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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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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發展權

土地發展權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土地用途管制;土地發展權流轉;還原機制;“地票”交易制度

一、引言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政府采取的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在保護生態用地、農用地資源以及消除土地利用中的各種非理性現象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確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得以嚴格執行,特別是保障18億畝耕地紅線不被突破,中央政府通過農用地轉用審批和征地審批等手段,限制了土地權利人、土地開發者將農用地自主轉變成建設用地。與其他配額制相同,配額會從低收益權益者逐漸向高收益者轉移,在這個過程中便會產生交易指標。指標交易的實質就是土地發展權流轉。通過土地發展權交易的形式,達到區域之間土地指標的異地置換,實現了土地利用類型空間上重新配置。

二、基本概念

(一)土地用途管制

土地用途管制的出現具有其必然性。當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時,必然要考慮土地資源的護理分配,土地用途管制的作用便在于此。土地用途管制是依法劃定土地通途分區,確認土地使用條件,并實行用途變更許可的強制性管理制度,在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從本質上來看,土地用途管制是一種典型約束機制,需要法律程序支持。若擅自變更土地用途,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對土地資源進行保護。

(二)土地發展權

土地發展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分割,并且能夠單獨進行處分。它是一種能夠讓土地轉變使用性質的權利。也就是說,土地發展權能夠同時與土地所有權供土地擁有者所支配。即便土地擁有者不具備土地所有權,但只要具備土地發展權,依然可以支配τΦ娜力部分。從作用來角度來看,制定土地發展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農牧業用地及自然資源土地得到保護,由此來維護國家利益,避免因土地所有權性質的變化而對國家利益產生影響。

三、土地用途管制與土地發展權之間相互聯系

(一)土地用途管制為土地發展權的設立及實施創造了基礎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創設產生了對我國土地所有權及其派生出各種權能的限制,而對土地產權權能的限制為土地發展權的創設提供了契機;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規劃制度和土地分區管制明確每塊用地的用途分區,相應產生了所謂的可發展地區和限制發展地區。

(二)土地發展權與土地用途管制能夠互補

對于土地發展權而言,土地用途管制是基本條件之一。土地發展權是推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具體措施。正如孫弘所說:“土地發展權的出現不但是土地用途管制的需要,也是相關規劃控制工作及公共干預的需要。”在國外土地發展權已經成為城市分區管制和發展規劃的一項重要制度。此外,政府可以通過土地發展權手段,有效解決土地用途管制帶來的社會利益分配不公等問題。

四、重慶“地票”交易中的土地發展權流轉

2008年12月4日,我國第一家也是唯一一家可進行“地票”交易土地交易所――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成立。該土地交易所不僅可進行“地票”交易,也可進行實物交易。

(一)重慶“地票”交易制度設計分析

1. “地票”交易設計分析

《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當中明確指出,在交易所當中可進行指標交易及實物交易。指標主要是指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包括企業用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宅基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復墾為耕地后所獲得的建設用地指標。從本質上來看,“地票”是指標的具體表現形式。在獲得“地票”后,可在規定的規劃區域內增加規定量的建設用地。當指標落地后,通過“地票”可進行相關費用(耕地開墾費、用地有償使用費)。另外,在“地票交易制度不斷成熟、不斷完善的情況下,經營性用地指標將會發生一定轉變,會逐漸脫離國家下撥用地計劃指標范疇。同時,這部分指標將用于公益性用地。

2. “地票”交易程序設計分析

“地票”交易程序設計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過程,經過多年探索,已經形成了一個初步體系,其重點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公平交易。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相關要求,“地票”交易由市場進行定價,并由農村土地交易所來組織相關交易活動。交易過程中,要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從當前現狀來看,“地票”成交單價平均為20萬元/畝。自愿復墾。“地票”復墾遵循自愿原則,由農民或農民集體自行申請。在配套的農民新村建設過程中,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并適當采納其意見,盡可能讓新村布局及戶型設計能夠滿足農民要求,并保證復墾質量。經復墾開發的耕地,其所有權仍然歸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且原承包農戶具有使用權。收益歸農。將復墾成本去除后,所得到的“地票”價款全部歸還于農民。以農村土地確權頒證為準,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按照3:7進行利益分配。

