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巴塞爾協議2

巴塞爾協議2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巴塞爾協議2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巴塞爾協議2

巴塞爾協議2范文第1篇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III;新協議;影響;商業銀行

一、引言

2008年的次貸危機給全球經濟都帶來了重創。一方面,各國金融監管部門開始深入思考危機原因、思考監管制度方面的漏洞。另一方面,以充足資本、監督檢查、市場紀律為三大支柱的巴塞爾協議Ⅱ開始受到了質疑。為了尋求更為穩定的金融市場體系,巴塞爾協議III應運而生。那么,新出臺的巴塞爾協議III和之前的巴塞爾協議比較,監管標準和內容有什么不同呢?又為世界各國銀行業帶來了什么影響呢?對于新協議我們又應該如何應對呢?

二、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和框架

(一)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

1.一級資本金比率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新協議影響最大的地方便是大幅度提高了對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

2.資本留存緩沖

與舊巴塞爾協議及新巴塞爾協議不同,巴塞爾協議III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旨在確保銀行維持一個恰當的資本緩沖區,在經濟危機時用其來“吸收”損失。資本充足率越低于監管資本要求,限制越大。如果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于監管資本要求,它們在股份回購、股利支付和獎金發放等方面要受限制。

3.逆周期緩沖

為了實現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逆周期緩沖的資本要求設定在0%―2.5%,這種緩沖和資本留存緩沖一樣,都是以普通股的形式補充,主要為了避免信用過度擴張而對系統性風險產生影響。

4.流動性比率

流動性覆蓋比率(LCR)規定在短期內(30天內)應大于等于100%,以應對短期流動性沖擊。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是中長期指標,規定應大于等于100%,其目的是鼓勵銀行采用穩定的融資策略。

5.杠桿率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已經就杠桿率監管標準達成了共識:自2013年起將按照3%的標準檢測該指標的有效性,并從此進入該指標的過渡期;2018年起正式將杠桿率指標納入巴塞爾協議第一支柱框架。

(二)巴塞爾協議III重要規則的實施時間安排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從2013年開始,各成員國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協議轉化為法律法規,并且將于一系列不同的過渡期內分階段執行,最晚于2019年1月1日實施完。

具體地,最低普通權益資本將自2015年起提高到4.5%,最低一級資本6.0%,資本留存緩沖從2016年開始,一直到2019年將提高到2.5%。同時流動性監管指標,流動性覆蓋比率(LCR)將在2015年引入最低監管標準,凈穩定資金比率(NSFR)將在2018年引入最低監管標準。同時杠桿比率將從2013年至2017年實施3%的測試。

三、巴塞爾協議III對全球及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銀行業的影響

(一)巴塞爾協議III對國際銀行業的可能影響

2010年巴塞爾協議III通過后關于其對銀行業的影響,眾說紛紜。有人認為,全球銀行業特別是歐洲銀行業將面臨巨大的融資壓力,而為了達到指標,銀行業將通過不同的融資途徑融資達千億美元。因為標準太過嚴格,可能會抑制經濟增長的資本供應。新的資本結構也將影響到金融部門的商業模式和業務模式。另外,由于對各國的監管力度不一致,很可能導致國際監管的套利。但是,也有人認為,從長遠來看,如果新協議能經得起市場經濟的檢驗,那么其一定會為經濟的穩定和長期增長奠定堅實的基礎。

(二)新協議對美國銀行業的影響

據2010年商業銀行年報數據顯示,美國排名前十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平均為11.25%。由于主要的商業銀行均已達到巴塞爾協議III所規定的指標要求,所以,新協議對美國銀行業的影響不大。

(三)巴塞爾協議III對歐洲銀行業的影響

新協議的實施在歐洲遇到了嚴重的困境:一方面,危機過后促進經濟的增長是歐洲銀行業面臨的最大的問題,另一方面,新協議的因其保證金融系統的穩定的初衷,難免會抑制到部分金融活動。因此,新協議在歐洲的過分要求會對金融業和整體經濟造成傷害,進而妨礙歐洲經濟體復蘇。

(四)巴塞爾協議III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目前,中國金融市場還不發達,一直都匱乏金融工具的創新,使得中國銀行業在08年次危機時受影響較小,幾乎沒有遭受損失。此番新巴塞爾協議的出臺,在短期來看,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甚微,商業銀行的經營將持續穩定發展下去。

然而從長期來看,在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宏觀經濟背景下,我國的信貸增速很快。然而,信貸增速過快勢必會影響銀行資本補充,由于新協議對新協議對資本補充的嚴格要求,過快的信貸增速必然會成為銀行風險管理發展道路上的一大障礙。

四、合理應對巴塞爾協議III

(一)繼續關注動態變化,做好調整應對措施的準備

巴塞爾協議III在我國目前正處于實施的探索階段,其監管標準以及各項指標的要求未必能和我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相吻合,我國監管部門對指標的要求還在討論之中,所以我們應該時刻關注監管部門關于指標等的相關規定,積極做好應對措施。

(二)適當發展中間業務,改變以存貸利差為主的粗放式盈利模式

對于商業銀行來講,要達到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勢必要提高銀行儲備資金,以應對潛在的風險。當然,這會限制信貸資金規模,對于銀行的盈利來說是十分重大的限制。因此,商業銀行應該盡量選擇資金占用量小的盈利模式。而部分中間業務,資金占用量小,在保證盈利的情況下,能夠擴大業務規模,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合理評價巴塞爾協議III,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監管標準

