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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報送的由福建臻微環保咨詢有限公司編制的《永安市安砂白溪口電站(一級站)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和要求審批的函收悉。現對《報告表》批復如下:
一、我局于2021年3月23日受理本報告表,并于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4月6日進行受理公示(10個工作日),于2021年3月26日至2021年4月1日進行擬審批公示(5個工作日);受理公示和擬審批公示在永安市人民政府網進行,公示期間我局未收到關于本報告表的意見。
二、本項目位于永安市安砂鎮江后村,建設規模:壩址以上流域面積4.9km2,裝機總容量275kW,年發電量80萬kW·h,屬于新建(補
辦)項目。
本項目在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確保各項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前提下,我局從環境保護方面同意該項目按照《報告表》中所列建設項目的地點、性質、規模、工藝進行建設。
三、建設單位必須認真落實《報告表》提出的各項環保措施,重點做好以下環境保護工作:
(一)項目的產生的生活廢水經化糞池處理后,用于周邊農林施肥。
(二)落實《報告書》提出的噪聲防治措施,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時間,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確保噪聲達標排放。
(三)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應分類收集。危險廢物應設置專用的危廢暫存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實行轉移聯單制度,交由有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單位處理,落實危險廢物貯存、轉移污染控制措施;落實《報告書》提出的一般固廢和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措施,所有固廢必須集中處置或綜合利用,不得外排。
(四)落實《報告書》提出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確保最小下泄生態流量0.056m3/s,并安裝在線監控設施,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
四、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廠界噪聲執行GB12348-200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2類標準。
(二)危險廢物貯存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單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執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2001) 及2013年修改單。
五、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并依法開展自行驗收。
【關鍵詞】固體廢物;危害性;現狀;處理措施
一、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城鎮化建設進程的加快和工業化程度的提高,固體廢物日益增多且種類日益復雜,污染事件逐年增加,人們對此也越來越關注。固體廢物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僅僅在于對土壤的污染,一方面,如果管理不善,導致出現隨意拋灑、傾倒、丟棄固體廢物的行為,那么其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固體廢物一旦隨著雨水流入江河湖泊或滲入地下水中,將對水質產生惡劣的影響,對水生動植物和人類身體健康都能造成嚴重的后果;另一方面,如果貯存固體廢物的場所沒有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規范建設,貯存在其中的廢物可能因溫度等的影響揮發或分解產生的有害氣體,對大氣造成污染,也會影響周邊人群的身體健康,這也是常常導致企業和群眾產生矛盾糾紛的原因之一。
二、固體廢物處理的現狀分析
當前國家已經將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作為環境保護的重要內容,但是由于人們對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環境污染的危害性及其嚴重性認識仍不夠深入,沒有引起全面的、足夠的重視,常造成有法不依或有法難依的現象。而企事業單位對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管理工作的意識相較于對水、氣的污染防治意識來說,還是相對淡薄,這導致了部分地區固體廢物管理工作不夠規范,固體廢物處置能力不足等問題。隨著城市快速發展,現階段固體廢物管理仍存在諸多問題:工業固體廢物的污染防治及利用還處在事后處理的階段,沒有進行全過程管理;處理設施建設滯后,處理能力和技術水平較低;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逐年上升且增長速度加快;固體廢物管理基礎性工作比較差。因此,對于固體廢物污染的防治,任務艱巨,需要采取多種措施,嚴格控制其對環境的污染。
三、加強固體廢物管理工作的處理措施
3.1提高對固體廢物處理重要性的認識
當前很多城市都建立了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組成的管理體系,各級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成為了固體廢物管理的重要力量。該中心在工作中應該注重與監察支隊、污防處等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與互通機制,避免出現各自為陣的情況。上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基層環保部門的指導與培訓,推行固體廢物精細化管理工作,以宣傳、培訓、引導為切入點,重點加強對固體廢物處置單位和產廢企業的培訓、宣傳,增強其對固體廢物的規范管理與處置的意識,結合現場的監管、服務、指導,督促企業自覺做到規范、安全的操作運營,確保無利用價值的固體廢物得到安全有效處置,有利用價值的固體廢物能夠得到綜合利用,真正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目標。同時,對于擴建、新建的單位,可以考慮提前介入提供服務和幫助,幫助其按照規范要求建設污染防治設施,避免出現因工藝、規模等因素而導致設計不當,造成資金浪費,不能確保達標排放等現象。
