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非行政許可審批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1994年我國確定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1999年將依法治國寫進了憲法,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基本目標和原則,從此法治從原來的手段、工具變成了治國的基本原則和方略。依法治國的核心是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而行政審批是行政機關最重要的職能,因此對現行審批制度進行改革成為必然。2000年,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審辦)開始運作。2001年,國審辦總結了現行審批制度的六大弊端:一是審批范圍不清;二是審批設定權不明確;三是審批環節多、周期長;四是重審批輕監管,或說只審批不監管;五是審批權尋租收費,或者說搞;六是只有權利沒有責任,出了事不負責任。因為存在這六大弊端,就必須痛下決心進行改革。
判斷審批制度改革的方向和道路是否正確,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通過改革,改變現在管理方式落后的行政機關;二是通過改革機構,使政府走向發展比較規范的正確道路。2004年3月,國務院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來今后十年法治建設的基本目標是“推進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涵義主要有六點:一是有限政府;二是透明政府;三是高效政府;四是誠信政府;五是責任政府;六是政府的運作應該是由規則來導向。總結過去審批制度的種種弊端,展望政府的未來發展方向,可以發現《行政許可法》的重要意義正是在于同時滿足了這兩者的要求。2001至2003年,共進行了三輪改革。在2001和2002年的兩輪行政審批改革中,審批項目邊改邊增,為避免反彈,鞏固改革成果,就必須用法律來作為保障,在這樣的背景下,2004年《行政許可法》正式頒布實施。
二、行政許可的概念
要明確行政許可的概念,首先要明確權利產生的渠道。法學界認為主要有三種渠道:一是與生俱來的,如生存權;二是法律賦予的,特別是憲法,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是在民事交往中設定的,如商品交易產生的民事權利。上述三種渠道,沒有一種表明權利是行政機關賦予的,也就是說行政許可不是政府機關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的手段,而是保障相對人的權利能得到正常行使和享有所必備的一種管理關系。政府在行使行政許可權力的過程中,其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組織能夠正常、充分的行使權利,不受不當的限制。這是正確理解行政許可法立法原則的一個基礎性認識。
基于對權利取得的反思和對行政許可認識的進一步加深,《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概念定義為: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的特征概括為四點:一是外部性。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相對人的外部管理行為。二是管理性,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和相對人之間的管理行為。三是依申請,在許可過程中,行政機關一直處于被動的地位,不能主動的賦予相對人以行政許可。四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準予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對于特定活動,理論界現行比較一致的觀點是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認識:一是特定活動的主體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二是特定活動不是一次性的行為,而是一系列的活動;三是特定活動本身屬于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自由和權利,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夠完全由自己控制的活動,不需要行政機關的協助。
三、行政審批與行政許可的關系
在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過程中,行政許可與行政審批的概念變化經歷了一個前后轉換的變化過程。2001年以前,對行政許可的概念包括行政審批、登記、核準、認可等,審批只是許可的一種。2001年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時,明確了行政審批就是行政許可。2003年8月,國務院開展貫徹《行政許可法》的準備工作時,發現有一些行政審批項目按照行政許可的定義在法學理論上不能納入行政許可范圍,得出的結論是行政審批的概念比行政許可的概念大,在行政審批中不僅包含行政許可,而且包括非許可性審批項目。在此種情況下,國審辦創造了一個新概念:非許可性審批。在清理行政許可項目時,所有的清理工作以行政審批項目為基礎進行,在其中挑選出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和應取消的項目。目前,我們的實務操作中就分成這兩類,一類是行政許可審批,另一類是非行政許可審批。
四、稅務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審批
明確了行政許可的概念、特征以及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審批的區別后,我們審視一下現行的稅務行政審批項目,探討一下為什么絕大多數稅務行政審批項目不屬于稅務行政許可。
大體上,稅務行政審批項目共分為四類:第一類是稅款征繳,包括延期繳納、延期申報、核定征收等;第二類是減免稅,這是我們最大的審批項目;第三類是退稅;第四類是征管方式與發票管理。
按照行政許可的定義,盡管大部分稅務審批事項都具有外部性、管理性和依申請的特征,但在審批之前并不是可以由相對人自主控制的活動,不符合行政許可關于特定活動的特征,因此大都排除在行政許可范圍之外而成為非許可性審批。例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在認定之后,可以抵扣進項稅,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但如果沒有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制度,這些行為仍然不能進行,因為抵扣進項稅款,開具發票等行為仍然要跟稅務機關發生必然的聯系,需要稅務機關的協助。再如減免稅,不屬于行政許可的原因主要有三點:首先其活動主體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與稅務機關雙方。根據西方財政學理論,減免稅還有一種稱謂叫“稅式支出”,其本質相當于財政撥款,是國家對符合政策規定的納稅人進行的一種財政支出,而財政支出是政府從國庫中將支出款項撥付給管理相對人,而不是相對人自己從國庫拿錢,因此其主體是政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雙方而不單是相對人自己;其次減免稅不是一系列的活動,而是一次性的行為;再次減免稅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能夠完全由自己控制的活動,假如沒有稅務機關的審批,不可能由相對人自主決定任何減免稅事項。
通過對全部稅務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經國務院歷次,目前稅務系統共有以下4項為行政許可項目:一是指定企業印制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印制由國家稅務總局指定,普通發票的印制由省級稅務機關指定,與地市以下稅務機關無關;二是印花稅票代售許可,為地稅系統許可項目;三是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包括兩個子項,臨時經營申請使用經營地發票的許可和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許可;四是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對于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由于尚未得到上級文件明確,筆者根據《國務院關于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7[33]號),結合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對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下發的《稅務行政許可與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表》進行比對和刪定,目前稅務系統共有33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其中總局直接審批和地稅系統負責審批的項目共有9項,涉及省以下國稅機關的審批項目共有24項(見附表)。
