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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不知是什么東西絆了他一下,老乞丐重重地摔倒在地上。他慢慢地爬起來,低頭一看,是只斷了一條腿的狗橫臥在馬路中間把他絆倒。這只狗用絕望的眼神看著他,眼里噙著淚花。老乞丐看著它,心里不自覺地產生了一種酸楚的感覺,悲嘆自己的命運和這只狗是何其相似。于是他在附近找了一些樹枝和繩子把狗的腿綁了綁,然后帶著它蜷在一個墻角下過了一夜。
一個星期過去了,這只狗的斷腿慢慢變得靈活,精神也比之前好了很多。這段日子里,老乞丐靠每天在垃圾堆里撿一些人們吃剩的骨頭喂這只狗,但是骨頭的數量根本無法滿足這只狗的胃口。這也是沒辦法的事實,因為老乞丐也整天餓著肚子。
老乞丐看著這只狗已經能夠順利行走了,滿意地拍拍它的腦袋,對它說:“走吧,在我這兒你會被餓死的,快去尋找一家好主人吧。”可是這只狗就在他身邊搖著尾巴,用舌頭不斷地舔著他那粗糙的手心,眼里充滿期望的目光,好像在說:“我以后不會離開你的。”
老乞丐看著這一幕,眼淚禁不住奪眶而出,他活了這么大歲數,到現在才真正感覺到了從小到大都沒有的成就感。顯然,老乞丐有些激動了,激動得雙手都些顫抖,他用這雙顫抖的雙手摟著狗的腦袋,做出了最后的決定,老乞丐要與這只狗相依為命,度過自己的殘生。
到了夜晚,這只狗主動給老乞丐叼來雜草鋪地,白天為他帶路,而乞丐依然每天為它撿著骨頭。雖然他們總是會餓著肚子,可是快樂卻光顧著他們。
有一天,在一座大飯店門前,他們享受了一次意外的大餐。有一家人在這個飯店里舉辦婚禮,主人異常高興,把很多剩菜剩飯給了老乞丐。最后,老乞丐吃得挪不動步,他的狗看著剩下的一大堆骨頭也沒有了胃口。老乞丐指著狗溜圓的肚皮哈哈大笑,狗也看著老乞丐鼓起的肚子汪汪亂叫,似乎在說:“你不用笑我,你也差不多。”
美好的場景終究是一時的,他們不得不回到現實中來,接下來,他們依然要面對饑餓。老乞丐倒是無所謂,因為他已經習慣了這種生活,可是他的狗不一樣,美餐已令它難以忘懷。
終于,在一個冬夜,還是像他們相遇時那樣寒冷的一個冬夜,它離開了他。
第二天清晨,老乞丐又來到那座飯店門口,躲到墻角,看著他的狗在飯店門口不停地搖著尾巴,他嘆了一口氣,含著眼淚走了。
冬夜,兩個一模一樣的冬夜,老乞丐與狗從相識到離散,所發生的事是那樣的突然,而又有著它的必然性,原因就是老乞丐根本就不能滿足狗對骨頭的需求。
“薪酬激勵”,這是一個企業管理者提起來就頭疼的難題,它是一把“雙刃劍”,既是企業發展的“發動機”,同時也是一個無所不能的“破壞者”。
有的管理者認為,獎勵自己的員工就要到位,其實這樣的認識是偏頗的。一個人的欲望是無止境的,員工也不例外。作為企業的領導者,不妨想想當年自己創業時的情景,如果沒有當年日益膨脹的欲望,怎么會有今天的成就?
當然,我們不提倡企業在員工身上節約成本,關鍵是在獎勵的方式方法上,要下足功夫。
比如:主管準備拿出5000元獎勵某個員工,一次全部給他的效果應該是沒有分5次給他的效果好。
這其中蘊含著什么道理呢?分時段、分金額獎勵員工,會讓員工感到自己在不斷地受到激勵,從而能不斷地激發他的動力,發揮他最大的潛能,我們不妨姑且稱之為“分步激勵法”。
一、以往的員工持股形式
過去的員工持股有的是以工會所屬的員工持股會方式,有的是以部分自然人代持形式,更多的是以股份合作制這種過渡性的股權安排方式存在。其中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員工持股會是其中較為規范的形式。這種形式最早產生和普遍存在于外經貿企業的員工持股改制中,并形成了一個管理辦法。但是,該辦法因民政部于1999年暫停員工持股會社團法人登記的決定而暫告結束。由于員工持股會已沒有法律地位,相當多的企業借助工會的法律地位,參與發起設立公司,但存在如下問題:一是在《工會法》和《全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中規定,社團法人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機構,而員工持股是以贏利為目的的。因此,由社團法人作為員工持股的主體,是忽視了員工持股的贏利動機,并不合適。二是由工會代員工持股,工會需要成立專門的部門,委派專業人員進行日常股權管理工作,成本較高。三是由于工會人員本身又都是持股員工,因此存在雙重身份、角色重合的問題,可能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四是在具體實行過程中出現的持股資金不足、預留股份、股份繼承等問題都不好解決。
二、信托持股的政策背景
信托機構作為我國金融市場的四大支柱之一,本身具有財務顧問、金融服務、信用中介等功能,且經營靈活、服務多樣化,信托企業的參與能夠在更大程度上推進改制員工持股的健康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進程。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實施,隨后又陸續出臺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從法律層面上解決了信托制度的合法性問題。信托制度將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上述問題。信托財產本身及其所產生的任何利益只能由受益人享受。這就是信托法中著名的“所有權和利益相分離”的原則,也是信托最根本的特色所在。員工持股主要是獲取利益,所以信托持股有助于員工利益的保障。信托制度能夠較好地解決我國員工持股制度建設中的基本問題,信托投資公司是受《信托法》保護的、最規范的受托持股主體。
