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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夫妻關系;財產分割;家務勞動;價值
一、我國新《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的補償及缺陷
在新《婚姻法》頒布前,對如何修改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財產,學者們談到應遵循的準則是: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承認婦女從事家務勞動創造價值的原則;堅持婚姻法的規范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范相一致原則等等。立法機關經過充分醞釀、論證,采納了學者們的上述建議,在新《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是我國婚姻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承認隱性付出和投資所體現的價值,使得在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形下,盡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有了向另一方請求補償的法律依據,填補了法律空白,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體現了“以人為本”的法律理念,對于切實保護在分別財產制下,從事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的財產權益有著重大的意義。然而,新的《婚姻法》中關于家務勞動價值補償的適用范圍過于狹窄,條件過于苛刻。第一,本條的適用范圍僅為婚后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情況。我國《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共同所有或歸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本條規定的內容當中只有當婚姻當事人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各自所有即采用分別財產制,家務勞動才具有價值,才適用補償救濟;而婚后所得共同制或約定一般共同制和婚前財產約定的情況下,付出較多家務勞動補償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未作明確規定。第二,本條所規定的內容并不是對所有采用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都適用家務補償,而只有在一方為婚姻共同體盡了較多義務,如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的情況下才可向對方請求補償。就是說,請求補償的前提條件是一方對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或一方協助了對方工作,即一方將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奉獻給了家庭或另一方,而另一方明顯從婚姻中受益,如果雙方都為家庭盡了義務,則不存在補償問題。究竟在什么情況下才算盡了較多義務,我國法律沒有一個具體的評價標準,實踐中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第三,此種補償并非在分別財產制下,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的必備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并且法律的表述是“補償”而非賠償。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提出補償請求,離婚是否實行經濟補償,取決于離婚當事人自己的請求,法律雖然制定了家務補償制度,但并不強制適用,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由于我國幾千年的傳統習俗形成的“同財共居”普遍得到了認可,長期以來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程度比較低,還不到5%,這三個條件在目前情況下,實際上限制了很多對家庭作出較多貢獻的一方得到合理補償的權利。
二、家務勞動價值確認及補償的國際比較
對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在我國雖是新《婚姻法》頒布后才談及的話語權,但在國際上其他國家立法和司法實踐早就對家務勞動價值有所體現。1963年美國民事和政治權利委員會就婦女地位向總統委員會所作的報告提出,婚姻是一種合伙關系,每個配偶都作了不同但同樣重要的貢獻。家務勞動在商品交換社會中,對社會而言無經濟價值,但對家庭而言是有經濟價值的。妻子通過家務勞動、子女撫養而對婚姻的貢獻,與丈夫維持家計扶養家庭成員有同等的價值。因此,如果在分割婚姻財產時實行均等分割將導致結果不公平,法院可以以公平原則代替均等原則;俄羅斯也明確規定:夫妻雙方承擔家務勞動多少,是分割共同財產時的考慮因素。
1960年,日本的學者磯野富士教授在《婦女解放的論述》一文中提出,家務勞動不僅有用,而且有生產價值。他認為,是否承認家務勞動價值,關系到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只要承認妻子具有獨立的人格,則妻子應當對于自己的勞動;有要求相當報酬的權利。家務勞動是勞動力再生產不可缺少的生產手段,當然產生價值。此價值構成勞動力即商品價值之一部分,家庭主婦可以從丈夫的職業所得中要求因家務勞動所附加的價值部分護.英國的關于婚姻及離婚的王室委員會在其報告的第九編“夫妻間財產上諸權利”的一般考慮事項中提出,婚姻為夫妻平等運作的合伙,妻子要通過家事之照料、子女之養育而對其共同事業的貢獻,與夫之維持家計、扶養家庭具有同等價值。咚燕國還通過不斷修正《已婚婦女財產法》補正分別財產制的不足。1970年的《婚姻訴訟程序及財產法)第5條規定法院于離婚判決而決定財產轉移時,應考慮家事勞動之貢獻;德國以剩余共同財產制作為法定財產制,使配偶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剩余或剩余較少的一方請求剩余差額半數的債權;瑞士民法規定如果夫妻一方為夫妻他方財產的取得、財產的增值和財產的維持作出了貢獻而未給予適當的補償,并且在財產分割之日尚存在財產增值的,夫妻一方有權對其所做的貢獻要求給予相應的補償;;1969年蘇俄的《婚姻家族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夫妻一方從事家事及育兒或有相當之理由無法取得獨立工資時,對于有形財產行使平等權利。
我國臺灣地區在“民法”親屬編修正之前,對于家庭內之勞動并未予以適當之評價,因此,于聯合制之下,夫在外工作所得之報酬,屬于夫,而妻專心于家庭內從事種種勞動,卻一無所有。為了彌補此不合理之現象,立法者乃從德國導人剩余分配之制度,給予家庭主婦對于夫之剩余財產,有12的分配請求權。從此,家務勞動獲得評價。