(二)“地票”交易中的發展權流轉分析

在“地票”實際交易過程中,已經保留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權及經營權。通過“地票”交易讓傳統征地模式有所轉變,使得農村集體土地征用變得更為合理。通常情況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四種形式,包括“四荒”土地、宅基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農地承包經營權。“地票交易”的本質是將農村宅基地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變為農地承包經營權,這種轉變僅改變了土地利用形式,但并未轉變土地使用權本身。

五、結論與討論

(一)厘清土地發展權價格的來源

土地發展權的出現是必然的,它是現代社會重要的用益物權。通過土地發展權能夠避免土地利用外部性來限制土地利用。在我國土地發展權為土地權利所有者所擁有。結合我國國情來看,國家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有權行使土地用途管制。由于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所以國有土地發展權為使用權人及國家所共有。農村集體土地則為集體所有。

(二)尊重土地發展權利,注重對管制區相關主體的利益平衡、補償

由于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作用,會對土地本身的商業價值產生一定影響,并且會讓權利人的部分利益受到損害。當土地管制強度足夠大時,會進一步影響權利人的實際利益,這就需要政府給予一定經濟補償,那么補償標準和方式的確定是當前亟需探討的問題。與此同時,管制區域的土地用途是特定的,會讓壓縮土地租金空間,可能會影響到土地容積率。若管制區域土地僅用于農業,那么適當進行農業補貼則是合理的。

(三)應充分考慮到管制手段對耕地保護發揮作用的有限性

從現狀來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當出現非農用地時,會造成管制區被排除的用地轉移至建成區,部分會向開發區所轉移,這就會造成農業用地非農化的情況出現。也就是說,土地用途管制只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農地非農化問題,但并無法根本解決問題。在土地用途管制實施過程中,若不能充分考慮非農用地的剛性需求或缺乏有效的市場調控手段,必然會對其成效產生影響。

總體上來看,我國人地矛盾十分突出,但土地用途管制所發揮的作用不應該被忽視。當然,在土地用途管制過程中出現地塊用途差異是無法避免的,@種差異也會造成權力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及矛盾。為了協調這種矛盾,必然要發展權流轉。特別是在我國城鄉差異巨大、偏遠山區與城郊地區土地價格極度不均衡的情況下,發展權流轉更是有著調節因區位帶來的地租差異、統籌城鄉發展的巨大作用,應給予重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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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發展權范文第2篇

同時,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同樣存在著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問題。地方政府在經營城市中存在盲目擴張和占地沖動,和中央政府在土地利用規劃修編中所產生的矛盾沖突,以及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實踐中缺乏政策手段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土地產權制度缺陷和土地收益分配機制失衡造成的。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同時設立農地發展權和城市土地開發經營權(簡稱城市開發權)

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這是憲法規定的。將農地發展權予以明確,并界定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之下,既保證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整,又符合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同時也符合現在的實際情況和未來的發展趨勢。同時,設定城市開發權,并由中央政府有償授予地方政府,既符合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的規定,又符合地方政府經營城市的現實。這樣兩權并立,既可以破解土地發展權歸屬的矛盾,明確土地產權制度,又可以在分配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時產生的土地增值收益時,兼顧政府利益和農民利益。

但是,實踐中如何準確評定農地發展權的價值是比較困難的。一般來說,城市越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單位面積投入水平就越高,農地轉為城市土地的單位面積增值收益也越高,一般增值倍數為數倍至數十倍。由于兩項權利的價值連在一起,很難將其分開,因此很難直接確定農地發展權和城市開發權的價值。我們認為,可以按照比例分配法來確定農地發展權的價值,即在城市建設規劃區內,農地發展權和城市開發權的土地增值收益比例為“三七”開;在城市建設規劃區外,兩者比例為“七三”開。即在城市建設規劃區內,城市開發權收益占主要地位,在城市建設規劃區外,農地發展權收益占主要地位。

