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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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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2006年5月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全市糧食安全,規范市級糧食儲備管理,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政府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自然災害或者突發緊急事件等情況而儲備的糧食。

第三條市級儲備糧管理的原則是政府儲備、市場運作、規范監管,即政府公開招標、企業出資儲備、費用實施補貼、政府全權調度、價格市場形成。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一)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負責審查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質,確定市儲備糧的品種、品質條件,組織實施儲備糧招標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市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將市級儲備糧相關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參與審核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資質及采購招標工作,并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三章招標與檢驗

第五條市級儲備糧儲備實行公開招標。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主管部門依據倉儲條件、管理水平、資信要求和糧食安全規范,制定《**市市級儲備糧承儲標書》,對外公布,公開招標。全市范圍內的國有、民營的糧食企業、商業企業均可依條件參加投標。市糧食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按招標辦法,擇優選取具有較好保糧條件、較高資產質量、較強經營能力和資信良好的企業作為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市糧食主管部門頒發市級儲備糧承儲資格證書,與中標承儲企業簽訂合同,確定中標企業承儲規模,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六條承儲企業按中標要求負責市儲備糧的采購,自主擇機開展糧食輪換,自負盈虧,并接受市相關部門監管。

第七條承儲企業組織儲備糧入庫后,由市糧食、財政主管部門組織人員,依照企業提供的存糧倉廒報表,從品種、數量、質量、生產年度等方面,按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管理要求進行核查,符合條件的,認定為市級儲備糧。

第四章儲存與輪換

第八條市級儲備糧必須是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當年新糧,嚴禁陳糧入庫、露天儲存。承儲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企業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管理規定,科學儲糧,做到帳實相符、專人保管、專倉儲存、專帳記載,數量、品種、質量、地點落實。市糧食主管部門每季度對市級儲備糧的質量進行檢驗,承儲企業不得違反糧食儲備規范,任意存放市級儲備糧。

第九條市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原糧為3年一個周期,一般情況下1年輪換30%左右,成品糧每年輪換4次以上。年度輪換計劃和成品糧適時輪換計劃由承儲企業申報,市糧食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財政、相關銀行部門備案。輪換發生的差價損益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十條承儲企業按計劃實行存儲糧輪換時,必須及時將輪出和輪入糧食的數量、質量、生產年度、出入庫時間報市糧食、財政主管及相關銀行部門備案。原糧輪換架空期不超過4個月,成品糧輪換架空期不超過3個月。

第五章動用

第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緊急事件需要動用。

(三)市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十二條市政府根據不同情況對市級儲備糧采用不同的應急動用方法。當用于救災時,實行政府采購;當因市場糧價異常波動或突發糧食事件等情況時,儲備糧按政府指定價銷售,其政府指定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額,由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補貼。

第十三條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承儲企業必須無條件服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

第六章費用補貼及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按季度向市糧食主管部門報送《**市市級糧食儲備費用補貼申報表》,經市糧食主管部門審核后,作為市財政審核撥付補貼費用的依據。保管、監管費用及行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其中,行息和保管費用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按季度直接撥付承儲企業和相關銀行。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要單獨設立儲備糧臺帳,及時反映分品種、分庫點、分倉位、分年限的儲備糧數量和成本,保證會計帳、統計帳、保管帳(卡)和市糧食主管部門、相關銀行的臺帳帳帳相符、帳實相符。承儲企業倉儲、統計、會計報表要按月上報市糧食主管部門。

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二條地方儲備糧儲備,由縣級國有糧食收儲企業代收代儲,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均屬縣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部門不得動用。

