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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會差異 納稅申報 稅收征管
一、永久性差異研究
2006年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統一稱為暫時性差異,未單獨對永久性差異進行說明。給所得稅會計核算帶來了一些問題。
如按照稅法規定,稅收罰款、滯納金在不允許稅前扣除,由此造成的差異屬于永久性差異。因該稅會差異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條件,在當期資產負債表上不進行確認,也沒有在附注中進行披露,無法使會計報表使用者全面了解企業真實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情況。
為更好的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財務報表可增加關于永久性差異的披露,以全面反映企業真實業務情況,便于企業會計根據財務報表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二、納稅調整與會計核算
在實際業務中,很多納稅調整事項在財務報表上沒有對應的列示與披露。這一矛盾產生的根本原因是納稅調整沒有會計準則的對應條款支撐。目前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對所得稅納稅調整的會計處理進行具體規范,使得納稅調整與會計準則之間缺乏對照的標準與依據。
三、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人為主觀判定問題
以當年虧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條件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例。企業會計人員依據對公司未來期間盈利能力及應納稅所得額的預測,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而對于預測的方法、預測精確度的測算,準則與稅法都未進行規定。
人為的主觀判斷會帶來利潤的操控空間,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會相應地減少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增加凈利潤。如果上市公司為粉飾報表,在不滿足確認條件的前提下強行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會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誤導財務報告的使用者。
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會計準則中應增加對未來會計期間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判斷的具體規定,以統一口徑,減少人為操縱因素的影響。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提供管理層簽字批準的業績預測,用以判斷未來可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重復確認問題
(一)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重復確認問題的分析
在合并報表業務中,按照CAS18中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規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權益法核算,因賬面價值調整產生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不符合暫時性差異的內容,不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因子公司已經在獨立的財務報表中對遞延所得稅進行了確認,在合并報表層面再次確認遞延所得稅會造成重復確認。
(二)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同時體現企業真實發生業務的內容。在合并報表業務中,企業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依據實際情況,減少重復確認問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財務報表列示問題
(一)財務報表列示問題總結
在所得稅會計實務中,存在暫時性差異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如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商譽的初始確認,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確認等,這些暫時性差異都沒有在企業財務報表中進行列示。另外,因稅法與準則規定不同,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因稅法扣除比例的限制無法全額扣除產生的差異,只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進行了調整,在財務報表中也未進行相關的披露。
(二)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的確認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納稅調增、納稅調減的內容相互關聯。從本文分析的結果來看,并非所有的納稅調增都涉及遞延所得稅的確認,但是遞延所得稅的確認通常都會涉及到納稅調整。在財務報表中加強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計量的披露,規范所得稅會計核算方法,有利于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利用財務報表與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信息的交叉比對,簡化稅收管理程序,提高征管效率。
六、結束語
稅法與會計準則因制定原則、制定出發點的不同導致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由此產生的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部分納稅調整在財務報表上沒有對應列示;二是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及后續計量依賴會計人員主管判斷,存在利潤操縱的空間;三是現行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對于會計信息的披露不夠完善,目前財務報表對于部分納稅調整也沒有進行解釋說明。
從本質上來說,企業財務報告與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使用的是一套會計信息,兩種處理方法。稅會差異增加了企業會計人員工作量,納稅調整增加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填報的復雜性。
【關鍵詞】 合并報表;存貨;抵銷分錄;暫時性差異
一、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發生與轉回
甲公司擁有乙公司80%有表決權的股份,能夠決定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2009年9月,甲公司將自身生產的一批產品出售給乙公司,不含增值稅的銷售價格為1 000 000元,成本為800 000元。至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將該批產品對外出售,期末形成存貨。2010年8月,乙企業以750 000元的價格對外出售了60%,至2010年12月31日,仍有40%未實現對外銷售。甲、乙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率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存貨以歷史成本作為計稅基礎,假設從合并報表角度在未來期能夠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一)2009年發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詳細分析:如果站在甲、乙公司各自的角度,甲公司銷售產品會增加其個別報表中的營業收入1 000 000元,營業成本800 000元,同時也會使個別利潤表中的利潤增加200 000元。乙公司購進產品會增加其個別報表中的存貨1 000 000元。但如果站在由甲、乙公司組成的企業集團角度,甲、乙公司之間的交易屬于內部交易,既不會增加企業集團的收入與成本,也不應該增加企業集團存貨的價值。甲公司在編制合并報表時應將由于內部交易虛增的營業收入1 000 000元,營業成本800 000元,以及虛增的存貨價值200 000元(屬于內部銷售包含在存貨項目中未實現的利潤部分)予以相互抵銷。經過抵銷后,合并報表中存貨項目的賬面價值為800 000元,而稅務部門只認可存貨取得時的歷史成本,該項存貨的計稅基礎為1 000 000元,雙方之間發生了200 000元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依據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應將該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金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2010年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詳細分析:延續到2010年編合并報表時,來源于甲公司個別會計報表中的“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虛增的200 000元。