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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音像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促進音像事業的繁榮,豐富人民群眾的文化生活,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錄有內容的錄音帶、唱片、激光唱盤、錄像帶、激光視盤(含數碼激光視盤)、激光唱視盤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經營活動及其管理。
第三條音像制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
鼓勵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四條本市保護音像制品著作權人和音像制品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市對音像制品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二章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市廣播電影電視行政部門是本市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以下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二)負責制訂、組織實施本市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并對音像制品經營單位的設立實行總量調控;
(三)負責對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四)負責對音像制品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五)負責對音像制品的鑒定;
(六)對繁榮音像事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七)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市影視音像管理處負責對本市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七條區、縣主管音像制品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業務上受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根據本市音像事業的發展規劃,制定本轄區內音像事業的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負責對本轄區內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經營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四)對繁榮音像事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五)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以及其他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協同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適應業務需要并具備規定資格的工作人員;
(二)有規定數額的資金;
(三)有必要的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其中音像制品放映單位還應當有必要的場務、票務管理制度;
(四)有必需的設備和符合規定條件的經營場所。
第十條申請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申請設立音像出版(包括圖書出版單位出版配合本版圖書的音像制品)、復制單位,由申請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二)申請從事音像制作或者音像制品批發業務的單位,應當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三)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或者出租業務的,應當報所在地的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四)連鎖經營單位從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業務的,應當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五)在客運交通工具內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或者出租業務的,應當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經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由批準部門發給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其中,申請設立音像復制單位的,還應當同時向公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對音像制品經營者的經營資格每兩年復核一次。復核不合格或者未經復核的,不得繼續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音像制品經營者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放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音像制品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發放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音像制品經營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對經營活動的管理
第十三條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展示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未經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
第十四條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借、出租或者轉讓。
第十五條禁止經營有下列內容的音像制品:
(一)危害國家統一、和的;
(二)煽動民族分裂、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的;
(四)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五)誹謗、侮辱他人的;
(六)有國家禁止出版、傳播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音像出版單位可以制作、復制、銷售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銷售非本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選題計劃出版音像制品。
