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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籌劃是指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最終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是以稅法和會計準則為前提的,依法開展納稅籌劃是企業的一項基本權利,對企業和社會都有重要意義。
一、稅法和會計準則在納稅籌劃中的重要性
1、稅法和會計準則是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基礎。眾所周知,會計準則是企業財務工作的基礎,稅法是企業稅額計算的基礎,而納稅籌劃是一項涉及上述兩項工作的活動,關系著企業財務工作和稅額的計算清繳,所以在納稅籌劃中把握稅法和會計準則及其差異就顯得特別重要。分析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不僅能提供納稅籌劃的基礎知識還能有助于企業避免重復或多交稅款。
2、研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能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納稅籌劃風險是指納稅人在開展納稅籌劃活動時,可能出現的籌劃方案的失敗、偷逃稅罪的認定及其所帶來的各種損失。風險發生的原因在上文也有提到,主要有兩點:一是不能準確把握具體情境下應采用的籌劃方法;二是對稅法和會計準則及兩者差異的掌握不夠準確。研究稅法和會計準則及其差異能降低納稅籌劃的風險,在納稅籌劃中具有重要意義。
3、稅會差異為企業納稅籌劃提供警示并創造籌劃空間。研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有助于規范企業在納稅籌劃中過失性的少繳、不繳稅款,為納稅籌劃提供風險警示。另外,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中還蘊藏著節稅的途徑和方法,為納稅籌劃開拓了空間。所以我們要去研究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差異不僅僅是為了利益,還為了更好地規避風險。
二、舉例說明:固定資產折舊費在納稅籌劃中的具體應用
在折舊方法的規定上,會計準則和稅法有較大差異。會計準則允許企業采用的折舊方法有兩類四種:一類是傳統的折舊方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另一類是加速折舊法,包括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企業應根據固定資產經濟利益的實現方式,選擇較合理的折舊方法,折舊方法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而稅法規定,按照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直線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只有滿足一定條件的固定資產,稅法才允許其采用加速折舊方法或縮短折舊年限,此類固定資產包括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和常年處于高腐蝕強震動狀態的固定資產。
根據稅法的規定,一般性固定資產應根據企業生產情況選擇年限平均法或產量法。年限平均法是把折舊費在折舊年限內進行平攤,而產量法是根據企業年產量的大小分攤折舊額。通常,企業產量在初始幾年較高,釆用產量法分攤的折舊額也較多,從而在初始幾年較多地沖減了稅基,達到了遞延納稅的效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限平均法有最低折舊年限的限制,而工作量法因按工作量計提折舊,使用年限可能會短于最低折舊年限,進而加速了折舊的抵扣。對于那些屬于允許釆用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企業應采用加速折舊法。因為加速折舊法使企業在初始年份提取了較多折舊,減少了企業當年的所得稅額,相當于使企業獲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這種折舊方法的籌劃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有用,企業在使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企業在選擇折舊方法時,應考慮收益的分布情況。在我國現行稅制環境下,如果企業的收益較均衡或早期收益后期虧損,則采用加速折舊法有利于企業節稅;但如果預期企業早期收益不佳出現虧損,后期才實現收益,這種情況下,采用年限平均法會比加速折舊法節省所得稅支出。
2、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在稅收的減免期內,折舊費用的抵稅效果會被減免優惠全部或部分的取消,因此應選擇減免稅期折舊少,非減免稅期折舊多的方法。企業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選擇應在符合稅法規定的基礎上,盡量選擇較低的使用年限,但這不是絕對的,還應注意企業受益分布情況及所享受的優惠政策。
三、開展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納稅籌劃探討是針對稅法和會計準的具體差異展開的,它的有效實施還需要其他理論和方法的補充,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1、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仍是納稅籌劃的核心。雖然基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差異開展納稅籌劃能減少企業某方面的費用,但我們不能忽視財務管理的目標,它要求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以企業整體經濟利益最大化為核心。納稅籌劃作為實現財務管理目標的一種途徑,更應該遵守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在實務操作中,我們不能僅僅針對個別稅種、業務或期間開展納稅籌劃,片面追求低稅負而忽略利益最大化的目標。由于企業的經營活動具有連帶性,所以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可能引起其他收益的變化,結果就可能出現稅負最小的方案卻不是最好的方案。另外,納稅籌劃本身也包含著顯性成本和隱性成本,我們在估算各方案的優劣時要考慮這些成本。總之,企業在開展納稅籌劃時要從整個企業的角度綜合考慮各方案的效益,不能片面追求稅負最小化。
