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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吩唬汗そ臣词炙嚬と?,“工匠精神”來源于法語“arti-san”和意大利語“artigiano”。工匠精神在中西方文明中都有體現,它是指執著于產品的每個細節,精益求精,追求完美的一種價值觀。過去工匠精神多用于制造業,隨著“十”提出“工匠精神”以來,工匠精神受到各行各業的提倡。工匠精神的核心應當落實于追求精品的產生。從出版行業的角度看,工匠精神應當融入論文審讀校對、出版物編排和印刷以及相關媒體技術的應用與工作中,致力于追求更低的誤差與更高的出版質量,運用精雕細琢的方式確保精品的產生。在編輯身上,工匠精神具體表現為:職業精神和專業技能的結合,二者共同凝聚為出版物的質量。近幾年,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國家也提出應該堅持工匠精神,認為出版行業需要開展個性化定制和柔性化生產,在各行各業中加強對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培育。學術期刊出版工作是社會工作體系中的重要構成元素,在此發展過程中要想促進學術期刊出版質量的進一步提高,就應該在編輯培養工作中引入工匠精神,特別是將青年編輯培養成為具有工匠精神的優秀學術期刊編輯,在學術期刊青年編輯領域貢獻相應的力量。
學術出版工作對編輯人員的要求相對較高,一般希望編輯人員是學者型、專家型的編輯,更好地服務于學術期刊青年編輯工作。究其原因,主要受到兩個方面因素的影響:其一,學術出版工作是出版行業中最重要的出版工作之一,肩負著傳播人類先進思想和創新科研成果的重要歷史使命,只有保證學術著作經得起時間的檢驗,才能夠維護學術研究事業的穩定發展。因此,需要保證學術編輯人員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敬業奉獻的工作態度,能夠秉持著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參與到工作實踐中,實現對學術發展狀態的跟蹤,對學術研究成果進行全面把關,并與時俱進的對自身工作進行調整,才能夠切實保證學術出版工作的知識量;其二,在我國哲學社會科學方面的相關工作會議上指出,哲學社會科學的發展對推動社會變革產生著重要的影響,并且對理論工作者的工作給予高度肯定,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學術出版行業的發展創造了新的機遇,同時也對學術期刊青年編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為了把握這一機遇,需要對學術編輯培養工作進行改革創新,培養有工匠精神的學術期刊青年編輯人才,打造學術出版工作精品,促進學術出版行業進入到新的發展狀態。由此能夠看出,在當前我國學術出版學者型和專家型編輯不足的情況下,引入工匠精神促進編輯培養工作的改革創新,真正將學術期刊青年編輯培養成為具有工匠精神的編輯,能夠在具體的編輯工作中認真打磨、精益求精,確保學術出版工作不斷發展,在學術出版行業中營造良好的社會風氣,促進學術出版事業的繁榮發展。基于此,新時期在發展學術出版工作的過程中,必須正確認識培育具有工匠精神學術期刊青年編輯的重要性,并將其作為編輯培養的重點工作,在這方面做出一定的嘗試和探索,加快學術出版現代化建設進程。
基于學術期刊青年編輯工作中工匠精神的重要性,新時期為了保證學術出版工作能夠與新社會形勢相適應,就需要青年編輯工作者教育和培訓工作中大力倡導工匠精神,讓精益求精的思想滲透于每一位編輯的思想認識中,強化編輯人員敬業奉獻、嚴謹求精的思想品質,并確保優秀的精神品質可以內化到具體的工作實踐中,促進學術期刊青年編輯工作的全面優化。培育學術期刊青年編輯的工匠精神可以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引導學術期刊青年編輯樹立愛崗敬業的職業價值觀
社會上的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工作責任,并且在采用差異化方式完成工作任務的過程中,也在為社會建設貢獻相應的力量。而對于學術期刊青年編輯而言,要想最大限度地發揮個人價值,促進學術期刊工作的優化開展,就應該在工匠精神的指引和要求下樹立正確的人生價值觀和職業價值觀,對學術期刊的編輯工作形成正確的認識,明確學術期刊編輯的工作在推動社會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性,進而有勇氣、有責任,秉承敬業奉獻的精神投入到編輯工作實踐中,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也促進個人價值理想的實現。唯有樹立愛崗敬業的職業價值觀念,青年編輯才能夠在學術期刊的編輯工作前沿陣地上,以飽滿的工作熱情和對編輯工作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學術期刊工作做出正確的引領,為我國學術期刊出版事業的發展貢獻出應有的力量。
(二)青年編輯要在工作中堅持精益求精的工作理念
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對青年學術編輯人員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青年學術期刊編輯人員需要將工匠精神融入到工作實踐中,始終以精益求精的工作理念約束自己和要求自己,在編輯工作中精雕細琢,追求學術期刊編輯的完美和極致,努力將編輯工作的品質從傳統的99%提升到99.99%,為學術期刊編輯工作的全面優化夯實基礎。在具體工作實踐中,年輕的學術期刊編輯在處理學術稿件時要堅持精益求精。在取舍稿件的過程中要秉持對稿件負責的態度,借助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以及學術動態需求等對稿件進行認真細致的鑒別,并從稿件的學術水平、文字規范、邏輯結構、科學價值等角度對稿件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對作者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另外,工匠精神不僅僅在于對工作品質的保障,還要求青年編輯能夠與時俱進地對工作進行適當的改革和創新,即創造性的開展學術編輯工作,刪繁就簡、去偽存真,對稿件進行適當的潤色和加工,并保證可以從業務的精準性、學術的嚴謹性以及政治的敏銳性角度把握和推敲稿件,錘煉語言,讓稿件在逐步完善中成為精品。這樣就能夠逐步將青年編輯培養成為有工匠精神的學術期刊編輯,為全面推進學術期刊編輯工作的優化發展提供良好的支持。
(三)錘煉青年編輯“耐心、專注、堅持”的工作品質
要想將青年編輯人員培養成為具有工匠精神的高素質學術編輯工作者,編輯人員的工作品質錘煉是必不可少的工作環節,只有在全面把握工匠精神基本內涵的基礎上,關注對青年學術編輯人員的“耐心、專注、堅持”工作品質的培養和錘煉,才能夠為青年學術編輯工匠精神的踐行創造良好的條件。所以在對青年學術編輯人員實施有效教育和指導的過程中,應該讓青年學術編輯工作者認識到學術出版編輯的重要性,以及要想保障學術出版編輯質量所應該付出的努力和所必須具備的工作品質和精神品質。“十年冷板凳,文章不寫半句空”,要想成為優秀的學術期刊編輯工作人員,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要求青年工作者在堅守學術出版工作的道路上能夠耐得住寂寞,能夠靜下心來從事學術期刊研究工作,為學術期刊出版事業奉獻自己的一生。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學術期刊編輯工作具有特殊性,其是一種“為他人做嫁衣”的工作,青年編輯人員要想更高的服務學術期刊行業,就要認識到默默奉獻的重要性,甘為人梯,為他人學術研究工作的開展提供相應的輔助。唯有如此,在工作中對青年學術期刊編輯人員的“耐心、專注、堅持”的工作品質加以錘煉,才能使青年編輯人員在工作中磨煉自己的意志、完善自己的人格、塑造自己的品質、豐富自己的涵養、陶冶自己的情操,在復雜的學術期刊環境中能始終堅守本心,在服務工作的同時也實現人生的夢想。
(四)教育青年編輯工作者堅守嚴謹、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
