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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障;保障體系;現狀;分析
經過多年的改革實踐,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得到完善,不斷向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的“社會保障體系比較健全”的目標邁進。
一、社會保障的內容
1952年國際勞工組織大會通過的《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規定,現代社會保障包括醫療津貼、疾病津貼、失業津貼、老齡津貼、工傷津貼、家庭津貼、生育津貼、殘疾津貼和遺屬津貼。社會保障的基本內容一般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三個部分。
(一)社會保險
它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專門基金,確保社會成員在遇到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風險時獲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指由政府舉辦和出資的一切旨在改善社會成員物質和文化生活的社會措施,包括政府舉辦的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城市住房以及各種服務事業,以及各項福利性財政補貼。
(三)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可稱社會救濟,它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無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的社會成員,以及收入在貧困線以下和因自然災害遭受損失或發生其它不幸事故而暫時生活困難的社會成員提供資金或實物援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對社會保障的投入雖然在逐年增長,但依然偏低
以醫療衛生事業與醫療保障為例,對醫療服務機構投入的不足即是造成醫院長期用藥養醫等不良現象的重要原因;在公共衛生福利資源的分配中,80%分配給城市,廣大農村僅占20%,正是這種公共資源配置的失衡、導致了醫療衛生福利事業公平性的倒退。
(二)社會保障管理體制不順,尚未形成統一的管理模式
比如養老保險方面,國企職工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國家公務員歸人事部門負責,貧困人口救濟的保障歸民政部門負責。這就容易形成多頭管理,而且造成管理成本的加大和各自為政局面的出現。
(三)對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用缺乏有效的監督
上海“社保基金案”的驚人之處在于金額之巨,僅牽涉福禧投資一案的資金就超過30億元。通過這一案充分顯示出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運行現狀。這需要一個有力的監督機制來監督整個基金的運行,保障廣大勞動人民的權利。
(四)社會保障相關法制建設滯后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整體上缺乏統一性,沒有形成以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社會救助法、優撫安置法等為主體框架的、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三、我國社會保障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養老保險
力爭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率提高,首先解決兩個政策:一是對有礙擴大覆蓋面的現行政策進行調整,比如適當降低弱勢群體的參保門檻;二是擴大政策本身的覆蓋面,將以前政策沒有明確覆蓋的人群包括進來,比如非正規就業人群等。重點解決我國養老保險可持續發展問題,改革基本養老保險計發辦法,尋求解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有效途徑。統籌研究和解決各類人群的養老保險政策和待遇水平的協調與銜接,使政策平穩對接,更好的發揮社會保障收入再分配作用。尤其要解決好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在養老金方面的矛盾。
(二)醫療(生育)保險
進一步完善現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下,建立和健全適應不同人群和多種需求的醫療保障體系,為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小城鎮居民、職工家屬、失地農民、農民以及貧困人群等各類不同人群提洪不同層次的醫療保障。擴大生育保險覆蓋面,充分利用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探索兩項保險統一參保,統一管理的推進方式。
(三)失業保險
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力爭將大多數人群加入到失業保險范圍內。全面實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擴面重點為建設和工礦企業的職工、農民工,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包括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標準等政策體系為支撐的工傷保險政策、管理標準。擴展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新途徑,加強工傷預防和康復,實現傷殘人員回歸社會的目標。探索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制度和方法,建立起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和補償水平調整機制。
(四)工傷保險
擴大工傷保險覆蓋面,擴面重點為建設和工礦企業的職工、農民工,實現工傷保險全覆蓋。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建立包括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住院服務標準、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標準等政策體系為支撐的工傷保險政策、管理標準。擴展工傷補償與工傷預防、工傷康復相結合的新途徑,加強工傷預防和康復,實現傷殘人員回歸社會的目標。探索工傷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制度和方法,建立起工傷保險儲備金制度和補償水平調整機制。
(五)社會救助
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單一的收入救助轉換成綜合性的社會救助。同時建立合理的保障機制,防范道德風險,防止被動給錢。農民工、失地農民是弱勢群體的一部分,加強對農民工、失地農民的保護。繼續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鼓勵社會各方面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通過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逐步形成以國家、集體舉辦的老年社會福利機構為骨干,以社會力量舉辦的老年社會福利機構為新增長點,以社區老年人福利服務為依托,以居家養老為基礎的老年人社會服務體系。
參考文獻:
[1]王夢奎.中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1.