2、注重提高企業納稅籌劃人員的專業素質。基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差異開展納稅籌劃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很強的財務管理活動,它要求籌劃人員不僅深入了解相關專業知識而且要對企業的所有經營活動略知一二。因此,企業若想提高納稅籌劃的質量,就應重視內部籌劃人員的培養。企業和籌劃人員對納稅籌劃質量的提高都有推卸不了的責任。如企業可為員工提供學習培訓的機會,逐步提高籌劃人員的素質;籌劃人員也需要自己努力,充分利用業余時間進行充電學習。此外,企業還需通過一系列方式定期對納稅籌劃人員的素質進行考核,進而從根源上保證納稅籌劃的質量。
3、理解并遵守法規。企業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享有稅法賦予其納稅籌劃的權利。但企業享有納稅籌劃權利的前提是不違反稅法的規定。納稅籌劃是利用稅法的不同規定或優惠政策為企業節省稅負,它絕不等同于偷稅漏稅的投機行為。納稅籌劃是國家稅法予以提倡的,而偷稅漏稅是國家稅法予以嚴厲打擊的。基于此,企業應該認識到以納稅籌劃的名義進行偷稅漏稅的行為將會帶來的嚴重性后果。所以企業籌劃人員需要對稅法的規定熟練掌握,從而明確納稅籌劃與偷稅漏稅的界限,以免企業違規操作而受到嚴厲的懲罰。理解并遵守法規的思想應貫穿在納稅籌劃的整個過程中。
4、把握不準的差異要適時咨詢專家人員。企業執行的納稅籌劃方案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該方案的合法性能否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同。所以在企業基于稅法和會計準則差異幵展納稅籌劃時,對于籌劃方案的合法性不確定時,可以適時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深人員或相關財務公司的專家人員。資深的專家經驗豐富,能給企業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議。此外,基于稅法規定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彈性區間,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也就相應具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稅務機關運用自由裁量權的特點,納稅人憑借自己的力量很難準確把握,這就要求企業與稅務機關保持良好的關系,在互動中了解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進而有針對性地開展納稅籌劃活動,降低納稅籌劃風險,獲取相應的節稅利益。
5、差異的利用要從企業的實際出發。納稅籌劃具有很強的情景性,每個成功的納稅籌劃案例都是籌劃方法與特定條件結合的產物。本文雖然列舉了那么多差異利用的籌劃方法,但鑒于每個企業所處的實際環境和所享受的稅收待遇不同,企業切不可直接照搬上述方法。聰明的籌劃人員應從企業實際出發,在充分了解自身情況的基礎上,靈活運用籌劃方法,選擇一項最優的納稅籌劃方案。
參考文獻:
[1]陳明睿.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意義與企業稅收籌劃的探討[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12(3).
【關鍵詞】 稅務籌劃; 風險分析; 防范對策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及特點
(一)稅務籌劃的概念
稅務籌劃第一次被法律界認可,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標志性事件是20世紀30年代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針對“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一案的發言,他說:“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此后,稅務籌劃理論的研究也逐步發展起來。關于稅務籌劃的概念,各國學者對其定義不盡一致。
印度尼西亞稅務專家N.J.亞薩恩威在《個人投資與稅收籌劃》一書中將稅務籌劃定義為:“納稅人通過財務活動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稅收法規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從而獲得最大的稅收收益。”
我國的稅務專家蓋地教授在《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一書中認為:“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依據所涉及到的現行稅法(不限一地一國),遵循稅收國際慣例,在遵守稅法、尊重稅法的前提下,根據稅法中的‘允許’、‘不允許’以及‘非不允許’的項目、內容等,對企業組建、經營、投資、籌資等活動,進行旨在減輕稅負、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謀劃、對策與安排。”
雖然國內外學者對稅務籌劃的定義不盡相同,但稅務籌劃的要點大致相同,即稅務籌劃是在遵守、尊重稅收法規的前提下,利用稅法所賦予的優惠政策,通過合法手段,對企業財務活動進行安排,旨在減輕企業稅負,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活動。
(二)稅務籌劃的特點
1.合法性
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前提就是要尊重、遵守國家稅法的規定。合法性是稅務籌劃的最顯著特點,也是與偷稅、逃稅等其他稅務行為的最根本區別。
2.超前性
稅務籌劃是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根據國家的稅收政策規定,結合自身企業的特點做出的計劃、安排。
3.時效性
稅務籌劃是企業的籌劃人員針對企業的有關財務活動,在一定的法律環境、經營環境下制定的,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國家稅務政策的變化,企業經營范圍、方式的變化,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時也需要把握時機,不斷適時調整稅務籌劃方案,以使企業持續獲得稅務籌劃所帶來的收益。
4.目的性
稅務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從稅收的視角安排企業的財務活動,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