態度對各項工作的開展產生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甚至可以說,人的工作態度決定工作品質,決定人一生的成就。新時期,基于社會發展過程中對學術期刊工作提出的要求以及青年工作者工作態度不認真的情況,在培育優秀青年學術期刊編輯的過程中,要想促使青年編輯形成工匠精神,就應該教育青年學術期刊編輯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終堅持嚴謹、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認真對待學術出版編輯工作中的每一項工作,不放過任何一個微小的錯誤,保證所出版的學術刊物能夠向讀者準確地傳達出相關學術信息。同時,教育青年學術期刊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終堅持嚴謹、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才能促使編輯人員養成良好的工作習慣,促進編輯人員以更好的狀態參與到學術期刊編輯工作中,推動學術期刊編輯工作的創新,真正將學術期刊編輯工作做到極致,打造精品編輯形象,爭取學術期刊編輯工作能夠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和肯定。只有這樣,將青年編輯工作者培養成為有工匠精神的優秀學術期刊編輯人員,學術期刊行業發展過程中才能夠緊抓機遇,在當前社會背景下邁上新的臺階。
主持人:陳寶良
主持人語:當下史學研究的進展,除了理論、方法的創新之外,越來越依賴于文獻資料的重新發掘。就文書來說,除了屬于“私”的范疇的民間文書之外,尚有眾多以中央與地方檔案為表征的官文書。在官文書中,各種法律文書,尤其令人矚目。至于一般的民間文書,除了名噪一時的敦煌文書、徽州文書之外,陸續在黔東南發現的文書亦正在吸引跟多研究者的關注。若是將眼光往下看,再輔之以田野調查的勤足,發現更多的民間文書,無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本期所收的兩篇論文,已經足以證明新的文獻資料的發現及其解讀,對于明清歷史的重新認識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自唐宋以來,四川地域社會與文化,世人早已耳熟能詳。宋代眉山蘇氏父子、兄弟,以及由此形成的“三蘇”之學,更是引發眾多研究者的興趣,成果斐然。清代的通江“三李”,或許其名頭無法與眉山“三蘇”相比,但從張明富所撰關于通江“三李”一文來看,不惟對于深化通江地域社會、文化研究不無裨益,且與目下家族社會史的研究新趨向若合符契。至于作為地方法律文書的《盟水齋存牘》,眾多的研究者已經從各種角度進行了解讀,但從劉濤所撰關于明代吏員參充與指參一文來看,亦足證利用該法律文書,尚可對明代的社會與文化進行更為新穎的解析。
摘要:所謂清代“三李”,即是指李蕃、李鐘壁、李鐘峨父子三人。此三人,在康雍乾之世,名動一時,道光《保寧府志》、《通江縣志》皆有專傳。《雪鴻堂文集》收入了三李的大量詩文,內容極為豐富,涵蓋經史子集,反映了三李具有深厚的學養和非常淵博的知識。透過《雪鴻堂文集》,綜觀到三李的人生際遇及為政理念,我們能深深地感受到三李求是創新和經世致用的學術文化精神,可以得知其家世及人生際遇。
關鍵詞:清代;通江;三李;人生際遇;為政理念;學術文化精神
中圖分類號:K24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9841(2012)03-0130-07
閱讀清代通江三李的《雪鴻堂文集》[1],猶如一次走近三李的精神旅程。走近三李之旅,令人頗不寧靜,一直伴隨著內心的震顫和感動。一方面,為其胸懷寬廣、學識淵博、仁政愛民而一唱三嘆,另一方面也為其逆境、曲折、命運坎坷而淚濕青衫!走近三李之旅,還是一次品味中國傳統文化的愉快之旅,三李的文字和品格浸透了傳統文化的精神,盡顯傳統文化的無窮魅力!目前,學術界特別是歷史學界,對三李少有論及,茲試從三個方面對清代通江三李做一歷史的考察。
一、“三李”的人生際遇
清代通江縣,隸屬四川保寧府,僻處萬山之中。然諾水滔滔,峭巖奇岫,山川之靈獨鐘于斯?!叭睢?,即誕生于這一片熱土。所謂“三李”,即是指李蕃、李鐘壁、李鐘峨父子三人。此三人,在康雍乾之世,名動一時,道光《保寧府志》、《通江縣志》皆有專傳。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其家世及人生際遇。
【釋義】 本條是關于被申請人故意破壞行政復議工作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三種違法行為:第一,被申請人不提出書面答復的。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及時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是被申請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它有利于行政復議機關全面了解情況,更好地對復議申請進行審查,從而作出正確的行政復議決定。如果被申請人不履行這一義務,在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追究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少數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甚至是一些領導干部,缺乏法律意識,對行政復議很不重視。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時,就認為申請人是不服管理,是成心搗亂的刁民;認為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復議申請是小題大作,沒事找事,因而對行政復議機關發送的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不理不睬,既不提交書面答復,也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抗拒或者故意破壞行政復議工作,使行政復議工作難以順利進行。對被申請人這種不履行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法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以制裁這種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保障行政復議的順利進行。
第二,被申請人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申請行政復議,同時,如果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依據除規章以外的國務院部門及其工作機構的規范性文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鄉或鎮人民政府的規定而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范性文件予以審查。可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是法律賦予的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必須得到依法保護。如果被申請復議的行政機關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就是侵犯他們的行政復議權,是違反行政復議法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對申請人、第三人等有關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這里所指的被申請人的報復陷害對象主要有申請人、第三人和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情況的有關組織和人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依法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是行政管理人與行政管理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二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在行政復議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處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復議參加人。