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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力拼搏 專業敬業
梁建豐先生是英國特許工程師、注冊專業工程師(結構)、國際注冊工程師,獲土木工程(榮譽)學士。1991年從英國回到香港后,他加入了一家日資大型建筑企業,并參與到香港赤臘角機場建設工程中,也正是在這里,梁建豐先生認識了現在的太太,回憶起當初的那段日子,梁太太可謂記憶猶新,她說:“因為我的父親一直擔任著東涌鄉事委員會主席,這些涉及到當地的工程都要與我父親打交道,當時,我正好負責給他們公司做材料供應和水陸運輸,也就由此相識。”從相識到相知,從相知到相攜,1994年,梁建豐先生與太太合作開辦了自己的公司――勤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走上了創業之道。
據梁建豐先生介紹,勤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主要經營工程監管。因為根據政策規定,每一家企業投來的工程項目都需要同時聘請第三方專業公司進行監管,以保證項目的最優化實施。“一般來說,客戶在投得項目后,會先做好臨時工程配合設計,然后提交到我們公司審核,看項目設計是否符合行業標準,是否為最優方案,通過后方可開始施工建設。而在整個施工過程中,我們也需要到現場勘查、監察,只有在最后工程完工通過驗收后工作才告結束。”所以,梁建豐先生也表示,之前在英國讀書自己大部分時間都在做設計,很少到施工現場去,但現在的監察工作需要經常到工地去,掌握施工流程與步驟,業務多了,每天都要跑很多地方,雖然辛苦,但他們樂在其中。
除了工程監察外,勤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有時也負責一些地盤平整及入則屋宇處的改建設計工作。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梁建豐先生與太太帶領企業將業務范圍拓展到了新界、九龍等全香港地區,客戶很多都是大型上市企業,雙方保持了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梁建豐先生與太太以專業的知識、敬業的精神,勤力拼搏,努力進取,帶領企業走出一條一帆風順的道路。
為人處世上,梁建豐先生是一位講求“用心”的人,用心做事,用心服務,用心對待朋友。同時他還是一個持續學習的謙和者,前不久剛剛修讀完MBA工商管理碩士課程,同時在專業上不斷完善自己,演繹精彩人生。
用心服務 樂于付出
不僅是對于事業的專業執著,在社會服務上,梁建豐先生同樣是一位熱心者與用心者,以奉獻為樂。梁太太的父親在東涌鄉事委員會主席的職位上工作了三十年,在老先生去世后,為了將這份服務的熱忱延續下去,梁建豐先生也加入了東涌鄉事委員會,并連續三屆擔任東涌鄉事委員會馬灣涌村居民代表,以專業服務村民,促進馬灣涌村的發展進步。作為土生土長的馬灣涌村人,梁太太介紹道,馬灣涌村歷史悠久,至今已有百多年了,以前因為生活環境較為艱苦,很多年輕人都外出謀生,很少回來,現在村里老人比較多,總人口大概有四五百人,是東涌十六條村中比較大的一個。面對東涌老年人口比較多的現狀,熱心的梁建豐先生積極開展敬老活動,每年過節都會組織敬老聯歡會,并邀請村內長者一起慶祝,讓老人們度過一個歡樂開心的節日。
談到東涌的發展,作為見證者的梁太太是感慨萬千,她說:“以前東涌因為地方偏僻,村民主要以種田為生,生活比較艱苦,后來隨著政府的工程開發,特別是機場的修建,東涌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真正由一個農村轉變為具有活力的現代化市區,來到香港的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人都知道了東涌,而隨著醫院、商場、地鐵等配套設施逐步完善,東涌與其它地方的交流也更加方便,居民生活水平明顯提升。“我記得以前我們去中環坐船都要三個小時,而現在,不僅是到中環,到內地都非常方便。這幾十年看著東涌的發展,真的感覺像做夢一樣,這樣的面貌是我們從未想到的。”
服務遠不止于此。梁建豐先生還擔任了新界鄉議局特別議員(2011-2015年)、離島民政事務處大嶼山分區委員會委員(2010-2012年)、大嶼山社團聯會名譽會長、醫療輔助隊支援科科指揮(署理)、醫療輔助隊長官聯會首席顧問、香港龍舟協會名譽顧問及民建聯離島支部贊助會員等多項職務。特別是在醫療輔助隊,梁建豐先生早在2000年就加入其中,帶隊參加了諸多賽事活動的急救志愿工作,有時甚至要攀山越水,只為將服務及時送到需要的地方。而作為香港龍舟協會名譽顧問,每年端午節梁建豐先生都會參與組織國際龍舟比賽,推動香港與各地的交流。
參加如此多的社團工作,問及梁建豐先生有何感受時,他誠摯表示,在社團中,既能結識來自各行各業的新朋友,又能幫助到有需要的人,這是非常令人開心的。付出了,不問回報,對于梁建豐先生來說,奉獻才是人生的真正價值所在。
執子之手 與子偕老
這么多年的相濡以沫,梁建豐先生與太太相敬如賓,感情深厚,實在令人稱羨。事業上,作為拍檔的他們互相合作,攜手走出了一條康莊大道;在社會服務中,他們懷抱赤誠之心,互相支持,盡心盡力貢獻著自己的力量;在家庭生活里,夫妻倆同德同心,舉案齊眉,共同營造了一個幸福的天地。對于孩子的教育,他們注重給他一個自由的空間,尊重孩子的意愿。有了這樣開明的父母,孩子雖然很小就外出求學,但也養成了自立自強的習慣,如今在接受完大學教育后留在英國發展,有時間了就回香港看望父母。
爭做社區流動人口育齡婦女的“貼心人”
**鎮***居委會
(2006年9月13日)