5.專業性
稅務籌劃是一門集稅收、財務、法律、會計等各方面知識于一體的綜合性學科,專業性很強。
二、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風險分析
稅務籌劃在我國的起步較晚,它的理論研究也明顯滯后于稅務籌劃實務的實施,使得我國的稅務籌劃在實際操作中缺乏理論指導,具有一定的風險。相對于大企業的財務制度健全等有利條件,中小企業由于管理層對稅務籌劃的認識不夠,財務制度不夠健全,財務人員素質相對不高等原因,給我國的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帶來更多的風險。具體如下:
(一)中小企業管理層對稅務籌劃認識不足導致的風險
我國的中小企業大部分是家族企業,經營權和所有權高度集中。中小企業管理者一般對稅務籌劃的內涵理解不足,對稅務籌劃的重要性認識也不充分。他們往往認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效果卻不明顯,這就導致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積極性不高,重視程度不夠,在實施稅務籌劃的過程中存在不確定性因素等風險。
(二)稅務籌劃人員素質不高引起的風險
稅務籌劃是一種高層次管理活動,一種好的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及實施都需要既懂得稅收、財務、會計,又懂得法律的高端復合型人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規模、成本的限制,其財務人員素質往往不高,對國家法律、稅收政策的了解不夠深入,從而導致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及實施存在較大風險。
(三)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目標選擇的風險
企業稅務籌劃的目標包括:稅負最小化、稅后利潤最大化、企業價值最大化。不同的目標往往會產生完全不同的結果。中小企業若將稅務籌劃目標定在稅負最小化上,會使企業的決策及安排產生誤區。例如,為了使企業的稅負最小化而刻意避免投資利潤較高的項目就是一個典型的沒有遠見的決定,而且它也沒有考慮稅務籌劃的成本和風險。中小企業如果將目標定為稅后利潤最大化,這一目標是對稅負最小化目標的一種完善與發展,主張納稅人在進行決策時充分考慮稅收因素,但是稅后利潤最大化目標依然沒有考慮到企業風險問題,很容易導致企業的短視行為。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在保證企業長期穩定發展的基礎上,使企業的總價值達到最大。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不僅克服了以上兩種目標的缺點,還考慮了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才是企業的最終目標。
(四)政策性風險
政策性風險是指納稅人根據國家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進行稅務籌劃時,由于籌劃方案與現行的稅法政策規定相沖突、運用不合理以及由于稅收政策變動,導致稅務籌劃失敗,致使納稅人經濟利益的流出或承擔的法律責任,給納稅人帶來負面影響的風險。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可能存在稅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風險和稅收政策調整引起的風險。
1.稅收政策理解偏差引起的風險
我國現有的稅收法律法規層次較多,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受專業、素質限制,對相關稅務法律條款的理解不夠準確或運用不當,可能引發稅務籌劃失敗的風險。例如:某企業稅務籌劃人員在進行技術轉讓稅務籌劃時,將技術轉讓及配套設備收入等都計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范圍,使得企業的稅負大大降低,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第二條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費用,技術轉讓收入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因此,稅務籌劃人員不能把技術轉讓所含的配套設備收入等計入所得稅減免范圍,從而導致稅務籌劃失敗。
2.稅收政策調整引起的風險
如果稅務籌劃方案不能及時跟上國家最新的稅收調整政策,就可能由合法變為不合法。稅務籌劃的時效性增加了納稅人稅務籌劃的難度。特別是在新舊稅法變更時期,由于稅務籌劃方案不是短時間內就能策劃并實施的,而需要一個過程,這期間就可能遇到稅務政策的調整,如果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人員不及時了解相關政策的變動,并對稅務籌劃方案作出及時調整,就可能由原來的合法變成不合法,引起風險。
三、中小企業防范稅務籌劃風險的對策
(一)提高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對稅務籌劃的認識,優化中小企業實施稅務籌劃的環境
稅務籌劃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不僅能夠提高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還能有效降低企業的成本。因此,中小企業的管理者應該樹立正確的稅務籌劃理念,加強對稅務籌劃工作的重視,給予足夠的支持。我國中小企業大多是經營權和管理權高度集中的模式,只有管理層人員加強對稅務籌劃的認識,樹立企業整體的戰略目標,加強對稅務籌劃的支持,建立健全中小企業的財務制度,才能為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進行稅務籌劃工作提供良好的環境。
(二)樹立稅務籌劃風險意識,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及稅務籌劃人員必須充分認識到稅務籌劃風險的存在。要把這種思想融入到企業的管理中,企業的管理者和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者、實施者等都要具備風險意識。一方面,稅務籌劃人員必須要熟知國家的法律、稅收政策,不能打球,存投機之心,嚴格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稅收政策;另一方面,企業要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調動企業相關部門及時發現可能給稅務籌劃工作帶來風險的因素,以便及時控制風險,將稅務籌劃風險降至最低。
