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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辦法
為及時公正地處理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簡稱房屋拆遷爭議),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一、本市市區范圍內(蕭山區、余杭區除外)已領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或其他設施拆遷爭議的裁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爭議,是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對房屋或其他設施的拆遷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積、安置地點、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宜,經協商達不成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二、杭州市國土資源局是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的裁決機關;杭州市征地拆遷辦公室受市國土資源局委托,負責杭州市區范圍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的具體工作。
三、裁決房屋拆遷爭議,必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確保爭議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平等,保障爭議當事人平等行使權利。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房屋拆遷爭議,可按本辦法申請行政裁決,也可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事宜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因被拆遷人拒絕搬遷而發生爭議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在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經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向裁決機關遞交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正本1份,并按照被申請人的數量遞交申請書副本。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三)拆遷依據;(四)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五)爭議內容;(六)拆遷爭議的協商過程和協商結果;(七)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基本情況;(二)被拆遷房屋及人口情況;(三)爭議內容;(四)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六、申請人應當就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和有關材料。提供的證據和有關資料是復印件、影印件的,需向裁決機關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申請人為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房屋拆遷許可證;(二)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經批準的拆遷方案;(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六)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申請人為被拆遷人的,應當提供以下證據、資料:(一)被拆遷房屋合法有效的權屬權源文件;(二)戶籍資料;(三)被拆遷房屋評估報告;(四)合法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五)裁決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證據、資料。
授權委托書必須寫明委托的事項和權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據、資料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七、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書和有關證據、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爭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屬《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受理范圍的;(二)爭議事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經作出判決、裁定的;(三)同一事實和理由已經裁決再次申請的;(四)超過經批準的拆遷范圍或者拆遷期限拆遷的;(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的證據、資料明顯不全或不符,且申請人拒絕補正的;(六)已經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七)拆除自有房屋,與使用人之間的爭議;(八)依據有關規定決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爭議。
裁決機關受理一方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爭議申請后,發現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且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裁決機關應當終止裁決。
八、裁決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及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房屋拆遷爭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狀和有關證據、資料。被申請人不答辯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九、裁決機關在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之前,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本規定作出裁決。
十、調解以調解會議的形式進行。裁決機關應當在調解會議召開前2個工作日向當事人發出調解會議通知。裁決機關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參加調解會。
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視作撤回房屋拆遷爭議裁決申請;被申請人不參加調解的,終止調解,裁決繼續進行。
十一、調解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一)主持人宣讀會場紀律和調解工作要求;(二)聽取申請人陳述意見;(三)聽取被申請人陳述意見;(四)聽取有關單位意見;(五)質證證據,核實資料;(六)主持人依據拆遷法規和有關規定,提出調解意見;(七)詢問爭議當事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調解意見,由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爭議事項,或者終止調解。
十二、當事人在主持人的調解下,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應在5日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申請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3日內,向裁決機關遞交終止裁決申請,裁決機關終止裁決。
當事人經調解達不成一致意見,或者終止調解的,裁決機關向有關當事人發出《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
當事人不能在《催促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通知書》規定的限期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裁決機關依法作出房屋拆遷爭議裁決。
十三、裁決機關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調查,需要時應出具證明。有關單位或個人出具偽證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裁決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現場勘查的,應當通知爭議當事人到場,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現場勘查應當制作勘查記錄,并由參加勘查的人員簽字或蓋章。
十四、對房屋用途、面積和常住戶口人數的異議,裁決機關可以依據有權機關提供的有效文件確認。
當事人對評估金額有異議,應當先由原評估機構進行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由裁決機關委托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技術委員會進行鑒定或者重新評估。