可見,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肯定及經濟補償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已成為世界之共識,我國要適應全球經濟的發展,對于社會的基本細胞組織家庭要予以高度重視,重視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家務勞動的價值,不能因夫妻財產制的不同而得到補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三、完善我國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分別財產制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對付出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給予補償,是對夫妻所從事的家務勞動給予正確評價的必然要求。家務勞動是指不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為滿足家庭成員生活需要所從事的勞動,包括撫養子女、照料老人、洗衣服做飯等,口這些家務勞動是維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從而間接地增加了家庭財富。基于此,我國新《婚姻法》規定對分別財產制中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實行經濟補償。這種補償,基本上調整了夫妻在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這種經濟補償過于籠統,第一,對于如何認定在家務勞動上的“較多”,實踐中,在哪種情況下才算“較多”,沒有具體的量化標準,致使司法實踐中的補償都是不了了之;第二,在我國目前情況下,人的個體受多元化思想的影響,每個個體都是有理性的經濟人,一旦婚姻終止,一方不顧夫妻感情,反目為仇,故意隱瞞財產,逃避對付出較多一方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對于這種情況,國家沒有強制措施;第三,對一方在另一方協助下獲得的無形資本如文憑、資格證書和某種謀生技能等,并未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予以確認。為此,國家應根據我國現代的家庭模式,借鑒外國和海外一些地區的經驗,承認從事家務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制定分別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價值的最低標準和逃避補償的制裁方式。
(二)增加共同財產制中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一些學者認為,夫妻共同財產制的特點是,將夫妻視為一個整體,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論一方或雙方的收人,也不論一方收人多或一方收人少,一方有收人或一方沒有收人,雙方都有平等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因此,如果一方因從事家務勞動多而收人少或完全沒有收人,而無論對方有多少收人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在離婚時,原則上均等分割,并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這就包含了另一方在操持家務、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工作以及情感支持等方面的投人,也就確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這實際上也是對從事家務勞動多的一方的一種補償,為從事家務勞動一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護,無須再另行規定。但實則不然,夫妻共同財產制并沒有解決家務勞動價值問題。眾所周知,夫妻共同財產制是夫妻財產中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將夫妻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為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至婚姻關系終止時分割。根據其范圍,共同財產可分為一般共同制、動產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勞動所得共同制等多種形式。乓事實上,這種均等分割仍然保護不了處于弱勢一方在家務上多盡義務應得的補償。因為在任何社會都是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在家庭這個小社會也不另外,因經濟大權掌握在掙錢人手中,從事家務一方在家里無經濟掌控權就決定其在家庭中無決定權,一旦因某種原因婚姻解體,少做或不做家務勞動一方有可能在離婚時極力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應歸夫妻共有的財產,以致達到使對方無法獲得財產的目的,而從事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因無法舉證,很難獲取應得的財產。同時,因各個家庭經濟狀況不同,從事家務勞動的類型也有所不同。一種類型是有一定經濟基礎的家庭,丈夫在外面創業掙錢,妻子在家撫養兒女、贍養老人,即純家庭主婦型,這種情況如果丈夫提出離婚,按照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這里,夫妻中任何一方無論是以財產形式盡義務,還是以勞動形式盡義務,用于盡義務的財產或勞動都為夫妻共有,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無疑也是得到了法律的承認;第二種類型是白手起家的夫妻型家庭,面對激烈的競爭,為了養家糊口和增強個人適應市場的競爭能力,夫妻協商通過職業培訓(如讀研究生、博士或學習一門專業技術)作為改善境況的一條道路,而對這種白手起家的家庭來說,沒有一定的家底,夫妻雙方同時深造是不現實的,按照
(三)車重價值規律,制定家務勞動價值評估體系
按照勞動價值理論的觀點,腦力勞動和體力勞動都是人類一般勞動的耗費,都能創造價值。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價值的實體是凝結在商品中的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即抽象勞動。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談到:“一切勞動,從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生理學意義上的耗費,作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類勞動,它形成商品的價值。從另一方面看,是人類勞動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費,作為具體的有用勞動,它生產使用價值。,切他還談到:“勞動力的價值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特殊物品所必須的勞動時間決定,……。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勞動所需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而勞動力的發揮即勞動,耗費的一定量的肌肉、神經、腦等,這些消耗必須重新得到補償,支出增多,收人也增多。
【論文摘要】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是 2001年修改婚姻法新增設的內容。這項制度的設立對于提升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保護對家庭做出較多貢獻一方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這畢竟是一項新增內容,理論設計上存在不足,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立法目的實現的預期效果不令人滿意。因此,完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立法設計,使之更具可操作性,更好的實現其立法目的,正是本文所追求的目標。
一、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意義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 ,主要是指夫妻離婚時,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家庭付出較多義務的,另一方應給予財產或物質補償的制度。對此 ,新 《婚姻法 》第40條規定: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 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的提出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