(三)加強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培養,建立激勵機制
稅務籌劃需要既懂得經營管理,又懂得稅法的復合型專業人才。我國中小企業由于受到規模、成本的限制,其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不高,需要加強對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的素質培養,建立激勵機制,使稅務籌劃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有所提高,從而組建一支專業的稅務籌劃隊伍。
1.中小企業要加強對稅務籌劃人員的培訓,使稅務籌劃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得到不斷提升
一方面,聘請稅務籌劃領域的專家、學者到企業內部對稅務籌劃人員進行在職培訓,使稅務籌劃人員加強稅務籌劃知識的學習和更新;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定期將稅務籌劃人員分批送到一些財經類院校或培訓機構進行學習,為中小企業以后的稅務籌劃工作儲備人才。
2.中小企業要建立對稅務籌劃人員的激勵機制,促進稅務籌劃人員工作的積極性
稅務籌劃工作具有一定的風險,稅務籌劃人員也承擔著一定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些激勵機制。一方面,企業可以對稅務籌劃工作人員建立獎勵機制。對于由稅務籌劃的成功實施而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效益,企業可以將其中一部分當作獎勵發給稅務籌劃人員;另一方面,企業可以對有能力的稅務籌劃人員進行職位晉升,進而可以有效地促進稅務籌劃人員的積極性,可以使企業獲得更好、更成功的稅務籌劃方案。
(四)中小企業要建立正確的稅務籌劃目標
稅務籌劃作為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標要服從于企業的財務目標,與財務目標一致。因此中小企業的稅務籌劃應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最終目標。1963年,斯坦福大學研究小組提出了利益相關者定義:對企業來說,存在這樣一些利益群體,如果沒有他們的支持,企業就無法生存。1984年,費里曼在《戰略管理: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該理論認為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各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企業追求的是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些主體的利益。因此,企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企業的任何計劃、目標都要考慮到這些利益相關者。稅務籌劃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最終目標,是在協調了各利益相關者利益的同時,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股東的利益,同時它也符合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五)加強有關稅務籌劃政策學習,及時更新國家的相關稅務政策信息
稅務籌劃工作的前提是依據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因此必須及時了解國家的相關稅收政策,更新中小企業稅收政策的信息庫。中小企業的管理者可以定期邀請稅務機關人員、稅務籌劃專家到企業內部開展學習班,解讀國家的相關稅務政策;中小企業也可以組織內部人員一起學習、討論國家的稅務政策。尤其當新舊稅法變更時,更要針對變更的條款,詳加討論、學習,及時更新稅法信息,降低稅務籌劃風險。
(六)加強與稅務機關人員溝通,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
稅務機關與企業是良好的合作關系,建立良好的關系,可以實現雙方共贏的局面。為了提高中小企業稅務籌劃的成功率,降低風險成本,中小企業稅務籌劃人員要加強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溝通交流,多與稅務人員溝通與企業內部稅務籌劃方案有關的稅法的理解,尤其是一些新生的和模棱兩可的稅收政策的處理,避免由于雙方對同一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增加稅務籌劃的風險、成本。
四、結束語
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管理活動,正確運用稅務籌劃,不僅能提高中小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而且能夠大大降低企業成本。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由于管理理念、財務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在稅務籌劃的運用上存在風險。若稅務籌劃運用不當,會給企業帶來額外的風險成本及名譽損失。中小企業需要深入理解稅務籌劃的內涵,充分認識稅務籌劃可能存在的風險,提高稅務籌劃風險意識,從而建立合法有效的稅務籌劃,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蓋地.稅務會計與稅務籌劃[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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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無形資產 差異 調整
一、無形資產界定及確認的財稅差異
在無形資產的界定與確認方面,《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區別:
(1)關于商譽:由于商譽的存在無法與企業自身分離,不具有可辨認性,固在會計處理上不做無形資產處理;由于商譽屬于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固在稅法中需作為無形資產處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產生的商譽,相當于稅法中外購商譽,在會計上以“商譽”單獨確認,不列入無形資產。
