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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獨立董事; 履職評價; 履職行為; 履職效果; 沃爾評分法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是獨立董事產生最直接的動因。監管機構引入獨立董事制度的初衷是形成有效制衡力量,限制控制性股東權力,進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然而,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實施十余年來,大量事實和理論研究證明,獨立董事并未發揮預期的作用。該怎樣破解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困局,本文試圖從獨立董事履職評價角度尋找突破。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的必要性
證監會的《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明確指出,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意見》中還明確提出了獨立董事在擁有普通董事的職權之外還擁有一些特別職權以保障其作用的發揮。上市公司制定的獨立董事工作制度也從工作時間、工作內容、工作態度等方面對獨立董事提出要求。但是,問題在于,如何確保獨立董事盡心盡力、勤勉盡責地履行職責呢?他為什么要花那么多時間對公司進行調查?為什么要代表全體股東或者一部分股東謀取利益?公司的發展與他有什么關系?這些問題不是靠獨立董事的社會聲譽來保證就能得到解決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問題的解決決定了獨立董事制度作用的發揮。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踐發展,委托關系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當中。根據經典的委托理論,只要存在委托關系,即委托人與人之間信息分布不對稱和目標不一致,就需要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而對人的業績評價是設計激勵約束機制的一個基礎環節。“業績評價標準不僅影響到激勵機制的構建,而且影響到激勵機制所帶來的后果,影響資源配置”(支曉強,2000)。作為公司人的獨立董事,受全體股東的委托履行“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責任,責任的履行如果脫離了考評約束,獨立董事也只能成為看上去很美的“花瓶董事”而失去本身存在的價值。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現狀
獨立董事制度是一種發端于西方成熟資本市場的制度創新,西方市場目前對獨立董事履職評估按照評估主體劃分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來自公司內部的考評,由公司按照一定標準制定評估指標,對董事會包括每個董事和獨立董事業績進行評價。但是事實上,這種考評并未真正全面實施并發揮效力。Neal(1995)調查美國32個行業36家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董事長發現,公司對董事的業績評估非常不正式,不少公司事實上“根本沒有”對董事業績進行評估。另一種是來自社會獨立機構的評估。如美國標準普爾評價系統對外部董事的職能和獨立性的評價;歐洲戴米諾的評價系統對獨立董事的評價;亞洲里昂證券的公司治理評價體系對董事會行為的評價等。
國內的董事會評價還處于起步階段,對獨立董事的評價尚未引起上市公司的重視。2006年,中國網通制定了《中國網通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董事績效評估辦法》,并實施了董事年度績效評估,從履職情況、參與董事會工作程度、客觀公正性、團隊合作及專業知識和能力等方面采用董事互評方式對董事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優秀、良好、欠佳三個等級。但是評估指標概念模糊,等級之間界限欠清晰,評估缺少客觀性,導致最終評估結果粗略,價值不高。目前上市公司定期公布獨立董事述職報告,這是一種自我評價方式,但自我評價缺少客觀公正性,從述職報告內容上看,評價項目并不完整。
從社會評價來看,2004年北京連城國際研究咨詢集團和《董事會》雜志聯合推出了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綜合價值排名體系,體系中包括了對獨立董事制度的考核。謝永珍(2003)和李斌、張耀南(2004)從獨立董事的規模、獨立性、職權行使和激勵機制等幾個方面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制度進行了評價。上述評價大都是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運行整體情況的評價,側重于對制度設計上的考量,并不涉及對獨立董事個人履職情況的考評。
上述現狀表明,當前對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的研究和實踐還相當薄弱,急需理論探索和實踐檢驗。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責解析
(一)基于委托理論的分析
在現代股份制公司中,股東會、董事會與經理層三者之間存在著兩層委托關系,其一存在于股東與董事之間,其二存在于董事與經理之間。就股東與董事之間委托關系的本質而言,董事作為股東的人,應當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包括中小股東的利益。但由于歷史原因,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設置極不合理,“一股獨大”現象突出,一些大股東通過操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損害廣大中小股東利益。另外,國有股權主體虛置和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導致作為人的經理層掌握了企業實際控制權,在公司戰略決策中充分體現自身利益,甚至內部各方面聯手謀取各自的利益,從而架空股東的控制和監督,使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這種內部人控制現象不僅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甚至大股東的利益都無法得到保護。
(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角色定位
傳統的認識是,獨立董事應該至少具備以下三種角色定位:其一,降低執行董事和管理層合謀的可能性,并作為專職的調停人和監督人有效地降低管理層對剩余要求人權益的侵害,從而解決企業中存在的最基本的問題,這就是監督者角色;其二,獨立董事利用自身豐富的商業經驗與專業知識,幫助企業經理層解決經營上的難題,構建重要的商業戰略,這就是戰略指導者角色;其三,獨立董事利用自身的社會關系為企業解決實際困難,充當資源提供者角色。
但是,因為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除報酬之外的其他利益關系,所以既要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又要寄希望于獨立董事充當戰略指導者和資源提供者角色,讓獨立董事為上市公司未來發展出謀劃策甚至貢獻力量,這兩者本身就存在矛盾。從這個角度而言,獨立董事的角色定位應該強化監督者角色而弱化戰略指導者和資源提供者角色。
(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責
作為主要是監督者的獨立董事,其職責應該有三個方面:第一,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基于上述委托理論的分析,獨立董事應該成為中小股東的人,在董事會結構中體現中小股東的立場,制約大股東、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第二,抵制內部人控制。獨立董事超脫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獨立性使我們有理由相信其能夠比其他董事更好地承擔起判斷公司事務、抵制內部人控制這一任務。第三,提高公司決策質量。審查控股股東關聯交易,就公司戰略、人員任免聘用、管理層的業績發表意見,以避免錯誤決策,并在公司經營異常或違規時進行信息披露等。
四、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指標設計
基于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職責的分析,本著邏輯性、現實性、可操作性的原則,本文將定量與定性指標相結合,設計了包括個人情況、履職行為、履職效果、社會評價在內的四大類指標,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進行履職評價。
(一)個人情況指標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是保障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根本,是獨立董事制度的核心和靈魂;獨立董事的個人品質是影響其職責履行的主觀因素;獨立董事本身具備的專業能力是其履行職責的客觀條件。因此,評價獨立董事個人情況的指標包括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個人品質和任職能力三個方向。
(二)履職行為指標
履職行為是獨立董事監督企業經營管理的手段,是獨立董事發揮作用的方式體現。獨立董事通過在專業委員會任職、參加董事會會議,對關聯交易、借款擔保、大額資金往來、重大投資、利潤分配、企業并購等事項進行監督并發表獨立意見來體現自身存在的價值。因此,評價獨立董事履職行為的指標包括獨立董事的職權行使和獨立董事監督作用的發揮兩個方向。
(三)履職效果指標
獨立董事的履職效果直觀地體現在公司的財務數據中。獨立董事通過執行其監督職責,引導公司采取正確的戰略、執行科學完善的內部業務流程,從而改善公司財務狀況,維護股東利益,提高財務報告質量。因此,評價獨立董事履職效果的指標以財務指標為主,主要有上市公司財務狀況、股東利益維護情況、財務報告質量三個方向。
(四)社會評價指標
獨立董事是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人,作為股東的“耳目”履行監督者角色,這要求股東對獨立董事進行考評。同時,獨立董事還提供戰略指導和服務,勢必要求企業管理層對獨立董事進行考評。因此,社會評價指標主要有股東對獨立董事工作的滿意程度和管理層對獨立董事工作的滿意程度兩個方向。
以上四大類指標十個評價方向的具體指標選擇如表1所示。
五、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評價體系構建
在運用上述指標對獨立董事進行履職評價時,可以按照總分為100分進行評分,根據對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的影響程度、反映程度以及指標的公信度對各指標賦予分值。評分時,對定性指標,以優秀、良好、稱職和不稱職劃分等級(審計意見類型根據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和否定意見劃分等級),并賦予每個等級相應的分值,如100、80、60、40,根據每個定性指標實際得分乘以各指標分值所占總分值比重,換算出各指標實際得分。對于定量指標,借鑒沃爾評分法的思想,與行業比率進行對比換算,計算標準評分和調整分,得到相應指標實際得分。最后將所有定性和定量指標得分匯總,得到對獨立董事履職評價的最終評分。以某上市公司為例,對某獨立董事進行履職評價如表2所示。
從四類指標的重要性來講,獨立董事履職行為是發揮作用的根本途徑,而履職行為會帶來良好的履職效果期望,但由于履職效果指標還受其他多種因素影響,兩者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履職行為應該比履職效果賦予更多的標準評分。社會評價有其存在的意義,但評價主體由于信息不對稱或出于自利的選擇,有可能作出并不準確的判斷,所以賦予分值相對較低。而獨立董事個人情況是履職的基礎,受證監會約束和上市公司選擇,主觀性并不強,不能賦予重要的評分權重。依據這一排序,表2對四類指標分別賦予40、25、20、15的分值。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定性指標的每一個評價等級要有嚴格清晰的劃分標準,社會評價部分應該通過具有一定統計意義的調研得出等級,力求形成更為客觀公正的評價結論。對定量指標而言,各指標的“標準評分”和“標準比率”的確定必須以行業平均數為基礎在實踐中不斷積累和修正,行業最優和最高評分也應該及時根據情況調整,才能取得較為理想的評價效果。
從評價主體來看,無論是現行的自評方式,還是由股東或董事會中的薪酬委員負責考評,都很難保證評價的獨立客觀性,導致考評的實際權力仍掌握在大股東或“內部人”手中。只有保證獨立性,評價結果才具有實際意義并發揮約束作用。所以,可以參考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估公司等行業中介評價機構的設置辦法,成立類似的獨立董事中介評價體系,承擔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的評價工作,并出具獨立董事履職評價報告,提供給上市公司并向社會公眾公布,以此激勵和約束獨立董事更好地發揮作用。
【參考文獻】
[1] 李斌,張耀南.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指數設置[J].世界經濟,2004(10):66-72.
