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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征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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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征收補償標準

田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第1篇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征遷階段;審計分析

引言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由政府通過各種財政籌資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隨著各地城鎮化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我國的城市房屋征遷如火如荼,當前在土地房屋征遷管理中出現諸多問題,征遷辦法也先后作了修改,如2010年12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到2011年修訂頒布的、目前有效執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政府投資的拆遷項目源于財政稅收,項目運作要求規范嚴格、必須接受審計和社會監督等,應不斷總結問題和完善相關制度。

1、存在的問題

1.1 征遷程序不盡合法合規。如征遷審批手續未辦理即提前開征、公示期太短、征遷物認證手續不嚴密、執行規定不統一(過于靈活)、監管不到位等。對于不動產(主要是各類田地、房屋等)產權證明缺失或審批手續不完整的,也通過不當方式給予認賠安置、補償。

1.2 弄虛作假虛報被征地面積、拆遷房屋面積、地上地下拆遷物及設備等。如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遷補償中普遍存在虛報、多報果林、墳墓、構筑物、生產設備等,甚至虛構房屋古建筑、偽造證件、圖紙及相關證明以冒領安置補償款和獎勵金,想方設法多占國家征遷補償費。

1.3 未嚴格執行補償方案、擅自提高補償標準。水田、林地、果林、荒地以及房屋按結構、成新、裝修等分不同的補償標準,如工業用地的補償標準本應參照地方政府的基準級別地價劃分界定,但集體或個人為某私利,往往出現擅自提高標準、參照不可比地段的高地價,甚至對臨時搭蓋也等同于有產權證的房屋申報安置補償,引起公眾極大不滿及造成社會的不安定不和諧。

1.4 易地安置房的建設存在搭車商品房,安置房的代建不公開,存在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拆遷安置房建設本應根據實際需要核定擬建規模范圍,但因代建房地產商和地方政府的某些利益團伙暗箱操作和利益輸送,造成規劃安置區域土地面積和安置面積都大大超過被征遷所需安置的面積,即搭車開發了商業性質的房地產、非法占用國有劃撥土地。

1.5 征地拆遷補償費的財務管理混亂。按規定征遷協議、證明材料確認、補償費的核發等環節都有專人負責,被征遷人一戶一卡、拆遷指揮部財務出納印鑒分開管理,但實際情況卻是允許一人代多戶簽收、印鑒管理混亂、收支錢賬不符甚至上下級賬目也不符。

1.6 征遷安置建筑物的評估問題。被拆遷人為了多的補償款,勾結中介機構對廠房、設備等需中介評估的被拆遷物多采取超市場價溢價多估以期利益分成,評估造成國有資產和財政資金的流失。中介機構的工作缺乏自律和有效地監管也是原因之一。

2、產生問題的原因分析

2.1 地方政府往往為了形象、趕進度,在沒正式拿到用地批文或征地許可時,就匆忙推進征遷工作。程序的不合法本身也是違法,且容易造成后續工作的被動,欲速則不達。而征遷補償方案未經充分論證、評估風險,或對不同物業權證認定標準、時間斷代的不明確,也易造成歧義、公正性受到質疑。

2.2 的征遷補償方案的賠償標準經常滯后,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化,未及時更新補償標準,或相鄰的不同地區執行標準相差較大,容易造成被征用人的不平衡和攀比心理,征遷雙方均有想方設法以各種手段拉平差距的欲望。

2.3 已經確定的補償方案應該具有明確性和可操作性,不能模棱兩可。如產權補償的登記年限、結構質式和貨幣補償是否考慮成新度等,均應有明確標準。擅自提高標準,除了地區差異難以平衡外,更多的是人情執法,對不同征遷標的因人而異,工作人員擅自擴大自由裁量權,把工作當作做人情買賣。

2.4 地方政府為了充分利用安置房的“政策資源”,自作聰明地安排“搭車”工程,甚至偷梁換柱,把商業房地產混進安置房項目,以期獲得劃撥用地、減免稅收優惠、為個別利益團體免費占用公共資源等。部分涉及權錢交易,若監督缺失,極易滋生腐敗。

2.5 征遷補償費的財務管理本身是政策性、規范性很強的工作,造成混亂首先是制度的缺失,有法不依,其次是工作機制不完善,責權不清,其三是監管不力,最后是背后個人權利、欲望的膨脹造成的。

2.6 征遷房屋往往遇到物業價值評估的爭議,這就有賴于客觀的第三方即評估中介公司的評估工作。但中介公司為了一己私利,不顧公平、公正原則,違反執業準則和職業操守,利用手中的“權利”,通過影響征遷雙方利益,以侵占國家利益來謀取私利。