巴塞爾協議III這一監管規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投放到各個國家,會有適合各國國情的具體監管規則。對于新協議,我們不能盲從,不能照搬照抄,而要依據我國的國情,制定適合我國金融體系健康發展的具體規則。

五、結論

毫無疑問,巴塞爾協議III與之前的協議相比有重大的突破。一級資本金率和“核心”一級資本金率的上調都提高了商業銀行儲備資金的監管;資本留存緩沖的引入,確保在經濟不景氣時能夠吸收“損失”;逆周期緩沖更是為了避免信貸過度擴張而影響系統風險;流動性比率更是加強了金融系統的穩定性。巴塞爾協議III雖然對中國、美國等各項指標已經符合規定的國家來說,新協議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是在歐洲,由于金融危機的影響還沒有消失,現在正面臨著較大壓力,短期內要達到標準,勢必會給歐洲銀行業造成巨大的資金壓力。對待新協議,我們應該時刻關注其動態變化,合理進行調整;另外,可以適當調整經營模式,發展中間業務;對于巴塞爾協議,要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規則,不照搬照抄,不能盲從,這樣我國的金融系統才會穩健地運行。

參考文獻

[1]葛兆強.《巴塞爾協議III》:監管利器還是經濟枷鎖[J].金融教育研究,2011(1).

[2]賀建清.“中國版巴塞爾協議III”對銀行業的影響分析[J].金融論壇,2011(8).

[3]陸靜.巴塞爾協議III及其對國際銀行業的影響[J].國際金融研究,2011(3).

[4]耿明英,耿曉宇,陳鈺.《巴塞爾協議III》的主要規定及在中國的實施[J].對外經貿實務,2011(6).

作者簡介:

巴塞爾協議2范文第2篇

關鍵詞:巴塞爾Ⅲ資本監管;銀行

1974年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巴塞爾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巴塞爾協議》是由“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準,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雖然協議不具法律約束力,但經過時間的檢驗得到世界許多國家監管機構普遍贊同,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展現的監管思念越來越深化。

一、《巴塞爾協議Ⅲ》的核心內容

1.一級資本金充足率

根據《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上調資本金比率,以提高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在2015年1月1日前,商業銀行一級資本金充足率下限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比例從現行的2%提高至4.5%。

2.留存緩沖資本

新引入的2.5%的留存緩沖資本,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后的普通股權益組成。將從2016年1月1日起,每年增加相當于風險加權資產0.625%的資本,知道2019年1月1日達到2.5%,即本質上由銀行所有人及股東所投資的普通股資本占其加權風險資產比例最終達到7%。

3.逆周期緩沖資本

巴塞爾協議Ⅲ提出“逆周期緩沖資本”是為了防止信貸過度增長導致的實體經濟危機,這部分資本與加權風險資產比例介于0-2.5%,不過“逆周期緩沖資本”是基于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作為留存緩沖資金的延伸各國監管機構根據本國實際情況實施。

4.杠桿率與流動性指標要求

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國對3%的一級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于測試結果并于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流動性覆蓋比率(LCR)用來確定監管部門設定的短期(未來30天內)嚴重壓力下,銀行所持有的無變現障礙的、優質的流動性資產數量,以便應對此情境下的資金凈流出,凈穩定融資比率(NSPR)主要用于確保各項資產和業務融資,具有與它們流動性風險狀況相匹配的滿足最低限額的穩定資金來源。

二、我國銀行業資本監管標準與巴塞爾協議的比較

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且金融市場不夠成熟,從2004年開始,中國銀監會引入巴塞爾協議框架,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為核心的銀行監管體系。金融危機爆發后,銀監會不斷提高了國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目前我國所設的監管指標要求已超過《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

截至2010年底,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0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10.1%,比年初上升0.90個百分點。281家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過8%(如表2)

三、《巴塞爾協議Ⅲ》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監管理念和方法不斷改進,通過改革和完善資本監管制度,顯著鞏固了我國銀行體系的基礎。目前單從資本充足率指標上來看,即便《巴塞爾協議Ⅲ》關于一級資本金充足率的規定馬上執行,對我國銀行業得影響也不大。

從長期來看我國銀行業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方面還有很多薄弱環節。比如逆周期資本緩沖的建立,存貸利差是商業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在經濟處于上行階段時,銀行面臨的風險較低,資本充足率狀況也趨于良好。自04年來我國宏觀經濟一直處于上升期,這一期間的現實風險所得出的資本充足率水平很可能會低估銀行在完整經濟周期中所面臨的真實風險。銀監會為將逆周期緩沖資本考慮在監管內,因此,如果經濟周期處于下行階段,中國銀行業有可能面臨較大的達標壓力。

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監管思路和資本監管的國際趨勢,未來中國銀行業的發展更應該以資本約束為核心,精細化經營應該被高度重視,粗放式信貸管理模式亟待改變。尤其是在《巴塞爾協議Ⅲ》實施后,金融監管和銀行經營都需要盡快適應,建立以資本和風險管理為核心的長效機制,繼續以改革開放為動力,提升銀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我國銀行業抵御外部風險沖擊的能力進一步加強。

