所習科目中最多的仍然是法學。”

⑥因此,法科留學生回國后,他們的影響仍處于強勢地位,尤其是進入國家重要領導崗位的海歸們發揮了更大的作用。

二、法治人才: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直接目的

民國時期,法學教育在西方法治思潮的涌動之下,轟轟烈烈地開展起來,其直接的目的是為了培養適合民國社會需要的法治人才。這里的“法治”是一種知識和理念,更是一套技能和藝術。法治人才理當具備高尚的道德修養,秉持公平正義的理念,在立法、司法等崗位得心應手,為社會制定良法、高效率司法、引導民眾自覺守法的優秀職業群體。對此,當時的學者有了精深的解讀:“法治即法律統治之謂,國家一切活動,必須循法以行,不能由政府,以自由意思,擅行決定,必須以法律為其軌轍與準繩,人民的自由及其他權利,應由法律加以保護,人民應負之義務,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政府機關非依法律,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與權利,亦不得任意課人民以義務,人民固應服從法律,政府亦應遵守法律,此即法治之真諦。”“法治精神,司法上最能表現,司法官必須操守清廉,居心仁恕,公正不阿,用法平允,始足稱理想之法官。”

①20世紀初葉的民國時期,西方思想的浸透已在中國法學領域表現得相當明顯了。此時,中國的立法、司法無不“接受西方民權潮流之激蕩”,

②其中歐美的現代法治理念、公正合法的司法、平等獨立及公開審判的原則等西方法治文化滲透進了中國。民國政府的法制已經走上了移植西方的道路,無論立法抑或司法均以大陸法系為藍本,同時也吸納了英美法的優秀成果。民國新的法律體系的運行,需要有與其相適應的人才,法學教育承載著此重任。對此,民國的很多學者做了詮釋和注解,其中:法律教育的目的,淺而言之,不外四端:其一,訓練立法及司法人才;其二,培養法律教師;其三,訓練守法的精神;其四,扶植法治。所謂適當的法律人才,至少須具備五項條件:一要認識時代的精神及時代的傾向;二要了解法律的旨趣及現行法的文義;三須熟諳審判方法及應用心理學;四須知悉人情世故及社會的復雜組織;五須有道德的涵養并舍棄小己。

③這里民國學者所提法律教育的“四端”,實際上是法學教育的宏觀目的,它涵蓋了亞里士多德所倡導的“法治”應有的內涵:良法與普遍守法。訓練立法、司法及教法的人才,實際上是為“良法”的出臺打好基礎;訓練守法精神及扶植法治,為公民自覺普遍守法營造思想意識的氛圍。而法律人才的五項條件,則是法律教育的具體目標,是為培養法治人才的具體教育措施。可見,法學教育對法治人才的重要意義。更有甚者,將法治的前途與法律教育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其實,無論訓政或是憲政,只不過是政權的歸屬問題。而政權的行使如何有效,政治如何上應上的軌道,以致于國內秩序如何趨于安定,則有一共同的要求在,是為法治主義。法治是主義,不是方法,主義是一種信仰,一種力量。信仰法治,法治便生力量……國家要確立法治,則人民法律知識的普及,與學者的專門研究都是很重要的。總之,國家逐漸走上法治的大道,是值得欣喜的,而同時法治人才的培養,也是值得注意的。

④我國既然同時需要法治,那么,應該如何去厲行呢?我們曉得國家不論何種施政,欲求切實徹底的推行,最重要的是憑籍教育的力量,厲行“法治”,先要提倡推廣法律教育,灌輸人民以法律知識,養成其守法習慣。

⑤很顯然,民國的知識分子非常清楚法學教育的直接目的與意義,他們將國家的前途寄托于實施憲政和法治,進而寄希望于法治人才的培養上面了。畢竟憲政和法治事業,需要具有法學專業素養、富于公平正義理念、自覺守法的法治型人才去完成。因此,培養法治型人才是民國法學教育堅定不移的理念和目的。關于法律教育的目的,近代史上著名的法律教育家、民國時期法律教育的研究專家孫曉樓先生曾做了專門的研究,他于1935年在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法律教育》一書中指出:教育的目的,是為國家培植人才;法律教育的目的,是為國家培植法律人才;不過怎樣叫做人才,怎樣叫做法律人才;我們要明白了怎樣才算人才,方可實施相當的教育;要明白了怎樣才算法律人才,方可進行高深的法律教育;不然無的放矢,結果是一場空。

