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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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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論文

物業稅論文范文第1篇

【論文關鍵詞】物業稅房地產市場房地產稅收體系

開征物業稅,是世界各國普遍的做法,主要是針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征收,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繳付一定稅款。物業稅不僅可以充當促進經濟轉軌的推進器,還可以用來化解經濟運行中的各種矛盾,也是籌集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手段。

一、開征物業稅的必要性

金融危機對全球經濟產生了巨大的沖擊,我國房地產行業也受到了很大影響,雖然中央出臺了一些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刺激作用有限。改革和完善現行房地產稅制,應本著總體稅負減少的原則,通過征收物業稅,將稅收從開發環節向持有環節轉移,從而降低購置環節稅收負擔,促進我國房地產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一)優化資源配置

相關數據顯示,2008年末全國商品房空置面積達到1.64億平方米;業內預計,2009年有可能達到3億~4億平方米,是往年空置面積總量的2-3倍。而迫使閑置資源投入使用的好辦法,就是對持有環節提高稅負,減輕流轉環節的稅負。開征物業稅將加大房地產持有成本,將迫使業主提高房地產使用效率,如果業主無法有效使用房地產,稅收就成為業主的沉重負擔,為降低稅收負擔最好的選擇是出賣或出租房地產,從而使房地產流轉到能更有效利用的人手里,優化資源配置。

(二)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

物業稅將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納入優惠范圍,高檔豪華住宅采用累進稅率,占有越多房地產,稅率越高,讓占有過多社會資源者付出更多代價,這些稅收可以用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以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時地方政府通過物業稅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讓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從而促進社會公平。

(三)增加地方財政收入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認為:物業稅更大的意義主要在于地方稅體系的變革和財政管理體制的完善。它能給中國分稅分級財政體系提供一個極有綜合正面效應的支柱財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這個稅種,就能改變“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開發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資,形成不動產保有環節穩定的長期收入。

由于房地產的天然不可移動性,并與地方的政治、經濟關系密切,各國和地區政府大都把有關房地產稅收劃歸為地方稅。隨著經濟發展,房地產價值必然不斷提高,以房地產價值為課稅對象的物業稅自然會隨之提高,地方政府可從中分享房地產的增值收益,從而彌補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環節和房地產開發環節減少的土地出讓金及大筆稅費,地方政府就會改變以土地批租生財的短期行為,抑制不理性投資、盲目建設、浪費建設的沖動,地方政府將不斷提高服務,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通過改善公共建設,換取民眾繳納物業稅的積極性,形成穩定的長期財政收入。

(四)完善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降低房地產購置環節稅收負擔

我國涉及房地產的稅種主要有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交易手續費及各種收費等。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存在同一稅種在多環節征收,而每一環節又征收多種稅,如對房地產開發增值額,既征土地增值稅,又征企業所得稅;對房地產轉讓收入既按轉讓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又按增值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營業稅,又征收房產稅;對持有房地產者,既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又征房產稅。另外,我國地價及稅、費三項成本約占房地產總成本的50%左右,而發達國家一般占20%左右。我國房地產稅負水平表現在房地產開發、交易環節的稅負偏重,而在房地產持有和使用環節稅負偏輕。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為房之基,房地難以分離,房價、地價之間難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場上的房屋價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價值,將相關稅種合并,同時取消相應的收費,統一征收物業稅,從而簡化稅種,有利于我國房地產稅收體系的完善,避免重復征收。物業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減輕房地產在購置環節的稅費負擔。

(五)調控房地產市場

物業稅將現行購房者在購買階段一次性繳納的房地產稅費,轉化為在房地產持有階段逐年繳納,一般百姓就會調整自己的開支預期和購房決策,更多考慮選擇適中的小戶型房子;而投資性購房者就會從多投資多持有,改成少持有。開發商他們也適應這種需求結構和需求量的調整,更多提供需求方要求的小戶型、低價位的房產,使置業投資和高檔豪華住宅需求受到一定壓制。