如此,地方政府在征收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時,應向農村集體支付包括農地發展權價值在內的土地價格。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中的土地收益分配,也可以直接參照上述原則確定,其依據即是農地發展權和城市開發權兩權并立。

城市開發權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有償授予

這意味著地方政府應每年向中央政府繳納城市開發調節費,由城市建設規劃區面積、城市建成區面積、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單位產值占用土地面積、人均占地面積等參數組成并按照某種數學模型確定。其原則是,以上各項參數值越大,地方政府付費應越多。同時,現行的由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繳納的耕地開墾費、土地有償使用收益應做出相應調整。

城市開發調節費由中央統籌安排用于“三農”

土地發展權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土地經營權流轉;適度規模經營;社會保障體系;農業保險

建設現代化農業必須創新農業經營形式,轉變農業增長方式,這就需要推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適度規模經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有利于農業結構的調整;有利于加快農村勞動力的轉移;有利于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有利于克服小規模家庭經營的局限性增加農民收入,提高生產率。可是建設現代化農業又必須堅持,保證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要解決這個矛盾就是要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為此,要探尋土地經營權流轉與農業規模經營之間的關系,筆者針對東臺市的土地流轉與規模經營進行了專題調查。

一、研究設計和現狀分析

本次調查一共調查了9個鎮里的44村。從各村的情況來看,在完善土地流轉機制的大的政治背景情況下,各個村在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方面都取得了相應的進步。

(一)合同規范化

簽訂合同是指土地流轉雙方用書面合同來確定流轉的權利與義務。在進行土地流轉過程中,村委會作為轉出方和轉入方的中間人,制定相關土地流轉合同,然后本著自愿的原則由當地農戶自己親自簽下合同。在有效回收的435份問卷中,通過簽訂合同流轉土地的農戶有289戶,占66.4%,但也有通過口頭協議流轉土地的農戶93戶,占21.3%。簽訂合同的農戶占大多數,土地流轉中發生的糾紛大大減少。充分領會了黨的十六大報告做出的“地方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實行目標考核

東臺市土地流轉規模經營工作列為新農村建設的重要內容對鄉鎮進行考核,對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及個人給以表彰和獎勵,完不成年度目標任務的不能評為先進單位和個人。在農經工作會議上,各鎮都遞交了目標責任狀,農辦每季度對全市土地流轉規模經營情況進行考核。使得各鎮都全力推進土地流轉,促進規模進程。且為保證土地合法流轉,堅持對土地流轉過程進行逐一審核,定期檢查,凡發現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規的,一律予以制止,責令恢復原承包經營關系。并且制定了扶持政策,東臺市制定并下發了《關于推進農村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安排了轉型資金用于扶持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轉。對流轉土地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經營的組織者都有獎勵。鼓勵農村種養大戶建立農產品生產基地、創辦農業園區。

(三)土地規模經營形式多樣化

有土地股份合作社、蔬菜經濟合作社、食用菌栽培、品牌蔬菜及農產品、花木園區、蠶桑核心方、農產品深加工等,都有利于發展農業規模種植,其中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利于使土地經營權流轉和農業規模化經營過程更加合法更加有序,帶來了“農民成‘股民’,土地變資本”的可喜變化,同時這些成為股民的農戶還可以到種植園進行務工獲得兩次收益。以東臺市梁垛鎮梁垛村為例,共吸收688個農戶入股,設計七個村民小組,入股土地653.797畝,占總承包面積38.6%,折成股份653.797股,且每股分紅保底1000元,另視經營效益追加分紅。同時,這部分土地的農戶中又將有285個勞動力轉移到務工經商等第二、三產業中去,到時從事第二、三產業勞動力比例將達到86%。并且無公害蔬菜生產基地的建設,實現了農業生產的規模化、標準化、專業化,農業經營實現了由傳統的粗放型向高效益、集約化發展。