[2]鄭功成.中國社會保障體制變遷與評估[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關鍵詞: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察右前旗
1 察右前旗養老保險制度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1.1 現狀
從2012年下半年開始,烏蘭察布市察右前旗社保局將工作重心轉移到積極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措施上,現在,該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已經實現全面覆蓋,基本養老金按月發放給60周歲以上且符合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2012年以來,地方政府進行全面摸底,掌握城鄉居民基本情況,對符合條件的人進行登記,建立個人賬戶,辦理參保手續。在參保費征收及養老金發放期,察右前旗社保局對各鄉鎮參保人員的錄入信息進行逐一審核,打印繳費核定單,由各鄉鎮組織參保人員到地稅部門進行繳費,并為其辦理相關的參保登記手續;旗社保局根據上級撥付資金的到位情況,為符合領取條件的人員及時發放養老金。
1.2 存在的問題
1.2.1 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管理水平較低。由于地方政府對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認識尚有不足,且政府并沒有認識到這項工作是政府應盡的義務,而非農民的義務。盡管全旗社會保障補助支出每年都在增長,但除了傳統的福利救濟以外,真正用于農村養老保險的補助卻很少。而且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導致管理費用過高,其次,因為是集管理、繳費和實施三權與一身,缺乏必要的監管機構,所以基金運作方面也是問題重重。常常會出現投資損失過高的現象,使得農民養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很難保證。
1.2.2 自給來源不足,繳費壓力大。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保富不保窮”,窮人不能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中獲益。農民的純收入直接影響著他們的養老保險繳費能力。就察右前旗的實際情況而言,近幾年,該旗農民的純收入是有所增長,但就整體來看,農民的純收入仍屬于偏低水平。居民收入多數用于食品消費,其余的分別用于衣、住以及子女教育等方面,除去這些開銷,能夠留下來的已經是寥寥無幾,所以投入到養老保險的基金就很少,更有的農民已經拿不出多余的錢來投保。對于他們而言,農村養老保險反倒成了一種壓力,他們無法承擔這筆費用。
1.2.3 農村養老保險法律體系不健全。一直以來察右前旗是根據地方政府部門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進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撤銷、費用的籌集、運營以及保險金的發放,而不是按照嚴格的法律程序來執行的,所以,導致法力效力普遍較低,缺乏穩定性。此外,對于個人的繳費和集體的配套繳費缺乏強制性,政府補貼也沒有明確的、具有強制性的相關法律、法規,使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一直處于低效運作狀態。
2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問題對經濟的影響
2.1 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現在的農村已經不像以前的村莊那么熱鬧了,大量的青壯年選擇放棄農村,向城市轉移,村里只留下一些年老體弱的老人和還未長成的小孩子,他們沒有經濟收入來源,只能依靠養老保險金和打工在外的子女的補貼。子女的補貼也很有限,所以更多的依靠養老保險,此時,若是政府能夠給予足夠的養老保險金保障他們的生活,那么在外打工子女們身上的擔子就輕了很多,他們就可以有更多的精力投身于我國的經濟建設,我國的一座座高樓大廈都是這些農民工一磚一瓦壘起來的,如果沒有他們的努力和付出,就不會有這些建筑,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經濟的發展。除此之外,因為政府減輕了他們的生活負擔,也就是說他們有更多的收入可以用于生活,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后,他們會考慮享受其他服務,此時,他們就可以通過增加消費來拉動我國經濟發展。
2.2 對社會穩定的影響
穩定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是解決了農村居民的養老問題,還是維持社會穩定的因素之一。由于農村居民文化素質偏低,不會像文化人那樣做到“君子動口不動手”,他們遇到問題時,更多的會考慮以“武力”來解決問題,若是沒有一個好的、令農民滿意的養老保險制度,就很難說服農民服從政府安排,這樣就很容易使農民和政府發生沖突,一旦某個地方發生這樣的沖突,以現在網絡的發達程度會在很短時間內讓全國人民都知道,如果有其他地方情況與之相同,就會有更多的人站出來想要討個說法,這樣就很容易使整個社會處于混亂和不穩定之中。
2.3 對維持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影響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人口較多,擁有一個健全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不僅可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還可以調動農村居民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減少農村人口向城市的轉移,相當于增加農村勞動力,可以更好的發展農業,再加上政府在技術方面給予的幫助,我國農村經濟水平將實現逐步提高,根據科學的種植方法,不斷改善土地種植環境,可以實現土地的循環利用,實現農業方面的可持續發展。
3 健全和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3.1 完善法律制度,設立監督機構
我國是一個法制國家,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利,針對現行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應該加快法制建設,明確資金來源,運作方向以及增值渠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農民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政府應該做一些有關方面的宣講,讓農民真正了解養老保險制度及相關法律規范,提高農民的法律保護意識。養老保險涉及到老年農民的生活保障水平,有一個可靠的監督機制,可確保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公平和公正,避免其不必要風險,更好的幫助農村居民享受養老保險的合法權利。
3.2 強化政府責任,完善管理體制
政治責任的缺失是造成制度失靈的重要原因之一,政府應該深刻的認識到并解決該問題。政府應該加大對農村養老保險的扶持,幫助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適度提高集體經濟對養老保險的補助,實現政府、集體和個人三方合理承擔養老保險。這樣一來,既減少了農民的負擔,同時也可以大大的調動農民參保的e極性。
目前,在管理體制上還不是很完善,存在一些漏洞,會給養老保險基金帶來風險,所以,政府應該積極地檢查漏洞,完善管理體制。應該實現由高層統籌管理,,以省為單位由國家統一管制,嚴把管理運營環節,防止政府機關在投資過程中的道德風險行為,同時努力做到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為改善農民養老水平而奮斗。
3.3 提高農民自身養老能力
解決農村養老保險的本質性問題還是提高農民自身的經濟收入,只有當農民自身的收入增加了,生活水平才會提高,年老生活自然也就有保障了。所以,還是應該發揮家庭養老的優勢,方法如下:第一,在農業種植方面下功夫,聘請一些專業的技術人員,幫助農民提高種植技術,實現創收、增收。第二,政府可以出臺一些政策,例如給予稅收政策的優惠和適當的大型農具補貼,這樣可以鼓勵農民購買大型農具,提高工作效率,從而增加經濟收入。第三,政府可以出力,幫助農民開發一些優質、高效、適應市場需求的農產品,切實提高農民收入。
關鍵詞:個人信息 法律保護 保護模式