對房屋結構及其他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法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裁決機關委托有鑒定資質的部門鑒定。
重新評估和鑒定的結果經裁決機關審查認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當事人要求復核、鑒定或者重新評估,必須書面申請,相關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承擔。
十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在裁決過程中因發現新的事實需要查證或者需要爭議當事人補充證據,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案件審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裁決機關應當將中止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十六、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決定的,必須制作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單位名稱)、住(地)址等基本情況;(二)拆遷審批基本情況;(三)爭議的內容、爭議各方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四)調解的過程和結果;(五)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和證據;(六)裁決的依據;(七)裁決的具體內容;(八)訴權;(九)裁決機關;(十)裁決時間。
因被拆遷人拒絕評估造成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面積和價值的,可裁決搬遷的具體期限,并就補償安置事項作出原則性裁決。
十七、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等有關文書應加蓋裁決機關公章或者裁決機關拆遷爭議裁決專用章。
十八、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由裁決機關采取以下方式送達:(一)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三)委托送達;(四)郵寄送達;(五)公告送達。
送達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書須有送達回證或者其他有效憑證。
十九、爭議當事人對房屋拆遷爭議裁決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已給予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提供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由裁決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且在訴訟期限內未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決機關可以在訴訟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十、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強制執行或者申請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拆遷人必須依照《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向被拆遷人提供過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并由裁決機關對拆遷補償安置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手續。
實施強制拆遷前,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二十一、裁決機關承辦人員在履行公務活動時,應當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行政復議在性質上具有兩個特點:它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它是一種事后救濟措施。
2、申請行政復議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哪些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4、申請人可否對抽象行政行為提出審查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以上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5、應當向何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當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但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須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如果申請人不清楚應當向哪個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接受申請的區人民政府不得推諉,并應當按復議法的規定及時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處理。
6、行政復議收費嗎?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7、行政復議法對公民有什么用處?
行政復議法最突出的作用就是保護公民不受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害。行政機關實施管理時,有國家強制力作后盾。對于被管理的公民或其他單位來講,行政機關是強者,公民或其他單位是弱者。為了解決這種強弱不平衡造成的不公正問題,國家制定了一批保護公民權益的法律,行政復議法就是其中之一。
8、公民是否可以對“紅頭文件”提出審查申請?
前面說了,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也就是說對行政機關針對具體的人或者單位作出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發出的“紅頭文件”違法,是不是也可以提請審查呢?這個問題比較復雜。通常說的“紅頭文件”指的是,行政機關為了實施管理,根據法律、法規針對所有管理對象或者某類管理對象(不是針對具體對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行政復議法稱這種文件叫“規定”。公民在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處理”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同時,如果認為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處理”行為所依據的“紅頭文件”違法,可以一并向接受復議的行政機關提請審查。這些“紅頭文件”主要包括:
除國務院以外的所有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章以外的所有“紅頭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紅頭文件”和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紅頭文件”。
記住:不能單獨對“紅頭文件”提請審查。
9、如何書寫行政復議申請書?
寫行政復議申請書很簡單,只要把如下幾個內容說清楚就可以了: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被申請人的名稱、復議請求(比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的處理決定;請求依法賠償等)、復議的事實和理由(能夠證明行政機關違法行為及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等)、提出復議申請的日期。舉個例子:
行政復議申請書(標題)
申請人:×××(你的姓名),男,42歲,個體工商戶(你的職業)家住××號(你 的通信地址)郵編××××××,電話××××××××(便于及時與你聯系)。
被申請人:×××局(你認為損害你的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 )
復議請求:請求撤銷×××局××字××號《關于××行政處罰決定書》。
復議的事實和理由:(這一段是整個復議申請書的主體,也是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將能夠說明行政機關的行為違法,不公正以及給你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材料,都實事求是地擺出來)
此致
××政府或××局(受理你的復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名稱)
申請人×××
(如果是公民請親筆簽名或蓋上私章,如果是單位別忘了蓋上公章)
×年×月×日(寫此申請書的日期)
10、如果是不會寫字的文盲,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找到當地縣級政府法制辦公室,口頭說明你的情況,他們會告訴你,應該由哪個機關接受你的申請。然后找到接受申請的機關,他們給你記錄下來,并念給你聽后,你按個手印就可以了。
不過,如果你能寫,或者可以找到朋友幫你寫的話,建議你最好還是寫好書面申請交到接受機關。這樣,你申請的意愿可能會表達得更加準確。
11、可否請人幫忙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但需要得到你的有效授權,寫個授權書:“關于我不服××一案申請行政復議,授權×××”,就可以了。
12、行政復議申請書向哪個行政機關遞交?
