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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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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論文

自然法論文范文第1篇

(一)總體描述

旅順口區是大連市所屬的六區之一,位于大連市最南部,隔渤海海峽與山東半島相望。介于黃海和渤海之間,陸域面積506.77平方千米(包括龍王塘街道80平方千米)。屬受海洋影響的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全境地形是六丘半水三分半田,共有山丘292座,最高峰為海拔465.6米的老鐵山。海岸線長169.7千米,有島嶼礁砣13個。森林覆蓋率為46.44%,是第三批國家級生態示范區。2006年接待國內外游客611萬人次,總收入6.2億元。

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在大連市自然旅游資源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東北財經大學2006年完成的大連旅游資源普查結論是:旅順口區擁有自然旅游資源單體31個,優良級22個.優良級單體比重達70.97%,優于數量見長的人文旅游資源。

(二)類型與賦存狀況

1、數量與品質

旅順口區旅游資源的單體總數量為209個,其中,自然旅游資源占31個單體。

本表統計中包括龍王塘街道3個水域風光單體和2個生物景觀單體。

通過表1可以看出,水域風光類資源數量最多,其次是地文景觀、生物景觀、天象氣候。旅順口區的自然旅游資源數量雖然不多。數量上在全區中不占優勢,但在品質上優于全區和大連市。

2、空間分布

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單體在5個鎮、7個街道(未含龍王塘街道)、1個開發區的分布情況見下頁表2。

本表統計中未包括龍王塘街道3個水域風光單體和2個生物景觀單體。

通過表2可知,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在全部13鎮、街道和開發區中,除3個單體為共有外,只在7個鎮(街道、開發區)中有分布,分布不平衡。德勝、鐵山兩街道和雙島灣鎮都是5個單體,北海鎮是4個單體,主要集中在這4個鎮(街道)。

二、主要自然旅游資源景觀及開發潛力

在旅順口自然旅游資源中。其優良級(三級以上單體)景觀資源主要有:

水域風光類:月亮灣浴場(五級單體)、老鐵山溫泉(五級單體)、黃渤海分界線(四級單體,評價時放人地文景觀中,但從景觀效果角度放人此類中)、老虎尾海濱(四級單體),北海大潮口海濱浴場、黃金山海水浴場、西湖山莊浴場和龍引泉均為三級單體。

地質地貌類:蛇島和老鐵山為四級單體,鳥島和白玉山為三級單體。

生物景觀類:蛇島一老鐵山自然保護區(五級單體)、老鐵山鳥棧(四級單體)、斑海豹自然保護區和旅順口國家森林公園為三級單體。

天象氣候景觀類:旅順口避暑地為四級單體。

可以看出,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主要特點和開發潛力:

一是數量不多,類型較全,品質較高。這便于綜合開發和旅游產品的多樣化開發。

二是可供開發的海濱浴場資源豐富,這與旅順口區三面環海有關,可以充分的開發。海濱浴場的旅游開發方向主要是休閑度假。

三是生物景觀資源分布較集中。蛇島上的黑眉腹蛇、老鐵山“鳥棧”及鳥島上的海鷗、渤海中的班海豹等景觀特色鮮明,具有開發的潛力。基本上都分布在區內的2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1個國家級森林公園。這一類景觀資源可以開發休閑度假旅游、觀光旅游、探險旅游和生態旅游等。

四是地質地貌景觀具有一定品級和開發潛力。這類景觀資源主要有蛇島、鳥島、老鐵山、老虎尾、白玉山等。是大連濱海國家地質公園四個園區(金石灘、大黑山、南部海濱、旅順口)之一。這類景觀主要可以開發為觀光旅游,但也可以同其他景觀資源組合開發其他類型的旅游產品。

五是溫泉和氣候景觀資源品級較高,可以進行休閑度假旅游和保健養生旅游開發。

旅順口區的自然旅游資源具有相當的開發潛力和發展空間.可開發的旅游產品為度假旅游、休閑旅游、觀光旅游、探險旅游、生態旅游等。還可以同人文旅游資源、鄉村旅游資源組合開發。

三、開發對策

(一)貫徹落實、制定執行好政策

旅游政策被列為旅游核心競爭力之一。在2007年世界經濟論壇公布的世界旅游業競爭力排名中中國列第71位(全部124個國家和地區),總體競爭力仍不是很強,而在旅游政策一項評價中中國列第97位。這一方面說明旅游政策是旅游競爭力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也說明我國通過旅游政策來提升競爭力的余地非常大。旅順口區如何培育自己旅游競爭力,這是值得政府、旅游企業、學術界進行深入探討的問題。無論是自然旅游資源的開發,還是人文旅游資源的開發,都需要有適應社會發展和旅游發展規律的相應政策與法律法規。要大力發展旅順口區的旅游業,就必須在政策上下功夫。

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些年來,國家、省、市和旅順區政府先后制定了許多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一方面提出了許多扶持旅游業政策措施,保障旅游事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也制定了許多規范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規范也是為了保障?,F實中一提到政策或法律法規就與優惠掛鉤,而對規范重視的不夠。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地方旅游發展的方向和保障,用好政策,關鍵在于貫徹落實和執行。相關的規范與標準是旅游業健康、持續發展的保障,尤其旅順口區擁有1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兩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個國家森林公園、1個國家地質公園,在開發建設過程中更應該貫徹落實和執行好國家和地方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旅順口區旅游網站上還看不到這些政策和法律法規,給人宣傳不到位之嫌。對于自然旅游資源而言,尤其是《森林保護法》、《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件》等法律法規。

某項事業的發展有賴于良好政策的制定。好的政策會促進事業的健康良好的發展,落后的政策會對事業的發展起阻礙作用。對已有的政策要進行清理,凡是對旅游發展能繼續發揮其作用,不能繼續發揮作用要堅決取消??紤]到旅順口區即將迎來全面開放,應該及時從戰略層面制定旅游強區政策,進一步刺激旅游業的發展以增加旅游業在旅順口區旅游業中的貢獻率,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開發使用政策,如地熱資源的使用問題等。

