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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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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我國今年將出臺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商務部有關人士9日表示,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有望在年內出臺,以保障肉類食品安全。

商務部市場運行調節司副巡視員徐息和介紹,1998年實施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是在當時生豬屠宰行業處于完全混亂的狀況下頒布的,當時的經營條件、衛生條件、政策環境和今天有很大區別。為適合目前的發展狀況,國務院要求商務部門盡快修訂《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徐息和說,國務院1998年頒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來,我國十萬家以上的屠宰企業減少到約3萬家,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實現了機械化,屠宰環境標準也得到提高。

我國肉品安全比過去雖有很大進展,但還存在很多問題。最近相繼出現肉類食品安全事故,如20xx年下半年波及300多人的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以及20xx年新年伊始的河北新樂黑心肉事件。

徐息和說,從20xx年開始商務部組織業界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進行討論和修改。到20xx年9月,修改稿初步成型,現在正由國務院向各方面征求意見。預計新修訂的條例將于今年通過。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三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征求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章 生豬定點屠宰

第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置規劃(以下簡稱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并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出借、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載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四)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設備、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污染防治設施;

(六)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九條 生豬屠宰的檢疫及其監督,依照動物防疫法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生豬屠宰的衛生檢驗及其監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十一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

第十二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并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場)。

第十四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由國家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

第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未能及時銷售或者及時出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冷凍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儲存。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第十八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的生豬產品,應當是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第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

(四)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商務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有違法所得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的;

(二)未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

(四)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并如實記錄處理情況的。

第二十六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出廠(場)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注水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其他單位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除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外,還應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兩次以上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九條 從事生豬產品銷售、肉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飲服務經營者、集體伙食單位,銷售、使用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衛生、質檢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尚未銷售、使用的相關生豬產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照)機關吊銷有關證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定點屠宰的其他動物的屠宰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生豬產品,是指生豬屠宰后未經加工的胴體、肉、脂、臟器、血液、骨、頭、蹄、皮。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發給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嚴格執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按照《生豬屠宰操作規程》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的規定進行生產和檢疫檢驗,按照病害動物的病害動物產品的生物安全處理規程《關于對屠宰環節病害豬無害化處理實行財政補貼的通知》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病害豬等有害生豬產品100%進行焚燒,強制深埋處理。鎮屠宰場已經南通市驗收合格并具備《條例》規定的條件,全面實行生豬定點屠宰,既是法律賦予政府的責任,也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的重要舉措,完全符合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嚴格執行《條例》規定,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樹立打擊私屠濫宰和病死病害豬非法交易專項整治的信心和決心,使定點屠宰管理工作正常運轉。

二、堅持標準、規范管理

1、按規定收費

凡是進入屠宰場進行屠宰的生豬嚴格執行省、市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進行一次性收費,自宰每頭18元,代宰每頭22元,一律使用市生豬管理辦公室發放的票據。

2、嚴格查處、規范行為

生豬執法隊嚴格執法,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嚴肅查處市場銷售私屠濫宰肉(無花假花)灌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的豬肉,受市商務局授權委托嚴格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對本鎮范圍內生豬屠宰依法監管和處罰。在檢查中發現私屠濫宰等違反《條例》的行為將按此條例嚴肅處理。

三、加強領導、強化責任

1、建立組織

建立鎮生豬管理領導組

下設生豬管理辦公室和生豬屠宰管理執法隊

2、明確職責

(1)屠宰場職責:必須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制,及時進行消毒,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及相關記錄,確保入場的合格豬百分百的屠宰。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國家先后制訂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防疫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其中《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生豬實行“定點屠宰、集中檢疫、統一納稅、分散經營”的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精神,全面真實地反映我縣生豬屠宰市場管理工作的現狀,給各級政府重視和加強生豬屠宰市場的監管提供正確的決策依據,促進我縣生豬屠宰市場健康發展,我局充分發揮對食品綜合監管的作用,當好政府的“抓手”,在經貿局、工商局、衛生局等單位配合下,從8月3日至25日對全縣的生豬屠宰情況進行系統的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生豬定點屠宰工作基本情況