還有些項目是省、市級財政項目,為了“方便開展工作”而由縣區級政府(征遷指揮部)代管。造成下級政府給上級“打工”時為了“時效政績”并獲得“應有利益”而利用管理上的漏洞不惜冒險謀取地方利益甚至私利。

3、優化管理的解決方案和幾點建議

首先本著合理、節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原則集約用地。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法統一規劃管理征地拆遷,嚴格區分建設永久用地和臨時征地、嚴禁隨意擴大征地范圍。其次在實施征地前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廣泛調研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在不損害國家利益、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最廣大被征遷人利益的切實可行的征地拆遷補償方案。第三,制定合理可行的對征遷物的認證流程。特別強調應有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及責任落實和追索制度。項目方案申報審批的同時,做好原地物地貌的取證工作,如調取和保存不同年份的航拍圖,制止征遷計劃實施過程中的搶建和避免被征遷房屋歷史認證的困難。第四,強調征遷安置工作中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則”,制定民主、科學、效率的規則,同時充分借助社會和輿論的監督,避免利用職權或個體利益侵害被征遷人合法權益及防范腐敗行為的發生。設定侵害后果糾錯、救濟制度。第五,征遷工作前做好工作人員的上崗培訓,統一操作標準,尤其做好即將滅失物的“隱蔽簽證”,及時做好征地拆遷補償的臺賬和檔案管理。選用高精度測量工具,減少在山地、密林、水塘等不利條件下的測量誤差。征遷用地驗收應符合“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手續完備、資料齊全”的標準。第六,征遷工作的法規、程序、補償標準和操作流程都應與時俱進,綜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變化和更新。尤其做好對相鄰地區的補償標準調查和平衡,在保證國有資產(資金)不被侵占或浪費的同時,盡可能保護被征遷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1]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11);

[2]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2011);

[3]《中國審計》(期刊2010~2012年)

[4]張剛,李超《我國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反思及完善》《建筑經濟》(2011.07)

田地征收補償標準范文第2篇

【關鍵詞】城市化;失地農民;市民化

一、基本概念

(一)城市化的概念

城市化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的必然產物,同時也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狹義的城市化就是指城市規模的擴大,農村規模縮小,農業人口向城市轉移的過程。而廣義的城市化同時也包括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以及消費方式等意識形態和文化觀念向農村地區傳播。在這個傳播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文化的碰撞和沖突,以及最終的融合。隨著我國的經濟迅速的發展,需要大量的城市建設用地,征地運動也在不斷的推行,失地農民的數量在此過程中快速的增加,這個城市化中出現的特殊群體逐漸受到了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如何實現他們的市民化是順利推進城市化的關鍵。

(二)失地農民的市民化

失地農民的市民化從字面上可以理解為失地農民角色轉化的問題,它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層面上理解,狹義的理解可以是失地農民轉移到農村,成為城市市民并且享有城市市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廣義的理解中除了失地農民的農民身份轉化為市民身份,還包括了單個的失地農民通過接觸城市來學習城市的文化,生活方式,消費方式等以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

二、失地農民的生存現狀

現有的對失地農民的分析大都采用了問卷調查的形式和匯總政府部門的統計數據進行加權平均,其中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了失地農民的收入狀況,就業狀況,居住環境,及生活方式等等。

(一)收入狀況

農民的土地被征收以后,大部分家庭的收支情況發生了本質的變化。在征地之前,每家每戶主要的收入來源于家庭成員的非農勞動,土地種植和養豬等副業,種菜種糧同時也大大降低了食品支出;然而在征地之后,與土地相關的收入都中斷了,取而代之的是政府發放一次性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安置補償費用,但是這并沒有幫助農民解決失去土地以后所面臨的再就業以及社會保障問題,再加上現實中常常存在征地的范圍過寬,征地的補償費用偏少以及征地程序不規范等問題,更使得失地農民的經濟狀況岌岌可危。

(二)就業狀況

對于絕大多數農民來說,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資料,是他們從事生產和生活的依托,政府的這種征地行為使得農民被動的與土地分離,也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基本的就業崗位。首先,與城市中的下崗職工不同的是,農民失去就業崗位之后并沒有獲得相應的社會保障權利以及獲得就業培訓機會。其次,大部分的失地農民的文化水平和綜合素質偏低,缺乏勝任某部分崗位的職業技能,所以在勞動力市場的競爭中常常處于弱勢的地位,很難謀求一份滿意的工作,大部分失地農民應聘到的崗位通常是一些對于勞動技能要求不高,流動性較大,缺乏職業保障的崗位。再次,失地農民在面臨職業選擇的時候,觀念固化,安于就職于低層次工作崗位,這也與城市中的流動人口社區中形成的亞文化有關。