四、啟示

1.加強資本管理,積極創新資本補充工具。根據國際資本監管趨勢,建議我國制定科學可行的資本管理規劃,通過規劃引領銀行資本管理的短期和長效機制。同時通過提高盈利能力、增強內部積累等方式及時補充核心一級資本,進一步提高資本質量。

2.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組織體系。隨著我國商業銀行股權結構的改革和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商業銀行面臨的以信用風險為核心,覆蓋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越來越明顯。未來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要以“全面風險管理”理念為指導,有效改善總分行制管理模式下各項風險戰略。

3.加強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包括支付結算體系、法律制度、信用環境和金融中介等。健全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都是構成一個穩定金融體系所不可或缺的部分,有助于增強金融體系的的彈性和抗危機能力,與此同時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可以為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創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1]吳曉靈:巴塞爾新規對中國銀行業壓力不大,中國證券報2010

巴塞爾協議2范文第3篇

關鍵詞:巴塞爾協議Ⅲ 我國銀行業 資本結構

一、引言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使得全球金融市場流動性迅速蒸發,由此而產生了較長時間的信用緊縮。危機由房地產市場迅速傳遞到金融機構,再傳遞到金融市場,最后對實體經濟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影響。對于監管機構來說,在現有的情況下,監管過度會扼殺銀行業的活力和創造力,而監管過松則會因為銀行業的大風險性,對金融穩定造成較大傷害。這些矛盾使得銀行監管機構在構建監管體系標準時陷入了兩難境地。長期致力于銀行有效監管的巴塞爾委員會在2010年9月份出臺了新的監管規則,由于其影響力新的監管規則很快就成為了全球性的監管標準,適用于成員國和非成員國的銀行體系。

二、對巴塞爾協議I、Ⅱ的簡要評述

1988年7月,西方十三國集團在瑞士的巴塞爾正式通過《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報告》(簡稱為巴塞爾協議I),并于1993年1月正式實施。該協議旨在通過鼓勵銀行機構保持強大的資本實力,并減少各國銀行業資本標準的差異性從而促進公平競爭,適應全球金融服務業的迅速變化和創新。但是巴塞爾協議I對銀行風險分類過于粗放,沒有充分考慮銀行不同規模的風險特點,并且協議對金融市場創新反應較為滯后。針對巴塞爾協議I存在的問題,委員會在巴塞爾協議I付諸實踐后不久就開始制定新的資本管理規定,稱之為巴塞爾協議Ⅱ。在巴塞爾協議Ⅱ雖然區別對待不同規模的銀行,認識到不同的銀行因為其規模或組織模式不同而風險暴露情況會有所不同。但是協議Ⅱ資本充足率計算以及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框架方面存在缺陷。尤其在2007年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之后,銀行監管當局普遍認識到巴塞爾協議II確定的資本監管框架所存在的不足。

三、對巴塞爾協議Ⅲ的評述

金融危機使得當前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受到了普遍質疑,于是進一步加強當前銀行監管體系的呼吁越來越大。隨后在2009年4月,G20倫敦峰會正式聲明將在全球建立一致的高標準銀行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框架。2010年9月,由27個國家的央行和銀行業監管機構組成的巴塞爾委員會在瑞士巴塞爾討論通過了加強銀行體系資本要求的改革法案――《巴塞爾協議Ⅲ》,并在當年11月的韓國首爾峰會上通過。這標志著全球銀行業正式步入巴塞爾協議Ⅲ時代。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高了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巴塞爾協議Ⅲ對于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有所提高,在銀行資本充足率方面更突出了普通股本的作用,認為銀行彌補損失最高資本形態為普通股,為此巴塞爾協議Ⅲ將銀行普通股比例由2%提高制4.5%,將一級資本比例由4%提高至6%,此外巴塞爾協議Ⅲ推出2.5%的資本防護緩沖金,并且資本防護緩沖金必須是以普通股形式體現。同時巴塞爾協議Ⅲ對現行一些不符要求的資本工具進行了調整和剔除。

(二)重視銀行的信用違約風險,加強對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金融危機后巴塞爾委員會普遍認識到了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全球金融穩定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加強監管,使之具備額外的抵御損失的能力。具體來說,將系統重要性銀行分為4類,系統重要性最高的銀行需要擁有超過巴塞爾協議Ⅲ規定7%下限2.5%的普通股一級資本緩沖,其他隨系統重要性降低而分別為需要擁有超過7%下限2%、1.5%和1%的一級資本。并要求監管當局對沒有達到資本金要求的系統重要性銀行進行施加限制性措施。

(三)加強了銀行流動性管理,降低流動性風險。新的資本協議增加杠桿率和流動性指標作為輔助監管指標,包括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產比率,這些指標主要以防范銀行內部計量模型存在偏差而帶來的風險。巴塞爾委員會規在協議中規定從2013年起將按照3%的標準檢測杠桿率指標的有效性,并從此進入該指標的過渡期,從2018年起在框架內銀行機構正式將杠桿率指標納入巴塞爾協議的第一支柱框架。同時,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其他輔助監測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錯配、融資集中度、可用的無變現障礙資產和與市場有關的監測工具等,這些指標主要是用以降低銀行流動性風險。