第三條地方儲備糧主要用于調控和穩定本縣糧食市場,應對糧食購銷市場化條件下的突發事件和今后各種原因可能引發的非正常情況,保障全縣糧食供應。

第四條縣糧食局負責地方儲備糧的管理工作,規劃地方儲備糧總體布局,制定地方儲備糧的輪換方案并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地方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負責地方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財政局根據縣政府確定的儲備糧儲存規模,在每年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地方儲備糧的所需利費。儲備糧的利費補貼,按照中央儲備糧的標準執行,即: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按每年每公斤原糧0.08元;收購貸款利息按糧食進價成本及銀行當期利率據實補貼;輪換費用按3年一個周期,每儲存1年每公斤原糧補貼0.04元。儲備糧存儲期間,按國家標準規定的正常損耗和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損失,由縣財政負擔。儲備糧輪換期間的費用、利息補貼,照常計補。縣財政局應按季預撥儲備糧的利費資金,年度終了后結算,并負責監督費用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六條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在費用、利息補貼落實后,由儲備糧承儲企業向開戶的農業發展銀行申請解決。

(一)地方儲備糧貸款專門用于地方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要,其貸款管理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二)地方儲備糧貸款按照“錢隨糧走、庫貸掛鉤、購貸銷還、全程監管”的原則,實行封閉管理。根據地方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劃,及時供應資金或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三)地方儲備糧貸款期限按實際儲備期限確定。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現定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國家利息政策調整,則按調整后的利息政策執行。地方儲備糧貸款除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另有規定外,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四)承儲企業在實施地方儲備糧的輪出或銷售時,必須將貸款及時足額存入縣農業發展銀行帳戶,不得挪用。

第七條地方儲備糧的儲存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不得與非儲備糧和其他儲備糧混存。

第八條縣糧食局要根據我縣實際情況,按照布局合理、管理科學、儲糧安全的原則,做好地方儲備糧的保管工作。

第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具備地方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測、相應倉庫設施、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設施等。

第十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認真執行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地方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倉廒儲存和管理;

(三)未經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不得隨意變動儲備糧儲存地點;

(四)確保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帳實相符、管理規范,每月及時向縣糧食局、財政局報送相關統計報表;

(五)按照縣糧食局和財政局、農發行聯合下發的入庫和出庫的通知要求,按時組織地方儲備糧的調入和調出,并將地方儲備糧調入和調出情況向縣糧食局、財政局報告。

(六)嚴格遵守收購資金封閉運行有關規定,不得擠占挪用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

(七)不得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對外清償債務。

第十一條地方儲備糧的輪換,參照中央儲備糧實行計劃管理。稻谷3年為一輪換周期,原則上每年輪換三分之一,但3年必須全部輪換一次。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縮短輪換周期,提前進行輪換。儲備糧的輪換,根據所儲存糧食的入庫時間,實行先進先出,或者根據儲存糧食的質量狀況進行安排。

儲備糧輪換計劃由承儲單位向縣糧食局申報。每年第一季度,由縣糧食局編制輪換計劃安排,并與縣財政局、農發行聯合下達計劃,承儲企業組織實施輪換。儲備糧的架空期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超過架空期的儲備糧費用和利息補貼,縣財政不予負擔。

第十二條購入地方儲備糧,由承儲企業在縣糧食局監督下,采取招標或經縣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糧食收購價格,由縣政府確定。購入儲備糧,應當是國家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

第十三條銷售輪出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通過市場競賣或縣政府批準的其它方式進行。發生質變的糧食,不能投入口糧市場。地方儲備糧的輪換,采取“成本不變,實物輪換,費用包干”的辦法,及時輪入同等品種、同等數量、同等質量的新糧,其盈虧由承儲企業負責。

第十四條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經縣政府批準,可以動用地方儲備糧;

(一)糧食供求總量失去平衡,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足以影響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十五條動用地方儲備糧,由縣糧食局提出計劃,報請縣政府批準。縣糧食局根據批準的品種、數量、價格下達動用計劃,由儲備糧承儲企業執行。