三、信托持股的優勢
通過信托持股與工會持股的合法性、規范性、安全性、流通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見表1)。
四、信托持股的實際運用
以筆者所在的中國石化廣州分公司推進改制分流中的具體案例為例。天華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塑料薄膜、溶劑油的企業,隸屬中國石化廣州分公司,2003年實施改制分流,員工用其解除勞動合同所獲的補償補助額置換天華公司凈資產,其中,職工帶資置換資產4308萬元,改制匹配經營者崗位激勵股180萬元。天華公司由國有轉變成民營的員工持股企業。改制企業天華公司改制帶資職工人數400多人,遠超過《公司法》規定的人數,給工商登記和股權管理帶來障礙。
1.突破工商登記限制。天華公司采用信托持股,職工股東將帶資所置換的股權,由新華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新華信托)代為持有,新華信托作為改制企業天華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進行工商登記,經營者崗位激勵股則登記在經營者名下。這樣,解決了有限公司工商登記不超過50人的限制。天華公司股權圖見圖1。
2.維護實際出資人權益。為保護實際出資人即改制持股職工的權益,在天華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新華信托作為天華公司股東,僅用于工商登記;真正股東權益由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會由實際出資人出席表決各項決議,新華信托依照實際出資人的表決結果出具股東會決議等等條款,明確了新華信托的權利義務。為便于股權管理,天華公司成立員工股份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職工股份管理和相關事務管理,其主要職責:(1)負責召開和主持職工股東會議;(2)負責職工股權日常管理工作和收集、整理職工的建議;(3)負責定期向職工股東報告公司工作情況;(4)負責協調公司與職工股東的利益沖突;(5)負責管理職工股東名冊;(6)負責辦理股份認購及相關事宜;(7)負責辦理股份交易及相關事宜;(8)協調職工股東與新華信托公司事宜;(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3.股權轉讓的設置。為了方便天華公司持股職工轉讓和購買股份,在未來經營中真實體現公司股權的價值,并通過投資人“用腳投票”實現對經營者的監督和制約,股份管理委員會建立股權的內部交易機制。
(1)持股員工的首次出資三年內不得轉讓、贈送和質押。滿三年后,持股員工書面申請變現的,經委員會同意后,可由本人在公司內部將其股份協議轉讓給有認購資格的員工,也可由公司按上年度末的公司賬面凈資產折算價回購。持股員工每次申請變現的股份不得低于其持有股份總額的30%。員工受讓股份后,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因獎勵而增持的股份)不得超過其崗位持股額度10倍。
(2)員工持股未滿三年因自動辭職、或因個人原因被解聘、除名等離開公司的,公司將按員工持股名冊記載的出資額原值的90%回購該股份。員工持股未滿三年因退休、死亡等離開公司的,公司將按員工持股名冊記載的出資額的原值回購該股份。離開公司的持股員工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離開之日起60天內辦理回購手續,不辦理的視同放棄投資權益,所放棄的股份轉為預留股份。由于員工持股三年內不能轉讓、贈送及質押,這樣就把員工利益同公司利益緊緊聯結在一起,鼓勵和支持員工長期為企業服務,有利于正確處理和解決企業與員工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矛盾,有利于形成和完善企業利益共同體,大大強化了企業的激勵機制及約束機制。這就是說,在員工持股這一新的企業產權機制中,員工通過持股這一資產紐帶與其他股東、與企業結成利益共同體,由單純“勞動者”的單一身份變成了“勞動者”“、投資者”的雙重身份,企業管理好壞直接涉及到員工的切身利益,從根本上調動了員工參與企業管理和決策的積極性,這對企業形成和完善有效的治理結構有重大影響。
一、事故實例
某鋼廠汽車槽罐,由6只快開螺栓通過法蘭將后蓋與筒身聯接,爆炸時螺栓有5根斷裂,后蓋飛出10米遠,幸未造成人員傷亡。經檢查后發現,由于年久失修地面站的安全閥已不起作用,罐體上的安全閥由于起跳后被粉料嵌入而不能回落到完全閉合位置,造成被人為關閉。罐車的設計壓力為0.18MPa,從工人處了解到在實際操作時,操作壓力也并未嚴格控制。