(三)生活方式

首先,農村居民的人際交往多以血緣和親緣紐帶,這就是為什么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會聽到某些同姓村;然而在城市生活中,城市居民日常交往的對象大都是同學,同事,朋友,鄰居等,即城市居民的社會交往的紐帶通常是非親緣關系。其次,農村居民日常的休閑娛樂的活動比較單一,在從事農業生產之余通常選擇打麻將,打牌和互相串門閑聊,相比較之下,城市居民的文化娛樂活動就顯得十分豐富,比如體育運動,逛街k歌,讀書看報,參加各種俱樂部等等。再次,失地農民適應其角色的轉換是一個過程,有些失地農民的思維常常還停留在從前的農村生活,將從前的生活習慣帶到城市中來,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一系列的社區矛盾,比如說有些居民會把門前的公共花壇和草坪當做自己的田地,種植一些瓜果蔬菜;還有些居民會把車庫前的走到當做自己家的后院,用于曬被褥和衣物;還有一些居民不習慣將生活垃圾集中投放到規定的地點等衛生問題。

三、失地農民的市民化遇到的障礙因素及其原因的分析

(一)失地農民市民化的障礙因素

1.經濟收入低,生活水平下降。土地是農民生產和生活的最基本的依托,是農民家庭的最主要的收入來源,所以農民離開土地必然會對其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國家統計局對全國范圍內的2942戶失地農民的調查資料顯示,在失地之前,農民的收入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種植糧食作物和瓜果蔬菜,不僅可以換取一筆可觀的收入外也大大節省了自家食品的支出,這個部分的收入占總收入的66.7%;第二,房屋的租賃,近年來小城鎮發展迅速,加上小城鎮地處城市郊區,流動人口較多,房屋租賃的需求較大,使得出租房屋這項收入也比較客觀;第三,農閑時期的勞動收入,有很大一部分的農民特別是青年勞動力在農閑時期選擇外出務工,這項收入也提升了農民的生活水平。然而隨著越來越多的土地被征收,農民的收入來源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總的來說,失地農民的收入主要來源于房屋租賃,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的征地補償費用,土地的股份分紅,外出務工以及從前的積蓄。但是隨著近年來勞動力市場的不穩定性以及失地農民的綜合素質普遍偏低,失地農民的就業過程中也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收入受到嚴重的沖擊。

2.就業率低,就業層次低下。大部分的失地農民在被征地之前從事的都是農業生產勞動,盡管部分農民在農閑時期外出務工,但是多數是一些就業層次比較低的職業,比如機械制造業和手工業生產的第一線。他們很少接受過職業培訓,也缺乏必備的勞動技能,因而只能從事層次比較的低的崗位,有的甚至成為失業人員。調查研究發現,僅有9.6%的失地農民在進入城市以后從事的工作層次較高,收入較為可觀,比如說私營業主;60.4%的失地農民從事的是諸如建筑工人和手工業的制造工人之類,以體力勞動為主的,不穩定的,沒有社會保障的,流動性較強的低收入職業;有將近23%的失地農民淪為事業人員。從失地農民的對自己的就業狀況的滿意度來看,僅有不足25%的失地農民對自己現在的就業狀況表示滿意。

3.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各級政府缺乏地方性和有針對性的社保政策。對于農民來說,土地不僅是他們生產和生活的最基本的依托,是其家庭的最主要的收入來源,土地也為整個家庭提供了保障,是農民安全感的來源。一直以來,我國一直實行著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這就使得廣大的農民被排除在城鎮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雖然我國也有部分農村地區實行了農村五保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是相比較城鎮社保的水平而言,力度依然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土地就是保障廣大農民的根本。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了根本的保障,雖然有一定數額的征地補償金和安置補償措施,但是這些都是治標不治本。我國地域廣袤,各個地方的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并不同步,風土人情,道路交通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現狀也不盡相同,各級政府怎樣針對本地的具體情況制定和完善具有地方特色的和有針對性的社會保障政策是促進失地農民市民化的關鍵。

(二)原因分析

1.征地補償制度存在缺陷。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僅僅體現了我國政府承認土地集體所有權,但卻沒有考慮到個別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僅僅體現了土地的資源屬性,但卻沒有考慮到土地對農民的綜合功能和經濟價值。同時我國的征地補償的依據主要是農業用地的經營收入。所以現行的征地補償實質上是一種低價征收,失地農民最終獲得的征地補償金和安置補償費用十分的有限,使得失地農民市民化的物質基礎十分的薄弱。不少失地農民在城市中的生活的并不富足,排除在城鎮社保體系之外和就業層次較低更加給他們原本窘迫的生活雪上加霜,不少地方甚至出現了回遷的失地農民。