(二)做好旅游的策劃、規劃與開發工作

策劃、規劃、開發、營銷、管理等組成旅游發展鏈條的各個環節,在旅游發展中不但缺一不可,還要做的好,有特色,有創新,最后才能有發展。

1、旅游策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思維觀念的改變.旅游者的需求在不斷地發生變化。一方面旅游業要引領旅游消費。另一方面,旅游業又要不斷調整自己適應不斷變化的旅游需求。在這種旅游需求動態變化的時代,要想能不斷適應旅游者不斷變化的旅游需求,仍停留在原來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觀念和開發模式上已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了。近年來.旅游策劃這門技術性強、理論要求高的學科正在發展和完善。策劃介入到旅游之中,為旅游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和生機。旅順口區深度開發自然旅游資源必須重視策劃工作,要舍得花錢請智引技,把旅順口區的旅游大計用智慧和技術描繪出來。做好形象策劃、項目策劃、產品策劃、營銷策劃等一系列策劃工作。比如項目策劃問題,旅順口區缺乏具有旅順口資源特點和高品質的旅游項目,這就需要大手筆、高水平的策劃。等著開發商拿的項目是一種開發,但這究竟還是被動的,也有一些開發商在不斷地找項目,我們把項目策劃好了與開發商的對接或許更容易。如蛇島開發策劃、老鐵山開發策劃、地質公園開發策劃、森林公園開發策劃、氣候資源開發策劃等。

2、旅游規劃

旅游規劃在旅游業發展中的意義越來越受到旅游地的重視。關鍵是如何規劃,又該如何根據規劃去進行開發,實踐中往往差距很大。旅順口區已委托北京達沃斯巔峰旅游規劃設計院規劃《旅順口區旅游發展總體規劃》,并于2008年7月舉行了初稿匯報會。這是一個關于旅順口區旅游業發展全面的規劃,希望能盡快完成,以使旅順口旅游業發展有個總的遵循。就自然旅游資源而言,應做好具體的規劃。主要包括《旅順口國家森林公園開發規劃》、《旅順口區老鐵山一蛇島旅游區開發規劃》、《旅順口區海濱觀光游憩地開發規劃》(或《旅順口區海濱浴場開發規劃》、《旅順口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開發規劃》、《旅順口區國家地質公園開發規劃》,原則上應在《旅順口旅游發展總體規劃》框架下來規劃。

3、旅游開發

對于自然旅游資源的開發要在旅游策劃和旅游規劃的前題下進行,沒有策劃就是盲目開發,沒有策劃的規劃也是缺乏內涵的空規劃。山林草獸、石洞海泉、日出日落、月色氣候……移步換景,處處是資源,步步是景觀。要有全新的資源觀、規劃觀和開發觀,不但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還要看到“全息的森林”。

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主要有這樣五個子系統構成:氣候予系統、海濱游憩子系統、森林生態子系統、地質地貌子系統和泉水地熱子系統。具體見下圖。

旅順口區還有一些自然資源的價值和潛力雖然現在還沒有表現出來,但也應引起足夠的重視,比如,老鐵山岬觀黃海日出和渤海日落、大潮口濕地等。

通過前述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中的核心資源應是森林生態系統中的森林資源、蛇、鳥資源,以及海濱浴場和溫泉資源。所以,未來旅順口區在自然旅游資源開發應在這幾個資源上下功夫,而氣候資源則是控制和影響著這些資源的面貌。

旅順口自然旅游資源的開發必須做到:

(1)選準開發方向(定位)——休閑度假;

(2)要引智創意策劃——不能走簡單的山水觀光開發之路,創意要新、項目要新;

(3)科學規劃、加強保護;

(4)加強環境建設和市場管理——建設標準要高,管理要到位;

(5)樹立精品意識——推出重量級、高質量的產品;

(6)加強營銷——要了解競爭對手,進行市場定位和市場細分;

(7)進行資源整合——區內自然旅游資源的整合,自然與人文旅游資源的整合(深度開發自然資源,提升人文資源,系統開發),與區外加強合作。

(三)休閑度假旅游項目開發建議

縱觀旅順口區自然旅游資源的特點,可總結為:青山、碧海、茂林、溫泉、地貌。在此基礎上,大力構筑森林生態、海濱休閑度假、溫泉養生度假三大休閑度假旅游產品體系

1、充分開發海濱旅游資源,發展海濱休閑度假旅游

旅順與大海相伴相依,應該發展親海型休閑度假旅游,看海、玩海、吃海、鬧海。旅順口區擁有眾多海濱浴場,但還沒有形成足夠的吸引力,在大連市眾多海濱浴場中地位并不突出。旅順口區旅游要發揮好自然旅游資源的優勢,必須做好海濱浴場的文章。

海濱浴場的提升改造。按照《大連市夏季“3s”旅游示范單位評定暫行辦法》的標準進行提升改造。主要包括海濱浴場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建設,保證海濱浴場的沙灘沙質、海水質量,同時,提高海濱浴場的服務質量,按照服務標準規范服務。

區分大眾和高端海濱浴場。針對未來休閑度假旅游發展的趨勢,旅順口區海濱浴場區應堅持大眾化,免費開放。同時,要對海濱休閑度假旅游市場進行細分,選取一定的區域或單獨開辟建立高端海濱浴場。高端海濱浴場選址建議選擇在月亮灣海濱浴場。

海洋體育休閑。海濱浴場不僅作為洗浴之地,在海上還可以發展海釣、游泳、帆船、帆板、摩托艇、沖浪、滑水、劃船和水上飛機等運動;在沙灘可發展沙灘拔河、沙灘跳傘、沙灘排球等活動。

海洋美食休閑。旅順沿海盛產魚蝦,蟹類和海珍品,用這些海產品制作出具有地方風味的海鮮佳肴,如燒海參、烤大蝦、蒸鮑魚、爆干貝、炒香螺、涮文蛤、扒魚翅等。應根據不同消費層次游客開設高、中、低檔海味餐館,有條件的還可在高檔餐廳席間輔以適當表演,介紹旅順海鮮特色及傳統趣聞。也可以建立美食街,形成觀光、游覽、水產購物、海鮮美食一條龍。

海洋民俗休閑。旅順漁民在長期征服海洋、生息繁衍的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漁家民俗風情,如起錨拉網吹號子、請海神等。可以舉辦“漁家樂”民俗體驗游,讓游人隨船出海,開展垂釣和養殖等活動。還可以興辦海洋漁業展覽館,陳列各時期的漁船、漁具等實物模型,使游客全面了解漁業發展的歷史和現狀。