另外,通過調整物業稅率還會影響住房需求。當經濟過熱、住房需求過于旺盛、房價連創新高時,調高物業稅率則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當經濟衰退,住房需求不足時,降低物業稅率亦有利于穩定房地產市場從而推動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開征物業稅需解決的問題

近年來雖然出臺了一些與物業稅相關的法律,但由于制約因素沒有解決,物業稅一直未開征,這些問題主要有:

(一)相關制度和部門的配合問題

為配合物業稅的開征,我國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與財產相關的法律制度,使真正的實名制財產登記制度、財產保護制度等基礎工作做到位,加強對公民與法人合法收入與財產的保護,對個人和家庭之間的財產轉讓、繼承、受讓、捐贈等行為做出相應的法律規定。

物業稅的開征,涉及國土、建設、規劃、工商、公安、稅務等多個部門,環節多、范圍廣、監管難度大,牽涉社會上各個階層和團體的利益。因此,制定相關政策,明確其他部門有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二)新舊政策銜接問題

由于開征物業關系到每一個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是個敏感的話題。所以,對于已經出售的房屋,購房者在購房的時候已經一次性繳納了相應的稅費,而物業稅實行后,新的購房者并沒有繳納這些稅費。從設計原理上講,物業稅應是原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部分稅費的合并替代稅種,如果把新、舊購房者一視同仁的征收物業稅就存在不公平,對于在物業稅開征前已經購房者就存在著重復征稅的問題。如果讓老房子采用老辦法,不再繳納物業稅,新房子采用新辦法繳納物業稅,在市場公允價值發生巨大變化時,尤其增高的情況,也存在不公平問題。建議按照已購住房所實際繳納的稅負水平,抵繳應納的物業稅,全部抵繳完之后,再按物業稅制度規定,開始繳納物業稅,這樣起到公平稅負的作用。

(三)評估結果客觀性問題

我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存在著嚴重的良莠不齊、評估報告質量令人擔憂的客觀事實。要開征物業稅,首先建立適合中國實際的完善的房地產納稅評估制度,要整頓清理現行的評估機構,打造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誠實守信的公正、公平的中介機構,從而評定出公允的物業稅征收稅基。

(四)操作中的技術條件問題

物業稅的征收,面臨現實的征管技術與社會配套條件的問題。物業稅的開征必須充分考慮到我國是否具備開征的征管技術、配套條件和措施。在制度設計上要統籌兼顧、全面推進,確保相關的配套措施到位,保證物業稅稅收制度的有效性,保證稅收制度改革的成功。建立與稅收征管評估有關的信息數據庫,每一處房地產都搜集到詳細的信息,同時向社會公開評估標準和結果,以保證稅收政策的實施。

三、對物業稅基本框架的設計思路

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將現行房產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土地出讓金等收費合并,轉化為房產保有階段統一收取的物業稅。對物業稅各要素的設計如下:

(一)納稅人

物業稅的納稅人應該是指在我國境內擁有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即以房地產的產權人為納稅人。

(二)征稅范圍

按照寬稅基的原則,物業稅征稅范圍不但包括市區、縣城、城鎮和工礦區,還應包括農村;不但包括經營性房地產,還應包括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自住房地產。一是隨著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對居民自用住房完全免稅,不僅使國家放棄了一項應得的重要稅源,還放棄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有礙稅收公平功能的發揮。二是隨著事業單位的改革,許多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對所用房產也擁有了產權。從理論上講,所有擁有房地產產權的單位和個人都應承擔房地產相關稅收的納稅義務。因此,應將事業單位用房納入物業稅征稅范圍。

(三)課稅對象

以土地和房產共同作為物業稅的課稅對象,即以土地和固定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為物業稅的課稅對象。物業稅下設企事業房地產(包括經營用房地產和非經營用房地產兩個子目)、居民用房地產(包括農村居民房地產和城鎮居民房地產兩個子目)兩個稅目。

