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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兒原來是郁金香公園,有很多郁金香。”服務員一邊遞過來手牌,一邊笑盈盈的回答。
“那,這兒有啥好玩兒的啊?我又問。”再次在心里鄙視自己,不會自己去找找!
“摩銳水世界能游泳,能泡溫泉,還能漂流……”她說。
“溫泉里漂流?!”頓時就一臉期待。
來郁金香溫泉之前,沒有想法,只是出來玩玩兒,誰能天天把自己關家里,任外面的世界精彩斑斕,自己卻獨自寂寞呢。拉上如我般寂寞的美女石壹,去離我們比較近的郁金香,能游泳,能泡溫泉,挺好的。
“偶滴個錢包噢!”石壹每次都佯裝痛苦的捂著錢夾子,也每次都樂呵呵的答應,這就是我愛跟她一起出去玩兒的重要原因。本質上,我們都算是野丫頭,那就隨性游走,到處游玩,把錢花光然后大喊:人生苦短,人生苦短啊!
可我們沒想到溫泉里竟然能漂流!時間匆忙,鎖定目標,以溫泉的漂流為主。
“我看,我們還是漂流之后再去泡泡溫泉游游泳吧!”石壹有些含不得的說。
我當然理解她的想法,不用說別的,就說摩銳水世界的室內水上樂園吧,三層的空間,要吃有吃,要玩有玩,茶樓,健身,水療……凡與“水”有關的,幾乎應有盡有。想想也是,來都來了,干嘛不綜合體驗呢!
這里的環境相當不錯。充滿了夏威夷風情的小亭子,藤制的秋千,坐在上面蕩來蕩去,把自己晃悠的只想睡覺。我更喜歡藍藍的水,綠綠的樹,水樹交映,仿若置身自然之中。一墻之隔的外面的世界已經沒了色彩,屋內卻暖意盎然,紅的黃的藍的……繽紛的色彩把摩銳水世界變成了水生活的天堂。
石壹幾乎是在剛走進嬉水大廳就開始準備顛覆計劃,因為各種各樣的溫泉池,著實讓她心神蕩漾。
“那些溫泉池多好看啊,像花瓣一樣,還挺別出心裁。”石壹沒忍住好奇心,先行一步跳進溫泉池。其實,溫泉池電很吸引我,咕咚咕咚冒著泡泡的水按摩床,多舒服啊!可轉念一想,不行不行,時間有限,我們還是先漂流吧!趕忙喊住石壹:“我們還是先漂流吧。”
“樓上還有健身房呢。”石壹說。
“好吧好吧,但是只能吃頓自助餐,其它的,你下次找個白馬王子來吧!”我回答著,心里卻想,每次她都做出最惜錢財,一副守財奴的樣子,每次也都是她要求的玩法最花哨。用她的話說:有好玩兒的,就不攢錢了!
我還真沒漂流過。石壹說,漂流的時候你就試想自己站在雅魯藏布江口,你面前就是波濤洶涌的大江,你就是一個巾幗英雄,去征服自然吧!說得我雄赳赳氣昂昂的奔服務員而去。先找教練,率領我們在這郁金香的溫泉河流上苦練基本技術,磨練堅定意志,摩拳擦掌的準備有朝一日征服雅魯藏布江。
要了一個不大不小的橡皮筏,穿上醒目的救生衣,煞有介事的推艇下河。這溫泉河好舒服啊,踩得腳底暖烘烘的,溫泉河道上有彩虹谷,還真有點波浪洶涌的意思,轉彎進入深深的水巷,橡皮筏便順水而去。路過一座雕刻著怪物頭像的橋,濺得一身水花的石壹驚奇的喊:“哇噻,這也太像你了!”抬頭一看,氣得差點沒掉進河里,那怪物長得還真另類,豬鼻了,人胳膊,羊犄角……
我們的皮筏七扭八歪的進入了一個水隧道,各種彩色的小燈,把隧道里弄得有些光怪陸離,還挺嚇人。石壹在后面捏著鼻子怪叫,嚇得我只想哭。趕緊遠離這個地方吧!嘿啾嘿啾,幾乎是閉起眼睛給自己加油,順水而去。
“正前方5米處,正在下大暴雨,趕快躲起來。”石壹喊。
前面嘩嘩的水幕飛瀉而下,從頭淋到腳,真好玩。
船過隧道,河面平緩了起來,放松心情,小船繞著大廳轉圈,路過一片小叢林,路過水上舞臺,路過游泳池,路過超可愛的兒童嬉水池,路過花瓣狀的溫泉池……這一路真不錯,把郁金香水世界先看了個遍。
一圈下來,也累得氣喘吁吁。我像個勇士一樣朝石壹努了努嘴:“要不,再來一圈……”
石壹驚呼:“啥?真可笑啊你,我還要去泡溫泉呢!”說完就跑向了溫泉池。我不喜歡泡溫泉,喜歡游泳,因為我是個全能型游泳健將,水深不超過1.2米的地方都能展示我的各種看家絕活,但得保證必須是淺水區。石壹一邊在水按摩床上享受,一邊看我施展各種功夫,最后高度總結:“兒童嬉水區最適合你,你看水玩具多漂亮!”
就算石壹如此揶揄我,我仍然對她下手很客氣,并沒有要求她在二樓用餐大廳點幾個上好的私家菜請我一頓。得饒人處且饒人,自助餐也蠻豐富,就不要求她這只鐵公雞拔毛了。
不過,晚飯后,我仍然賴在泳池里不走,算是對她小小的報復。石壹站在岸上大喊:“大小姐,一會兒就沒有回去的車了!”
根本對她的著急不加理會,一副領導的派頭:“談談感想。”
石壹還真是認真的想了想,大聲說“生活在這樣的天堂中,美哉啊美哉。”
關鍵詞:中醫藥;古典醫籍;研究生;知識產權;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7)08-0231-02
中醫藥古典醫籍是古人智慧的結晶,歷經幾千年中醫藥文化的積淀,對于繼承發揚祖國醫學,培養中醫藥人材, 起到了無可替代的作用。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是近些年來新興的多學科交叉領域,其重要性獲得了業內越來越多的專家學者重視,是中藥國際化與現代化的必由之路。中醫醫史文獻專業的研究生主要集中于古典文獻的研究,如果能夠將中醫藥知識產權融入古典醫藥文獻的研究,必然能夠讓古老的中醫藥文化與新興的知識產權相結合,收獲累累學術碩果。本文以古典中藥學文獻《證類本草》為例,就古典醫籍知識產權保護在中醫文獻研究生教育中應用的重要性及方法做以論述。
一、古典中藥學著作《證類本草》概述
《證類本草》全稱為《經史證類備急本草》,是北宋藥物學集大成之著。成書于元豐五年(1082)前后。全書31卷,在廣泛的文獻輯錄基礎上,收藥1748種,單方驗方3000余首,方論1000余首,許多已散失的醫方賴其得以留存,為后世保存了豐富的民間方藥。
二、中藥學典籍《證類本草》涉及的中藥知識產權內容
1.古代方劑的專利保護。中藥復方最能夠體現中醫組方用藥的精華,我們臨床使用的很多處方是在古方基礎之上化裁而得到的,古典醫著《證類本草》收載方劑3000余首,對于醫方申報專利而言,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是專利的“三性”,即為專利的確定準則。(1)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以任何方式為公眾所知,或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含申請日)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證類本草》中收載的方劑是否還可能具備專利的新穎性?美國蘭德斯與波斯納認為:如果有關一項發明的知識已經完全被人忘卻,則再次發明認可對之獲得專利。拋棄可以被作為證據,證明了第一個發明人未能夠將其想法付諸實踐,而將拋棄了的事物付諸實踐的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發明人。 唐氏在《證類本草》中增列附方三千余首,上自仲景方,下迄唐氏本人經驗方,無所不收,使書中多狄┪鋃加懈椒健H綣《證類本草》中3000余首方劑被棄而不用,那么必然是中醫藥領域的一個浪費,而將其充分利用并尋求專利的保護才能夠充分發揮其價值。《證類本草》中收錄的方劑,我們在臨床中都可以加減治療很多疾病,這些方劑是在原方基礎之上的變換,因而具備新穎性。(2)創造性是指同已有的技術相比,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證類本草》中的許多方劑,在臨床上加減應用治療今病,收到了較好的效果。如《證類本草》中記載的方劑四順湯,由甘草、人參、當歸、附子、干姜組成,最早用于治療寒冷飲食不調,下利。筆者在臨床運用過程中,遵循辨證論治的原則,將其加味青皮、延胡索、枳實、川芎、黃芪、益母草,用于治療婦科氣血兩虛,肝氣郁結,脾虛中寒之月經失調,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當臨床積累醫案數量足夠大,確認該處方的療效可靠之后,可以將其申報為“一種治療婦科虛寒性月經失調的中藥組合物”專利。《證類本草》中的許多方劑在臨床中加減運用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如果將這些療效確切的方劑全部申請專利,將會是一筆巨大的中醫藥知識財產。(3)實用性是指發明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加減藥味的古方,必然是經過了長期的臨床觀察,確認療效之后申報專利的;但是獲得專利授權之后,要想成為新藥上市,必然要經過新藥申報、審批、注冊的過程,需要付出艱辛的勞動,中藥復方專利只有轉化成新藥才能夠真正體現出其意義。因此,在申報專利之前就應該做好申報新藥的準備。
2.道地藥材的地理標識保護。《證類本草》收載藥物1748種,在說明藥物的形態、功能、用法、用量、炮制等方面的基礎上,對于中藥出處也有詳細的論述:如卷10提及的大黃,書中論述:“大黃,生河西山谷及隴西,今蜀川、河東、陜西州郡皆有之,以蜀川錦文者佳。”這是對于中藥道地性的早期論述。“道地藥材”是古人評價和控制藥材質量的一個稱謂,通常是指來自特定產區、生產歷史悠久、栽培加工技術精細、質量優良、療效顯著的藥材,因而道地藥材被用作優質藥材的代名詞,道地藥材的保護方式是地理標識,TRIPs協定第22條第1款對地理標識作了這樣的定義:地理標識是指識別某貨物來源于某成員領土或該領土內的某地區或地方的標識,該貨物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主要歸因于該地理來源。《證類本草》記載7種和州產藥材,分別為干地黃、茵陳蒿、芎 、蘼蕪、當歸、牡丹和桔梗,和州為今安徽和縣一帶,古名歷陽,因“縣南有歷水”而得名,該地屬北亞熱帶濕潤型季風氣候區,系丘陵、低山地區,區域內野生藥材品種豐富,是安徽東部重要的中藥產地;而以我國傳統中藥材產地滁州為標識的知母、薯蕷、人參、黃精、葳蕤、車前子、升麻在本書中也有翔實的論證。
我國中藥材品種豐富;但是,同一種中藥可能質量差異較大;中藥材質量直接影響著中藥飲片和中成藥的質量,是當今中藥現代化和國際化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因而,應加強道地藥材的地理標識保護;在此基礎之上,加強對道地藥材有效成分的研發,開展中藥材GAP建設;GAP的實施是解決中藥材質量的關鍵環節,其過程是通過明確物種的真實來源,嚴格控制藥材的農藥、重金屬等污染,以及實施種植全過程規范化,實現藥材質量安全和穩定可控;在保證飲片質量的前提下運用復方防治疾病。
三、中醫文獻研究生展開古典醫籍知識產權教育的方法
1.將相關教育納入研究生日常培訓及專題講座。研究生入學之初會接受到學校、院系、導師、課題組等多個層面的教育,以充分地了解在校期間各項章程及學習任務。在接受導師及課題組教育之時,可以將古典醫藉分類別、分階段的介紹給學生,同時向他們灌輸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知識,培養他們該領域的興趣,同時組織青年教師成立階段性成果評審小組,通過學生自評及小組測評的方式定期匯總各個學生的成績,通過這個過程的教學實踐,很多學生會激起熱情進而在該領域中發掘自己的碩士課題。