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如果處理你的行政機關(你認為對你不公正的那個行政機關)是鄉(鎮)政府,你就向他的上一級政府縣政府遞交;如果處理你的是縣政府某個局,你可以選擇:直接向縣政府遞交,也可以選擇向他的上一級部門遞交。比如你認為縣國土資源局不公正地處理了你,你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你既可以向縣政府交復議申請書,也可以向南寧市國土資源局交復議申請書。不過,對你實施處理的部門如果是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體制的行政機關,你就只能向他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了,因為當地政府對這些行政機關沒有管轄權。
如果你實在搞不明白,最簡單的辦法是向你所在地的縣級政府遞交申請書,他們有義務替你轉交。但裁決的時間可能就要長一點了。
13、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有哪些?
法律規定先經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訟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一類是涉及自然資源的行政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4、復議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a.提請復議b.查閱材料
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可查閱被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有關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c.撤回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d.復議期間請求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如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做出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的決定。
e.申請復議附帶請求賠償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同時作出賠償決定;
(2)義務
a.申請復議期限規定
申請人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議申請,期限是自知道之日起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b.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第二條水利部及其所屬的長江、黃河、海河、淮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的行政復議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行政復議工作的機構是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水利部政策法規司、流域機構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復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有關的行政復議事項,履行行政復議受理、調查取證、審查、提出處理建議和行政應訴等職責。各司局和有關單位、流域機構各有關業務主管單位(處、室)(以下統稱主管單位)協同辦理與本單位主管業務有關的行政復議的受理、舉證、審查等工作。
第四條行政復議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水法規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向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二)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取水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資格證、采砂許可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關于確認水流的使用權和決定不服的;
(四)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侵犯合法的經營自的;
(五)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違法集資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頒發取水許可證、采砂許可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質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證、施工企業資質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查同意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利部、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沒有依法辦理的;
(七)認為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二)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水利部申請行政復議。
(三)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流域機構申請行政復議。
第七條對水利部、流域機構、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水利部的規定認為不合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流域機構應在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通過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將申請人對水利部的規定的審查申請移送水利部,水利部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
水利部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中,申請人提出前款要求的,水利部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
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并應及時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及第三人。
前款所稱規定,不含水利部頒布的規章。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應當當場填寫行政復議口頭申請書,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申請理由、時間等。
第九條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復議工作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復議工作機構負責辦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事項,涉及有關主管單位業務的,有關主管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條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復議工作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對水利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制定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規定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政策法規司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復印件發送有關司局,有關司局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口頭申請書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提交制定規定的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并提出書面復議意見。
對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政策法規司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涉及有關司局主管業務的,應會同有關司局共同進行審查。
對流域機構所屬管理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流域機構的復議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水利部政策法規司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報請主管副部長和部長審核同意,主管副部長或部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部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政策法規司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部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流域機構的復議工作機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后,應當提出書面意見,并報請主管副主任(局長)和主任(局長)審核同意,主管副主任(局長)或主任(局長)認為必要,可將行政復議審查意見提交主任(局長)辦公會議審議,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三十一條的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工作機構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流域機構印章后送達申請人。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水利部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流域機構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三條水利部或者流域機構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水利部、流域機構應當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經費,以確保行政復議工作按期、高效完成。
第十四條復議申請登記表、復議申請書、受理復議通知書、不予受理決定書、復議答辯書、復議文書送達回證、準予撤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等行政復議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訂。
第十五條本規定未盡事項,依照《行政復議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流域機構可以依據本規定對其行政復議工作作出具體規定,并報部備案。
在行政復議中,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參加行政復議的行為都應該在一定的時間期限內完成,這種時間期限即為行政復議期間。
二、期間的種類
行政復議期間,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種類。以期間是由法律直接規定,還是由行政復議機關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
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是基于某種法定事實的發生而開始。
(一)本法第九條規定的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到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二)第十七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審查、受理復議申請的期間。行政復議機關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除不符合本法規定的和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外,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期限是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
(三)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 “7日”的轉送期間。
1、縣級人民政府轉送復議申請的期間。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申請人不知道向哪個行政復議機關申請時,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政府提出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政府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負責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