2、建立海濱旅游度假區

在旅順口選取適當的地域,建立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大連市已擁有金石灘國家級旅游度假區,金州區也正在開發金渤海岸旅游度假區,旅順口區應充分利用資源條件建立國家級的旅游度假區。這個旅游度假區選址可以考慮包括老鐵山溫泉、月亮灣海濱浴場、老鐵山海岬等。目標高端,兼顧大眾。在度假區內要選擇適宜休閑度假的旅游項目,深挖溫泉文化內涵,發展溫泉養生度假旅游;建立高爾夫球場和海上游艇俱樂部;建立旅游度假酒店(村)和休閑度假主題公園;開拓探險、科考等專項旅游。

3、深挖森林文化內涵,發展森林生態旅游

立足優越的資源條件和區位條件,將老鐵山國家森林公園、南山森林公園開發休閑度假、科普教育、宗教文化三大功能于一體的、在大連乃至東北地區有市場影響力的森林生態休閑度假旅游目的地。建議在森林生態旅游內涵上多做文章。少上開發建設項目,做到森林資源旅游價值的最大發揮和自然生態環境的最小影響。

4、大力發展鄉村旅游

旅順口區鄉村旅游資源豐富,有林場、果園、農業園區、漁村等,是吸引大連市民及外地來連游客開展鄉村旅游的好去處。旅順口區鄉村旅游開發應采取扶持、全面發展的原則,只要條件具備的鄉村都可以開展鄉村旅游。旅順口區的鄉村旅游中要加強環境和基礎設施建設,制定出鄉村旅游服務標準和服務規范,編制旅順口區鄉村旅游發展規劃,重點推出具有帶動示范作用的旅游示范村,重點發展觀光與休閑度假相結合的鄉村旅游產品,與當地歷史文化等景觀資源組合開發,加大宣傳與營銷力度。

自然法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自然保護區旅游開發反思

自1956年我國建立了第一個自然保護區——廣東鼎湖山自然保護區以來,至2002年底,我國已建立各類自然保護區1757處。獨特的自然資源是自然保護區所要保護的對象,但同時也是保護區在開發過程中最具競爭力的資本。目前大多數的自然保護區都已開展了各種形式的旅游項目,沒有開展的也在積極籌備。但與這熱潮相對應的是卻出現了自然保護區內植被遭破壞、動物的生存空間和活動規律受到人類干涉等與設立自然保護區的初衷相違背的后果。據“人與生物圈”國家委員會提供的調查表明:全國已有22%的自然保護區由于開展旅游而造成保護對象的破壞,11%甚至出現旅游資源退化1。既然如此,還要不要在保護區開展旅游活動?如何協調開發與保護之間的關系,已成為保護區發展建設上所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一、自然保護區應提倡生態旅游的開發

1、開展旅游項目可以有效解決保護區資金緊張的問題,有利于保護區內保護功能的發揮。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及后代的社會公益性事業,是對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系統、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有特殊意義的自然遺跡等保護對象所在的陸地、陸地水體或者海域,依法劃出一定面積予以特殊保護和管理的區域。按照國外的經驗,保護區費用應納入中央政府財政總預算,自然保護區實行垂直管理,其經費來源主要是上級財政撥款,保護區的開發、保護資金也主要來源于國家專項基金。我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三條“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倍Y料顯示,我國的自然保護區40%位于西部地區。截止1997年,在我國592個貧困縣中,183個縣共擁有國家、省、市、縣等各級保護區228個。發達國家在自然保護區上的投入每平方公里每年平均約為2058美元,發展中國家也達到157美元,而我國卻僅為52.7美元,僅為發展中國家平均水平的1/3,幾乎是最低的。2002年的夏天,許智宏、陽含熙、李文華等22位兩院院士給中央寫信,呼吁中央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投入。2但我們必須清楚以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和中央政府的經濟實力,還遠遠不能滿足自然保護區發展的資金需求,因而只能在現有的格局下努力改善。因此,一方面需要國家加大投入,另一方面也要靠保護區自身積極尋求發展資金,走以區養區的道路。

2、開展旅游活動可以帶動自然保護區周邊地區經濟的發展,從而保證保護區保護功能的實現。

世界上自然保護區的發展經驗告訴我們,保護區作用的發揮很大程度上要依賴于當地居民的擁護和支持,否則,自然保護往往只能是句空話。

目前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大部分都位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貧困地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是他們的主要生活方式。設立保護區、林場等形式的保護機制使當地居民的生活發展進一步受到限制,無形中加大了這些地區同其它地區之間的經濟差距。經濟差距的壓力和外界資源需求的激增,使地方居民在致富熱情的驅使下,自覺或不自覺地使用合法或不合法手段利用和消耗現有資源,不能考慮生態保護的長遠利益。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貧窮,而非貧窮者,才是自然保護區的敵人。3因此,幫助當地居民脫貧才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因素。而發展旅游業卻可以充分發揮保護區的資源優勢,為保護區自身的發展開辟出一條康莊大道。我國的自然保護區絕大多數是以保護生態系統和野生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為主,獨特的自然資源也正是散發旅游魅力的核心。旅游開發不但可以給保護區帶來可觀的經濟效益,也為保護區所在的當地提供了可觀的就業機會,從而可以為保護區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3、應該在“保護第一”的前提下,開展生態旅游活動。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使瀕危、珍稀物種得到了有效的保護,但不應因“保護”而剝奪了人們欣賞獨特自然景觀的權利。人們欣賞到大自然的神來之筆的機會越多,才能越自覺地提高環境保護意識。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改善已經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人們已經越來越深刻地意識到人類與自然環境的發展是息息相關的。在保護區適當地開展旅游活動更可以通過自然界本身的魅力產生直觀的宣傳、教育作用,使人們更加熱愛我們生存的這個環境。

在保護區開展旅游本身也并不是問題,問題在于如何開展?開展何種形式的旅游?人們已經注意到旅游已不是人們傳統觀念上認為的“無煙產業”,游客的大量涌入、任意丟棄產生的垃圾、排放的廢氣等都會對環境造成破壞。而保護區的資源又尤其不同于其他自然資源,至少具有一定范圍內的獨特性和相當程度的珍稀性,是屬于保護性資源而不是開發性資源,因此,這種利用必須置于“保護第一”的原則下,這在保護區開發旅游業的過程中是不能忽視的問題。因此,保護區要提倡的是生態旅游。