第十八條音像制品出版選題計劃的審批和音像制品內容的審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在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裝的明顯位置,標明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版號以及出版時間、著作權人姓名等事項。
第二十條音像出版單位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的名稱或者版號。
第二十一條音像出版單位應當自音像制品出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送交樣品。
第二十二條音像出版、制作單位制作故事類錄像制品的,參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序向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
音像出版、制作單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音像復制單位接受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要求委托方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并憑委托方的委托書復制音像制品。
音像復制單位應當與委托方簽訂書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復制音像制品。
音像復制單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復制經營性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四條音像復制單位未經委托不得自行復制音像制品;不得從事音像制品的銷售業務。
第二十五條音像復制單位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委托復制音像制品的,應當將委托方提供的母帶、模版報送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持著作權人的授權書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復制的音像制品的交付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音像復制單位應當保存所復制的音像制品的樣品和委托方提供的復制委托書及有關證明文件,保存的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七條音像制品經營者進口用于出版或者銷售的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進口音像制品,不得用于復制、批發、零售、出租或者放映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音像制品批發單位可以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
第三十條音像制品出租、放映單位用于經營的音像制品,必須向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出版、批發或者零售單位購買。
音像制品零售單位用于經營的音像制品,必須向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的出版或者批發單位購買。
第三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音像制品,可以用于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
(一)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
(二)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進口的。
音像出版單位出版時聲明供家庭專用的音像制品,不得用于營業性放映。
第三十二條禁止音像制品經營者轉承包經營。
第三十三條在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醫院以及本市規定的其他場所內不得進行音像制品的營業性放映活動。
第三十四條舉辦音像制品展銷等臨時性經營活動的,舉辦者應當在舉辦臨時性經營活動的十五日前,向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其中參加展銷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持有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音像制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舉辦音像制品展銷活動的,不必另行申請。
第三十五條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將音像制品的經營報表送市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對出版后被國家和本市規定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音像制品經營者應當及時上交市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經營者由此造成的損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原供貨單位索賠。
對依法查處的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由市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銷毀。
第三十七條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執法。
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人員對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進行檢查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八條對檢舉或者協助查處音像制品違法經營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影視音像管理處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違法行為的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音像制品、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
(二)音像出版單位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轉讓、出租、出售本單位名稱或者版號的;
(三)音像出版、制作單位未經批準制作故事類錄像制品的;
(四)未經批準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的;
(五)音像復制單位自行復制、批發、零售音像制品的;