四、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我國商業銀行受美國次債危機影響不大,所遭受的經濟損失較小,再加上中國銀監會早已未雨綢繆,提前做出了安排,所以巴塞爾協議Ⅲ在短期內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有限。但其長遠影響卻不容忽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信貸規模擴張和經濟資本約束的矛盾。我國是一個以間接融資為主的國家,信貸增長速度一般為經濟增長速度的1.5-2倍,在某些貨幣政策寬松的年份甚至會更高。如此較高迅速的信貸擴張,勢必會大大增加銀行業資本補充的壓力,尤其是巴塞爾協議Ⅲ尤其重視核心資本的補充,這對中國銀行業而言無疑更是雪上加霜。

其次是資本監管要求和盈利能力增長的矛盾。從銀行的盈利性角度來講,公司證券和資產擔保證券顯然比那些流動性較高的資產收益要高出不少。但是實行巴塞爾協議Ⅲ后,因為有流動性監管要求,銀行需要增加持有風險加權系數較低的證券,從而銀行的收益也會要相應的較低。然而,為了實現通過再融資補充核心資本,降低融資成本,銀行業又不得不盡可能提升盈利能力,從而使銀行陷入兩難的境地。

最后是發展表外業務與銀行業務結構調整的矛盾。我國現在的銀行業務結構比較單調,表外業務一般都是貿易融資類和承諾類業務,而巴塞爾協議Ⅲ中的一些條款會對貿易融資類表外業務、承諾類表外業務的相對優勢有較大的弱化。例如協議規定的凈穩定資金比率來看,零售、一般公司信用承諾計入資金流出比例為10%,保函業務計入資金流出比例為50%,信用證業務計入資金流出比例為20%,這將使相關貿易融資表外業務的資金流出數值非常大,顯然為銀行的業務結構調整帶來一定的壓力。

五、中國銀行業的應對措施

雖然巴塞爾協議Ⅲ在短期內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有限,但是長期內其影響力不容低估。因此對于中國的銀行業而言,在巴塞爾協議Ⅲ實施的過渡期內,需要加快制定并采取相關應對措施:

首先要加強經濟資本規劃和管理體系的建設。面對越來越復雜的經濟金融環境,現代商業銀行應該加快建立一個以資本規劃制訂、資本協議補充、資本使用和分配、監控和考核為循環的經濟資本管理體系。通過新資本協議的實施推進,可以進一步完善銀行經濟資本規劃,可以促使銀行在業務辦理中建立良好的風險傳導機制和建立較為完善的風險定價機制。總的來說,當前商業銀行各個層面和條線都需要加強精細化管理,積極推動內部流程整合優化,加強經濟資本使用效率,通過模式化業務運作,努力建設資本集約化管理和運營的銀行。

其次要加強銀行資產和業務結構的調整。當前我國商業銀行表內業務比重過大,表外業務出于初級階段,資產結構仍然有待進一步優化。考慮新協議會實施杠桿率監管指標的約束下,有些表外項目將會采用100%的信用風險轉換系數,故商業銀行在表內外資產的分布結構上,需要更加注重收益以及經濟資本占用的比較和權衡。商業銀行的發展也不能片面的只吹求規模的擴大,而需要提高表內外資產的合理定價能力,降低經營成本和經濟資本占用,以提高調險后的收益水平,進而實現有效經營、經濟資本補充、銀行持續發展之間的良性循環。

最后是要加強資產負債結構的優化。在新的資本協議約束下,未來商業銀行監管將會形成經濟資本監管和流動性監管并重的模式,因此流動性風險管理將是銀行管理的重要方向。當前我國許多商業銀行都正在密切關注或是正在推進新資本協議的實施和相關內控管理制度的完善,對于流動性風險管理,可以通過ICAAP項目的推進和資產負債結構的優化,來加快建立和完善流動性風險管理機制。

參考文獻: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July 1988.

巴塞爾協議2范文第4篇

關鍵詞:銀行監管;資本充足率;巴塞爾協議

一、銀行監管概述

銀行自誕生之日起,就始終與各類金融風險相伴隨。從1551年至1866年的316年時間內,歐洲大約每隔十年左右就發生一次金融危機。為防范風險,更為降低金融風險給社會所帶來的巨大負效應,銀行監管應運而生。銀行監管先后經歷了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金融時代,20世紀30-70年代的制度化全面管制時期,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金融自由化時期,以及目前的再監管時期。可以說,銀行監管的發展內容是銀行業放松監管與加強監管交替出現的歷史,即往往在大量銀行失敗、金融危機出現后加強管制,經濟增長恢復后就有放松管制的傾向。歷史的輪回也再一次證實了社會是曲折式前進,螺旋式上升的真理。

銀行監管制度作為現代市場經濟和金融制度結構中的基本構成要素,經過了近百年的發展與變革,已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體系框架。 監管是一種與市場自發行為相對應的政府干預。從經濟學發展史來看,雖然沒有形成系統的監管理論,但市場秩序與政府干預的爭論卻由來已久,并可以追溯到重農學派的魁奈和亞當·斯密的“看不見的手”。此后,在近三百年的發展中,政府對市場失敗進行干預的思想逐漸滲入了崇尚自由市場經濟的主流經濟學派中,并在新古典經濟學中得到了全面的歸納,監管的理念得到了各國政策的普遍認可,并體現在經濟政策的執行上。從尋找潛在的借款者、監督消費者的行為、提供流動性風險保證和創造安全資產等方面進行解釋的金融中介理論為銀行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有效的理論解釋。但正是銀行業所具有的本質性特征非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以及部分準備金制度使得金融行業中的市場失敗不可避免,為引入監管提供了必要的基礎。