五、正確規定、實施非行政許可審批
本次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范按照依法、高效、便民的原則編制,旨在實現行政審批操作標準化,實現行政審批全區無差異化服務。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范內容具體包括:行政審批項目的名稱及其性質,設定依據,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行政審批條件,實施對象和范圍,申請材料,法定辦結時限,行政審批數量,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本級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范還列入了承諾辦結時限、行政審批流程圖以及咨詢投訴電話等內容。
二、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范的適用范圍
本次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范適用于我區各級各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即政發〔〕36號公布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含確認、登記、備案)目錄》所保留的1316項行政審批項目。
三、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范的適用規定
根據政發〔〕36號和《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政發〔〕72號)的規定,我區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設立的行政許可項目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國務院文件、國務院部門規章及文件、人民政府規章及文件新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關部門應及時報法制辦公室審核、確認,納入《行政許可項目目錄》或者《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含確認、登記、備案)目錄》。對新設定或者調整、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整、修改該行政審批項目的操作規范及其流程圖,并報法制辦公室會同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審核確認。經審核、確認后的行政審批項目的操作規范及其流程圖,由法制辦公室會同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定期向社會公布。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照此次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范,參照有關部門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流程圖,及時組織編制、公布本級實施的行政審批項目的操作規范及其流程圖,方便辦事群眾。
四、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范的公布方式
本次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操作規范涉及內容多、量大面廣,不再以紙質形式公布,相關內容以網絡公開為主。具體請登陸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法制網查詢。
第一條為規范本局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方便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市、區人民政府推行“陽光政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行政審批的實施,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局設立統一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環保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窗口設在*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
第四條本局確定法規處作為督辦行政審批內部流轉的行政審批工作聯絡員。
第五條本局局長對行政審批工作負總責。
本局確定的分管局領導負責本局的行政審批工作,并領導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審批工作。
第六條窗口工作人員應加強學習,努力提高政治、業務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全面理解、準確把握和正確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服務中心的各項規定,搞好服務。
第二章行政審批實施程序
第一節受理
第七條本局采取設置電子觸摸屏、公告欄等方式在辦公場所長期公示以下內容:
(一)部門的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及主要領導姓名;
(二)窗口的名稱、聯系電話、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員的姓名;
(三)服務承諾及投訴渠道;
(四)行政許可項目及其內容;
(五)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六)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七)行政許可條件;
(八)申請材料;
(九)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十一)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十二)行政許可程序;
(十三)行政許可辦理時限;
(十四)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
(*)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許可收費;
(十七)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本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參照以上內容公示。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本局工作人員須給予說明、解釋,向申請人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八條本局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窗口負責受理。
本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中的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市環境監察支隊直接受理。
第九條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除即辦件外,窗口在受理階段不審查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也不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僅對下列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局職權范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事項;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即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形式;
(五)申請材料是否有明顯的計算錯誤、書面錯誤、裝訂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
第十條經過形式審查,窗口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應根據下列具體情況,向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書面回執:
(一)受理:
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種類、數量的規定形式,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補正
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行政審批職權范圍,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通知申請人補充更正。可以當場補充更正的,應當當場通知申請人補充更正。