(六)未經批準進口音像制品的;
(七)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供研究、教學參考的進口音像制品的;
(八)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
(九)批發、零售、出租或者營業性放映未經批準進口的音像制品的;
(十)經營本條例禁止經營的音像制品的。
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從事出版、復制經營活動的主要專用工具、設備,吊銷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其中,吊銷音像制品出版、復制經營許可證,必須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
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給予行政處罰;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
從事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的,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是指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與中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合作設立的從事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業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音像制品,是指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等。
第三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傳播有益于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
第四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作各方的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五條文化部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稱外經貿部)負責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和外經貿行政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域內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設立和發展必須符合音像市場發展規劃。
第七條申請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中國合作者和外國合作者應當具有舉辦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相應的能力;應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且在申請前三年無違法記錄。
第八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備國家有關設立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條件;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四)中國合作者在合作企業中所擁有的權益不得低于51%;
(五)合作期限不超過15年。
第九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連鎖經營業務和利用信息網絡經營音像制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音像制品連鎖經營和利用信息網絡經營音像制品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的,應當經其上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并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機構對擬作為合作條件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需經省級(含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第十一條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中國合作者向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文化部進行立項審批。文化部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二)中國合作者自文化部批準立項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外經貿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外經貿部審批。外經貿部在6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經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三)中國合作者自收到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文化部的立項批準文件和外經貿部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代擬設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向文化部申領《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
(四)中國合作者自領取文化部頒發的《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持《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依照工商管理規規定,依法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中國合作者向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立項申請時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立項申請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名稱、地址、經營范圍、投入資金來源和數額。
(二)合作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四)(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五)文化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中國合作者向外經貿行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時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合作各方共同編制或認可并經文化部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文化部對該合作項目的立項批準文件;