二、土地經營權流轉與農業規模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一)信息流通不暢

在有效回收的調查問卷435份中,有43戶,占9.88%不知道土地流轉這一政策,只是在電視上看到,并不知道這一政策已經落實到本鄉鎮,信息流通不暢,延緩了土地流轉的進程。并且對于有意向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的農戶,造成了一定的阻礙。所以筆者要加強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爭取讓每家每戶都對土地流轉有所了解。對于本村土地較少的鄉鎮,政府應提供外面土地承包的信息,鼓勵本鄉鎮的農民到外地進行流轉,促進勞動力的轉移。

(二)農業保險不完善

在走訪過程中,筆者了解到有些農戶進行土地規模經營后,大面積的土地卻沒有上保,原因是即使上了保險,遭遇旱災或是水災,給予的賠償不是很多,而且還有諸多限制。因此在調查訪問的農戶中有149戶沒有給農業買保險,占38.0%。農戶說與其買保險交了那么多的錢,不如不買保險,自己來承擔損失。可是結果可想而知,一旦遭遇嚴重一點的天災,農戶的能力跟本不足以抵擋。所以政府在農業保險方面可以給予農民優惠,減少限制。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為農民謀利益。

(三)少部分耕地在土地使用權流轉后變為非農用地

這些耕地大部分被道路的修建、城鎮、工廠、搬遷占用。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城鎮郊區和偏遠鄉鎮。政府對土地用途監管不嚴,執行耕地保護政策力度不大,使得部分農村土地存在著土地流轉后用于第二、三產業開發的現象。有121戶將土地流轉為工業用地,占30.9%。由于第二、三產業的經濟效益比農業的高,且承包土地的價格是按照農業用途為標準的,而當土地用途發生變化時,土地的承包價格要高得多,因此農戶對這部分差價得不到合理的分配,從而產生糾紛。即使部分耕地不轉為非農用地,這些耕地也會被用來種經濟作物。然而糧食安全對經濟的影響是全世界舉目共賭的。從2007年年初世界食品漲價指出,這場經濟影響就波及全球。且對國家來說,糧食是最重要的戰略物資。如果流轉的土地都用來修建道路,建造工廠,種植經濟作物,那么糧食安全問題必將令人擔憂。2011年中央1號文件也規定: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也就是說,流轉后的土地,仍然只能用于發展農業,不能用作房地產開發等其他用途。

(四)在進行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中,60歲-70歲的農民值得關注

在走訪調研的435戶中有93.9%的農戶家中有60-70歲的農民,因為這些農民將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以后,由于年齡上的限制,即使出去打工,也幾乎不會有工廠會顧用他們。所以他們幾乎不會想把自己的土地流轉出去,這樣就成了土地流轉過程中的阻礙。筆者建議政府可以把這些勞動力引到周圍土地規模經營上去,可以提供給他們短工做。例如,每天去蔬菜大棚里除草,有時可以打農藥,每天有固定的工資,按天計算,月底結算。這樣就很好地解決了60歲-70歲農民的工作問題,這樣他們也會很樂意地流轉自己的土地。這不僅促進了土地流轉,而且為當地農業規模經營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

(五)農村基礎設施薄弱,阻礙了農業規模經營的發展

基礎設施的完善,可以吸引更多的種植能手、養殖大戶、龍頭企業來當地進行農業規模經營。可是據筆者所了解,國家在農業基礎設施上沒有給予相應的撥款。如果農村要建設基礎設施,這部分資金就要由村委會或者鎮政府承擔,可是村委會一般不可能拿出大部分資金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這就給基礎設施建設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因此,建議國家在基礎設施方面的建設給予相關的補貼,為農村進行農業規模經營提供強有力的后盾。