生態旅游,根據1992年第一屆旅游與環境世界大會的定義,是促進保護的旅行。為了避免傳統旅游所帶來的負效應,生態旅游是一種低投入,計劃性強的旅游活動,對于游客的性質,游客量以及活動路線和安排等都有嚴格的限制。這就要求旅游資源的開發者在開發過程中,應根據本地的自然和人文環境做出能充分保護當地旅游資源的開發計劃,嚴格控制生態容量和經濟容量,避免旅游區超負荷運載;不以人為的方式去破壞景區的自然風貌,不能在景區盲目地建蓋與環境和地方文化不協調的設施。就資源的利用而言,要采用新型的、無公害的能源和資源,以及能節約能源和資源的新技術、新設備;就旅游商品而言,其使用過程要盡量節約原料和能源。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要扮演當地生態環境的欣賞者和保護者這雙重角色,盡量減少對自然環境的影響,而不僅僅是一個遠道而來的消費者。

可以看出,生態旅游在保證人們享受大自然,游覽觀光的同時最大程度上保證了生態系統不受破壞。而且,生態旅游所需的基礎設施的投資費用也很低,僅相當于傳統旅游的1/5—1/4?;A設施建設的低投入從另一角度也相當于增加了保護區的收益。4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在開展旅游活動的過程中雖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四川九寨溝景區為避免因游客過多而對景物的破壞,實行游客限量,規定最大接待量為每天1.2萬人等,但總體看來在旅游得開發上存在的問題還很多,我們要做的努力也還有很多。

二、我國自然保護區開發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在開發的過程中往往忽略了保護,在一些地區,保護區內資源遭到破壞的現象極其嚴重。長白山自然保護區為發展旅游業,竟違反河道管理規定,在二道白河上游河段攔河修建綜合旅游館,迫使河流改道、造成水質污染,導致水土流失。這種違反規劃,盲目興建的旅游設施的現象也大量存在于其它保護區內。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起來主要有:

1、多頭管理,導致權責不清。

據國家林業局保護司自然保護區管理處處長李忠介紹,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分森林、濕地、荒漠、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草原、海洋、自然遺跡、古生物遺跡等9大類型,前5種屬林業部門主管,數量最多,達1538處,國家級的164處,后4種類型中,草原歸屬農業部,海洋屬于國家海洋局,而自然遺跡、古生物遺跡的行政管理權則屬于地礦部門。四大行政管理部門之外,又由國家環??偩诌M行綜合協調,往往導致權力交叉、責任不清。

保護區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業務指導與實際管理權的分離。目前,自然保護區較為普遍的管理體制是業務由上級主管部門管理,行政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管理,實行業務與行政分離的管理體制。保護區建立后,保護區的人員組成、工資待遇、經費開支等,全由地方政府承擔,國家林業局、農業部等中央行政主管部門,只對保護區進行業務指導。這種管理體制往往導致了當地方利益與生態保護發生矛盾時,保護向開發妥協的結果。青海湖鳥島自然保護區被青海省視作發展旅游的兩張王牌之一后,在處理旅游與保護的關系上,省里明顯有旅游第一、保護第二的傾向。不僅將自然保護區的人力、財力主要投入到旅游開發中,還建設了敞開式的觀景臺,游客可直至正在孵化產卵的鳥近前10m左右的地方。

2、對保護區的開發經營權缺少限制和監督,致使保護區內的旅游活動普遍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

具有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的黃山上,現有常住人口六千多人。西海景區海拔2100米處,有賓館和招待所21處,床位近萬張。為了滿足供水需求,就地攔截山泉溪流修筑水庫;北海景區的萬松林,大部分已被酒店、商店、職工公寓和宿舍所取代而成為百松林;黃山風景區管委會及職工的生活區就建在桃花溪上,從黨政軍、文教衛生、工商稅務、郵政通訊、交通金融、學校醫院到電視臺、水電站、變電所、垃圾處理廠等等一應俱全,儼然成為一座小城市。據了解,我國的自然保護區在開發過程中大都存在這一現象。不少地方政府、旅游開發商和旅游經營部門為了滿足旅游需求,都以經濟收益為中心,熱衷于在風景區內大興土木,筑路修橋、架設纜車和興建桑拿、舞廳之類一應俱全的星級賓館、飯店,導致景區“商業化”、“城市化”和“人工化”嚴重,極大地破壞了自然保護區內的自然風光。

3、保護區的開發需要立法的進一步完善,但目前更為關鍵的問題卻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對于我國大部分自然保護區內的人為破壞,地方政府及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國相關法律對保護區的核心區、緩沖區的保護都有嚴格的規定,而在經濟利益優先的情況下,都被公然違反。青海湖鳥島自然保護區的觀景臺就設立在其核心區內,而按照《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本應嚴禁游客進入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竟也成了旅游的特區。近10年內鳥島上的鳥種群數量下降70%的理由的也就不足為奇了。2003年破土動工的天門山索道工程部分也位于被當地旅游部門稱作“空中原始花園”的天門山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內,而且這種濫建濫造的現象大量存在于各級自然保護區內?!蹲匀槐Wo區土地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因自然保護區建設和其他特別需要在自然保護區內及保護地帶修筑有關建設項目時,必須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試問,這些人工設施建設之前是否真正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明明與法律法規相違背的工程項目又是如何能一路過關斬將?地方政府及相關的主管部門對此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的。

三、協調好開發與保護之間關系的對策和措施

1、建立一個統一的領導機構,加強規劃與管理。

多頭領導、條塊分割,不能形成統一有效的規劃和管理機制,是長期以來阻礙自然保護區開發保護工作全面展開的重要原因。為此,自然保護區應建立起統一的縱向分級管理體制。以林業部門管理的自然保護區為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由國家林業局管理,省級自然保護區由?。▍^)級林業廳(局)管理,縣級自然保護區由縣級林業局管理。國家局僅管理總體規劃、一級保護對象、核心區的審批;省級主管部門負責二級保護對象、緩沖區的審批;縣級主管部門負責省級保護對象、實驗區的審批,并且各自有一定范圍的林地審批權。同時由省級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總體規劃,直接管理包括規劃、審核、計劃、投資、評價、人事、考核、培訓等內容。5

在開發時,應貫徹“全面規劃、積極保護、科學管理、永續利用”的方針,根據自然保護區功能分區的理論與原則,在堅持“保護第一”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統一規劃與布局,正確處理保護與開發、旅游與教育、資源保護區與社區發展等關系。規劃一經審批,要分年度、分項目“按部就班”地實施,一項一項地落實,年年積累,循序漸進,而不能敷衍了事,監督部門也應將職責落實到位,責任落實到人,權責分明才能使保護區的保護管理落到實處。