二、原因分析
圖1為槽車后蓋的螺栓連接結構。螺栓和銷軸結構為在螺栓上開孔,插入銷子再焊接固定。我們檢查斷裂的螺栓,可以清楚地看到斷的不是螺栓本身,而是斷在插有銷子的銷孔截面上。從倉庫中取出備用螺栓進行拉斷試驗,斷裂同樣發生在銷孔削弱最嚴重的截面。圖2為螺栓斷口截面,在焊縫上存在嚴重的舊裂紋,由圖2可以看出焊縫中的原始裂紋與新斷口存在明顯區別,顯示為沿晶開裂,顯然是在焊接時產生的熱裂紋。
對螺栓進行金相檢驗 螺栓母材的金相組織為回火索氏體,組織正常。
在破壞現場有三只壓力表的指針遭到破壞,或指針彎曲,或回不到原位。 由此看出系統確實發生了超壓。
對罐體進行檢查,將現場的粉料孔眼過濾器拆開,發現其中的孔眼被大顆粒的物料堵塞,同時細粉料也一并將孔眼堵塞,這樣罐體中的壓縮空氣不能排除,罐內的壓力會很快上升。由此可見低壓上料系統有可能發生超壓,而且超壓后的泄放以及低壓系統中的減壓和超壓保護功能是存在問題的。
三、結論
由上述分析可知:
1.汽車槽罐發生的爆炸事故是超壓爆炸事故
2.超壓后導致后蓋飛出的爆炸事故,其原因主要是快開螺栓的結構不合理。采用螺栓端部鉆孔插入銷子作為螺栓頭,再用焊接固定
這樣一方面銷孔處螺栓承載強度大為削弱,另一方面由于螺栓材料為40Cr,可焊性不好,焊后易裂,容易導致焊縫中出現大量焊接裂紋。接著螺栓投用后在壓力交變載荷作用下焊縫中出現了疲勞裂紋的擴展,造成螺栓的承載能力不斷下降。
3.整個上料的低壓壓縮空氣系統中存在超壓的可能性,而系統中超壓安全泄放裝置卻沒有起到安全保障作用,因此安全保障體系有待改進
四、改進措施
針對以上分析原因,我們應該在日后的槽車使用和檢查中注意以下幾點:
1.堅決不允許再采用螺栓上開孔放插銷再焊接的結構,應改為整體鍛造(帶銷)螺栓,材料可仍采用40Cr,需要作調質熱處理
2.改造地面壓縮空氣站,提高安全防護
3.槽罐上應該設置安全閥與爆破片
4.針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議,提高企業領導職工對安全的重視性,真正做到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參考文獻
支付對價的基礎和依據是特定條件下的制度缺陷。這種制度缺陷形成了對公眾投資者系統性的誤導和歧視
只有將對價與再融資掛鉤,非流通股大股東才會顯露自己對公司價值的真實估值和對價底線。一個可能的設計是以對價的除權價乘以時間系數作 為再融資的門檻股改的最大受益人將是管理著全國人民經營性財產的國資系統。只有在一個全可流通的開放性資本市場上,國資才能從計劃的資產管理、人事任命和指標考核的種種樊籬中逐步走出來,轉向市場經濟中公共基金、公眾基金和公益基金的資本管理運作軌道上去
全可流通的最大特征和趨勢,是融資和再融資的走向市場化。只有在資本市場成為買方市場時,投資者才能成為上帝
股權分置改革已拉開了全面推進的大幕。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在試點工作中探索路徑、明辨得失、經驗、指導全局,正是試點的目的和意義所在。因此,全面和正確地總結試點的經驗和問題,是擺在我們面前的緊迫任務。
試點的突破與貢獻
從狹義上說,衡量試點是否成功的標準,首先是看在雙方都有否決權的情況下,流通股與非流通股股東是否能達成妥協和一致,試點方案能否通過。其次,是看此次股改乃至整個證券市場要重點保護的公眾投資者利益,是否在試點中受到損害。從試點情況看,各試點公司的方案基本高票通過,試點的股票普遍穩中有升 (按除權的實際成本計 算)。從廣義上說,試點是否成功還取決于試點企業的代表性,試點模式能否在面上推廣和普遍有效,公眾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是否有持續性,是否是一時占了小便宜,以后還要吃大虧。這些,既與試點有關,又在很大程度上 超越了試點能夠涵蓋的范圍。而這些,也正是我們要總結和討論的。
盡管有這些外延上的不確定性,但我們仍然可以肯定地說,股改試點工作已經取得了顯著成功,而且在若干重要方面,還可以稱為偉大 的成功。股改試點的成功,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的突破和貢獻:
第一,確認了A股含權。
我們已經指出,A股含權是股權分置改革理論的基石。因為如果A股不含權,即與非流通 股同股同權,那么,股權分置的提法就沒有意義,所謂改革也就成了無的放矢。A股含權的認知雖然自2001年國有股市價減持叫停后已經逐步成為學界、業界和市場的共識,但理論爭論本身從來不會自動產生對錯的結果。即使是一些事后公認的成功變革,如的改革,也不是在理論上爭清楚、制定了法律再去做的,而是看準方向后,在做的過程中和通過做的結果回答了最初的種種顧慮和懷疑。股改也一樣。在A股含權的共識上,通過政策引導和試點實踐,通過利益相關方自己的行為和選擇,以對價方式確認了流通A股與非流通股不是同權,而是含股的經濟現實。經濟當事人特別是其中大量產權清晰的民營企業和個人大股東謀取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本身,為A股含權劃上了結論性的句號。確認A股含權,通過支付對價的形式厘清流通股、非流通股之間過去沒有定義清楚的產權關系,這樣就糾正了中國股市一個最大的制度缺陷,打破了制約股市的瓶頸,使證券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有了一個堅實的基礎和平臺。