(六)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假流轉現象

有些村為了達到上級政府規定的土地流轉的任務,進行了假流轉。一個農戶的土地流轉給另一個農戶,而這個農戶又將流轉過的土地再流轉給原來流轉給他的農戶,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假象,土地流轉的面積在增加。但是事實上是土地之間不是在進行流轉而是在進行交換,且交換的是同一塊土地。這嚴重地阻礙了土地流轉的進程,而且會掩蓋土地流轉的弊端,因此,必須要進行整改。需要上級政府加強監管,確保土地流轉合理有序地進行;需要各級鄉鎮自覺自發地進行土地流轉,規范土地流轉行為;需要加大對農戶宣傳土地流轉的優勢,讓農戶能自發地進行流轉,并切身地感受到進行土地流轉和農業規模經營的好處。

三、針對以上問題提出的相應對策

(一)進一步探索創新土地流轉模式,積極穩妥推進土地股份合作經營

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成立進一步規范了干部的行為,形成了管理程序化,增加了透明度,加強了農民的知情權。鼓勵農村中大戶等經營主體通過流轉土地建立農產品的生產基地,開發適度規模經營。鼓勵龍頭加工企業圍繞本地優勢特色產品,牽頭組織農民開展合股、合作、協作,建立原料基地。支持專業市場、合作組織、農民經濟人、種養大戶等市場主體領辦土地股份合作社,統一生產經營,按股保底分紅。積極推進土地流轉體制規模試點,探索合作的新形式,鼓勵農民在自愿的基礎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支持和鼓勵合作組織參與土地流轉。

(二)進一步加大財政扶持、獎勵力度,引導土地向優勢產業、重點項目、農業園區集中

在三倉鎮新五村,筆者了解到當地的農戶即使在外地承包大面積的土地,也沒有得到獎勵。并且在農戶貸款上,部分農戶在尋找擔保人方面仍存在困難,且每年都會有農民因還不起貸款而自殺的現象。所以各個當地政府應根據政策從財政對“三農”投入中安排專項資金,鼓勵和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壯大規模經營主體、培育優勢產業、龍頭企業和農業園區。強化金融信貸支持,不斷創新農村信用擔保方式,重點扶持龍頭企業、合作組織等,連片發展高效規模設施農業。進一步加大對土地流轉的獎勵,提高農民的積極性。鼓勵政策作為推動土地流轉的催化劑,應將之落實到位。通過給農民補貼的方式,進一步提高農民進行土地流轉的積極性,推動農村土地規模經營。

土地發展權范文第4篇

[關鍵詞] 農村土地地產權制度 農業可持續發展

一、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對農業健康發展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村土地制度進行了改革。就是以“共有產權(集體產權)為中心過渡到有限制的私有產權(土地承包權)為中心。這種制度安排有效地解決了“搭便車”行為和監督問題,降低了制度運行的成本,增強了制度的有效性。但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使這種產權制度安排的局限性日益凸現。

1.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

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是集體到底是指哪一級,法律規定則較為含糊。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必然導致上級集體隨意平調下級集體所有土地的現象經常發生,造成對農民土地產權的隨意侵害,必然降低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不利于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2.承包經營權的內涵不充分、不明確

正是由于承包經營權是一殘缺的使用權,才導致了集體隨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村集體隨時調整農民的土地;政府亂征用農民的土地;村集體非法出賣村集體的土地等。

3.土地承包期不穩定

中央明確指出,土地承包延長30年不變。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常常被打斷,不斷地被調整。頻繁調整土地的承包期,造成土地經營周期的人為縮短,是造成農民不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進行粗放經營、掠奪式經營,而非集約經營的根本原因。

4.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盡管政府在制定和實施有關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方面可謂是不遺余力,但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不盡人意。一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二是無法可依。三是法律法規的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為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對農地產權制度的基本要求

1.兼顧公平與效率

若只顧公平,對土地進行不斷的調整和細分,則土地的可持續性就無法實現。同樣若只顧效率,對農民的“成員權”則必然會出現分配不公、貧富兩極分化。

2.能夠有效地克服外部性

外部性有正外部性與負外部性之分。由于農地產權制度的殘缺,使得農民的土地權利不斷受到鄉村集體的行政性干預;由于缺乏地役權,使土地使用者可以“以鄰為壑”,給他人造成“外部”性;以及由于農民缺乏土地使用權的穩定感,而對土地進行粗放、掠奪性經營,對土地所有者(鄉村集體)造成了“外部性”。所有這些都損害了農地的可持續發展。