(2)關于土地使用權:在會計處理上,把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性房地產處理;在稅法處理上,企業為了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給國家或者其他納稅人的土地出讓款、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均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3)關于計算機軟件:在會計處理上,主要根據計算機軟件的重要性來確定是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在稅法處理上,主要根據計算機軟件是否單獨計價來確定是否作為無形資產管理。一般來說,企業購入計算機應用軟件,隨計算機一起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入的,作為無形資產管理。
二、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
在會計處理上,無形資產應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在稅法處理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會計和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會計上其成本包括自滿足無形資產準則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在調整。稅法上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和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三、無形資產的攤銷
(1)攤銷范圍:會計規范要求只攤銷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稅法則將符合攤銷條件的無形資產視為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除外購商譽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才予扣除外,其他資產都須攤銷。
(2)攤銷方法:會計規范規定,企業可選擇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但應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采用直線法攤銷。稅務規定,無形資產只能按照直線法進行攤銷,按照其他方法計算的攤銷費用,要進行納稅調整。
(3)攤銷年限:會計規范未明確規定無形資產的最低攤銷年限。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可依其規定使用年限分期計算攤銷。
(4)攤銷復核: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至少應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且企業應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估計其使用壽命,并按準則規定處理。在稅務處理上,無形資產攤銷方法和期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
會計準則要求計提的無形資產的減值準備按要求計入計提當期的損益;而稅法規定,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在計提當期不得在稅前扣除,在所得稅匯算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準則規定:企業處置以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確定的處置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其計算公式為:處置資產計入利潤總額的金額=處置收入-[按會計規定確定的資產成本(或原價)-按會計規定計提的累計攤銷(或累計攤銷額)-處置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余額]-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按會計規定計入損益的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
稅法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賬準備的資產,若申報納稅時已經調整了應納稅所得額,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轉會的減值準備企業可以進行納稅調整,即轉回的準備部分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處置資產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處置收入-[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資本成本(或原價)-按稅法規定計提的累計攤銷(或累計攤銷額)]-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按稅法規定可扣除的相關稅費(不含所得稅)
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計算的在處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時計入利潤總額的損益,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額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因處置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處置資產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處置資產計入利潤總額的金額
五、無形資產處置及報廢
無形資產的處置及報廢,主要是指無形資產對外出租、出售,或者是無法為企業帶來未來經濟利益時,應予以轉銷并終止確認。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在稅法處理上,企業轉讓、出售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再按十六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該項資產的凈值和轉讓費用。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企業無形資產的對外投資、債務重組、分配股利和捐贈等。都要視同銷售。
