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典當行管理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典當
前言
中小企業融資難是一個在我國乃至世界一直存在、一直解決、一直未能解決的問題,中小企業融資主要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發行股票和向銀行申請貸款,融資渠道已經非常有限,而有限的渠道也往往只被少數大型知名企業所占據,中小企業無論是發行企業債券和發行股票都很困難,同時,由于銀行的風險規避天性,中小企業也往往被銀行拒之門外,銀行貸款途徑也被堵住,目前來看,自由資金成為企業資金來源的主要力量,一般的中小企業企業融資能力非常有限。
中小企業融資難有其客觀原因。首先,在間接融資方式下,銀行以其低利率成為首選,但中小企業一般規模小、自有資本少、可供抵押資產少,同時抗風險能力弱、信用等級也普遍偏低,這就受到"嫌貧愛富"的銀行的"歧視"。企業向銀行貸款受到產業政策、擔保、審貸分離等等條件和要求的限制,最后不得不游離在銀行貸款之外。其次,在直接融資方式下,我國資本市場層次結構單一,在企業規模、財務狀況都有嚴格要求,即便是最低標準中小企業也難以達到;同時政府參與了資源配置,這其中必然有政策導向,中小企業通過上市融資的大門也被關閉了。至于直接融資方式下的貨幣市場,門檻低、條件相對寬松,不失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好辦法。但門檻低不等于無門檻,條件寬松也不是無條件,通過貨幣市場融資根據融資期限的不同也限制了不同條件,如以中期票據方式融資就需要符合資信評級為3A級、連續3年審計的報表、最近一年盈利、資金用于生產經營等條件。另外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夠是造成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的重要原因。另外,政府對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也遠遠不夠不夠。沒有任何一部完整的中小企業甚至只是中小企業融資方面的法律出臺,這導致在法律上中小企業就遭受了不平等待遇。而在許多發達國家,國家都會建立中小企業特殊融資機制,國家建立相關機構,并通過政府資金來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而在我國,目前政策更加傾斜于國有企業或大企業,中小企業不但沒有融資方面的便利條件,反而處處受阻。
由此可見,由于中小企業資金需求額度小、周期短、需求急等特點,以及企業規模和信用水平低、往往缺少資金擔保等劣勢,主流融資方式都對需要融資的中小企業或推或阻,中小企業迫切需要找到一條能夠解決"燃眉之急"的資金融通道路,而近年來興起的典當就是一種值得探討研究的方式。
下面從典當的概念、特點等方面進行分析。
一、相關概念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當管理辦法》規定:"本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從另一個角度理解來說,典當即是抵押獲得貸款的一種方式,而典當行是提供這種融資方式的中介結構。在舊觀念當中,"典當"被認為是"高利貸"的代名詞,大家對這種行之有效的融資方式避之唯恐不及。但事實是,我國現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已經對典當行業進行約束及監管,目前典當行業業主也都主動征求國務院出臺相應的規范化法規。根據《公司法》和《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典當行是我國唯一可以合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非金融機構。典當行業再次興起,為主流融資渠道做了拾遺補缺、調余濟需,也為中小企業提供了一個行之有效的融資渠道。
二、典當行的相關業務
典當行業務通常都包括房產典當、汽車典當、權利質權典當。房產典當的抵押物可以是公司擁有產權證書的房屋,汽車典當抵押物可以是公司在車輛管理所登記的機動車輛,權利質押典當的標的包括股票、股權、經營權、收益權等。
三、典當融資的特點
1、小額性
典當行發放當金的數額往往較小,通常大大小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這是典當放款方面的業務性特點。如典當行為房產典當、汽車典當設定的典當額度一般為資產評估價值的50%-80%。
2、短期性
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期限往往較短,通常大大短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期限。這是典當時間方面的業務性特點。典當行一般提供的是短期的、臨時性的、快速周轉的融資服務,一般時限控制在3-6個月。
3、高息費性
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的費率往往較高,通常大大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這是典當收益方面的業務性特點。辦理典當業務既要按基礎利率繳納利息,又要按典當行根據綜合服務費率繳納綜合服務費,綜合服務費率由典當類型決定。
4、便捷性
這是典當十分突出的特點,也是重要的行業特點。主流融資方式如銀行貸款一般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這個過程甚至可能達數月,而通過典當融資,雖然各典當行業務流程時間略有不同,但通常幾天甚至幾小時內即可得到所需款項。
四、典當融資作為中小企業融資方式的優點及缺點
(一)根據前文所述典當行的業務及典當融資的部分特點,不難看出典當融資是中小企業極佳的融資方式。其優點如下:
1、抵押或質押范圍廣泛,可充分利用企業資源融得資金。
典當行的業務包括房產、機動車、有價證券等,可以抵押,也可以質押。中小企業不僅可以將閑置設備、積壓庫存用來質押典當,還可以將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等財產權利用來質押典當,將死物變活錢,使企業資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與之相對,銀行一般不開展動產質押業務,不做小額貸款,以個人財產向銀行抵押融資存在很多障礙。中小企業由于自身資產規模和結構的制約,通常無法提供充足有效的抵押,難以滿足銀行對抵押貸款的要求。
2、靈活、快捷,適合實力相對較弱的中小企業臨時性或應急性的融資需求。