1、它肯定了家事勞動的社會經濟價值基于婚姻而產生的家庭不僅是一個社會組織,也是個經濟組織,具有實現人口再生產、教育子女、贍養老人和組織經濟生活的社會職能 ,要履行這一職責,需要家庭成員投入大量的時間、精力,從事大量而繁重的家務勞動。家事勞動是社會勞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占社會勞動相當大的比重,理應得到和社會職業勞動同樣的認可和評價。
對家事勞動予 以經濟評價已是國際社會的主流認識。1974年國際婦女年聯合國會議 ,在世界行動計劃中指 出: “家事對家庭生活而言,非常必要,但一般僅承認其具有極少經濟的、社會的價值。惟所有的社會若希望達成維持家庭 、教育子女之基本任務,則對于這些家事勞動,應給予高的評價。”腳 ”’對家事勞動的經濟評價實質上是承認夫妻一方 (主要指妻子 )家事勞動與夫妻另一方的社會職業勞動具有同樣社會經濟價值和同等地位。貫徹了男女平等原則,也使家事勞動在夫妻財產制中有它的一席之地。世界許多國家的民法典都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給予積極的肯定。如 《瑞士民法典》第164條規定:負責料理家務、照料子女或扶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的配偶一方 ,有權請求他方支付一筆合理的款項,供其 自由處分;第 165條規定:在協助配偶他方從事職業或經營事業中,配偶一方的付出顯著超過其撫養家庭應做出的貢獻的,其有權請求為此得到合理的補償金。 (德國民法典》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也做出了明確規定,該法第 1360條規定:夫妻雙方相互負有以其勞動和以其財產適當撫養家庭的義務。家務處理交予夫妻一方的,該方以處理家務履行其以勞動撫養家庭的義務。這里的以 “勞動” “撫養家庭”包含了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
我國從婚姻立法的角度對家事勞動的經濟價值、社會價值予以肯定,與國際社會接軌,是我國社會發展、法律進步的表現,對我國家庭和諧、社會發展進步具有積極的意義。我國是個發展中國家,家務勞動的社會化程度較低,多數家庭的家務勞動量較大,消耗了家庭成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如果我們無視家務勞動的存在及其價值,就是對家庭這個社會的基本細胞存在的藐視,而在人類社會個體家庭還遠沒有完成其使命的今天,家庭必將繼續存在,家務勞動就不可或缺。那么,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保護創造家務勞動價值的人的利益就是我們不可回避的。
2、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體現了夫妻在家庭關系中地位平等、權利義務一致的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民法的—個原則,體現在家庭關系中要求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平等地承擔義務,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權利或多享受權利,不承擔或少承擔義務。家庭生活涉及撫養子女、照顧老人,處理 日常家事等方方面面 ,需要夫妻之間的分工協作。但我國受傳統觀念影響, “男主外 ,女主內”的家庭分工模式在很多家庭還占主導地位,妻子承擔的家務占絕對多的比例。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的共同利益可以不作個體化區分,付 出較多一方必然能從未來的共同生活中得到因自己的奉獻和犧牲所帶來的回報。一旦離婚 ,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如果不能因此而得到相應補償,就是權利義務不對等,就等于是一方無償侵 占了另一方因家事勞動而創造的價值,從而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鑒于此,《德國民法典》第 1356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選擇和從事職業時,應適當考慮夫妻另一方和家庭的利益”。
固然,由于男女性別的差異性特點,只有婦女才具有生育、哺乳的天然能力,在撫養子女和從事家務勞動方面也比男性更具有先天優勢。但根據經濟學的原理 .女性的這些特異能力在婚姻外部得不到評價 ,不象男性的人力資本那樣是一種進人市場交易的資源。一旦婚姻終止時,由于婦女的人力資本具有專用性,其不可收回的資本投人的損失就是一種沉沒成本.沉沒成本越大.婦女退出婚姻所受的損失就越大。對于男性而言,在得到婦女協助的情況下.把自己的人力資本投向市場,獲得較大的投資回報。因此當代許多國家,即使實行分別財產制,在婚姻關系終止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共同所得的財產也按一定比例予以分割,以減少離婚時婦女隱含勞動的付出,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婦女退出婚姻的障礙。分別財產制的鼻祖——英國,在判例法中允許妻子在離婚時對家庭財產予以平均分割。
我國婚姻法規定分割夫妻財產時照顧女方的原則,以及修改后增設的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規定,是以法律制度化、固定化的形式,通過承認女性特殊性人力資源的價值,使之以平衡的心態對待家務勞動,發揮其優勢。符合婦女人力資本專用性特征。對于女性,由于其人力資源的特殊性,完全沒有必要非要在職業場上處處與男性比高低、與男性平起平坐、從事力所不及的工作,才算是成功的女性。當女性承擔起繁衍下一代、教育子女等這些男人所無法替代的責任時,同樣是成功的女性。但有一點必須明確,那就是她的家務勞動社會價值應得到承認,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保護。對此 ,北歐的一些國家為不外 出工作的家庭主婦發工資 ,以此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值得我們借鑒。所以我國婚姻法規定給予家事勞動以經濟評價,和給予對家事勞動付出較多一方以經濟補償,可以協調婚姻當事人的勞作分工、利益分配 ,實現法律公平公正,這也是法律所尋求的個人權利與社會公平間取得平衡的結果。
3、家務勞動補償制度對保護為家庭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利益,撫慰這一方不平衡心理起到積極作用
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的指導思想是“保障離婚 自由,防止輕率離婚”,但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妻長期感情不合 ,卻不選擇離婚,很大程度上,往往就是因為有一方將其心血和精力大多傾注于經營家庭上,社會競爭能力減弱,離婚后又得不到對方任何補償 ,生活水平下降,心里極其不平衡。許多婦女為此心里扭曲,精神壓力大 ,既傷身體,又影響個人發展。而承擔家務少或不承擔家務的另一方,往往有很多學習深造、發展事業的機會 ,一旦離婚,一方面擺脫 了對家庭的責任,另一方面,可以更有精力的利用婚姻關系 “系統性剝削”對方勞動進行的自我積累而大展宏圖。 對于這一現象,法律不采取補救措施的話,為家庭付出較多一方得不到慰藉,必然限制他對離婚 自由權的行使。反之 ,如果法律上有個明確的說法 ,對從事家務的一方 ,在超出其應盡家庭義務的,離婚時予以補償,就能使其得到一些慰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能安心料理家務,離婚時無后顧之憂。同時,這種補償規定 ,對于非從事家務勞動,一心只顧自己發展,不履行家庭生活責任一方而言,是要付出代價的。從而增強其 自覺履行家庭生活責任的意識。