因此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應當尊重申請人行使行政復議的權利,正確認識法律規定行政復議這種權利救濟手段的必要性?!耙婪ㄖ螄?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國憲法所確立的治國方略,依法治國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行政,違法的作為或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就要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積極糾正錯誤,對申請人受損的權益進行救濟和賠償。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的情況下,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如果非但不認錯改錯,而且還對申請人進行打擊報復,那就是錯上加錯,是無視國家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實踐中,確有個別行政機關對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打擊報復,結果造成申請人雖然在行政復議中獲得了勝利,行政復議機關撤銷了行政機關的原具體行政行為,但由于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的報復陷害,造成受損害的權利實際上沒有得到救濟,甚至還殃及到自身和親友的其他合法權益,使申請人長期不能正常生產和生活,嚴重侵害了他們的合法權利。同時也使其他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為怕被報復陷害而不敢再申請復議,這樣就使行政機關行使權利失去了監督,從而破壞了行政復議制度。
《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北热绱迕窦?、村民乙因宅基地邊界劃定發生糾紛,鄉政府對此作出一個宅基地邊界劃分的確權決定。村民甲不服此確權決定,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縣政府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即可將村民乙追究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如對第三人進行報復陷害,也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如果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機關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供真實情況的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打擊報復,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對以上三種違法行為,本條規定了兩種法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第一,行政責任。被申請人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種類有六種,從輕到重依次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屬于申誡處分。它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由處分機關選擇適用。警告一般適用于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是行政處分中最輕的一種。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警告處分期間,可以晉升工資檔次,但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記過、記大過,這是兩種程度有所區別的行政處分。一般來說,記過、記大過適用于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反了行政法的規定,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給予警告處分過輕,給予降級處分過重的情況。降級,作為一種行政處分,其含義是降低公務員的職務級別。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級別分為十五級,分別規定了從辦事員到國務院總理的職級。給予降級的行政處分就是由原來的職務級別往下降,如由局級降為處級,由處級降為科級等,同時,對公務員工資中的級別工資也要予以相應地降低。國家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工資主要有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構成。降級也要降低工資中的級別工資。受降級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也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撤職,國家公務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不適合繼續擔任行政職務的,可以給予撤職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受撤職處分期間,不得晉升工資和級別,并不能晉升工資檔次。開除,是指受處分人不適合繼續在國家機關工作,國家機關取消其公務員資格令其離開的處分形式。開除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適用于公務員犯有違法行為,給國家和人民造成了極其嚴重的損失,喪失了國家公務員的資格的情況。開除的行政處分不能解除。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中給予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h級以下國家行政機關開除國家公務員,必須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國家公務員在受行政處分期間,有特殊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行政處分的影響。行政處分決定和解除行政處分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關于加強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的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要求,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承擔公路、水運新、改、擴建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監理單位,是指經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資質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三條監理單位的資質,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人員數量、技術職稱、專業組成、注冊資金、測試儀器的配備、管理水平、監理業績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分甲級、乙級、丙級。其分級標準見附件一。