(四)計稅依據

可按一家人擁有多處住房的總面積,以反映房地產市場價值的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物業稅以市場價值為主要計稅依據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不僅可以克服現行計稅依據的缺點,而且納稅人的納稅負擔由其所擁有的土地和房屋的完全市場價值決定,更符合量能納稅原則。

(五)稅率

確定稅率形式和大小時,應反映“寬稅基、低稅率”的稅制改革趨勢。據有關專家初步估算,按照平均水平為0.8%的稅率征收物業稅,不會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并可保證政府財政收入與現在水平持平。對于物業稅稅率,一是稅率的制定可由中央統一立法,規定幅度稅率,考慮各地區房地產及經濟情況的不同,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適用稅率。二是由于房地產類型及用途的不同,稅率的制定也應有所差異,對經營用房可采用比例稅率,對個人自住房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的方式征收。個人自住房可按各地區經濟適用房規定的人均居住面積作為免征額的確定依據,如以人均30-50平方米對應的房產價值為免征額,超出部分按超額累進稅率征收,如超出50-100平方米按0.2%的稅率、超出100-200平方米按0.3%的稅率、超出200平方米以上按0.4%的稅率等。

(六)減免稅

根據現行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稅收減免政策,物業稅的稅收減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是由財政部門撥付經費的機關、團體、軍隊、事業單位、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等單位的辦公用地或業務用地的房地產免稅;二是考慮到農村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經濟基礎相對薄弱,農民負擔能力有限,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輔減免稅收政策,比如對農村家庭用房免稅,對中西部貧困地區免稅等;三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房地產毀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減免。

【參考文獻】

[1]李冬輝.我國啟動物業稅的難點與對策分析[J].科技創新導報,2008,(30).

[2]姚稼強.改革我國房地產稅制的政策建議[J].稅務研究,2008,(04):60-61.

[3]柳婧.我國個人房地產稅收體系管理的研究[J].時代經貿,2007,5(10):109-111.

物業稅論文范文第2篇

在整個中國自2003年來的這一輪經濟擴張與城市擴容中,地方政府發揮了主導作用。而地方政府熱衷于城市擴張,從財政的角度來說,既有預算外收入擴張的收益,又可以帶動預算內稅收收人上升。從“預算外”的角度來看,近幾年來,隨著中央對政府行政收費的管理越來越規范,行政事業收費在預算外收入中的地位受到了抑制,相比之下,土地出讓金收入則既不列入預算內,又未列入預算外管理,成為地方政府尤其是東部幾個省市地方政府(特別是縣政府)收人的重要來源。

另一面,土地出讓、房地產開發與以土地廉價出讓為手段的招商引資又可以帶來地區經濟擴張,從而帶動預算內的稅源增加。因此,與土地相關的收費已經成為地方政府各部門改善財政狀況的重要途徑。

平新喬(2007)在對8省8縣3個市的調查訪談中發現,地方政府對土地的收費大體分為三類:一類是土地部門的收費。如耕地開墾費、管理費、業務費、登報費、房屋拆遷費、折抵指標費、收回國有土地補償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二是財政部門的收費,如土地使用費、土地租金。三是其他部門收費,如農業、房產、水利、交通、郵電、文物、人防、林業等部門。它們將收取從土地征用到土地出讓過程中與之搭得上邊的相關費用。這些收費十分龐雜,透明度低,難以查清,但數額不菲。

據經濟媒體提供的資料,2001-2003年我國土地出讓合計9100多億,約占同期全國地方財政收人的35%.2004年“8.31大限”使土地有償出讓進一步市場化。當年全國出讓的價款更達5894億元,占同期地方財政總收人的47%,2005年我國執行收緊地根政策,出讓金收入占比雖有所下降,但總額仍有5505億元。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爆,2006年出讓金收入達3000億元左右,預計全年出讓金占地方財政收入比例可能將突破50%,事實上,北京、廣州、深圳等房地產熱點區域的土地出讓金上半年的收人就已超過全年的總額。