2、經營權從管理權中分離出來,按照市場規律運作。

既然要對保護區進行旅游資源的開發,某種程度上講就要將保護的主體推向市場,納入市場經濟的軌道。那么,其經營運作就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但由于自然保護區的自然資源作為獨特的旅游資源又不同于市場上一般的資源。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還要對其進行嚴格的限制與管理。這樣,就要求將保護區旅游資源開發的經營權從管理權中剝離出來,將經營權交給有經驗、有實力的市場主體,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自然保護區的經濟價值。如黃山旅游股份公司成立后,其保護費投入由原來一年的200萬飆升至上市之后2500萬。而保護區管理機構由于專注于對保護區內自然資源的保護管理,也強化了管理職責,加大了保護力度。原先管理機構同時擁有開發和保護兩項職權,在開發過程中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當自然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的經濟利益發生沖突時,本該以保護為第一天職卻因考慮到眼前利益而舍棄保護區的可持續發展的長遠利益。

出讓景區經營權并不一定造成資源破壞,而真正的破壞往往是規劃不周、認識不足、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我國目前對景區經營權的轉讓問題還沒有相關的法律規范。通常的做法是企業與景區所在地方主管部門簽訂開發經營協議,其他利益主體并未參與協議的商定,這樣一來,很容易引發生態資源利益受損或尋租行為。因此,首先要根據各保護區的不同情況,確定哪些可以轉讓。在轉讓時,應讓各方利益主體都參與進來,對經營者的資質要科學審核,合同中也應對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應有明確細致的規定。比如規定企業的營業收入中,必須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景區保護;合同期滿后,景區保護水平必須不低于一定的指標;經營期間,應嚴格遵守景區總體規劃,應根據環境承載力來合理確定客流量;在項目增設過程中,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且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方面及專家的嚴格論證等。

3、建立起相關的政策引導機制。

在保護區的投資開發上,政府的投資應主要集中于基礎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領域及民間資本不愿意介入的公益性領域,而經營性投資則可以由民間資本來實現。民間資本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可以通過利益機制的引導,對企業的行為進行約束,充分發揮其有利于資源保護的方面。從一些用景區資源上市的公司經營報告中可以發現,獲得經營權的公司要上交營業稅和所得稅,而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又必須盡早贏利以回報股東們,因此公司不得不把資金投向最能并且最快贏利的領域,主要是賓館、游樂場等。而自然保護區的開發又要求必須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工的痕跡。對此,相關部門應當賦予開發經營主體一定的優惠政策來拉動和扶持旅游業的發展,如銀行貸款、減免稅費、技術輔導等。

而在控制污染方面,則可以通過環境經濟政策迫使企業減少污染以及對保護區生態環境的破壞。我國目前主要采用的就是對涉及到的飲食、娛樂、服務企業征收排污費。此外,還可以通過稅收政策鼓勵保護區內廢物的循環利用,最大地減少廢物產生,提高資源的綜合利用率;對于廢物回收再利用者也應給予政策優惠或資金獎勵。據經合組織(OECD,1996)統計,OECD國家押金—退款制度主要應用于飲料包裝方面,返還率介于40%-100%,平均返還率近80%。5而目前我國大部分旅游區基本還沒有推廣押金制,可見其發展空間還很大。

自然法論文范文第3篇

論文關鍵詞:環境保護法;法律責任;不足;完善

環境法律責任制度是環境法律制度的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沒有環境法律責任制度作保障,環境法律、法規設定的各種環境義務就如同“環境道德”的宣示,難以實現其調整社會關系的功能,更難以實現環境法的立法目的。法律在規定權力、權利和義務的同時必須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以規范或約束權力、權利的行使以及義務的履行,防止權力、權利的濫用或玩忽以及義務的懈怠而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得以維護。

一、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定義及特征

關于法律責任的定義,在目前法學界存在有如下幾種觀點:處罰說;后果說;責任說;否定性評價說;義務說;負擔說;等等。義務通常被解釋為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可見責任與義務是存在重合之處的,責任比義務具有更廣泛的意義。筆者認為上述觀點都不能完全明確法律責任之應有內涵?;趯ω熑闻c義務關系的分析理解,筆者認為在傳統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中,除了專章明確的法律責任外,其他的義務性或職責(政府的義務)性規范也可以理解為法律責任規范。因此,法律責任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或法人應當履行的行為,以及違反法律規定而由國家機關強制責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評價或相應的處罰、懲罰或制裁。

那么,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就是指在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公民或單位應當履行的行為,以及違反法律規定或雖未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或破壞的,而由國家機關強制責任者承受的否定性評價或相應的處罰、懲罰或制裁。

綜合對此概念以及對環境保護法本身的分析,可以總結出環境法律責任的幾個特征:(1)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規定,而不是基于某個人或單位的意志隨意確定的。(2)法律責任包含兩種含義:一是法定的公民或單位應當履行的行為;二是責任者應當承受的否定性評價或相應的處罰、懲罰或制裁。(3)法律責任從形式上來說包含環境民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4)環境責任主體包含一切社會主體,而不是其中的某一部分。(5)承擔不利法律后果的責任者之行為不一定違反法律規定。(6)追究不利后果法律責任的機關是相應的行政機關以及司法機關。(7)追究不利后果法律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經過比較分析,筆者發現在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中法律責任的規定卻不夠全面、不夠明確具體,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著失衡與不足。

二、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中法律責任規定的不足分析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本身就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雖然它曾經發揮過自己應有的歷史作用,但是“在經歷了二十年的環境和社會變遷之后,在經歷了法律規范與社會實踐之間的相互適應和檢驗之后”,它已經凸現出諸多不足與缺陷,在各項單行環境法律不斷完善的情況下,“已無法含攝和統領整個環境法律體系的內容和精神,無法對環境法的各個領域進行綜合與協調”。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僅六章,四十七條,格式簡單,內容籠統,如此“瘦身”似有立法應付之嫌,那么其中的法律責任之規定存在缺陷也就不足為奇了。