我們**鎮***社區有7個居民小組,21個企事業單位,其中破產倒閉企業6家,總戶數2198戶,總人口7016人,育齡婦女1390人。轄區共有流動人口643人,其中流出505人,流出已婚育齡婦女147人,其中重點三查對象80人;流入138人,流入已婚育齡婦女41人。今年來,我們以開展流動人口規范化管理試點和社區整頓月活動為契機,加大社區人口計生工作清理清查力度,對流動人口實行親情化服務、市民化管理,以服務促管理,在管理中深化服務,使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取得顯著成效。我們的主要作法是:
一、增強三個意識,用高度的責任來管理流動人口
一是增強全局意識。就我們**鎮來說,人口計生工作的重點難點在社區,而我們社區的重點難點卻在流動人口管理上。因此,我們把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放到重中之重的位置,決不能因管理不到位而影響全社區的工作,拖全鎮的后腿。二是增強基礎意識。抓好流動人口計生工作打牢基礎是關鍵。我們一方面加強流動人口管理組織網絡建設,在社區成立了計劃生育領導小組,居委會主任任組長,下設計生辦公室,配備一名專職計生主任。轄區21個單位都配備了專(兼)職計生干部,每個物業小區、高層住宅樓房、居民小組都配備了計生信息員,信息員主要是從城鎮低保對象中選聘,每年給予300元的報酬,使計生干部和信息員網絡到每個角落,聯系到千家萬戶。另外,我們社區還建立了計劃生育協會組織,協助社區抓好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另一方面,我們在轄區內的攤點、巷道和醒目的地方刷寫永久性標語,在樓棟間張貼有關流動人口政策宣傳畫,向經營攤點發放多種計生宣傳資料,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三是增強規范意識。我們社區專門制定了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制度、專門制作并對外公示了流動人口計生管理服務流程示意圖,讓群眾明白辦證程序和工作要求。在檔案資料方面,建立了流動人口個人信息檔案,對流動人口聯系方式、回函照片及孕檢證明統一歸案,一目了然。
二、落實四項制度,用綜合的手段來治理流動人口
流入人口居住分散、流動性強,僅靠社區居委會幾個人是無法管理的。為此,我們在鎮委、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從制定和落實四項制度入手對流入人口實行齊抓共管、綜合治理。一是落實企業法人代表責任制。我們對轄區內15家企事單位每年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定期檢查,定期考核。如彩色塑料有限公司流動人口最多時達50多人,盡管他們是一家個體私營企業,但仍然認真履行計劃生育管理職責,幾年來流動人口持證率、免費三查率均為100%。二是落實房東管理責任制。我們針對出租屋較多的特點,實行抓房東、管房客的辦法加強流入人口管理,與11戶房東老板簽訂了《房屋出租戶計劃生育責任書》,房東老板又分別與103個租房人簽訂了流入人員計劃生育協議,并及時向居委會提供租房人變動情況,保證租賃人無政策外生育、無出生漏報、無漏登漏管。三是落實部門聯防責任制。鎮委、鎮政府專門成立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公室,協調工商、公安、民政、城建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在社區建立警民聯系點,管段民警隨時參與我們開展流動人口查驗、登記工作。同時嚴格實行“一證管多證”制度,派出所、工商部門在辦理暫住證、營業執照等證件時,首先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對流動人口計生工作做到齊抓共管。四是落實工作例會責任制。我們社區堅持每月召開有單位計生專干、小組信息員、管段民警參加的流動人口計生工作例會,對流動人口信息變動實行每月零報告制,每季度組織一次流動人口清理清查,使流動人口計生管理在經常性工作中得到了加強。
三、強化五種措施,以誠摯的感情服務流動人口
流動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原因主要是孕前管理不到位,而孕前管理的最大難點是外出重點對象三查回函率低。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們經常上門家訪,哪里群眾有困難,哪里就有我們的影子,力盡所能辦好事、辦實事,用耐心的工作、細心的服務感化育齡群眾,使外出重點對象自覺參加三查服務,主動寄回孕檢證明。具體講,主要采取了以下五種措施:一是寄發函件宣傳政策。我們每月都召開各小組長、計生信息員、單位計生專干會議,由小組長帶頭,摸清外出人員及其家屬、親戚電話號碼、聯系地址,定期給她們寄發慰問信,宣傳計生政策知識,規定每年至少寄回兩次孕檢證明;二是電話聯系建立感情。凡外出重點“三查”對象是低保戶的,由我們及時給她們打電話,與她們進行溝通,反饋她們家人的信息,與她們建立深厚感情,使她們支持這項工作。如***路81號低保對象***的兒媳***在四川打工,通過與她電話聯系,五天就給我們寄回“三查”證明,其他的對象也紛紛響應,主動將孕檢單寄回社區。三是短信交流督促寄證。今年3月,我們先后多次與外出對象***打電話要求寄回三查證明,可她因為不熟悉電話號碼一直拒絕接聽,后來我們又給她多次發手機短信,進行交流,講明情況、宣傳計生政策,她被我們的誠心所感動,終于寄回了三查證明,后來還與我們建立了熱線聯系。四是動員親屬協助工作。首先是對不理解的親屬講明道理。如***路外出對象***、***兩人的公婆認為媳婦寄證明回來花錢多,有情緒、不愿配合。