第四條交通部是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監理單位的資質實行分級管理。
交通部部屬及雙重領導的企事業單位成立的監理單位,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甲、乙級監理單位,承擔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甲、乙級監理單位,其資質由交通部審批。
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丙級監理單位,承擔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丙級監理單位,其資質由監理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五條監理單位必須按所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擔其相應的監理業務,各級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見附件一。
第六條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是交通部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各省級交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是該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
第二章監理資質的申報和審批
第七條交通部部屬及雙重領導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監理單位,其資質經單位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交通部審批。審批結果抄送建設部及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申請承擔甲、乙級監理業務的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監理單位,其資質須經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交通部審批。審批結果抄送建設部及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申請承擔甲、乙級公路或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監理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送監理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交通部審批。審批結果抄送建設部備案。
申請承擔丙級監理業務的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監理單位的資質,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抄送交通部及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申請承擔丙級公路或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監理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經監理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監理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報送交通部及有關?。ㄗ灾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第八條新組建的監理單位的資質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名稱;
(三)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工作簡歷、資格證書及主管部門任命書的復印件;
(四)監理人員名單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及擬擔任何種專業的監理工程師,同時提供上述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行政管理人員名單一覽表;
(五)單位所有制性質及章程;
(六)單位及主要成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業績;
(七)成立監理單位的批復文件;
(八)技術裝備情況;
(九)所申請的監理業務范圍;
(十)注冊資金;
(十一)機構框圖。
此外,須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成立(定級、升級)申請表》(表式見附件二)。第九條所有新組建的監理單位,在二年考核期內暫不定級,由審批單位發給《臨時監理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為3年。
監理單位取得《臨時監理資質證書》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按《臨時監理資質證書》中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從事監理業務。
第十條監理單位自取得《臨時監理資質證書》之日起,開展監理業務期滿2年后可按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及監理業務范圍》向監理單位資質審批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時須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成立(定級、升級)申請表》。
(一)定級申請書;
(二)《臨時監理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在崗的監理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一覽表;
(五)《項目監理評定書》;
(六)所監理的主要工程項目的用戶意見;
(七)其它證明監理業務能力的文件。
第十一條監理單位資質審批部門根據申請材料,對監理單位的人員素質、專業技能、管理水平、資金狀況、技術裝備、監理工作信譽及實績等進行綜合評審,并核發相應的《監理資質等級證書》。對于達不到申請資質等級標準的,不予核發《監理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二條已定級的監理單位,其實際資質基本達到上一等級標準的(除監理業績外),可向交通部申請承擔上一資質等級規定的某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資格,經審查核實后,發給相應的《臨時監理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已定級的監理單位,其實際資質全部達到上一等級標準的,可向交通部提出升級申請,并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成立(定級、升級)申請表》,經批準,發給相應的《監理資質等級證書》,收回原《監理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四條監理單位申請升級或申請承擔上一等級監理業務時,應提交同定級申請一致的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監理單位必須建立《項目監理評定書》?!俄椖勘O理評定書》是核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時,必須保護其財產,依法清理債權、債務。