2.采用多種方式引導學生入門。幾年前筆者在重點中醫藥院校展開了關于中藥知識產權的調查研究,興趣濃厚但是了解甚少,因而對于年輕而精力旺盛的學生們,我們可以運用多種寓教于樂的方式作為前期的入門向導。研究結果顯示,學生們更喜歡相關領域的知識競賽、演講比賽、論壇、講座等較為靈活的學習形式。在學生們之間展開調查問卷,就大家感興趣的論著及知識產權內容設置論壇的板塊,課題組每季度設置相關知識的宣傳周,張貼相關知識的Y料,同時聘請專家開展學術講座。
3.開設選修課程,拓展學習領域。中醫藥院校的選修課程靈活而多樣,醫史文獻的教師可以聯合知識產權法學的專家學者一起之制定授課計劃,進而在中醫藥文獻以及基礎類研究生中開設古典醫籍知識產權保護的選修課程,詳細介紹其授課內容,鼓勵一年級的研究生選修。其他院校可以選派學術成果顯赫的教師到相關知識產權院校進修,為培養學生做多方面努力。
4.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優指標。古典醫籍的知識產權保護培養主要是引導學生具備此領域的認知。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是難度較高的工作,需要在具備廣博的中醫藥知識背景、精深的專業知識的基礎之上通曉法律規則,同時具有較強的寫作水平與邏輯思維能力。研究生是眾多本科生中選拔的優秀生源,因而不乏具備此能力的學生。因而可以制定獎勵條例,激勵更多的學生在發掘古文獻的同時鍛煉成果知識產權保護的綜合能力,以更多培養專業化、復合化的中醫藥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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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動態網頁技術
JSP(Java Server Pages)為整個服務器端的Java類庫提供了一個接口來服務于HTTP的應用程序。所有程序都在服務器端執行,網絡上傳送給客戶端的僅是程序運行的結果,對客戶瀏覽器的要求低,可以實現無Plugin,無ActiveX,無Java Applet,甚至無Frame。
(3)面向網絡的OOP語言
由于Java最初設計出發點就是面向網絡,提供面向對象而又不依賴于機器的開放結構,具有跨平臺性、可移植性、安全性、響應靈敏和交互好等特點。
3.Xml技術
XML是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可擴展的置標語言)可以讓網頁設計人員自行定義TAG的延伸格式,用在自由性的數據庫或是各種文件格式上。XML也是一種置標語言,也可以作為派生其它置標語言的元語言。
XML具有可擴展性、靈活性、自描述性、簡明性。它是SGML的一個子集,只有SGML約20%的復雜性,卻能實現約80%的SGML功能。
基于上述技術,本系統實現了與、或和模糊查詢,系統在擁有多種查詢功能的同時擁有較高的數據查全率和查詢速度。
三、系統設計
1.系統功能框架
答疑系統的用戶有三種身份,普通學生、指導教師、系統管理員。數據庫中保存用戶的注冊信息,當用戶以不同身份登錄時通過登錄模塊進行身份的驗證,根據用戶不同的身份給用戶分配不同的權限。
(1)學生模塊
學生登錄后,輸入所查詢問題的關鍵詞,系統響應查詢需求,進行搜索,返回答案源文件信息;若未查到相關信息則將問題存入新問題數據庫,待教師回答完畢并生成答案源文件和索引文件后,該生再登錄時會給出問題已解答的提示,并顯示答案。
(2)教師模塊
教師登錄后可以查看學生遺留的問題,并給予解答;教師利用系統提供的答案文件管理功能定期對現有的問題庫進行更新與修改,可以對問題庫進行生成xml格式的答案源文件與創建索引。
(3)管理員模塊
管理員登錄后,進行系統日常維護和管理學生教師信息,對系統進行總體的維護。
2.技術實現
(1)創建源文件與索引文件
創建答案源文件,答案文件是用xml文件組織的,其內部可以設置靈活的超級鏈接,如相應練習及其他相關網頁。答案文件上傳以后以數據庫的記錄暫時存放,這時要把它們導出為xml文件,并作為答案源文件(代碼略)。系統返回的檢索結果就是這些xml文件。
創建其索引文件,為答案源文件(XML文件)創建索引文件,首先得構造一個xml索引類,該類創建的對象可以將html、xml、txt文件進行分詞處理并創建索引文件(代碼略)。答案源文件與索引文件創建流程如圖1。
(2)答疑系統全文檢索流程
響應查詢用戶輸入所查詢問題的關鍵詞后,系統進行關鍵詞分字、分詞、查詢,搜索引擎支持關鍵詞的多種邏輯關系組合查詢,如:與、或邏輯關系,這些都是由關鍵詞分詞類來完成的(代碼略)。
全文檢索,將關鍵詞分詞后的結果作為參數構建搜索器,利用索引查詢邏輯對索引文件進行查詢,查詢結果為一個內存中的存儲抽象。通過對存儲抽象的進一步處理可返回查詢結果集。
返回查詢結果集,經過分析得到重組的查詢需求信息,作為搜索器的參數,據此搜索查詢滿足條件的文章地址,查詢結果以結果集(hits)的形式返回。結果集(hits)包含文章題目、地址、內容摘錄等,可用.gets()方法獲得這些變量(代碼略)。
“答案概述”欄顯示問題內容的前100個字符,點擊相應行“問題題目”欄的內容可以鏈接到答案的xml文件。但xml文件并不能在IE中直接呈現,本系統采用XSL(Extensible Stylesheet Language)技術,實現將xml文件轉換為html格式并在IE中呈現。
四、系統特點
1.檢索速度快
雖然初始化階段,需要對原數據進行分詞,建立位置和頻率等索引文件,要花費較多時間,但一旦索引文件建立,查詢速度就會大幅度的提高,經過實驗10億漢字平均檢索速度0.26秒,而利用數據庫查詢同等量的數據大約需要5秒左右。
2.易于更新
本系統可以自動完成讀取原文件、分詞和建立索引,不需要對原數據做任何手工處理。索引文件建立后,可以搜索任何位置的數據。答案庫記錄的更新只需要給出文件名參數,運行創建索引程序即可,因此具有良好的可擴展性。
3.結構性好
傳統的答疑系統因受到數據庫技術的限制,對于答案之間的內在聯結關系支持不是很好。全文索引答疑系統采用的原數據不是數據庫中的記錄,而是xml文件,其作為可擴展的元標記語言本身就具有良好的結構,可以方便的在答案之間建立超鏈接。
4.跨平臺性好
全文索引答疑系統的核心技術因采用Java和JSP技術,可在任何一臺安裝Java虛擬機的機器上運行。
五、結束語
本文針對目前網絡教學平臺答疑系統的缺陷,提出了一種答疑系統解決方案,并設計、實現了基于全文索引的在線答疑系統。
全文索引技術還存在一些弱點,如內容覆蓋率、隱式語義提取等問題。為此,進一步的研究工作應該著眼于運用知識工程、人工智能、數據挖掘技術,使系統具有自組織、自學習和自動推理能力,將有望克服上述缺陷,提高答疑系統性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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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等價有償確實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活動的原則之一, 但不能因此將該原則理解為一切民事活動的必要準則。道理很簡單, 民法通則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非都是商品交換關系(比如民法通則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身分關系在本質上不是商品關系)。即使民法通則所調整的商品關系也未必一定必須是實行等價有償原則的關系( 比如基于自愿的贈與關系和無息借貸關系, 基于公法干預的那部分非完全收費的醫療服務關系)。
② 更為重要的是, 就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調整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并不意味著損害賠償關系的調整應當以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是否體現了等價有償為原則, 換言之, 并不意味著賠償額占實際損失額的比例應當與受害人在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中所支付的代價占其所獲得的利益的比例相一致, 而是意味著應當賠償的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金額相符即實際賠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筆者認為, 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是民法通則總則所確立的等價有償原則在侵權責任關系中適用的結果, 是等價有償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民法調整的醫患關系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對醫療服務關系(即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的作用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體現公共福利政策的公法的制約, 因而醫療服務關系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可能并非完全貫徹等價有償原則,但是,我們不能以醫療服務關系(盡管是一定范圍內的)的不完全等價有償性為由,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中的適用。
③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 現代民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是其權利救濟機能的擴張(往往是通過民事特別法或判例的形式),它不僅作用于傳統的私法關系領域(商品經濟關系,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且作用于帶有一定公法性質的社會關系領域( 公共福利的提供和利用關系, 國家與私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其重要的背景之一是人權保障范圍的擴大。資本主義國家的現代民法是如此,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民法更應當如此。在損害賠償問題上,不論侵權發生在什么領域, 都應當貫徹反映等價有償要求的實際賠償原則(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特定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問題另當別論)。