第十六條經縣政府批準用于調控市場或其它用途的儲備糧,必須在本年度的糧食生產周期或下年度的第一個季度內,由承儲企業及時按同品種、同數量補回。動用地方儲備糧時,其銷售費用以及銷價與進價成本的價差損失,由縣財政負責補貼。如產生了價差收益,則上繳縣財政,設立專戶管理,用于建立儲備糧輪換虧損補償基金。經縣政府批準,將儲備糧用于其它用途而產生的成本、費用及其它損失,由縣財政負責如數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縣糧食局負責對糧食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確保儲備糧的數量真實,儲糧安全。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管理規定,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單位或個人,由縣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承儲企業和負責人負責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縣糧食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儲備糧損失及收購資金挪用的,由縣糧食局責令承儲企業和責任人予以賠償。

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提高縣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確保縣級儲備糧的安全和糧食市場的穩定,規范縣級儲備糧管理,參照中央儲備糧油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88號令)和省級、市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洪糧字[2004]4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縣級儲備糧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縣糧食供求總量,穩控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

第三條縣級儲備糧的糧權屬縣政府,縣級儲備糧的規模由縣政府確定。

第四條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工作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調度靈活、管理科學、安全規范。

縣級儲備糧管理必須做到帳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管理規范。

第五條縣糧食局負責全縣儲備糧的按時購進、儲存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規劃縣級儲備糧總體布局,審核認定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的資格,制定縣級儲備糧輪換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并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縣級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據實撥付承儲單位儲存縣級儲備糧的各項補貼,并對使用情況進行管理監督。

第六條縣財政局在縣農發行設立縣級儲備補貼存款專戶,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規模和資金來源,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輪換等所需的補貼資金。自2009年起按縣政府確定的糧食儲備規模由縣發改委負責列入我縣國民經濟發展計劃,補貼資金由縣財政列入財政預算。補貼資金采取按季預撥、年終統算的辦法撥補,縣財政局在每個季度的第一個月底前將補貼款預撥到縣糧食局賬戶,在三個工作日內由縣糧食局及時撥付到承儲企業所在農發行開立的專項存款賬戶上,并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縣支行負責按照縣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價格(收購價加必要費用)、數量所需的貸款規模,按入庫進度及時、足額、據實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的貸款資金,并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及其庫存實施監管。

第八條縣級儲備糧的收購入庫計劃和價格,由縣發改委、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物價局、縣農發行共同協商后,報縣政府辦公室批準并下達抄告單執行。

第九條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發改委、縣物價局和縣糧食局提出計劃,報請縣政府批準。縣糧食局、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按照批準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聯合下達動用指令。

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各承儲單位不得以庫存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任何經濟擔保。

第二章糧食庫存管理

第十條縣糧食局根據縣級儲備糧布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集中承儲、便于加工、設施齊全、科學儲存的原則,擇優選定國有糧食承儲單位。

第十一條縣級儲備糧的承儲單位必須按照縣糧食局制定的縣級儲備糧承儲資格條件考核認定具有縣級儲備糧承儲資格的國有糧食企業。承儲單位應當具備與承儲縣級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專業技術人員、糧食出入庫檢驗、化驗設備和糧情檢測設施。縣級儲備糧承儲庫點、倉號一經確定,各承儲企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調整的需報縣糧食局批準。

第十二條縣級儲備糧的入庫、出庫,必須按縣政府下達計劃執行,承儲單位必須按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糧食入、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縣級儲備糧,不能及時履行出庫手續時,可憑上級機關的機要電報辦理出庫,事后由縣發改委、縣物價局和縣糧食局補辦出庫計劃文件,儲存單位據此辦理正式手續。

第十三條縣級儲備糧的承儲單位,應認真執行縣制定的縣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庫存實物臺帳,使用統一的帳、表、卡及倉牌,并按時、準確、全面地填報縣級儲備糧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漏報和拒報。切實做到“帳帳、帳表、帳卡、帳實”相符,自覺接受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對縣級儲備糧的監管。

第十四條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和承儲單位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測糧食品質,建立縣級儲備糧質量檔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邊處理邊上報,不得隱瞞。