平新喬(2007)根據各地區地方政府批租土地的面積數、各地區的土地價格以及估計出來的實際收入系數得出自己的估計。2004年,全國地方政府手中大約有6150.55億元左右的“土地財政收人”。這個數字,是2004年全國預算外收人4699.18億元的1.3倍。這個計算結果與《21世紀經濟報道》公布的土地出讓金總數大體一致。

為了說明土地出讓金收入的相對規模,我們可以比較2004年中國地方政府的其他項目收入。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出讓金收入占到地方政府可支配收入的約20%,是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來源。2004年中國地方政府的實際可支配財力為30367.17億元。這個數字,是當年中國中央政府財政支出7894.08億元的3.85倍,是2004年中國GDP總額136875.9億元(調整前數字)的22.19%.即使按調整后2004年的GDP數字計算(調整后的2004年中國GDP為159575.3億元),地方財政占當年GDP的比重也達到了19%.

二、土地出讓金支付制度改變對財政收入的影響

我們首先分析土地出讓金由一次性支付轉向年金制后對地方財政的影響。

我國當前一年期、三年期以及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分別是4.14%,5.40%和5.85%,五年期以上貸款利率為7.83%.我們在折中之后選擇6.5%作為貼現率。

如果把土地出讓金按照6.5%的折現率均勻分配到后續的70年,根據計算可以得知,每年的土地租金為一次性支出總額的大約1/16,即為原來土地收入的6.25%.當然,我們可以對折現期限進行調整。2如果保持貼現率不變,將一次性土地出讓金收入分攤到10,20,30年,則相應的年租金分別為原來總額的13.06%,8.53%,7.19%.可見土地批租支付方式的改革對政府的年度土地出讓收入影響極大。實際上,將土地出讓金的一次性支付改成在70年的時間內收取土地租金,過度細化了地方政府的收入流。盡管這樣的做法克服了先前的種種弊端,降低了土地成本和投資門檻,地方政府無法在短期內得到全部土地出讓金,從而降低了地方政府過度批地的激勵,也使得地方政府拼命上工業項目的過高熱情得以降溫。對于居民來說,地價的下降帶動房價相應下降,購買或使用住房的門檻就會降低,有利于居民購房和就業。但這也大大弱化了地方政府的財力,不利于公共服務的提供。因此,我們可以將土地出讓金的分攤期限減少,再設定一個合理的首付比例。

如果我們將貼現率定為6.25%,設定分攤期限為10年,假設土地出讓的首付分別為30%和50%,這樣地方政府仍然可以取得原先收入的38.7%和56.5%.按照當前公認的地價占房價30%的說法,在僅考慮成本的情況下,土地成本的下降導致房價下降的比例分別為18.39%和13.05%.我們在這里的重點并不是比較那種土地出讓金方式更為恰當,我們需要測度的是地方財政缺口。所以,我們不妨假定以30%的首付,并在十年內支付租金。這樣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土地出讓的當期收入減少61.3%.

按照平新喬的估計,地方財政支出占年度GDP的19%左右,其中20%來自土地出讓金收入。2007年我國GDP總量為246619億元,那么地方財政支出為46857億元,土地出讓金的收入達到9300億元,這樣由于土地出讓金支付方式的改革,使得當期收入減少了5700億元。

三、物業稅的估算

物業稅改革的首要目標是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可持續的稅源。上面的分析反映了土地出讓金支付方式的改變會減少地方政府的當期收入,相當于做了一個減法;而開征物業稅對政府而言是加法。下面對這個加法的規模做出估算。我們在這里按照當前其他國家物業稅在國內的比重進行橫向比較,然后預測其規模。

從OECD國家的數據來看,物業稅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基本穩定,長期以來保持在1.9%左右。物業稅稅收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從1965年-1985年有逐漸走低的態勢,其后有所回升,近年來保持5.5%的比重。