二、家務勞動補償請求制度存在的問題及立法建議
關于離婚時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 ,各國立法規定有所不同。1、如在補償的時間上,國外有些國家的民法典規定 ,既可以在離婚時提出,又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如《瑞士民典》第 164條就是這樣規定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必須是在離婚時提出經濟補償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及離婚后都不可以提出。2、在離婚經濟補償適用的財產制上也不同,如 《德國民法典 》采取剩余共同制 , 《瑞士民法典》采取所得參與制,均有共同財產制的特點。 (剩余共同制,即夫妻一方的終結財產超出開始財產的金額 ,多余一方的部分 ,對半分割補償給另一方。)我國婚姻法第 40條關于離婚時一方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為家庭付 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才可向對方請求經濟補償。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而是實行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 ,則不能請求經濟補償。認為在這種財產制中,夫妻雙方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于家庭生活夫妻一方超出其應盡義務的,可以多分共同財產,作為其超出應盡義務的回報。如果夫妻雙方約定婚后所得財產,部分歸共同所有,部分歸各 自所有,依據婚姻法第 加 條的規定 ,也不能請求經濟補償。我國婚姻法關于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在理論設計上存在不足,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
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關系的調整雖然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度兩種,但現實的絕大多數家庭并未對財產作任何約定,夫妻的財產關系主要適用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筆者對黑龍江省牡丹江市這一中等城市的 200個家庭的隨機調查中得 出的數據發現 ,約定完全適用分別財產制的不到 1%,即使是采用約定財產制,多數家庭也只是約定夫妻財產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分別所有。調查起訴到法院的 150件離婚案件中,請求家務勞動補償的只有 1件,且因為沒有適用分別財產制而沒有得到支持。這說明法定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符合我國國情。離婚經濟補償制度以分別財產制作為適用條件超前于我國家庭夫妻財產關系的實際,但婚姻立法卻以此作為實行離婚時的救濟制度的前提條件,就使得這一救濟制度的適用范圍大大受限,難以達到其預設的目的,也不能滿足調整我國夫妻財產關系的實際需要。
設立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這種離婚救濟制度的 目的,一是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二是彌補分別財產制度存在的實質上的不平等 ,因為在夫妻分別財產制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如不做出一定補償,為家庭生活、對方事業發展付出較多義務、貢獻較大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為了平衡夫妻雙方利益關系,體現法律公平公正,婚姻法規定在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一方應對為家庭做出較大貢獻的另一方給予補償。
問題在于,在不實行分別財產制而實行共同財產制或部分共同財產制、部分分別財產制的家庭中,如何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對方工作或對對方事業、學業提高做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保護這一方應得的利益?從婚姻立法對離婚時共 同財產分割的規定看 ,認為共同財產制本身就是承認了家務勞動與社會勞動具有同等價值,否則只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無權分割共同財產。但實際情況并非如此簡單明確,這一立法規定的前提是在一方完全從事家務,不作任何社會工作,沒有經濟收入的情形下設計的,而實際上,現在的家庭 ,夫妻一方完全不從事任何外出工作的很少。城市里雙薪家庭是絕對的主流,農村夫妻雙方都外出務農、務工也占多數。這種情況下,女子外出工作的結果是,仍未改變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觀念 ,婦女既要主內,又要主外。由于實行共同財產制,因而離婚時對妻從事的家務勞動并不認同其價值 ,因為法律沒有規定對其付出予以補償。這實在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在我們調查的 150例離婚案件中,離婚當事人的年齡集中于 28~’’57之間。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多在 1—18年之間。這說明夫妻結婚生育以后,尤其是人到中年,子女尚未成年,父母開始年邁體衰需要照顧,本身工作壓力較大,經濟負擔重,因此在情感上、家庭生活方面就極易出現問題,這一時期是夫妻的多事之秋。雙方共同生活多年之后,多數家庭女方不得不把人生中大好的黃金年華、精力和體力奉獻給家庭、孩子和丈夫,在懷孕、分娩中還要承擔體質下降、留下終生疾病甚至因此獻出生命的風險。繁重的家務勞動消耗女性大量的時間、體力和精力的同時,必然影響他們的學業提高、知識更新、工作進步、職稱晉升等,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失去就業或選擇更好職業的機會。而配偶對方,則基于對方的奉獻和犧牲從中獲得巨大利益.學業進步、事業發展、社會地位提商等等。對此,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平分秋色,而不以雙方收入的多少為衡量標準,再加上有利于保護婦女兒童的照顧性條款,這樣,就等于對家務勞動的價值進行了正確的評價,就算是為婦女對家庭付出較多貢獻的特殊照顧了。如果我們不仔細分析夫妻各方對家庭的實際投入,就會誤認為是一種超出男女平等原則的對女性的特殊照顧,而不認為這是對女性在家庭中大量投入的回報。相反,如果將這個問題置于市場經濟條件下討論,一個已婚婦女在家庭中所付出的勞動和代價,其實遠非夫妻財產的一半所能補償。法律規定對離婚夫妻中女性財產的照顧 ,只不過是將本屬于婦女應得的權益說成是照顧罷了。事實上,丈夫那點高收入在女性對家庭的無償投入面前早應黯然失色。目前,我國一個家庭保姆的月工資一般 350—600元不等,外加吃住,月開銷 700-1000元。按此標準計算 ,一個已婚婦女對家庭的家務投入以貨幣計算每年不下 1萬元,以一位結婚時間已過 15年的婦女為例 ,如果她離婚,家庭對她的補償,僅家務勞動一項,就高達 15萬元。若再加上生兒育女的補償和屬于共同財產應得的份額,其離婚后實得的財產就更多了。但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即便是特殊照顧女性的離婚財產案,也很少有突破上述限額的。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 “公平公正”、 “等價有償”等原則 ,是我國現行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如果在共同財產制下 ,對一方所作的貢獻或付出,法律不予認可的話,法律的公正性必然受到質疑。因此,筆者以為,在民法典制定的過程中,對婚姻法關于 “離婚時家務勞動的經濟補償”應作進一步完善 ,使其在立法設計上更合理,司法實踐上更具可操作性 ,這不僅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客觀要求,也是全面落實保障婦女權益的需要。為此提出以下設想:
1、對于適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如果一方為家庭付出較多.即使是不離婚也應當允許請求經濟補償。以避免離婚時夫之財產可能脫手或即使有也可能難保財產分配 。
2、離婚時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的適用范圍,由夫妻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擴大至法定共同財產制及部分共同、部分分別財產制的任何夫妻。具體辦法如下:
(1)法律明確規定,夫妻可設立各自的個人財產帳戶,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 自所有財產的一定比例如百分之三十或四十作為對家庭付出較多貢獻一方的補償,離婚時.只要一方符合補償的相應條件,就應該將其補償份額劃歸獲得補償的另一方所有。
(2)設立夫妻婚姻住房法律概念,確認婚姻住房的特殊法律地位,以確保離婚后婦女有住房。即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包括以住房補貼。如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凡屬婚姻住房,夫妻任何一方無權私 自處分,即使是婚前房產。在共同財產不足以補償另一方時。就以婚前個人房產補貼。
關鍵詞:勞動能力低下,家庭因素,培養,健康人格
網絡時代的社會信息多元化,評價多元化,社會分工逐漸細化,社會競爭日趨激烈,望子成龍,盼女成鳳的父母們帶給孩子的愛也越來越多。在這各父母要求多,社會需求多的情形下,孩子們要學習的內容也種類繁多,沒有時間勞動,不愿勞動,逐漸遠離勞動,日漸形成勞動力低下的現象。如:近些年陜西澄城某高中學校錄取的新生中,有60%以上的人不會自己掛帳子,許多高中生在入學前沒有親手洗過一件衣服。一個班50名學生的調查,有49名不會縫補衣服,不會釘扣子。該縣對所重點中學初一年紀的學生作過一次調查測試,結果表明,從沒有洗過一件襯衫的占79%,不能煮好一鍋白米飯的占84%,不會和不敢使用電飯鍋、液化汽爐的占67%。對某小學一個班的調查,謬論班44名學生中,家長每天給整理書包的占39%,家長給洗手絹的占66%,家長給洗腳的占52.3%,家長給穿衣服的占59%。由此可見,勞動這種人類生存的基本素質,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正在由于某些因素的影響而被淡漠,被弱化,被遺忘。這種勞動觀念淡漠,勞動能力低下的不正常現象影響著孩子們的健康成長。
勞動創造世界,勞動創造人類,勞動是人類的第一需要,不勞動者不得食。這些觀點反映了客觀真理。要做一個真正的人,就必須愛勞動。愛勞動一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為什么孩子的生活自理能力差,勞動意識和勞動能力每況愈下?究竟是什么原因?該如何繼承弘揚中華民族的美德?筆者對這些問題做了深刻的思考,以供探討。
一、青少年勞動能力的現狀
1、在家里:現在的青少年,大多數都是獨生子女,在家里被嬌慣成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懶骨頭,在家里很少干家務活或不干家務活。飯前不知道整理餐桌,拿碗筷,飯后更不知道收拾餐桌及刷鍋洗碗,房間臟了不掃,油瓶倒了不扶。甚至自己的一些自理性勞動都推給父母。
2、在學校:爺爺,奶奶接送心愛的孫子孫女,還有一些爺爺奶奶弓著腰在教室里替孩子們打掃衛生,或給孩子們記作業。到了中學最令班主任頭疼的是班里的衛生,不會做值日,不知做什么,該干什么活,做值日逃跑等問題;還有很多學生記不住老師布置的作業,不做作業,抄作業,甚至花錢雇同學來寫作業。
二、導致青少年勞動能力低下的原因:
1、家庭因素:
(1)家庭勞動啟蒙教育不恰當;
(2)孩子小,怕添麻煩。一如:跟著洗衣服,跟著擇菜,跟著搟餃子皮,跟著拿筷子端碗等,這時家長都會說:快去自己好好玩去,別弄臟了手和衣服,等長大了再學,這是爸爸、媽媽做的事。父母這種認為孩子太小不適合參與勞動的意識,在孩子遠離勞動的行為中起到了催化劑的作用。
(3)孩子學習忙,怕耽誤時間;
(4)心疼孩子,不讓勞動。一有一份關于各國中小學生每日勞動時間的統計顯示:美國72分鐘,泰國66分鐘,韓國42分鐘,法國36分鐘,英國30分鐘,中國只有12分鐘。中國城鎮的中小學生大約有50%不參加或每天只參加10分鐘的家務勞動。德國法律明確規定:孩子必須幫助父母做家務,其中610歲的孩子要幫助父母洗餐具,給全家人擦皮鞋;1416歲要負責擦汽車和菜園翻地;1618歲要完成每周一次的房間大掃除。
(5)生活富裕,沒必要勞動;
(6)用勞動懲罰孩子;
(7)工種用貴賤來區分;
(8)家長養育觀念的狹隘性;
(9)家長沒有起到榜樣作用;
(10)家長勞動教育沒有持續性
2、學校因素:學校勞動教育的、缺失,也造成了孩子重學習,輕勞動的態度。學校在應試教育的壓力下,過多的追求了成績,忽視了勞動教育,課程安排很滿,沒有時間安排勞動課,鍛煉課,沒有大面積的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公益勞動,勞動最多也就是做值日和大掃除,由于人生安全問題,學生還沒有擦玻璃的經驗,技能及樂趣。
3、社會因素:
(1)社會片面的成才觀和用人觀對青少年勞動能力低下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社會主流觀念的陳舊,不認同勞動最光榮。
三、培養孩子勞動能力的途徑與方法:
勞動能力的培養重在家庭教育中,主要可從以下幾方面培養孩子熱愛勞動的品質。
1、及早的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務勞動。嬰兒剛出生經常有不會吮吸母親的乳汁而餓哭的現象,為了生存嬰兒每天學習吮吸媽媽的乳汁,所以勞動是人的本能。家長應盡量滿足孩子的需要,讓他盡早的參加家務勞動,這種做法并不單純是為了幫助大人減輕家務負擔,而重要的是通過做力所能及的家務來培養孩子的責任感,獨立自主能力這些都是塑造健康人格所必需的保障。
2、家長要起到勞動教育的示范作用。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在勞動教育方面家長首先要為孩子做表率。父母主動承擔家務勞動的精神會感染孩子,在這各好的家庭氛圍的熏陶下,孩子會逐步從父母身上學到為他人著想,熱愛勞動的美好品質。
3、家長要鼓勵孩子進行自理性勞動。
4、家長隨時樹立孩子的勞動自信心。
5、家長多帶孩子參加公益勞動。
讓孩子能明辨是非,全面看問題,知道不是所有的勞動都有報酬,勞動的價值不僅僅體現在金錢上,從而正確的引導孩子健康成長。
6、重視勞動實踐
四、勞動教育對孩子健康人格的影響
1、勞動有助于孩子的發展
2、勞動能促進孩子智力發展
從生物學角度講,適當勞動可以促進血液循環,加速新陳代謝過程,調節大腦疲勞,有利于大腦發育。長期的勞動過程還可以培養孩子對事物的觀察、分析和判斷能力。
3、勞動易于培養孩子的創新品質
一切的創新能力和技能與勞動實踐者是密不可分的,沒有經過動手和實踐,思維和想像往往不夠深刻,不夠深遠。即使科學家的發現和發明,都是在動手的實踐活動中產生的。
4、勞動促使關系和諧
5、勞動能更好的孝敬老人,給國家減免。
論文摘要:現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地位。現行夫妻財產制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形式以現實的有形財產為主,無形財產被忽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犧牲、付出應當作為一種財產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離婚時對其進行量化。夫妻離婚時,知識產權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犧牲而導致的人力資本的變化及其所產生的預期利益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之間進行公平的分割。