第十五條縣級儲備糧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及定額內的保管損耗由縣財政承擔。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人為造成的損失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承儲單位的庫存管理人員離任時,要對縣級儲備糧庫存進行交接,交接的內容為所有帳、卡和實物。交接的手續包括清查帳目、清查實物,要按庫存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位、儲存年限、儲存地點逐項進行核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離任交接情況要存檔備查。

第三章糧食輪換

第十七條縣級儲備糧輪換是指在儲備規模不變的情況下,為保證儲備糧品質符合國標規定,實行推陳儲新,各承儲單位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檢查認定結果,按照縣下達的計劃,以新糧替換庫存糧食。

縣級儲備糧輪換采取成本不變,實物輪換,即輪入的糧食按照輪出的糧食入庫成本記帳。

第十八條縣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承儲單位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輪換數量、品種、計劃,報縣糧食局。由縣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批準后,并在次年三月底前將輪換計劃下達給承儲單位。承儲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具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九條輪入的糧食必須是當年或上一年生產的且符合國家質量標準中等以上的新糧,輪出的糧食必須符合國家糧油食品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縣級儲備糧質量檢查工作,由縣糧食局委托縣糧油質量監督檢驗站具體負責。縣糧油質檢站必須對所存儲的縣級儲備糧質量進行監控檢測。對出、入庫和輪入輪出的縣級儲備糧必須有縣糧油質量監督檢驗站提供的檢驗報告。

第二十一條承儲單位需對所儲糧食進行輪換時,應由承儲單位提出申請,經縣糧食局、財政局、農發行批準后執行。輪換空庫期限不得超過4個月。

第二十二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及差價參照中央或省級儲備糧油輪換補貼標準實行定額包干。年初由縣財政局根據年度輪換計劃預撥部分費用到縣糧食局,縣糧食局再根據輪換進度撥給輪換企業,輪換結束后據實清算。發生虧損由企業自行彌補。

第二十三條縣級儲備糧因承儲單位管理不善,使儲存的糧食未到儲存年限品質下降需輪換,發生的差價及費用以及超耗部分由承儲單位負責,并追究承儲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補貼標準為:每斤原糧每年補貼0.04元。利息按庫存成本和農發行規定的利率據實計算。輪換期間保管費用、利息照常撥付。

第二十五條縣級儲備糧按縣政府確定的價格組織購進。當市場糧食價格出現大幅上漲需調控市場時,按縣政府指定的價格進行拋售平抑糧油價格。由此產生的利潤或虧損,由縣財政收繳或撥補。

第二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工作的領導,對儲存縣級儲備糧輪換的單位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品質,以確保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對已批準輪換的單位,要進行督促指導,檢查輪換落實情況。

第四章貸款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儲備糧貸款,堅持“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全程監控”的原則。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劃,及時按進度供應資金或足額收回貸款,確保縣級儲備糧庫存和資金運行同步變化。

第二十八條縣級儲備糧貸款專門用于縣級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合理資金需要,其貸款按照農發行制定的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縣級儲備糧貸款期限按實際儲備期限確定。貸款利率統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實行分段計息。縣級儲備貸款除農發總行另有規定外,采用信用貸款方式。

上述貸款管理與農發總行、省分行地方儲備貸款管理辦法有抵觸的部分,以農發總行、省分行有關規定為準。

第五章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條縣發改委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縣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

(三)縣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四)為確保縣級儲備糧質量,對到期的儲備糧必須進行輪換(縣級儲備糧食每三年輪換一次)。

第三十二條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發改委及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縣發改委及糧食局,根據縣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縣糧食局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縣政府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縣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縣糧食局、財政局應當制定縣級儲備糧監管工作實施細則,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縣糧食局、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縣糧食局應當依法解除縣級儲備糧承儲合同。

第三十七條縣糧食局、財政局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面記錄。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承儲企業對縣糧食局、財政局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審計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條縣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對農發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二條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縣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四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取消其承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縣級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縣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縣級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四十四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對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縣級儲備糧代儲企業,取消其承儲資格:

(一)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的;