關鍵詞: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內部督促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38―0460(2011)05―0074―08
近年來,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潮流在國內外蓬勃興起,可持續金融以及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理念已經深入到金融業的每一個角度。不過,與國外同行相比,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表現并不如意,無論是在環境、雇員、消費者還是在社區等領域,大多未能盡到應盡的責任。例如,對于國內大多數商業銀行來說,至今“綠色信貸”更多的僅是停留在一種口號的宣傳上,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初始動機遠超出其社會責任的意識。再如,目前國內銀行業長時間的強制加班、加班不付加班費、同工不同酬、勞務派遣、性別歧視等幾乎成為普遍現象,這使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工會法》以及相關的勞工保護政策處于空轉無效的狀態。此外,國內銀行業憑借國家賦予的金融壟斷地位以及保護銀行利益的特殊金融政策,在與消費者的關系上一直在扮演著“店大欺小”的角色,深為廣大消費者詬病卻又無可奈何。無疑,造成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滯后的原因很多,但內部督促機制的建設滯后,顯然是重要環節之一。
一、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的建設
從實踐角度來看,近年我國商業銀行在踐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也逐漸認識到完善內部督促機制的重要性,并在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中國銀行業協會在2010年頒布的《中國銀行業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指出,我國銀行業各金融機構積極完善社會責任管理機制,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建設,從理念上、組織框架上探索實現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制度化與常態化。
至今,大型商業銀行及許多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建立了專門的社會責任工作管理團隊,如中國工商銀行的“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國家開發銀行的“教育培訓局”、興業銀行的“社會責任領導小組和社會責任辦公室”、交通銀行的“企業文化局”、中國建設銀行的“公共關系部”等。其中,交通銀行已于2007年在董事會下設社會責任管理委員會,并制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工作條例》,在境內上市公司中可謂首開先河。目前,交通銀行董事會社會責任委員會由行長擔任委員會主任委員,根據相關工作條例和董事會授權開展工作,主要負責研究制定交通銀行社會責任戰略和政策,審核涉及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的授信政策,對交通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并根據董事會的授權審批對外捐贈事項。交通銀行部分分支機構也成立社會責任管理領導小組,通過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討論、研究并積極落實社會責任管理事項,切實加強對履行社會責任的組織領導,確保社會責任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除建立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團隊外,大型商業銀行以及一些股份制銀行業也立足于自己的實際情況,摸索一套具體的銀行社會責任管理機制。例如,作為較早關注節能減排、倡導綠色信貸的商業銀行,興業銀行首創效能融資,積極發展低碳金融,以有益于環境和社會的方式發展融資業務,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責任的兼容。為此,興業銀行制定了嚴格周密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制度,其依據標準包括以下方面:第一,外部規范。我國關于環境、健康、安全及其他有關銀行信貸標準的法律規范,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第二,內部規范。興業銀行內部關于環境、健康、安全問題的信貸指引、風險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及內部管理規范。第三,特別規范。包括《赤道原則》、《國際金融公司可持續發展政策與績效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等。興業銀行承諾將持續關注并不斷改進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措施,根據不斷變化的外界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與修訂,以保證環境與社會管理體系的充分適用性。依據以上標準,興業銀行構建了一整套的銀行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流程以及具體運作體系。另外,大型商業銀行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以及其他部分銀行也逐步建立社會責任的披露制度。
二、內部督促機制存在的問題
總體而言,近年來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建設上取得了較大進步。不過,從法律的視角觀之,國內銀行業在社會責任管理的“內部督促機制”建設上,無論是在公司治理方面將踐行社會責任融入到決策程序,還是在踐行社會責任問題上提供專門的機構支持,以及建立并完善具體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都存在不少的問題。
(一)社會責任管理部門設置不合理,銀行決策中難以貫徹社會責任理念一
在實踐中,除交通銀行率先在董事會下設立了企業社會責任專門委員會外,其他大型商業銀行以及一些全國性股份制銀行僅設立了層級不一的社會責任主管部門,而除此之外更大多數的銀行在公司治理架構上甚至尚未對企業社會責任提供機構支持。同時,即使是已經對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建立管理團隊的商業銀行,在技術設計上仍然很不完善。
首先,目前相關立法沒有要求國內銀行必須在董事會建立負責社會責任事項的專門委員會。中國銀監會于2005年9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40條僅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建立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和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戰略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從目前實踐來看,國內除交通銀行外多數銀行都未在董事會下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如中國工商銀行僅將其“戰略管理與投資者關系部”置于高級管理層“綜合管理部門”之中。顯然,這種做法不足以督促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工作的充分開展,至于如何將踐行社會責任問題融入決策意識更是枉談。
其次,有關商業銀行董事會的職權以及董事的遴選標準及關注事項的現有立法,缺乏關注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的內容。第一,對于商業銀行董事會的職權,《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2條提到,“董事會應當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確保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切實保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并關注和維護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但在董事會的具體職責方面,卻沒有將之貫徹落實,即沒有將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視為董事會的具體職責。第二,對于董事的遴選標準,相關立法只考慮了董事在經濟方面的知識與能力,而沒有考慮其他因素。在實踐中,國內銀行對包括獨立董事在內的董事選聘標準考慮的基本上是金融與經濟方面的能力,如獨立董事的人數剛超過1/3的中國工商銀行董事會對董事選聘的主要依據是:“充分考慮
被選任人員的素質、能力、責任感和獨立性,并在知識結構、實踐經驗等方面能夠互補。其中執行董事均多年從事銀行經營和管理工作,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普遍具有豐富的金融、經濟方面的工作經歷。”第三,在董事的具體職責規定中,也沒有明確提到董事(包括獨立董事)必須關注銀行經濟責任以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對此,《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50條規定,董事對商業銀行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商業銀行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同時,2010年12月實施的《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對于董事與獨立董事必須關注的重點事項的規定,也忽略了關注商業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實際上,由于內部董事跟公司經營所存在的千絲萬縷關系,必須更多依賴于獨立董事在實踐中推動企業踐行社會責任,因為他們是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_6’不過,至今規定獨立董事職責的最權威文件,即《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對于獨立董事的職責的詳細規定,雖然也會對上市公司踐行經濟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有所涉及,但從總體上并沒有明確以及直接要求獨立董事必須關注上市公司踐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方面的社會責任。無疑,一旦立法沒有要求銀行董事必須對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問題兼顧,在實踐中必將造成董事對銀行經濟責任之外的其他社會責任的漠視。