在我國婚姻法的理論和實踐中,夫妻財產制歷來都是學者研究和探討的重要問題。為適應日益紛繁復雜的夫妻財產關系,滿足不同社會階層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進一步發展我國夫妻財產制度。從整體上來看,現行《婚姻法》加重r對夫妻財產制度的調整,突出了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地位。從具體內容上來看,現行《婚姻法》將夫妻個人財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單列出來,并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同時,對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作出了更周詳的規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婚姻雙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在制度設計上,體現了男女平等、保護弱者、增進家庭職能的原則,也顯示出婚前財產、婚后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約定財產、約定不明財產、未列舉的模糊財產等多元財產形式,反映了夫妻財產構成和動態運行的復雜性。這些都是現行《婚姻法》中關于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現行《婚姻法》在是否立足圈情并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否具有一一定的前矚性和合理的內在結構等方面仍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夫妻財產權利形式單一,缺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形財產的保護,離婚時損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權益。
就夫妻財產制而言,其核心是夫妻財產本身。現代意義上的財產一般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實物形式現實存在的有形財產,一類則是主要以權利方式存在的無形財產。現行夫妻財產制中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形式以現實的有形財產為主,無形財產被忽略,從而導致夫妻離婚時,一方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侵害另一方的財產利益,造成財產分割的不平等。在一個知識經濟和無形資產已經日益并且可能成為最為重要財產的社會中,如果婚姻財產的分割還僅僅局限于有形財產,那顯然是一個時代的錯誤。…因為,在現實生活中,相當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財產是以無形財產的形式出現的,如:知識產權,經濟補償權,或者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的民事活動使得原有的有形財產轉變為無形財產,如果法律對這些無形財產不加以調整的話,就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生活中常見的情形是,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個人財產來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學習,如進修深造、出國留學、完成學業、學習手藝等,并以犧牲自己的個人發展為代價來承擔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務勞動。當雙方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中可供分割的已不多,更多的是轉換成配偶一方的技能、地位、成就。而這些技能、地位、成就能在離婚后為其擁有者帶來財產上的豐厚收益,另一方卻已無法分享,并且喪失了自我發展的機會。而依據離婚財產分割中的均等分割、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等原則是很難保護作出犧牲一方的財產利益的。因此,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犧牲、付出應當作為一種財產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離婚時對其進行量化,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公平分割。
一、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知識產卡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知識產權可以包括一切人類智力創造的成果;狹義的知識產權則僅包括工業產權與版權(即著作權)兩部分。其中,工業產權又包含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版權中則包括作者權與傳播者權(即鄰接權)等。【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版權、鄰接權、商標權、地理標志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集成電路設計權、未披露信息專有權。
知識產權是民事權利,但它與物權、債權、繼承權、人身權又有所不同,物權、債權、繼承權表現為單一的財產權利特征,人身權僅為單一的人身權利,而知識產權則具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屬性。其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依法享有的通過使用、許可他人使用、轉讓等獲得物質報酬和物質獎勵的權利,其人身權則表現為與權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關系,如署名權、發表權等,這些權利是不能轉讓、贈予、繼承的。正因為這種雙重性導致了知識產權在夫妻財產分割中的復雜性。
《婚姻法》第17條中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對于知識產權本身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得”但“將得”(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知識產權所有權的歸屬的認定離不開特定的創造人的人身權益,知識產權由夫妻一方創造時,是創造人智慧的結晶,其本身的所有權只能歸創造人這一方所有而不能由夫妻共有,無論知識產權的創造完成時間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后。但知識產權的財產權性質又決定了對其收益進行分割成為可能。知識產權的收益可分成現實的已得收益及可期待的未得收益兩種情形,其中,現實的已得利益又可分成婚前完成創造婚后收益和婚后完成創造婚后收益兩種情形。婚后完成創造的知識產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帶來的收益當屬夫妻共同財產,人們對這一點容易達成共識,但對于婚前完成創造的知識產權在婚后所帶來的收益是否歸夫妻共同財產就有著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產生于人身權的基礎之上的,法律之所以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共有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與對方根本不存在這種特殊性,不存在其他人有與知識產權所有人共享其知識產權所帶來的利益的權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帶來的收益應為特有財產,歸知識產權所有人個人所有,而不應歸為夫妻共同財產。3l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實行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這種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強調的是財產“所得”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至于財產“所得”的原因或依據一般在所不問,因此,婚前完成創造的知識產權婚后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_4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因為知識產權一旦創造完成,其財產權便可相對獨立于人身權,從而具有現實的可分性,這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實質,更何況,婚后收益的獲得有時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勞動和時間,如專利權的實施許可等,這些付出同樣也離不開夫妻另一方的配合與支持。