申請人當場進行了全部補充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申請人當場不能進行全部補充更正的,應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內容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退回
全部申請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請人和工作人員簽字后,一份交申請人、一份交主辦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檔。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除依法應當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絕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條件外,不得增設不予受理條件;不得將行政審批條件轉作受理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人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委托手續完備、其它條件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辦公場所提出行政審批申請的除外。
第十三條窗口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單。申請書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單由主辦部門制定,窗口配合。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單內容發生變化的,由主辦部門重
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名稱、業務解釋和業務范圍;
(二)行政審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即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形式等;
(四)辦結期限;
(五)收費標準和依據;
(六)其它:如機關的名稱、地址、業務電話、監督電話等。
第二節內部流轉
第十四條本局職權范圍內行政許可事項及主辦部門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審批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由本局監督管理處主辦;
(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由本局污染控制處主辦;
(三)環保限期治理項目驗收,由本局污染控制處主辦;
(四)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發、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及危險廢物轉移許可,由*市危險廢物監督管理所主辦;
(五)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由本局污染控制處主辦。
本局職權范圍內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主辦部門如下:
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由*市環境監察支隊主辦;
第*條窗口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窗口應在1個工作日內交辦到主辦部門。
第十六條本局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辦理時限分別為:
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時限: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審批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辦理時限分別為:報告書自受理之日起28個工作日內批復,報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批復,登記表自受理之日
起5個工作日內批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批復;
(三)環保限期治理項目驗收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發、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及危險廢物轉移許可辦理辦理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批復。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時限:
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七條主辦部門應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和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和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
見,報局分管領導。
行政許可事項: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審批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其中報告書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告表在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登記表在受
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在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三)環保限期治理項目驗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四)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發、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及危險廢物轉移許可,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五)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在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非行政審批事項:
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需要由多個處室共同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辦處室應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請分管領導召開初審會議,或者自行協調相關處室,形成初審意見,報局分管領導。
第十八條本局分管局領導應當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及非行政審批事項的處理決定:
行政許可事項: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審批,其中環境影響書審批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8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環境影響報告表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作出行政許可決
定;環境影響登記表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審批,應在組織現場驗收后5個工作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環保限期治理項目驗收,應在組織現場驗收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發、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及危險廢物轉移許可,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非行政審批事項:
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自本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由主辦部門制作加蓋本局印章的書面決定并送交窗口;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處理決定由*市環境監察支隊制作加蓋支隊印章并于