3.2強化固體廢物管理的基礎工作
例如認真開展工業企業排污申報工作、對企業產生的污泥、廢渣等廢物危險特性的鑒別工作、危險廢物的轉移審批和轉移聯單管理工作、對進口可利用固體廢物企業的審批和監管工作等等。這些工作都是基礎性的、日常性的,但是卻是平時開展企業監管工作的基石,如:排污申報可以了解企業固體廢物基礎數據;廢物特性鑒別可以對固體廢物精細劃分,達到分門別類的管理處置的目的;加強危險廢物轉移審批和轉移聯單管理,可以幫助執法人員在監管中確認廢物是否得到安全規范的處理處置等。夯實固體廢物管理的基礎工作,可以有效減少環境污染隱患,最大限度的保障固體廢物轉移、處置的安全。
3.3從源頭上控制污染
推廣和實施清潔生產工藝,是利用清潔“綠色”的生產方式代替傳統的污染嚴重的生產方式和工藝,對削減危險廢物的產生量同樣有重要意義。從目前我國技術發展狀況來看,使用清潔生產工藝的實例還不多,清潔生產潛力很大。運用清潔生產和廢物綜合利用來削減危險廢物的產生和排放的工藝有很多。要在化工、石化等重點危險廢物產生的行業和企業中,推行無廢、低廢的清潔工藝及技術,減少危險廢物的產生量。
3.4廢物利用
固體廢物的產生、貯存、運輸、處理全過程不僅需要高難度的技術、巨額的資金,而且因為處理容量有限,焚燒、填埋等處理場地的選擇也比較困難。但是,通過優惠政策等措施激勵危險廢物在產生和處理環節充分進行資源化利用,鼓勵回收利用企業的發展和規模化,既減少原料和能源的消耗,又減少進入焚燒、填埋處理的危險廢物數量,所以固體廢物的資源化處理具有重要意義。但是,如果沒有完善的收集運輸網絡及先進的回收再生工藝,一些工業固體廢物、特別是危險廢物的資源化也可能產生新的、嚴重的二次污染。對于具有有害特性的固體廢物,在推進廢物資源化的同時,必須加強對資源化全過程的管理,避免產生的二次污染。
3.5提升廢物處置能力
當前很多地區的處置企業實際處置能力不足以滿足現實需要,每年都有不少固體廢物需要通過跨境轉移達到安全處理處置的目的。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各類型企業相繼投產,固體廢物的種類和數量逐年增加,隨之而來的的安全規范處置問題日益突出,廢物處置能力亟待提高。因此,一方面要積極引導和幫助處置企業加強管理,提升技術,進一步拓展廢物處置范圍。另一方面要加強調研,對當地產生的廢物的種類、產廢量進行科學統計分析,對新上的處置項目或擴容項目提出合理化建議,有針對性的進一步提升處置能力,努力使處置單位的處置能力能夠始終適應社會需求,在固體廢物管理中發揮中堅作用。
3.6加大日常監管力度
對固體廢物的日常監管中,管理工作不僅要做到的全過程監管,也要推行精細化管理,要督促企業按時報送廢物管理計劃、完善臺賬、應急預案等制度,摸清家底,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可以采取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等多種監管方式相結合,對現場狀況差、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立即限期整改,突出“用重典、出重拳”的主基調,對惡意違法、兩次以上檢查均不達標或者屢教不改的企業堅決采取高限處罰措施。在工作中要掌握好管理的尺度,做到查細查實,例如在檢查企業應急預案的時候,不能只看有沒有應急預案,還要檢查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和演練情況,從細節、從實際出發,督促企業做好廢物管理工作。同時,積極參與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試運行工作,早日完善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為固體廢物管理工作起到良好的助推作用。
四、結束語
隨著我國城市的迅速發展,固體廢物已成為破壞城市景觀和污染環境的重要污染物。目前固體廢物產生量和種類越來越多,帶來的污染隱患也越來越大。因此如何建立固體廢物信息收集、整理、機制,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促進管理的規范和高效,是環境管理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國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對固體廢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國家鼓勵、支持采取有利于保護環境的集中處置固體廢物的措施,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對其產生的固體廢物依法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第六條國家鼓勵、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知識。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宣傳教育,倡導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再生產品和可重復利用產品。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
第十三條建設產生固體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的驗收應當與對主體工程的驗收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有關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機關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采取現場監測、采集樣品、查閱或者復制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的資料等措施。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七條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傾倒、堆放廢棄物的地點傾倒、堆放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九條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
使用農用薄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防止污染環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