第三章復查
第十七條對于已定級的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動態管理。每兩年由其監理資質審批部門進行一次復查。
監理單位資質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與應達到資質標準的符合程度;
(二)監理單位的信譽和履行合同的情況;
(三)有無違章違紀行為;
(四)主要受監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意見;
(五)監理工作實效。
監理單位資質復查采用審查監理單位報送的文字材料與現場抽查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受復查的監理單位,應提交下列復查材料:
(一)《監理資質等級證書》;
(二)在崗監理人員一覽表及主要工作內容;
(三)《項目監理評定書》;
(四)其它能反映監理能力、監理信譽的材料。
第十九條對復查合格的監理單位,由資質管理部門在其《監理資質等級證書》上簽署復查意見,核準原資質等級;對復查不合格的監理單位,可視情暫緩核準其資質等級,要求限期整改、重新報檢或降級。
第四章中外合資、合作及外商獨資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
第二十條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及港澳臺地區的監理單位在我國境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有關法規并遵守本規定。
第二十一條中外合資成立的監理單位的資質審查,除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處,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外文合資者所在國家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外方合資者投入的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三)合資單位的合資協議及章程。
(四)外文合資者為監理咨詢單位的,須提交其資質證明及從事監理咨詢業務的業績材料。
其申請資質審查事宜由中方合資者負責辦理。
第二十二條中外監理單位合作承擔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須由中方合作者向交通部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臨時監理資質證書》后,方可開展監理業務。申請資質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雙方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明材料。
(二)從事監理業務的業績。
(三)擬派遣監理人員的姓名、國籍、專業及主要監理簡歷。
(四)合作協議書。
(五)擬承擔監理項目的有關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規模、建設單位的邀請書等。
第二十三條國外(境外)監理組織在我國獨立承擔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監理業務,須向交通部申請監理資質審查,取得《臨時監理資質證書》后,方可開展監理業務。申請監理資質審查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其所在國家(地區)核發的執照及資質證明;
(二)從事監理業務的資歷與業績;
(三)擬派遣的監理人員的姓名、國籍、專業、特長、簡歷;
(五)擬承擔監理項目的有關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規模、建設單位的邀請書等。
以上材料須有中文本。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除承擔監理合同規定的經濟責任外,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情節,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扣資質證書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收繳監理資質證書的處罰。
(一)申請設立、定級、升級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變更或者終止業務,不及時辦理報批或備案手續的;
(三)超越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監理活動的;
(四)出借、轉讓、出賣、涂改、偽造監理資質證書的;
(五),損害委托單位或被監理單位利益的;
(六)因監理工作失誤,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或人身傷亡事故的。
第一條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訂行政復議決定;
(四)處理或者轉送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五)對行政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第六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第八條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三章行政復議申請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條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四條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十五條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四)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章行政復議受理
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第五章行政復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
第二十四條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二十五條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本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行政復議機關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三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復議活動中,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被申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發現有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按照規定期限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對申請人打擊報復或者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等情形的,應當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建議,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
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