(四)由合作各方授權代表簽署的擬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合同、章程;
(五)(如果中國合作者以國有資產作為合作條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中國合作者擬投入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確認文件;
(六)合作各方的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文件、資信證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擬設立合作經營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合作各方協商確定的合作企業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或聯合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名單;
(九)外經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重大變更,包括變更投資者、調整投資者的權益比例、變更投資額或合作條件、變更經營范圍、變更經營年限以及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其他變更,按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報外經貿部批準或備案。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變更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經營期滿終止經營活動的,還應當在30日內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五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必須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音像制品的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音像制品經營許可證》由文化部每二年核驗一次。
第十七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經營音像制品的規定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接受中國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不得經營含有國家禁止傳播內容的音像制品;不得經營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和非音像復制單位復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經營未經文化部批準的進口音像制品;不得經營侵犯他人著作權的音像制品。
第二十條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不得從事音像制品進口業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文化部和外經貿部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銷企業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外資從事音像制品分銷業務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音像制品分銷企業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關鍵詞] 松質骨螺釘;螺釘松動;拔出力
[中圖分類號] R318[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673-9701(2012)12-0026-03
螺釘是一種常用的骨科內固定器械,其中松質骨螺釘與皮質骨螺釘不同,其螺紋間距(螺紋溝)寬而深,且螺紋徑與螺柱徑的比例較大,主要用于四肢干骺端和脊柱的固定,臨床上因螺釘固定強度不夠導致術后螺釘的松動、脫出時常發生,國內外許多研究表明螺釘的固定強度與其內、外在因素密切相關,如螺釘的自身因素、骨密度、醫生手術操作技術及熟練程度等。現就其相關因素作一綜述。
1 螺釘固定強度的評價指標
螺釘固定失效原因有軸向拔出力、折彎力、扭轉力,或上述作用力的組合。螺釘的生物力學實驗有強度和疲勞試驗,強度試驗是通過材料試驗機在螺釘上加載載荷,直至出現破壞,如測量螺釘的拔出力,用于評價螺釘與骨界面的固定強度,但是此試驗只能評價螺釘的即時強度。疲勞試驗是以一定頻率循環加載載荷于螺釘上直至破壞,以循環加載次數代表其疲勞壽命。螺釘對骨折塊的固定或與鋼板貼合的緊密程度依賴于其對骨骼的抓持力和抗拔出強度,螺釘固有的把持力是螺紋徑與旋入骨骼內的螺紋長度的乘積,所以其固定強度在實驗中主要以拔出力作為評價指標。
2 影響螺釘固定的自身因素
2.1 螺釘材料
選擇好的螺釘材料使之置入后具有良好的釘-骨界面尤為重要。國外研究表明,鈦合金螺釘較不銹鋼螺釘有更好的骨相容性,其與骨界面之間相差33%的骨量,具有更大的軸向拔出力,但螺釘的抗旋轉力無明顯差別,說明螺釘的拔出力與螺釘的材料關系密切[1,2]。Sanden等[3]比較表面鍍HA與不鍍HA的不銹鋼螺釘的拔出力,發現鍍HA的螺釘組的拔出力明顯高于對照組,且骨釘接觸面積和螺紋內骨含量也均明顯高于對照組,從另一方面說明選擇相同螺釘材料時,在其表面適當加入一些骨相容性材料同樣有提高拔出力的效果。
2.2 螺釘幾何形態
螺釘的幾何形態包括螺釘直徑、有效長度、螺紋深度及螺旋角、螺紋傾斜度、螺距等;其固定強度與螺釘的自身設計密切相關,近年來國內外研究表示適當優化上述因素能增加螺釘的固定強度。
2.2.1 螺釘的設計松質骨螺釘的螺紋深,螺距大,螺芯直徑較小,故螺釘的外徑與螺芯直徑的比值較大,可以增加螺釘對骨骼的抓持力。螺釘的不同螺紋設計對其拔出力具有很大的影響。Klein等[4]在尸體上進行圓形與半圓形螺紋拔出試驗時,發現兩者并無明顯差異。Hale等[5]實驗比較FT螺釘(full taper screw)和PT螺釘(proximal taper screw)的拔出力,結果表明FT螺釘的拔出力較高,且受大/小螺紋比例的影響。而Bret等[6]研究認為相同的螺釘規格和螺紋設計,圓錐形螺釘比圓柱形螺釘固定更牢固。有學者如譚映軍等[7]對錐形椎弓根螺釘的內、外形設計的生物力學特性進行了比較,結果表明外錐形椎弓根螺釘比內錐形椎弓根螺釘具有更大的撥出力,說明椎弓根螺釘設計成外錐形可明顯提高螺釘的拔出力。
2.2.2 螺釘的直徑和長度螺釘的抗彎曲強度和抗剪切強度取決于螺釘芯的直徑。一般情況下,直徑大的螺釘或長的螺釘能增加松質骨螺釘的拔出力。Willett等[8]研究表明螺釘的直徑與螺釘的拔出強度相關。而Polly等[9]發現翻修螺釘直徑增加2.0 mm時,其旋入力矩增加8.4%,但單獨螺釘長度增加不能提高固定強度,而直徑增加1.0 mm與長度增加兩者則會產生協同作用增強螺釘的穩定性。Hitchon等[10]研究也得出相類似的結果:螺釘拔出力與螺釘有效長度具有很強的相關性,螺釘固定的有效長度越長,其拔出力越大。但Scott等[11]研究表明其與長度的相關性也在一定的范圍內,即最優值,并非越長越好。所以在設計螺釘時,應考慮螺釘的長度與直徑的最適比例。