3.能夠有效地克服搭便車行為

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以家庭經營為單位,就有效地克服了“搭便車”的行為,降低了監督成本,解決了監督問題,使農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大大增強。因此,以家庭經營為單位的土地產權制度應該繼續堅持。

4.能夠有效地克服短期行為和投機行為

根據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安排,正是由于農民預期土地會不斷被調整,才引起他們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粗放性經營,而不注意用養結合,致使土地質量下降,水土流失,嚴重破壞了土地的生態環境。也正是由于農地產權制度安排的不穩定,可以對其進行調整,以致于地方政府只顧眼前利益而不顧后果地征用農地。

三、完善農地產權制度創新,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1.明晰和規范農地的所有權

1.1耕地所有權。耕地的所有權應歸屬于生產隊。這符合合作化以后農地所有權制度的傳統;易于為農民所接受。

1.2非耕地的所有權。由于林地、草地、荒山等的邊界不易界定,同時便于管理,一般應劃歸村集體所有;原來鄉鎮辦果園、林場、草場等從持續利用出發,其土地所有權應歸鄉鎮集體所有;原來鄉鎮辦企事業單位,基礎設施占用的土地應歸鄉鎮集體所有;村辦企事業單位和基礎設施占用的土地應歸村集體所有。

1.3明確農地所有權的內容。

2.堅持公平與效率兼顧

從目前我國農業的特點來看,就總體而言還未走出以公平為中心的第一階段,但我國東部和中部部分鄉鎮企業較發達的地區,已經進入到以效率為中心的階段。這種情況決定了我們必須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的家庭經營制度,并在此基礎上積極創造條件向以效率為中心的農地制度過渡。

3.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

完善農地產權制度,最根本的就要明確、規范、穩定農地使用權,使之成為類似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一種權利。為此,應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建立起使用者的農地產權制度。在這方面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第一,長期穩定農地使用權。第二,農地使用權作為一種產權(或物權),其完整性應包括農地的占有權、獨立經營權、收益權、轉讓權以及租賃、抵押入股、轉包、委托經營等自由。第三,農地使用權可以繼承和贈與。第四,由政府頒發同樣的農地使用權證書,并建立起農地使用權的登記、獲得、轉移等法律程序。

4.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農地流轉制度,第一,必須確立農地使用權的商品屬性。第二,要規范農地流轉的形式。第三,要規范農地流轉的法律程序。第四,要建立必要的中介機構,為農地的流轉提供及時可靠的信息,評價等咨詢服務和法律服務,以實現農地與其它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

5.盡快建立現代農地制度的法律法規體系

現實的許多土地產權都沒有上升到土地法權的地位,有的雖具有土地法權的地位,但沒有發揮出法律的威力,以致于土地產權的有效保護機制難以形成,土地產權運用的隨意性到處可見。因此,對其進行法制化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對維護土地產權的運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土地發展權范文第5篇

摘要:由于承擔著國家生態安全的

>> 基于主體功能區的城鄉協調發展機制研究 基于主體功能區的城鄉協調發展研究 基于“主體功能區”建設的我國區域發展戰略思考 主體功能區建設的區域協調功能研究 主體功能區演進機制研究 基于土地發展權的征地補償機制淺探 基于公共財政視角的主體功能區建設 基于主體功能區視角的建設用地管制區劃定研究 基于主體功能區的廣東省城市化空間均衡發展研究 基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土地發展權流轉研究 將市場機制引入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若干問題研究 基于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區域管理框架研究 主體功能區建設研究述評 主體功能區建設政策均衡研究 主體功能區土地政策選擇研究 基于主體功能區思路的保定市小城鎮發展模式與對策研究 基于主體功能的區域協調發展研究 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機制的思考 主體功能區建設任重道遠 基于鉆石理論的金融功能區建設研究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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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uction of the Main Functional AreasLIU Hong

(School of Economics,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8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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