第二十一條對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設備和場所,應當加強管理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在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禁止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二十三條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第二十四條禁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
第二十五條禁止進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無害化方式利用的固體廢物;對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實行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分類管理。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動許可進口的固體廢物目錄。
禁止進口列入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審查許可。進口列入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應當依法辦理自動許可手續。
進口的固體廢物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并經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
進口固體廢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海關總署、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進口者對海關將其所進口的貨物納入固體廢物管理范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節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工業固體廢物對環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技術政策,組織推廣先進的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生產工藝和設備。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研究、開發和推廣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生產工藝和設備,公布限期淘汰產生嚴重污染環境的工業固體廢物的落后生產工藝、落后設備的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推廣能夠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推動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采取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三十一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工業固體廢物的危害性。
第三十二條國家實行工業固體廢物申報登記制度。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申報事項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三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對其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第三十四條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五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需要終止的,應當事先對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作出妥善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證該設施、場所安全運行。變更前當事人對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的污染防治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對本法施行前已經終止的單位未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及其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進行安全處置的費用,由有關人民政府承擔;但是,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應當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處置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義務。
第三十六條礦山企業應當采取科學的開采方法和選礦工藝,減少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
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三十七條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產品和廢棄機動車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節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置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四十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指定的地點放置,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四十一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二條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四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改進燃料結構,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必須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五條從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質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或者標準使用,不得用于生產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產品。