2007年,我國GDP總量為246619億元,財政總收入累計完成51304.03億元,其中,稅收收入45612.99億元,占財政總收入的比重為88.9%.如果分別按照1.9%和5.5%的比重計算,我國2007的物業稅收入將分別為4685.76億元和2508.71億元。兩者之間的差距非常大,原因在于我國稅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偏小,而預算外資金收入在政府收入中所占比例偏高。另外,我國正處在城市化高速發展階段,居民財富中以房地產為形式的比例越來越高,物業稅的增長與GDP的相關性更強,并且OECD國家物業稅占GDP的比重非常穩定,所以我們選擇物業稅收入為GDP的1.9%作為估算值,即認為2007年的物業稅收入的橫向估計值為4685.76億元。

于是,我們得到了土地出讓金減少和開征物業稅給地方政府收入帶來的總效應:在2007年,即改革的第一個年度,地方財政缺口約為1000億元,占地方財政支出的2.13%.

四、結論

物業稅論文范文第3篇

我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可能給企業帶來實際的稅負增加的風險、稅收優惠風險、增值稅專用發票引發的風險、增值稅申報時間引發的風險、企業財務核算與納稅不符合規定等多種風險。

第一,從企業實際的稅負增加的風險角度進行分析,從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試點地區的情況來看,多數的小規模納稅人的稅率從5%的營業稅稅率改征3%的增值稅稅率,稅收負擔明顯下降;而多數的一般納稅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增加了其稅負。而該類企業能夠從上游企業獲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能性基本沒有,由此造成該類企業的稅負明顯增加。簡言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力地支持并促進了我國小微企業的健康有序發展,而對于一些一般納稅人而言,比如,不知道如何運用一般納稅人的抵扣政策或是抵扣流程的企業,其稅負是明顯增加的。

第二,從企業稅收優惠風險的角度進行分析,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方面主要是分為免征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增值稅兩種,那么,企業就要根據自身的情況判斷企業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如果符合了優惠政策條件,企業是否需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來進行必要的操作流程和備案手續,是否可以對企業的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做出準確的核算,是否可以處理好免稅項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兩者間的關系等。如果企業不能對這幾個方面做出正確的判斷與核算,那么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就會對企業引發稅收風險。

第三,從增值稅專用發票可能引發風險的角度進行分析,很多企業會希望通過取得更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來進行增值稅的抵扣,從而實現少繳稅的目的,將不得抵扣事項進行抵扣、虛開、代開等違法犯罪行為;也可能出現因為對增值稅的相關法規了解不足而導致錯失了從上游企業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機會,或是錯失了抵扣稅款的機會。

第四,從增值稅申報的時間引發的稅務風險的角度來看,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會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做出推遲納稅等行為,以便實現節稅的目的。一旦被主管稅務機關查出,不僅要依法追繳應繳而未繳的增值稅,還要對企業進行罰款,給企業造成更多的經濟損失。第五,從企業財務核算與納稅不合規的風險的角度進行分析,一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對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如果企業會計核算工作多由兼職會計或是記賬公司會計來做,那么,就容易因該會計缺乏對企業全面的經營狀況的了解而導致會計核算不健全,最終或因偷稅漏稅受到主管稅務機關的處罰或是引發刑事責任等。

二、我國企業因營業稅改增值稅應做的稅務風險控制策略

物業稅論文范文第4篇

企業在境外遇到涉稅糾紛、歧視待遇時,往往采用“息事寧人”的方式,大部分企業選擇順從當地稅務機關。尋求我國稅務機關幫助的企業不到三成,未能充分利用國與國之間稅收協定維護企業權益,這一比例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很低。

二、海外稅務風險管理建議

(一)提高稅務風險意識,嚴格履行合規納稅義務

企業應對被投資國財稅體制和稅法充分了解,對于企業涉及的業務活動涉及的稅種,適用稅率及計稅方法,納稅申報的要求等進行專業判斷,提高稅務風險意識。同時企業需按當地要求履行注冊手續,定期進行年檢,履行企業合規申報和稅款繳納義務,完整提交納稅申報表和相關財務支持文檔。