我縣現有生豬定點屠宰場(廠)32個,分布在全縣18個鎮,其中龍頭企業贛榆縣昌泰食品有限公司有28個(分布于全縣各鎮、地區;主要擔負全縣的豬肉市場供應),另有贛榆縣潤鑫食品有限公司(青口鎮)、金韓食品加工廠(金山鎮)、泰和食品有限公司(沙河鎮)及贛馬肉類加工廠(贛馬鎮張元村)等4個。2004年全縣定點屠宰場(廠)屠宰生豬25萬余頭,今年至今屠宰生豬近20萬頭,全年預計屠宰生豬26萬頭,這些定點屠宰場基本是能夠按照國家有關生豬防疫屠宰加工、檢疫(驗)等有關法規要求進行生豬的屠宰加工、檢疫(驗),檢出的病豬及產品都能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從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肉品安全和放心消費。同時,縣生豬管理辦公室及相關部門和鎮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生豬屠宰的法規、法令和食品放心工程實施要求以及縣政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采取積極、果斷的措施,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專項整治和經常性的監管、執法檢查工作,使得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工作健康有序地展開,私屠濫宰及病死豬上市現象得到遏制,保證了上市豬肉的安全、放心,生豬市場流通秩序得到了全面的規范。

自從我縣實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以來,許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主要表現在:一是肉品質量顯著提高。定點屠宰生豬全部經過檢疫合格,既保證了鮮肉的市場供應,又有效地遏制了注水肉、病害肉的上市現象,保證人民群眾基本吃上了放心肉。二是大幅度增加地方財稅收入。有效遏制了生豬私屠濫宰大量偷稅逃稅現象。三是增加就要崗位,促進下崗職工就業再就業工作,保證了一方的平安和社會的穩定。四是減少因私屠濫宰造成周邊的噪音和廢水污染,凈化城市環境。五是推動了我縣畜牧業、畜產品加工業和城市肉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但由于該項目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不足,主要是:(1)發展不平衡。鎮與鎮之間、地區與地區之間有差距,表現在有些地區認識上不足、管理力度上松懈,特別是撤鄉后的個別地區,管理工作滯后,走“回頭路”,私屠濫宰現象還存在,給肉品安全、放心帶來很大隱患;(2)個別屠宰場管理不嚴格,劣質肉品出場上市及支持個別經營戶夾私違規現象還時有發生;(3)部門之間不協調,場外補檢仍未杜絕。部門配合不力,執法監管不到位、執法不嚴、打擊力度不夠。肉品流通市場監管涉及到各相關部門相應的法律、法規,部門之間職能交叉履行職責易出現工作人員互相推諉,推卸職責,執法監管不到位。(4)硬件投資不足,定點屠宰設施條件差,無害化處理設施和肉品品質檢驗設備不健全。由于資金不足,無力進行場內設備更新、技術改造,仍有個別定點屠宰場仍然是“一把刀、一口鍋”進行傳統的手工操作。(5)屠宰場管理體制老化,迫切需要盡快進行改革改制。

(二)生豬檢疫工作基本情況

縣獸醫衛生監督所在全縣十八個鎮派駐動物檢疫員78名,擔負著全縣的動物產地檢疫、宰前檢疫和宰后檢疫工作。目前我縣動物產地防疫推行報檢制度,檢疫員在接到報檢電話后兩小時內趕赴現場開展檢疫工作,對檢疫合格的動物依法出具《動物產地檢疫合格證明》,檢疫員按時到達當地的定點屠宰場及肉聯廠施行宰前檢疫和宰后檢驗工作,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檢查、補檢等監督管理工作。例如縣獸醫衛生監督所專門安排4名監督工作人員入駐縣城新東方貿易市場,每天早晨三點起床,對進入市場交易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查證驗物。對查獲的未經檢疫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依法補檢,對補檢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僅今年上半年就查獲未經檢疫豬肉792頭,銷毀病死豬58頭。