來源于乙公司個別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虛增的800 000元(1 000 000×40%-800 000×40%),個別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項目虛增的120 000元(1 000 000×60%-800 000×60%)。所以編制合并報表時,應將其虛增的部分予以相互抵銷。由于合并會計報表的數據不延續,所以上年確認過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年編制合并報表時要繼續確認。如上年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50 000元,本年要繼續確認。另外由于乙公司對外出售了60%的存貨,從而使得會計與稅務在合并報表中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120 000元,所以在合并報表中,要確認轉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金額30 000元(120 000×25%)。
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發生與轉回
仍以上題為例,假設甲公司將成本為1 000 000元的庫存商品以800 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乙公司,其他資料持續不變。
(一)2009年發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詳細分析:2009年編合并報表時,來源于甲公司個別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項目虛增800 000元,“營業成本”項目虛增1 000 000元,“利潤總額”項目虛減200 000元。來源于乙公司個別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虛減200 000元。所以編制合并報表時應予以相互抵銷。抵銷后合并資產負債表中“存貨”項目的賬面價值為1 000 000元,稅務部門認可的計稅基礎是該項存貨取得時的歷史成本800 000元,從而使會計與稅務雙方發生了200 000元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依據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應將該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金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2010年轉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詳細分析:延續到2010年末編制合并報表時,來源于甲公司個別會計報表的年初未分配利潤虛減的200 000元。來源于乙公司個別資產負債表中的“存貨”項目虛減的80 000元(800 000
×40%-1 000 000×40%),個別利潤表中的“營業成本”項目虛減的120 000元(800 000×60%-1 000 000×60%)。所以編制合并報表時,應將其虛減的部分予以恢復。由于合并會計報表數據不延續,所以上年確認過的遞延所得稅負債50 000元,本年編制合并報表時要繼續確認。另外,由于乙公司對外出售了60%的存貨,從而使得會計與稅務在合并報表中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轉回120 000元,因此,在合并報表中應確認轉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120 000元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金額
30 000(120 000×25%)。
【參考文獻】
一、長期股權投資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原因
(一)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時應比較其初始投資成本與按比例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在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按比例計算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情況下,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確認為當期損益。在該種情況下確定了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以后,按照稅法規定并不要求對其成本進行調整,計稅基礎維持原取得成本不變,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就會產生差異。
(二)投資損益的確認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投資期間在被投資單位實現凈利潤或發生凈損失時,投資企業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部分,一方面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另一方面確認當期損益。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因確認投資損益變化的同時,其計稅基礎不會隨之發生變化。
(三)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的變化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外,對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其他權益變化,也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其計稅基礎不會發生變化。
(四)長期股權投資發生減值 長期股權投資在按照規定進行核算確定其賬面價值的基礎上,如果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按照相關準則的規定計提減值準備,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長期股權投資確認遞延所得稅例析
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投資等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一般應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的除外:一是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二是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滿足上述條件時,投資企業可以運用自身的影響力決定暫時性差異的轉回,如果不希望其轉回,則在可預見的未來該項暫時性差異即不會轉回,從而對未來期間不會產生所得稅影響,無須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聯營企業:按權益法核算時,由于投資者不能控制聯營企業,通常也不能決定其股利政策。因此,如果沒有協議要求聯營企業的利潤在可預見的未來不予分配,投資者應確認對聯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稅暫時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合營企業:合營者之間通常存在協議,并通常會涉及利潤分配。按權益法核算時,如果合營者能夠控制合營企業的股利政策,并且合營企業的利潤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是很可能分配時,不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否則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是否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應考慮該項投資的持有意圖。