(5) 在支持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反對適用民法通則的議論中,有種似乎與上述可能存在的對等價有償原則的誤解有關聯的意見認為,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應當貫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 醫療事故被害人所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應當與其承擔的付款義務相一致, 付款義務的大小決定了受償權的大小; 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義務應當與其收取醫療費的權利相一致, 收費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賠償義務的大小。否則, 就是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依筆者之見, 這種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① 且不論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這種表述本身是否妥當, 這種見解不是把權利義務相一致理解為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 通常大概有幾種的含義, 比如,人們在享有和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其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不能只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反之亦然;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反之亦然 ),而是理解為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 即任何人享受的法律上的權利必須和他所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相對等。這種理解顯然是不恰當的。如果規定人的權利或義務的法都是以這種見解為依據的,那么其中許多的法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法。至少在大多數場合, 這種見解不符合我國現行法的實際。
② 即使在醫患關系這一特定的法領域, 這種見解也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因為按照這種見解的邏輯, 就應當徹底取消我國公共醫療服務行業所存在的非常有限的福利性或公益性, 應當徹底實行有病無錢莫進來的醫療服務政策。
③ 如果這一見解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法領域真的可以被認為是妥當的話, 那么, 如前所述,合理的賠償標準就應當是醫療費自付率和損害賠償率成正比,或者是福利程度與損害賠償程度成反比。這么說來, 權利義務一致論絕非是支持適用條例賠償規定的論據, 恰恰相反,它實際上是反對適用條例的論據。
3.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或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判斷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即使能夠成立,也不應當以此為由限制醫療侵權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1)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一般性的一刀切式的事實認定,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因為它根本不能反映現實情況的多樣性:各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因各自的實力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同一醫療機構,對于不同數額的賠償,其償付能力可能不同;不同的醫療機構,對于同等數額的賠償,其各自的償付能力也可能不同。說得再通俗一點, 對于一家實力雄厚的大醫院而言,即使是一件高達百萬元的賠償,也許算不了什么; 而對于窮鄉僻壤的一間連工資也發不出的合作醫療站而言,即使是一件不足千元的賠償,也許足以使它關門倒閉。
(2) 即使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一判斷在現實中的特定的某個案件中也許能夠成立,但由于這一判斷的對象只不過是個別事實,該事實不具有一般性或典型性或唯一性,因此該事實與所謂的醫療福利性一樣,不具有立法事實的性格。所以, 該事實不應當被條例起草者在設計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時作為立法事實加以考慮。如果條例起草者希望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的話, 那么就應當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就此事實因素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條例的限制性賠償標準在具體適用中才可能減少或回避因立法上的一刀切而可能引起的明顯的不公正。
(3) 即使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并且相當多數的醫療機構在償付能力上的差異和相當多數的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在量上的差異小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條例起草者在設計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可以省去這些差異而把該事實作為立法事實加以一刀切式的考慮, 在立法政策上, 這種考慮也是極不妥當的。
① 醫療事故的被害人應當按照什么標準獲得賠償的問題,換言之,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問題, 是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義務的問題。條例起草者在解決醫療事故當事人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權利義務這一問題時,當然要對各種各樣的損害作出政策上的評價, 確定什么樣的損害應當賠償, 什么樣的損害不應當賠償, 并在此基礎上規定應當賠償的范圍和確定應當賠償的數額計算標準, 即確定統一的賠償請求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在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即確定求償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的時候,到底應當考慮什么,不應當考慮什么,到底應當以什么為基準對某項損失是否應當作為賠償項目,對某一程度以上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進行評價。依筆者之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不應當被作為評價標準或考慮因素之一。條例起草者原本應當區分應當賠償多少和有能力賠償多少這兩個問題,不應當用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這一因素來限制被害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范圍和數額。 條例起草者的錯誤在于,她把應當性與可能性混為一談,用可能性否定或限制應當性。按照條例起草者的邏輯, 我國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根本沒有考慮到侵害人的償付能力;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涉及賠償問題的民事特別法也都是錯誤的,因為它們也都沒有考慮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國家賠償法則更是錯誤的,因為她沒有考慮到國家這一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代表者的償付能力(更嚴重的錯誤也許在于,國賠法要國家從國庫中拿錢即拿屬于全體人民的財產來賠償受害的私人);至于破產法則是錯過了頭的,因為它甚至讓資不抵債的企業關門倒閉,讓工人們失業。
② 筆者不知道條例第1條所規定的“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與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有無關系,也不知道條例起草者在設計賠償制度時是否意識到這一立法宗旨。不過人們從答記者問的有關論述中也許可以發現,答記者問似乎把二者聯系在一起,似乎把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理解為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大概在答記者問看來,較之其他侵權領域的賠償義務人,在同等情況下醫療事故機構應當少賠, 少賠是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條例之所以要賦予醫療機構這樣的權益, 理由之一是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如果筆者的這些推測屬實, 如果條例起草者也是如此認為的話, 那么,不僅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 而且條例所規定的“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作為立法政策都是非常不妥當的。因為這一立法宗旨的意圖之一是要賦予醫療機構這一特定群體少賠的特權.從而明顯地違反了平等原則.