現實生活中,知識產權的創造完成到其轉化為財產收益需要一個過程,即有一個時間差,因此便出現知識產權的收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未實際取得,有可能在夫妻離婚后取得,成為可期待利益,這種利益是未曾實現的財產利益,體現出一種不確定性和復雜性,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直是有爭議的一個問題。
關于這個問題,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l5條的規定是:“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照顧。”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中的已得收益可以分割,而可期待利益是不可分割的,配偶只能在分割財產時被“照顧”,這樣的規定就會給創造一方以可乘之機,故意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造的知識產權不轉化為經濟利益,待離婚后再轉化,或者非創造一方為了能分割到財產利益而拖著不離婚甚至阻撓對方進行創造,這既不利于把知識產權轉化為生產力,促進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也不利于保護非創造一方的財產利益。相反,如果將知識產權的可期待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防止夫妻一方利用他方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目的后提出離婚,惡意拋棄對方,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穩定。2003年《婚姻法解釋(二)》第12條的規定對此作出了調整: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對于什么是“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通過舉例解釋為:創作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已和出版社簽訂了合同,關于稿酬的約定也是明確的,只是尚未拿到這筆稿酬。_5_(P123)因此,知識產權的收益,既包括已經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將要取得的收益,夫妻離婚時,應將尚末實現的將得的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知識產權中已經實現的利益是看得見摸得著的,但未實現的將得利益如何分割則是難題。有學者提出離婚時可以通過估價評定的辦法,由得到知識產權一方給予他方一半價值補償。【刮但問題是:如何評估?評估的標準何在?應該說,知識產權本身的價值與它能帶來的收益之間并不一定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場環境、社會需求、工藝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決定,某一知識產權某時某地可能一文不值,某時某地也可能價值連城,知識產權的評估具有極大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一旦一方擁有的在離婚時經過評估的知識產權在離婚后極大地升值或貶值時,對另一方或自己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應當有適當的救濟途徑對這一不公平進行補救,可允許當事人在離婚后若千年內針對知識產午義的升值或貶值另行起訴,要求重新分割,但負舉汪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對夫妻財產中的知識產權進行分割時,有一種情形是立法上的空白,那就是:創造一方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完成但未取得知識產權,在離婚后取得知識產權及其收益。比如:專利權,從完成發明到申請到專利往往需要幾年的時間,如果雙方在一方完成發明后,還未申請到專利之前就離婚,一方在離婚后取得了專利權并進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或轉讓從而獲得收益,另一方如不能對此收益請求分割,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律應允許其在離婚后的一定期限內請求對此收益進行分割。另外,還經常有人侵犯知識產權以及知識產權人侵犯他人權利的情形存在,這些情形常會引起知識產權人與侵權人之問、知識產權人與被侵權人之問的糾紛,雙方因此會獲得一定的賠償,該賠償的權利與義務的歸屬為夫妻一方個人所有或承手H,還是歸雙方所有l或承擔,法律對此未有規定。筆者認為,對該賠償的權利和義務的歸屬應以侵犯知識產權的時間是否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問為標準來確定。如發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則該賠償的權利和義務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共同債務,反之,則歸夫妻個人所有或承擔,這樣可防止夫妻一方的知識產權人故意將本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的知識產權侵權之訴拖延止離婚后才提起。
二、離婚時的經濟補償
關鍵詞: 中小學思想品德 體驗教育法 實踐
中小學都開設有思想品德課,思想品德課的最大特點是將理論與現實生活相結合,使學生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質。如何做好中小學生的品德塑造歷來為人們所探究。十多年前,體驗教育開始走進校園。這種教育形式受到學校德育、少先隊工作者的關注,并且積極地進行嘗試、研究與推行。
作為一種嶄新的教育形式,它以凸現學生的主體性、實踐性、開放性為特點,與以往的說教式教育形成鮮明的對比,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青睞。明確其教育價值,認真探討實施體驗教育的方法,才能更充分地發揮它的作用。
一、何為體驗教育
體驗是一種情緒、情感現象,是一種人們在實踐中親身經歷的內心活動,強調人的內心感受,注重親身經歷,通過實踐認識事物。體驗學習,是指少年兒童的行為體驗和內心體驗的結合。少年兒童通過實踐體驗行為,在內心深處發生變化、內化或升華,從而規范自己的道德行為。
實施體驗教育,意味著對現實教育的深刻反思和調整,充分認識“缺失主體性教育”和“封閉教育”帶來的嚴重弊端,從而調整到主體性教育、參與式教育上,調整到理論與實踐并重、互動式教育上。體驗教育符合當今的主體性德育和發展性德育的教育理念與價值取向。
二、以實踐為主體的實施原則