第四十六條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第四十七條從事公共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清掃、收集運輸過程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四十九條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特別規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境污染事故的作業。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二)對暫時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安全分類存放,或者未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的;
(三)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
(四)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六)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
(七)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八)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的,由執行現場檢查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七十三條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進行封場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五)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六)不按照國家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七)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八)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九)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一)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二)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的,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固體廢物,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者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固體廢物的責任,或者承擔該固體廢物的處置費用。
逃避海關監管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運輸進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事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損失的,按照直接損失的百分之三十計算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一百萬元,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事故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停業或者關閉。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受到固體廢物污染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條造成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應當排除危害,依法賠償損失,并采取措施恢復環境原狀。
第八十六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八十七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第六章附則
第八十八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二)工業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四)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五)貯存,是指將固體廢物臨時置于特定設施或者場所中的活動。
(六)處置,是指將固體廢物焚燒和用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少已產生的固體廢物數量、縮小固體廢物體積、減少或者消除其危險成份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填埋場的活動。
(七)利用,是指從固體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動。
第八十九條液態廢物的污染防治,適用本法;但是,排入水體的廢水的污染防治適用有關法律,不適用本法。
關鍵詞:房地產開發;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污染
中圖分類號:X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01
房地產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是施工期及運行期對環境產生的各種的作用及其造成的環境變化和對人類健康及福利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系統分析和評估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