(七)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四十五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限期改正,并責令退回騙取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六條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將縣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縣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縣級儲備糧承儲單位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紀律處分;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并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縣財政部門、縣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縣政府有關部門和縣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因地制宜;糧食儲備;管理

1 加強管理,落實責任。

嚴格執行《中央儲備糧油管理條例》、《福建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糧油儲存技術規范》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并建立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職能股室全力抓的工作機制。局領導下鄉必到庫區檢查,查倉組每季度都會定期到各糧站進行檢查,各站長也嚴格執行月會查制度,每座倉庫都設立《糧情記錄卡》、《儲備糧油專卡》、《熏蒸登記卡》、《通風登記卡》《糧庫器材登記卡》《儲備糧害蟲化學防治審批表卡》《保糧折》等六卡一折,倉管員日常查倉情況,站長的月會查情況和六卡一折的填寫情況都要根據規定實行責任制,依據考核結果對每個人進行獎懲,促使保管員牢固樹立“寧流千滴汗、不壞一粒糧”的思想,明確崗位職責,轉變觀念,轉換機制。落實“三包”,即包數量、包質量、包“四無”等機制,確保儲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杜絕“有崗無責任、有倉無人管“現象,形成層層有人抓、有人管、事事有人議、有人問的良好氛圍。

2 量化考核,規范管理

制定出臺《古田縣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考評辦法》,從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儲糧安全情況、科學保糧、倉內外衛生工作、庫區安全情況和熏蒸次數等各方面以百分制分別對站長和保管員進行量化考核,每季度一次,年終總評,分數與獎金掛鉤。達不到基礎分則沒獎金,而連續兩年達不到基礎分則免其職位。檢查組每季度到每個糧倉檢查,在現場檢測的基礎上,根據糧情檢查記錄卡和查倉制度與專卡糧折等來進行對照檢查,這樣既方便檢查工作的進行,也更有效地對儲備糧管理工作進行監督。糧情檢查記錄卡和站長月匯查制度與專卡糧折的規范化填寫情況都歸入考核的內容,進行書面管理,提高管理監督的制度化、規范化,促進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3 因地制宜,科學保糧

因地制宜地采取一些經濟有效的措施來盡量實現儲糧“三低”標準。如:外墻刷白,電子測溫,掛防蟲簾,打防蟲線,科學預埋竹籃通風散熱、離糧面2米處薄膜壓蓋防蟲、倉內泡膜板吊頂隔熱及倉外掛遮陽布等。改善倉庫儲糧條件,適時通風降溫,平衡入庫糧食溫度和水分,確保儲糧安全。這些措施是既經濟又有效,符合儲備糧管理的“安全、經濟、有效”的原則。這些措施的實施主要是靠人工進行的,保管員工作起到關鍵作用,特別是春、夏抓密閉,秋抓防汛、防結露,冬抓通風降溫冷凍殺蟲,定時測糧溫等對于控制和掌握糧情的變化是最有效的工作。所以在《古田縣地方儲備糧倉儲管理考核評分》中把它單獨列為考核項目。檢查人員只要檢查糧情記錄簿和科學保糧記錄簿,對于未采取措施,記錄不祥或不規范給予扣分,而分數與獎金掛鉤,這就大大促進保糧工作質的發展。為防止保管員敷衍,胡亂登記,檢查人員在仔細檢查記錄是否規范的同時,也進行現場檢測并參照天氣預報對照查看記錄是否符合實際情況。站長在執行月會查制度時,查看情況也要進行規范登記并且必須是本人筆跡,這也要列入對站長的考核中,有力地加強了對糧倉管理工作的監督。