(一)責任標準定位業已不準

1.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實際上就是一部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通篇都在傾斜性地敘述污染防治與處罰。《環保法》第1條就總綱性地明確提到“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章雖名為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但從第24條至第34條都是在強調如何防治污染,而對其他公害沒有提及,對于什么是公害以及公害包含的范圍更是沒有提及,造成了真正有公害發生時而于法無據。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大多規定的是造成污染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和承受方式以及強調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對污染環境者而享有的管理權限。這就給人們這樣一個“印象”——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僅為:污染者因其不法的污染行為而應承擔不利后果,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因此應當履行相應的防治職責。而隨著社會和自然狀況的不斷改變,環境法不應再是簡單的環境管理法,不應再是污染防治法,也不應是污染防治法加自然資源保護法,而應是以環境承載力為基礎性判斷、以循環型社會為路徑的確保人與自然和諧的基本法。

2.環境保護法中確立的是行政機關(特別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權力本位觀”。雖然環境保護需要確立政府機關一定的權力,但這種觀念對政府的不利行為規范或約束力要小得多,因為他們很難自己放棄已經既得的權力利益。如《環保法》第二章體現的是環保行政主管機關對環境污染的行政監督管理職權,即使在第三三章和第四章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相應主管部門的保護和改善環境及防治環境污染職責時,給人的感覺仍然是其有權做什么。

3.環保責任的確立著重以是否造成污染、造成污染的程度、是否違反了法律規定為標準,而輕視人類生活所需要的環境質量的保障和提高。雖然《環保法》第16條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但“質量”一詞僅僅是作為一句口號被提出.因為具體情況是政府哪個部門負責或是整個政府負責?本轄區的環境質量標準如何?環境質量本身如何界定?應當采取哪些措施來改善環境質量?環境質量的改善與否應當以什么為標準?

(二)責任主體規定狹窄

基于前述分析,給了人們另外的錯覺——有關環境事宜就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事情,和其他行政部門好像關系不大或沒有關系,因此,對其他政府部門的權力未有充分體現,更不用說規定它們的職責了,這應該是因為環境保護法是由國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主導制定的緣故;而環境污染就是環境相對人(特別是企事業單位,因為環境保護法中提到的均是對企事業單位的環境污染行為的管制。好像自然人個人沒有這么大的能力吧?)造成的,而忽略了所有社會主體均應是環境污染的實施者和環境責任的承擔者。事實上很多國有公司、企業造成的資源減少、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及其他公害更為明顯,政府部門的相關決策效應造成的環境損害更為嚴重。

(三)責任內容規定上不明確、不全面,甚至存在著失衡和缺陷

1.受傳統“宜粗不宜細”立法思想影響,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用詞簡單、籠統,根本不能表達所需要表達的立法意思,概念的范圍和內涵沒有界定,使得權力(利)和責任主體模棱兩可,造成了好像都有責任,實則誰也沒有責任的局面,同時還造成責任內容和標準上的理解混亂。

2.我國環境保護法沒有或很少規定環境主管部門之外的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對自然人的環境責任也未詳盡規定,企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環境責任只是在作為一種環境主管機關行政職權相對面,而對其具體職責很少體現。同時因為權力本位觀的影響,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在環境法律關系中的環境責任幾乎沒有體現。

3.在《環保法》第五章法律責任中,只是著重規定了企事業單位違法造成污染或其他事故應當承擔的不利后果,對環境侵權和環境侵害法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未作明確規定,與民法通則存在不一致之處。對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承擔的不利法律后果只在第45條作了概括性規定,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規定,環境保護法中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能夠構成犯罪的構成要件在環境保護法中根本不存在,因為沒有規定這些單位具體應當履行的職責內容,追究刑事責任則顯得于法無據。另外第43條也規定了企事業單位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但在現實中也不容易操作或操作比較混亂,因為對其主觀過錯(故意或過失)無法進行精確判斷。最近在浙江省宣判的造成水污染的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文標以及該公司生產負責人丁月生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定罪就是一個典型例子,而其他很多相近案例卻是仍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論處。同時在這一章中的不利后果形式上和其追究規定也有不足之處,如將罰款作為貫穿始終的一個方法,似乎只有罰款才能杜絕和防止污染的發生,致使實踐中用罰款解決一切問題,對涉刑案件也不予轉交,而且對罰款的幅度也沒有一個規范。另外.有一些罰款額度小,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導致違法者不斷增多;“警告”的實施力度不強,致使懲罰和制裁的目的不能實現;污染治理法律責任不完善,在責任形式上依賴行政處罰,缺乏配套的民事、刑事責任,既不利于受害人的追償,也無法對惡意偷排、反復違法的行政相對人形成威懾。①污染治理的措施和步驟沒有規定,治理的過程,特別是治理后的情況缺乏相應的監督規定或者是規定因為主管部門的懈怠或故意所為而流于形式。在追究相關人責任方面,缺乏對公眾的民主參與制度、對公害的追償制度和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規定。在環境訴訟時效的規定上也過短,根本不足以發現和解決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問題。②4.《環保法》第4條規定的“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顯然是以經濟發展為前提的,環境保護工作應當為經濟發展讓路。這同同志強調的可持續發展思想以及“十一五”規劃體現的二者兼顧的思想已經不相符合。

三、我國環境保護法修改應遵循的原則

人類在環境狀況不斷惡化的情況下,逐漸地認識到應當不斷加強對其行為的約束。況且,環境法已經進人到第三個階段即循環型社會法時期,③那么,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定位也應當從“防治、管理”轉向“規范各等人之行為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向“具有很高的效力和權威,而且體系寬闊,包容性強,調整范圍廣,能夠含攝和覆蓋整個環境法律領域,從而能夠對整個環境立法體系進行指導、協調、綜合與統一,根本上解決環境基本法缺失的問題”的方面完善。

我國環境法領域中存在著“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的變換與爭論,以呂忠梅教授和陳泉生教授為代表的學者主張權力(利)本位,以徐祥民教授為代表的學者主張義務本位。筆者認為在具有欲望和獨立意識的人類社會中,“可以獲得利益”的權力的存在必然導致對權力的無限追逐和爭奪,這種情況在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實踐中已經出現,“公地悲劇”和環境資源領域的“亂、濫”現象嚴重。而義務本位說遵循了客觀的自然規律,并以環境科學為基礎,通過環境資源極限與分配來設置人們的權力(利)和責任,用限制性的措施防范人們放縱自己的牟利欲望,履行持續利用資源、保護環境的義務,更好地調和人與自然的矛盾,解決環境問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①實現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義務本位或責任本位應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出發點,通過全面、詳盡、公正地確立國家、單位以及公民個人在環境法律關系中的責任,促進和保障環境權的實現。