(4) 衛生部之所以把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作為限制賠償的理由之一, 當然不是僅僅為了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衛生部匯報表明, 她顯然是想通過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來維護廣大患者的就醫利益。大概在衛生部看來(支持限制賠償政策的許多議論也一樣), 如果不限制賠償而實行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醫療機構就可能會因賠償負擔過重發生運營上的困難甚至倒閉, 原本能夠向廣大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就會受到嚴重影響。不僅如此, 醫療機構也可能將其因支付賠償金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通過某種方式轉嫁到廣大患者的頭上, 加重廣大患者的就醫負擔。
不過在筆者看來, 盡管這種顧慮本身也許有一定道理, 但采用限制賠償的方式來回避實際賠償所可能引起的負面后果實際上大概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① 限制賠償并不是不要賠償, 現行條例所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對于許多勢單力薄的醫療機構而言, 仍然是難以對應的。一旦發生損害額較高的醫療事故, 這些醫療機構就完全可能面臨資不抵債的危機, 更不用說繼續為廣大患者繼續提供原有質量的醫療服務。② 醫療事故機構大概也不會因為少賠幾個錢就放棄轉嫁損失的念頭(如果它想轉嫁的話)。所以, 現行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并不能回避在實際賠償的場合所可能引起的影響廣大患者就醫利益的后果。按照醫療機構償付能力有限論的邏輯, 要避免賠償對醫療機構運營能力和對廣大患者利益的負面影響, 徹底的辦法是完全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4. 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因素也不能成為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理由
說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或者說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還不富裕, 人民生活水平在總體上還比較低, 也許誰也不會有異議。但是如果以此為由, 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對醫療事故賠償的適用, 說條例限制賠償是合理的,人們也許就難以理解了。
所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判斷,當然是就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比較而言的。它不是關于我國國內某一地區的經濟狀況的判斷,并不涉及國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狀況。那么,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是怎樣的呢? 是基本上均衡的呢? 還是存在巨大差別的呢? 毫無疑問,至少就相當一部分地區而言, 答案應當是后者。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之所以強調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其目的顯然是想讓患者們明白以下的道理。我國的經濟水平還遠遠沒有達到如此高的程度,就像發達國家那樣,老百姓一般能夠付得起相當高額的醫療費,其生命健康利益或生存利益具有相當高的可期待價值,其生存費用也達到了相當高的水準; 醫療機構能夠賺取高額的醫療收入因而實力雄厚,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有能力承擔高額的賠償費; 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可以像發達國家的醫療事故被害者那樣,有可能或有“資格”獲得相當高額的賠償金。既然如此, 在我國經濟水平還不高的現在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就不得不對患者群體的對醫療事故賠償的不切實際的過大期待加以合理的限制。
關于經濟發展水平和賠償標準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在經濟上的價值之間應當具有什么樣的關系的問題,本文姑且不加以討論。筆者在此只針對上述以經濟發展水平為理由的賠償限制論談點意見。只要人們承認,在我國相當范圍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在已經相當富裕的沿海大城市和仍然極度貧窮的部分農村,不僅兩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掙錢能力、生活費用、包括享受醫療服務在內的消費能力或負擔能力等)、可期待平均壽命和生命健康利益的經濟價值(觀)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 而且兩地醫療機構的經濟實力也大都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距,就可以作出如下的論斷。答記者問或條例起草者所主張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對于證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而言,是不合格的,沒有關聯性的。因為這一事實認定僅僅是關于整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判斷,而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所適用的對象是發生在經濟發展水平可能存在巨大差異的國內不同地區的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基于國際比較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認定,顯然不能用來作為解決我國這樣一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懸殊、老百姓貧富差距巨大的國家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問題的依據。
5. 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限制賠償規定的實際關系•有關限制性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59]
議論至此,有必要概觀一下上述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第50條)的實際關系并對有關限制性規定作一簡短的評論。在此先確認一點,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似乎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沒有什么明顯的關系。
(1) 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規定。
如前所述,條例未將患者本人因醫療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作為賠償項目(即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加以列舉。由于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列舉是完全列舉,所以條例未列舉這兩個項目意味著條例否定二者是應當賠償的損失。
依筆者之見, 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業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大概成了否定該項損失賠償的事實根據。
將這兩項重要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從我國民事賠償法的現狀來看,可謂條例對賠償范圍所作的重大限制。如前所述,民法通則第119條雖未列舉這兩項損失,但由于該條的列舉是不完全列舉,所以在特定案件的審理中如果確認其存在,法院就可以通過對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解釋將該其納入應當賠償的范圍之內(當然,在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該解釋中關于這兩項損害賠償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衛生部考慮修改辦法之前,承認這兩項賠償的外國的和臺灣的醫療侵權賠償制度的有關情況已為我國法學界所熟知,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已明確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因此,衛生部當然應當知道這些情況。據此筆者推測,衛生部在修改辦法起草條例時不是疏忽而是特意將二者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遺憾的是,衛生部匯報中沒有提及這個重要問題,答記者問對此也沒有直接發表任何意見)。
條例排除對這兩項損失的賠償是完全說不通的。條例既然將非殘疾患者的誤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就應當將殘疾患者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更應當將死亡患者喪失的收入利益納入賠償范圍。承認前者而否定后二者是根本不盡情理的。
(2)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
① 關于誤工費賠償數額的限制(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殘疾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標準(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規定,大概也與“醫療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考慮有關,也可能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考慮有關。另外,關于陪護費、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項費用的人數限制大概也是如此。“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計算”之類的規定, 顯然是考慮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這一因素,與四項事實根據似乎都沒有關系。
②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明顯違反了實際賠償原則。其中關于誤工費數額的限制,根本否定了誤工損失通常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因而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害人,誤工損失大小不一,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這一事實。既然是要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那么誤工損失的賠償問題就只能由裁判機關根據損失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預先在立法上作出一刀切式的規定是完全不合理的,更不用說是低標準的限制。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的基本特征是平均主義加低標準主義。人們難以感受到這里體現了充分救濟的民事賠償法的精神。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性規定,筆者在此只想提一個問題,那就是衛生部在起草該規定時到底有沒有認真考慮過醫療侵權致人傷殘尤其是致人死亡所可能引起的精神損害的嚴重性。筆者從自己所了解的有關情況(包括筆者的醫療侵權案件)中深切感到,這種精神損害有時是非常深重的(尤其是在如下場合: 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滿懷著期待和信賴將自己或自己最親愛的人的健康或生命的命運托付給了醫院和醫務人員,不是由于病入膏肓不可挽救,不是由于醫務人員單純技術上的差錯,而是由于醫務人員對患者診療的明顯的嚴重失職,甚至是放任不管見死不救,導致原本完全能夠救治的疾病未能得到救治, 原本不應當發生的嚴重殘疾發生了,原本可能得到或應當得到挽救的生命喪失了)。條例所規定的如此低標準的撫慰金難道能夠撫慰那些受到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或其親屬嗎?
(3)如前所述,答記者問認為,條例是不可能違反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的;衛生部匯報表示,條例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建立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筆者的疑問是,在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看來,民法通則的有關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到底是什么呢?條例對賠償所作的種種限制難道真的可以說是符合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的嗎?