有學者認為,我國應采用統一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模式,將有關公共機構和私營組織收集、使用、存儲、處理個人信息的行為在同一部法律中予以規范。也有學者認為我國應當采用分散立法的模式,將有關個人信息的保護內容規定在不同的法律中。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經濟和互聯網技術發展較快的美國和歐洲國家關于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模式,結合我國現有法律體制,理性地選擇和建構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模式和具體制度。
一、 中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現狀
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是近幾十年以來隨著信息社會的發展而日益突出的問題。雖然中國很多個人和機構已經認識到保護個人信息的重要性,專家學者也一直呼吁立法,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到目前為止中國還沒有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中國目前對個人信息不進行保護。目前,中國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主要在法律法規中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個別條款中有所體現。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可以分為法律的直接保護和間接保護,所謂法律的直接保護就是法律、法規明確提出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間接保護就是法律、法規通過提出對“人格尊嚴”、“個人隱私”、“個人秘密”等和個人信息相關的方面進行保護進從而達到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1. 中國法律對個人信息的直接保護
當前中國法律中直接對“個人信息”加以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的數量較少,其中全國性的法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直接規定了“個人信息”的保護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第l2條第3款規定:“護照簽發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因制作、簽發護照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6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制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7)》新增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加大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在全國范圍內具有規范效力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直接提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的也僅有幾項。少數地方性法規中,也偶有涉及個人信息保護的直接規定。特別值得肯定的是,中國人民銀行的部門規章——《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6月16日通過,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處理、利用、流通等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可以看做中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開創了中國特殊領域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
2. 中國法律對個人信息的間接保護
除了上述直接明確地提出對“個人信息”加以保護的法律、法規外,中國還存在一些通過規定保護人格尊嚴、個人隱私、個人秘密等與個人信息相關的方面進而來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在根本大法方面,中國《憲法1982年)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權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等相關條款均可理解為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的憲法依據。在國家的基本部門法中,也多多少少存在一些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法律條款。
二、 建構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模式與制度
1.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模式
綜合上述美國和歐洲國家個人信息保護模式的優點,我國宜采用行業自律與立法規制相結合、綜合立法占主導地位的個人信息法律保護模式。這種保護模式要求:第一,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作為個人信息保護基本法,在其中規定國家、公共團體和私營組織有關個人信息的行為規范,制定完善的法律措施來界定信息自由流動的底線,并以此作為個人信息使用的最基本的行為準則;第二,制定相關單行法作為個人信息保護輔助立法,在其中設定行業自律性規范或要求個人信息控制人作出單方承諾,在整個社會中倡導行業自律的重要性。
2.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理念
保持信息的自由流動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衡是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當堅持的重要理念。保護個人信息的健康、有序流動不僅能夠促進社會經濟發展,還能推動個人最終實現自我價值。只有在一個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技巧才有可能達到極致,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在某種程度上還制約著對個人信息進行法律保護的立法技術水平。在這樣的情勢下,我國對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理念應當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而變化,在經濟發展占上風的時候,應當強調信息合理流動的重要性,反之,則強調公民個人信息權的保護。
3.我國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基本原則
在法治國家和信息化社會中,個人信息法律保護必須堅持三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性原則,即所有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由信息持有者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經過權利主體的合法授權后進行;二是合理性原則,即列入個人信息法律保護范圍的個人信息必須符合善良風俗和人類基本的道德價值,否則不能成為個人信息法律保護的對象;三是必要性原則,即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不能阻礙人們之間正常的信息交流,這是個人信息獲得保護的限制性條件。
綜上所述,從國外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看,內容完整,體系健全,但缺陷是僅僅注重人格權保護,而忽視財產權保護。從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看,無論從哪個方面,都是極其不完善的。中國急需一部統一的、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從民事、刑事、行政幾方面對個人信息進行保護,以適應當前個人信息被濫用的狀況。
參考文獻:
[1]齊愛民,個人資料保護法原理及其跨國流通法律問題研究[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108.