我們反復上門做思想工作,講明道理,又為她家辦理了低保和下崗優惠證,老人家非常感動,主動給兩個媳婦打電話要她們按照居委會的要求每年定期寄回兩次三查證明。其次是動員明白事理的親屬協助工作。如今年2月,第二居民小組居民***的兒媳在武漢打工,因政策外懷孕后回家,她主動做媳婦工作,到醫院施行人流手術,以后她每次都親自打電話督促媳婦在規定的時間內寄回了孕檢單。最后是動員了解情況的親屬提供信息。如花園小區的***和仿古街的***兩人長期在外打工,杳無音訊,當我們得知她倆分別是派出所***和***的弟妹時,及時找到派出所兩位領導,請他們提供信息并出面做工作,最終讓她們寄回了孕檢單。五是排憂解難感化群眾。去年,我們對10戶特別困難的外出三查對象除每戶給予200元的資金扶持外,寄回孕檢單所花的費用社區還全部予以報銷。如映月二路81號居民***的兩個媳婦常年在外打工,妻子患有高血壓,去年我們發給他家困難補助金200元。今年他的兩個媳婦寄回孕檢單后,我們對她們所有的辦證費實行全免,三查費予以報銷。另外,我們對那些既不是親戚,也不是低保戶的對象,以組進行劃分,一個計生信息員包一個對象,一個社區干部包二個對象的辦法進行跟蹤服務管理,及時與她們聯系,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直到寄回孕檢單為止。
三《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答記者問見解的問題性
(一)“特殊立法政策”的內容和事實根據
(二)“特殊立法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的問題性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四 放棄現行法律適用原則的必要性和解決法律適用問題的代替方案
(一) 放棄“區分不同案件分別適用法律”原則的必要性
(二) 解決醫療侵權賠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代替方案
結論
三 《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答記者問見解的問題性[44]
如前所述,答記著問強調, 條例“體現了國家對醫療事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立法政策”。那么, 答記者問所說的特殊立法政策的內容是什么呢? 在損害賠償問題的處理上, 條例所體現的立法政策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立法政策有什么不同呢? 條例所體現的特殊立法政策又是以什么事實為根據的呢? 被作為根據的那些“事實”是否符合客觀現實呢? 即便符合客觀現實, 以這些事實為根據, 是否能夠證明條例對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限制性規定具有政策上的合理性呢? 這些就是本節要檢討的問題。
(一) 條例所體現的特殊立法政策的內容及該政策的事實根據
條例第1條規定,制定條例的目的是“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條例起草者衛生部的匯報指出, 修改辦法的經濟補償制度的原則是“既要使受損害的患者得到合理賠償,也要有利于我國醫療衛生事業和醫學科學的健康發展”[45]。答記者問的表述與衛生部匯報的見解基本相同, 但更為直截了當。它指出, 條例之所以要對賠償金額作出限制, 就是“為了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 換言之, 如果不對醫療事故的賠償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所作出的限制, 如果法院對醫療事故引起的賠償案件適用體現了實際賠償原則的民法通則的規定, 那么, 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就會受到不利的影響[46]。由此可見,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特殊立法政策的“特殊”之處, 亦即在賠償政策上條例與民法通則的不同之處,在于條例以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這一公共利益來限制患者或其遺屬原本根據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所可能得到的賠償這一個別利益。筆者在此將該政策簡稱為“公益限制賠償政策”。
根據答記者問的說明, 條例所體現的公益限制賠償政策是以下述被政策制定者所認定的四項事實為根據的。① 醫療行為具有較高的風險性, ② 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 ③ 我國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 ④ 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對照條例起草者衛生部的匯報可以發現, 答記者問所提出的事實根據論,除了其中的第①項似乎是答記者問自己的看法(筆者不知道衛生部是否在其他正式場合表達過這樣的見解)以外,基本上反映了衛生部在匯報中所表達的見解[47]。
以下, 筆者對“公益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進行分析和評論。