中小企業融資一般具有貸款額度小資金需求急、需求頻率高等特點,如果向銀行借款,往往需要經過借款申請、信用調查、貸款審批等環節,資信要求高,不僅很難滿足,而且手續繁瑣,時間跨度較長,對于在瞬息萬變的商場中競爭的中小企業來說,很可能導致商機的貽誤。盡管典金的利率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但對于急需季節性、應急性資金的企業來說,典當行是理想的資金來源。典當行是根據當品的成色高低、價值大小來開展業務的,如果發生死當,典當行可以將當物拍賣,一般來說,當物在二級市場上的流通價格會高于典金,所以典當行對企業資信能力沒有要求,信貸門檻低。而且放款所需的整套手續較之銀行等金融機構要簡便得多,時間跨度很短。
3、典當融資方式不干預企業控制權典當質押貸款的用途不受限制。
典當行對所融通資金的用途從不過問,企業控制權不受干預(如果質押物為股票,所貸資金只能用于投資股票)。而在銀行的一些專項貸款中,對所貸資金是有專門使用要求的,否則,銀行有權收回貸款進行信貸制裁。
(二)典當融資缺點:
典當融資并非完美,它也有相對的缺點:
1、需要繳納較高的利息及費用。
中小企業進行典當業務時,除需要交納貸款月利率外,還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包括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困此它的融資成本高于銀行貸款。
2、特定物品典當需質押,影響使用。
企業典當機動車輛進行融資時,通常需將車輛質押,也即在典當期間企業不能行使車輛使用權,這很有可能對企業的業務造成一定影響。
3、貸款金額小,期限短,可能不能滿足需要。
典當行為企業提供的資金均是典當品折價后的一定比例,金額未必能夠滿足企業的需要。期限也通常限制在3個月到6個月,如果需要較長時間的資金占用,企業還是需要另尋他法。
五、典當的流程
1、審當
這個環節主要工作是驗明當物的歸屬權。當戶必須提供當品合法有效的歸屬證件,以證明物品歸當戶所有,其次提交當戶身份證明證件(企業提交營業執照、法人代碼證等)進行審核建檔。
2、驗當
既核對當物的發票、單據,由專業典當評估人員(古稱"朝奉")或是評估機構以對當物進行估值,最終確定當金額度、典當折算率、綜合費率、當期(不超過6個月)及利率。據了解,我國現行的《典當行管理辦法》規定:典當利率不能超過同期銀行標準利率四倍。典當金額的折算也是根據當品的變現能力進行,一般來說會按照當品的四成至六成進行折算,若當品變現能力強如貴金屬等,也有可能給予九成的折算率。
3、收當
簽訂當票、典當協議書后,典當行將當品收當入庫,扣除綜合費后支付當金。至此,企業就能獲得流動現金,用于企業生產經營。根據現行管理辦法,典當的綜合費用由典當行從當金中扣除。
4、贖當
當戶在當票到期后需憑當票到典當行辦理贖當手續,在贖當之前必須結清當金及利息,才能辦理出庫手續,將當品及發票歸還當戶。
5、續當
當票到期后若當戶暫時不歸還當金,需憑當票至典當行辦理續當手續,同時必須支付本期當金利息,再對當物進行再次查驗,簽訂續當合同及協議。在續當期間的利率、費率不發生改變,但是續當期不能超過原當期。
六、我國典當業的未來發展
金融危機曾帶給典當業一個莫大的機會,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很多中小企業認識了典當融資這一方式,雖然危機暫過,但越來越多中小企業認可了這一方式,對于典當融資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再次帶給典當融資一個發展機會。在目前金融環境良好的總體背景下,典當行業未來有以下幾種發展可能:一是將典當行和寄售行合并監管。典當行準入門檻較高,寄售行準入門檻較低,《典當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從典當行角度,過高的準入門檻不利于典當行業發展,門檻應該降低,直接可以放低到現在對寄售行的資金要求;同時考慮到經濟安全和管理效率的平衡,準入門檻越低,競爭越充分,市場越有效率。人為的提高準入難度對整個市場發展是不利的,表現在一方面阻止了想進入的投資者,另一方公眾得不到相同條件下更好的產品和服務。一個可行方案就是將寄售行與典當行合并。首先將目前寄售行的各種業務與典當行業務合并,同時個人小額典當業務可以適當增加。通過這種舉措,不規范的寄售行業就納入到了規范的典當行業當中。而要做到這一點,需要放寬典當行業的準入門檻,并在監管上做到合并。二是將小額融資作為定位之一。在實踐過程中要改變現在典當業的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將現有寄售行的業務范圍和服務對象吸納進來,將為中小企業提供小額貸款作為典當行業定位之一。國外典當市場發達,典當類型的多樣化,但短期小額資金需求占很大比例,這部分需求者中的企業往往是難以從銀行或其他主流方式獲得資金的中小企業。而在我國,這一群體也相當普遍,因此,典當行業在此有巨大發展前途。但是國內典當業務大大超過了國外典當應急融資的數目,小額融資功能這一典當主要功能也就失去了本來意義。同時,由于準入門檻比較高,使得典當行大多集中在大城市,對某些中小企業來說,獲得性較低,因此典當業需要進行一些調整,將滿足小額融資需求作為定位之一。三是豐富典當行業正面宣傳。在很多民眾心中,典當行業一直是負面的存在,這不利于典當行業的正常發展。要改變民眾的錯誤認識,促進典當業的發展,需要借助各種手段,對典當行業進行正確宣傳,引導民眾正確認識,在融資時,將它作為一種可用渠道。
七、結論
典當業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銀行是銀行貸款融資的重要補充,它以實物抵押、質押的形式為企業短期、臨時性的資金需求提供了解決之道,方便、高效、快捷。總體來看,典當融資利大于弊,可以做為企業重要的融資方式加以發展和利用。銀行貸款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可以用錦上添花形容,因為它從來發展良好的企業開放大門,而典當融資對中小企業來說卻是雪中送炭,在企業遇到困難的時候為企業注入資金流。典當行業的發展將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正常而健康的融資渠道,解決企業的融資難題。
參考文獻:
[1]楊柳.我國典當融資風險防范法律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2.
[2]嚴媛.典當企業形象塑造中的傳播策略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12.
[3]曾康霖,程婧,王艷嬌.我國典當業的性質及可持續性研究[J].金融研究,2005,12:6-15.
[4]李維慶.近現代中國典當業之研究[D].南開大學,2009.