四、環境保護法中的法律責任之完善與保障

近年來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呼聲日益高漲,諸多學者、專家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獻言獻策。在這樣的大環境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等各個環節的正確、合理規范和設置都非常重要。在目前諸多單行環境立法大量出臺的情況下。環境法的修改尤其是環境法律責任的修訂更需斟酌?;诖?,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

首先是環境責任的確立。環境容量的有限性決定了人類對環境的需求必須受到限制。這種來自自然的限制反映到社會關系中表現為與人們的利益擴張心理相沖突的兩種要求:其一,整體的環境利益要求每個分享環境利益的社會主體對環境盡維護的責任,包括同過分使用環境的人作斗爭、反對不當環境決策的實施等。其二,要求“從我做起”。我們要對環境的保護和改善盡義務,包括不污染和少污染的義務、提取自然資源服從科學規律的義務等?!碍h境責任和環境義務不是某一種或某幾種社會主體特有的,他們屬于所有的社會主體,包括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地方和城鎮政府、國家等。各種主體都在一定的自然環境中存在,都對由一定的環境區域,如聚落、流域等所決定的環境共同體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都有義務為環境保護有所付出或有所克制?!煜屡d亡,匹夫有責’這句話來表達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的普遍性是再貼切不過了?!薄笨偟膩碚f就是環境保護法的法律責任的確定應當采用責任、義務本位說,而且是普遍的責任和義務,即環境保護既是企事業單位的責任,也是廣大公民的責任。更是政府的責任。政府不但應在保護環境方面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應承擔其經營或決策行為而造成污染的不利后果。為了保障此責任的實現,在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或部門可以實行“首長負責制”,即首長負責其單位的職責履行,同時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比如說“誰審批、誰負責、誰承擔”。當然環境責任的確立不但需要立法予以保障,同樣需要加強環境意識的宣傳教育,促進所有單位和自然人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

其次,環境法律責任需要明確和具體,在立法形式及措辭上要有所提高。在立法模式及內容上,可以先行讓學者立法,然后對立法機關的立法和學者立法進行比較對照,制訂適合于形式和形勢需要的環境保護法。這在德國已經取得了成功,我國臺灣地區也采用了這種方式,目前我國大陸一些學者已經對此進行了相關探討,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因此,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完善已經具備了基礎和條件。

自然法論文范文第4篇

在黃山‘十二五’規劃中明確指出:黃山市以建設現代國際旅游城市為目標,以“十大工程”為載體,以“四區建設”為抓手,著力“壯大徽州旅游,發展低碳經濟,打造無煙工業,做強特色產品”, 面對新的競爭與挑戰。市委、市政府先后出臺了《關于實施科技規劃綱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的意見》、《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黃山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和《黃山市貫徹國家技術創新工程安徽省試點工作若干政策》等一系列自主創新文件,全面啟動安徽省國家技術創新工程黃山市試點工作?!笆晃濉逼陂g,全市高新技術產業實現總產值343.11億元,較“十五”期間增長210%。

一、黃山市的資源狀況

黃山市的資源可分為歷史自然,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

(一)歷史資源

黃山作為中華十大名山之一,一直以來都受到古今中外文人雅客的青睞古代就有詩云:“壑遠潭清水亦香,黃山縹緲惹仙藏”來描繪黃山的仙境,更有“五岳歸來不看山,黃山歸來不看岳”的詩句來表達黃山在人們心中的地位。1990年黃山又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名錄,自此黃山以“震蕩國中第一奇山而聞名。

(二)自然資源

1、氣候資源

清代曹文值用“四月始知春,一歲竟無夏”來形容黃山天氣可謂絕妙。黃山地處我國東部的季風區,有著典型的亞熱帶季風氣候,全年平均氣溫在15-16攝氏度,降水多,云霧大,山高谷深,氣候垂直變化,形成了特殊的山區季風氣候,由于水熱條件充足適宜多種林木茶葉果樹及農作物生長。

2、地質資源

黃山為堅硬的花崗巖經冰川運動和地理風化而成,形成了垂直節理發育的峰林結構,其山體高大雄偉,主峰屹立于江南丘陵之中,是其中一道靚麗的風景線。

3、水資源

由于黃山的河流水源主要是以降水作為補給,其典型的季風氣候也就決定了河流的水文狀況,即汛期集中在夏季時間分布不均,年際變化大,加之黃山特殊的山高谷深的特點,應運而生的是黃山著名的“四絕三瀑”――奇松,怪石,云海,溫泉和三大瀑布,這也為黃山旅游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4、土壤資源

黃山市中低山地多為黃壤,土層較厚,肥力較高,有利于茶樹,林木,藥材的生長;丘陵地帶多為紅壤,酸性很大,肥力較差,但水熱條件充足,適合油茶,櫟松等作物的生長;在河谷地帶,由于河流沖擊帶來大量肥沃土壤,加之地勢平坦,適合農業播種生產。

(三)人文資源

黃山文化是徽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黃山至今還保存著許多徽州古建筑,徽雕藝術,繪畫以及詩詞歌賦?;罩莨盼膶W,以及黃山畫派在全國占有重要地位,是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黃山市經濟發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基礎配套設施建設不足