(二) “公益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的問題性
1. 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不能說明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性。
答記者問沒有說明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與限制賠償到底有何關系。筆者在此姑且作出兩種推測[48],然后分別加以評論。
(1) 答記者問也許是想說: 高風險性這一客觀因素的存在, 降低了過失這一醫療侵權的主觀因素在賠償責任構成中的意義。人們應當承認以下兩個事實, ① 在醫療過程中, 即使醫務人員充分履行了注意義務, 也未必能夠完全回避診療的失敗及由此引起的患者人身損害的發生; ② 即使醫務人員在實施醫療行為方面確實存在過失, 損害后果的發生也往往在一定程度上與該項醫療行為固有的風險性存在一定的關系。因此, 在設計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制度時, 應當考慮到醫療風險這一客觀因素在損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 不應當把在客觀上應當歸因于醫療風險的那部分損失也算在醫療機構的頭上。條例對賠償數額作出限制反映了醫療事故損害與醫療風險之間存在一定程度的關系這一事實, 因此是合情合理的,是正當的。
筆者基于下述理由認為, 上述推論是不能成立的。① 醫療行為具有較高的風險性這一事實認定本身不能反映現實中的醫療行為與醫療風險的關系的多樣性。現實情況是,醫療行為不僅種類極其繁多而且存在于醫療過程的各個階段各個環節,有的可能具有高度的風險( 比如確診率極低的沒有典型早期癥狀的某些疾病的早期診斷, 成功率極低的涉及人體某一重要器官的復雜手術,對搶救患者生命雖然必要但嚴重副作用的發生可能性極高的急救措施),有的則可能幾乎沒有風險(比如在遵守操作規范的情況下的一般注射,常規檢驗,醫療器械消毒,藥房配藥,病房發藥等)② 這種推論誤解了醫療風險與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關系, 因而是根本說不通的。眾所周知, 我國的醫療侵權責任制度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而非嚴格責任原則。既然如此, 那么在醫療損害的發生被證明為與醫療過錯和醫療風險(特指與醫療過錯無關的風險)[49] 二者都有關系的場合, 醫療機構只應承擔與其醫療過錯在損害形成中所起的作用相應的賠償責任。在醫療侵權法上, 風險因素與民事責任不是成正比而是成反比, 風險因素對損害的形成所起的作用越大, 醫療機構因其醫療過錯所承擔的賠償責任就越小。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不是增加而是可能減輕醫療機構民事責任的因素。只有在適用嚴格責任原則的侵權領域, 高風險性才可能成為增加民事責任的因素。
(2) 答記者問也許是想說, 如果事先不通過制定法(比如條例)對賠償范圍和數額作出必要的限制, 那么醫療機構就會因害怕承擔其不愿意承擔或難以承擔的高額賠償責任而指示其醫務人員以風險的有無或大小作為選擇治療方案的主要標準,盡可能選擇無風險或較小風險的治療方案; 醫務人員在治療患者時就會縮手縮腳,不敢為了搶救患者的生命而冒必要的風險, 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因此就可能得不到原本應當得到的醫療保障。所以, 條例限制賠償標準,有助于調動醫師救死扶傷的職業積極性, 最終將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救治。筆者認為, 這是一個似是而非的、嚴重脫離實際的推論, 因而也是沒有說服力的。
① 在對賠償數額不作限制(尤其是不作低標準限制), 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醫師果真會從積極變為消極, 對患者該治的不治, 該救的不救, 該冒的險不敢冒嗎? 限制了賠償數額,醫師果真就會因此而積極工作, 勇于擔負起治病救人的重任嗎? 這一推論符合醫療侵權的實際狀況嗎? 依筆者之見, 在適用民法通則的實際賠償原則或賠償標準高于條例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情況下, 醫師未必會因害怕出差錯承擔較高的賠償責任而該治的不敢治, 該救的不敢救, 該冒的險不敢冒。因為在許多場合, 采取這種消極回避態度反而會導致醫療不作為或不完全作為所構成的侵權。不僅如此, 因為這種消極態度可能具有放任的性質, 因而在其導致的侵權的違法性程度上也許比工作馬虎或醫術不良所引起的延誤診療致人損害的侵權更為嚴重。② 醫療的宗旨是治病救人, 因而是不考慮風險違規亂干不行, 顧忌風險違規不干也不行的典型行業。醫師必須遵循診療規范,充分履行注意義務,盡善管理。③ 限制或降低賠償標準, 就算可能有調動醫師積極性減少消極行醫的效果, 也免不了產生降低醫師的責任感, 縱容違規亂干的嚴重副作用。④ 按照風險論的邏輯, 條例規定的賠償制度還不如辦法規定的一次性經濟補償制度; 對廣大患者而言, 他們的生命健康利益獲得醫療保障的程度在條例時代反而會降低, 因為醫務人員的救死扶傷的積極性由于條例( 較之辦法)加重醫療事故賠償責任而降低了。
2. 即使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質, 以此為據限制賠償也是根本沒有說服力的。