根據實際,在糧倉內規范劃區設點,在測溫記錄時要表明測溫位置,便于了解各區各點糧溫變化及蟲害的發展情況,進而了解整坐倉庫糧情變化,才能做到心中有數,防范有力。

4 擇優培訓,提高素質

一方面,多年來在實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和人員分流中,我縣通過競爭上崗、擇優定員等形式,挑選出愛崗敬業、熟悉業務的人員到保管員崗位上工作;另一方面,制訂培訓計劃,局本部辦培訓班及分批選派一些青年骨干到上級主管部門創辦的糧食管理法律、條例及業務培訓班,進行培訓。通過培訓,建立起一支思想端正、作風扎實、熟悉法律、業務技術過硬的保管員隊伍,使其素質達到規范化管理要求,為加強我縣儲備糧管理打好“人才基礎”,也為我縣儲備糧管理的發展備足后勁。良好的保管員素質有力地促進了規范管理、科學保糧的工作。

儲備糧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摘 要 我國現行的中央儲備糧財務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對糧食儲備進行垂直管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儲糧總公司實行糧食儲備費用(含輪換費用)定額包干,再由中儲糧總公司對糧食承儲企業采取定額包干。這種體制在保證糧食安全、降低儲糧成本、減少財政補貼、提高資金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因而必須加強糧食承儲企業的財務管理,建立長效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

關鍵詞 中央儲備糧管理體制 財務管理 財政補貼

我國現行的中央儲備糧財務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對糧食儲備進行垂直管理的基礎上,中央財政對中儲糧總公司實行糧食儲備費用(含輪換費用)定額包干,再由中儲糧總公司對糧食承儲企業采取定額包干。這種體制在保證糧食安全、降低儲糧成本、減少財政補貼、提高資金效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因而必須加強糧食承儲企業的財務管理,建立長效管理體制,進一步完善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

一、加強中央儲備糧油財政補貼的管理

財政補貼是中央儲備糧存儲生存和發展的保障,因而對財政補貼的管理就是中央儲備糧管理的重中之重。在現行的糧食流通體制下,糧食儲備費用的補貼范圍、補貼標準和補貼責任比較明確。但在實際執行中,存在補貼辦法不夠合理,補貼費用標準較低,企業存在不均問題,抗風險能力較弱。針對這些問題,筆者認為完善中央儲備糧財務管理體制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完善糧食政策性補貼辦法,正確處理好國家目標和企業利益的關系

企業的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看,糧食企業的政策性業務大致可以分三類:一是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相一致的業務。如糧食儲備業務、糧食企業按國家的要求保管好糧食,保證糧食調得動,同時獲取國家補貼,這時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都得到實現;二是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不確定的業務。如儲備糧的輪換業務,輪換盈利了,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達到了一致,如果輪換虧損了,企業利益與國家利益就出現背離;三是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相背離的業務。如國家為了平抑物價拋售糧食,要求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糧食,導致企業虧損,這些業務是國家利益與企業利益不相一致的。因此,在政策補貼制度上應區別對待,使得企業的利益與國家利益盡可能保持一致。

(二)適當提高糧食儲備費用補貼水平,保證糧食企業合理的利益

目前,國家對中儲糧公司采取了定額補貼,財務包干的方法。財務包干的好處是在補貼標準合理的情況下,有利于調動企業的積極性,缺陷是如果補貼標準不合理,尤其是補貼標準不到位的情況下,造成企業虧損掛帳,不利公司企業化管理,從實際情況看,目前的中央儲備糧儲備費用的補貼標準還是偏低的。因此,為了確保糧食的儲備安全,保證糧食企業正常業務開支,調動糧食企業儲糧管理的積極性,應當適當提高糧食儲備費用的補貼標準。

(三)合理調整補貼標準,解決企業苦樂不均的問題

糧食政策補貼分為儲備費用補貼和輪換費用補貼。糧食儲備費用高低受糧食儲備環境和不同地區物價水平的影響,而糧食輪換費用高低受糧食產銷區和糧食品種的影響。而在目前的補貼標準中,糧食儲備費用補貼沒有考慮糧食儲備環境和物價水平對成本的影響,輪換費用僅考慮不同品種和輪換周期,沒有考慮市場風險。因此,要合理的調整補貼標準,一是適當提高南方糧食承儲企業和經濟發達地區糧食承儲企業的儲備費用的補貼標準;二是要適當提高糧食銷區和稻谷輪換費用補貼標準,解決糧食承儲企業苦樂不均的問題。