1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審批決定及不予辦理非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依法需要聽證、勘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由主辦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即時將告知書復印件送交窗口存檔。
第二十一條因客觀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經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主辦部門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即時將告知書復印件送交窗口存
檔。
第二十二條窗口應當在辦結期內了解并向聯絡員反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聯絡員應根據辦理情況適時督辦,確保按期辦結。
第三節送達
第二十三條按照“誰受理、誰送達”的原則,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許可申請,其行政許可決定由窗口統一送達。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申請,其審批決定由主辦部門負責送達。
第二十四條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審批申請,窗口應自本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審批決定。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申請,需要送達的由主辦部門自本局作出
處理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向申請人送達處理決定。
第二*條行政審批決定應采用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向申請人送達;
(二)向申請人委托的人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四)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三章行政審批窗口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分辦、送達等工作,協助做好內部督辦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擅自離崗,保證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窗口有工作人員在崗。
確因集中學習、職工大會等原因不能在崗的,需在窗口辦公場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員去向、不在崗時間及聯系電話。
第二十八條工作人員確需請假的按請假制度執行。
工作人員請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負責人安排好臨時補崗人員后,方可準假或公出。臨時補崗人員應熟悉相關業務工作和服務規范。
第二十九條嚴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記錄,值班記錄應包括日期、申請人姓名、申請事項、辦理情況等。
第四章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本局法規處負責受理對本局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調查實施行政審批的違法行為并提出過錯責任追究建議。
第三十一條本局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方式有:
(一)誡免談話或責令書面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暫扣行政執法證;
(四)責令離崗培訓;
(五)調離執法崗位;
(六)取消執法資格。
以上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者并處。
第三十三條窗口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窗口負責人追究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法定工作時間內窗口無工作人員在崗的;
(二)受理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申請事項的;
(三)對申請材料審查不嚴,致使已受理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形式的;
(四)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充更正,但不允許申請人當場進行補充更正的;
(五)出具《補正通知書》后,不向申請人退回全部申請材料的;
(六)在做出受理、收件、補正、不予受理等處理時,未向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書面回執的;
(七)無法定依據,增設不予受理條件的,或者將行政審批條件轉作受理條件的;
(八)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的;
(九)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未按規定時間分辦到主辦部門的;
(十)窗口不向聯絡員及時反饋情況的;
(十一)窗口自做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向申請人送達行政審批決定的;
(十二)工作人員未按規定時間抄告,或者抄告不規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條主辦部門和其他處室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處室負責人追究責任:
(一)擅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擅自送達行政審批決定的;
(二)主辦部門不牽頭制作申請書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單的,或者應當重新制作但未重新制作的;
(三)主辦部門制作的申請書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單不詳細不規范的;
(四)窗口分辦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辦處部門未及時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和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審批事項的條件進行審查,致使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初審意見的;
(五)對需要由多個科室共同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辦部門未及時提請分管領導召開初審會議或者未及時協調相關科室,致使未在規定期限內形成初審意見的;
(六)主辦部門違反本制度第二十條,未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未即時將告知書復印件送交服務中心(窗口)的;
(七)主辦部門違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條,未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未即時將告知書復印件送交窗口的;
(八)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主辦部門未制作書面決定的,或者未將書面決定送交窗口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
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的。
第三*條主辦部門、局分管領導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經承辦人提請,主辦部門領導未及時召開初審會議,致使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初審意見的;
(二)經主辦主辦部門提請,局分管領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第三十六條因服務態度惡劣,導致申請人投訴的,查實后在局分管領導的監督下向申請人道歉。
第三十七條行政審批事項審核、審批的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的,對不同責任人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核、批準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辦人的行政執法責任;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致使審核人、批準人未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追究承辦人的行政執法責任;