第二,通過“統一組織、分散決策、分類表決”,找到了解決含權或對價問題的途徑。
承認A股含權,只是確立了正確的方向,還需要解決路徑的問題。長期以來,即使在A股含權共識的基礎上,人們對是采用統一行政決策還是市場化分散決策來解決問題仍然存在尖銳的分歧和爭論。股權分置改革試點,采取了“統一組織、分散決策”的,監管部門只制定和維護規則、程序,不制定和規定具體的含權系數和對價水平,讓各個試點企業的兩類股東自己進行協商對話,最后用分類表決的方式來達成妥協或一致。這種方式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具體情況具體,適應上市公司千差萬別的具體情況。上市公司的相關股東,是自愿選擇而不是強迫去遵守某一個規定的指標,關鍵是能否取得對方的理解和贊同。因此,盡管不少人包括筆者本身也曾對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能否達成一致表示疑慮,因為在雙方都有壟斷的否決權情況下,一旦達不成協議即方案被否決成為普遍現象,試點必然陷入僵局,這條路徑就會走不通。但試點企業普遍的高通過率說明我們的擔心多少屬于過慮。盡管在一些情況下,難以避免地存在非流通股大股東的傲慢和中小流通股股東的偏激,但我們還是低估了雙方大多數人的經濟理性。應當說,試點的實踐充分說明,統一組織、分散決策、分類表決的方式適合了我們的國情,得到兩類股東的普遍認可,是可以走通的解決股權分置問題的正確途徑。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本身,也是一次最好的投資者關系。
第三,利用技術創新提高投票率,增進了改革的合法性基礎。
投票率問題,是試點之前人們關注的又一焦點。過低的參與度和投票率不僅會為投機操縱敞開大門,而且會大大降低改革的可信度甚至合法性。現在看來,我們關于投票率問題會是分類表決制度的一個難點而不是死穴的判斷大體是正確的。試點中通過使用交易系統投票,使廣大社會公眾股東的投票率平均維持在50%以上,不僅大大增強了表決結果的合法性和說服力,也為廣泛吸納社會公眾投資者參與上市公司決策找到了一條效率高、成本低的有效途徑,是試點中的一大創造和亮點,值得推而廣之和長期堅持。
試點顯示了哪些不足
試點的作用就是探索途徑、發現問題。因此,產生問題是正常的,問題在于我們如何去總結。股改是沿著“統一組織、分散決策”的原則推進的,問題也主要表現在這兩個方面。
“分散決策”是股權分置改革試點的核心。分散決策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對價問題。在試點中暴露出的最大問題也就是“對價之亂”。人們用完全不同甚至相當矛盾的理論、方法和公式去對價,產生了相當的混亂,也成為一些人否定試點和對價的口實。
從試點企業的情況看,對價的計算基本上采取了以下三種不同的途徑:
一是發行溢價追溯法。采用這種方法的推理是,公司在股權分置條件下,發行上市時的市盈率超過了真正市場化環境中的合理市盈率,因此,用模擬市場化發行的方式把高于合理市盈率的超額溢價部分返還給流通股股東。這種方法一般多為一些上市時間不太長、發行市盈率偏高但又不很高的公司所采用。其主要局限是,一方面,發行市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受一定時點的市況制約,在一定意義上,沒有脫離特定時間的“合理市盈率”,因此,事后模擬的全流通發行價不能不帶有很大的假想和隨意性。另一方面,我國的股票發行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被監管部門用計劃市盈率(一般為15-20倍)人為控制的。真正少數在所謂市場化高價發行和增發時期得了好處的上市公司,不會采用這個方法。反之,現在即使全流通后股票市價仍然高于發行價的公司,流通股股東也不會認同若干年前的發行市盈率,并認為不必支付對價。
二是上市公司總市值不變法。采用這種方法的依據是公司總價值在股改前后應保持不變,以此推算全流通后的合理股價,計算對價數額。這個方法的要害是要假定股改前非流通股的價值為已知,通常以賬面凈資產值為代表,或加以人為修正,這當然就缺乏理論依據。市凈率高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顯然不會選擇這個方法,而市凈率低如股價在凈資產附近的上市公司按此法計算沒有什么對價,流通股股東也不會接受這個方法。
第三,流通市值不變法,其依據是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表現為流通市值在股改前后應不受損失。這個方法符合在股權分置改革中要重點保護社會公眾投資者權益的基本原則,在理論上比較完整。難點有二,其一流通市值是一個隨時間的變量,取股改收市前一天,還是或長或短的區間就會很不相同,這里有很大人為的考量。其二,股改后的原流通股市值取決于新的市場價格,這是事先很難預算的。同時,流通市值不變從而流通股股東利益不受損,只是一條底線。底線之上若有共贏的空間,流通股股東如何能與非流通股股東分享,也還懸而未決。
