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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專家解讀】
相比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如果勞動者不誠實企事業單位的不公平都要付出代價。
勞動者的告知義務:如應聘者簡歷的真實度等與勞動合同中從事與本工作直接相關的內容。
比如: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用人單位自己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應該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應對策略】
1、認真審核員工資料,進行適當的調查,建議在面試的過程中,多設與本工作崗位有關的問題深入了解簡歷的真實度。2、員工入職聲明的運用,3、規章制度的運用;4、無效勞動合同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