答記者問沒有(衛生部匯報也沒有)具體說明我國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有何含意, 更未具體說明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與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之間有何關系。筆者在此參考有關的政策法規文件和一些文章中的議論[50], 分別對這兩個問題的內容作出以下的推測。
(1) 我國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 在我國醫療服務體系中占主導地位的公立醫療機構,是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公益事業單位,它們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對患者而言, 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② 政府對公共醫療事業的財政投入將隨著經濟的發展逐年增加。政府的財政投入為公共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 從而為廣大患者能夠享受到更好的醫療服務創造了一定的物質條件。政府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實行稅收優惠和合理補助的政策,為這些機構的福利性醫療服務提供了一定的支持。③ 政府為了增進廣大人民群眾的醫療福利, 減輕患者個人的醫療費用負擔, 在城鎮為職工建立作為社會保障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在農村推行和資助合作醫療制度, 邦助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在當地也能得到基本的醫療服務。④ 政府考慮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負擔能力, 對醫藥品市場價格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價格進行適當的控制。
(2) 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 決定了因醫療事故而發生的醫患之間的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的特點。① 它是在非自愿( 公共醫療服務的提供者在法律上有義務向需要的患者提供醫療服務,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的并且是非完全等價( 公共醫療服務的提供不以完全的等價有償為原則 ) 的基礎上進行利益交換( 患者仍需支付一定的醫療費用) 的當事者之間發生的賠償關系, 不同于在完全自愿等價有償的基礎上進行利益交換的當事人即通常的民事活動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賠償關系。② 它是提供醫療服務利益的醫療機構和接受醫療服務利益的患者之間因前者的利益提供行為發生錯誤導致后者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賠償關系, 換言之, 是好心人辦錯事引起的賠償關系, 不同于通常的侵犯他人合法權利所引起的賠償關系。③ 它在事實上又是以作為公共醫療的投資者的政府為第三人( 賠償問題不僅可能影響到政府投資的效益,而且可能使政府投資本身受到損失)同時以利用該醫療機構的廣大患者為第三人( 賠償問題可能影響到該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從而影響到利用該醫療機構的廣大患者的利益)的賠償關系, 不同于僅僅涉及當事者雙方利益或至多涉及特定私人第三者利益的賠償關系。
(3) 正是因為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決定了因醫療事故而引起的醫患之間的賠償關系具有不同于通常的債務不履行或通常的侵權所引起的賠償關系的特征, 所以條例起草者才將該事實作為調整這種賠償關系的特殊政策的依據之一。如果不考慮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 如果不以該事實為依據制定特殊的賠償政策, 而是完全根據或照搬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 醫療事故賠償的結果, 不僅對于賠償義務人醫療機構可能是不公正或不公平的, 而且會使國家利益和廣大患者群眾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
筆者認為, 上述見解(假定確實存在), 根本不能說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
(1) 答記者問在論證限制賠償政策具有合理性時, 只提“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不提我國的醫療行業和醫療服務在相當范圍和相當程度上已經市場化和商品化, 我國的絕大多數公民還得不到醫療費負擔方面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這兩個有目共睹的現實。這種論法很難說是實事求是的。“我國醫療行業具有公共福利性”這一事實認定,本身就是非常片面的; 這一“事實”作為答記者問所支持的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前提之一, 本身就是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成立的。