典當管理辦法細則最新版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典當行為,加強監督管理,促進典當業規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典當行,從事典當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地產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交付一定比例費用,取得當金,并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贖回當物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典當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專門從事典當活動的企業法人,其組織形式與組織機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業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對典當業進行治安管理。
第五條典當行的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典當行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標明典當字樣。其他任何經營性組織和機構的名稱不得含有典當字樣,不得經營或者變相經營典當業務。
第六條典當行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平等、自愿、誠信、互利的原則。
第二章設立
第七條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
(六)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條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
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第九條典當行應當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一)收當、續當、贖當查驗證件(照)制度;
(二)當物查驗、保管制度;
(三)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四)可疑情況報告制度;
(五)配備保安人員制度。
第十條典當行房屋建筑和經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消防管理規定,具備下列安全防范設施:
(一)經營場所內設置錄像設備(錄像資料至少保存2個月);
(二)營業柜臺設置防護設施;
(三)設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當物品保管庫房和保險箱(柜、庫);
(四)設置報警裝置;
(五)門窗設置防護設施;
(六)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及器材。
第十一條設立典當行,申請人應當向擬設典當行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典當行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典當行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安全制度,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安全防范設施。
第十三條典當行應當對每個分支機構撥付不少于500萬元的營運資金。
典當行各分支機構營運資金總額不得超過典當行注冊資本的50%。
第十四條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第十五條收到設立典當行或者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后,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由商務部批準并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商務部批準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通報情況通知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典當經營許可證》及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及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個人股東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五)典當行經營場所及保管庫房平面圖、建筑結構圖;
(六)錄像設備、防護設施、保險箱(柜、庫)及消防設施安裝、設置位置分布圖;
(七)各項治安保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治安保衛人員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受理后應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結果報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批準,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申請,應當在20日內審核批準完畢。經批準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發證后5日內將審核批準情況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申請人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應當在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
第三章變更、終止
第十八條典當行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圍內變更住所、轉讓股份(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的除外)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批準后20日內向商務部備案。商務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典當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遷移住所、對外轉讓股份累計達50%以上、以及變更后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同意,報商務部批準,并換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申請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典當行增加注冊資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開業時間或者前一次增資相隔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典當行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調整股本結構,新進入的個人股東和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資格審查;新進入的法人股東及增資的法人股東應當具備相應的投資能力與投資資格。
第二十一條無正當理由未按照規定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的,或者自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營業,或者營業后自行停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分別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原批準文件自動撤銷。收回的《典當經營許可證》應當交回商務部。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或者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10日內通過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情況。
許可證被收回后,典當行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典當行解散應當提前3個月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應當停止除贖當和處理絕當物品以外的其他業務,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二十三條典當行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報告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確認,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收回《典當經營許可證》,并在5日內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日內通知作出原批準決定的設區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收回《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行在清算結束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二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終止經營的典當行應當予以公告,并報商務部備案。
第四章經營范圍
第二十五條經批準,典當行可以經營下列業務:
(一)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房地產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
(五)鑒定評估及咨詢服務;
(六)商務部依法批準的其他典當業務。
第二十六條典當行不得經營下列業務:
(一)非絕當物品的銷售以及舊物收購、寄售;
(二)動產抵押業務;
(三)集資、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四)發放信用貸款;
(五)未經商務部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七條典當行不得收當下列財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經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財產;
(二)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槍支、彈藥,軍、警用標志、制式服裝和器械;
(五)國家機關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財物;
(六)國家機關核發的除物權證書以外的證照及有效身份證件;
(七)當戶沒有所有權或者未能依法取得處分權的財產;
(八)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資源或者其他財物。
第二十八條典當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商業銀行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借款;