因此,正是由于股改實際上只能在理論上劃出底線,而在一對一的壟斷博弈中并沒有標準或穩定的均衡解。所以人們看到,各個試點企業實際上都是各取所需去利用不同的計算依據和方法,服務于自己的目的。收人重金的保薦人,也不得不把簡單對價結果的計算過程和依據復雜化,來證明自己存在的價值。最后,不管測算出的理論對價結果如何(通常當然是低),非流通股大股東在流通股股東的反應和態度的同時,仍然選擇一個接近于平均對價的方案。這就使復雜的對價測算顯得更加虛假。
所以,在“分散決策”找不到客觀標準的情況下,實際上大家還必須依賴“統一組織”。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雖然沒有規定對價的具體尺度和計算標準,但卻是通過程序規定和試點示范來引導和進程和方向的。
在“統一組織”方面顯現的問題主要是:
第一,存在沒有連續叫價的程序漏洞。分散決策試點可能的最大問題就是兩類股東達不成協議,即方案普遍通不過。這樣改革就走不下去。可能是因為顧慮這一點,避免刺激流通股股東爭取更高出價的預期,試點辦法中只規定了方案如何提出和通過的程序,而明顯的缺失了如果方案一次通不過怎么辦的規定,這種否決了就沒有下文的程序當然有利于方案的通過。現在試點幾乎是一邊倒的高通過率應該提示我們注意程序不公正對流通股股東保護不足的傾向,增補和完善在方案一次被否決時的后續步驟,從而形成連續討價還價的機制。因為現在的所謂市場化協商,只是非流通股大股東征求參考意見的形式,聽沒聽、聽多少,仍然取決于非流通股大股東。流通股股東表達自己意見從而真正的討價還價只能是提案——表決的循環直至通過本身。此外,隨著試點熱潮減退,社會公眾股東的投票參與率已經出現下降趨勢,有必要考慮限定最低投票率,在不足最低投票率時,延長停牌時間,敦促廣大中小投資者參與投票。
第二,對價水平引導的可能偏差。從首次試點開始,我們就通過示范方式大體確立了10送3到10送3.5的中準對價水平,并成為更大范圍的二批試點普遍參照的尺度。如果這一水平是市場從整體上看兩類股東大體都能接受的妥協區間,作這樣一個示范或引導也未嘗不可。不過,A股含權量即一個流通A股究竟等于多少非流通股,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一是流通股能得到多少,二是非流通股送出了多少。因為流通股股東自己得多少固然重要,但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的比例關系同樣也很重要。例如非流通股比例很低的企業,怎么送流通股股東也得不到多少,而非流通股比例很高的企業,同樣水平的對價擴容的壓力就會特別大。按照整個市場非流通股與流通股為64∶36的比例,如果流通股股東普遍能夠10得3.5,非流通股股東平均要送出約20%.由于開始試點的中小板和大盤藍疇股非流通股比例都很高,他們往往只送出10%甚至以下,而以后相當多非流通股比例低的企業,想送也沒有能力,這樣,在試點的高通過率和后續相當多企業低能力的雙重作用下,實際對價水平可能逐步走低,使流通股股東得到的補償不斷縮水。二批試點的對價按簡單算術平均計算,比一批試點略有上升,但按總股本即加權平均計算則大幅走低,這是不能不引起關注的傾向。
第三,不必要的繁煩程序和時間浪費。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和變動,不需要征得其他股東或股東大會的同意,于公司董事會更無關系。非流通股與流通股之間的產權關系調整與支付對價,只要這兩類股東自己的股東會議通過即可。這樣就可以大大提高效率、簡化程序、縮短時間,而且特別適用于含H股、B股等公司的情況。這樣就需要對試點規定作相當大的修改。
第四,對價的規范和對價承諾的監督執行。在試點中,各個企業的對價內容五花八門,許多企業的非流通股大股東把與對價無關的東西也作為對價內容。有些企業作了不少額外的承諾,有的企業什么也不承諾;承諾的內容如何兌現,由誰來監督執行均不清楚。因此,在股權分置改革全面展開的時候,有必要對對價的內容和承諾的監督執行做一個統一的明確規定。
第五,中途復牌的制度漏洞。試點辦法中規定在上市公司提出方案到最后表決期間有一段時間復牌。由于初步方案提出后,方案還在不斷協商修改,有很大的人為操作空間,因此有必要實行全程停牌,以杜絕利用方案的改動進行炒作和操縱。
第六,保薦人制度的取消。股權分置改革及對價的設立,是當事人的利益分割問題,并不需要什么艱苦的工作和復雜的計算,試點統一規定的保薦人制度以及高昂的保薦費,造成了信息擴散,加重了企業負擔,本來就有爭議。試點結束之后,保薦人的選擇由強制改為自愿,恐怕是順應民意的做法。
應當指出,即使作出上述的改進或修補,由于不能也難以規定統一的對價尺度,模糊標準和個案的酌情掌握使各個企業的對價充滿了混亂的理解和歧義。什么方案都有、什么方案似乎都能通過更使不少人對對價的基礎產生了懷疑。要回答股權分置改革的這個核心問題,我們需要對對價的經濟本質和法律依據作進一步的說明。
對價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