2.失地農民權益的流失。這里失地農民的權益可以作權力和利益分別討論。權力就是指失地農民所享有的社會保障權力,在被征收土地之前農民的保障幾乎全部來源于土地,土地為農民提供了最基本的安全感;然而當農民被動的與土地分離之后,進入城市卻無法同城市市民一樣享有城鎮的社會保障待遇,這種后續制度的缺失是失地農民的市民化的最關鍵的瓶頸。利益主要是指物質利益,然而這里的利益我們可以理解為廣義的利益。對于國家政府的征地行為,農民通常處于被動和服從的地位,不管是征地補償的標準和費用,還是安置補償的措施都是政府說了算,失地農民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表現出不滿的情緒,以此來和政府討價還價,然而政府作出的讓步是有限的,現有的農民為自身利益訴求的渠道尚不通暢,導致了失地農民的權益的缺失。

四、研究結論和對策分析

(一)引導失地農民改變觀念,提高他們身份轉化的積極性

首先,要幫助失地農民認清自己的角色,被征收土地以后盡可能的融入城市生活是他們唯一的選擇,幫助他們意識到城市才是他們的歸屬;第二,樹立積極的就業觀,努力的通過各種渠道獲得就業的信息,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不斷地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和文化水平以獲得令自己滿意的工作崗位;第三,改變原本的小農經濟思想,接受新經濟觀念,學習投資理財方面的知識,把自己獲得的有限的征地補償費用根據家庭現有的經濟收支狀況進行投資再生產,不斷地改善現在的生活狀況;第四,摒棄一些從農村帶出來的消極思想。第五,我們必須清楚的認識到失地農民的市民化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有一些失地農民不能快速的融入城市社區,把一些陳規陋習帶到了城市中來,我們應該表示理解并耐心的幫助他們學習城市中的現代文明,最終實現觀念的更新。

(二)加快戶籍制度的改革和和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現行的城鄉二元店額戶籍制度,是造成城鄉分割的局面的瓶頸。城市和農民居民在收入水平,居住環境,社會地位,社會保障待遇上有著很大的分別。政府一方面打著加快城市建設,擴大城市資源的旗號,另一方面卻以城市資源有限作為借口,將城市中的失地農民,包括其他在城市中大工夫的外來人口,在戶籍上定義為農轉非或者是城市暫住人口。對此,我們必須加快戶籍制度的改革,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

首先,真正的落實失地農民這個特殊群體作為普通公民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遷徙權,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等,并且就這些權利做出具體的法律規定,幫助失地農民順利的完成其市民化。其次,取消城鄉二元的戶籍制度,實行全國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指出這一點尚不能夠立刻實現,但是我們在這條道路上不斷努力的過程中,應該逐步的實現城鄉居民在各種待遇上趨于公平;另外,新的戶籍制度應該與吸納國際上科學的人口管理制度,將界定戶口類型的標準轉化為人口的職業類型,定居時間,居住空間等,實行屬地化的管理。

(三)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1.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合理的確定土地征用的價格。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農民的相對獨立的土地使用權,而不僅僅是土地的集體所有權;我們必須認識到土地帶給農民的附加經濟價值和綜合功能,而不是把土地僅僅看作是自然資源,利用土地的產出值來作為征地補償的發放標準。

2.提倡征地補償標準的多樣化,除了用貨幣的形式,還可以利用住房安置,安排就業,社會保險,土地分紅,企業股份等形式。

3.為失地農民提供學習投資理財方面的知識,把自己獲得的有限的征地補償費用根據家庭現有的經濟收支狀況進行投資再生產,不斷地改善現在的生活狀況;根據失地農民的生活現狀以及已有的學者研究表明,在現實中失地農民的市民化經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失地農民在城市中角色適應的問題也亟待解決。只有明確失地農民市民化的各種障礙因素以及產生這些障礙因素的原因,完善現有的土地征用制度,加快戶籍制度的改革和和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制度,才能順利的完成失地農民的市民化,使得失地農民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實現和諧社會的目標。

參考文獻

[1] 鄭業軍,劉聰聰,黃家宸.城鄉一體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研究――以楊凌區李臺鄉為例[J].消費導刊,2010(01).

[2] 白昊星.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D].山西財經大學,2012.

[3] 謝華,李松柏.失地農民城市適應力思考――從非經濟視角進行的調查與分析[J].理論探索,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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