(四)建立以豐補歉的機制,防范企業經營風險

糧食承儲企業的主要收入來源于財政的政策性補貼,在財務定額包干的制度下,企業只能靠壓縮開支,降低成本費用來換取效益;另一方面糧食企業又面臨著巨大的政策性風險和市場風險,尤其是儲備糧的輪換。因此,從財務管理的角度看,為了保證糧食企業正常運行,防止經營的不確定性給企業帶來的風險,有必要建立一種以豐補歉的機制,企業在有盈余的年份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在利潤中提取一部分以豐補歉的基金,企業一旦發生虧損,可以按一定程序動用這筆基金來彌補企業虧損。

二、加強中央儲備糧企業的財務管理

(一)以資金管理為中心,防范財務風險

一是資金使用必須堅持“合規、管住、盤活、用好、安全、有效”的資金管理原則;二是各種資金必須存入法定的銀行帳戶(農發行),不得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現金收支和庫存現金的管理;三是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設立銀行帳戶和資金結算的規定,做好貨幣資金的結算和管理工作;四是要嚴格資金收支管理。按照“統一收入,預算支出,收支兩條線”模式運行。貨幣資金的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所有資金進出,必須具備合規合法的憑據,并按照“申請、審批、復核、支付”的程序,及時準確入帳;五是企業從農發行取得的地方增儲計劃貸款,只能用于增初糧食計劃規模,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資或資本性支出。六是嚴防收購資金體外循環,嚴防“小金庫”和帳外帳問題。企業應在合同約定的結算期內保證銷售貨款的回籠,及時償還借款本息,恪守銀行信用。

(二)加強成本和費用管理

一是成本管理問題。糧食承儲企業要如實反映地方儲備糧的財務收支狀況,正確核算成本,原則上應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競價采購,,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如企業在接到增加儲備收購計劃后,可以直接參與市場收購。,但其入庫成本必須是在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聯合核實認定后才可確認。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不論高低,只要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隨意變動。同時,要加強財經紀律,嚴禁利用成本核算方法虛增和隱瞞企業利潤。

二是儲備糧費用管理問題。 儲備糧的費用按環節分為收購費用、調撥費用、儲存費用和銷售費用等四個費用部分,按性質分為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在大力推行科學保糧新技術的前提下,企業要嚴格實行費用定額管理制。努力降低費用成本。一要加大收購環節的管理,加強對包裝物、露天器材的使用情況的檢查,減少損失,降低費用。二要管理費用要大力壓縮,對招待費的開支,應當按照需要、合理、節約的原則,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控制比例(銷售的萬分之五)內開支。 對儲備糧的費用開支管理,有兩種有效管理辦法:一是實行預算管理辦法。年初企業根據上年的費用開支情況,結合儲備糧的費用開支標準,編制出當年的費用開支預算情況。年終要編制出全年的費用開支決算表。二是實行分環節管理辦法。把儲備糧的經營分為收購、儲存、調撥、銷售等環節,按各個環節制定具體指標,實行費用定額管理,并嚴格實行考核,建立內部費用控制制度。

(三)加強財務監督

按照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系的要求,對國家儲備糧的管理是三級負責制,第一級是中儲糧總公司,第二級是中儲糧總公司的派出機構——分公司,第三級是中儲糧總公司的直屬庫(以下簡稱中儲糧直屬庫)和接受委托承儲中央專儲糧的非直屬企業(以下簡稱非中直企業)。分公司應充分發揮其對轄區內糧食承儲企業的管理職能,建立財務監督檢查制度,對企業進行財務的有效管理。對會計基礎工作、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檢查評比,對企業的財務收支、資金管理及經濟效益實行定期審計制度。督促糧食承儲企業遵守國家財經制度,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做到管理制度與機制相結合,通過財務管理,進一步完善中央儲備糧管理體制。

參考文獻:

[1]龔京翠.加強中央儲備糧的財務管理.糧食科技與經濟.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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