再次,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有的比例,對于他們是否能在公司決策中照顧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獨立董事所占比例明顯偏低,難以在公司決策中發揮關鍵性作用。如交通銀行董事會共有14位董事,其中4位為執行董事,5位為非執行董事,5位為非執行獨立董事。顯然,交通銀行的這種董事會結構安排決定了即使在董事會下設立了社會責任委員會,也難以保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平衡。至于其他未能在董事會中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的各大中資銀行,獨立董事所占董事總數的比例也偏低。例如,中國農業銀行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數目只有4個,不到13名董事中l/3,且都為非執行獨立董事;中國建設銀行董事會共有17名董事,其中獨立非執行董事6名,剛超過董事總數的1/3;中國銀行的董事會由13名成員組成,其中6名為獨立非執行董事,接近董事總數的1/2。另外,中國工商銀行董事會的獨立董事數目也僅超過1/3。無疑,僅從當前國內五個大型商業銀行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來看,很難保證公司決策能夠平衡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國內相關立法顯然也沒有重視這個問題,《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第54條僅規定:“董事會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和業務狀況,確定董事會合理的規模和人員構成。為保證董事會的獨立性,董事會中應當有一定數目的非執行董事。注冊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獨立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3人。”顯然,這種規定以及低標準要求,無法要求銀行建立平衡利益相關者利益的董事會機構。雖然,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第5條第(四)款中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但在國內上市銀行董事會的實際運作中很難做到這一點。
最后,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容涉及對女性員工的特殊照顧、公平信貸權乃至對社區的責任等方面,如果要在決策機制中照顧到這些方面的利益,就必須把性別、區域等因素適當地考慮進董事的遴選標準,即董事來源必須多元化。而目前國內銀行業對于女性員工的健康保護、公平信貸權等方面踐行的社會責任,仍然相當不夠。至于社區的社會責任,則根本就沒有進入大多數國內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意識或體系之內。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很多,董事來源沒能實現多元化是其中之一。實際上,在花旗集團董事會的董事遴選中,為了充分照顧到性別平衡與地區平衡,主要是通過董事來源的多元化來促進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益平衡。截至目前,花旗集團董事會中女性董事占2人,包括董事會主席與首席執行官在內的5位董事分別為亞洲人、黑人以及西班牙移民。至今,國內銀行的董事選聘標準的立法與實踐都未將此項內容考慮在內,功利性的選聘標準基本上是唯一標準,而沒有照顧到性別、種族以及地區等因素,這就無法保證在銀行決策上對利益相關者的各方面權益進行均衡。如果說目前多數國內銀行的利益相關者都在國內,董事遴選中人種方面的因素可以不考慮的話,將性別、地區等因素考慮進董事遴選標準中則是能夠做到的。
(二)多數銀行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
至今,除少數國內銀行,大多數銀行都沒有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對外金融業務以及內部經營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統觀國內商業銀行的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的建設上存在的重大缺陷至少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多數銀行沒有建立完善的對外業務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例如,為落實綠色金融政策,銀行應該建立和配置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賦予相應權限,使他們在日常金融服務中能保證有關政策的執行。銀行有無綠色金融專責部門,在研究制訂行業、特定客戶和項目的準入標準和政策,對綠色信貸政策和標準進行跟蹤、分析和評估,為業務監管提供技術支持,開發創新綠色金融服務和產品等方面的工作力度是大不一樣的。但根據各大銀行業的社會責任報告,在中資上市銀行中,僅有興業銀行成立了專門管理環境相關事務的部門――可持續金融室,招商銀行在總行成立了由不同部門人員組成的綠色金融小組,其他銀行尚沒有成立類似的專門部門。一些大中型商業銀行將具體的環境事務分配到原有不同部門分別執行和管理,規模較小的幾家銀行則尚無資料顯示其在這方面的表現。
第二,國際銀行業所廣泛接受的踐行社會責任的國際規范(諸如《赤道原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聯合國全球契約》),還未能完全納入國內銀行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在各大銀行2009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只有興業銀行明確表示已將《赤道原則》、《國際金融公司可持續發展政策與績效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納入了公司的對外金融業務社會責任管理制度體系之中。截至2010年底,只有國家開發銀行等少數幾家中資銀行加入了《聯合國全球契約》;而接受《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的國內中資銀行也只有上海銀行、招商銀行、興業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4家。雖然銀行業建立全面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并不意味著就要加入各種通行的國際規范,但這些國際規范代表著整個行業在這些方面的成熟做法,融入國際規范體系的程度不足確實是國內銀行業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缺乏制度化、長效化機制保障的一個反映。
第三,就銀行經營中存在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包括興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在內的許多大型商業銀行與一些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逐漸認識到此問題的重要性,并開展了諸如“綠色辦公環境”之類的行動,具體方案包括“業務電子化”、
“辦公無紙化”、“開會視屏化”、“節能減排最小化”等諸多方面。不過,通過對各大中資銀行的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的全面考察,可以發現存在兩個重大問題:一方面,除國家開發銀行披露已制定的《關于國家開發銀行綠色采購的實施意見》、《總行節糧節能工作指導意見》和《垃圾分類崗位責任制》,以及興業銀行披露制定的《辦公節能管理辦法》外,多數銀行將關注內部節能環保視為一種“活動”,而沒有將其上升為一種踐行社會責任意識并將之進行制度化管理,因而未能將內部環境問題的管理制度化、高效化并專業化。另一方面,尚未發現有哪一家銀行披露,已把國際通行的諸如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EMAS環境審核規則等國際標準融入內部環境管理體系之中,并開展與之相關的認證活動。此外,“綠色辦公環境”僅是針對環境問題,而對于人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方面,除中國民生銀行制定了《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工作手冊》,成為第一個接受了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認證的中資銀行外,至今未發現其他中資銀行針對員工制定內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的信息披露。而且,也沒有哪家銀行披露自己通過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
二、完善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
無疑,在完善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外部督促機制的同時,建立與完善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尤為關鍵,其功能在于使銀行機構能夠自主、積極、能動地踐行社會責任。
(一)改造商業銀行的企業文化,培養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在意識
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在性質上很多都屬于“自我規制”型的責任,因此,如果讓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成為一種內在與自覺的行為,就必須改造商業銀行的企業文化,融入公益責任觀,培養踐行社會責任的內在意義。商業銀行必須認識到,踐行社會責任已不僅僅是從商業利益角度的考慮,而是一種經過長時期的文化熏陶,逐漸成為一種根植于企業內部的自覺意識,構成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踐上,國內商業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文化的培養,不僅需要領導層的身體力行、以身作則以及廣大員工的積極響應、緊密配合,更需要建立與完善銀行道德規范或行為標準,從上到下遵守執行,建立銀行社會責任的定期培訓制度,開展定期的銀行社會責任的教育、培訓,提高員工的踐行社會責任意識及能力,乃至建立與完善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激勵制度與實施制度等。只有通過這種日復一日加強管理人員與普通員工的社會責任文化以及踐行社會責任能力的培訓、教育、宣傳等活動,才能使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這種意識內化為企業文化的一部分,從而使得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行為從外部壓力轉變成企業“內生”行為。
(二)建立與完善銀行決策機制中保障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權力架構體系