6. 為了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在制定法上與其限制醫療事故賠償,還不如讓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同其他侵權的被害者一樣有權按照實際賠償原則獲得完全的賠償。實際賠償制度的適用對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應當通過限制賠償,而應當通過其他的政策手段或制度來減輕或回避。
(1) 如前所述, 限制賠償不是條例的目的, 而是實現條例的宗旨即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的手段。對于這一宗旨本身, 即使是要求損害賠償的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大概也不會不贊成。問題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 我們應當關心這樣的問題: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 從比較政策論的觀點看, 限制賠償這一現行條例采用的手段相對于其他手段是否具有優越性,是否比較值得(即具有較好的效果成本比); 是否存在其他較為優越的手段可以用來取代限制賠償。以下是筆者的基本看法。
① 首先必須承認,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可能存在兩種不同意義上的關系。其一是醫療機構的財務狀況因醫療事故賠償金的支付而惡化,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因此而下降。如果這種情況嚴重到一定的程度,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會受到不利的影響。其二是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管理質量,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感和診療水平因醫療事故賠償而得到提高,醫療事業的發展因此而得到促進。在考察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的關系時,不應當像答記者問和條例起草者那樣,只見前者,無視后者。
② 減輕或回避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手段或方法可能有若干種,其中包括最近在我國醫療賠償議論中成為熱門話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主張限制賠償的答記者問也非常關注這一制度)。因此, 限制賠償只不過是手段之一, 并非唯一的手段。既然存在若干種選擇方案, 政策制定者就應當利用效用成本分析, 對各種手段作出適當的評價, 選擇效用較大成本較小的手段或手段的組合。
③ 比較而言, 限制賠償是得不償失的, 效用成本比是較差的(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第一,在效用方面, 限制賠償的效用在某種意義上是比較差的。限制賠償的特點是醫療機構對超出限定范圍和標準的損失不予賠償,對未超出限定范圍和限定標準的損失仍應賠償。所以,限定賠償制度只能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發生的不利影響。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機構承擔賠償,醫療機構只有在損失超出保險范圍和標準的情況下,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所以, 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 只要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醫療機構就無須賠償,醫療事業因此就不會受到因賠償而帶來的不利影響。當然,事情總是存在兩個方面。由于限制賠償仍屬事后責任制,只要不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存在花錢賠償的問題。醫療責任保險則屬于事先花錢(支付保險費)回避或減少賠償風險的制度,保險金的支付與是否真的發生醫療事故無關。支付保險金必然加重醫療機構的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講,醫療責任保險也可能會給醫療事業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在保險費負擔過重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在美國似乎比較嚴重)。不過筆者還是認為,至少在我國的現階段,談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負面作用的問題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為我國最近才興起的醫療責任保險, 至少在保險費率上還是相當低的(當然, 筆者不排除在對醫療事故賠償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保險費率有可能上漲)[60]。第二,在成本方面, 限制賠償的成本顯然是比較高的。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為代價的。隨著個人化的人權觀念在我國社會的逐步確立,這個代價的性質就會變得更加嚴重。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卻在客觀上有助于患者獲得應當獲得的賠償,有助于對患者權利的充分救濟(在未加入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發生了損害額高于其償付能力的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患者獲得賠償的權利將得不到完全的實現)。
(2) 這里有兩個值得注意的情況。① 衛生部匯報表明, 衛生部在選擇限制賠償政策時, 與其在起草辦法時[61]不同,沒有將我國尚未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這一情況作為理由。據此筆者推測, 也許在衛生部看來, 即使我國建立了比較健全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醫療機構大都加入了醫療責任保險, 只要我國的醫療事業仍然具有公共福利性的事業, 我國的經濟水平還不夠高, 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仍然有限, 就仍然應當堅持實施限制賠償這一特殊政策。② 答記者問雖然特別強調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于解決醫患之間在賠償問題上的矛盾,對于兼顧患者的權益和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但并未主張以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來取代現行的限制賠償制度。
在筆者看來, 衛生部匯報之所以會無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所具有的雙重功能?既有助于患者權益的切實保障,又有助于減輕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機構的自身利益和服務能力的影響, 沒有注意到這一制度所具有的替代(盡管未必是完全替代)限制賠償制度的重要價值; 答記者問之所以會在論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時也沒有提到該制度所具有這種替代性, 這不僅與二者所強調的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有關, 而且可能與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并且應當犧牲個人利益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有關。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1. 關于對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的憂慮
無論是答記者問還是衛生部匯報, 對醫療事故被害人追求金錢賠償的欲望, 似乎都很憂慮。她們似乎擔心, 如果不事先明確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明確的限制并明確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患者在醫療事故案件中就會設法盡量利用實際賠償原則漫天要價,在最高法院采用并用原則的辦法時代曾經出現過的所謂天價判決就會重現。面對這種憂慮, 筆者的疑問是, 在衛生部和最高法院看來, 我國醫療事故賠償的水準, 我國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實際價值, 到底是合情合理的, 還是低得不盡情理的? 所謂的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 難道真的已經到了離譜的地步, 并有四處蔓延之勢, 以至于有必要在立法上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這樣的限制, 有必要在案件審理上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
2. 關于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
關于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損害賠償問題, 長期以來, 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觀點, 那就是國窮則人命賤。在這種觀點看來, 中國既然是個人口眾多的窮國, 既然與那些人口不多的富國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天壤之別, 那么, 對中國的老百姓而言, 他們可期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價值就應當遠遠低于富國老百姓所能期待的價值。如果有人不顧“貧窮”這個國情, 想要提高自己個人的生命健康價值, 那就是想入非非的漫天要價, 就是無理要求, 或者就是想借醫療事故來敲竹杠發橫財。在筆者看來, 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盡管在某種意義上也許是無可奈何的命中注定, 但對于我國賠償政策的制定和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法律保障而言卻是非常有害的。作為賠償政策的制定機關和適用機關, 應當警惕和肅清這種觀點的影響, 應當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出發, 反省現行的賠償政策和裁判方針所存在的問題, 探討新的比較好的解決賠償問題的方策。
3. 關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比喻
在支持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的議論中, 有個聽起來似乎非常通俗易懂實際上卻令人難以理解的說明, 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其意思是說, 醫療事故賠償實際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終還是要分攤到所有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國家出資賠償。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適用條例所規定的較低賠償標準,是可以理解的[62]。筆者的疑問是, ① 按照羊毛論的邏輯, 既然醫療侵權賠償的最終拔毛者不是醫療機構而是廣大患者, 那么, 醫療侵權賠償制度在事實上豈不成了制裁廣大患者的制度, 成了對醫療事故機構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民事制裁意義的制度? 如果事實確實如此, 那么取消而不是限制醫療侵權賠償不是更具有合理性嗎? 我們有什么理由要讓廣大無辜的患者去當醫療事故機構的替罪羊, 為了某個特定受害者的損失而拔毛呢? 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責任法那樣的加重型或嚴格型的民事責任法, 由于會導致廣大消費者被拔去更多的毛, 豈不都成了更不盡情理的法律? ② 羊毛論到底有多少事實根據呢? 它能夠確切反映醫療損害賠償金負擔的實際狀況嗎? 它將醫療事故被害患者與廣大患者的利益關系視為對立的關系, 這在事實上難道能夠說得通嗎? 羊毛論應當成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制定依據和醫療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選擇的依據嗎? ③ 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會被羊毛論說服嗎? 她們難道會為了其他患者的就醫利益而作出自我犧牲, 心甘情愿地接受較低的賠償標準嗎? 廣大患者會為了自己的就醫利益而支持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會因此而放棄自己在遭遇醫療事故時請求完全賠償的權利嗎? 即便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她們會贊同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不怕一旦承認了羊毛論, 就等于承認了自己千方百計向廣大患者轉嫁賠償負擔, 因此必將招來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嗎?
4. 關于分配的公正論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雙贏論也好, 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兼顧論也好, 都表明以公正•公平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價值取向, 反對不顧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 只考慮對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在支持賠償限制政策的一些文章中有一種觀點叫做“分配的公正”。在這種觀點看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實質上是將醫療資源這一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財富(由國家、社會和醫療機構所投入或創造的,為不特定多數患者所共享的財富)的一部分分配給醫療侵權的特定被害人個人。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實質上就是在被害人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分配醫療資源這一社會財富的標準。賠償范圍越寬,賠償標準越高,意味著流入被害人個人的口袋里的醫療資源就越多,為廣大患者所共享的醫療資源就越少。如果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的賠償,那么就可能會導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不公正的分配。條例限制賠償就是從分配的公正這一觀點出發調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分配關系,使其比較公正。
筆者承認, 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如同其他任何涉及到(無論是直接和還是間接的)社會性財富的分配問題的法制度的設計一樣,應當考慮分配的公正。但是, 公正是一個相對性的觀念, 利害關系的各方可能各有自己的公正觀,并且可能互相對立,既定的對利害關系各方都是公正的客觀標準并不存在。有利害關系的任何一方(包括代表國家投資利益的官方)都不應當把自己認為的公正說成是利害關系各方共有的公正。依筆者之見, 分配是否公正的問題, 與其說是實體問題還不如說是程序問題。法定的分配標準是否具有公正性, 只能以其是否是通過具有相當代表性的、公開并且民主的協商、交涉、表決的方式作出的為判斷標準。
摘要: 嚴復承繼清代學術講究義理、考據、辭章的治學傳統,在西學譯介中提出了翻譯的義理“反證”說、“敦崇樸學”說和“文章正軌”說。義理“反證”旨在會通中西思想,“敦崇樸學”注重通過考據會通中西義理,“文章正軌”成就了嚴復作為譯界的文章高手。嚴復的翻譯是會通中西的學術方式,對當前學術經典的輸入和輸出均有借鑒價值。
中圖分類號: H059文獻標志碼: A文章編號: 10012435(2015)02025306
Intellectual Learning in Qing Dynasty and Yan Fu's Translation Integration
ZHANG Derang (School of Foreign Studies, Anhui Normal University, Wuhu Anhui 241003, China)
Key words: argumentation with counterevidence; reverence for plain philology; modeling after classical Chinese writing; Yan Fu; translation integration
Abstract: The intellectual learning in the Qing Dynasty devoted particular care to argumentation, textual criticism and writing studies. Inherited with these academic lineages in his translation of west learning, Yan Fu put forward his corresponding translation theories in the light of “argumentation with counterevidence”, “reverence for plain philology” and “modeling after classical Chinese writing”.“Argumentation with counterevidence” was aimed at integrating Chinese and western ideology, while “reverence for plain philology” was favored to integrate the two through close crosstextual research. And “modeling after classical Chinese writing” rendered Yan Fu a master of Chinese writing among translators. Yan Fu's translation is an academic integ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and western intellect and serves as reference for both the input and output of academic classics.