2.2.3 螺釘的獨特設計當螺釘的各種設計參數達不到最優化時,國內外學者開始研究螺釘的特殊設計,目前研究較多的是椎弓根螺釘,有空心開孔和可膨脹兩種設計方法,使螺釘能與骨水泥等強化材料有效的結合。空心開孔椎弓根螺釘,為空心椎弓根螺釘,前部分有多個側孔,螺釘頭部與注射器相連,骨水泥注入后沿螺釘內、側孔向釘道溢出,形成骨水泥柱。Yazu等[12]比較了空心開孔椎弓根螺釘結合CPC強化后和普通螺釘在骨質疏松人腰椎標本上的拔出力,結果表明使用結合CPC空心開孔椎弓根螺釘可提高固定強度。Takigawa等[13]在骨質疏松條件下使用PMMA結合自行設計的螺釘也可顯著增強螺釘的穩定性。可膨脹椎弓根螺釘,由外部中空螺釘、可置入中空螺釘內的內栓和螺栓3部分組成,與分叉式髓內釘相似,擰入內栓可以使螺釘尾端膨脹,構成倒刺狀,還增加了固定錨點和螺釘-骨界面,螺釘抗拔力明顯增加。Cook等[14]研究表明臨床上嚴重骨質疏松患者應用PMMA結合可膨脹椎弓根螺釘進行固定是可行的。
3影響螺釘固定強度的外在因素
3.1 骨密度
目前研究發現骨密度反映了松質骨單位體積內骨的含量,也是影響松質骨螺釘拔出力的重要因素,因為螺釘的軸向拔出力主要來源于骨-釘之間的摩擦力,摩擦力越大,拔出力就越大,皮質骨的固定強度大約是松質骨的十倍以上。Halvorson等[15]用雙光子骨密度測定儀測定標本椎體骨密度時發現正常骨密度組平均軸向拔出力較骨質疏松組增大約1000 N,說明螺釘軸向拔出力與椎體骨密度呈正相關。這與Okuyama等[16]研究結果一致:當BMD每降低10 mg/mL,螺釘最大拔出力約減少60 N。Lim等[17]在研究椎體的骨密度與誘發前路椎體螺釘疲勞松動的加載循環次數關系時,表明骨密度與循環加載次數、置入扭力呈正相關。所以骨密度與螺釘拔出力、旋入/出力矩及疲勞穩定性呈正相關性,骨密度越高,螺釘固定強度越大。
3.2 醫生手術操作技術及熟練程度
手術操作者的操作技術和熟練程度對內固定術后螺釘的穩定性至關重要,如釘道準備、操作者是否反復改變釘道及反復取出擰入、置釘位置及方向以及在螺釘上反復撐開加壓等。George 等[18]比較了用鉆頭和定位探子兩種準備孔道方法后椎弓根螺釘的軸向拔出力,統計學上無顯著性差異,但用鉆頭準備孔道可能破壞椎弓根皮質,降低螺釘固定強度。Polly等[9]發現將椎弓根釘擰出后重新擰入,其旋入扭力降低34%,Bret等[6]認為術中調整螺釘旋出180°或360°不會降低其拔出力。內固定術后螺釘的穩定性與手術操作者置釘的位置和方向也有較大的關系。鄒霞等[19]研究發現螺釘拔出力與固定位置有關,進釘點越靠近長骨兩端的關節面一側,其固定強度就越大。國外學者Barber等[20]研究兩椎弓根螺釘成30°角相向植入和平行植入進行比較,前者的Fmax較后者平均增加28.6%,螺釘松動前縱向載荷平均增加101%。
3.3 增強螺釘固定強度的強化材料
固定器械、材料以及操作技術的改進最終依賴于被固定骨本身的強度,理想的措施應是直接加強骨質疏松骨基質,提高骨-螺釘界面的強度。用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olymethylmethacrylate,PMMA)改善螺釘穩定性的方法起初主要應用于四肢和腫瘤外科,以后也被逐步用于脊柱外科的椎弓根螺釘固定。研究表明用PMMA強化后能顯著增加椎弓根螺釘在骨質疏松椎體中的軸向拔出力,甚至超過皮質骨的強度[21]。磷酸鈣骨水泥(calcium phosphate cement,CPC)是一種新的骨替代物,凝固時不發熱,具有良好的生物安全性、生物相容性、骨傳導性和可吸收性,能由外向內緩慢地生物降解,從而被正常的骨組織所替代來完成骨的重建。Renner等[22]研究表明用CPC強化椎弓根螺釘或前路椎體螺釘,顯著增加了螺釘的固定強度和彎曲剛度。其他常見的強化材料還有:羥基磷灰石骨水泥(hydroxyapatite cement,HAC)、碳酸磷灰石骨水泥(carbonated apatite cement,CBC)、碳酸鈣骨水泥(calcium apatite cement,CAC)、硫酸鈣骨水泥(calcium sulfate cement,CSC)、可吸收陶瓷Biobon、復合牛骨形態發生蛋白(bovine bone morphogenetic protein,bBMP)的纖維蛋白膠(fibrin sealant,FS),實驗表明使用這些材料強化螺釘均能增加螺釘-骨界面的剛度和固定強度,增強螺釘的即刻穩定性。國內外學者[15, 23]亦有使用骨條、骨屑或顆粒骨修復強化釘道,也能增強螺釘的拔出力。
4 結論
目前國內外對螺釘的自身因素與螺釘固定強度的相關性研究較多,螺釘的設計改進漸趨完善,螺釘進釘技術日臻成熟,但是對內固定器械的疲勞性研究很少,不同試驗研究的預負荷、頻率、周期性負荷次數均不統一,有待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對于外在因素,如骨質疏松導致的螺釘固定失效,目前的研究較多集中在增強螺釘固定強度的生物強化材料上,生物相容性好、可吸收降解、促成骨作用強的新型材料越來越多。隨著動物體內試驗的進一步研究,生物強化材料及其使用方法會得到更充分的證實,臨床上的應用前景也會更加寬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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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危機的繼續深化和工業化國家并購活動的放緩,全球外商直接投資流量出現大幅下降。跨國公司的投資不僅要考慮傳統的要素成本、市場需求格局以及集聚經濟效益,同時也更重視政府干預、經濟穩定性以及法律是否完善等制度性因素。然而,縱觀已有文獻,卻鮮有文獻系統地從制度角度出發,采用面板數據的方法對吸引FDI的因素進行分析。本文試選取世界上吸引FDI較多的國家,采用面板數據的方法對影響FDI的因素進行分析,以豐富現有文獻。
二、影響FDI的制度因素模型
借鑒美國經濟學家羅伯特?斯托鮑夫提出的國際投資經濟環境評價方法中的因素劃分方法,我們把影響外商直接投資的制度因素大體上分為六個方面:一是政府干預情況,主要包括國有企業數量、政府投資、外資限制和價格控制等;二是東道國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東道國的法律系統完善程度和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等;三是東道國的商業環境,主要包括經濟穩定性以及勞動市場限制等制度性因素;四是東道國的貿易自由化水平,主要包括關稅水平、關稅變動幅度以及國際自由化貿易程度等;五是資本控制情況,主要包括國際資本控制和是否自由擁有外匯銀行賬號兩個方面;六是政府的效率,主要包括政府的清廉程度和辦事效率等。
本文設定的計量模型為:FDI=F(CV,HV)。
其中,FDI表示外商直接投資,CV是控制變量,HV是待檢驗的變量矩陣。
三、影響FDI的制度性因素實證檢驗:面板方法
(一)數據選取
在樣本的選取上,考慮到數據的可得性和代表性,本文選取的樣本國家既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其中,世界各國歷年FDI來源于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數據庫,歷年GDP來源于世界銀行數據庫,已換算成2000年不變價格指數的實際GDP。制度變量均來源于The Heritage Foundation的出版物Index of Economic Freedom。
(二)實證方法及結果分析
根據已有文獻,在本文中我們采用豪斯曼檢驗來確定采用隨機還是固定效應,根據檢驗結果來對各影響因素進行解釋。
1.政府干預