(二)與其他典當行拆借或者變相拆借資金;
(三)超過規定限額從商業銀行貸款;
(四)對外投資。
第二十九條典當行收當國家統收、專營、專賣物品,須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五章當票
第三十條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
典當行和當戶就當票以外事項進行約定的,應當補充訂立書面合同,但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當票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典當行機構名稱及住所;
(二)當戶姓名(名稱)、住所(址)、有效證件(照)及號碼;
(三)當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估價金額、當金數額;
(五)利率、綜合費率;
(六)典當日期、典當期、續當期;
(七)當戶須知。
第三十二條典當行和當戶不得將當票轉讓、出借或者質押給第三人。
第三十三條典當行和當戶應當真實記錄并妥善保管當票。
當票遺失,當戶應當及時向典當行辦理掛失手續。未辦理掛失手續或者掛失前被他人贖當,典當行無過錯的,典當行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經營規則
第三十四條典當行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代辦典當業務,不得向其他組織、機構和經營場所派駐業務人員從事典當業務。
第三十五條辦理出當與贖當,當戶均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員應當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委托典當中,被委托人應當出具典當委托書、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除前款所列證件外,出當時,當戶應當如實向典當行提供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贖當時,當戶應當出示當票。
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的本條第二款所列證明文件。
第三十六條當物的估價金額及當金數額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
房地產的當金數額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估價金額可以作為確定當金數額的參考。
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七條典當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期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后執行。
典當當金利息不得預扣。
第三十八條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
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42。
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7。
財產權利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率不得超過當金的24。
當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第四十條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后,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當戶于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準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典當行經營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應當和當戶依法到有關部門先行辦理抵押登記,再辦理抵押典當手續。
典當行經營機動車質押典當業務,應當到車輛管理部門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典當行經營其他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三條典當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絕當物品:
(一)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
(二)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典當行可以自行變賣或者折價處理,損溢自負。
(三)對國家限制流通的絕當物,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報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處理或者交售指定單位。
(四)典當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絕當物品銷售點應當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并自覺接受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五)典當行處分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取得當戶的同意和配合,典當行不得自行變賣、折價處理或者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絕當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
第四十四條典當行的資產應當按照下列比例進行管理:
(一)典當行自初始營業起至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時期內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典當行第一次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之后從商業銀行貸款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門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所有者權益。典當行不得從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業銀行貸款。典當行分支機構不得從商業銀行貸款。
(二)典當行對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
(三)典當行對其股東的典當余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入股金額,且典當條件不得優于普通當戶。
(四)典當行凈資產低于注冊資本的90%時,各股東應當按比例補足或者申請減少注冊資本,但減少后的注冊資本不得違反本辦法關于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
(五)典當行財產權利質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50%。房地產抵押典當余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注冊資本不足1000萬元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100萬元。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抵押典當單筆當金數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
第四十五條典當行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典當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編制月度報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按要求向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
典當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法定機構審查驗證。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務部對典當業實行歸口管理,履行以下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有關規章、政策;
(二)負責典當行市場準入和退出管理;
(三)負責典當行日常業務監管;
(四)對典當行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第四十七條商務部參照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擬定的年度發展規劃對全國范圍內典當行的總量、布局及資本規模進行調控。
第四十八條《典當經營許可證》由商務部統一印制。《典當經營許可證》實行統一編碼管理,編碼管理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當票由商務部統一設計,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向商務部報告當票的印制、使用情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和變造當票。
第四十九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典當行經營情況。具體要求和報表格式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典當行的從業人員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及其他境外人員在典當行就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
典當行不得雇傭不能提供前款所列證件的人員。
第五十一條典當行應當如實記錄、統計質押當物和當戶信息,并按照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要求報送備查。