但由于一些主客觀因素,我縣生豬檢疫工作還存在著許多問題:(1)檢疫員嚴重缺乏,現有派出檢疫員78名,其中有部分是2002年體改落聘人員,有的年齡偏大,有的甚至還是離退休人員;(2)檢疫人員素質不一,工作不夠規范;(3)檢疫員在全縣分布不均,有的鎮只有一名檢疫員,檢疫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的鎮一個檢疫員也沒有,無人干檢疫工作。(4)硬件投資不足。肉品品質檢驗設備不健全,肉品品質檢驗主要是憑經驗和感觀認識進行判斷。因此,在對生豬檢疫工作上是面臨“四無”狀況,即無人員隊伍、無專項經費、無交通工具、無執法手段,由此造成我縣銷售病死豬和“小刀手”的情況仍然存在的,給全縣人民尤其是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等公共用餐場所用肉安全帶來了隱患,同時一些用肉單位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從不具備資質的攤點購進未經檢疫肉制品同樣造成安全隱患。

(三)工作建議

1、加強組織領導。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銷售管理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因此,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好實施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縣政府要指導、檢查、督促各鎮及各部門做好生豬屠宰和肉品銷售管理工作,幫助各鎮解決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重點難點問題;各鎮政府負責本區域內生豬屠宰工作的統一步署,組織協調、監管、牽頭有關部門對本轄區內的違規私宰濫宰現象進行打擊查處,確保生豬定點屠宰和肉品銷售工作在轄區范圍內順利實施。

2、強化部門職責。國務院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中明確了國家相關部門在生豬屠宰工作方面的職能職責,要求商業行政主管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農業、衛生、質監、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做好生豬屠宰的管理工作。縣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屠宰場的定點布局和監督管理。要做好生豬屠宰工作,就要加強監管責任網建設,進一步明確和落實相關部門的責任,并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加強配合、密切協作、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共同承擔起維護生豬屠宰工作的責任

3、嚴格規章制度。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動物防疫法》、《江蘇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從生豬收購及檢疫、屠宰加工、肉品檢驗等方面搞好管理工作,嚴防病死豬肉、注水肉、劣質肉出場上市。屠宰場必須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屠宰環境,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屠宰、檢疫、檢驗,為消費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肉類產品。健全屠宰管理報告制度,對執行管理政策不嚴及嚴重違規者,依法追究違規場(廠)及責任人責任,堅決停止其屠宰經營活動并進行整頓,整頓后仍未達標或敷衍乃至拒不執行的,撤消其定點屠宰場資格,以此來凈化肉類市場。

4、突出重點環節。一是抓源頭管理。按照國家、省有關生豬屠宰的法規、法令,從屠宰管理工作的源頭——生豬定點屠宰場抓起,切實地要求定點屠宰場抓好生豬管理工作中的軟、硬件建設,樹立良好形象,規范管理,確保定點屠宰工作上水平。二是抓食堂飯店。全縣所有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等公共用餐場所要從保障在校師生和廣大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不購買有問題豬肉,只要把好“供”和“購”兩個方面,一定能夠降低全縣所有學校食堂和賓館飯店的用肉安全隱患。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為貫徹落實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下發的《年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方案》,進一步做好年全區生豬肉品質量安全工作,預防和控制生豬肉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切實保障肉品消費安全,結合我區生豬肉品質量安全工作實際,就我區年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整頓目標

加大治理整頓工作力度,通過安全整頓工作,使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等不法行為得到有效遏止,上市肉品質量進一步改善,切實做到源頭控管,確保全年生豬肉品質量安全,保證全區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二、整頓任務

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行為,加強對生豬肉品市場和生豬屠宰企業監督管理,督促完善肉品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嚴防病死、注水,未經檢疫、檢驗的不合格生豬肉品進入流通和餐飲消費環節。

三、整頓重點

(一)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生產銷售注水生豬肉品等違法行為。根據私屠濫宰發生的規律和生產銷售注水生豬肉品案件多發區,加強對高發時段和地域的巡查,盯緊城鄉結合部和偏遠集市等區域,嚴厲查處私屠濫宰、生產銷售注水生豬肉品、冒用或者使用偽造定點屠宰證書等行為,徹底搗毀查獲的私屠濫宰窩點,沒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

(二)規范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的供貨途徑。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的生豬肉品必須是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肉品,對不按規定使用生豬肉品的,要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嚴肅處理。