由于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的出發點不同,使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產生了差異。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同稅收法規之間存在很多不協調和不一致之處。在當今市場經濟環境下,會計法規和稅收法規朝著各自的發展目標和方向不斷地調整和改革,二者的差異在不斷變化之中存在著一定的客觀性和必然性。在實際工作中,研究經濟業務事項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及納稅調整,對于指導企業稅務會計實務,正確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有效的幫助財務人員正確地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更好地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意義。
(作者單位為西華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關鍵詞:會計利潤;應稅所得;會計制度;差異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7-0-01
在不斷開放的經濟環境的推動下,我國經濟為了適應國際化市場的發展,在對于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變革也在不斷的進行當中,以求能夠與國際制度接軌,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好的機制和政策,我國制定的會計制度,是為了能夠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并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面向市場真實的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于此同時,我國對于稅收制度也進行了相關的調整,明確了稅前列支的原則,規范了企業的涉稅處理工作。制度的變更無疑對于企業的會計工作者有了更高的工作要求。
一、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因素分析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制定差異
會計制度與稅法兩者制定的立足點是不一樣的,這是導致兩者在實際應用中產生差異的根本原因。會計制度的制定是為了更好的規范企業會計工作,便于監督和管理,通過制度的約束,保證企業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從而向外界提供真實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來滿足國家、市場以及會計信息使用人的需要。而稅法的制定,則是從國家的稅收利益出發,便于統一管理,公平征收,稅法是法律體系當中的分支,對于稅收以及企業會計制度有約束的作用兩者出發點不一定,所要維護的利益角度不同,在制度上約束的傾向不同,在實際的工作中,會計核算既要遵守會計制度的規定,而應稅所得的部分也要依照稅法來執行,兩者在利益傾向上的不同必然會導致差異的出現。
(二)會計核算與稅法原則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對于會計核算有相應要求,并提出會計核算的原則,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包括真實性、可比性、一致性、相關性、實質重于形式、及時性、謹慎性、重要性、清晰性、配比性、劃分受益支出與資本性支出這十一個,這十一個原則貫穿在會計的全部工作當中,通過這些原則的約束,來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而稅法對于稅前扣除也制定了一套核算的原則,其中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性、相關性、確定性和合理性原則,通過兩者制定的原則對比可以發現,會計核算原則與稅法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是既有交叉處的,也有分叉處,兩者既相容又不相容。
(三)會計政策選擇差異
在新的會計制度當中,對于企業在自身實際經營情況下對于會計政策的選擇上也給予了企業更大的空間,尤其是對于折舊方法和存貨計量方法的確定上,企業會計政策的選擇不同,在對于同一個經濟問題的核算方法也不同,因而同一個經濟問題,所核算出來的會計結果也會有所差異,不同的會計核算結果當然會得出不同的應稅所得額,稅法對于企業會計的核算并沒有過多實際性的要求,只是要根據企業實際的經營利潤,來確定應稅所得,而稅務部分自身對于企業的經營是無法進行有效的監督的,稅務部門只能夠通過企業的會計核算,來獲得經營成果的數據,因此在會計核算的下,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的差異有可能是來自于會計政策的選擇,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也會發生一些重大的變更,也許會導致原有的會計政策無法真實的核算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需要做會計政策的變更,稅法對于會計政策的使用和改變,都進行了一定的限定,避免會計政策變更前后造成應稅所得的差異過大,而動搖了納稅的基礎,這是稅法在對于稅務工作的保護。因而會計政策的變更也是造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的原因之一。
二、協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策略分析
(一)深入研究理論知識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差異是一種經濟現象,由于這種現象密切關系到報表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因而獲得了他們較高的關注度。但是,在學術界,真正關于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差異理論研究的活動卻不多見。深入地說,理論是實踐的基礎,但是實踐創新的前提條件,僅僅就理論與實踐二者的關系來說,不管是學者、相關研究人員還是會計從業人員,都應當加深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的理論研究。此外,雖然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存在著特定差異,但某種意義上來說卻又是相互聯系的,因而在看到差異的同時也必須看清二者間的統一之處,正確地理解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內在關系。面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間客觀存在的差異,企業必須注意切不可切極端冒險主義的錯誤,為了經濟利益而過度地利用這種差異,但也無需過分保守給自己徒增負擔。