引導學生親身參加各種實踐活動,使他們把做人做事的思想道德規范內化為健康心理品格,轉化為良好行為習慣,這個過程強調的體驗是在實踐中的體驗。這一根本原則突出體現了實踐在體驗教育中的基礎地位,而實踐對體驗教育的決定性作用主要體現在體驗教育以實踐為動力方面。
學生是體驗教育的主體,他們在體驗教育過程中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充分發揮,離不開實踐這個大背景。體驗教育除了具有傳統思想道德教育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教育主體的選擇性、教育內容的可接受性、教育目標的導向性和教育效果的知行統一性等獨特的特點。在進行體驗教育的過程中,要始終堅持的體驗觀,堅決反對唯心主義和機械唯物主義的體驗觀。
三、積極進取的心理定向
積極的成功的體驗教育要打破傳統思想品德教學死氣沉沉的局面,使思想品德課重新煥發生機和活力,因此,實施體驗教育,要確定積極進取的心理目標。課程實施的心理定向為:第一,學生要充滿自信,既不懷疑自己,又不低估他人;第二,愉快地自發參與,這種心理體驗必須是愉快自發的,而不是被迫的,不受外部強迫性地干預刺激;第三,要做到自主發展,少年兒童有著自主和獨立的性格,這種自主和獨立使得他們更多地依據自己的內心體驗在客觀現實與內心體驗沖突時不盲目跟風,以發展的眼光看世界;第四,善意地互幫互助,少年兒童雖然體驗到世俗中人們之間存在差異,諸如貧富、地位、宗教等方面的差異,但要與人為善,同伴之間要真誠,互幫互助。
四、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體驗教育方法
良好的思想品德課的開設是為了培養中小學生健全的人格,以便應對未來復雜多樣的社會環境。因此,實施體驗教育,應是全方位的、立體化的,包括家庭、學校、社會、自然界中的教育。
(一)家庭生活中的體驗教育
孟子說:“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也,所以動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只有培養中小學生的憂患意識和堅忍不拔的意志,使他們意識到做任何事情都要付出艱辛和努力,才能在惡劣的環境中生存和有所作為。不管將來社會如何發展,中小學思品課都要不忘對青少年進行吃苦教育,且首要的就是家庭生活的體驗教育。
我國的現實是,我國是發展中國家,城市中的人口政策決定了大多數家庭是獨生子女的三口之家。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大多數農村中的強壯勞動力到城市務工,農村留守少年兒童越來越多。過去以手工勞動為主的家務勞動逐漸被先進的家用電器取代,面對嚴峻的現實,中小學生缺少必要的家務勞動和磨難教育。
在學校里,可以普遍開設家政課,教學生學做家務,包括燒飯炒菜等。學生參加這類實踐活動,既有助于增長知識和見識,增強人際交往能力、組織活動能力、辦事能力和應變能力,又有助于提高學習的興趣和動力,進一步認識到家務勞動的重要性。
針對城市學生,可以有針對性地安排學生每年有7到10天的耐苦生活體驗,在中小學開展“上山下鄉”活動,有意識地安排學生到生活條件差的農村和邊遠地區體驗艱苦生活,接受勞動教育,經受鍛煉,磨煉意志,體驗艱苦生活,品味人生,培養“生存能力”和吃苦耐勞的品質。為了培養學生的基本生活能力和吃苦耐勞精神,在學校,可以給中小學生人為地設置磨難課程,對學生進行磨難教育,還可讓城市里的學生參加用扁擔挑水,用搓衣板洗衣服,用小石碗磨花生等傳統的家務勞動。
(二)學校生活中的體驗教育
學校生活中的體驗教育同樣不可或缺。通過特色校園文化建設,優化德育環境,學生才能接受中國傳統文化潛移默化的影響。通過象棋、圍棋等比賽活動,以及柔道等國際著名的傳統體育活動,加深學生對歷史和傳統文化的理解,培養學生的競爭意識,不畏戰斗艱難,懂得合作。通過茶道、書法等傳統藝術,以及古典音樂、古典文化的熏陶,尊重歷史,形成認真協調和良好的道德品質。
此外,學校還可以帶領學生在校內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素質拓展訓練,通過運動項目提高學生的溝通交流能力,樹立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團隊精神。素質拓展訓練正成為中小學思想品德課中重要的行之有效的體驗教育方法。
比如,可以在校內開展約20分鐘的“信任之旅”項目活動。活動程序是:活動先分組,每組選定一人做向導,兩人做安全員,其余人員均做盲人。盲人蒙上眼睛,原地轉3圈之后,在向導的帶領下,沿著選定的路線繞過障礙物前進。其間允許話語提醒,不能用手勢、動作幫助“盲人”。活動結束后交流當“盲人”的感覺,與幫助別人的感覺,并在團體內交流。也可以開展“板鞋競速”活動,同樣限時20分鐘。活動程序是:先準備兩副6人一排的板鞋,把每隊分成兩組分別站在場地兩端。哨聲響后,兩隊開始向目的地出發,隊長喊口號負責指揮。到達目的地之后交換板鞋,讓下一組人繼續返回起點。活動結束后,大家交流心得。通過這種豐富多彩的活動,寓教于樂,學生可以深刻地領會團隊精神的重要。
在學校日常管理中,可以開展“怎樣當好小輔導員”、“怎樣當好小干部”、“做守時形象好少年”等活動,培養學生的主人翁精神。
(三)社會生活中的體驗教育
社會生活中的體驗教育應推廣到社會生活中,而不應局限于家庭和學校。
我們可以以個人的自覺行動為前提,在中小學開展志愿者活動,學校集體組織,以公益和社會服務等為主要內容,在中小學生中廣泛開展社會生活的體驗教育。例如進行給老年人、殘障人士帶路;植樹節集體種花植樹;在社會上展開保護益鳥、道路安全與防火防災的宣傳;到敬老院、社區福利院服務;回收廢舊報紙書刊等社會公益活動。
社會生活中的體驗教育,尤其要重視與社區合作,積極依托社區的力量,加強學校與社區之間的聯系,使學校德育教育和社區德育相互滲透相互配。在農村,要加強學校和村委的聯系;在城市,要加強學校和社區的聯系,建立家長委員會,成立家長學校,組建社區少先隊組織。通過社區教育的組織形式,學校德育得到社會的支持、理解和幫助,從而提高少年兒童學生德育的實效性。同時,中小學校要積極開發和利用社區內各種潛在的德育力量,發揮社區環境育人的功能。如聘請社區的老、勞模先進工作者擔任校外輔導員;充分利用社區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影劇院、公園、商場、工廠、農場、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教育基地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讓學生充當各類景區的講解員,增強他們的自豪感。
充分重視社區的公益勞動、社會募捐活動和節日慶典活動等,總之,學校德育要充分利用社區內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資源和教育因素,帶領學生清掃所在街區、社區,在干凈的環境中育人。
形式多樣的志愿者活動,能夠培養學生重視公益、尊重他人和無私奉獻觀念,樹立為國家為大眾效力的思想。此外,在時間上,可以規定,小學和初中學生每年至少要有一至兩周的社會見習與實踐時間,增強少年兒童及家長積極參與社會服務活動的意識。
(四)自然界中的體驗教育
培養學生尊重大自然、熱愛大自然的優秀品質。城市的水泥磚頭砌成的高樓大廈,雖樓宇之間有綠樹花園,但如果沒有在自然界中的體驗教育,學生能夠感悟到的仍然是相當有限的。中小學可以定期組織學生開展“快樂訪問日”、“讓母親河的水更清”、“冬天盛開的花有哪些”、“尋找廢品中的寶藏”、“尋找螢火蟲”等活動,讓學生了解大自然,保護大自然。。
我們還可借鑒國外某些中小學的做法,如每年都定期組織學生參加生產勞動,將勞動課列入教學計劃,對勞動內容做的規定。戶外勞動是對學生進行德育教育最直接最有效的形式之一。
為了幫助學生了解農業,可以在中高年級開展種植水稻、種植甘蔗活動,讓他們在本地農業等部門的支持下,從耕地、播種、插秧、田間管理直至收割、運糧、脫粒、碾米,參與每個環節的勞動,最后集體做飯品嘗,在體驗勞動成果的歡樂喜悅中增強勞動意識。這樣,學生會學到學校和書本上學不到的東西,真正理解“粒粒皆辛苦”的含義。農村學校可以就近指導學生燒炭種菜,參加漁業勞動,學習養蠶。
五、結語
在中小學思想品德課中,通過這些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體驗教育,可以使少年兒童自發自覺地觸動內心,有意識地規范自己的道德行為,最終達到開設思想品德課的教育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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