(二)規范企業法人管理和財務核算

企業應嚴格按照公司治理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完備法律文檔,做到內部交易和資金調撥有合同可依,或有法律文件支持。在此基礎上,保持完整會計記錄和報表,必要時經當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

(三)加強轉讓定價管理

公司應滿足關聯交易、資金流動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要求,減少不必要關聯往來。注資、分紅、借貸款,均有法律文件、董事會決議或會議紀要支持。對于重大關聯交易,稅務提前參與評估方案,需要時引用顧問支持。對于轉讓定價監管嚴格的國家,建議公司對于重大關聯交易,定期出具轉讓定價報告,詳細記錄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定價方法評估過程等,年度終了及時出具同期資料報告。

(四)做好和主管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

由于企業經濟業務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稅收政策盲點依然存在。有些歐洲國家,如荷蘭,稅局的處事方式相當靈活,并傾向于與企業協商處理涉稅事宜,企業應多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取得主管稅務機關的理解和支持。預約定是當前許多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轉讓定價調整新方法,能夠有效降低企業稅務的不確定性。

(五)運用稅收協定保護權益

企業應主動關注中國、投資平臺公司以及投資國之間的稅收協定,積極發揮稅收協定在維護國家稅收和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職能作用。企業在境外遇到涉稅糾紛、歧視待遇時,應及時向我國稅務部門反映,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由稅務總局與締約對方稅務當局展開雙邊磋商,通過政府間正式的磋商機制來解決稅務爭端和糾紛,維護企業合法經濟利益。

(六)充分利用“內腦+外腦”兩種資源

企業應結合公司業務特點、投資渠道和主要運營國家情況,加強稅務人員培訓,重點了解和掌握所在國家的財稅制度以及我國與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簽定的稅收協定情況,培養適應企業“走出去”的專業稅務人員。同時也可以積極借助專業稅務咨詢機構的技術力量,合理使用、調配企業內外部的專業資源。“外腦+內腦”的模式可使企業揚長補短,更好的規避企業稅務風險。

三、結束語

物業稅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降低;稅務成本;方式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目的就是獲取利潤的最大值。利潤的高低是受收入與成本決定的制約,而成本主要是由生產成本與稅務成本構成。生產成本降低的對面就可能是管理成本與技術成本的提高,且在一定時期達到一定程度后較難找到降低空間,繼而投資者與經營者就把主要的目光轉向降低稅務成本,將其作為重要的渠道來開辟。

一、降低稅務成本的中性形式

降低稅務成本的中性形式是指納稅義務人通過精心安排,利用稅法的漏洞或缺陷,規避或減輕其稅收負擔的非違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為。從本質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違法,而是處于合法與違法之間的狀態,即“非違法”,通常稱其為“避稅”。

避稅行為產生的直接后果是減輕了納稅義務人的稅收負擔,使其獲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將導致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納稅人有權依據法律“非不允許”進行選擇和決策。國家針對避稅活些動暴露出的稅法的不完備、不合理,采取修正、調整舉措,也是國家擁有的基本權力,這正是國家對付避稅的惟一正確的辦法。如果用非法律的形式去矯正法律上的缺陷,只會帶來不良的后果。因此,國家不能借助行政命令、政策、紀律、道德、輿論來反對、削弱、責怪避稅。

(一)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

避稅產生的主觀原因是利益的驅動,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本身的漏洞。如納稅義務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整性、稅率上的差別性、起征點與各種減免稅的存在誘發避稅。