資本充足率不應僅靠一種指標,而是要綜合以下八個因素進行考察:(1)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質量;(2)資產的流動性;(3)收益及留存盈余額;(4)存款結構的潛在流動性;(5)商業銀行股東的信譽和特點;(6)各種間接性銀行費用的負擔狀況;(7)營業程序的有效性;(8)在競爭中,商業銀行滿足本地區現在與將來需求的能力。綜合分析法具有明顯的非數量性與不確定性,而僅僅估計出資本大致需要量的大小;另外,綜合分析法相當繁瑣,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人們常常把綜合分析法和其他方法結合起來運用,以互補短長,更為合理。后來,這些因素的大部分被歸納為有名的駱駝(CAMELS)評價體系,即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動性。

二、從巴塞爾協議演進看國際銀行業監管核心思想體現

(一)1988年資本協議—巴塞爾協議Ⅰ

巴塞爾協議誕生于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發展的初期。1974年美國富蘭克民銀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與德國赫斯塔特銀行(Herstatt Bank)的倒閉,促使了巴塞爾委員會的產生及1975年9月第一個協議的,這個巴塞爾協議的雛形明確了母國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監管責任。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Ⅰ。巴塞爾協議Ⅰ包括資本的分類、風險權重的計算、標準比率以及實施安排等內容。資本監管方面,把總資本對風險資產總額的比率最低標準定為8%,其中一級資本占的比率至少為4%。巴塞爾協議Ⅰ的推出,確立了資本監管的基本模式,這一模式所體現的監管思想是:以資本約束風險,進而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健。發展至今,這個核心思想實際成為現代銀行業監管乃至金融監管的基本規范。

(二)2004年新資本協議—巴塞爾協議Ⅱ

隨著金融業的迅速發展與變革,金融創新和技術進步條件下衍生工具的使用,銀行業風險進一步提高。1988年資本協議存在只考慮單一信用風險而忽視其他風險,資本計量存在著對風險缺乏敏感度以及無法有效約束資本監管套利等問題。BCBS認識到這樣一些問題的存在,進而也意識到巴塞爾協議Ⅰ在體現監管思想“以資本約束風險,進而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健”方面,實際是存在著漏洞的,于是決定對協議進行逐步修改與補充,并最終于2004年6月出臺了《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協議Ⅱ。巴塞爾協議Ⅱ以三大支柱為標志確立了新的資本監管框架,從進一步強化監管核心思想在監管原則中的體現來看,巴塞爾協議Ⅱ的重要改進在于:在資本約束原則不變的情況下,擴大資本計算對風險資產計算的覆蓋面。與巴塞爾協議Ⅰ相比,其具體改進主要體現在: (1)創新了計量方法,提高了資本計量對風險的敏感度; (2)將資本計算對風險資產計算的覆蓋面從巴塞爾協議Ⅰ只單一針對信用風險擴展至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 (3)對資產證券化及表外實體提出了監管資本要求。

(三)巴塞爾協議Ⅲ

2007—2009年金融危機爆發后,巴塞爾協議Ⅱ暴露出一些缺陷,如:全球銀行資本質量不佳導致抵御風險的可得性差、對系統性風險和順周期效應未引起足夠重視等問題。這些問題的暴露,體現在BCBS監管核心思想上,仍然是資本對風險的覆蓋不能反應映資本對風險真實性約束要求。如果我們歸納巴塞爾協議的改進,集中體現在資本充足率模型的分子與分母計算,及計算所涵蓋的內容變化上的話,比較于巴塞爾協議Ⅱ,這一次的問題主要不在于資本充足率計算模型的分母部分,而是在于計算模型的分子的質量方面。巴塞爾協議Ⅲ是對巴塞爾協議Ⅱ的完善而非替代,創新的重點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提高了單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標準; (2)對系統重要性的銀行實施重點監管; (3)強化對系統性金融危機的防范,從而實現微觀審慎監管與宏觀審慎監管的結合。從時代意義上來說,巴塞爾協議Ⅲ應該是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產物,但是,從1988年資議所建立的監管核心思想的進化來說,這是一個必然過程。巴塞爾協議Ⅲ圍繞“以資本約束風險,進而保持銀行體系的穩健”這一監管核心思想,使資本風險覆蓋更精細化:既強調單一風險也強調系統風險,以完成資本對風險時間長度的覆蓋。