四、工作要求及措施

(一)工作分工。

為全面做好全區年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成立了年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安排全區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工商所主要負責市場銷售環節中出現白條肉、注水肉、假章肉等違法肉品的查處工作,嚴格加強對肉品經營戶的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生豬肉品市場集中整治活動。食品藥品監管站主要負責對賓館、飯店、集體伙食單位使用生豬肉品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賓館、飯店、集體伙食單位進貨渠道,建立肉品使用臺帳;對違規而又責令不改的賓館、飯店、集體伙食單位,要依照有關法規嚴肅處理;配合有關部門共同搞好生豬肉品市場集中整治活動。派出所主要負責對生豬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場集中整治的保駕護航工作。對以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礙生豬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場集中整治的行為,要反應迅速、積極配合,并依法從快、從嚴處理。農業辦、經濟發展局、執法中隊等有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所、食品藥品監管站、派出所開展好全區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

在集中整治期間,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部門職責,認真負責,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既要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又要密切配合,同心協力,確保集中整治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二)加強信息報告和新聞宣傳工作,強化輿論監督。

加強溝通協調,及時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重要信息,并向相關部門通報;大力宣傳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積極配合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將宣傳與整頓有機結合,營造生豬肉品質量安全整頓工作的良好氛圍。

(三)整治時間和步驟

1、動員部署階段(8月中旬至8月下旬)。

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在本系統內對專項整治工作進行部署,細化工作目標和工作要求,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安排,做好專項整治前期動員、部署、準備工作。

2、集中整治階段(9月上旬至11月底)。

各部門分別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求本系統職能部門嚴格按照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工作進度對生產經營和流通消費領域進行全面檢查;主要領導要深入一線,現場指導、現場督辦,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3、總結驗收階段(12月上旬至12月底)。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我局在縣委、縣政府正確領導下,根據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的工作安排,依《食品安全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省酒類管理條例》為執法依據,加大執法力度,確保了全縣人民群眾“用肉”、“飲酒”安全。現將上半年工作總結如下:

一、強化領導、落實責任

今年以來,我局x局長、x局長多次帶隊對屠宰企業、超市、重點經營戶進行檢查指導,特別是3月30日下午,繼全縣食品安全責任監督動員大會之后,我局高度重視,根據動員會議和x食安協委【**】2號文件要求,及時召開會議,傳達會議精神,局長xx同志就食品安全責任監管工作做了動員講話。酒管、定點兩辦按照會議精神盡快進行部署安排,把會議精神認真落到實處,扎實推進食品安全責任監督工作。為認真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監督會議精神,局成立領導小組并落實責任監管體系,

1、酒類流通安全責任監管

酒管辦具體實施全縣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工作。

責任人:

全縣x個鄉鎮共有酒類流通批發企業x戶,酒類流通零售備案登記經營戶x戶。

x戶酒類批發企業責任人:

x戶零售經營戶劃分為:

2、定點屠宰安全責任監管

定點屠宰監督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全縣生豬定點屠宰監管工作。責任人:xx

(1)四個定點屠宰場站監管責任人

(2)定點屠宰行政執法隊分片監管責任人

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知識及具體責任要求,促使相關企業和個人準確把握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牢固樹立第一責任人意識。要從生豬定點屠宰、酒類流通管理入手,在日常工作中,通過巡查、投訴舉報發現食品安全隱患,及時通報相關監管部門,并督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公布了舉報電話

二、認真履行畜禽屠宰和酒類流通監管職責

加強市場監管,嚴把食品質量,保證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法》賦予相關部門的職責,為此,我們嚴格按照監管職責劃分,認真履行商務部門承擔的畜禽屠宰和酒類流通批發零售監管職責。

1、加強定點屠宰監管工作。

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場的日常監管,各場站生豬進場驗、宰前檢疫、屠宰流程、檢疫檢驗、無害化處理、質量追溯、產品召回、證章使用、車間管理、工具用具消毒、臺帳管理等十一項全部制匾上墻。四個站全部配備焚燒爐,檢出的病害豬肉全部就地無害化處理,各站外墻及辦公室、車間全部噴刷涂料,各站全部新設檢疫工作室配合檢疫所需的辦公設施。要嚴格依照有關規程,規范屠宰行為;出場肉品要求“三章兩證”齊全;做好病害豬(肉)無害化處理,加強對屠宰后廢棄物的管理;加大稽查力度,嚴厲打擊私屠濫宰行為,確保肉品質量安全。