2.法律觀念的加強,促使人們尋求合法途徑實現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在“人治”大于“法治”的稅收環境中,納稅人會傾向于用金錢賄賂政府官員、用美色引誘政府官員、用人情軟化稅務官員、靠背景和托關系向稅務人員施壓等不正當途徑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3.納稅義務人避稅行為的國際化,促使國際避稅越來越普遍。產生國際避稅的原因是沉重稅收負擔、激烈的市場競爭、各國稅收管轄權的選擇和運用不同、各國間課稅的程度和方式不同、各國稅制要素的規定不同、各國避免國際重復征稅方法不同、各國稅法實施有效的程度不同、其他非稅收方面法律上的不同。

(二)避稅的特征

避稅與偷稅相比具有以下幾大特征:

1.非違法性。避稅是以“非違法”手段來規避或減輕稅收負擔的,它沒有違法,從而不能采用像對待逃稅行為那樣的法律制裁。對避稅,只能采取堵塞稅法漏洞,加強稅收征管等反避稅措施。事實上,究竟何為“非法”,何為“非違法”,何為“合法”,完全取決于一國的國內法律,沒有超越國界的法律的統一標準。在一國為非法的事,也許到另一國卻成了合法的事。因此,離開了各國的具體法律,很難從一個超脫的國際觀點來判斷哪一項交易、哪一項業務、哪一種情況是非法的。

2.高收益性。避稅是一種非違法行為,它一定能給納稅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效益,并且與違法行為的偷稅的風險性極不相同,避稅基本上可以說極低風險或無風險。

3.策劃性。由于避稅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況且現行的稅法制度和征管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因此要做好非違法的避稅,一定要有策劃意識。首先,要了解稅法,尊重稅法;其次,要了解稅法的漏洞或缺陷及征管中的漏洞;再次,要對自己的企業經營進行妥善安排,使之符合避稅的要求;最后,要精通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法律知識,才不致于將避稅變成了逃稅。

受經濟利益的驅動,一些經營者鋌而走險采取了降低稅務成本的偷稅等非法形式。偷稅,即逃稅或稱稅收欺詐,國際財政文獻局《國際稅收辭匯》上的解釋為“偷稅一詞指的是以非法手段逃避稅收負擔,即納稅人繳納的稅少于他按規定應納的稅收。偷稅可能采取匿報應稅所得或應稅交易項目,不提供納稅申報,偽造交易事項,或者采取欺詐手段假報正確的數額”。《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稅”的基本特征有兩個;一是非法性,即偷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這與避稅完全不同。

二、降低稅務成本的積極形式

降低稅務成本的積極形式是指納稅義務人依據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優惠條款,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合法行為,通常分為“節稅”與“轉稅”兩種形式。

(一)節稅

節稅與避稅的區別在于節稅符合政府的法律意圖和政策導向,是應當鼓勵的一種稅收行為,而避稅相反。節稅的目的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其實現途徑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和減免稅政策。節稅與“非違法”的避稅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從法律角度看,避稅是采用“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少繳稅或不繳稅,而節稅則采用的是“合法”的手段來達到上述目的,其合法的最主要標志就是節稅是利用稅法中的優惠政策,而優惠政策本身并不是稅法中的漏洞,它是立法者的一種政策行為,節稅者的節稅行為符合立法者當初的立法意圖。

2.道義性。避稅則是利用稅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處,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在道義上通常有不正當之嫌。節稅是充分利用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符合國家調整產業導向的行為,是正當的行為。

3.趨同性。避稅較多地受制于稅法和征管漏洞或缺陷,而這些漏洞則是稅務當局當初始料不及的,也是在未來的立法和征管中要加以克服的;相反,節稅則是立法者和稅收征管者希望納稅義務人去做的,納稅義務人的節稅行為幾乎完全在稅務當局的預料之中和期望之中。