清代學術與嚴復翻譯會通 安徽師范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43卷梁啟超在《清代學術概論》中這樣評價嚴復的學術貢獻:“西洋留學生與本國思想界發生關系者,復其首也。”[1]82嚴復譯介西學為什么要與中國思想界發生關系?是怎樣發生關系的?嚴復這一首創的學術方式在清代學術史上地位如何?這些問題梁啟超未加具體論述,但它們恰恰啟發后人不妨從學術的視角來審視嚴復的西學譯介,尤其是清代學術對嚴復治學理念、學術思想與翻譯方法的影響。
中國傳統學術發展到清代,經過漢學、宋學諸家的爭鳴與實踐,講究義理、考據、辭章三者相結合,成為很多學者的共識,如戴震、錢大昕、姚鼐、焦循、章學誠、阮元等。“義理是思想內容,是道的層面;考據是基本功,屬于文獻功底;文章是文辭,屬于學術思想的表達藝術。三者是學術的三個層面,是一體三面。”[2]43“是三者茍善用之,則皆足以相濟”[3]61。但到了晚清,中學之弊日漸突顯,義理、考據、辭章倍受爭議,嚴復在《救亡決論》中一針見血地指出:宋學空談性理,“其高過于西學而無實”;漢學埋首考據,“其事繁于西學而無用”;辭章“致學者習與性成,日增慢……險躁”。[4]44-45對此,嚴復轉向力主的“經濟”之學,疾呼宋學、漢學及詞章小道都應束之高閣[4]44,轉而倡導西學,經世致用。然而嚴復譯介西學不僅沒有簡單地棄置義理、考據、辭章這一傳統學術“三面說”,反而發展并提出了與此類似的翻譯新“三面說”:闡釋原作重義理“反證”、譯書考證重“敦崇樸學”、譯文表達重“文章正軌”。新“三面說”豐富了嚴復翻譯思想體系,使嚴復的西學譯介成為開創近代中西會通的學術方式。
一、義理“反證”與中西思想會通
義理“反證”可謂嚴復譯介西學“與本國思想界發生關系”的現代學術方式。義理有廣、狹之分,狹義的義理指程朱理學,廣義的義理可謂“言有物”[5]58。用嚴復的話來說,就是語言文字背后的“道”“理”或“大義微言”[6]viii。“義理存乎識”[7]351,傳統義理學囿于語內訓詁、注疏以及儒釋道之間的相互闡發,視角狹隘,限制了“識”。嚴復則獨辟“西”徑,在其第一部譯著《天演論》自序中就提出了跨語際的義理“反證”說,即“考道之士,以其所得于彼者,反以證諸吾古人之所傳,乃澄湛精瑩,如寐初覺,其親切有味,較之覘畢為學者,萬萬有加焉。此真治異國語言文字者之至樂也”[6]viii。就是說,西學義理用“吾古人之所傳”加以反證,往往能讓中、西學“不謀而合”的義理“達成共識”,如此則是治西學者之“至樂”。嚴復的義理“反證”是跨語際解釋,即以西學為視角來“歸求反觀”[4]49中學之義理,力圖中西兼治,熔于一爐。義理“反證”一面譯介西學,一面發掘國故;一面以西學昌明中學,一面更是借中學傳播西學。
嚴復的義理“反證”說標志著舊學的黃昏和新學的黎明,隱含著傳統經典義理之“優先論”、“失傳論”,開創了新學之中西“會通論”。嚴復批評漢學無用、宋學無實,而對先秦儒學、老莊哲學等中華元典情有獨鐘,一方面認為這些圣哲的微言大義和學術成就較西方“往往先之”[6]ix,另一方面又告誡晚清國人:“近二百年,歐洲學術之盛,遠邁古初。”[6]ix考察中學由盛轉衰的原因,嚴復認為“夫古人發其端,而后人莫能竟其緒;古人擬其大,而后人未能議其精”[6]ix。就是說,中國圣哲之學沒有得以延續和發揚光大,因為“后人不知廣而用之者,未嘗事其事,則亦未嘗咨其術而已矣”[6]ix。對此,嚴復一針見血地指出他們在治學方法、學術責任等方面存在著嚴重問題:“二千年來,士徇利祿,守闕殘,無獨辟之慮。”[6]ix所以,傳統學術中的微言大義在后人抱殘守缺中慢慢失傳。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轉于西學,得識古之用焉”[6]x,因為中西“事不相謀而各有合”[6]viii。嚴復堅信“新學愈進,則舊學愈益昌明。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也”[8]43。這從學術史的角度為義理反證、中西會通提出了傳統文化現代轉換的歷史使命。
嚴復義理“反證”說的學術創新,在于以西學為視角“發明”[6]ix、“反觀”[4]49中學之義理,嚴復譯著分別從哲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法學、邏輯學等學科發明、反證了諸多與西學相通、相合的吾圣哲“先發”[4]1413之義理。翻譯《天演論》,以西人“天演”學說發明、反證了儒家首經《易經》之“易”道,認為“此其道在中國謂之易,在西學謂之天演”[9]4。翻譯《群學肆言》,發明、反證了《大學》《中庸》之精義,認為該書詳實地闡明了《大學》“以格致誠正為治平根本”的義理,且“每持一義,又必使之無過不及之差”[10]xi。翻譯《群己權界論》,發明、反證了《大學》e矩之道,認為自由是“君子所恃以平天下者矣”[11]xii。翻譯西方邏輯學,發明、反證了“《易》本隱而之顯,《春秋》推見至隱”,認為《易》重演繹法,《春秋》重歸納法[6]viii-ix。翻譯《原富》,發明了《大學》《周官》《管子》《孟子》,以及《史記》之《平準書》《貨殖列傳》等,認為中國雖然沒有形成經濟學說,但存在著相似之識。[12]譯事例言,7-8評注老莊,認為老子之言是“天演開宗語”[4]1077,“而西人亦以莊子為古之天演家”[4]1106,等等。嚴復一生中西學兼治,“嘗考六書文義,而知古人之說與西學合”[10]xi,義理“反證”是他解決“讀古書難”[6]viii新的治學方式,是其整理國故的獨特途徑,“藉自它之耀,祛舊知之蔽”[8]384。
嚴復這種義理“發明”和“反證”,以舊瓶裝新酒的方式,消解了接受西學義理的困難,雖難免有附會之嫌,但同時也賦予了中國古書新的義理之“識”,滲透著嚴復譯書經世的詮釋,這種學術方式與他“統新故而視其通,苞中外而計其全”[13]127的文化觀一脈相承。由于中西傳統之別,嚴復的義理“反證”經常把中西實然(Is)、應然(Ought)和形而上[14]34的義理進行置換,一方面增強了西學義理的形而上質,另一方面賦予了中學義理更多的西方哲學社會科學的實然和應然。以《天演論》為例,“《天演論》是嚴復的天演論”[8]334,嚴復頻繁以儒、道形而上的義理予以詮釋,天演、天良、天道、易道、道、真宰、太極、陰陽、德賢仁義、人倫、禮樂、修齊治平、修己治人、格物致知等概念及其思想充斥譯文字里行間,與原作融為一體,譯寫參半,幾可“亂真”為本土元典。如論一“能實”開篇論天演之道:“道每下而愈況,雖在至微,盡其性而萬物之性盡,窮其理而萬物之理窮”[6]49,“道”“性”“理”把原作由一粒豆子推至萬物變動不居的道理抽象化、哲學化。再如論十三“論性”,把nature的天然、自然之性,與宋儒言性等同[6]85,形而上的哲學義理溢于言表。反之,嚴復的義理反證,也借助西學增強了中學的實然和應然。如《天演論》手稿僅以evolution發明、反證《易經》就多達近20處,原文由evolution, change, impermanenc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retrogressive metamorphosis, supernatural intervention等形成的天演語義場,在嚴復筆下與《易》道進行了全方位會通,以一連串的“變”反證了“易”之生生不息、剛柔相推陰陽互動而生變化、天地變化草木蕃、萬事萬物虛息盈消的“易”道周流等,賦予了《易經》新的“天演”內涵,巧妙地滲透了嚴復的維新變法思想,引導士大夫以“易”變思想認同“天演”學說。再加上嚴復在“蜂群”“人群”“善群”“嚴意”等中把“群”賦予了西學sociology的義理內涵,為倡導社會變革提供了強有力的理論支撐,達到托譯言志、譯書經世的目的,旨在“K愚”[4]560,為中國尋找救亡圖存之良方。嚴復義理“反證”的主要方法是“敦崇樸學”,注重考據實證。