① 眾所周知, 在條例起草和出臺之時, 更不用說在答記者問發表之時, 我國的醫療行業已經在相當范圍內和相當程度上實現了市場化。第一, 從我國醫療行業的主體來看, 被官方文件定性為“非營利性公益事業”[51] 單位的公立醫療機構,在我國醫療服務體系中確實依然占據主導地位,它們所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項目, 據說因其價格受到政府的控制, 所以對接受該服務的患者而言,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但是,在我國的醫療行業, 非公立的完全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早已出現, 其數量以及其提供的醫療服務所占有的市場分額均有明顯的增長趨勢; 民間資本或外資與公立醫療機構的各種形式的合資經營也已經成為常見的現象。它們擴大了完全商品化的醫療服務市場。由于它們所提供的醫療服務, 在價格上是放開的, 所以對接受其服務的患者而言, 沒有福利性 ( 除非將來有一天把這類醫療服務也納入作為社會保障的醫療保險的范圍)。此外, 只有非營利性公立醫療機構才是中央或地方財政投入及有關的財稅優惠政策的實施對象。營利性醫療機構當然是自籌資金、完全自負盈虧的企業[52] 。第二, 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的價格來看, 首先, 公立醫療機構配售給患者的藥品和消耗性材料的價格往往高于或明顯高于市場零售價(換言之,實際上往往高于或明顯高于醫院采購成本和管理成本的總和), 具有明顯的營利性(據說其目的在于“以藥養醫”); 盡管醫療機構所采購的一定范圍的藥品的市場價格受到政府價格政策的控制(以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方式), 但這種控制是為了保證基本醫藥商品的質價相符, 防止生產或銷售企業設定虛高價格 (明顯高于生產經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總和的價格即暴利價格) 謀取不適當的高額利潤[53]。因此這種政府控制價格與計劃經濟時代的計劃價格有本質的不同, 并非像有些人所說的那樣是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即所謂“低價”, 而是比較合理的市場價格。所以, 這種價格控制, 雖然有利于消費者或患者正當利益的保障, 但并沒有任何意義上的福利性。其次, 基本診療服務項目( 比如普通門診和急診; 一定范圍的檢驗和手術; 普通病房等一定范圍的醫療設施及設備的利用)的價格, 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府價格政策的控制, 因而也許可以被認為具有一定程度的福利性, 但具有明顯的收益性或營利性( 即所謂創收 )的醫保對象外的五花八門的高收費醫療服務( 比如高級專家門診、特約診療卡服務、特需病房、外賓病房等)在較高等級的許多公立醫療機構(尤其是三級甲等醫院)中早已出現并有擴大的趨勢。此外, 在許多醫療機構中, 原本屬于護理業務范圍內的一部分工作也已經由完全按市場價格向患者收費的護工服務所替代。所以, 被官方定性為非營利性公益事業單位的公立醫療機構,在事實上正在愈益廣泛地向患者提供沒有福利性的甚至完全收益性或營利性的醫療服務。
② 從患者負擔醫療費用的情況來看,第一, 加入了基本醫保的患者,一般除了必須自付一定比例的醫療費用外,還須支付超出其醫保限額的醫療費用。他們選擇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保對象外的醫療服務,或選擇定點醫保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醫療機構)所提供的醫療服務,因而完全自付醫療費的情況并不少見。同樣是享受醫保的患者,其享受醫保的程度即自付醫療費占實際醫療費的比例可能不同; 符合特殊條件的一小部分患者,則可能基本上或完全免付遠遠大于一般醫保患者所能免付的范圍的醫療費[54]。第二, 更為重要的事實是, 我國所建立的社會基本醫保制度,不是以全體居民為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比如日本的國民健康保險制度),而是僅僅以城鎮的職工(城鎮中的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本人為對象的醫保制度[55],加入者的人數至今還不滿我國總人口的十分之一[56]。換言之, 我國城鎮的相當數量的居民和農村的所有居民是不能享受基本醫保的(即完全自費的或幾乎完全自費的)社會群體(除非加入了商業醫保,但商業醫保不具有福利性)。政府雖然已決定在農村建立由農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政府資助的合作醫療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且不說這一制度才剛剛開始進行個別的試點(更不用說在一些貧困地區,甚至連最基本的醫療服務設施也不存在),就是全面鋪開,它為廣大農村居民所可能提供的醫療保障的程度也是極其微薄的[57]。要言之,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所強調的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對于我國的絕大多數居民來說, 即使在某種意義上(比如公立醫療機構的部分診療服務的價格受到政府的控制)也許可以被理解為存在,也只是非常有限的,微不足道的。