(二)不斷完善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間存在一定差異的問題由來已久,但是一直到現在為止,會計上在處理這一問題時所采用的方法依然較為復雜。而這種復雜的操作并沒有減弱兩者差異所帶來的不便,反而加劇了會計信息與相關法律規定之間潛在的沖突,提升了管理層操控會計處理的機會,并同時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稅收征管的有效性造成負面影響。最好的解決辦法是有針對性地對會計準則作出修訂以協調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兩者之間在處理上的不協調。
(三)加強實際問題解決能力
稅務部門應當強化自身對會計制度的研究力度,提升對會計問題的認識,理清差異的來源與調和方式,適時、適當地展開補充修改以減小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帶來的不便。同樣,換而言之,從會計制度制定部門的角度來看,在不違反會計原則的條件下,會計制度的制定也應當以縮小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差異為重要目標。為此,財政部與稅務總局作為各自領域相關制度的制定部門,應當強化溝通、深化合作,積極參與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兩者的協調。要注意的是,會計制度、稅收制度的影響是社會性的,在對這兩者進行修改時必須細致謹慎,修改之前務必認真調查分析以確保會計、稅法制度的科學性和穩定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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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稅收負擔;企業稅負
一、企業管理中開展納稅籌劃的現實意義
納稅籌劃追求的是企業實現合理避稅,與偷稅、逃稅有本質上的區別,任何企業進行納稅籌劃必須以尊重稅法、遵守稅法為前提,通過適當的手段實現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從國家立場上看,雖然企業納稅籌劃會相應減少應繳納的稅收額,但是從長遠來看,企業從事的合理避稅行為有利于政府發現稅法制度中的不足和缺陷,從而能夠依據社會經濟的發展需要和征收管理實踐來不斷補充完善稅收制度,促進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展,更好地實現依法治國。從企業的角度分析,納稅籌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首先,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利于提高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納稅籌劃是一種高層次、高水平的財務管理活動,它具有事先性和籌劃性的特點。該活動已經超越了單純狹隘的財務部門的工作,企業相關負責部門和人員在進行稅務籌劃方案的設計之前,需要征求企業管理層對企業戰略的考慮意見和要求,特別是當納稅籌劃環節涉及經營活動時,是否需要調整企業的生產經營方針,更是需要高層管理的介入。所以合理的納稅籌劃會使企業的管理層工作更加認真負責,關注企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制定出正確有效的財務決策。而籌劃方案的選擇與確定期間,又會促使很多經營管理環節發現不合理之處,尤其是成本核算與風險控制等財務管理環節,對每個不足之處的改進又可以很好地促進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形成良性循環。
其次,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利于順利實現企業的經營管理目標。稅收籌劃簡單地說就是合理利用各種稅收籌劃工具,綜合企業的各個納稅環節,最終減少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稅負負擔,從而提高企業的稅后利潤。因此,無論企業采取什么方法,其最終的目的是合理、合法地提高企業的稅后利潤,這種管理效果可以直接促使企業順利地實現經營管理目標。這種行為的滿意度持續增強時,又會更加刺激企業規模經營,獲得持久的市場競爭力,實現不斷的成長。
鑒于納稅籌劃對企業管理的重要性,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成立專門的管理團隊,負責納稅籌劃工作。不同的企業面臨的具體環境和發展條件不同,采取的納稅籌劃方法也不同,而且任何方法都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修改與完善。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變化
對企業來說,可能涉及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各種稅收繳納。但眾多稅種中企業所得稅是稅負負擔中的主要部分。2008 年我國頒布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此次修訂主要是借鑒國際經驗,堅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對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與繳納做出了修改。這種變化使很多企業在舊的法律環境下使用的合理的納稅籌劃方案失效,所以現階段企業要繼續進行有效的納稅籌劃工作,必須詳細研讀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關注制度變化帶來的籌劃手段的調整方向,準確把握新體制下企業合理避稅的各種途徑。