2、復議機關對自己無權處理的法律依據的轉送審查期間。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國務院部門以下規定的審查申請,或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而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復議機關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3、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的期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4、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復的期間。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如果被申請人不按規定提出書面答復,及相應證據材料,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有權撤銷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并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5、行政復議決定作出的期間。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即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的案件,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6、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審查期間。1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國務院部門以下規定的審查申請,或行政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合法,這時需要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而由復議機關或有權處理的機關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審查;2 復議機關有權處理的,復議機關應在30日內依法處理;3 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復議機關應在7日內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依法處理,對國務院部門以下規定的審查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60日內處理由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對其他法律依據的審查則無期限限制。
7、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的期間。1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等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可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2 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自行政復議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就涉及這個期間。第十九條規定的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間,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給被申請人的期間和被申請人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期間,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申請的處理期間,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期間等。
指定期間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職權指定進行某項具體行政復議事項的期間。例如,原行政復議條例中規定的申請人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復議機關限期予以補正,這個補正期限即為指定期間。現在的行政復議法已取消了這一對申請人的限制性規定。
以期間能否變動為標準,可將行政復議期間分為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不變期間,意指期間一經確定,非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隨意變更。依照法律規定在不變期間內應當進行的復議行為而沒有進行的復議當事人,會失去應有的復議權利,或者承擔其他法律后果。例如,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提訟的期間,如果申請人自接到行政復議機關的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自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向人民法院的,將喪失訴權,并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后果。
可變期間是指期間確定以后,由于情況變化,在確定的期間內完成某一項行政復議行為有困難的,行政復議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依法變更原定的期間。例如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行政復議的延長期間。
(三)期間的計算
鑒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存在著相互銜接的關系,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方法一般應與訴訟期間的計算方法相一致。因此本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期間的計算方法,即: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內,而是從開始后的次時、次日起算,即從下一小時和第二日的零點開始起算。例如,行政相對人在1999年10月10日知道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 行政處罰決定,他可以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則從10月11日到12月9日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
期間屆滿之日逢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例如,某一申請人在20__年9月16日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他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十五日屆滿之日正好是10月1日國慶節,按通常情況國慶節放假兩天,除去10月1日和2日,10月3日才為期間的屆滿日期。由于期間進行的不間斷性,所以節假日在期間中間的并不扣除。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行政復議決定送達的途中時間應當扣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在訴訟期間屆滿之日交郵訴訟文書的,也不算過期。確定期滿前是否交郵,應以郵局的郵戳為準。
(四)期間的耽誤
期間耽誤,是指行政復議機關、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其他行政復議參加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應為的行政復議行為。由于行為人主觀上的原因,無正當理由導致期間耽誤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權利人有關權利的喪失,義務人應承擔違反期間規定所帶來的法律責任。
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主要有:應當自接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必要處理而沒有作出任何處理的;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而沒有發送;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而沒有作出的等。凡是因行政復議機關工作人員的失職而造成的行政復議機關的期間耽誤,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承擔法律后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的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是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訟。這種期間耽誤的后果是造成了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權利和訴權的喪失,是為了解決權利行使的不穩定狀態的問題和保證行政管理的效率性所必要的。另一種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所謂不可抗力,是指申請人難以預料或者無力克服的事由。如在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突然發生地震、重大水火災或者戰爭,使交通中斷,申請人無法在行政復議期間內申請復議。所謂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力外,障礙事由的發生,不應歸責于申請人的,如行政復議期間開始后,申請人突然患重病住院或者因交通事故身受重傷,無法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針對這種情況,本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事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本法切實立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維護和保障的精神,是便民原則的具體化。
被申請人的期間耽誤主要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被申請人逾期不提出書面答復或者不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
三、計算行政復議期間需注意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的規定執行。因此對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應注意把握以下規則: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間,自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期間開始的時、日不計算在內。依據《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同時,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期間是以時、日、月、年進行計算的,期間開始的時和日通常不計算在期間內。
2、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應當依法順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這里說的節假日,是指國家法定的節日、如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春節等法定的休息日。
3、如果出現阻礙申請人申政復議的法定事由,使得人未能在法定的一般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的,則其申請復議的期間應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法律規定的“其他正當理由”,應該是指其他導致申請人無法行使行政復議申請權的客觀事實,如申請人重病、發生車禍等。__市行政復議規定第十條對行政復議的申請時間 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當場作出的,知道的時間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的時間;
(二)具體行政行為以直接方式送達的,知道的時間為申請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申請人拒絕簽收的,按照法律規定留置送達法律文書的時間為申請人知道的時間;
(三)具體行政行為以郵寄方式送達的,知道的時間為申請人在郵件回執上簽收的時間;
(四)具體行政行為以公告方式送達的,知道的時間為公告規定的屆滿之日;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應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等申請事項,
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辦結期限內未辦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的時間為辦理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法律、法規、規章未規定辦結期限的,知道的時間為提出辦理申請后60日的次日;
大家好!