第五十二條典當行發現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者贓物以及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所列其他財物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對屬于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當物,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建立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對于轄區內典當行發生的盜搶、火災、集資吸儲及重大涉訟案件等情況,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第五十五條全國性典當行業協會是典當行業的全國性自律組織,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國務院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地方性典當行業協會是本地典當行業的自律性組織,經當地民政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立,接受所在地商務、公安等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商務部授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典當行進行年審。具體辦法由商務部另行制定。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年審后10日內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五十七條國家推行典當執業水平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商務部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八條非法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九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四)項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項或者第四十四條第(一)、(二)、(五)項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條第二、三、四款規定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隱瞞真實經營情況,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及財務報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稅收與監管的,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或者第四十三條第(三)、(五)項的規定,收當限制流通物或者處理絕當物未獲得相應批準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三)、(四)項規定,資本不實,擾亂經營秩序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地)級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足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典當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屢教不改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典當行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迫他人典當,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侵犯當戶合法權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在調查、偵查典當行違法犯罪行為過程中,商務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應當相互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發現典當行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相互通報查處結果;涉嫌構成犯罪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六十九條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典當行設立、變更及終止審批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或者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者就有關授權委托管理事項作出規定,并報商務部、公安部備案。
第七十一條外商及港、澳、臺商投資典當行的管理辦法由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由商務部、公安部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第26號令)同時廢止。
典當行業的社會功能1.資金融通功能
在典當實踐中,當戶可以借助典當融資。無論當戶是否回贖當物,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都是顯而易見的。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既可以獨立發揮作用,也可以與典當的其他功能一起發揮作用。錢物互換的法律本性決定資金融通功能是典當首要的社會功能。
2.當物保管功能
在質押當中,當物(動產、權利憑證或證書)的保管功能,一方面來自于贖當時典當雙方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以及履行自身義務的需要,另一方面來自絕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彌補自身損失或變現盈利的需要。當然,在抵押當中,當物的保管功能并未體現出來。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作用,要么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同時發揮,要么先于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
3.當物銷售功能
當戶借助典當融資,在不能回贖或不愿回贖當物而出現死當時,典當經營機構就可通過變賣、拍賣、折價或直接歸自己所有等法律許可的方式處理當物,這其中就涉及到對當物的銷售。典當的當物銷售功能的作用是最后發揮的,即其必須晚于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作用。
根據國家經貿委《典當行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22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就編制、上報2003年度典當行發展規劃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制訂規劃的指導思想
制訂2003年度典當行發展規劃,要繼續堅持“因地制宜、穩步發展,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適度競爭、規范經營,注重質量、寧缺勿濫”的指導思想。嚴格掌握申請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必須具備的各項條件,確保規劃新增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的質量。
二、新增典當行的數量
2003年度全國新增典當行戶數原則上控制在200戶以內。
三、新增典當行布局的原則
為使全國典當行總體布局逐步趨于合理,我委將綜合考慮各地經濟總量、人口規模、已有戶數、典當行經營績效、規范化水平、前兩年新增典當行數量及準入執行情況等因素。其中經濟總量、人口規模和已有戶數將作為確定各地新增典當行戶數的主要依據。典當行經營績效、規范化水平等因素將作為確定各地新增戶數的重要參考依據。
各地在做規劃布局時,要堅持以下原則:
(一)優先填補空白點。即優先安排有發展條件也有市場需求的空白地區,盡快填補空白。
(二)促進適度競爭。既要防止盲目發展,也要鼓勵適度競爭。對于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典當行戶數明顯偏少的地區,可以考慮通過增設新機構來打破壟斷,促進典當行提高服務水平。
(三)發展規模經營。同等條件下,優先發展注冊資本規模大的典當行;優先讓有實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進入典當業;優先準許經營規模大、資金使用效率高、經濟效益好、運作規范的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
(四)不搞平均主義。各地在具體布局時,要根據地(市、州、盟)的經濟總量、經濟活躍程度、人口規模、已有戶數、現有典當行運作情況等,不搞平均主義,確保發展質量。
根據上述原則,各地應對典當行戶數偏多的城市進行控制,對于省會城市、自治區首府,已有典當行戶數在15戶以下的,原則上一次新增不得超過4戶;已有戶數在15戶以上30戶以下的,原則上一次新增不得超過3戶;已有戶數在30戶以上的,原則上不再新增。一般地(市、州、盟)一次新增原則上不得超過2戶。
四、規劃的內容
(一)制訂規劃的依據,包括本地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現有典當行布局及總體運行情況、典當業務的市場需求情況、典當行規范運作及違規處理情況等。
(二)擬新增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戶數。
(三)擬新增典當行及分支機構的地區分布。
(四)擬新增典當行及分支機構名稱、住所及擬投入(撥付)的注冊資本(營運資金)數額。
(五)擬新增典當行的股本構成情況。
五、有關工作要求
(一)從嚴控制申報數量。為了便于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各地在申報數量上應按如下要求予以控制:2001年國內生產總值在4000億元以上,且年底總人口在4000萬人以上的,規劃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2戶;GDP在4000億元以下,年底人口在4000萬人以下,但GDP超過2000億元或者人口超過2000萬人的,規劃數量原則上不超過8戶;GDP在2000億元以下,且年底人口在2000萬人以下的,規劃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戶。我委將依據布局原則進行調整。
(二)努力提高申報質量。各地要按照《公司法》和《辦法》的有關規定認真搞好資格審查工作:對擬新增典當行法人股東2002年度資產負債及損益情況進行審查,調查其投資能力,確認其投資資格;對個人股東出資的,應當確認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防止非法集資入股;對擬任典當行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任職資格審查;對于擬增設分支機構的典當行要綜合審查其注冊資本數額、營業期限、經營(包括資金使用率、盈利水平、業務穩定性及規范運作等)情況,對其申報資格進行確認;做好擬新增典當行資金及經營場所的落實工作,擬新增典當行的經營場所應當是一層臨街的商業用房。
(三)請各地于2003年1月31日以前將規劃草案報國家經貿委。
聯系人:國家經貿委綜合司孫勇趙世堂
聯系電話:010-63193046,63192598
傳真:010-6319266l
內容提要: 典當立法所涉及到的交易形態凡與《物權法》相一致的,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就營業質權而言,可以采取物權法定緩和說,允許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加以規定。營業質權可以善意取得,但在善意取得要件上不以支付合理對價為必要。在營業質中,當戶僅以其當物承擔責任,典當行不得向其主張債權。典當行在贖回猶豫期屆滿即可實現其營業質權,在多數情況下可以直接取得當物的所有權,從而使債權得以消滅。
資本市場的充分競爭,直接導致了以信用授受為業的信貸市場的多樣化。雖然商業銀行仍是當今社會最普遍的融資管道,但僅此無法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例如,商業銀行對借款人信用的要求,以及銀行信貸在程序、時間、額度等方面的限制,造成了許多中小企業和社會普通大眾無法從商業銀行獲得融資,由此而催生了典當業、融資租賃業、信托業等非銀行金融業的快速發展。其中,典當“因物稱信”之特色,使其一方面不在乎借款人信用如何,降低了征信成本,另一方面在對典當物鑒價之后即可放款,手續簡便迅速,且無額度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商業銀行融資渠道之不足。我國目前經濟的高速發展態勢所引發的資金大量需求,無疑給典當業的發展帶來了機遇。但就制度供給而言,商務部、公安部所的《典當管理辦法》不僅規范層次和位階較低,而且其中規則已無法滿足當下典當業發展的需要,制定一部典當業法或典當業行政法規即被提上議事日程。本文僅就目前典當立法中涉及私法關系的幾個重大爭議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教于同仁。