社會責任的踐行需要銀行內部決策機制中相關機構和制度的支持,決策機制中適當的權力架構安排與制度建設成為保障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根本。具體而言,相關方面包括:第一,改變董事只向股東承擔信托義務的做法,將這種受托責任向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環境、社區等利益相關者擴展,明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在決策過程中應盡考慮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法律義務。第二,完善董事會結構,增加外部董事、獨立董事在董事會的比例,并將其作為利益相關者的代言人。第三,建立與完善監事會制度,通過增加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比重,明確監事會的監督職權,規定其在涉及利益相關者事務的決策和執行方面的監督權力、程序等方式,來達到維護公司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目的。第四,明確銀行社會責任目標,督促公司建立有效的管理社會責任問題的制度體系,健全嚴格的問責機制。第五,成立代表不同利益相關者的銀行社會責任顧問委員會。若企業的經營決策將對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造成較大影響時,社會責任顧問委員會有權對董事以及其他管理者提出相關意見和政策建議,也有權對企業執行社會責任的相關情形向社會公眾予以披露或告知。
(三)建立與完善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管理機制
一份對知名跨國銀行與歐盟地區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狀況的調查表明,多數受調查銀行已發展出了一套處理社會和環境問題的機制,同時也遵循管理對外金融業務的社會責任問題的各種國際準則,并要求它們的業務合作伙伴遵守各種責任標準等。同樣,對我國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內部督促機制的改善,除了規定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以及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委員會,將社會責任意識上升到企業決策層次以及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外,建立并完善銀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管理機制對于提高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尤為關鍵。
首先,建立與完善負責踐行社會責任事宜的專門管理團隊,給予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機構支持。企業社會責任踐行的好壞跟社會和環境責任在組織內部的機構支持緊密相關,社會責任涉及銀行的各個方面,需要根據它們的不同性質成立專門機構負責。例如,對歐盟地區銀行踐行社會責任情況的調查發現,在受調查銀行中,“氣候變化”主要由功能性機構來管理,這可能是由于目標的直接性,如減少浪費、減少紙和水的消耗、節約能源等,所有這些都需要全體員工積極參與。至于打擊賄賂,大多數銀行(占樣本銀行的71%)由執行或非執行董事負責,幾乎所有的銀行(有一家例外)都規定,這方面的責任同時也分配給合規控制/審計機構。而“兩性平等問題”的責任架構最高,有11家銀行(占樣本銀行65%)由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無疑,這三個問題領域的組織結構安排跟銀行對這些問題的戰略意義的認識關系密切。大多數銀行認為減少氣候變化有較高的戰略意義(占樣本銀行77%),并分配給專門的功能組織負責。而其他兩個問題領域則并非如此,它們被賦予更不重要的戰略評價。無疑,歐盟地區銀行業的這種做法,值得我國銀行在設立專門的社會責任管理機構時借鑒,即必須根據具體的社會責任的性質或重要性安排級別不一的專門機構負責。同時,必須規定專門負責機構適宜的具體職責,只有做到職責分明、權責相符才能真正發揮專門管理機構的作用。例如,對于項目融資的管理,花旗集團除在紐約設置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核心部門和團隊成員外,還分區域設有環境與社會風險的管理和審批部門。其職責包括:運用諸如“赤道原則”和“碳原則”等環境和社會風險政策,建議和審查項目融資業務,并在審批之后的一段時間內監督這些交易;為花旗集團的雇員提供社會和環境風險政策的相關培訓;在與《赤道原則》有關的問題領域,作為利益相關群體和花旗集團之間的主要聯系平臺;與其他加入《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一起推動《赤道原則》的最佳實踐;在必要的時候,修改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政策。
其次,建立與完善銀行對外金融業務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對于個體銀行來說,踐行社會責任的好壞除了與外部機制緊密相關外,還有一個最為關鍵的因素,即是否建立有效的踐行社會責任的具體內部管理制度。如果說銀行有沒有踐行社會責任的自覺性跟其社會責任意識或者企業文化緊密相關,那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就與其有沒有建立一個有效的執行機制緊密聯系在一起。因此,根據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與完善國內商業銀行對外金融業務的具體社會責任管理制度,
是提高國內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水平的關鍵性環節。同時,期待加入《聯合國全球契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倡議》、《赤道原則》等國際規范或標準的國內商業銀行,也必須關注相關國際規范或標準對金融業務社會與環境問題的管理機制建設要求。
例如,赤道原則秘書局規定,承諾采納《赤道原則》的金融機構在承諾后的第一年期間為赤道原則執行過渡期,旨在根據《赤道原則》要求進行內部制度體系建設和能力提升,不要求對項目融資按照《赤道原則》要求開展環境與社會風險審查。據《中國銀行業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披露,中國建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以及民生銀行等正在開展實施《赤道原則》的預備研究,力爭早日將自己的綠色信貸政策與《赤道原則》接軌。顯然,這些銀行必須關注在加入《赤道原則》后,如何將《赤道原則》納入銀行有關項目融資方面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的制度建設的問題。事實上,興業銀行在宣布加人《赤道原則》后的一年里,相繼制定了《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政策》、《適用赤道原則的項目融資管理辦法》、《適用赤道原則項目融資分類指引》、《環境與社會風險專家評審規范》以及適用《赤道原則》項目融資的示范合同文本、配套示范文本以及相關指導意見、實施意見等。
再次,建立與完善銀行內部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本身也是環境資源的消耗者,加強銀行辦公運營過程中能源的消耗控制也是銀行踐行社會責任的一部分。在建構銀行內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時,ISO 14000或EMAS等提供了良好的參照示范。例如,ISO 14000所包含環境管理的五大部分,即環境方針、規劃、實施與運行、檢查與糾正措施、管理評審等,是建構國內銀行內部環境管理機制必須考慮的重要環節。而該標準所包含環境管理的各個要素,包括環境方針、環境要素、法律與其他要求、目標與指標、環境管理方案、機構和職責、培訓、意識與能力、信息交流、文件管理、運行控制、應急準備和響應、監測、違章、糾正與預防措施、記錄、環境管理體系審核以及管理評審要素名稱等,是建構國內銀行內部環境管理機制時必須考慮的重中之重。同時,EMAS所涉及的核心原則,即執行度、可信度和透明度等,可以用來作為評價國內銀行構建內部環境管理機制有效性的關鍵指標。面對這些核心原則,國內銀行必須努力做到:披露每年最新的環境政策、目標以及實踐,并必須得到執行和評估;盡量采取由獨立審計員的第三方認證的方式,提高銀行內部環境管理方面的可信度;必須定期公開環境聲明,保證公眾能及時、準確及完整獲得有關銀行環境影響和表現的信息。當然,銀行內部社會責任管理機制不僅包括內部環境管理,也應包括對人的社會責任管理。與ISO 14000或EMAS關注點不同,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更側重于人,它是全球首個道德規范國際標準,適用于世界各地、任何行業、不同規模的公司。在銀行業踐行社會責任的國際實踐中,許多踐行社會責任的先鋒銀行都接受了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并將其融入到內部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之中。與ISO 9000質量管理體系及ISO 14000環境管理體系一樣,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的國際標準。因此,國內銀行在構建自己對員工的社會責任管理機制時,可以參照其內容,力爭取得相關認證,從而使得國內銀行能夠較快地走出國門,在國際金融市場開拓業務。此外,與SA 8000社會責任管理標準認證一樣,OHSAS 18001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認證對于完善銀行的內部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也有重要參考意義。
2008年6月28日,參照美國的《薩班斯法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了我國首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以下簡稱《規范》)。作為《規范》的配套性文件,五部委還同時了《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征求意見稿)、《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征求意見稿)、《企業內部控制鑒證指引》(征求意見稿)。《規范》原定于2009年7月1日起實施,但由于企業培訓等準備工作沒有做完等原因,這一規范的實施范圍當時被縮小至境外上市的企業,境內上市企業的實行時間則推遲到了2010年1月1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長王道成近日表示,監管部門今年將加大力度,推動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全面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
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多脫胎于國有企業或者家族控制的民營企業,而且是在資本市場不發達的情況下著手建立現代公司治理制度,因此,很多上市公司對審計委員會的價值導向和功能定位缺乏深刻的理解,在審計委員會的具體運作上主要應對監管要求,流于形式,這使得在現代公司治理體系中本來十分重要的審計委員會淪為了花瓶委員會,難以起到其應有的作用。《薩班斯法案》將很大部分公司管理層的職能轉移給了審計委員會,提高了審計委員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推動了審計委員會制度邁向成熟。與《薩班斯法案》類似,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三個配套文件(以下合稱“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也對我國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內控規范體系賦予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