黃山市的旅游配套設施雖然近年來得到了一定的提升,但是受環境承載量、經濟、消費市場等因素的影響,旅游業的配套設施仍然無法全部滿足旅游的需要。

(二)旅游資源開發不合理,破壞嚴重

客流量過大以及人為破壞等因素導致一些不可避免的損失。

(三)商業活動缺乏統籌規劃

黃山作為世界著名旅游城市,商業發展水平較為低下,缺乏種類齊全的商業街,沒有發達的商業與旅游業相互協調,難以帶動整體經濟的發展。

三、提升黃山市綜合經濟實力的舉措

分別從第一,二,三產業出發,進行具體說明。

(一)第一產業與生態旅游業相結合

1、農產品市場化

結合黃山自然條件及自然資源,重點栽種適應市場需求的濟作物,如黃山茶葉,貢菊,野生菌類等作為發展旅游業的下游產業,以提高農業生產價值。

2、進一步開發鄉村觀光旅游業

即‘農家樂’旅游,把鄉村自然風光與旅游業緊密結合起來,打造‘中國鄉村旅游第一品牌’。

(二)走具有創新力的新型工業化道路

1、開發生產綠色環保產品

結合黃山自身條件與自然資源,貫徹落實黃山工業無污染化的方針,開發綠色無污染的環保工業,如黃山著名的龍頭企業――黃山一品有機茶葉有限公司。

2、發展高新技術產業

通過引進人才,區域合作,中外交流,與時俱進,發展例如聚酯樹脂,高級粉末油墨等高科技產業,一定做到經濟發展與生態環境并存,如黃山最大的工業企業永佳有限公司。

(三)重點開發以旅游業為核心的第三產業

1、旅游營銷方式創新

打通校園,企業,社區宣傳渠道,采取旅游宣傳途徑多樣化方式,加強景區城市基礎設施商業規范化建設,強化黃山旅游城市形象宣傳,提升知名度和品牌形象。

2、文旅結合

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品牌效應,提升文化軟實力。推廣‘徽韻’,黃梅戲等特色歌舞演出,使游客領略徽文化的意蘊;深入開發徽文化的旅游產品,如著名的潛口民宅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西遞宏村文化產業建設。

3、統籌區域規劃

自然法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良法,惡法,社會主義法治

任何社會都是需要法治的。法治顧名思義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國家,近代社會都奉行法治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我們所依照的法律究竟是一種怎樣的法呢,自然法學派的良法觀即惡法是非法

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思想存在兩千余年,現在對西方的政治、經濟以及社會倫理等方面仍然舉足輕重的作用。舉例說,著名的法學家梅因曾經說過自然法和分析法之間的關系,通過表達這種關系表明自己的立場,闡述自己的觀點,以適應社會和時代的發展。

自然法學派在西方法學史上影響可謂是相當長久的,古典自然法學派尤其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他們用的方法是價值分析法,并且提出惡法非法的觀點,該學派持有的觀點是將實在法與自然法進行分離,這又簡稱二元分離,自然法在人們的心中不但體現人的理性同時也體現正義,所有不相容的包括對人施予壓迫或者專橫統治,換句話說如果占統治地位的統治階級制定出不正義或者不人道的法律,這樣的話不但違背了自然法人民的權利,同時這也是對人格和人性的巨大侮辱,所以也就表明他喪失了他的屬性,也就是說法律所具有的對人們要求的性質

在反法西斯成功結束之后,新自然法學派對于在良法理論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觀點,也就是程序自然法,美國教授富勒是該學派的代表人物,他在繼承的基礎上發展并且把這方面的貴點歸納為八個基本原則,其中包括法律的一般性、公開性、明確性、矛盾性、可操作性、穩定性、一致性以及法不溯及既往這原則。同時,富勒又提出符合程序正義也是法律應當的要求,其中法律所具有的內在道德以及法律的外在道德應該是是互為影響的,互相制約的,他們具有一榮俱榮的特點。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不難發現在分析法學派所一直堅守的法律與道德應當是互相分離的,并且他們也隨之提出了他們的觀點,也就是惡法亦法,通過研讀他們的著作,經過深入思考可以把著名法學家奧斯汀所持有的觀點也就是法律命令說可以進一步歸納為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一個具有理性的人所抱有的愿望或者說希望,但是,這卻遭到另一個理性的人的發對,既后一個理性的人認為必須根據這個要求做某件事情。

其次,如果說是后者不遵循前者的希望或者要求,前一個理性的人會對后一個理性的人實施一種惡,再次他們說表達的這種希望是經過語言或其他方式表達或者表示出來。最后,該法學家的觀點是在法就統治階級進行統治的工具時,我們所希望的是凡是在法定所規定的形式下就是我們所應當堅持的法律,也許有的法律史很不公平,恨不公正的法律。他們想通過自身的行動來表達這樣的一種觀點,既發到底應該是什么樣子的,也就是法與自身應該相當的這樣一個觀點。并且該學派只是重視對實在法的研究,但是我們所講的是他們大多所堅持的是這種讓人難以接受的信條,以為法律的存在是一種方式 ,但是他們所強調的他的功過則又是另外的一種形式,也就是我們所說的,被他們一直所堅持的觀點 “惡法亦法論”,這是可以想象的。

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自然法學與分析法學他們都具有傲人的功績,并且都對人類人類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產生深遠的影響,這里要強調的是自然法學中不但體現著自然法的觀念以及人文主義精神這兩項重要內容,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令人重視法律的價值,并且經過現階段發展,我們應該站在宏觀的角度看待這個問題。并且對統治階級進行殘暴統治下的人類社會具有堅決的反對的勇氣,在歷史的發展中,這種觀念慢慢的深入人心,并且一代代的進行了傳承,并且逐漸的轉變為法律意識,深深的扎根于人民的心中,成為穩定的法律意識,但看到他優點的同時,我們也要毫不回避的指出該學派所具有的缺點,具體體現在,第一,自然法學派中大多數的命題都忽視了對法律“昨天”,“今天”,“明天”所需進行的科學性研究上面,而僅僅建立在建設的基礎之上。第二,該學派缺少自己的對法律的內部評價體系,僅僅只是執行外部的標準,這點事非常不科學的。第三,該學派的缺少對現實法律的關注,而僅僅從抽象性思維中進行研究,這就導致一些成果嚴重缺乏實際,不具有實用價值,往往不適合社會的實際情況不能從根本上認識問題,正所謂實踐出真知,我們對他們的一些研究成果自然而然的持懷疑態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從而導致他的實用性價值不高。

法系法學是經過人類社會相當長時間的發展才體現出的一種標志,相應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也產生了法學留派,法律的研究應當建立在對事實考證分析的基礎上是這些法學流派彌補的一些問題。

他們從法律深層次的研究中,以及通過對法律的結構形式和對法律的深層次分析中慢慢的形成了該流派自己的觀點,使自己的學派獲得了獨立的地位也就是在法律研究上的獨立的地位,在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他們對可行性的研究上面,根據我國建國初期的情,利用他們這種比較成熟的法律觀點建設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是非常有借鑒意義的當然他也具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社會在發展,時代在進步,總是會有一些立法者所無法預料的情形出現在現實生活中,當然這也是法的滯后性的體現,所以,在這種情形出現時,我認為我們完全可以實施“良法之治”,這樣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能起到積極有力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黃稻,劉海亮 社會主義法治意識 北京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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