三、巴塞爾協議與資本充足率監管

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管當局都規定了各自銀行業應當具備的資本充足性條件。為了避免各國對風險資產比率計算方法不統一帶來的問題,如監管套利和不公平競爭等,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通過了《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定》(簡稱“巴塞爾協議”)。巴塞爾協議首次提到了我們目前所熟悉的資本充足率標準的概念,資本充足率是一種特殊的“杠桿比率”,它不是簡單地用會計資本除以總資產,而是要用監管資本除以風險加權資產。因為監管當局看來這是有區別的,例如,有一些負債,比如次級債、可轉債等,如果符合條件則可被計入監管資本當中。同時,資本充足率的分母不是資產負債表中的總資產,而是將資產根據風險的大小進行加權后得出的結果。除表內信用風險外,資本充足率的分母中還要考慮表外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甚至操作風險等內容。這樣計算出的資本充足率,比簡單地用會計資本除以總資產可以更加準確地反映和衡量一家銀行風險水平和自身抵御風險的能力。總之,它的基本原則就是:資產的風險越高,權重越高,需要的資本也就越多。這樣能夠比簡單的資本比率更科學,也更合理。

巴塞爾協議出后不僅在十國集團內部,甚至對其他國家和地區的銀行監管和商業銀行經營都帶來了極大的震動。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監管當局都將其中規定的資本充足率標準作為重要的監管工具。而資本充足率監管就是指監管當局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以要求銀行的資本金達到能支撐其所有風險資產的一定水平為目標,以強制的約束力為手段,制定并采取的一系列監管標準、方法和行動的制度安排。資本充足率監管約束力是指當銀行資本充足率低于監管要求時,監管當局對其強化經營監管、限制其經營行為而給銀行帶來的壓力。據此,可以將資本充足率監管約束力分為兩種:一種是懲罰壓力,一種是預警壓力。前者反映監管當局對低于資本充足率要求的銀行的懲罰措施;后者反映監管當局對資本充足率臨近警戒線的銀行的監管預警。總之,不管銀行資本是否充足,資本充足率監管都會對銀行監管產生深遠影響。(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參考文獻:

[1]王曉楓.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03(10):29-34.

[2]張麗華.加強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探討[J].中國金融, 2004, (6): 35.

巴塞爾協議2范文第5篇

1 巴塞爾協議Ⅲ的研究

1.1 巴塞爾協議Ⅲ的解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國際經濟形勢急速下滑,造成了諸如通貨膨脹嚴重、經濟增長遲緩、市場資金價格不穩定等經濟問題的出現,全球銀行業面對這一世界難題,需要積極尋求相應的對策以盡量減少自身受到金融危機的摧殘。2010年9月12日,以巴塞爾協議Ⅲ為代表的國際金融監管改革,針對本次金融危機提出了一系列的監管要求、監管理念和監管方法,在巴塞爾協議Ⅱ的基礎上,巴塞爾協議Ⅲ強化了資本定義,明確了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提高了損失吸收的能力,同時提出了杠桿率作為資本的補充,擴大了風險覆蓋的范圍,補充了流動性監管要求,提出了宏觀審慎監管的理念。巴塞爾協議Ⅲ的誕生為金融危機暴露的問題提出了有效的應對方法,保障了銀行的風險管理有序進行,在全球銀行業的發展歷程中有著里程碑的意義。

1.2 巴塞爾協議Ⅲ在全球的實施

目前,巴塞爾協議Ⅲ中資本充足率改革框架已經于2011年,并于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資本框架分別于2011年和2012年,計劃從2016年1月開始實施,并在2013年7月,了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更新后的評估方法和對其更高的損失吸收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已于2013年1月6日通過并了最終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并計劃在2015年1月開始實施。巴塞爾委員會還在積極推動巴塞爾協議Ⅲ中其他關鍵指標標準的制定,其中交易賬戶資本要求和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標準正在制定中,計劃于2014年基本完成;杠桿率標準計劃于2015年開始披露,并將在2018年納入第一支柱實施;凈穩定資金比例標準正在制定中,計劃于2018年正式。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全球各成員國應于2013年開始全面實施巴塞爾協議Ⅲ,并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完成。目前,全球各成員國已經開始了對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各國因自己國家的經濟發展情況或遇到的某些問題,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進度有所差異。例如在風險資本管理上,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瑞士、中國等11個成員國或地區已經頒布了最終的實施方案并進入了實施階段;美國、俄羅斯、阿根廷、韓國等14個成員國公布了最終的實施方案卻還未實施。對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目前僅有瑞士和加拿大已公布最終實施方案并實施;有包括南非和歐盟在內的10個成員國已公布最終實施方案但未完全實施;有15個成員國還未采取任何實際行動。在流動性覆蓋率實施方面,截至2013年8月,還沒有成員國已公布最終實施方案并實施;但有包括南非、瑞士和歐盟在內的11個成員國或地區已公布最終實施方案但未實施;有澳大利亞、印度、土耳其和中國香港共計4個成員國已實施草案。

整體上來看,全球各個成員國都在努力推進巴塞爾協議Ⅲ的實施,但仍有國家和地區因為遭受經濟危機的創傷過大,危害仍未完全消除,導致巴塞爾協議Ⅲ在該國家的實施進度有所延遲。

1.3 巴塞爾協議Ⅲ對中國的啟示

由于巴塞爾協議Ⅲ是針對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而制定和實施的,其政策無論在理念、制定、實施和評估方面都更加適合歐美等發達國家的金融體系,這在一定程度上為發展中國家實施巴塞爾協議Ⅲ帶來了不適應性,甚至會阻礙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健康發展。尤其是出現在發展中國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場,如果是針對金融體系較為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成熟的發展中國家來說,加強衍生品交易監管力度和措施具有一定的意義;但發展中國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場大部分還處在起步階段,一些交易政策還處在商議之中,如果過早地被監管起來,便會將衍生品交易扼殺在搖籃中,不利于國家的經濟繁榮發展。因此,從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環境來看,巴塞爾委員會在某些方面實施的較為嚴厲的監管措施并不完全適用于發展中國家,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考量。

