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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比實驗室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杜比實驗室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杜比實驗室范文第1篇

杜比影院為《比利?林恩的中場戰事》呈現出了非凡的畫面,但多數觀眾還是為分辨率沒有達到4K而覺得遺憾。這對杜比來說是不是一個遺憾?怎樣理解不同分辨率對畫面的影響?

Pascal Sijen:我們和很多電影的出品方一直有很密切的合作,并共同努力將120幀的電影制作出了杜比視界格式。杜比影院的系統目前可以支持120幀2K,如果未來120幀4K更加普及,杜比實驗室會考慮升級系統,去支持相應的格式放映。不過在目前放映的120幀2K版本,杜比影院得到的反饋非常不錯,《比利?林恩的中場戰事》在好萊塢的The Vine做過一場放映,我們邀請李安導演過來體驗,他也表示杜比影院的畫面很棒。

在我個人來看,業界針對于高幀率、高分辨率等技術有很多實驗和嘗試。比如這次李安推出120幀的電影,觀眾對這個技術點都很感興趣。電影在制作過程中的難度很大,需要在拍攝、制作流程上做很多改變,比如化妝、打光都有很大的挑戰,包括拍攝文件容量太大,已經改變了后期制作的流程,有很多挑戰。現在大家都很在意高幀率和4K分辨率等話題,實際上高動態范圍、高對比度、高亮度還有更棒的色彩,對畫面的提升也非常重要,會讓你看到更多畫面里的細節,所以說這些方面也是需要關注的,同時這些方面的優異表現也正是杜比視界激光放映機一直追求的。

很多放映機都已經開始支持4K分辨率,但即便是放映4K的拷貝,也沒有覺得畫面質量有特別顯著的提升,原因是什么?

Pascal Sijen:關于如何提升畫面質量,我們做了大量的研究。對畫面的感知并不完全取決于分辨率這一個指標,亮度和對比度影響也很大,現在大家覺得4K的價值沒有得到體現,正是因為目前支持4K的很多放映機的對比度是低于普通放映C放映2K的對比度的。所以杜比實驗室還在尋找新的空間,去提升畫面質量,看還有哪些是值得我們繼續探索的。目前杜比視界的放映機能支持48幀4K和120幀2K的放映,內容制作者們對于現有的技術支持還是很滿意的,未來如果有更新的東西想要去嘗試,我們也會提供技術支持;相應的,我們如果發現有哪些新技術能提升畫面也會去嘗試,杜比就是這樣一家公司,不斷地去嘗試新的東西,通過創新去提升娛樂體驗,所以我們會一直不斷地去發現和探索。

《比利?林恩的中場戰事》會掀起追逐電影技術的浪潮嗎?高幀率是不是電影的未來?

Pascal Sijen:電影技術從膠片時代轉向數字時代,極大的推動了電影領域的創新,在那之后電影相關的創新變化很多也很快。我們當然期待有更多的創新到來,這樣會吸引更多的觀眾去電影院看電影,杜比影院就是很好的例子,我們在技術領域有創新,吸引更多的影迷和觀眾回到電影院來享受電影。

下一個能帶來革新的技術會是什么?

Pascal Sijen:我們也不太能預測到底電影下一個突破的技術是什么,很多從事技術工作的人覺得技術能夠預知未來,但是電影的未來是電影內容決定的。好的技術還是為好的內容服務,所以還是要偉大的導演們引領電影往前走,他們將合適的技術融入到作品中,才會得到觀眾的認可。

從杜比實驗室來說,我們和內容創作者都有非常密切的合作,這就像從膠片過渡到數字時代,雖然是一次很大的飛躍,不過很多膠片能帶來的體驗并沒有承接到數字時代,比如高對比度、高分辨率等等,這些是我們想要再拿回來的。導演、以及從事后期制作的人士對杜比視界都贊譽有加,導演們非常喜歡用這樣的技術提高對比度,實現更多細節的展現,因此杜比影院從一定意義來說是幫助電影把膠片時代一些非常好的視覺體驗帶回到數字電影時代。

現在看來,杜比影院的3D眼鏡價格較高,是否有辦法能降低價格?

Pascal Sijen:3D眼鏡的成本確實有點高,它不是拋棄型的3D眼鏡,設計出來是要重復使用的。所以在設計和生產中,就要保證它一定要經久耐用,能使用幾百上千次,所以你會發現它很結實。另外,我們也在逐步改善3D涂層技術,而且又有新的激光放映機支持,所以成本也是在不斷下降的。

另外我們也做了一些特制眼鏡,讓影院和觀眾有更多選擇,不過正如上面所說,我們不是拋棄型的眼鏡,所以不會針對每一部電影都開發主題眼鏡。

杜比影院目前針對的都是大廳,未來會不會分檔次、根據不同影廳提供不同的方案,包括使用熒光粉激光放映機,降低建設成本?