對價是把特定的股權分置問題和一般的全流通問題區別開來的核心。中國股市和西方規范股市不同,發起人股不能流通,這一點從證券市場成立之初,許多人就注意到要加以解決,并設計過種種辦法。但那時談的全流通問題,只是與西方規范接軌,沒有也不會有補償的概念,是同股同權的恢復流通,因而當然也就沒有對價問題,考慮的只是如何減輕恢復流通對流通股市場的沖擊。對價問題產生在1997年股權分置理論提出之后。股權分置理論認為,中國A股公司的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產權界定不清,同股異權,需要在非流通股恢復流通時重新清理扭曲的產權關系,這就產生了對價問題。
因此,從學上說,對價的前提是:其一,在股權分置下,流通股、非流通股產權界定混亂,形成了對公眾投資者的誤導和制度歧視,不公平地強化了他們的弱勢地位;其二,在股權重新合一時,非流通股是受益人,流通股股東是受損者。因此,對價是消除制度缺陷、平衡兩類股東利益的形式和工具。
有人說,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產權關系本來就很清楚,非流通股暫不流通不是永不流通,限制非流通股的流通權本來就不應該,應當無代價恢復,因此支付對價是對非流通股財產權的侵犯和剝奪。這種說法似乎觀念很強,其實是對法律實踐的無知。
首先,股市興建之初國家限制當時幾乎全是國企上市的發起人股(最初集體所有的幾家是可以流通的)的流通性,不是為了社會公眾股東,而是為了保證自己對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控制,是為了保證這種控制而不惜修改了上市股權流通的一般規則。當時國企擁有上市的壟斷特權與其又受控于國家,是一個銅錢的兩面,這種 “皇宮里的不自由”本質上是一種特惠和特權,談不上什么受限和不應該。
其次,除了適用一般法律規定之外,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是其最基本、最權威的法律文件。在我國上市公司的招股說明書中,流通股與非流通股均屬普通股的財務含義是明確的,二者除流通權之外同股同權的法律關系也是成立的。但是,這個文件只確認了發起人股的暫不流通,沒有明確在什么時候和什么情況下可以恢復流通,以及恢復流通時是否和有何條件等等,是明顯的法律漏洞和瑕疵。當暫不流通成為常識和慣例,而流通盤大小成為市場上一只股價最主要的因素時,這種漏洞開始成為信息誤導和法律責任。因為同股同權的全流通明顯會引起市場總體價格水平和股價結構的巨大調整,再不提示這個風險就成為信息披露的嚴重缺陷和重大失誤。最后,決定性的轉折點是非流通股無法律依據地開始大量在場外低價協議轉讓。這時市場再也不能把價格懸殊幾倍的流通股與非流通股認知為同一種財產權利。因此,同股異權,產權界定混亂和沖突不是任何人的臆測,而是相互矛盾的法規文件和市場交易實踐本身反復確認的經濟事實。
招股說明書的瑕疵、誤導和法律責任,同一上市公司的普通股多年來以高低懸殊常達幾倍的價格進行交易造成的對市場規則和價格統一認同預期的完全破壞,以及社會公眾投資人被排斥于低價轉讓、只能以高價入市的制度歧視和身份歧視,是這兩類股份重新合一時必須厘清產權和支付對價的法律依據。只不過在注重法律形式的西方國家,這通常經過訴訟判決或庭外和解、支付對價的途徑去解決,而在起步不久、變化急速的則往往是通過改革和政策規范引導的辦法來解決。僅因國情差異和形式不同,就把國外的庭外“自愿”支付對價或補償賠償、求得和解視為有法律依據,國內的同樣做法就是沒有法律依據,其實是食法不化的洋八股。
有人還說,流通股價高的原因不在股權分置,流通股股東二級市場炒股的損失不應由非流通股買單,更不全國人民的財產去補償。這個話似是而非。不錯,二級市場股價高企有投機泡沫、莊家操縱、市場非理性、缺乏做空機制等種種原因,不是股權分置一個因素。但是,一個市場長期的嚴重高估,不是任何人投機炒作就能維持的。從中國股市的進程看,除了早期因規模狹小和規則缺失而難免的暴漲暴跌外,1996年的首次不回頭的價格暴漲和平均市盈率成倍上升正是股權分置為市場認知而觸發的。在市值不變的前提下,三分之二的非流通股按凈資產值低價轉讓的定位,必然導致三分之一的流通股股價高估,導致非流通股股東借助流通股價高估而圈錢、流通股東只能投機炒作謀生的二元結構。這是中國股市缺乏投資性而充斥投機性的制度基礎。本來,在一個開放性的供求平衡市場上,這個圈錢炒作的畸形模式也是不能持續的。但中國股市在相當長一段時期內,對外封閉,對內行政限制新股發行和再融資,人為地維持流通股的高股價,繼而利用這種虛高的股價,搞所謂市場化高價發行和增發,甚至還想借市場亢奮之機將非流通國有股也高價變現,把全部泡沫和負擔轉嫁給流通股股東。正是這種一邊放手圈錢、一邊打擊炒作的做法造成原來畸形市場的失衡,使股市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步入了漫漫熊途。
應當指出,與批評者指控的相反,和銀行貸款因資本市場不而極度擴張的泡沫破滅,國家被迫要拿出幾萬億去埋單不同,證券市場股價泡沫的破滅,幾乎完全是流通股股東獨立承擔的。中國股市的公眾投資者不僅承擔了他們跟風炒作的代價,承擔了他們因輕信“恢復性上漲”和“政策底”盲目入市的代價,承擔了壟斷體制下國有股普遍包裝乃至強行搭配扶貧上市的代價,承擔了制度扭曲和歧視的代價,還承擔了非流通股高價圈錢的惡果和代價。在國家根本沒有買單的情況下,讓民事主體非流通股股東(其中也有相當多民營)在得益時多少承擔一點自己應當承擔的對話和對價的責任,怎么就成了虧待非流通股大股東?怎么扯得上是全國人民掏腰包呢?