首先,從所有模型的回歸結果來看,市場規模(LNGDP)均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說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市場規模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一個重要因素。另外,從模型1的回歸結果來看,國有企業數量、政府投資(GEI)以及政府對外資的態度(FOR)也都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而且符號與預期一致,說明國有企業數量和政府投資比重較大的國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進入。而政府對外資的態度(FOR)的系數遠遠大于國有企業數量和政府投資(GEI)的系數,說明該指標對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想加大吸引外資的力度無疑要增加對外資的歡迎度。價格控制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說明價格控制并不是外商直接投資區位選擇時重點考慮的因素。
2.法律環境
從模型2的回歸結果來看,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PPR)和法律系統是否完備(ILS)都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而且符號與我們的預期也不一致。這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解釋:首先,跨國公司的研發創新往往都是在總部進行,東道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的強弱并不從根本上影響FDI的進入;其次,說明外商直接投資在區位選擇的時候可能存在“制度無效率式的進入”。法律系統的不完善說明對私人財產保護的不完善,也就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內私人企業的發展,從而造成了對國際FDI的依賴,造成法律系統不完善的國家反而吸引了較多的FDI。
3.商業環境
從模型3的回歸結果來看,經濟穩定性(SDI)與勞動市場限制(HFR)的系數估計值為負值,符號與預期一致,而且都通過了10%的顯著性檢驗。這表明經濟穩定性是影響外資流人的一個重要因素,經濟運行越穩定越利于外商直接投資的進入。而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一直保持穩定的增長速度,這從一個方面說明了我國FDI流入逐年加大的原因。另外,政府對勞動市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運行的成本,限制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進入。
4.貿易自由化水平
從模型4的回歸結果來看,關稅因素(MTR)對FDI流入的影響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說明FDI在考慮區位選擇的時候,關稅相比于其他因素則稍顯次要。關稅差異(DTR)對FDI的影響通過了1%的顯著性檢驗,說明外商直接投資傾向于流向關稅差異較大的國家。貿易自由化因素(FTI)通過了1%的顯著性水平,而且系數遠遠大于其他因素的系數,說明國家的自由化程度對吸引外資的影響遠遠大于其他因素。
5.資本控制
從模型5的回歸結果來看,國際資本控制(ICC)和擁有外幣銀行賬戶的自由度(OFA)都將顯著影響FDI的流人。其中,資本控制不嚴重國家更利于吸引更多外商直接投資。而擁有外匯銀行賬戶的自由度高的國家意味著跨國公司可以較自由地在東道國進行投資,同時也意味著國內企業主可以較自由地對外進行投資,所以,外匯銀行賬戶的限制對FDI的凈影響取決于這兩個因素的比較。
6.政府效率
從模型6的回歸結果來看,外商直接投資傾向于官僚成本(BC)較低的國家,系數為0.168,通過了1%的顯著性水平。這與我們的預期一致。政府官僚化程度低,企業只需花費較少的時間和金錢處理與政府之間的事務,因此也就更容易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政府清廉程度(EP)沒有通過顯著性檢驗,這一方面說明外商直接投資在考慮區位選擇時更多考慮的是東道國的經濟環境和政府效率;另一方面也說明,政府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可能存在“制度性缺陷”,外商直接投資為了搶占更有利的市場,腐敗很嚴重的國家可能更容易通過“灰色交易”方式來達到其目的。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消防法》,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原則,嚴格執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強化安全監管,努力實現火災隱患全面消除、火災事故全面壓降、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全面遏制。
二、組織機構
為確保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扎實有效開展,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領導為組長,各分管副市長為副組長,公安、文化、衛生、安監、住建等消防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組,具體負責專項行動的部署、檢查工作,保障各項工作措施的落實。領導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行動的協調、指導和情況收集工作。各鎮鄉、園區和相關部門相應成立組織機構,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
三、整治重點
(一)高層建筑、地下建筑(包括在建施工工地)
重點檢查已投入使用的高層辦公樓、高層住宅小區、高層綜合性大樓、高層商業性大樓、高層教學樓、高層病房樓以及地下公共停車場、地下人防工程、地下營業性場所,特別是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多產權高層建筑、地下建筑;重點工程、大型工程施工現場。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實,單位“四個能力”建設情況,多產權建筑中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消防職責是否明確;
2.安全疏散條件及消防車道是否滿足要求;
3.消防栓、噴淋、防排煙、應急照明、防火卷簾、火災報警等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動消防設施是否經年度檢測合格;
4.各項消防標志是否到位、準確;
5.建筑工程施工現場是否配備臨時消防給水和消防器材,臨時用電及電氣焊等動火作業是否規范,員工集體宿舍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管理是否到位;
6.是否制定滅火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
(二)人員密集場所
重點檢查大型公共娛樂場所(KTV、桑拿、舞廳等)、商場市場、賓館飯店、學校醫院、車站碼頭等。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和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實,單位“四個能力”建設情況;
2.疏散道、安全出口是否暢,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是否完好有效;