⑥可見,民國時期,法律教育的目的已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被提出,反映了民國社會對法學教育的關注程度之高。而當講到法律人才,孫曉樓認為至少要有三個要件:一要有法律學問,二要有社會常識,三要有法律道德。

⑦這三個要件決定了法律人才的素質和標準,其中最為重要的一點是理解和精通“法治”:法治主義之先決要件,首在獲得法治之真才,法治之真才,須賴完善法律教育之陶冶。法律教育之主旨,在于訓練為社會服務為國家謀利益之法律人才,而此種人才,必須有法律之學識,方能認識法律及改善法律;須具豐富社會常識,方能運用法律使適合時代需求;尤須有法律道德,方能執行業務以為民權之保障。

⑧從這里不難推斷,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目的與培養法治人才密不可分,培養法治人才理應成為民國法學教育的重要理念。民國時期,尤其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是“中國法律文化真正邁出具有現代意義的步伐,開始與世界法律文化逐漸交融的重要時期”①。民國政府仿效西方法律制度建立了自己的法律體系,必須培養秉持法治理念的人才去適用和完善該法律體系,才能推進法治文明的進程。國民政府時期,教育部曾經開展了一次大規模的高等教育課程調整工作,其中“文理法三學院課程的整理,是國民政府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相應的法律課程的整理,是為了規范法律教育、培養適合國民政府需要的法律人才。”②民國后期,孫曉樓再次指出法治人才的目的問題:在此舉國上下祈求看實施憲政,推行法治的聲浪中,法律人才的培養,當然逐漸逐漸的被人重視著,而法律教育制度的改良,亦可謂當務之急。③無疑,不論是法學教育本身,還是法學教育改革,都將圍繞培養法治人才為中心展開,按照國家法治發展所需要的特定的培養目標和人才規格進行法學教育,法學教育的直接目的非常明確。在今天的學者看來:“中國近代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培養精通法律知識、懂得西方法學理念、服從法律規范、能夠處理社會問題的高層次法律人才。”④實質上,就是指民國時期法學教育所培養的高素質的法治型人才目標。簡言之,民國時期的法學教育,是為了培養具有法治理念、遵循法律規范、高效處理社會問題的高素質人才。

三、法治國家: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終極理想

法治人才的培養,其終極目的和理想是適應法治國家建設的需要,民國時期也不例外,“民國初年出現的興辦法政(法律)學校的熱潮,是當時社會法治思潮勃勃涌動,人們熱切希望建成民主共和的法治國家的一種表現。”

⑤由此可見,法學教育對法治國家的意義之重要,法政學堂和專門法律學校負有培植吏才和司法人才的職責,最終還是為了改良政治法律,以拯救國家和強國利民,也就是治理國家的長遠利益。法治作為一種價值規則,是現代法治國家追求的目標和基本精神。民國時期,喚起民眾,培養自覺的國民,以建立五權憲法為基礎的現代法治國家,是以孫中山為首的民國精英們的理想追求。孫中山先生矢志建立法治共和國的理想,他任大總統短暫的百余天,卻頒布了包括臨時約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文件。

⑥為建立法治國家做了積極的準備。1919年“五四”前夕,資產階級革命派通過上海的《民國日報》響亮地提出了“破除人治迷夢,建立法治國家”的口號。此后,法治得到民國社會的廣泛關注,學者研究法治國家的問題及其實質,紛紛主張法治:人治法治,在人類歷史上鬧了幾千多年,時至今日,世界上無論哪一國家都是實行法治,而中國仍不能確立法治走入法治軌道,真堪痛心。然而今日信仰“人治”的人一定居少數,一般國民悉皆以建立國家只有主張法治,改革政治只有實行法治,排除國難只有尊崇法治。

⑦復雜的社會,必有賴于精密而善良的法制,始能存在、生存、安全、和諧而演進。……今當憲法起草之時,誠竊恐舉國上下對于法治精神尚無切實之認識,奉行之誠意,因草此篇以明其義,庶政府當局,全國民眾,不再視憲章為具文;而今后中國之政治,亦得日趨于法治之坦道焉。

⑧國民政府時期,認為:“民主的政治同時也是法治的政治。民主與政治,實際上乃是一體的兩面。實行民主,只能擴張個人的權利與自由;同時實行法治,才能保障大家的權利與自由,兩者軸車相依,缺一不可。”