關鍵詞:養老保障 人口老齡化 農村 家庭養老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人口老齡化是全球性的人口發展趨勢。據2007年的人口資料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人1.53億,超過全國人口的10%,其中農村老人占70%以上,而且增長速度也要比城市快。人口學家預測,未來二三十年我國將迎來人口老齡化的。我國農村在21世紀初已經進人了老齡社會,而且老齡化的趨勢在不斷增強。農村老齡化使農村社會面臨著沉重的養老壓力,由于農村生活條件與城市相比較差,加之農村絕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目前還處在試點階段,因此目前農民的養老、醫療都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因此,深人了解和分析農村養老保障現狀,探討現階段農村養老的可行路徑,是理論和現實都迫切需要面對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的養老需求。
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的老齡化,導致了農村養老需求的不斷增長。兩種觀點都認為由于政府推行嚴格的人口政策,以及醫療技術的進步使人均預期壽命延長,我國農村人口年齡結構迅速老化,其程度不斷加劇,而且甚于城市。與城市相比,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人口老齡化同養老需求增長之間存在必然聯系,這是因為老人與其他年齡人口相比,需要家庭和社會提供更多的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人口老齡化對養老需求最直接的影響是增加對醫療保健的需求。農村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導致養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人數不到全國農業人口的9%,而90%以上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幾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隨著農村富余勞動力不斷向城鎮轉移和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斷實施,農村面臨的人口老齡化壓力與日俱增,農村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使農村老年人“養兒防老”的壓力增大,農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艱難。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養老需求。
(二)農村養老保險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
農村養老保障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保障對象一直限于“困難的人”“光榮的人”和“富裕的人”,農村的大多數人由于種種原因還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覆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87個縣,但自2000年以來,參保人數逐年下降,到2005年只有5400多萬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僅占不到農村總人口的6%可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覆蓋面是很窄的。資金籌集標準過低,保障能力極其有限。與城市老年人不同,農村多數老年人一生無儲蓄或儲蓄很少,他們除了家庭外沒有工作單位,因此養老負擔全部落在家庭,老來生活更為拮據。再從保障水平看,由于人們對農村養老保障的認識不足,在農村養老保險的實際開展過程中,大部分農民采納了最低標準,即每月交2元。這在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遞增10%,現行養老基金計息方法不變的情況下,農民從20歲交保險開始,40年后農村老人領取的養老金僅為當年農村人均收入的2.8%,這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卻沒有得到應有的照顧,出現了保富不保貧的現象。
(三)法律保障缺失,管理混亂。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4〕70號文件通知,全國開展了土地資源調查,各地做了大量工作,少數縣已經完成,并驗收合格。許多省、自治區、直轄市對這項工作很重視,每年準時上報進度和下年計劃,有的省(區)還編寫簡報,隨時反映情況。但有些地方由于土地管理機構不健全,反映情況不夠及時,甚至長時間不報,或上報情況不準,前后不一,影響了全國情況的匯總和工作計劃的安排。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必須設立地籍管理機構,并有專人負責土地調查計劃、經費管理、進度統計和檢查驗收等項工作。
二、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管理部門于每年十月三十日上報全年預計完成情況(見附表一),次年一月正式報實際完成情況。
三、一九八六年以前(含一九八六年)已驗收合格縣的名單,請在一九八七年十月底以前報來(見附表二)。
四、每年十月軟十日報送下一年度的調查計劃(見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