筆者之所以強調上述兩個方面的事實, 并非為了批評現行的醫療福利政策, 而僅僅是為了指出以下兩個多樣性的存在。第一個多樣性是醫療行業或醫療服務與醫療福利的關系的多樣性。醫療行業既存在福利因素又存在非福利因素, 既存在公益因素又存在營利因素; 有的醫療服務具有福利性,有的醫療服務則沒有福利性; 有的醫療服務具有較高程度的福利性, 有的醫療服務只有較低程度的福利性。第二個多樣性是患者與醫療福利政策的關系的多樣性。有的患者能夠享受較多的醫療福利, 有的患者則只能享受較少的醫療福利, 有的患者則完全不能享受醫療福利; 能夠享受醫療福利的患者既有可能選擇具有福利性的醫療服務, 也有可能選擇沒有福利性的醫療服務; 享受基本醫保的不同患者所享受的醫保利益又可能存在種種差別甚至是巨大的差別。據此, 我們應當承認, 支持醫療事故賠償限制政策的公共福利論無視這兩個方面的多樣性, 嚴重脫離了現實, 因而沒有充分的說服力。
(2) 即使醫療行業所具有的公共福利性能夠成為限制福利性醫療服務享受者的醫療事故賠償請求權的正當理由之一, 現行條例關于醫療事故賠償的規定, 由于沒有反映以上筆者所指出的患者與醫療福利政策的關系的多樣性這一有目共睹的客觀事實, 所以它不僅違反了條例起草者衛生部所主張的公共福利論的邏輯, 而且從公共福利論的觀點看, 它又是顯失公正和公平的。
① 根據公共福利論的邏輯, 條例原本應當將患者所接受的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服務與醫療福利的關系(即是否具有福利性, 具有多少程度的福利性)作為確定醫療事故的具體賠償數額的考慮因素之一, 原本應當采取賠償數額與自費程度成正比與福利程度成反比的原則,使得自費程度較低的被害人較之自費程度較高的被害人,部分自費的被害人較之完全自費的被害人,在其他條件同等的情況下,獲得較低比例的賠償數額。換言之, 使后者能夠獲得較高比例的賠償數額。令人感到難以理解的是,條例竟然沒有作出這樣的規定(條例僅將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作為確定具體賠償金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第49條第1款))。
② 公正性是良好的法律制度的基本標準之一。如果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公共福利論, 從所謂“患者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與該患者自付的醫療費用應當實現某種程度的等價性”的觀點看, 確實還帶有那么點“公正性或公平性”的意味的話, 那么, 衛生部在以我國醫療具有公共福利性為事實根據之一設計醫療事故的賠償制度時, 就應當充分注意患者與醫療服務福利性的關系的多樣性, 所設計的賠償制度就應當能夠保證各個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都有可能按照所謂“等價性”原則獲得相應數額的賠償。很可惜, 現行條例的賠償規定在這個問題上犯了嚴重的一刀切的錯誤。說的極端一點, 它使得醫療費用自付率百分之百的患者, 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 只能獲得醫療費用自付率幾乎接近于零的患者所能夠獲得的賠償數額。
③ 從立法技術論上看, 衛生部的失誤在于, 她將醫療服務的福利性這個因案而異極具多樣化和個別化的事實,因而只能在各個案件的處理或裁判時才可能確定的事實,當作她在制定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所依據的事實即所謂“立法事實”(具有一般性或唯一性并且在立法之時能夠確定或預見的事實)。衛生部顯然沒有分清什么樣的事實屬于立法事實,可以被選擇作為立法的依據, 什么樣的事實不屬于立法事實, 因而不應當被作為立法的依據,只能被選擇作為法的實施機關在將法規范適用于特定案件時認定或考慮的事實。混淆二者,是立法上的大忌。如果將后者作為前者加以利用而不是作為一個因素或情節指示法的實施機關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加以認定或考慮, 那么,制定出來的法就不僅會因其事實根據的不可靠而可能成為脫離實際的有片面性的法, 而且在其適用中可能成為不公正的法。如前所述,為了避免條例制定的賠償標準在適用中引起明顯的不公正后果, 衛生部原本(如果她認為在政策上確實有此必要的話)應當將涉及福利性的問題作為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的因素之一,同醫療事故等級等因素一起,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加以規定。 (3) 即使我國醫療行業具有相當高度的、相當廣泛的、對不同的患者而言相當均等的福利性( 比如達到了日本或一些歐州國家的程度), 以其為據限制醫療事故賠償也是沒有說服力的。