⑨他非常重視法令的統一與實施,在《中華民國憲法》出臺之際,他于1947年12月13日專門請司法院等修正或廢止與憲法相抵觸的法令,電文稱:“查憲法即將實施,現行法令與憲法抵觸者亟應加以修正或廢止。”瑏瑠這實際上是貫徹了法治的精神所致。國民黨的歷次宣言,曾屢屢提到法治,也曾屢屢表示要努力法治。在最近這一年中,法治的呼聲似乎又增加了些,而法治的尊重似乎也增加了些。

①毫無疑問,法治國家是民國民眾心目中的理想政治模式,法治是民國社會所崇尚的最好狀態。在民國的學者看來,西方國家“所以致今日之強盛,皆其法治之功,吾國不欲強盛則已,茍欲生存與此競爭劇烈之場,舍取西人之法制盡施吾國,其莫道由。”

②中國的強盛自然也與法治之功緊密相連,法治之功源自人的因素,這樣的人必須依靠教育機構的培養,法學教育意義凸顯。“要真正實現法治,還必須在全國人民中肅清封建愚昧意識,以培養民主政治的根基。”

③因此,必須加強法治教育。由此帶來法律教育的興起,以致民國成立后,十余年間,學習法政的人們充滿了國家的各機關。現代國家的理想和目的,是在造成一個法治國家。我國立國的理想和目的,也就是在于造成一個三民主義的法治國家。我們可以說,法律教育在任何一個現代國家都很重要,因為一個法治國家的建立與維持,不單靠少數奉公守法的循吏,尤其要靠一般民眾有尊重法律、擁護法律的法治精神。

④立國所應具備的條件固有多端,但要走上法治國家的途徑,卻不能說“法”不是一個主要的條件,尤其是民治的基礎須建筑在法治上面,更應具備了法的條件,才能穩固。就法治方面說,并非單獨指示國家統治權的行使概須以法律為根據之一點而言。凡社會或個人相互間的關系都要受法律積極地或消極地支配,而在法律范圍內為種種活動或發展。

⑤也正因為法律在國家治理中的的重要作用,20世紀40年代末,南京國民政府將美國著名法理學家、法律教育家龐德請來中國,作為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顧問。龐德在華任職期間,對中國法學教育提出了重要的見解,指出不僅法律職業人員需要精通法律,而且普通官員也應習法:“關于普通文官,行政官員應當好好的受一番法律訓練,實很重要。他們必須了解什么是個人的合法權益,什么是法律規定保障那些權益的救濟辦法。”

⑥中國自古“以吏為師”,只有官員都學法懂法,才能帶動更多的百姓遵紀守法,促進立法的進步,將國家帶入法治的狀態,民國教育家孫曉樓先生也有類似的看法:歐美各國的法律人才,不特在立法界、司法界、行政界三方面表現著他們的法律才能,便是工商實業軍士武官,都有不少的法律人才在那里指導著活動著,所以他們所辦的各種事業,無處無時不表示著紀律化、秩序化,他們法律人才之普遍化可見一斑。

⑦不過,在民國后期的法學教育實踐中,國民政府并未實現法學教育培養法治人才的目標,法學課堂教學以及法學研究當中均貫徹法條主義原則,所教育出來的學生雖然獲得了法律專門知識,能應付各種考試,但是很難適應社會生活的需求,無更高目標的追求。對此,當時的很多學者提出了批評,如認為中國的法律教育屬于條文主義的,培養的人才墨守成文,不知活用,頭腦中充滿了現行條文,忽視一國立國最高思想原則與世界的新趨勢,對于新發生的事實、思潮格格不入,毫無吸取進步的可能。

⑧殊不知,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和經驗,駕馭法律的人應是訓練有素、有學識、有經驗、有能力、有品格的法學人才,而經驗、能力、學識和品格等都來自于教育。綜上所述,民國時期在西方法治思潮的影響之下,順應歷史的潮流,以西方國家為效仿對象,大力興辦法政學校,引進西方的教育模式,努力培養法治人才,為建立法治國家服務。這種以法治為重心的法學教育理念,不僅培養了法學人才,傳播了法律知識,而且啟發了國人以法治國的覺悟。

法學乃治國之學,法治理念的強化尤為重要。1997年黨的十五大,當代中國的法治方略正式確立,且于1999年寫進憲法。今天,欲實現依法治國的目標,貫徹法治教育的理念不可或缺。因此,在今后法學教育過程中,一方面應加強老師在法理學、法史學等課程教學中對中外法治理論的傳授,另一方面該提高學生對法治理念的認識、理解和吸納,培養真正的法治之才,以適應愈來愈復雜的社會環境。

作者:謝冬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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