二、“敦崇樸學”與考證會通
考據是傳統學術的又一重要層面,而考據學是在明末經世實學、清代漢學興盛等背景下應運而生的。考據學的中堅乾嘉學派,重點以文字、音韻、訓詁為手段,對經典文本進行材料考證,在經學、小學、音韻、古籍、偽書佚書、典章制度、歷史人物、史事史料、金石文物、職方地理、史籍目錄、年代版本等考證方面,碩果累累,晚清學術也深受影響。嚴復在當時的風氣下,在西學譯介領域成功地吸收了考據學的治學精神和考據方法,以至于1903年在《京師大學堂譯書局章程》中,更明確地把“敦崇樸學,以棣貧弱”[4]130列為翻譯的四大宗旨之一,這里的“樸學”即考據學。其實嚴復在譯《天演論?自序》《原富?譯事例言》《群己權界論?譯凡例》《群學肆言?譯余贅語》《法意?孟德斯鳩列傳》,以及討論西學和翻譯的書信等中,均有譯書考據的論述或運用,最有代表性的考證方法包括“集思廣益”[6]vii“考訂”“貫通”[4]93和“沿流討源”[4]519。“徵實存乎學”[7]351,以上三種方法體現了嚴復治學的淵博學識、嚴謹的實證精神和會通宗旨。
“集思廣益”見于嚴復第一部譯著《天演論》“譯例言”:“窮理與從政相同,皆貴集思廣益。今遇原文所論,與他書有異同者,輒就谫陋所知,列入后案,以資參考。間亦附以己見,取《詩》稱嚶求,《易》言麗澤之義。”[6]xii這段文字帶有明顯的考據性質,其目的是“窮理”,其操作方法是對比異同,會通中西。用嚴復“西學門徑功用”一文中的話來說,關鍵就是“考訂”和“貫通”。考訂即“聚列同類事物而各著其實”,貫通即“類異觀同,道通為一”。[4]93正因為如此,嚴復的考據重在旁征博引,擅用歸納法,把原文“與他書有異同者”,捉置一處,進行中西合觀,以便相互類比、互證、反證、補證、參證,進而揭示義理。如嚴復翻譯邏輯學的Laws of nature時,考證了與此類似的儒釋道三家之說,認為這一概念“即道家所謂道,儒先所謂理,《易》之太極,釋子所謂不二法門”[4]1051,把西方的“自然法則”與本土的“道”“理”“太極”“不二法門”放在同一語義場進行“聚列”會通。翻譯《支那教案論》有論“究之中國之道德禮義,則絕不緣神道設教而生”。對此,嚴復考訂了三條證據:“《書》言皇降,《詩》言秉彝,董子曰:道之大原出于天”,據此得出“中國言道德禮義,本稱天而行,但非由教而起耳”[4]849的觀點。《法意》卷八第五章“賢政精神之弊”論及“茍無憂危,其亡或立至”,原文以希臘、羅馬興衰為證。嚴復翻譯至此,從中國古代典籍中,發明、考證了類似的論述,認為原著所說“似吾《六經》”,如“《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傳》曰:‘外寧必有內憂。’……”[4]957通過中西對比合觀,嚴復得出憂患意識是古今中外共同的歷史規律。
“集思廣益”式的“考訂貫通”按語貫穿于嚴復的大部分譯著,“共七百多條,約十七萬字”[4]按語卷說明。盡管錢鍾書認為嚴復對西學了解并不多,章太炎批評嚴復“略知小學”[8]269,但嚴復譯書考證材料之豐富,學識之淵博,譯書態度之嚴謹,一百多年來是世所公認的,很值得當前學術翻譯思考。嚴復作為“介紹西洋近世思想的第一人”[9]273,不是埋首故紙的漢學家,他只是借助各種考據性文字,巧妙地貫通中西,附以己見,倡導維新變法。其最核心的物競天擇,適者生存,優勝劣汰,弱肉強食等天演思想,無不滲透著精心考據的治學方法。面對“外種闖入,新競更起。往往年月以后,舊種漸湮,新種迭盛”[6]13這一境況,嚴復為了讓讀者信服這一普遍性道理而覺醒,通過按語對此詳加考證:
譬如美洲從古無馬,自西班牙人載與俱入之后,今則不獨家有是畜,且落荒山林,轉成野種,族聚蕃生。澳洲及新西蘭諸島無鼠,自歐人到彼,船鼠入陸,至今遍地皆鼠,無異歐洲。俄羅斯蟋蟀舊種長大,自安息小蟋蟀入境,w滅舊種,今轉難得。蘇格蘭舊有畫眉最善鳴,后忽有斑畫眉,不悉何來,不善鳴而蕃生,w善鳴者日以益稀。澳洲土蜂無針,自窩蜂有針者入境,無針者不數年滅。至如植物……嗟乎!豈惟是動植而已……物競既興,負者日耗,區區人滿,烏足恃也哉!烏足恃也哉![6]13-14
這是《天演論》“導言四?人為”一節的按語,嚴復從動物界、植物界的殘酷競爭推衍到人類競爭,通過馬、鼠、蟋蟀、畫眉、土蜂等此“蕃”彼“滅”的詳細考證,告誡國人中國境況亦然,奮發圖強則“蕃”,若靠眼前“區區人滿”而不思進取則“滅”。
“沿流討源”是嚴復另一種重要的考據方法,主要用于譯名考訂。當然,嚴復作為啟蒙思想家,他所譯西學多為“導厥先路”[10]vii的概論性著作,譯文及按語“沿流討源”性的考據不少,其特點是內容宏富,但言簡意賅,便于開啟民智。其中“一名之立,旬月踟躕”[6]xiii式的譯名更能體現嚴復“沿流討源”的考據精神。嚴復在與梁啟超討論翻譯的信件中認為,“大抵取譯西學名義,最患其理想本為中國所無,或有之而為譯者所未經見。”正因為如此,“蓋翻艱大名義,常須沿流討源,取西字最古太初之義而思之,又當廣搜一切引伸之意,而后回觀中文,考其相類,則往往有得,且一合而不易離。”[4]518-519嚴復譯名不主張多造新名詞,也不愿簡單地沿用日本人的譯名,所以“沿流討源”、中西會通的考據就至關重要。這里僅舉《群己權界論?譯凡例》對liberty譯名的考證為例。嚴復認為Liberty與freedom同義,而與slavery(奴隸)、subjection(臣服)、bondage(約束)、necessity(必須)相對。對此,嚴復把它譯為“自繇”,同時考證了該詞的中文內涵,即“不為外物拘牽”[11]vii,不褒不貶。所以“自繇”不是“放誕”“恣睢”“無忌憚”“放肆”“佚”“不法”“無禮”。嚴復進一步考證傳統文獻,認為liberty即“《大學》e矩之道”,亦即柳宗元《酬曹侍御過象縣見寄》中“破額山前碧玉流,騷人遙駐木蘭舟,東風無限瀟湘意,欲采O花不自繇”的“自繇”。[11]vii-viii嚴復甚至刻意用抽象名詞“自繇”以別于“自由”,盡可能為譯名的精確性提供更充分的理據。從考據學的角度來看,這是對嚴復“一名之立,旬月踟躕”的典型詮釋。
三、“文章正軌”與中西辭章的會通
嚴復崇尚實學,同徐光啟一樣曾經批評傳統學術最尚辭章,不求理實,慢險躁。但這并不是說嚴復翻譯不講求辭章,只是不要為了辭章而辭章。就嚴復譯介西學而言,他恰恰提出了很注重辭章的“信達雅”文章學翻譯[15]5-6三原則:“《易》曰:修辭立誠。子曰:辭達而已。又曰:言之無文,行之不遠。三者乃文章正軌,亦即為譯事楷模。”[6]xi“辭章存乎才”[7]351“文章正軌”說成就了嚴復作為譯界的文章高手,譯文充溢著其中西會通的情才、辭才及文才。