1.項目概況
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中要對項目的概況進行介紹,其中包含項目所建的主體工程和附屬工程內容、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密度、居住人口數、交通出入口的方向等。同時要明確項目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狀況,包括項目原址利用情況、周圍的居民區及企事業單位分布情況、水源地、文物保護單位情況、項目所在區域的環境質量狀況等。
2.環境影響問題及污染防治分析
(1)廢氣污染。項目營運期廢氣主要來源于居民炊事燃用天然氣產生的油煙廢氣、幼兒園食堂廢氣、汽車尾氣及垃圾收集點產生的惡臭氣體。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明確要說明餐飲油煙的凈化裝置型號、去除率;地下停車場風機位置、排風口的朝向、排風方式等。對這些污染源進行環境影響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2)廢水污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廢水污染源主要來至項目施工期的施工廢水,主要有居民生活用水、商業用水、幼兒園用水、配套公建設施(物業辦公、治安聯防、居委會等)用水、綠化和澆灑道路用水等。
(3)噪聲污染。項目營運后,產生的噪聲主要有小區進出車輛噪聲、停車場車輛啟動和停放噪聲、地下車庫進、排風口噪聲、水泵房、變配電室、電梯機房、風機房等設備房中設備運轉產生的噪聲。
(4)固體廢物污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固體廢物主要是居民的生活垃圾,根據工程分析確定施工期和運營期固體廢物的種類。采用類比分析法或統計法估算固體廢物產生量,明確固體廢物排放去向。確定運營期生活垃圾、鍋爐房產生廢渣、污水處理產生污泥處理方案。
(5)生態影響。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設前,應明確項目建設過程中破壞綠地、農田及砍伐樹木情況,提出生態補償措施。項目開發主要存在壓站土地、改變土地利用性質,破壞植被、造成水土流失。所以應該嚴格控制施工范圍,物料及土石方設置維護結構,保存表層土壤,及時平整場地盡快恢復植被。建設項目綠化面積及綠化率應滿足城市綠化條例規定的要求。
(6)項目公眾參與。公眾參與是環評單位、項目建設單位與社會公眾之間的一種雙向交流,從而為總體認識項目建成后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提供參考。
(7)外環境因素的影響。房地產開發項目不是獨立存在的,房外環境對擬建項目的影響主要有大氣環境影響和聲環境影響,大氣環境影響主要是由道路車輛的交通廢氣造成的,影響較弱;聲環境影響主要是由道路車輛的交通噪聲引起的。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污染防治主要措施
1.施工期
(1)揚塵。建筑施工期的大氣污染主要為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揚塵。施工揚塵產生的環節有:場地平整、土方挖掘、建筑垃圾、建筑材料、工程棄渣的運輸等。土石方開挖時污染較重,揚塵使大氣中總懸浮顆粒物濃度劇增,并隨風遷移到其他地方,致使空氣中含塵濃度超標十倍至幾十倍,嚴重影響下風向過往行人的健康,也影響城市市容和景觀。但影響范圍約在50m以內,且延續時間較短,對外界影響相對較小。項目建筑材料的運輸、工程棄渣及垃圾的外運也會產生一定的揚塵,其大小與污染源的距離、道路路面、行駛速度等因素有關。在一般情況下,在自然風力作用下,車輛產生的揚塵約為0.035kg/車輛.米,所影響的范圍為道路兩側30m以內的范圍。
(2)噪聲。施工期噪聲主要有交通噪聲和施工噪聲。交通噪聲來源于建筑垃圾外運、土石方外運及建筑材料運輸等。施工噪聲主要是來源于模板支拆、混凝土澆灌以及其他施工機械、設備所產生的噪聲。
由于施工期各個階段的施工內容不一樣,噪聲源的特征和強度也有差異,各階段有其獨特性。
(3)固體廢物。施工期固體廢棄物主要有基礎工程開挖產生的土石方以及建筑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和少量的生活垃圾等,建筑垃圾中無機成分較多,如泥土、磚瓦石塊等,有機成分較少。
2.運行期
(1)噪聲。項目營運期產生的噪聲主要有車輛噪聲、地下車庫進排風口噪聲、風機房噪聲、水泵房噪聲、電梯機房噪聲等,為保護擬建項目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對于車輛噪聲,可以通過加強小區內的管理、合理設置路障、嚴禁車輛鳴笛、減速慢行、合理確定行駛路線等措施加以改進;項目噪聲較大的設備基本都設置在地下車庫內,并放置在專用設備機房內,主要設備選用低噪聲設備,并設置消聲器,在安裝設備時采用獨立基礎、設置隔振墊、軟性接頭和管道隔聲墊層,風機安裝消聲器等。
(2)廢水。項目營運期產生的環境影響因素主要有居民生活產生的生活污水、燃燒廢氣和生活垃圾,商業網點產生的噪聲、商業垃圾等。項目建成營運后,所排放的廢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居民生活污水、商業排水直接由化糞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幼兒園廢水經隔油池處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網、綠化和澆灑道路用水全部揮發。
三、結論
與其他項目不同的是房地產開發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起步比較晚,在很多方面都需要探索和完善。這就要求在編寫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時,除了要按照國家環境影響評價導則要求進行外,還要根據項目自身特點對問題進一步研究。
綜上所述,在對房地產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時,要依據項目特點及周圍環境狀況做出科學,合理的分析,明確污染源情況,進行環境影響的分析,提出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切實做到以人為本,使房地產開發建設與城市生態環境及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2,11.
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污染;防治