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使我國內部控制制度基本與國際標準協調,為中國企業首次構建了一個企業內部控制的標準框架,有效地解決了政出多門、要求不一、企業無所適從的問題。與美國的《薩班斯法案》類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審計委員會定位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審查、監督和評價者,賦予了審計委員會在聘請獨立審計師和領導內部審計部門方面的權威地位,在公司治理體系中的地位大大提升。與之相呼應,《規范》的三個配套指引性文件對審計委員會的職責權限和運作流程進行了更加翔實的規定,這是我國第一套詳細規定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法規性文件,是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重要操作指南。其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首次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地位。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基石之一,必須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需的資源和權利。《規范》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我評價情況,協調內部控制審計及其他相關事宜等”,這是我國的法規性文件首次將審查、監督、評價內部控制的職責明確賦予審計委員會。
其次,對審計委員會的具體職責也作了規定。在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出臺之前的系列法規文件中雖然都涉及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并且涵蓋范圍也較廣,包含了財務報告審查和披露、合規與內控監督、外部審計師聘用、內外審計師溝通等多項職責,但都語焉不詳,這導致上市公司在實際操作中依據模糊。我國多數上市公司建立審計委員會制度本來就缺乏內在推動力,這樣模糊的規定更易使其流于形式。而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則較好地克服了這個問題,對于審計委員會在內部控制體系的建立、評價和審計中的職責與操作規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審查和監督內部控制。除了傳統上比較關注的對關聯交易、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的監督等外,還增加了對業務外部事項的審查、對企業合并分立情形的審查、對衍生工具業務相關業務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評價與監督、對接受財務舞弊舉報投訴機制等的具體規定。
2.領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內控規范體系規定審計委員會代表董事會與管理層共同行使對內部審計部門的領導職責,并且審計委員會應聘用企業外部獨立的、合格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對內部審計質量的考核與評價,以改善內部審計質量。
3.聘用并與外部審計師溝通。內控規范體系明確了審計委員會負責提出聘用或解聘公司獨立審計師,有權確定獨立審計師的報酬、聘用條件。并且審計委員會應審查并確認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以及預先批準聘請獨立審計師為公司提供審計和其他法律允許的非審計服務,以保證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
再次,對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設計做了特別規定。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各委員會中最具有實質性作用、業務最繁忙的委員會,因此加強審計委員會的組織至關重要。在之前法規的基礎上,內控規范體系特別規定了主任委員的任職資格,要求主任委員應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
最后,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和控制有了重大改進。內控規范體系中,不僅詳細列示了審計委員會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內控鑒證工作的監督職責,還突出了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委員會的監督職能,這是與以往法規相比一個重大的改進。由于內部環境對維護有效的內部控制具有重要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企業的內部環境。在評價內部環境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審計委員會是否了解并履行對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責任。文件還特別指出審計委員會對企業財務報告和內部控制的監督無效可能表明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明確了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自身建設。
審計委員會制度進一步改進的方向
誠然,雖然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突出了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地位,但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畢竟不是直接針對審計委員會制度建設的法規文件,因此,如何構建完備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需認真研究審計委員會制度運行的內在邏輯體系,并且學習借鑒國際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發展經驗。筆者認為,除了企業內控規范體系所明確規定的內容之外,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還可從以下方面加強職能:
第一,要賦予審計委員會履職所需的資源和權利,以使其責權利對等。譬如,要保證委員會擁有對公司人員、記錄和文件不受限制的查詢調查權;公司應向委員會提供委員會認為必要的經費,以支付委員會認為必要時聘請顧問的報酬和委員會履行其職責所必要的合理的日常管理開支。
第二,應該強化審計委員會成員的履職能力。應要求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一名是董事會認定的財務專家,且所有議案必須經過該專家審閱,其他成員要有必要的財務知識。
第三,要在組織設計上為審計委員會履職創造良好的條件。譬如,審計委員會可借鑒國際經驗成立由一到兩名委員組成的附屬委員會,在委員會認為適當的時候,可以將其全部或部分職責委托給委員會的附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可以無限期連任,確保審計委員會及內審部門相對于管理層的獨立性;建立審計委員會與公司治理各方單獨或秘密溝通的機制,確保信息暢通。
第四,根據發展的需要適當增加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可以把企業合規和倫理監控納入審計委員會的職責范圍,審查公司對各個方面規則的遵守情況,譬如稅收問題、欺詐和營運損失問題、反洗錢監控問題、公司員工行為準則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等商業倫理規范問題。
第五,明確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工作關系。監事會是作為董事會的制衡機制而出現的,其職責的重點是對董事會的監督,是一種事后的監督,沒有參與公司經營決策的職能。而審計委員會則可以通過監督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財務報告的公允性,通過直接督導內部審計部門和合規部門,以及為董事會的決策提供依據,把監督機制引入到公司的決策層面上來。這是兩者在功能設計上的主要區別。當然,審計委員會作為董事會的一部分,其運行必須接受監事會的監督,配合監事會的監事審計工作,一般來說,審計委員會的所有文件都要抄送監事會,監事也可以列席審計委員會的會議。
【關鍵詞】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 獨立董事; 重要作用
一、2007年滬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情況分析
(一)獨立董事參會情況總體分析
在已披露2007年年報的862家滬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 679名在任獨立董事,其中已扣除562人次的兼任因素。滬市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情況總體良好,委托出席及缺席情況占比合計僅為7.17%,特別是獨立董事的缺席率已控制在較低水平。隨著獨立董事制度的不斷完善,特別是對獨立董事職責與責任的強化,目前獨立董事兼任情況并不十分突出,而且結合對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情況的分析,發現多家任職情況并未影響獨立董事的董事會會議出席率。
(二)獨立董事提出異議情況總體分析
在已披露2007年年報的862家滬市上市公司中,共有26家公司的40位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提出異議,分別占滬市已披露年報上市公司總數的3.01%以及獨立董事總人數的1.5%。從異議人次及事項分析,2007年內共有54人次分別就37個事項提出異議。其中,被提出3次以上異議的有3家。就獨立董事提出異議的事項類別來看,公司對外投資事項(包括新設、增資、出讓或受讓股權等方式)被提出異議最多,為21項,占總數的56.76%;因董事高管聘任及薪酬事項被提異議的有6項,占總數的16.22%;定期報告及其摘要事項被提異議的有3項;對外擔保事項被提異議的有2項;其他事項(包括債權債務和解協議、會計處理等)有5項。
(三)獨立董事提出異議情況的特點分析
1.部分獨立董事已開始擺脫“橡皮圖章”的角色,敢于發表獨立客觀的判斷意見。例如,保稅科技(600794),在2007 年11月16日召開的董事會2007年第八次會議表決本公司和大理造紙分公司與大理造紙廠三方協商簽署的《和解協議書》議案時,獨立董事彭良波、薛鐳分別投了棄權票和反對票。根據公司的披露,獨立董事彭良波棄權的理由是,其被選舉為公司獨立董事時,被告知該筆款項是公司的債權,而不是對大理公司的應付款項,而現在和解協議又稱要解決公司的債務,前后說法不一致,因此難以作出判斷。而獨立董事薛鐳更是直接投了反對票,并明確發表意見認為,大理造紙公司原屬大理造紙廠,公司股權轉移后保稅科技并未實際開展造紙業務,沒有理由產生如此多的租金和業務費,因此他要求公司相關責任人對此做出詳細的分析并在可能情況下最大限度避免損失,并請有關方面考慮司法程序的進一步可能。