“修辭立其誠”語出《易?乾?文言》,后世把它引申為寫文章的金科玉律,如《文心雕龍?徵圣》說:“然則志足而言文,情信而辭巧,乃含章之玉碟,秉文之金科矣。”桐城派方苞和方東樹重申“修辭立其誠”,正性情,注重內在情感的表現和抒發,因而這個“誠”也應該包括譯者的性情。就嚴復而言,其翻譯中“發于自然,達其至深而莫能自己”[16]132的性情至少有兩大方面,其一是前文所論的“治異國語言文字者之至樂”,這是學術之性情。如嚴復《天演論》自序對比了他對司馬遷“《易》本隱而之顯,《春秋》推見至隱”前后兩種理解:“始吾以謂本隱之顯者,觀《象》《系辭》以定吉兇而已;推見至隱者,誅意褒貶而已。”而讀了西方邏輯學有關“內籀”(歸納)、“外籀”(演繹)方法后“如寐初覺”,發現《易》由隱而顯就是演繹法,而《春秋》推見至隱則是歸納法。這種以西觀中的新發現,是嚴復治西學之至樂,所以嚴復激動得“乃推卷起曰:有是哉!……其言若詔之矣”[6]ix。嚴復這種至樂自始至終貫穿于其譯著之中。其二是“自了國民之天責”[4]517,這是“天下興亡,匹夫有責”的社會責任感,它促使嚴復把西學譯介與晚清時局緊密結合,把自己的文章寫入譯文,對原文信息型文本加以情感化,取便發揮,托譯言志。如《天演論》是嚴復“忠憤所發,特借赫胥黎之書,用為主文譎諫之資而已”[8]250。《原富》針對傳統士人以言利為諱的現狀,以此書“指斥當軸之迷謬”[12]9,認為經濟學近關“中國之貧富”,遠系“黃種之盛衰”,因此翻譯中每見原文與晚清時事暗合,就頻繁附以己見,“丁寧反復,不自覺其言之長,而辭之激也。”[12]13翻譯《群學肆言》,針對斯賓塞所論傳統“既堅甚完,其改制沮力,亦以愈大,而革故鼎新皆難,其物乃入于老死”這一共性難題,嚴復嘆曰:“嗚呼!此吾國變法之所以難也。”[10]49等等。嚴復譯書以“誠”釋“信”,可謂其以西學激發國民情感共鳴的“嚶求”[6]xii術,頻繁展示了嚴復的抒情之才,與“達”之“達旨”[6]xi術、“雅”之“招徠術”[8]313異曲同工。
嚴復辭章的文章學翻譯第二個要義是“辭達而已”。“辭達而已”一方面是維新派有識之士批評士人不要為了辭章而辭章,以至于慢險躁;另一方面“辭達”又是翻譯的文章學標準,重在達旨。對此,嚴復在《天演論》譯例言中觀點十分明確,即“譯文取明深義,故詞句之間,時有所顛到附益,不斤斤于字比句次,而意義則不倍本文”。但中西語言的諸多差異,按原文字比句次來譯,“則恐必不可通”,譯者只有“將全文神理融會于心,則下筆抒詞,自善互備。至原文詞理本深,難于共喻,則當前后引襯,以顯其意。凡此經營,皆以為達,為達即所以為信也”[6]xi。可見“辭達”的前提是“取明深義”,確保“達旨”,其具體方法是“互備”和“前后引襯”。達的基本標準可謂詞不害意。下面以一具體譯例對此加以分析:
Thus that state of nature of the world of plants, which we began by considering, is far from possessing the attribute of permanence.Rather its very essence is impermanence.... And in the living world, one of the most characteristic features of this cosmic process is the struggle for existence, the competition of each with all, the result of which is the selection, that is to say, the survival of those forms which, on the whole, are best adapted to the conditions which at any period obtain; and which are, therefore, in that respect, and only in that respect, the fittest.[17]34-35
因此,我們現在開始考察的植物界自然狀態,決非具有永久不變的屬性……在生物界,這種宇宙過程的最大特點之一就是生存斗爭,每一物種和其他所有物種的相互競爭,其結果就是選擇。這就是說,那些生存下來的生命類型,總的說來,都是最適應于在任何一時期所存在的環境條件的。因此,在這方面,也僅僅在這方面,它們是最適者。[18]3
對比原文,該譯文可謂“斤斤于字比句次”,突顯了英語表層結構,遮蔽了文字背后的意旨。把“生存斗爭”、“選擇”置于分句之末,關鍵詞不夠突顯,義理也有“愈益晦”[6]viii之嫌。這是當代流行的“信”譯,而嚴復譯文特別注重吃透原文而后“辭達”:
雖然天運變矣,而有不變者行乎其中。不變惟何?是名“天演”。以天演為體,而其用有二:曰物競,曰天擇。此萬物莫不然,而于有生之類為尤著。物競者,物爭自存也,以一物以與物物爭,或存或亡,而其效則歸于天擇。天擇者,物爭焉而獨存。則其存也,必有其所以存,必其所得于天之分……“天擇者,存其最宜者也。”[6]2-3
嚴復譯文表面上達而不信,常常遭后人詬病,這里姑且不論。但從“辭達”的文章學視角來看,嚴復先是提煉出“決非具有永久不變的屬性”之天演,再由天演為體推至其“物競”“天擇”之用,行文由總而分,邏輯性強,前后暢達。嚴復以“物競”“天擇”作為話題,以“……者……也”句式對兩個概念加以解釋,前后相互引襯,內涵明晰,原文義理“得嚴子乃益明”[6]vi,可謂嚴復練達之辭才。
文章學的第三個要義是“言之無文,行而不遠”,即譯文要有文采,有表達力,否則不能傳遠。嚴復把“雅”引入翻譯學,肯定了文章學傳統對翻譯的文采要求[15]6。梁啟超曾批評嚴復“文筆太務淵雅,刻意摹仿先秦文體”[8]267,對此,嚴復則不茍同:
竊以謂文辭者,載理想之羽翼,而以達情感之音聲也。是故理之精者不能載以粗獷之詞,而情之正者不可達以鄙倍之氣。中國文之美者,莫若司馬遷、韓愈。而遷之言:“其志潔者,其稱物芳。”愈之言曰:“文無難易,惟其是。”仆之于文,非務淵雅也,務其是耳……吾譯正以待多讀中國古書之人……聲之眇者不可同于眾人之耳,形之美者不可混于世俗之目,辭之衍者不可回于庸夫之聽。非不欲其喻諸人人也,勢不可耳。[4]516-517
從這段話來看,嚴復講究“文”有兩大原因,其一是“務其是耳”,這與嚴復崇尚先秦儒學、老莊哲學有關,主張只有“用漢以前字法、句法”才能會通原文之“精理微言”[6]xi。其二是以“多讀中國古書之人”為理想讀者,譯文文筆自然要考慮“聲之眇”“形之美”“辭之衍”。為此,嚴復甚至“字字由戥子稱出”[4]969,譯文每每屢易其稿,以求“垂久行遠”[4]527。正因為如此,原書“理趣甚奧賾,思如芭蕉,智如涌泉”,而嚴復“雄筆,真足狀難顯之情”[8]254,甚至“VV與晚周諸子相上下”[6]vii。縱觀嚴復譯著,其文筆擅長師法《史記》、諸子散文、桐城派等筆法以及佛書體、八股偶比等,譯文“以瑰辭達奧旨”[31]17,文學化明顯,講究駢散雜糅、沉郁頓挫、文理密察,可謂富有字字珠璣之文才,其得失利弊有待進一步研究。
結語
嚴復西學譯介不是狹義的語際翻譯,而是會通中西的學術方式,貫穿著義理“反證”、“敦崇樸學”和“文章正軌”等治學“三面說”。章學誠曰:“義理存乎識,辭章存乎才,徵實存乎學”[7]351,“識”“才”“學”可謂譯者專業素養的“三備說”。“三面說”和“三備說”有助于重新認識嚴復的治學理念、譯介思想與翻譯方法,有助于反思當前學術經典譯介中存在的義理晦澀、考證膚淺、語不成文等不良現象,對學術翻譯的輸入、輸出如何更有效地會通中西仍然具有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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