Pascal Sijen:單就杜比影院來說,我們對所有的影院只提供一種標準。我們也認識到成本高的問題,但是我們和影院的雙方合作有很好的模式,大家互惠共贏,也會通過技術上的不斷創新更好的控制成本。但是在理念上,我們希望提供一致性的體驗,不管你去哪里,只要看到杜比影院的標志,就知道能獲得怎樣的視聽體驗。

當然,我們不對外具體討論商業模式的細節,但我們有一個很靈活的商業模式,保證在影城當地是最合適的。事實也證明,這個模式對于合作雙方都是很成功的,AMC計劃在2018年底前在美國總共開160家杜比影院,萬達也打算加快杜比影院的建設。

怎樣看中美電影市場的相同和不同?

杜比實驗室范文第2篇

關鍵詞 中稻;栽插密度;穗粒結構;產量;紋枯病;影響

中圖分類號 S51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01-0076-01

中稻是修水縣的主要稻作類型,2011年筆者進行了中稻栽插密度對比試驗,以明確中稻不同栽插密度對其產量及穗粒結構的影響。現將結果報告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試驗概況

供試中稻品種為新兩優6號。試驗設在修水縣山口鎮桃坪村2組一農戶的責任田內,供試土壤肥力中等,試驗前取土檢測結果顯示,土壤pH值5.9,含有機質22.3 g/kg、堿解氮123 mg/kg、有效磷10.7 mg/kg、速效鉀74 mg/kg,排灌方便,前作冬閑。

1.2 試驗設計

試驗共設6個密度處理,分別為:13 cm×27 cm,穴插1粒谷苗,折合穴數28.125萬穴/hm2,用種量11.25 kg/hm2(A);17 cm×27 cm,穴插1粒谷苗,折合穴數22.500萬穴/hm2,用種量9.00 kg/hm2(B);20 cm×27 cm,穴插1粒谷苗,折合穴數18.750萬穴/hm2,用種量7.50 kg/hm2(C);13 cm×27 cm,穴插2粒谷苗,折合穴數28.125萬穴/hm2,用種量22.35 kg/hm2(D);17 cm×27 cm,穴插2粒谷苗,折合穴數22.500萬穴/hm2,用種量17.85 kg/hm2(E);20 cm×27 cm,穴插2粒谷苗,折合穴數18.750萬穴/hm2,用種量14.85 kg/hm2(F)。3次重復,隨機排列,小區面積為28.8 m2,周圍設置保護行,小區間以隔行分開,隔行距離為40 cm。

1.3 試驗實施

中稻于5月12日播種,育秧采取濕潤育秧方式,于6月10日移栽。移栽前折算大田用種量,主要根據秧田實際成秧率的70%、種子實際發芽率的85%進行折算。大田施45%復合肥450 kg/hm2作基肥;移栽后7 d追施尿素150 kg/hm2、氯化鉀112.5 kg/hm2,結合除草進行;穗肥于曬田復水后追施,一般施尿素60 kg/hm2、氯化鉀45 kg/hm2,其他栽培管理措施同大田生產。于9月28日收獲。

1.4 測定內容與方法

分別在苗期、孕穗期和穗期詳細觀察各處理水稻紋枯病的發生情況以及水稻抽穗情況。考察中稻的基本苗數、有效穗數、結實率等性狀,成熟期在每個小區隨機選取2 m2統計有效穗數,并以此進行折算。在每個小區隨機選取5蔸進行考種,統計并折算每穗粒數、結實率、千粒重[1-2]。收獲時按照小區單割、單打、單曬,統計小區實際產量,并進行折算。

2 結果與分析

2.1 不同栽插密度對中稻穗粒結構的影響

由表1可知,隨著密度增加,有效穗數呈隨之增加的趨勢,在穴插1粒谷苗的3個處理中,處理A比處理C多34.5萬穗/hm2;在穴插2粒谷苗的3個處理中,處理D比處理F多15.0萬穗/hm2。在穴插1粒谷苗的3個處理中,穗總粒數以處理C最多,結實率3個處理之間基本相近;在穴插2粒谷苗的3個處理中,穗總粒數和穗實粒數都比相應穴插1粒谷苗的要少,結實率差異也較大,處理D比處理F低5.2個百分點。說明在中稻生產上,穴插1粒、2粒谷苗的密度分別以27萬~30萬、18.75萬~22.50萬穴/hm2為宜,折合用種量分別為11.25、15.00 kg/hm2。

2.2 不同栽插密度對中稻產量的影響

由表2可知,中稻不同栽插密度處理間產量差異極顯著。在穴插1粒谷苗的3個處理中,以處理A產量最高,達7 284.72 kg/hm2,處理C產量最低,僅為6 715.28 kg/hm2,前者較后者增產569.44 kg/hm2,增幅8.48%,產量隨密度增加呈增加趨勢。在穴插2粒谷苗的3個處理中,處理F產量最高,達7 038.19 kg/hm2,處理D產量最低,為6 347.22 kg/hm2。結果表明,中稻穴插1粒谷苗時,最好采取適當密植的方式,以增加基本苗數從而提高產量;在穴插2粒谷苗時,最好采取適當稀植的方式。當用種量超過15 kg/hm2時,隨用種(上接第76頁)