一、典當立法與《物權法》之間的關系
典當的性質決定了典當立法與《物權法》之間的關系。通說認為,典當是指當戶將其動產、財產權利作為當物質押或者將其房屋作為當物抵押給典當行,典當行發放當金,收取綜合費用,雙方約定由當戶在一定期限內支付當金利息、償還當金以贖回當物或者棄贖絕當的行為。由此可見,典當在實質上仍是一種信用授受行為,是借貸與質押(抵押)之聯立。[1]其中,借貸部分自有其相關規則之適用,但僅就質押、抵押而言,在物權法定主義之下,則存在典當立法與《物權法》之間關系的爭論。
目前,大多數觀點認為,典當行的業務范圍包括動產質押業務、財產權利質押業務、房地產抵押業務、動產抵押業務,實際上涵蓋了《物權法》上約定擔保物權的所有形式。[2]這一方面反映了典當行對其資金安全的足夠關注,只要是《物權法》上認可的擔保物權種類均可為其所用,另一方面則說明了典當業務并未脫逸出《物權法》的邊界,仍在《物權法》范疇之內發展其制度。
本文作者認為,如果上述觀念為典當立法所采納,必然會導致其中動產質押、財產權利質押、[3]房地產抵押、動產抵押等規則與《物權法》相關規則相重復,無法突破物權法定原則而發展,典當立法必當裹足不前,無法反映典當業務之特質。就本文作者看來,在典當交易中,與《物權法》上約定擔保物權的種類相比,最大的不同在于“當”,即營業質。至于財產權利質押、房地產抵押、動產抵押等,作為保障典當行資金安全的擔保物權制度,與《物權法》并無二致。準此以解,典當立法中所要著力去研究和規定的,也是其中“營業質”的規定,對于其他擔保物權形式,自可使用援引性條款,直接規定適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即可。只有厘清此點,才能進一步明確典當交易中的相關規則。例如,關于當期長短的爭議,完全是因為典當立法中將以上所有交易類型都放在一起一體規定所造成的,如果僅僅局限于營業質,當期規定為6個月就是合適的。再如,典當交易中,是房、地一起抵押還是只允許房產抵押?在《物權法》之下,房、地一起抵押沒有限制,也符合我國房地產管理和立法中“房隨地走”、“地隨房走”的慣例,如果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就沒有什么爭議了。此外,對于絕當物品的處理規則,對于“營業質”之外的其他業務形式,只能依《物權法》相關實現規則進行處理,[4]就此,典當立法中完全無需作出規定,而就“營業質”而言,則完全可以直接規定其實現規則,直接由典當行取得所有權。
二、作為典當交易的“營業質”與物權法定主義
典當業務別異于其他資金授受行為之特質在于,典當行有權收取當戶的綜合費用以及典當行就當物的絕當處理規則。就前者而言,完全可以在相關立法中直接加以明確規定,只要是典當行的資金授受行為,在利息等之外,可以約定綜合費用,但就各類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其上限即可,這樣,一則可以防止典當行的“超額利潤”,二則可以突顯典當業務別異于商業銀行信貸業務的特點。就后者而言,典當行就當物在絕當時,可直接取得所有權,并自行變賣,損溢自負。由此而引發了典當立法與《物權法》禁止流質契約規定[5]之間的沖突,從而使典當行之權利有違物權法定而不具有物權效力,將典當行之權利論為一般債權。[6]典當行的經營風險驟然提高,直接影響到典當行這一“草根行業”的發展。
我國《物權法》第5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此即所謂物權法定主義,或曰物權法定原則。采取法定主義的原因,乃在于其規范內容與國家或社會的政策與安全息息相關,因此不容許國家或社會成員任意自由發揮。言及采用物權法定主義的理由,學者間的觀點較為一致,不外以下四種:避免害及交易安全;促進物盡其用,發揮經濟效能;交易安全與便捷;整理舊物權,適應社會發展。[7]但法定主義在理論上并非絕對不可動搖,若堅決貫徹執行,其可能發生的流弊有:第一,從社會學的視角觀察,社會生活永遠在演進之中,法律公布之時,即落伍之始;第二,特定的法定主義,是依據當時的社會生活背景所作的考量,如果該社會生活背景條件過后已不再存在或已時過境遷,其法定主義勢無存在的必要,否則便造成一個時代錯誤。因此,絕對的物權法定主義不足可采。
就以移轉占有為特征的動產典當交易而言,在現行法律之下,人們很快就會將其性質界定為動產質權。然而,在《物權法》關于動產質權內容的規定中,有禁止流質契約的規定,典當交易中的絕當時典當行取得當物所有權的條款即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無效。流質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在設立擔保物權時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債權人取得擔保物所有權的合同。債務人舉債多處于急迫窘困境地,債權人可利用之迫使債務人以高價之物供作較小債權擔保,圖謀債務人清償不能時不經任何程序而取得擔保物的所有權,牟取非分利益。[8]因此,流質契約因不利于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實現與平衡,而受到羅馬法以將的多數國家立法例所禁止。
那么,如何突破現有框架,使作為典當交易核心的營業質權在物權體系之中找到一席之地?緩和物權法定主義無疑成了目前的主要思路。在大陸法的傳統理論上,物權法定所言之“法”,系指狹義上的法律(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命令都不具有創設物權的效力,“蓋因物權有關人之權利義務甚大,許以命令創設,殊未適宜”。[9]本文作者認為,確立物權法定主義的根本宗旨,在于使物權創設盡可能規范化和統一化,以便公示,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經濟秩序。如果對“法”作廣義解釋,物權法定主義的這一宗旨將很難實現。因此,行政規章、國家政策、習慣(法)不能作為創設物權的法源。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本不屬于物權法定主義之“法”的范疇,但我國立法現狀實不容許某一應確定為物權的權利尚需經過漫長的過程方能被規定為物權,明確行政法規為物權法定主義之“法”之一種,有利于及時對社會發展中新出現的物權類型予以確認,也能較好地維系物權體系的穩定性。綜上,物權法定主義之“法”應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
果若如此,通過國務院制定《典當管理條例》的方式,即可就典當交易中最具特色的營業質或稱典當權[10]作出規定,營業質權是別異于《物權法》所規定的各種物權類型之外的另一種物權種類,由此,營業質權可在《物權法》規定的各種物權的內容之外去發展,相關制度設計即較少受到限制。例如,《物權法》質權章禁止流質契約,既然營業質權不屬于《物權法》中的質權,則完全可以不受流質契約的限制。不過,營業質權中是否可以承認流質契約則,應根據具體情形再作考量。總之,營業質權的制度設計可以不受《物權法》既有規則的限制。
在立法方法上,為使立法簡約,考慮到營業質權與動產質權之間的天然聯系,典當立法中可僅就營業質權的特殊問題作出特別規定,一般性問題即可準用《物權法》動產質權之規定。在這一方面,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規定可值得參照。2007年臺灣地區“民法”修正后第899條之二增訂:“質權人系經許可以受質為營業者,僅得就質物行使其權利。出質人未于取贖期間屆滿后5日內取贖其質物時,質權人取得質物之所有權,其所擔保之債權同時消滅。前項質權,不適用第889條至第895條、第899條、第899條之一規定。”[11]該條將動產質權中質權人的孳息收取權、轉質、質權的實行方法、質物之減損滅失以及物上代位性、最高額質權等規定排除于營業質權適用之外。[12]
三、當戶承擔責任的范圍[13]
傳統觀點認為,在營業質之下,典當行僅得就當物行使權利,當戶僅負物之有限責任。當戶既未在贖回猶豫期內回贖,又未在贖回猶豫期屆滿前續當的,視為絕當,典當行取得當物的所有權;若當物的價值超過當金,典當行無須返還金額;反之,若當物的價值不足當金的,典當行也無權要求當戶償還不足部分。
就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者,《典當管理辦法》第34條第(一)項規定:“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雙方事先約定絕當后由典當行委托拍賣行公開拍賣。拍賣收入在扣除拍賣費用及當金本息后,剩余部分應當退還當戶,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在比較法上,日本、瑞士、英國法的規定與此類似,但我國臺灣地區例外,明定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典當行無須返還其超過額。對此,我國大多數學者主張,對于當物超過一定價值的,典當行負有清算義務,就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應負返還義務;對于當物不超過一定價值的,典當行無須清算,即使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典當行無須返還其超過額。本文作者認為,我國現行法上的規定及學說主張都是在將典當交易涵蓋房地產抵押典當等各種交易類型的基礎上所得出的結論,如果將其局限于營業質,上述規定和主張即應重新考量。基于當戶僅承擔物之有限責任的視角,在平等和公平觀念之下,典當行在絕當時也無須清算,典當行無須返還其超過額。如果典當立法中將上述各種典當交易作一體規定,上述主張是可行的,可以防止典當行利用當戶窘迫之需要而作出以高價值之當物擔保較低債權額的情形。至于是規定當物價值是在“3萬元”之下,還是“5萬元”之下,抑或“10萬元”之下,則應視各地經濟發展現狀而定,最好不要作出全國統一的規定。
就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者,在比較法上,多數國家和地區均規定典當行無權要求當戶償還不足部分。[14]其基本法理在于,在營業質中,當戶承擔的責任完全是物的責任,完全以當物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即典當不得請求當戶清償債務,僅能專就當物行使其權利。[15]即使當物此后不足以清償債務,亦不承擔繼續清償的責任。典當行于贖回猶豫期屆滿后依法當然取得當物的所有權,且其所擔保的債權同時消滅。不過,英國法上存在例外,即典當行有權向當戶追償不足額。[16]從我國《典當管理辦法》前引條文來看,我國對于絕當物估價金額不足3萬元的,無需清算,損溢自負;當物估價金額在3萬元以上的,則需清算,不足部分向當戶追索。本文作者認為,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時的處理,應當同于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的處理規則。為求相關規則之間的公平,典當立法中,如果規定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時典當行不負清算義務,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時,典當行同樣無權要求當戶清償不足部分;如果就當物價值超過債權額時典當行的清算義務做了規定,當物價值不足債權額時,典當行同樣有權向當戶主張清償不足部分。
四、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
通說認為,營業質權由當事人依法律行為而取得,其中當物的提供人稱為當戶,取得當物并享有營業質權的人稱為典當行。在我國法之下,當戶并不以自然人為限,且不以為當物所有權人為必要;[17]而典當行需經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設立并從事典當業務。營業質權是否可基于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得到,如就盜贓物典當行是否可以善意取得營業質權,不無疑問。