為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責任,我局與四個定點屠宰場站分別簽訂了安全責任書,要求各用肉單位建立健全用肉登記制度,各屠宰場站與我局簽訂了承諾書。行政執法隊負責排查城區及鄉鎮轄區內的畜禽私屠濫宰行為。依法取締和打擊畜禽私屠濫宰活動,保證上市肉品“三章兩證”齊全,100%來源于畜禽定點屠宰企業。

2、抓好酒類流通監管工作

嚴格按照《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省酒類管理條例》規定,進一步落實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制度和酒品溯源制度。在日常監管中,加強對零售戶的備案登記管理,嚴格檢查各酒類批發企業的《酒類流通隨附單》申領、使用制度及零售戶的索票制度,嚴防假冒偽劣酒品進入我縣酒類流通市場,確保酒類消費安全。今年前半年完成對xx綜合門市部等12戶的批發資質到期換證x戶因停歇業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取消其批發資質,新辦酒類批發企業x戶,并與x家酒類批發企業簽訂了安全責任書。通過落實責任對我縣酒類市場形成了良好的管理格局,對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元月份在xx廢品收購站對上年度查扣的假冒酒品予以銷毀,此次銷毀假冒酒品x余件,價值x萬余元。縣政府xx副縣長親臨現場,我局x局長、x局長、x大隊長、執法大隊全體人員會同工商、質檢部門相關人員參加了此次銷毀行動。通過此次銷毀對制、售假冒分子形成了有力的震懾,我們將再接再厲,繼續加大執法力度,為老百姓的飲酒安全保駕護航。按照市,縣商務部門要求,周密部署,嚴格執法,責任到人,對轄區內的散酒經營戶進行了檢查,要求各戶嚴格按照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散裝白酒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規范經營,及時索取《隨附單》做好進、銷貨臺帳。

三、嚴格執法,保障食品安全

1、定點屠宰方面

半年以來共出動執法人員x人次,執法車輛x車次。檢查了x個鄉鎮和x個重點村、x個村及城鄉結合部的售肉門店、小攤點、x家超市、x家用肉單位(學校食堂、餐飲業)、

x家冷庫、x個集貿市場和x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

在檢查的過程中查扣私宰肉xx公斤。3月7日經舉報,在xx超市查扣不合格肉品xx公斤,全部做了無害化處理。有效地保障了城市定點屠宰進點率達到100%、鄉鎮達到98%以上。確保了上市肉品100%來自于定點屠宰企業。

加強對四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管。進場生豬是否有產地檢疫證明,生豬宰前、宰后是否檢疫檢驗,檢疫檢驗記錄是否同步進行,生豬來源及生豬流向的登記是否及時,檢疫檢驗是否到位,病害豬(肉)是否全部做了無害化處理等方面進行檢查,并積極與畜牧局協調聯系,嚴查生豬耳標佩戴情況,抓好源頭治理,到目前耳標佩戴率達到98%以上,確保出廠肉品100%合格。

2、酒類流通方面

半年以來,出動執法人員x人次,執法車輛x輛次,檢查門店x余家,暫扣無《酒類流通隨附單》白酒xx余瓶,啤酒xx余瓶。配合x酒廠、xx白廠打假辦查扣仿冒高粱白酒x余瓶,汾酒x余瓶。嚴格隨附單的使用管理,確保使用率100%。加強對新開零售戶的備案登記管理,采取上門辦證服務,新增酒類零售經營戶x戶,目前全縣共有酒類零售備案經營戶x戶。嚴格審查、上報酒類流通批發企業,今年新辦酒類批發企業1戶,目前全縣共有酒類批發企業x戶。

四、加大宣傳力度,認真貫徹有關法規條例

在6月10日“安全宣傳月”

活動啟動儀式中,

我局精心組織,x局長帶領全體執法人員在中心廣場設立咨詢臺,為廣大人民群眾宣解《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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