中國當前的經濟還處在崛起階段的飛速發展過程中,銀行、保險、證券等業務交叉進行,為了確保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發展,提高中國金融經濟的抗風險性,中國的銀行業應當建立在監管引導下的適合國情的差異化競爭上,以發揮監管協議對中國銀行體系穩健發展的最大效用。

2 銀行風險管理研究

2.1 銀行風險的定義

風險是對未來還沒有發生的事承擔的不確定后果,風險管理是對波動性的期望結果進行預測與判斷并提出相應對策以引導結果向好的方面發展。銀行業通過從客戶手中募集存款資金而后進行放貸掙取差額盈利的經營方式,進行貨幣資本的交易,完成資金在各行各業的流通。銀行業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使銀行的風險涉及面更為廣泛,可以說,只要涉及貨幣資金的行業,銀行的風險就無時無刻不存在著。

2.2 銀行風險的因素

由于銀行風險存在于各行各業中,任何一個行業經濟鏈出現斷裂,都有可能加大銀行的風險。一般來說,影響銀行風險的因素有國家經濟形勢、市場價格、金融管制、社會信用度等,具體的因素又可分為匯率、股票、商品價格、金融創新等。無論是銀行的對外經營還是內部管理,任何可能涉及的因素都會影響到銀行的風險存在。當然,銀行的風險雖然具有不可預知性,但如果仔細研究與分析影響風險的因素和原因,是可以做到有效預防和控制風險的發生,從而保證銀行經濟的穩定發展。

2.3 銀行風險管理理論概述

銀行風險管理是針對存在于銀行內部、影響和調控風險的一種管理手段,隨著近年來全球經濟形勢的多樣化、復雜化發展,銀行風險管理更加適用于當下的經濟社會。銀行風險管理理論主要有資產風險管理、負債風險管理、資產負債風險管理、金融工程理論和全面風險管理。

資產風險管理是銀行在發展初期為了避免因外借大量貸款收不回而導致的資金周轉困難,對其資產業務需要進行嚴格看管,避免壞賬損失的風險。負債風險管理是在資產風險管理的基礎上提倡多出去爭取更多的存款業務,為進行更多的放貸儲備資金,從而獲得更大的收益。資產負債風險管理是同時并行資產風險管理和負債風險管理兩大理論,在保證銀行對外放貸的盈利性和攬儲的流動性的同時,通過調整銀行的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將銀行的風險調控到最小值。金融工程理論是一種創新的銀行風險管理模式,通過發行債券、期貨等衍生產品,增加了金融的交易性,使金融制度發揮其內在潛力,保證了銀行的盈利。全面風險管理是為了應對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而逐步在銀行業中推廣而來,這種風險管理模式力爭以最少的經營成本來獲取最大的收益,作為一種全新的管理模式,全面風險管理還需要再進一步加強和完善。

3 巴塞爾協議Ⅲ框架下銀行風險管理的改革

3.1 資本管理

有效管理和合理運用銀行的資本,不僅可以在銀行初創和發展時期提供運營資本,保證銀行業務的有序進行,而且在銀行盈利或虧損時能夠給予客戶一定的保障,不至于債權人得不到相應的利息或補償;同時,對銀行的資本進行合理的規劃和投資可以實現股東盈利的最大化目標,滿足銀行本身的業務發展需要。從金融秩序的角度考慮,銀行資本管理能有效約束和限制銀行的無限膨脹,使銀行內部的資產得到控制性的發展,防范或降低風險發生的可能性。

在巴塞爾協議Ⅲ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基礎上,2012年5月巴塞爾委員會了《交易賬戶基礎評價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了市場風險監管體系的全面改革方向,并對內部模型法和標準法的計量體系提出改革方案。在市場風險監管體系的改革方面,首先是重新劃分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的邊界,在確定賬戶劃分不可取消的基礎上,提出了基于交易證據和基于估值兩種可選的重新劃分賬戶屬性的方法;二是改革了計量方法,使用預期損失法替換VaR指標;三是全面反映市場流動性風險來調整VaR模型;四是對沖和風險分散化效應的處理;五是強化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的聯系。在內部模型法計量體系的改進上,通過評估交易賬戶模型法的適用性、建立與自身組織結構和交易管理等基礎條件相匹配的交易柜臺、對交易柜臺可建模型的風險因素進行分析三個方面來提高內部模型法的審慎應用。在標準法計量體系的改進問題中,巴塞爾委員會提出了部分風險因素法和全面風險因素兩種新的、與模型法更為有效接軌的改進方案。