3.消防栓、噴淋、防排煙、應急照明、防火卷簾、火災報警等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動消防設施是否經年度檢測合格;
4.用火用電、用油用氣是否符合要求;
5.是否存在顧客超員、人員違規留宿等情況。
(三)危化品生產企業、重要生產設施
重點檢查供油供氣單位、重要信樞紐、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經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1.生產裝置、儲存設施等是否安全可靠;
2.從業人員是否經安全教育培訓以及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3.消防栓、噴淋、防排煙、應急照明、防火卷簾、火災報警等建筑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自動消防設施是否經年度檢測合格;
4.易燃易爆單位電氣線路、生產設備是否符合防爆要求,單位用火、用電、用氣管理是否規范。
四、職責分工
各鎮鄉、園區主要負責人為本次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組織、部署、協調工作,對整治專項行動的結果負總責。各行業主管負責人為本行業、本系統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本行業、本系統內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組織、部署、協調工作,對整治專項行動的結果負總責。具體分工如下:
1.各鎮鄉(園區)政府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所有行業、系統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的統籌組織工作,督促、監管各職能部門履行職責。
2.安監部門負責供油供氣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貯存、經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的排查整治。
3.住建部門負責高層住宅小區、重點工程、大型工程施工現場的排查整治。重點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施工單位的監督管理。
4.消防部門負責全市重要高層公共建筑、大型場所、大型施工工地的排查整治,并對各鎮鄉(園區)政府、各部門的排查整治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5.文化部門負責對網吧、KTV等公共娛樂場所的排查整治,督促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提高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水平。
6.教育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排查整治,督促學校認真貫徹《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標準,提高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水平。
7.衛生部門負責醫院等醫療機構的排查整治,提高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水平。
8.民政部門負責敬老院、養老院等社會福利機構的排查整治。
9.旅游部門負責對賓館飯店的排查整治。
10.人防辦負責地下人防工程的排查整治。
11.交部門負責車站、碼頭、大型停車(庫)的排查整治。
12.公安部門負責督促基層派出(邊防)所開展排查整治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范圍、管理權限對所屬單位、行業開展排查整治工作,尤其是涉及高層、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建筑物,必須逐一過堂。
五、工作步驟
分三個階段實施。
(一)動員部署階段。各鎮鄉(園區)政府及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細化工作步驟,主要負責同志要親自組織,全面發動,全員參加,全力排查,不留死角。
(二)檢查整治階段。要結合轄區、行業部門實際情況,緊緊抓住影響消防安全的突出問題,加大監督檢查力度,要逐家檢查、逐家登記,統一使用《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檢查記錄》(附件一),如實記載檢查時間,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整改意見,并經檢查人,檢查單位領導,被檢查單位主管人員三方簽字確認,存檔備查。各鎮鄉、園區、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要親自抓督促,抓落實,督促隱患整改。
(三)總結報告階段。各鎮鄉、園區和相關部門要對本地、本行業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進行總結,并向社會、整治辦報排查整治工作情況。對未按要求開展排查整治或達不到整治工作標準的地區或部門,市政府將責令其重新整治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六、工作要求
一是加強組織領導,精心安排部署。這次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行動任務重、要求高,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到其深刻的政治意義和現實需求,清醒判斷當前消防工作面臨的嚴竣形勢,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各鎮鄉、園區和相關部門要成立專項整治領導小組,集中力量,迅速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行動,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組織制定各項防范措施,形成排查整治的合力,堅決防止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是深化排查整治,全面整改隱患。各鎮鄉、園區和相關部門要按照管轄職權,迅速組織開展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拉網式”檢查,對排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方案、整改責任、整改措施、整改時間,確保按期消除隱患。要用好用足處罰、查封、強制執行等執法手段,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強化聯合執法機制,對已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場所,一律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此次排查整治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消防安全問題應及時向政府報告,實施掛牌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