2.部分獨立董事能夠結合公司具體經營情況,從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出發,就公司重大對外投資事項作出審慎決策,同時向市場投資者充分揭示有關投資項目的潛在風險,起到了提示市場關注的重要作用。
例如,寧波聯合的公司董事會2007年第二次臨時會議審議同意子公司寧波聯合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以1.3億元的價格受讓上海旺寧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占嵊泗遠東長灘旅游開發有限公司注冊資本80%的股權。但獨立董事王愛武在表決中投了棄權票,他認為,“遠東長灘旅游度假區項目區域位于海島,與陸上項目相比,交通、氣候等制約因素會帶來較大的項目風險。考慮到項目總投資超過10億元,如果項目銷售不佳,此類旅游度假型項目可能陷入進退兩難的處境,資金占用規模會大幅增加。公司內部項目實施團隊、經營機制、一線經營班子對項目的信心等因素都沒有能夠非常深入的了解,因而無法對項目作出清晰的專業判斷。”因此,為慎重起見,該獨立董事最終對議案投棄權票。又如,哈高科公司兩位獨立董事王秉利、朱玉栓就公司關于與蘇州蘭鼎生物制藥有限公司進行技術合作的議案分別提出異議,并發表意見認為,該項目所需資金量大,投資周期長,技術含量高,哈高科白天鵝藥業集團有限公司的科技人員及員工目前不具備承接該項目的能力。
3.在缺乏相關信息,特別是中介機構專業意見的情況下,有的獨立董事能夠不盲目附和,也不隨意否決,而是主動表示棄權。
例如,巨化股份在2007年3月14日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三屆二十次會議,獨立董事朱榮恩對公司收購浙江巨邦高新技術有限公司16.67%的股權議案予以棄權,原因是公司未能提供巨邦公司審計報告和評估報告,因此無法作出判斷。又如,SST磁卡在2007年3月6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審議關于聘任劉金生為常務副總經理的議案時,公司三位獨立董事徐杰、羅平、劉繼忠因認為董事會聘任劉金生為常務副總經理的原因說明過于簡單而投棄權票。
4.個別公司獨立董事就相關事項提出了集體異議,也從一個側面折射出公司在內部運作以及特定事項上存在的矛盾與風險,向市場投資者傳遞了重要的信號。
例如,欣網視訊公司四位獨立董事在2007年共對公司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議案及其他事項提出過三次異議。一是在2007年10月19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關于公司聘請本次換股吸收合并中介機構的議案》時,獨立董事沈連豐對議案內容進行了否決。二是在2007年10月22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關于公司聘請本次換股吸收合并中介機構的議案》時,獨立董事馮俊文對此議案投否決票。三是在2007年12月14日召開的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南京欣網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上海欣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議案》、《南京欣網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并上海欣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術有限公司預案說明書(草案)的議案》、《南京欣網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上海欣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泰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欣民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的合并協議議案》、《存續公司章程草案的議案》、《關于召開公司200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等5個議案時,公司四位獨立董事顧漢德、王開田、馮俊文、沈連豐對上述全部議案投了否決票。
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已經“在路上”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是否發揮了應有作用?有人回答:“沒有。”通過上面的分析,筆者對此答復不敢認同。我國獨立董事制度雖然現在仍存在不少急需改善之處,但她已經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企業追趕國際邁出的重要一步。
進入20世紀90年代,我國上市公司暴露出的粉飾報表、提供虛假信息、操縱利潤、誤導投資者等問題,激起了人們的憤慨。廣大投資者對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頻繁的關聯交易等現象,提出了尖銳的批評。面對如此的環境,我國證監會決心引入獨立董事制度,以加強監管,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健康發展,進而保護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1993年青島啤酒發行H股,并按照香港證券市場的有關規定設立了兩名獨立董事,從而成為第一家引進獨立董事的境內公司。1997年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出:“公司根據需要,可以設獨立董事。”1999年國家經貿委和證監會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要求境外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2000年經貿委提出今后在大型公司制企業中應逐步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同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加強管理的基本規范(試行)》,正式提出董事會中可以設立非公司股東且不在公司內部任職的獨立董事。2001年8月16日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2名獨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由此拉開了獨立董事全面走上我國上市公司舞臺的序幕。
在現行的制度環境下,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已經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一)戰略專家作用
我國上市公司引入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管理業務的專家,或是其他上市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是本行業的技術權威,或是知名學者,可以提高公司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地位,增加公眾對公司的信任度。獨立董事的加盟,為公司經營提供了更廣闊的視角。這些獨立董事具有不同的知識和背景,可以運用他們豐富的商業經驗,運用他們所掌握的技術和市場方面的知識,以專業眼光來考慮公司的投資決策,可以幫助公司抓住市場機會,獲得更多有價值的資源,提高公司在制定戰略時對環境的預測能力,使得公司決策更加科學。
(二)監督制衡作用
國有企業改革經過了“放權讓利”、兩步利改稅、承包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幾個階段,一度并未取得滿意的成效,其主要原因就是國有企業由于“所有者缺位”導致的嚴重的“內部人控制”,控股股東和經理層權力過分膨脹,監事會形同虛設,監督機制嚴重缺乏。追根求源,在于公司監事會并不能獨立于控股股東和內部經理層。然而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隔離監督者與被監督對象的聯系,會明顯提高監督的效力,使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的權力受到制衡,確保其始終為增進公司價值而服務。
(三)彌補監事會缺陷
長期以來,監事會存在著缺陷:
1.作用有限。監事會基本不具備直接調節董事和經理人員行為的能力和手段,在取得監測信息并對董事或經理進行評價后,它所能發揮的作用充其量只是一種咨詢和建議。
2.監督滯后。監事會成員通常只能列席董事會會議,只能就他們認為的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提出異議,而這種監督意見并不能影響董事會決議的效力;這使得監事會的監督具有滯后性,它遠不如董事會的監督來得那么及時和有效。
3.不利影響。專職監事機關的設立使公司機構龐大,公司內部關系也更復雜,董事會在決策時也必然會受更多牽制,這就難免會影響公司的行政效率。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彌補了監事會上述缺陷。獨立董事可以采取多種方式直接調節經理班子的行為;獨立董事由于設在董事會內部,可以在較少公司內部機構牽制的條件下實施監督,有利于提高董事會的行政效率。
(四)獨立董事與公司績效正相關
吳淑琨(2001)對深滬476家上市公司進行實證分析,結果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績效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李琳碩士學位論文(2006)對于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系,通過回歸分析也得出結論,即在控制了相關變量對公司績效的影響之后,獨立董事比例與公司績效呈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如表1所示。
(五)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1.監督職能。秦麗娜(2005)認為,獨立董事作為股東的代表,擁有對公司管理層的監督權。唐躍軍(2004)的調查研究表明獨立董事發揮了監督職能,其實現監督職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4種:知情權,表決權,通報權,撤換經理人員。蔡彬清(2005)以上交所133家公司2002年的數據進行的實證研究也證明了獨立董事對公司起了一定的監督作用。
2.保護投資者利益職能。唐清泉(2006)、唐躍軍(2004)的問卷調查都表明,獨立董事針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以及可能侵害中小股東的事項提出了不同意見,并通過多種方式向公司提供知識和信息。邵少敏的博士論文(2004)就獨立董事和董事結構和投資者保護之間的關系對浙江省的上市公司做了實證研究,研究表明盡管執行董事仍然是影響獨立董事對投資者保護的因素之一,但獨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夠保護投資者利益的;獨立董事能比較好地抵制管理層這個內部人對投資者利益的侵害。