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由此可見,動產質權可以善意取得。營業質權作為性質上類同于動產質權的他物權,應類推適用于動產質權,自有善意取得規則的適用。但這里尚存疑問的是,《物權法》第106條是依所有權善意取得而構架其要件,這些要件是否均適用于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如何適用于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
第一,如何判斷典當行的善意?[18]參照《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典當行善意取得營業質權以典當行取得當物的營業質權時是善意的為要件。所謂善意是指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是盜贓物而誤收當物,典當行欲主張善意,須舉證證明其收當物品時遵守典當管理的相關規定。這就涉及到典當立法中如何界定典當行收當物品時注意義務。1995年公安部頒布的《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典當行嚴禁承接贓物和來源不明的物品,要求典當物品的人必須出具有效的證明文件或委托書據,還要求典當行發現可疑物品、可疑人員或公安機關通報協查的人員或贓物時,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國家經貿委2001年的《典當行管理辦法》第37條規定,典當行應當認真查驗當戶出具的證件(照)。商務部、公安部聯合的《典當管理辦法》第35條規定,典當行應當查驗當戶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證明和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以及當物的來源及相關證明材料。
在典當立法中,是否可以規定典當行在收當物品時應當查驗“當物,并向當戶索要有效身份證件、當物來源的證明材料等”?在這里,如何查驗“當物來源的證明材料”?對于沒有收據、發票的當物或者因時間的經過而收據、發票遺失的當物,如何去查驗?不無疑問。本文作者認為,典當行的注意義務應以查驗當物和當戶的有效身份證件為主。
第二,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是否以支付“合理的價格”為要件?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善意取得“以合理的價格轉讓”為要件,但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是否要求典當行支付“合理的價格”?這里應當分析的是:其一,在擔保物權的無償性之下,擔保物權人取得擔保物權無須支付對價。此時,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亦不以典當行支付合理的對價為條件。其二,如果看待典當行向當戶給付的當金?當金是不是典當行所支付的“合理的價格”?是不是要以典當行支付的當金的數額來判斷典當行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價格”?在解釋上,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關系分為兩個層次:首先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典當行發放的當金即為借款,其次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營業質權法律關系,系當戶以其當物或他人的物提交給典當行,以作為當戶償還當金的擔保。此際,典當行取得的是當物之上的營業質權。由此可見,典當行取得的營業質權仍是無償的,無須典當行支付什么對價。由此可見,營業質權的善意取得無須考察對價問題。
綜上所述,營業質權可以善意取得,只是其構成要件與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略有不同。就典當行誤收盜贓物的,如果典當行依據典當管理的有關規定收當物品,并未發現系盜贓物的,典當行取得盜贓物之上的營業質權,后來查明系盜贓物的,物主可以贖回,但應向典當行支付當金(無需支付當金的利息及綜合費用)。如果典當行沒有按照典當管理的有關規定收當物品,典當行就盜贓物不構成善意取得營業質權,后來查明系盜贓物的,典當行應無償發返原物主;原物主已先贖回的,應將其贖回金發返。
五、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條件和方式
通說認為,在當期屆滿前,當戶可以提前清償債務而贖回當物,典當行自不應拒絕,此時當金債權和營業質權均告消滅。若在當期屆滿后一定期間內,當戶既不贖當也不續當的,典當行自可實現其營業質權。
(一)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條件
在《物權法》實施之后,動產質權人實現其質權的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就典當行實現其質權而言,尚存爭議的問題有二:第一,是不是當期屆滿當戶未回贖(即上述“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典當行就可以實現其營業質權?第二,典當行與當戶之間是否可以約定實現營業質權的其他情形?
就第一個問題,當期屆滿后還需要經過贖回猶豫期間,典當行才能行使其營業質權。但各個國家和地區規定的贖回猶豫期之間尚存差異。瑞士法規定的是6個月,即在當期屆滿后經6個月,當戶仍有贖回權。我國臺灣地區規定的贖回猶豫期為5日,贖回猶豫期間內當戶仍可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延當。[19]我國的現行規定是5日,即自典當期滿之日起5日內,當戶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當物,視為絕當;只有對絕當物品,典當行才能實現質權。[20]
關于第二個問題,需要了解《物權法》相關設計時的制度背景。在《擔保法》之下,質權人實現質權的條件也僅有一種;即“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21]但在實踐中,有的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之前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債務,此時,如仍要等到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人才能行使其質權,其質權將無法得到保障。于是,《物權法》在我國《合同法》已承認預期違約的情況下規定了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另一個條件:“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賦予當事人斟酌情事具體約定質權實現條件的權利。[22]典當行實現其營業質權是否要規定這一條件?本文作者認為,就營業質權多是滿足小額資金需求,且當期比較短(6個月)的情形下,規定這一條件實無必要。
(二)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方式
在比較法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規定關于典當行實現營業質權的方式大致有三種:第一,直接取得所有權,即允許典當行與當戶事先簽訂流質契約,在贖回猶豫期屆滿后,當戶既不贖回又不續當的,無論當物的價值是否超過債權額,典當行可以直接取得當物的所有權以清償債權,目前我國臺灣地區有此規定。第二,變賣,即回贖猶豫期屆滿后,當戶既不贖回又不續當的,典當行可以將當物予以出售,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其債權。變賣方式包括私人變賣和通過官方變賣兩種方法。私人變賣是指典當行無須通過官方,可直接將當物出售,并以所得價款受償其債權。通過官方變賣即是典當行必須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將當物予以出售,并以所得價款受償其債權。如《瑞士民法典》第910條便作了如此規定,“在約定的期限內未贖回質物的,典當所經事先公示催告后,可請求官方變賣該質物”。第三,拍賣。即回贖猶豫期屆滿后,當戶既不贖當又不續當的,典當行可將當物依拍賣法的規定委托拍賣行予以拍賣,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其債權。日本采取了這種方式。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動產質權實現方式包括“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并規定“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23]這一規則是否適用于營業質權的實現?有學者認為,考慮到借款人通過當鋪融通資金,一般期限不長,借款數額和質物的價值也都不大,若嚴格要求按質權實現方法實現營業質權,不經濟、不方便,且與當鋪營業從來的習慣相悖。當鋪業務的特點在于期限短、金額不大,若要求當鋪營業人行使營業質權進行清算,勢必增加交易成本,妨礙業務的開展。[24]本文作者對此表示贊同。如果典當立法中僅僅涉及營業質權的實現方式,而將其他典當交易排除于外,典當行在絕當時也無須清算,規定典當行直接取得所有權是可取的。如果典當立法中將各種典當交易作一體規定,則宜規定就一定價值以上的當物,絕當時典當行適用《物權法》關于擔保物權實現方式的規定實現其擔保物權;就一定價值以下的當物,絕當時典當行可直接取得所有權。
六、結語
典當立法關系到典當行的健康發展,關系到中小企業及社會一般群眾的短期融資需求是否得到滿足。因此,典當立法應以促進典當行的發展,并對典當業中已出現的問題加以合理規制為前提和目標。當然,典當行中問題還很多,如典當行收取綜合費用是否合理、典當行是否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等等,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注釋:
[1]典當一詞在我國本土法上由來已久,早期無論以動產還是不動產作擔保,均稱之為“典”。以動產為擔保的,有“典”、“當”、“質”、“押”四種稱謂,其取息、時期各有不同。“典”取息最低、時期最長,通常月息二分以下,時期24月以上;“當”次之,月息稍重,時期稍短;“質”再次之,月息約在四分或五分,時期恒為3個月一次;“押”取息最重,月息七分、八分或十分以上,且多九扣付本(指利息先扣),時期亦無限制,1月、2月,甚至1周、2周,迄無定例。一般用語常“典當”并用、“質押”并稱。參見李肇偉.民法物權[M].臺北:作者自版,1962,452.在我國臺灣地區,由于規定了具有用益物權性質的典權,因此,為避免混淆,在法規名稱上,多將動產之上的“典當”改為“當”,而將“典當業”改為“當鋪業”。[]參見鄭玉波.民法物權[M].臺北:三民書局,2003,356;楊與齡.民法物權[M].臺北: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1,213.我國大陸并未承認典權,因此,典當、典當行的意義相對明確。
[2]《物權法》中關于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的規定在典當業務中并無適用空間。
[3]嚴格意義上講,財產權利既可以作為質權的標的,也可以作為抵押權的標的,如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僅稱財產權利質押并不全面。
[4]《物權法》第19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5]《物權法》第211條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6]《物權法》實施之后,司法實踐中,已有相當多的個案采納了這一觀點。
[7]王澤鑒.民法物權(第1冊)[][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4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41-42.