① 生命健康權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理所當然地受到現行憲法和一系列相關法律的保護。充分保障這一權利, 建立具有適當程度的公共福利性的醫療制度和社會保障制度, 使每一位居民, 不論其經濟能力如何, 都能得到相當質量的必要的醫療服務, 是政府在憲法上的責任。我國醫療行業保留一定范圍和一定程度的公共福利性,政府從財政上給予醫療事業必要的支持, 應當被理解為是人民權利的要求, 是政府對其憲法責任的履行, 而不應當被看成是政府對人民的恩惠。財政對醫療事業的投入, 并非來自政府自己的腰包, 而是人民自己創造的財富。在筆者看來, 以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為理由的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 似乎缺少人民的憲法權利和政府的憲法義務這一基本的憲法意識, 自覺或不自覺地把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看成是政府通過醫療機構的服務對百姓患者實施的恩惠。
② 如果說社會福利在有些資本主義國家(比如美國)的一個時期內, 曾被僅僅視為國家對社會的弱勢群體的特殊照顧或恩惠(不是被視為福利享受者的法律上的權利)的話, 那么就應當說在社會主義國家,它當然應當被首先理解為國家性質的必然要求。我國只要還堅持宣告自己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國家, 就必須堅持這種理解。以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為理由的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 似乎缺少鮮明的社會主義觀念, 自覺或不自覺地把醫療福利僅僅理解為政府所采取的一種愛民利民政策。
③ 任何社會福利政策,只有獲得了完全意義上的法律保障才可能真正為人民帶來切實可靠的福利。筆者在此所說的完全意義上的法律保障是指,不僅福利的提供要有法律保障, 而且在福利的享受者因福利的具體提供者的過錯而受到損害的情況下也要有充分的法律救濟的保障。 否則, 提供福利的法律保障就失去了充分的現實意義, 人民享受的福利就只能是殘缺不全的福利。以醫療行業的公共福利性為理由的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 似乎缺少全面法律保障的觀點, 它弱化了法律救濟的機能, 使本來就程度很低范圍很窄的醫療福利退化為殘缺不全的福利。
④ 治病救人是醫療行業的根本宗旨, 嚴格遵守醫療規范、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關愛患者、 救死扶傷是醫務人員的神圣職責和法定義務(執業醫師法第3條,第22條)。患者托付給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是他們作為人的最為寶貴的健康和生命的命運。醫療事故恰恰是起因于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違規失職, 恰恰是背離了患者的期待和信賴, 恰恰是危害了患者的健康或生命。對性質在總體上如此嚴重的侵權損害, 如果認為有必要設定賠償的范圍或標準的話, 毫無疑問, 至少不應當在范圍上小于、在標準上低于其它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筆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 醫療事故賠償限制論怎么會如此的“理性”, 理性到無視醫療事故侵權在總體上的嚴重性質, 理性到搬出諸如醫療的公共福利性、醫療服務的不等價性之類的似是而非的理論( 無論是土產的還是進口的)。這些理論又怎么能夠證明限制醫療事故賠償的合理性或正當性呢?
——題記
一
懵懂的年代,逝去的親人,掉不下一滴眼淚。
只記得爺爺離去的那天
陽光蒼白正如路旁枯草上結著的白霜
跪在熟褐色前,耳邊響著的是哭聲
我沒落下一滴淚
沒多少深情回憶怎惹淚流滿面
那天第一次遲到
一樣課后玩的開心
二
歲月總是這樣,不經意間就跟你開個玩笑
冬天清晨外公撈魚突然腦溢血離去
我躲在那個角落
看到外婆在一邊咳嗽一邊數落
看到來往匆忙的親人們
看到媽那通紅的眼
我強擠出一滴眼淚
無法擦干
童年的美好
外公慈祥的微笑
卻只能在那畫像看到
三
當身邊的親人開始一個個離去
帶來是更多的傷心愧疚
奶奶的離去帶給我一整年的恐懼與不安
是家人的冷漠還是她躺著沒閉上的雙眼
只寫下:
是誰在夕陽下凝望,
孤樹下的期盼,
佝僂的身軀,
如何拖得動那變長的影,
期盼卻嬉笑走過,
換來是冷漠,
是否心如刀割,
那為何堅持管那風雨,
最后無聲的躺下,
那不閉的雙眼,
還在凝望。
奶奶離去在高三那年
還未看見我這所謂的金榜題名
這樣走了走了
晨,清明。
又是一年清明時,思緒有些飄忽,很多的時候,覺著日子過的很快,很久的事情仿佛發生在昨天,而今天,當再次回憶往事,卻是覺著很遠,猶如彩色的照片不在鮮艷,泛則陳舊的黃色。
這往事,這般厚重。
清明,是祭祖的日子。或許我是幸運的,到目前為止,親人們都在,離去的,只有我的曾祖父。那天的情形,已經有些模糊了,只是記得早晨,下著稀疏的小雨,一隊人抬著棺材,走向祖墳山。山頂上,一個挖好的坑。
記憶從來都是片段的,每到清明,我都會想起這個片段。親人們離去了,便在今天祭奠他們,從古到今。
我覺得,清明,小雨,卻不是凄涼。
清明,應該是溫暖的。這一天,我仿佛又看到曾祖父了,他慈祥的目光,有些含糊不清的話語,以及那高大卻有些微駝的身影。
我相信人的靈魂的存在,相信輪回,覺得人死了,靈魂便消散了,沒了肉體的載體,靈魂又如何能存在?或許我的見解是執拗的,但我就是這么覺著的。
曾祖父,永遠離我們而去了,不存在了。但,在我的心里,卻始終有一個位置,單方面的,關于曾祖父的記憶。
或許,人生在世,對周圍事物的影響,不過是在對方的心里,有一個位置,一個回憶的位置。這,也就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