我代表風險管理部匯報年第3季度工作總結。報告分為四個部分,第一部分明確部門職責與目標,第二部分匯報第二季度工作總結,第三部分分享經驗教訓,第四部分提出下季度工作計劃。
一、風險管理部主要職責是推行制度、提供法務支持、開展內部審計審查。目標是及時完成重點工作計劃和日常合同審核任務,保證公司順利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監督審核,盡量為公司規避風險、減少損失等。
二、年3季度,風險管理部重點工作和日常合同審核均在規定時間內圓滿完成。
三、工作總結
1、質量管理體系推行方面:風險管理部對A分公司開展了合同管理培訓,對B分公司開展了制度管理、風險管理、反腐倡廉、合同管理、檔案管理培訓,對總部檔案管理培訓。對A分公司進行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檢查,對總部職能部門和項目部進行了檔案管理檢查。
2、合同審核方面:風險管理部審核各部門初次送審的合同共232份,其中總部78份,A子公司89份,B子公司25份,C分公司14份,物業公司共25份。
3、法律咨詢和風險防范方面:
1)風險管理部擬制并了《對經濟類文件授權審批和簽字蓋章事宜的特別要求》,要求各部門與對方簽訂經濟合同時,應同時向對方書面明確僅有指定的授權人才是代表本公司對外簽署經濟文件的合法有效人,合作方與其他人員簽署的經濟文件對本公司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
2)針對商鋪帶租約銷售的策略,風險管理部建議公司設立運營公司以規避《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對返租銷售的禁止性規定,在托管合同中設計對租回商鋪經營管理的基本思路,界定管理內容與責權利等,并協調解決運營公司與客戶的租期和與租賃戶租期不一致的問題。
3)商務宿舍蓄客階段,所有資料是按超高一層銷售。辦預售證時,因房管局限價,只能由一層改為兩層賣。風險管理出具法律意見書和相關文書,指導營銷策劃部公告取消前期宣傳廣告內容,并進行公證。請認購客戶簽訂知悉取消前期宣傳廣告內容的確認書,并出具不修二層樓板的申請。
4)風險管理部根據C公司咨詢,向其提供意外傷害賠償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慣例,指導其完成賠償并防范負面影響。
4、訴訟仲裁方面:年第3季度風險管理部順利推進奧的斯電梯仲裁案,圓滿完成園林仲裁案,受理并有序推進商鋪客戶要求雙倍返還定金50萬元的訴訟案等。對A子公司與總包單位的經濟糾紛進行了全面、深入地調查,秉承尊重客觀事實、誠實守信、合情合理、平等互利的原則,向公司提交專題報告,并強烈建議A子公司與對方協商解決,避免給公司經濟效益和社會聲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5、專項調查和危機應對方面:針對物業公司匿名舉報信進行專項調查,發現舉報內容均與被舉報人無直接關系,但同時發現被舉報人存在其他不當行為。公司其后對被舉報人換崗處理。參與廣告公司舉報事宜調查,發現舉報事宜的確存在,但當事人之間存在較大誤解。協助公司處理總部總包單位工人鬧事危機事件,并準備相關往來函件和公關報告。
6、員工培訓方面:根據師徒協議,指導新員工學習公司制度和文化、風險管理部職責和法律專員崗位職責,帶領兩人前往各子公司開展審計審查等,在日常工作實踐中開展培訓。帶領新入職風險管理部的資深專家學習風險管理部職責和內審專員崗位職責,帶領她開展檔案管理培訓和檢查,在工作中學習審核技能技巧。
二、分享經驗
園林仲裁案于年7月結案,關于此案,風險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A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以爭取寬限期限。之后風險管理部與A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積極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具體工作記錄參見附表),最終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