[8]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675.
[9]鄭玉波.民法物權[M].臺北:三民書局,2003,18.
[10]典當交易中,典當行在移轉占有的動產當物之上所享有的權利在比較法上多稱為“營業質權”,國內著述中也有稱之為典當權的。本文為制度比較的方便,統一稱之為營業質權。
[11]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原來無營業質之規定,“民法物權編施行法”中明確將“當鋪或其他以受質為營業者”排除于民法適用范圍之外,但基于現實生活中一般民眾籌措小額金錢之需要,為了避免“民法”上對這一存在于實踐的擔保方式的權利義務關系未作規定而導致的法律適用上的疑義,在“民法物權編”修正時,增列了第899條之二,以期周延明確。
[12]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臺北:作者自版,2007,273.
[13]本文以下僅就作為“營業質”的典當交易規則的設計展開討論。對于房地產抵押典當、動產抵押典當、財產權利抵押典當,因本文作者主張適用《物權法》的規定而不在本文以下內容中討論。
[14]如《日本公質物權法》第14條規定,賣得價金不足清償額時,不得追征之;《瑞士民法》第910條規定,典當所對出質人無請求權;我國臺灣地區原“典押當業管理規則”第17條也規定,質物價值不足債權額的,典當行不得請求當戶補給。[]
[15]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M].臺北:作者自版,2007,272.
[16]Simon[]Gleeson,Personal[]Property[]Law,第258頁。
[17]物上保證人為他人債務向典當行提供自己之物充作當物,亦無不可。但此時,應由借款人與動產所有權人共同至典當行辦理有關手續。
[18]《物權法》第219條第2款。
[19]我國臺灣地區“當鋪業法”第21條規定:“當鋪業之滿當期限,不得少于3個月,少于3個月者,概以3個月計之;滿期后5日內仍得取贖或付清利息順延質當;屆期不取贖或順延質當者,質當物所有權移轉于當鋪業。”
[20]《典當管理辦法》第39條規定:“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后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6個月。續當期自典當期限或者前一次續當期限屆滿日起算。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21]《擔保法》第71條第2款。
[22]參見高圣平.物權法擔保物權編[][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29.
為規范典當經營行為,加強監管力度,嚴格市場準入與退出制度,促進典當業健康發展,根據《典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年第8號)、《典當行年審辦法》(國經貿綜合[*]1009號)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典當業監督核查和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商辦建函[*]34號)的要求,現就*年度典當企業年審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審范圍
凡經國家商務部審批、備案的典當企業均須參加*年度審核(*年3月30日后批準設立的典當企業除外)。
二、年審內容
1、注冊資本及其出資人的變更情況;2、公司財務狀況;3、組織機構及內部管理情況;4、公司其他變更情況;5、典當業務規范經營情況;6、全國統一當票的使用保管情況;7、遵守《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同時各企業要做好年度“典當余額”、“典當總額”、“業務筆數”等分項的累計填報工作。
三、應報送的材料
1、典當企業年審報告書;2、由省商務廳推薦的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出具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財務會計報表主要項目注釋,每頁需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3、通過年審且在有效期內的典當企業的《典當經營許可證》副本及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4、典當企業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關的章程修改決議;5、典當企業法人股東的公司《章程》和通過年審且在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四、核點
除整體分析、現場檢查企業上報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外,還將重點核對典當企業注冊資本、歷次變更事項、經營情況、財務狀況和遵紀守法等內容。對存在問題較少、積極改正的企業,可要求其現場改正;對存在問題較重的企業,視情進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一律停止開展除贖當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違反者按無證經營查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能通過年審,省商務廳將收回其《典當經營許可證》:
(一)典當企業違規設立(虛假出資、騙取審批)的;
(二)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包括吸收存款或變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資、發放信用貸款、故意收當贓物、強迫當戶贖當且情節嚴重等)的;
(三)領取《典當經營許可證》滿6個月仍未開業,或者開業后自行歇業連續達6個月以上的;
(四)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拒不參加年審的;
(六)國家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組織實施
*年度典當企業年審工作由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實施,市、縣商務局完成初審。各典當企業先向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年審材料,市、縣商務局對年審材料初審后簽署意見報省商務廳復審。年審合格的由省商務廳在其《典當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副本上加蓋年審合格印章;因故被取消典當經營資格的將及時收回《許可證》并辦理注銷備案登記手續。年審結束后我廳將向社會公布典當企業年審情況。
六、時間安排
除海口市外的各市、縣商務局在*年1月31日前,海口市在*年3月10日前完成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年審情況匯總表和年審報告書等材料,分別以書面形式(一式二份)報省商務廳市場運行管理處,全省年審工作在*年3月31日前結束。
七、幾點要求
(一)各企業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認真準備,準確、真實提供應提交的年審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到所在市縣的商務主管部門;
(二)各市、縣商務局要按本通知的要求,認真把關,嚴格審核,按時、完整上報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