有人又說,流通權價值虛無縹緲,就是有也不應與流通股股東分享,況且有不少非流通股大股東本來就沒想流通轉讓,就更不該支付對價。這恐怕是大錯特錯了。股市的最大特征就是流通性,流通性可以說是市場的生命。在成熟市場,流通性好、交易量大的股票,可以8折、9折抵押貸款,流通性差的股票,1折也貸不出款。可見流通權的價值在市場經濟中不僅真實而且極大。非流通股得到流通權,是巨大的收益和增值,拿出一部分來支付對價給制度缺陷的受害者,達成“庭外和解”,有何不可和不公?況且,試點企業的情況說明,在這么多年來平均股價已經跌去三分之二的情況下,非流通股只是未來逐步恢復流通權,市場尚有程度不等和不小的除權。沒有對價的全流通,不是肯定會在流通股的傷口上再撒一大把鹽嗎?另外,不想流通出售就不應支付對價,貌似有理,其實也是站不住腳的。證券市場的股改是糾正制度缺陷,與國際慣例接軌,就如整個社會改革開放,搞市場經濟一樣,是大勢所趨,不是說你不愿意,人家就必須留一塊舊制度等著你,否則就是侵犯了你的權利和安寧。作為制度變革、恢復流通權的受益人,賣與不賣,是你自己的權利,但你的財產大大增值是不爭的事實。就如市場經濟國家征收房產稅一樣,你住的房子沒變也沒賣,但你這個區域或等級的房地產價格上漲了,稅收就要上調。
因此,支付對價的理論基礎和法律依據不是個別企業的包裝上市,不是個別非流通股大股東的過錯或失信,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制度缺陷。這種制度缺陷形成了對社會公眾投資者系統性的誤導和歧視。對價是信息披露缺陷和誤導的法律責任人、潛在受益者同時又是糾正制度缺陷的實際受益人與利益受損者達成和解的制度性解決方式。
對價水平與內在平衡機制
從上述對價理論出發,在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恢復流通權是所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的義務和權利。包裝上市的企業,利用制度缺陷和股價泡沫高價圈錢的企業,非流通股股東應當支付較高的對價。此外,我們所能知道的對價底線,還是一個解釋空間很大的流通股股東利益不受損原則。試點企業方案基本被通過,也是因為其對價水平大致保證了流通股短期利益即短期流通市值不縮水。但這個對價水平能否保證3年后全可流通時,新股發行和再融資開閘時,特別是發行和再融資逐步走向市場化時流通股利益也不受損,或分享流通權增值的好處,則要打一個很大的問號。因為過去長期靠抑制供給維持的流通股價會在哪里找到平衡,還有待時間和市場檢驗。
在競爭性缺失從而市場機制失靈的場合,能否通過游戲規則的設計來防止享有優勢的一方占盡便宜,提高弱勢方的利益保護空間?經濟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博弈論專門了這個,對解決對價的合理水平問題很有啟發。在市場經濟中,同一標的物,買者總是想越便宜越好,賣者總想越貴越好。只是由于競爭性替代的壓力,他們才會最后被迫亮出自己真實的價格底線。因此,博弈論的研究認為,在缺乏競爭時,必須進行程序或機制設計,用利益當事人真正想要的東西作刺激,讓他顯露自己的真實偏好和底牌。
應用到股改中的對價問題,非流通股大股東享有談判優勢和信息優勢,他們知道自己企業今天和可以看到的將來的真實價值,因而明白自己讓步和支付對價的底線,但是他們通常肯定不會以此出價,也決不會讓流通股股東知道其底線,應當說這也是他們的合理行為。試行辦法的規定和設計,是限制非流通股減持的時間和速度,鎖一爬二(第一年不得減持,第二、第三年在5%到10%之內限量減持)。這個規定推遲了全可流通的市場壓力,有利于市場的短期穩定,但模糊了流通股股東對全可流通后市場定位的判斷,因此對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來說是一把雙刃劍。
從國外經驗看,在全可流通的市場上,大股東在二級市場上拋售股票即絕對減持的人微乎其微。實在要減也要配售給機構投資人。其實,非流通股參加股改的最大推動力是相對減持,即再融資。這是大股東真正想要的東西。因此,只有將對價與再融資掛鉤,即對價越低,再融資的門檻越高,對價越高,再融資的門檻越低,非流通股大股東才會顯露自己對公司價值的真實估值和對價的底線。
一個可能的設計是以對價的除權價乘以時間系數作為再融資的門檻。比如,對應于絕對減持鎖一爬二的規定,相對減持即再融資也相應設定三個門檻,在全可流通壓力尚未顯現的第一年,再融資門檻是自然除權價的130%,第二年為120%,第三年為110%,第四年后絕對減持放開,再融資門檻為自然除權價。如果門檻比二級市場股價高,融不了資,那你怨不得別人。這樣,非流通股大股東才會有內在的壓力和平衡機制去提高對價,并努力改善經營以提高公司的估值和股價水平,這樣同時也就是對公眾投資人利益的最大保護。
風物長宜放眼量
在5月初試點剛剛破題,市場以恐慌應對改革啟動的時候,我們提出股權分置改革其實是市場轉折的信號。因為改革試點和對價的支付只會降低流通股股東的持股成本,提升股市的投資價值。目前滬深股市的指數股市盈率只比周邊可比市場和中國企業海外上市企業的市盈率高30%不到,以試點起步平均30%以上的對價率,中國股市的下跌空間確實很小,漫漫熊市已到了強弩之末。這一點在試點結束之后,已經多少成為市場共識。
但是,應當指出,熊市末途并不等于大牛市已經到來。我們在試點一開始就指出,股權分置改革是一個制度性變革的轉折,而不是一時狂熱的炒作。無論是激進者希冀,還是反對者擔憂和攻擊的改革對價送出個人造大牛市,都是不現實的猜想。股權分置改革既然是一場制度變革,它就必然伴隨著新制度誕生的陣痛。中國證券市場的大發展將是在新制度的舞臺上,而不是這個舞臺搭建好之前。