(一)企業擬長期持有該項投資 一是因初始投資成本的調整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預計未來期間不會轉回,對未來期間沒有所得稅影響。二是因確認投資損益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果在未來期間逐期分回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免稅,也不存在對未來期間的所得稅影響。按照稅法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免稅,即作為投資企業,其在未來期間自被投資單位分得有關現金股利或利潤時,該部分現金股利或利潤免稅,在持續持有的情況下,該部分差額對未來期間不會產生計稅影響。但如果不符合免稅的條件,投資雙方存在稅率差,需要對被投資單位分得有關現金股利或利潤補稅時,一般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三是因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其他權益的變動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在長期持有的情況下,對于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一般不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例1]A公司(居民企業)于2009年1月5日以1000萬元取得B公司(非居民企業)。投資時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6000萬元(假定取得投資時B公司20%的有表決權股份,擬長期持有并能夠對B公司施加重大影響,該項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相同)。B公司2009年實現凈利潤800萬元,發生影響權益變動的其他交易或事項500萬元。A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B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雙方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相同。假定A公司和B公司不符合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稅的稅收優惠條件。
(二)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 如果投資企業改變持有意圖擬對外出售的情況下,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在持有意圖由長期持有轉變為擬近期出售的情況下,因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有關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承例1,2010年(第二年)B公司實現凈利潤600萬元,A公司董事會作出決議,計劃2011年(第三年)處置該項投資。
(三)結轉后期間抵扣的股權轉讓損失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投資的轉讓損失在發生的當期應當確認為一項費用,但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權益性投資轉讓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損失連續向后結轉5年仍不能從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中扣除的,準予在該股權投資轉讓年度第6年一次性扣除。如果同時滿足: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資產。
承例1,2011年(第三年)A公司處置轉讓該項投資,取得轉讓收入800萬元,假定A公司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為100萬元。
企業會計實務中長期股權投資的經濟業務比較復雜,涉及諸多的財稅政策和法律法規,要充分理解《企業會計準則》的內涵和外延,對長期股權投資中的遞延所得稅做出正確的確認、計量和記錄。
參考文獻:
[1]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關鍵詞: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費用
一、會計與稅收的差異
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之間差異的存在由來已久,它是一個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在世界經濟一體化和我國經濟高速發展、市場經濟體制大改革下,我國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經歷了從高度統一到逐步分離到協調的動態發展演變的過程。建國后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這一時期的會計與稅收高度統一;20世紀90年代的會計與稅收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兩者的差異出現了日漸擴大的趨勢;2001年新的《企業會計制度》施行以后,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分離變得明顯;自2006年開始,新《企業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相繼頒布及實施標志著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法的進一步分離,兩者差異加劇擴大。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的適當分離可以使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慣例盡快接軌,提高會計信息國際可比性。伴隨著我國會計和稅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系列的新制度、新法規相繼出臺將兩者差異與協調的研討推進到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取的具體會計處理辦法。稅收政策是各項法律法規中規定的有關征稅的各種原則與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各種方法等。
會計與稅收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目的不同,導致兩者為了實現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有很大差異。企業的經營風險和不確定性,使企業經常要面臨很多不確定因素,在這種的情況下需要做出職業判斷,會計政策遵循權責發生制與配比原則及謹慎性原則。稅法中對納稅申報也有類似要求,但為了保證財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稅,稅法實行收付實現制和據實扣除,這也可能違背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二是會計與稅收的服務對象不同。企業的財務會計主要向其相關的利益各方(包括政府、現有的股東、潛在的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顧客等)充分披露其會計信息。而這些利益相關方與企業彼此之間都有其各自獨立的利益,且利益不完全一致,尤其是政府與企業的利益相關性更低。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憑借公共權力,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強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特定分配方式。它體現了國家與納稅人在征收、納稅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殊關系,是一定社會制度下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
二、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企業應通過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對所得稅進行會計核算,所謂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資產、負債,按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帳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兩者之間的差額,可以分為應納稅差異與可抵扣差異,由此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計量確定利潤表中“所得稅費用”項目的方法。
三、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一)資產的計稅基礎
從資產負債表角度出發,某項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企業在持續持有及最終處置的一定期間內,該項資產能夠為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利益,其計稅基礎代表的是在這一期間內,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一般原則下,資產的計稅依據=稅法認可的初始入帳價值-稅法認可的折舊或攤銷。通常情況下,稅法認可會計準則中資產的初始入帳價值,因而在資產的初始計量階段,其計稅基礎與入帳價值是相同的。在后續計量過程中,因稅法規定與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如稅法不認可某些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認可未發生的減值損失、不認可某些資產的折舊或攤銷方法等,在這種情況下,資產的計稅基礎于其帳面價值往往不同。
(二)負債的計稅基礎
一項資產的計稅基礎小于其賬面價值的,兩者之間的差額將會在未來期間產生應稅金額,由此增加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及應交所得稅,對于企業來說就形成經濟利益流出的義務,應當確認為負債。
一般原則下,負債的計稅依據=帳面價值-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可予以稅前扣除的金額。通常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和償還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與帳面價值一致。