1引言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的樣品包含海水、生物體、沉積物等,組成復雜,檢測項目多。在樣品的分析檢測過程中,會大量使用化學藥品,實驗過程中發生的化學反應會產生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對環境造成污染,其在監測海洋環境狀況的同時,本身也成為了一個典型的污染源。隨著人們環保意識和法律意識的增強,實驗室的污染問題備受關注。本文分析了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的主要污染來源,并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
2污染來源及危害
2.1廢液污染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產生的廢液分為三類,即實驗原廢液、一般實驗廢水、生活廢水,來源于多余的樣品、標準曲線及樣品分析殘液、失效的貯藏液和洗液、大量的洗滌水等。幾乎所有的常規分析項目都不同程度存在著廢液污染問題。這些廢液成分復雜,包括最常見的有機物、強酸堿廢液、重金屬離子和有害微生物及相對少見的氰化物、細菌、藥殘等[1]。目前,我國部分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未具備良好的廢液處理條件,甚至有直接排放的現象,對環境造成污染。
2.2廢氣污染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產生的廢氣主要集中在樣品試劑、分析過程中產生的中間產物、有機溶劑的揮發及標氣的泄漏等。室內空氣污染物的種類較多,成分復雜,排放具間歇性,主要有有機氣體和無機氣體兩大類,如酸霧、甲烷、正己烷、乙醚、鹵化氫等有害氣體。這些氣體若直接排放到大氣當中,會對人體健康和環境質量造成危害。
2.3固體廢棄物污染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產生的固體廢物主要來自多余樣品、分析產物、殘留失效的化學試劑、消耗或破損的實驗用品等。這些固體廢物成分復雜,涵蓋各類化學、生物污染物,尤其是不少過期失效的化學試劑,處理稍有不慎,即容易危害土壤以及地下水環境,導致較嚴重的污染事故。
3防治措施
3.1建設污染防治設施
《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為了降低實驗室對環境的污染,應把實驗室環境保護系統納入實驗室設計與建設中,使之成為實驗室建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從而有利于貫徹落實各項實驗室環境污染的防治措施[2]。建設廢水處理系統,一般實驗廢水和生活廢水應綜合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通過酸堿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鈉氧化處理、生物接觸氧化等工藝措施處理后達標排放。建設實驗室廢氣處理系統,具體根據實驗室廢氣的特點來選擇處理方法,如建設酸霧凈化塔,采用濕法處理實驗過程中產生的酸性廢氣,建設活性炭吸附裝置,采用干法處理實驗過程中產生的有機氣體。建設專門分類存放點,用于貯存、管理固體廢棄物。
3.2妥善收集、貯存、處置實驗室廢棄化學品
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原廢液、固體及可收集的氣體等廢棄化學品應遵循科學的收集技術規范[3]。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廢棄化學品分為無機濃酸溶液及其相關化合物、有機酸、有機堿、自燃物質、遇水反應的物質等19類。執行廢棄化學品分類的人員應熟悉其物理、化學、毒害等特性,并做好分類。實驗室應在合適位置明示《實驗室廢棄化學品分類表》,以方便相關操作人員正確分類識別和棄置廢棄化學品,并做好標識。如需對廢棄化學品進行混合收集,收集前應明確其成分,以確保它們之間的相容性,使當兩種以上廢棄化學品混合,或與收集容器、材料接觸時不會發生放熱、著火、爆炸、有毒有害物質產生等反應。在進行相關操作時,應做好個體防護。盛裝廢棄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張貼規范的標簽,貯存設施或區域應設立醒目的警告標志。若無妥善處理的技術設施,應將廢棄化學品收集交給具有相應處理資質的經營者進行轉運、處理處置,對不明廢棄化學品不得擅自處理,嚴禁擅自傾倒、排放或交未取得經營資格的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3.3推行清潔實驗
將清潔生產的先進理念引入實驗室檢驗檢測過程中,以綜合預防的環境保護策略,實現實驗室廢棄物減量化,以期減少對環境的風險。一般一個項目的檢測方法有多種,在保證監測質量的前提下,適當減少和調整化學藥品的用量,選擇污染較小的分析方法,優先選擇無毒害、無污染或低毒害、低污染的試劑,保證好用藥的順序,對于其中即將過期的一些化學試劑,必須優先使用。積極采用先進的檢驗檢測技術和儀器設備,替代傳統的化學試劑法,減少化學試劑的用量[4]。在滿足檢測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采樣,控制多余樣品的廢棄量。
3.4強化監管力度
將實驗室的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實驗室管體體系,形成《環境保護管理程序文件》和制度,將該項工作貫穿實驗室整個管理過程,以對檢測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處理進行控制,保障實驗室安全、衛生、整潔有序,保證廢棄物處理符合環保和安全要求。對實驗室廢棄物的處理情況要詳細記錄,廢棄物處理過程要填寫設計好的《實驗室廢棄物處理記錄表》,做好臺賬,使每批廢棄物從產生、收集、轉運、處置情況可追溯。
3.5提高環保意識,培養良好的工作習慣
應使實驗室全體工作人員牢固樹立自己是環境保護工作的踐行者,不是環境的破壞者的意識,在工作中自覺地按相關規定適量取用藥品和試劑,規范操作,不隨意傾倒實驗廢液,不隨意丟棄固體廢棄物,及時妥善的處置好實驗廢棄物,養成良好的實驗作風和工作習慣。充分考慮實驗室工作中的各個環節是否實現了資源的合理利用,是否對環境的危害降到最低,杜絕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4結語
海洋環境監測實驗室作為保護海洋環境的重要技術支撐機構,其不應該反而成為一個典型的環境污染源。采取積極措施,妥善處理好實驗過程中產生的“三廢”污染,減排控污,最大限度的減小對環境的破壞,是其貫穿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基本要求。
參考文獻:
[1]廖京勇.環境監測實驗室的環境污染分析及防治探討[J].廣東化工,2015(42):194~195.
[2]黃家聲,譚錦春.實驗室設計與建設指南[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11:102~105.
[3]GB/T31190-2014.實驗室廢棄化學品收集技術規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