3.2 流動性風險監管

2010年,巴塞爾協議Ⅲ中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新規正式運營;2013年1月,巴塞爾委員會推出了修訂版的巴塞爾協議Ⅲ監管規則;2013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又公布了《流動性覆蓋率披露標準(征求意見稿)》,體現了巴塞爾協議Ⅲ在流動性風險監管方面的不斷創新與改革。巴塞爾協議Ⅲ的短期監管指標為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性覆蓋率能夠從短期內衡量一個機構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掌握銀行業的流動性覆蓋率,確保機構擁有足夠的流動性資源來應對短期的流動性風險,并得到迅速的恢復,是流動性風險監管的目的。巴塞爾協議Ⅲ的長期監管指標為凈穩定資金比例,作為流動性覆蓋率指標的一個補充,凈穩定資金比例要求銀行在長期的經濟壓力環境下仍然有穩定的資金來源用來持續經營和生存1年以上。這個監管指標的存在主要是為了讓銀行找到長久持續發展的融資渠道,確保擁有大于100%的穩定資金比例來應對流動性風險。無論是短期監管指標還是長期監管指標,兩者在時間維度、分析角度和監管目標上都存在差異性,但二者互相補充,共同支起了巴塞爾協議Ⅲ流動性風險的核心框架。

巴塞爾協議Ⅲ流動性監管的新規從實質上來說是降低了監管的標準和要求,使金融機構能更加靈活地應對市場,給銀行業一個緩沖和休整的機會。修訂過的巴塞爾協議Ⅲ流動性風險監管規則有助于減少銀行對中央銀行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隔離了政府杠桿和銀行杠桿的關聯,有助于銀行建立更穩健的流動緩沖,促進證券市場和實體經濟的發展,完善多元化融資機構,同時有助于防范系統性風險。

3.3 信用風險的度量

貸款是銀行業的主要業務,也是銀行獲取盈利性收入的重要渠道,貸款業務的存在讓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信用風險大大增加,這種風險不僅存在于銀行賬戶,也有可能存在于交易賬戶。信用風險往往與市場的波動是緊密相連的,因此,防范信用風險,對存在于交易中的風險進行監管和審慎,是巴塞爾協議Ⅲ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任務。2013年,巴塞爾委員會首次采用非內部模型法來計算交易頭寸的違約風險暴露,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期風險暴露法不能區分保證金、不能反映壓力條件下的監管附加因子波動水平和處理沖和凈額結算過于簡單的不足之處。非內部模型法相較于現期風險暴露法和標準法來說,充分考慮了抵押品和保證金的影響,并且采用了更為精密的對沖規則和選擇了更為審慎的尺度乘數。為了避免信用風險的出現,應提高對信用風險的警惕,采取限額管理和簽訂主協議、提高抵押品和保證金管理水平、使用交易壓縮和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等措施,進一步加強信用風險的管控。

3.4 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將缺乏流動性卻能產生未來收益的資產組織在一起,形成一個資產池,然后以資產池的收益來保證被發行的資產證券。多年來,銀行作為證券化運行過程中的發起、投資和承銷機構,在面對資產證券化帶來收益的同時,也承擔著資產證券化帶來的風險。因此,銀行需要計提一定的資本來抵御相關風險的爆發。巴塞爾協議Ⅲ采用了單獨的框架度量證券化風險暴露,運用評級法、監管公式法、內部評估法、集中度比率法和支撐集中度比率法來計算其資本要求,以防范預期損失和“尾部”風險導致的非預期損失。由于新的證券化監管體系和風險計量方法還在初步的實踐運用中,針對模型的不足,還需要在實際操作中反饋意見,提出修改策略。

3.5 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

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指機構本身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市場,并在全球金融范圍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其本身的發展足以影響全球金融體系的發展和結構變化。這類機構在自身利益的獲得上面一般能做出較為明智的抉擇,但很少站在全球金融的角度上去考慮,因此,為了機構本身的順利經營和全球系統的有序發展,需要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建立風險管控,盡可能地遏制危機的出現。金融穩定理事會在巴塞爾協議Ⅲ的基礎上,先后公布了《評估金融機構、市場和工具系統重要性的指導原則》等一系列管控重要性機構的文件和制度。2013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更新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方法,與此同時,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也公布了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評估方法和政策措施。2013年新版本的評估方法主要從樣本銀行的確定方法、指標的變更、可替代性分類設置、標準化銀行分數、后續規劃、界限分數和分組門檻、分母頻率、披露要求等方面來調整。巴塞爾委員會希望這些評估方法能夠基于公開可得的信息進行評估,以確保各國在使用評估方法時的應用程序具有一致性。

4 巴塞爾協議Ⅲ在中國的展望

相關期刊更多

耐火與石灰

省級期刊 審核時間1個月內

中冶焦耐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國際原子能機構通報

部級期刊 審核時間1個月內

核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

三峽文化研究

省級期刊 審核時間1個月內

三峽大學長江三峽發展研究院

主站蜘蛛池模板: 浏阳市| 凤山市| 丹凤县| 博乐市| 成都市| 新干县| 阿克| 高密市| 左贡县| 文水县| 澄迈县| 手游| 保定市| 神农架林区| 定南县| 达州市| 阿勒泰市| 宁安市| 夏邑县| 盐边县| 阆中市| 横山县| 寿阳县| 广灵县| 梨树县| 淮北市| 政和县| 界首市| 老河口市| 武平县| 包头市| 岚皋县| 平乐县| 临湘市| 大余县| 巴彦淖尔市| 霍林郭勒市| 抚顺县| 丁青县| 宜黄县| 西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