四、暫時性差異及類別
(一)暫時性差異的概念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時而產生的差異。一般情況下,企業可按下列公式確定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資產(負債)的帳面價值-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二)暫時性差異的類別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可抵扣的暫時差異。
(3)特殊項目產生的暫時性差異。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
(1)確認原則
(2)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計量
以預期收回該資產期間的適用所得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均不要求折現,無論其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期間如何。
(3)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
(4)適用稅率變化對已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產生的影響
六、案例分析
因為企業計提壞賬準備,使資產(應收賬款)的計稅基礎(應收賬款原值)大于其賬面價值,產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下面就以壞帳準備項目為例,說明遞延所得稅資產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
假設某企業每年的會計利潤為1,000,000.00元,其中: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00.00元,投資收益200,000.00元,預計收回該遞延所得稅資產期間適用的稅率為25%。
A.假設第一年某單項應收帳款計提壞帳準備500,000.00元
1、遞延所得稅費用為:500,000.00*25%= 125,000.00元,(納稅調增)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25,00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000.00
貸:壞帳準備 500,0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000.00
貸: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125,000.00
2、按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作為當
期所得稅費用的另外一個組成部分――當期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000,000.00+業務招待費用調整40,000.00+壞帳準備調整500,000.00-投資收益調整200,000.00=1,340,000.00元
當期所得稅:1,340,000.00*25%=335,000.00元
借:所得稅 33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35,000.00
3、影響當期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
當期納稅調整: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00.00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00*40%)40,000.00元;投資收益200,000.00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0元;壞帳準備調整500,000.00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000.00元,合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340,000.00元。
即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000,000.00+業務招待費用調整40,000.00-投資收益調整200,000.00+壞賬準備500,000.00=1,340,000.00元
當期所得稅費用:1,340,000.00元*25%=335,000.00元
即:所得稅費用=當期稅法計算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 335,000.00 -125,000.00
= 210,000.00元
影響當期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為 210,000.00元。
B.若第二年,第一年某單項應收帳款計提壞帳準備500,000.00元轉回
遞延所得稅費用為:-500,000.00*25%= -125,000.00元,(納稅調增)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25,000.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000.00
貸:壞帳準備 -500,000.00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000.00
貸: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125,000.00
2、按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另外一個組成部分――當期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000,000.00+業務招待費用調整40,000.00-壞帳準備調整500,000.00-投資收益調整200,000.00=340,000.00元
當期所得稅: 340,000.00*25%=85,000.00元
借:所得稅 8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5,000.00
3、影響當期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
當期納稅調整: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00.00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00*40%)40,000.00元;投資收益200,000.00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0元;壞賬準備-500,000.00元,應當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00.00元,合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60,000.00元。
即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000,000.00+業務招待費用調整40,000.00-投資收益調整200,000.00-壞帳準備調整500,000.00=340,000.00元
當期所得稅:340,000.00*25%=85,000.00元
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當期所得稅
= 125,000.00+ 85,000.00
= 210,000.00元
影響當期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為 210,000.00元。
C.若第二年,第一年某單項應收帳款計提壞帳準備500,000.00元確定無法收回
因為已經確認計提的壞賬準備無法收回,首先做沖減計提壞帳準備的會計分錄:
借:壞帳準備 500,000.00
貸:應收帳款 500,000.00
則上述業務處理后,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再次變為一致。
1、遞延所得稅費用為:-500,000.00*25%= -125,000.00元,(納稅調增)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125,000.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000.00
貸: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125,000.00
2、按稅法及相關規定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另外一個組成部分――當期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000,000.00+業務招待費用調整40,000.00-當期確認的壞賬未計入當期費用500,000.00-投資收益調整200,000.00=340,000.00元
當期所得稅: 340,000.00*25%=85,000.00元
借:所得稅 8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5,000.00
3、影響當期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