總之,正像原伊利股份獨立董事王斌所說:“無論把獨立董事的作用范圍縮小到什么程度,它都是有作用的,它的作用可能不在于更高地去創造價值,但在某種程度上它能阻止價值毀損。”西方國家經過幾十年來的探索,包括對相關理論的爭議、實踐中的問題的分析,于今日才突現出較為完善的獨立董事制度的優勢效果。而我國2001年才開始正式引進,并在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之初,就認識到這是一項需要做好長期準備的項目。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已經“在路上”,迎接她的必定是光輝的明天!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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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維安.公司治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關鍵詞】 審計意見類型; 公司內部治理; Logistic回歸模型
審計意見反映了審計師對于企業財務報表公允性、合法性以及政策一致性的評價,目前關于審計意見類型影響因素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上市公司財務業績、盈余管理、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被審計客戶的規模、上期審計意見類型等方面。但是,系統地從公司內部治理角度對獨立審計進行的研究卻顯得相對匱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意味著較低的審計風險,使審計師更愿意出具清潔度較高的審計意見。特別是隨著審計方法向以客戶經營風險為導向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發展,公司治理質量必然會對審計意見產生重大的影響。
一、文獻回顧
關于審計意見影響因素的研究,國外學術界開展得比較早,并已取得較豐富的研究成果。DeAngelo、Palmrose(1981)等人研究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對審計意見類型的影響,結果顯示:前五大比其他事務所更傾向于對財務困難的客戶出具持續經營有疑慮的審計意見;Carcello(2000)、Bonmer(1991)檢驗了被審計客戶的規模大小對審計意見類型的影響,結果顯示被審計客戶的規模和審計意見類型沒有顯著的相關性,對此,他們的解釋是盡管大客戶對審計師的影響大,但是如果出現審計失敗,事務所的損失也會很大,所以審計師出具審計意見時會更加謹慎;Mutchler(1985)通過對執業審計師的訪談得知:上期被出具持續經營疑慮的審計意見的公司,本期更有可能被出具持續經營疑慮的保留意見;Chow and Rice(1982)發現,審計師變更與變更前的最近會計年度的保留審計意見之間存在著顯著的相關性;Clive Lennox(2002)的研究表明,債務杠桿高、具有破產傾向的公司容易被出具非標意見。
國內學術界對影響審計意見的因素也進行了較為廣泛的探索。Bao and Chen(1998)對可能影響審計意見的11個因素進行了檢驗,其結果表明:資產負債率高、總資產收益率低、企業虧損、上市地在深圳等因素對審計意見產生不利影響;原紅旗、李海波(2003)研究了會計師事務所特征與審計意見之間的關系,沒有發現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出資方式、規模大小與審計意見之間存在明顯的相關性,但發現上市公司財務特征對注冊會計師審計意見的重要影響;方軍雄等(2004)發現注冊會計師在出具審計意見時非常關注客戶的風險程度,越是出現虧損、被他人提訟、股東占款比重和資產負債率越高,被出具非標的可能性就越大。
近幾年來,也有一些學者開始從公司治理角度對審計意見類型的影響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王躍堂、趙子夜(2003)研究發現公司治理結構中大股東與其他法人股的股權差距對審計意見有顯著影響,大股東相對其他法人股的股權越集中,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可能性越小。蔡春、楊麟等(2005)研究表明公司內部管理質量特征指標對審計意見存在顯著影響。但是從公司內部治理角度對審計意見影響的研究還不夠深入和系統,現有的研究僅僅涉及公司內部治理的某個方面。
二、研究假設
公司治理的實質是如何以最小成本激勵人和防范人的道德風險。一般而言,對于企業所有者與管理層之間、控股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可能存在的這兩種利益沖突,可通過內、外部治理機制加以緩和。外部治理機制包括公司控制權市場、產品競爭市場、經理人市場、債務融資和投資者法律保護等;而內部治理機制包括:董事會,高管薪酬,股權結構,及財務信息披露和透明(白重恩、劉俏等,2005)。本文主要從上述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四個方面來研究其對審計意見類型的影響。
審計委員會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重要內容。它作為協調公司內部利益關系而產生的監督機制,通過在公司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上的有效履職,可以控制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同時審計委員會的設立為管理層與審計師之間的溝通和協調提供了渠道,更有可能消除管理層和審計師之間的分歧。基于上述理論分析,提出假設:
H1:與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相比,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獲得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要高。
在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分離的現代公司中,董事會具有代表股東監督管理層自利行為的作用,但如果董事長和CEO兩職合一,將會大大削弱董事會的監督功能,因為董事會變得不再獨立,同時董事長也不能有效執行涉及其自身利益的職權,他將會更多地追求自身利益而非股東利益的權力。基于上述理論分析,提出假設:
H2:與董事長和CEO兩職合一的公司相比,兩職分離公司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要高。
獨立董事有比較強的管理經營方面的專業知識,具有監督企業經營決策的能力,它的主要職能是確保執行董事的追求與股東利益相一致。因此,在董事會中,擁有更高比例的獨立董事將有助于加強董事會的客觀性和獨立性,可以更好地對執行董事的行為進行監控,同時也將更好地限制經營者的機會主義行為,減少公司財務舞弊的可能性。基于上述理論分析,提出假設:
H3:公司獨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高。
我國大部分的上市公司中,“一股獨大”現象比較嚴重。當股權過于集中于某一大股東,大股東就會在股東大會、董事會上擁有重大發言權,作為大股東派出的全權代表的經營者,集公司決策權和管理權于一身,從而導致上市公司所有權、決策權、管理權的高度統一。同時由于信息不對稱,大股東極有可能利用其控制財務信息的優勢地位,操縱公司的財務業績,做出損害中、小股東和相關者利益的行為,通過追求自利目標而不是公司價值目標來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基于上述理論分析,提出假設:
H4: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低。
管理層薪酬激勵的目的是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為了誘導作為人的管理層能夠從股東利益的角度出發,采取與委托人目標一致的行動,謀取公司價值的最大化。因此,當薪酬激勵水平較低時,經營者可能有較大的動機去采取在職消費等損害股東利益的行動,同時,以較小的激勵去最大化其工作績效,其財務舞弊的可能性較高。基于上述理論分析,提出假設:
H5:公司的高管薪酬激勵水平越高,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高。
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公司各相關利益主體之間所獲得的信息是不對稱的。信息的充分披露和財務信息的透明,會使股東、債權人、經理層等各利益相關主體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減弱,從而使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和機會主義行為問題降低,使經營者能更真實地反映和披露公司的會計信息。因此可以認為,信息披露越充分越透明,財務舞弊的可能性將越低。基于上述理論分析,提出假設:
H6: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越高,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高。
綜合上述理論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良好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可以對公司的經營和財務運作實施有效的監督,從而降低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風險。因此提出本文的綜合性假設:
H7:公司內部治理機制越完善,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高。
三、樣本選擇與研究設計
(一)數據來源與樣本選擇
本文以2004年前上市的深市A股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2004年至2007年四年為研究期間,具體研究樣本按照下列標準選取:1.為避免A股、B股以及境外上市股之間的差異,只考慮那些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2.為消除個別畸形數據對研究結果的影響,去除了那些ST的個股;3.為了避免與金融類上市企業數據不可比的情況,剔除了所有金融類上市企業。經過篩選,共有330家上市公司符合要求,得到樣本1 320個。有關樣本原始數據從巨潮資訊網、CCER經濟金融研究數據庫、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等獲得,全部數據分析采用SPSS16.0軟件。
(二)變量選擇與定義
1.被解釋變量
審計意見類型(OP):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意見類型。本文將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稱為清潔審計意見,將其余類型審計報告統稱為不清潔審計意見。當上市公司收到“清潔審計意見”,則取值為1;反之,取值為0。
2.解釋變量
(1)審計委員會的設置(AB):當上市公司設立審計委員會,取值為1;未設立時,則取值為0。
(2)董事長與CEO兩職分離程度(DU):當公司的董事長同時也是CEO時,取值為0;否則為1。
(3)獨立董事的比例(DR):即獨立董事占上市公司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
(4)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TOP1):即為公司第一大股東持有公司股票占公司股票總數的比例。