(三)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內容實施的,追究承辦人的行政執法責任;
(四)承辦人提出錯誤意見,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后未予糾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行政執法責任;
(五)審核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批準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按照審核人意見批準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審核人、批準人的行政執法責任;
一、全面完成年度目標任務
已經完成局內所有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工作,并嚴格按照許可程序辦事,及時公布和清理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建立和落實行政許可受理、審查、告知、決定、歸檔等制度和臺賬。
在20**年“兩集中兩到位”的基礎上,今年將特種設備的安裝告知(非行政許可事項)工作轉移到窗口。另外,按照國家代碼中心的要求,正式開展了代碼年審工作。在不增加人員的情況下,依靠窗口工作人員的努力工作,完成了新增大量的工作。
今年窗口至今共辦理代碼證書3998家;注銷186家,比去年增長9,年審:3133家,去年沒有,增長100;同步電子檔案掃描7141份;鍋爐審批167家,比去年下降10;企業產品標準備案126家,比去年增長8倍;核發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備案登記證72家,比去年增長12倍;制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簽發:1家,去年沒有辦理;特種設備告知:584家,去年沒有;簽訂安全承諾書:292家,去年沒有。
二、加強制度作風建設提高服務質量
在窗口學習貫徹十七大四中全會精神,將“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和“加強廉政建設”等等落實到平時的工作中。
實行政務公開,政務公開的內容和事項完整,更新及時。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設立行政審批事項,無擅自增加、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按照有關文件要求實施綠色通道、告知承諾、核準備案、審批一條龍服務等行政審批方式和便民服務舉措;所有審批服務事項都按“兩集中、兩到位”要求進駐審批中心。
建立健全“承諾辦理制”等辦理機制,(見窗口辦事材料須知),建立健全“首問責任制”等工作制度(見《行風手冊》、**區行政審批服務中心質監窗口ab崗制度)。并積極創新辦事機制,今年我局率全市之先在審批窗口推出電腦語音講解特種設備規定要求及安全知識,并簽訂安全承諾書,此舉不僅減少了窗口工作人員的人工勞動,更讓用戶對特種設備安全有了比較深刻的理解,自覺遵守有關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要求,現已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這項創新舉措獲得市局20**年度工作創新獎。
窗口行政審批規范高效,辦事方便快捷,簡化審批流程,核發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事項,法定時限5個工作日,實際為即辦件;核發企業產品執行標準備案登記證,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實際為即辦件;窗口沒有出現違諾辦件。
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出具書面文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建立行政審批管理和監督機制(見**質監分局審批窗口工作制度),及時處理各類行政審批投訴件和配合有關部門處理行政審批投訴,設置投訴電話、意見箱,單位領導對行政審批工作每月進行督促檢查。全年窗口工作零投訴。
一、精心籌備,周密部署
(一)科學設計指標,強化推進力度。參照省市的調查表格,按照“簡明實用”的原則設計縣級審批事項調查表格。我們設計了《行政許可事項調查摸底表》、《非行政許可事項調查摸底表》等5張表格、共32項指標。在設計上突出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和“實用性”,將“設定依據、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審批流程、審批時限、收費標準”等作為重點指標,既保證了審批事項的合法性,又方便申請人辦理審批事項。在精心籌備的基礎上,縣政府召開了全縣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會議,全面部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重點強調編制目錄工作。
(二)開展業務培訓,提高業務能力。對全縣56個行政審批主體的行政許可科科長和業務骨干進行集中培訓,重點培訓行政審批分類、指標說明和填寫方法。首先,明確行政審批的概念,把握行政審批的特點,將行政審批事項從其他行政權力類型中區分出來。其次,重點講解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區分方法。
二、部門自查,全面摸底
(一)認真對照梳理,全面調查摸底。一方面,指導部門召集各科室業務骨干,召開會議對本部門的工作進行全面梳理,集中研究,列出工作事項和權力清單,從中找出行政審批事項,然后將行政審批事項劃分為行政許可或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這種對工作全面梳理的方法防止遺漏行政審批事項。另一方面,全面梳理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對每項審批事項都找到設定的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找出設定依據及審批條件、審批時限、是否收費及標準等內容,逐項填寫表格,確保全面真實地填寫調查表格。
(二)承接下放事項,納入審批目錄。縣審改辦對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梳理,共列出34項上級取消的與縣級有關的行政審批事項,31項下放市、縣共同承擔的事項,18項直接下放縣級承擔的事項,涉及全縣26個部門。將梳理的結果反饋給相關部門,要求上級取消的事項,縣級對應事項原則上一律取消;市、縣共同承接的事項,與市級部門做好對接,明確市縣職責權限和審批環節,將縣級承擔的職責切實落實到位;直接下放縣級承擔的事項,明確具體的審批標準和條件,建立規范的審批流程,納入審批事項目錄,保證審批目錄的完整性。
三、嚴格審核,指導修改
(一)統一審核標準,嚴格審核程序。為規范審核,首先,建立了統一的審核標準和尺度,明確了每項指標的審核要求。其次,規范審核流程,從整體上建立了“三審三議”流程,即:審改辦審核、公眾審議和政府審批。
(二)指導部門修改,保證調查質量。對于審批事項較多、較為復雜的部門,審改辦到部門進行現場指導。經過指導和多次審核后,部門正式上報調查表格。
四、網上公示,社會調查
(一)開展網上公示,征求社會意見。將行政審批事項目錄掛在網上,征求社會各方意見,根據意見對目錄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完善。
(二)明確重點對象,主動征求意見。對于與公民、企業密切相關的審批事項,縣審改辦深入企業、社會,主動征求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全面了解行政審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針對問題和意見,完善審批目錄。
五、政府審批,公布實施
(一)分析研究目錄,提出處理意見。結合審核和征求意見環節的工作,對行政審批事項逐項進行分析,分類提出處理意見:縣級與上級取消的相對應的審批事項,縣級原則上一律取消,個別確需保留的,部門說明理由,由縣政府審批;對于由法律法規和上級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按照上級的要求,及時作出相應調整;對于由縣級規范性文件設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一律取消。
(二)提請政府審批,公布實施目錄。撰寫編制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工作報告,連同審批目錄、調整意見上報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經政府批準后,在政府網站正式公布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在行政服務中心制作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展板,向社會公示審批目錄,明確行政審批的范圍及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標準、流程等內容,規范行政審批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