當期納稅調整:發生業務招待費100,000.00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0.00*40%)40,000.00元,投資收益200,000.00元,調減應納稅所得額200,000.00元,當期確認壞賬500,000.00元未計入當期費用,應當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00.00元,合計調減應納稅所得額660,000.00元。
即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000,000.00+業務招待費用調整40,000.00-投資收益調整200,000.00-壞帳準備調整500,000.00=340,000.00元
當期所得稅:340,000.00*25%=85,000.00元
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當期所得稅
= 125,000.00+ 85,000.00
= 210,000.00元
影響當期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為 210,000.00元。
七、結束語
在上例中,當期會計利潤*適用稅率=1,000,000.00*25%=250,000.00元
永久性差異*適用稅率=業務招待費40,000.00*25%-投資收益200,000.00*25%=-40,000.00元
當期所得稅費用=250,000.00-40,000.00=210,000.00元
參考文獻:
[1]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S].2006年
關鍵詞:遞延所得稅資產 遞延所得稅負債 利潤操縱
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分別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每一會計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這就是所得稅會計中的債務法。
在債務法中,按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時,要考慮未來期間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可能性。同時,在其計量上,還要考慮預期該差異轉回時的適用稅率或稅法規定,在這個過程中,企業管理層的主觀判斷是重要依據。而這個主觀判斷直接影響到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從而影響到稅后凈利潤。在這個會計處理方法中,是否存在企業管理層的利潤操縱行為以及如何控制這種行為,是所得稅會計的重要課題。本文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此進行了研究。
一、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計量中利潤操縱的理論空間
眾所周知,在所得稅會計里,存在遞延法和債務法兩個主要方法。分析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計量中的利潤操縱問題時,還得從兩法的理論比較開始。
關于遞延法,美國會計原則理事會(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APB)早在1967年就過第11號意見書(Opinion)《所得稅會計》(APBO11)。在該意見書中,APB強調了配比原則。依據其觀點,如果強調配比原則,那么就有必要在確認計算稅前利潤的收入和費用時,確認該項收入和費用對本期所得稅產生的影響并將其計入所得稅費用,將所有所得稅費用與本期稅前利潤進行配比。在此前提下,時間性差異就是指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與稅前利潤之間由于期間確認不一致而產生的差異。同時,由于要依據配比原則計算差異發生年度的損益。因此所得稅費用要依據差異發生年度的實際稅率來計算。當稅率或稅法發生變更時,不必依據變化了的稅率或稅法規定對以前年度的所得稅費用進行調整。
在遞延法下,由于只要求計算差異發生年度與稅前利潤相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稅費用,所以與稅前利潤不配比的那部分的所得稅費用就可以作為遞延稅款計入資產負債表中遞延到其他會計期間里。因此,遞延稅款在概念上是否具有資產或負債性質就不重要了。這是遞延法的主要問題。
因此,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FASB)在的第6號概念公告(Stat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Con-cepts:SFAC)《財務報表的構成要素》(SFAC6)中,對遞延法是持批評態度的。例如,在遞延法中,貸方遞延稅款是所得稅的支付遞延到未來年度時產生的,如果貸方遞延稅款余額符合SFAC6的負債定義,那么其金額就可理解為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出;如果稅率或者稅法發生變更,影響到未來所得稅的支付,在計算遞延稅款時就有必要反映這種變化,即要依據未來可預期的所得稅率來計算所得稅費用。但是,遞延法采用的卻是過去的稅率,這就產生了矛盾。
關于債務法的理論依據,FASB在1992年公布的第109號財務會計準則(Stare-ment Of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SFAS)《所得稅會計》(SFAS109)申并未強調配比原則,而是轉而強調通過有組織且較合理的分配手續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資產或負債性質了。
FASB在SFAC6中將資產定義為:“特定實體獲得或控制的、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引起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將負債定義為:“特定實體由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需要在將來轉移資產或提供勞務給其他實體的現實義務所造成的、可能的未來經濟利益的犧牲”。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性質,FASB在SFAS109中指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符合SFAC6中所定義的資產或負債的所有特征。
因為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與其在財務報表中的報告金額之間的暫時性差異,通過企業資產或負債已確認和報告金額的收回或償付。會增加或沖減未來年度的應稅收益和應付稅款,從而對未來支付所得稅產生影響。如果這些稅務影響具有資產或負債性質,那么,有必要在產生暫時性差異的資產或負債被確認的報告期里同時確認其差異帶來的所有稅務影響??梢钥闯?,暫時性差異不僅包含了時間性差異,而且還包含了時間性差異以外的差異(比如按公允價值計價后產生的差異)。由于要考慮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應稅收益的影響,所以要按預期收回該資產或償付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或稅法規定來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也就是說,由于要考慮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影響,并且要按暫時性差異未來轉回期間的適用稅率或按稅法規定來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給通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和計量來操縱利潤提供了理論空間。
二、所得稅會計與企業管理層進行利潤操縱的關聯關系
在所得稅會計里,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對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實現的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的一項資產。而要判斷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實現可能性時,主要從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未來有可能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預測、現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未來轉回預測以及納稅籌劃策略等因素進行判斷。在這里,企業管理層的主觀判斷就具有重要地位了。
關于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實現可能性,SFAS109采用了“有可能(高于50%)”這個判斷標準,并指出,如果有有效證據表明,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未來期間內,企業無法產生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利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影響,使得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經濟利益無法實現的可能性比較高時,則通過設立“估價備抵”來抵減遞延所得稅資產。在這里,“估價備抵”的設立就有可能起到一種蓄水池的作用,給企業管理層提供了利潤操縱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