(5)年薪最高的前三位高管薪酬總額(FTMS):取值采用年薪最高的前三位高管薪酬總額的自然對數。
(6)信息披露質量(VDS):本文采用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各深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況給予的評級等級衡量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當評級為優秀時,取值為4;當評級為良好時,取值為3;當評級為及格時,取值為2;當評級為不及格時,取值為1。
(7)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綜合評價指數(GOV):為了便于對各樣本公司的內部治理水平進行整體評價,必須構建一個綜合得分函數,根據審計委員會的設置狀況、董事長與CEO兩權分離程度、獨立董事的比例、高管人員的薪酬水平、信息披露評價得分等六個指標計算出一個綜合得分。目前較為理想的綜合評價方法就是主成分分析法。這種方法的核心是對若干個指標進行主成分分析并提取公共因子,再計算每個因子的得分,最后以每個因子的方差貢獻率為權重與該因子的得分乘積的和來構造得分函數。本文即采用該綜合得分作為度量公司內部治理水平的GOV指數。
3.控制變量
(1)資產規模(TA):取值采用公司資產規模的自然對數。
(2)資產負債率(TLTA):取值采用公司總負債與總資產的比值。
(3)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TOP10):本文按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為標準來計算事務所的市場份額和規模,把事務所的規模劃分為“十大”和“非十大”。若當年事務所業務收入排名在全國前十位,該事務所屬于“十大”,則取值為1;否則,則取值為0。
(4)上一期審計意見類型(LOP):如果上一期審計意見是“清潔審計意見”,則取值為1;否則,取值為0。
(三)模型構建
為了檢驗研究假設,本文建立兩個logistic二元選擇模型Model A和Model B。Model A分別從評價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所包括的: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董事長與CEO兩職分離程度、獨立董事的比例、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高管人員的薪酬水平、信息披露質量等六個主要方面,具體分析內部治理機制各因素如何影響審計意見;Model B則從總體上驗證公司內部治理總體水平GOV指數與審計意見類型的關系。
Model A:
OP=β0+β1AB+β2DU+β3DR+β4TOP1+β5FTMS+β6VDS
+β7TA+β8TLTA+β9TOP10+β10LOP+ε
Model B:
OP=β0+β1GOV+β2TA+β3TLTA+β4TOP10+β5LOP+ε
四、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
現將樣本公司按照審計意見類型分成清潔審計意見組和非清潔審計意見組,考察兩種審計意見類型在各年的分布狀況。表1列示了從2004至2006三年審計意見的統計結果。
表1統計表明,2004至2006年獲得清潔審計意見的樣本公司占總樣本量的平均比例為94.8%,非清潔審計意見的樣本公司占總樣本量的平均比例為5.2%,各年的分布狀況基本上是穩定的。
(二)單變量分組檢驗
對影響審計意見的各變量進行單變量分組檢驗的目的,是檢驗兩組樣本公司內部治理因素等變量是否存在系統差異。表2列示了清潔審計意見組與不清潔審計意見組的兩類公司相關變量的參數和非參數檢驗結果。
由表2可以看出:描述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各變量,除了獨立董事比例DR以外,無論是參數檢驗還是非參數檢驗,顯示兩類樣本公司均存在著顯著差異;對于控制變量,除TOP10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外,其他控制變量均存在顯著差異。
根據單變量分組檢驗的結果,可以初步判斷,清潔審計意見組與不清潔意見組在內部治理大部分因素的特征上存在著顯著性差異。
(三)相關性分析
為了檢驗Model A和Model B中自變量之間是否存在多重共線性問題,在進行Logistic邏輯回歸分析之前,必須對相關變量進行相關性分析(相關性分析結果略)。分析結果表明:Model A和Model B中各自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都沒有超過0.4,因此可以推斷這兩個模型不存在嚴重的多重共線性問題。
此外,結果還顯示Model A中除了變量獨立董事的比例DR外,審計意見類型OP與各公司內部治理變量之間都存在顯著的相關性;除了變量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TOP10外,被解釋變量OP與模型各控制變量也呈現出顯著的相關性。Model B中審計意見類型OP與GOV指數之間也呈現出顯著的相關關系。這初步驗證了本文提出的大部分研究假設。
(四)回歸分析
為了系統地考察樣本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各主要方面對審計意見類型的影響,根據Model A和Model B進行Logistic回歸分析,對本文提出的研究假設進行進一步的檢驗。回歸結果見表3。
表3邏輯回歸結果顯示:模型Chi-Square統計量對應的概率均為0.000,這表明模型中的解釋變量從總體上對被解釋變量具有顯著的解釋效力。Nagelkerke R2擬合優度為0.272和0.317,這說明方程的擬合效果也較好。
根據表3的回歸分析結果可知:
1.相對于未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司而言,設置審計委員會的公司獲得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要高,本文的假設H1得到了驗證。審計委員會的設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強化對管理層的監督,抑制財務信息操縱行為,提高財務信息的質量,從而有利于審計師出具清潔的審計意見。
2.與董事長和CEO兩職合一的公司相比,兩職分離公司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要高,本文的假設H2得到了驗證。當CEO同時也是董事長時,他對董事會的控制力更大,董事會的獨立性將受到影響,CEO將不能有效執行涉及其自身利益的職權,其管理行為的客觀性也會大大降低,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縱的可能性增大,從而會使審計師傾向于出具非清潔的審計意見。
3.獨立董事比例與審計意見類型的相關性不顯著,本文的假設H3沒有得到驗證。其原因可能是由于我國的獨立董事制度剛剛起步,很多方面還不夠規范,大部分公司聘任獨立董事可能只是為了迎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而不是出于自身需要的考慮,獨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還沒能有效發揮。
4.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越高,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低,本文的假設H4得到了驗證。由于信息不對稱,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時,大股東極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公司的優勢地位,做出損害中、小股東和其他相關者利益的行為,如通過操縱上市公司經營業績來追求自利目標。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師可能會傾向于出具非清潔的審計意見。
5.公司的高管薪酬激勵水平越高,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高,本文的假設H5得到了驗證。通過薪酬激勵可以較好地解決問題,誘使作為人的管理層能夠從股東利益的角度出發,謀取公司價值的最大化,減少在職消費等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降低了其操縱財務信息的可能性,從而會使審計師傾向于出具清潔的審計意見。
6.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越高,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高,本文的假設H6得到了驗證。在兩權分離的情況下,信息披露充分性和透明度的提高,會使股東、債權人、經理層等各相關利益主體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減弱,人的道德風險問題和機會主義行為降低。因此,對于信息披露質量評價等級較高的公司,審計師會傾向于出具清潔的審計意見。
7.公司內部治理機制越完善,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越高,本文的假設H7得到了驗證。公司內部治理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制度安排,其健全與否直接影響著上市公司與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其完善程度制約著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良好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可以對公司的經營和財務運作實施監督,降低財務報表發生舞弊的風險。因此,審計師面對具有完善內部治理機制的公司,往往傾向于出具清潔的審計意見。
五、主要研究結論
本實證研究結果表明,就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各組成要素而言,不同的要素對審計意見類型有著不同的影響,其中審計委員會的設置、董事長與CEO兩職分離、高管薪酬激勵水平、信息披露質量對審計師出具清潔的審計意見具有顯著的正面影響;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資產負債率對審計師出具清潔的審計意見具有顯著的負面影響;獨立董事比例對審計師出具審計意見的類型沒有顯著影響。就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整體而言,公司內部治理水平的綜合評價越高審計師出具清潔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就上市公司而言,不斷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有利于其獲得清潔的審計意見;就會計師事務所而言,注重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評價,有利于其降低審計風險,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
由于受信息披露質量這一數據可獲得性的影響,本文的研究樣本未能包括滬市上市公司,這可能會對實證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此外,在對審計意見類型的量化中,未對非清潔審計意見的類型作進一步的區分,這也可能會對研究結論造成一定的影響。以上兩個方面的不足有待于在后續的研究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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