4.調整性。節稅的關鍵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此,納稅義務人要能靈活應變,有敏銳的洞察力,想方設法通過經營決策的調整達到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避稅和節稅其實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節稅是從納稅人角度進行的界定,側重點在于減輕稅收負擔;而避稅則是從政府角度定義,側重點在于回避納稅義務。由于征納雙方立場不同,納稅人從個體利益最大化出發,在降低稅收成本(包括稅收負擔和違法造成的稅收處罰)而進行籌劃的過程中會盡量利用現行稅法,當然不排斥鉆法律漏洞;而稅務當局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貫徹立法精神,必然反對納稅人避稅的行為。但這種反對僅限于道義上的譴責。只要沒有通過法定程序完善稅法,就不能禁止納稅人在利益驅動下開展此類活動。因此可以說,對節稅和避稅的嚴格區分,僅僅是體現了一方當事人即政府的意志。如果考慮另一方當事人,則這種區分不僅變得毫無意義。而且,在實際中也難以操作。由于避稅和納稅籌劃之間界限相當模糊,對于一項節稅計劃中是否有避稅因素,常常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二)轉稅

轉稅是稅負轉嫁籌劃的簡稱,它是指納稅人在不愿或不堪忍受稅負的情況下,通過提高價格或降低價格等方法將稅收負擔轉移給消費者或供應商的行為。

轉稅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轉稅從本質上來說是純經濟行為。偷稅、避稅以及節稅在性質上屬于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行為,只是有“違法”、“非違法”以及“合法”程度上的不同,而轉稅則是納稅義務人通過價格自由變動的一種純經濟行為2.轉稅能否成功取決于價格。沒有價格的自由浮動,轉稅也就不存在。由此可見,價格自由變動是轉稅賴以實現的前提條件。商品供求彈性的不同所導致的價格對廠商供應量的影響以及對消費者消費量的影響,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轉嫁稅款歸宿的方向和程度。

3.轉稅不影響國家稅收收入。逃稅、避稅和節稅的結果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只是避稅是被迫減少,節稅是主動減少,而轉稅的結果是導致稅款的歸宿不同,不一定減少稅收收入。

三、降低稅務成本的籌劃意義

降低稅務成本的籌劃即納稅籌劃,主要是站在納稅人角度而言,進行納稅籌劃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不違法的、合理的方式以規避或減輕自身稅負、防范和化解納稅風險,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納稅籌劃主要包括避稅、節稅與轉稅三種籌劃形式。納稅籌劃不僅能減輕企業的稅負,還有其他積極的意義。

(一)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納稅意識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與納稅意識的增強一般具有客觀一致性和同步性的關系。因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初衷的確是為了少繳稅和緩繳稅,但這一目的達到是通過采取合法或不違法的形式實現的,而要使這一形式的有效實現,納稅人就必須熟知稅法,搞清楚什么該為什么不該為,在此過程中不由自主的就提高了其納稅意識。

(二)有利于實現納稅人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納稅籌劃不但可以減少納稅人稅收成本、實現節稅功能,還可以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顯性背后的隱性陷阱)。稅法陷阱是稅法漏洞的對稱。稅法漏洞的存在,給納稅人提供了避稅的機會;而稅法陷阱的存在,又讓納稅人不得不小心,否則會落入稅務當局設置的看似漏洞,實為陷阱的圈套(這也是政府反避稅的措施之一)。納稅人一旦落入稅法陷阱,就要繳納更多的稅款,影響納稅人正常的收益。納稅籌劃可防止納稅人陷入稅法陷阱,不繳不該繳付的稅款,有利于納稅人財務利益最大化。:

(三)有利于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的發揮

納稅人根據稅法中的稅基與稅率的差別,根據稅收的各項優惠、鼓勵政策,進行投資、籌資、企業改造、產品結構調整等決策,盡管在主觀上是為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但在客觀上卻是在國家稅收經濟杠桿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了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有利于促進資本的合理流動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四)有利于國家稅制的日趨完善

納稅籌劃是針對稅法中的優惠政策及稅法中沒有規定的行為而進行的,因此在稅務人員進行稅收征管過程中會針對企業進行的納稅籌劃工作而發現稅法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這些問題通過正常的渠道進行反饋可作為完善稅法的依據,有利于稅法的逐步完善。

參考資料:

[1]董樹奎.稅收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差異分析與協調[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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