概括來說,以下幾個方面需要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注意調整。一是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取消。為實現公平競爭,我國徹底取消了實施多年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將內外資納稅人的稅收待遇統一起來。所以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就不能企圖通過設立成外商投資企業的方式來減稅。二是很多具體的優惠政策都發生了變化。總體來看,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原來的“區域調整為主”的稅收優惠政策,改為以“產業調整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政策。而且我國的稅收管理條例具有典型的時效性,在此政策方向的指導下,目前我國稅負的很多優惠政策都是短期內一年甚至具體到幾個月份有效,如果企業沒有充分關注政策方向的變化和具體優惠政策的限制條件而簡單地通過選擇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地點為注冊地來避稅,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而且很可能已經觸犯了稅法和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所以企業必須實時關注政策、法規、條例的細節變化,認真分析籌劃方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使合理避稅行為變性。三是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企業在報稅時附送關聯業務報告。很明顯政府是想通過對企業關聯業務的檢查,發現一些利用轉嫁收入、提高成本等關聯交易避稅的行為,所以企業之前利用關聯交易合理避稅的做法就行不通了。這是與舊所得稅法相比變化較大的部分,需要企業對納稅籌劃方案予以及時的調整。
三、納稅籌劃在企業管理中的具體運用
企業進行合理的納稅籌劃有很多方法,本文將企業的成長過程劃分不同的階段,根據不同的行為目標分析納稅籌劃的運用。
1.設立階段選擇企業組織形式避稅
雖然取消了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使很多企業通過設立外資企業進行避稅的想法失敗了,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對企業組織形式、稅率和稅收優惠等放松了限制,并做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最典型的就是如果企業集團想擴大經營,那么在分立公司時,考慮到分公司前期組建投入較大,而且初期經營不穩定,市場有限,很可能會有虧損產生,所以就會選擇先以分公司的形式存在。因為分公司屬于非獨立法人,在計算稅負時允許與母公司合并納稅,這樣就可以減少企業集團的經營利潤,減少應納稅所得額,而分公司又不必在經營利潤不佳的情況下承擔稅負,減輕了成長與發展的阻力,而整個集團的稅負必然大幅度降低。當分公司步入正軌之后,獲得了持續的穩定經營利潤,可以再改變為子公司的獨立法人形式,為母公司分擔稅收負擔。例如,A集團母公司成立了B分公司,第一年因人力、物力投入集中,成本較高,而創收有限,總體經營虧損100萬元。如A母公司今年的經營利潤為1000萬元,那么在計算所得額時就可以減掉100萬的分公司虧損,只對900萬元承擔納稅義務。而如果設立的B公司是以子公司的形式,在虧損100萬時,子公司不納稅。而A母公司仍應對其1000萬元的經營利潤承擔納稅義務,多繳了25萬元企業所得稅(100萬元*25%)。顯然,初期選擇子公司的形式不是最佳選擇。
2.籌資階段選擇稅負低的籌資渠道避稅
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和資本市場的健全,企業籌資渠道日益寬闊:財政資金、金融機構信貸、企業自我積累、企業間拆借、發行債券和股票、商業信用等形式都可供企業選擇。但不同的籌資渠道產生的稅收后果差異很大。拋除其他影響因素,從減輕稅負的角度看,企業利用內部集資和企業之間拆借方式籌資承擔的稅負最輕,金融機構貸款次之,自我積累稅負最重。因為,作為企業形式存在的市場主體,其最終的目的都是取得經濟利潤。一旦獲得利潤之后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利用其他企業的對外投資發展實業,那么在企業經營產生收益后,投資企業因獲得投資收益也要承擔一定的稅收,這樣使被投資企業實際稅負相對降低。如果是從金融機構貸款取得發展資金,因為財務費用允許稅前扣除一定的比例,那么企業在按期歸還借貸資金利息后,又可以降低經營利潤,即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籌資渠道的選擇也是納稅籌劃的重要環節。
3.投資階段選擇合適的投資方式避稅
稅法根據企業不同的設立方式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并與接受投資方分配利潤,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當前很多企業規模經營的發展趨勢迅猛,投資方式也多元化。而不同的投資方式有不同的納稅義務,這樣在具體的選擇上就是納稅籌劃的分析點。如果考慮到上述優惠政策,企業在投資時就可以視企業當前的發展實力和具體條件加以組合:A 企業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出資,B 企業以貨幣出資,共同組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這種投資方式可以免繳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在房產出售環節,房地產開發企業又可以享受加計20% 扣除的優惠政策,只需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極大地減少了稅收額。在經營目標完成后,如果企業有新的投資方向或其他考慮,又可以解散或分立或進行股權轉讓。
除了投資方式的選擇有值得推敲之處外,投資行業和時間的選擇也都可以實現避稅效果。但必須堅持的原則是掌握稅法條例的及時變化,動態地進行納稅籌劃管理。
4.利潤分配和納稅申報階段的合理避稅
當前我國企業利潤分配的形式一般有兩種: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如果以現金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潤,那么企業股東需要交納20% 的個人所得稅。但我國并未對取得股票股利行為規定納稅義務。所以,很多股東為了避稅或考慮到企業現金流動性等其他原因,往往要求企業不發或少發現金股利。這也是企業在分配利潤過程中需要考慮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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