從這個角度去看,今天人們傾注了那么多精力關注的對價之爭,會隨著時間推移而失去其重要性。股權分置改革的真正意義是它創建了一個產權清晰的資本市場平臺,為市場體系的核心部分即資本市場告別政策市,擺脫計劃經濟的桎梏,成為真正的市場完成了一個關鍵性的轉變。這樣,它就為原來幾乎只靠一個超負荷使用的銀行信貸輸血維持的國民經濟,增添了一套功率強大的發動機系統,使中國經濟的高速發展更加穩健、更加平衡和更有耐力。
長期以來,中國經濟保持著舉世矚目的高速增長,但競爭性領域企業效益較低、規模不大、壽命不長、競爭力不強的主要原因是經濟結構問題,是產權制度不完善和條塊分割的地方保護主義的結果。股改的完成將為我國企業大規模收購兼并、重組整合提供寬闊平臺和創新工具,各種強強合并、大魚吃小魚、快魚吃慢魚的產業整合才會風起云涌。在各個主要的生產和經營領域通過收購兼并,普遍從自由競爭過渡到寡頭競爭,才能提升我國企業的整體盈利能力、資源利用水平、科研開發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而這反過來又是中國資本市場持續發展壯大的基礎。
股改的最大受益人將是管理著全國人民經營性財產的國資系統。股權分置、國有股不流通、國有資產不能資本化使國有資產的管理空間狹窄,很難跳出計劃經濟的窠臼。其結果,不是管理效率低下,造成國資有形無形的大量流失,就是政企政資不分,形成資源和市場壟斷,以國民經濟的整體效益損失為代價。只有在一個全可流通的開放性資本市場上,國資才能從計劃經濟的資產管理、人事任命和指標考核的種種樊籬中逐步走出來,轉向市場經濟中公共基金、公眾基金和公益基金的資本管理運作軌道上去。因為只有在資本化的平臺上,公有制才可能與市場經濟融合。
全可流通的最大特征和趨勢,將是融資和再融資的走向市場化。這將是習慣于股權分置,習慣于用控制供給來維系股價的人們最不習慣的地方。但是,只有供求平衡,價值才會真正顯現。高價是圈錢,平價是融資,低價是賤買。只有在資本市場成為買方市場時,投資者才能成為上帝。
在石獅市區一家律師事務所,開紡織廠的企業主施先生,手里捏著一張法院的傳票,開口便說:“真倒霉,被工人告了!”
原來,施先生遭遇了一起工傷事故,事情發生2009年7月5日,當天下午3點左右,他的一名工人在跟同事聊天時,把手放在導布機上,由于導布機沒有上地腳螺絲予以固定,當這名工人身體重心向導布機傾斜時,導布機突然倒下,把這名工人壓傷,造成胸椎壓縮性骨折和右鎖骨骨折。施先生帶了5000元現金,急忙把受傷的工人送到科盾醫院搶救。現在工人傷好了,經鑒定,為八級傷殘,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要他索賠誤工費、撫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96000多元。
“我是個小廠,去年生意又不大好,如果這樣的事情再出一兩樁,我非得破產不可。”施先生一臉的郁悶。
比施先生更郁悶的還有開服裝廠的蔡先生。2008年9月間,他派幾名工人整修工廠的廁所,其中一名姓田的工人上夜班,推完一車廢磚頭后,他偷懶,伸開雙腳躺在現場外40米處的水溝邊休息,不料被路過的拖拉機壓傷雙腳,造成雙腳骨折。后雖經醫院全力搶救,但最終還是造成了六級傷殘。連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加在一起,蔡先生要賠償近20萬元。
蔡先生說:“如果我工廠有責任,賠多少我都心甘情愿,可是這次工傷明明是工人消極怠工,是他自己造成的,這也要工廠來賠,我不服,要知道我也是受害者!”
是的,每一樁工傷事故的發生,最大的受害者是工人,但不容忽視的是,工廠同時也是受害者。
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那么,工廠沒有責任,要不要賠錢呢?答案是肯定的j
蔡先生再三強調,田某在上班時間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對事故應負全部責任。蔡先生的律師也說,田某在上班的過程中因怠工行為被軋傷,不能將其違規怠工美化成合法的工間休息。但勞動仲裁部門認為:田某所受傷害是在履行其本職工作后工間休息時發生的。工作間隙休息雖與工作內容無關,但間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蔡先生的律師明白無誤地說,田某在上班的過程中因怠工行為被軋傷,這只能證明田某受傷確是在履行職務行為。
蔡先生說,勞動仲裁簡直就是強詞奪理。果真如此嗎?不。
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是蔡先生不理解工傷賠償的原則。法律規定: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工廠是不是有責任,只要工人發生工傷,工廠都得賠。工傷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僅是我國,也是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這樣可以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在工人出了事情之后,熱衷于通過找工人的“過錯”來逃避責任。實際上,強調無過錯責任原則有一個最大的好處,就在于可以促進雇主主動改善勞動環境,清除安全隱患,因為只要發生工傷事故,他們都得賠償。這樣一來,雇主就不會只顧生產忽略安全,安全意識將會得到很大的提高。
工傷保險,企業規避用工風險
有沒有正當的途徑來轉移工傷事故給企業帶來的風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