量與密度增加產量反而降低。

2.3 不同栽插密度對中稻紋枯病發生的影響

由表3可知,中稻不同栽插密度處理間紋枯病發生情況也有輕重。穴插2粒谷苗的3個處理紋枯病平均發病株率為29.53%,平均病情指數為12.33,分別高于穴插1粒谷苗相應的3個處理17.1個百分點和5.56。說明在中稻生產中增加用種量和提高栽插密度時,要特別重視做好紋枯病防治工作[3-4]。

3 結論與討論

試驗結果表明,中稻產量與栽插密度關系緊密,通過增加用種量和提高栽插密度來提高產量主要以增加基本苗數和有效穗數實現,但這樣易加重紋枯病[5-6]。因此,修水縣中稻生產的穴插1粒、2粒谷苗的密度分別以27萬~30萬、18.75萬~22.50萬穴/hm2為宜,折合用種量分別為11.25、15.00 kg/hm2,同時加強田間管理,適時提早曬田控苗,提高成穗率,做好紋枯病防治工作。

4 參考文獻

[1] 潘圣剛,黃勝奇,江洋,等.秧齡和栽插密度對水稻生物學特性的影響[J].華北農學報,2011,26(3):134-138.

[2] 呂榮海.不同栽植密度對優質雜交稻群體生長的影響[J].中國農學通報,2011,27(1):40-43.

[3] 楊沫.秧齡和密度對水稻生長發育的影響及其數學模擬[J].遼寧農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13(3):1-5.

[4] 謝以澤,張銀華,葉信祥,等.密度與氮肥水平對早秈稻中嘉早17生長及產量的影響[J].浙江農業科學,2011(1):80-82.

杜比實驗室范文第3篇

【摘要】

目的考察傷必止對家兔皮膚用藥的長期毒性。方法16只家兔隨機分成4組,連續用藥4周。每天觀察記錄其一般情況,藥后做血液學及血液生化指標檢查,計算臟器系數并進行組織病理學檢查。結果傷必止各劑量組未見毒性反應,與空白對照組比較均無顯著性差異(P>0.05)。結論傷必止長期外用是安全的。

【關鍵詞】 傷必止; 長期毒性; 家兔

Abstract:ObjectiveTo observe the long-term toxicity of Shangbizhi on local skin of rabbits. Methods16 rabbi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4 groups treated with drug for a consecutive 4 weeks. The general conditions of rabbits were observed every day. The blood analysis and blood biochemical examination were performed after drug administration. The organ coefficient was calculated and pathological change was observed.ResultsNo toxic reaction was observed in all groups of Shangbizhi compared with control group.ConclusionThe long-term use of Shangbizhi is safe.

Key words:Shangbizhi; Long-term toxicity; Rabbits

傷必止是由骨碎補、續斷、制馬錢子、田七等十幾味中藥用55度米酒浸泡制成的外用制劑,已在我院臨床使用多年,具有活血化瘀、消腫止痛等功效,用于跌打損傷,肌肉勞損,腰腿疼痛等臨床常見病。因含毒性成分,為了進一步考察該藥的安全性,本文對其進行了家兔的長期毒性實驗,現報告如下。

1 材料與方法

1.1 材料

大耳白兔,體重2.0~2.5 kg,雌雄各半(動物生產許可證號:桂醫動字第11005號),由廣西中醫學院實驗動物中心提供;傷必止(廣西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制劑室,批號060220)。

1.2 方法[1]

選用成年健康家兔16只,按性別體重隨機分為4組,每組4只。4組分別是空白對照組(50%乙醇)和傷必止高劑量組(50 g生藥/100 ml)、中劑量組(25 g生藥/100 ml)、低劑量組(12.5 g生藥/100 ml)。實驗前24 h 將動物背部用6%硫化鈉脫毛形成150 cm2脫毛區,分別均勻涂抹藥液每只2 ml /次,Bid,連續4周。隨時觀察記錄家兔的進食、活動、皮膚和粘膜、大小便等一般情況。第 1 周稱體重兩次,以后每周稱1次。末次給藥后24 h,每組家兔心臟采血,做血液及生化檢查,隨后處死,取心、肝、脾、肺、腎臟等臟器稱重并計算臟器系數,對上述臟器和給藥部位皮膚進行病理學檢查。

1.3 統計學方法

采用統計軟件包SPSS11.0統計分析。各組數據以±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

轉貼于

2 結果

2.1 對家兔一般情況的影響

傷必止各劑量組用藥期間均無一例動物死亡,其體重增長、食量、大小便、行為活動、皮膚和粘膜與空白對照組比較均無顯著性差異(P>0.05)。結果見表1。表1 傷必止對家兔體重增長的影響(略)

2.2 對家兔血液學及血液生化指標的影響

傷必止各劑量組的血液學及血液生化指標用藥后與空白對照組比較均無顯著性差異(P>0.05)。血液學及生化指標結果見表2~3。表2 傷必止對家兔血液學的影響(略)表3 傷必止對家兔血液生化指標的影響(略)

2.3 對家兔臟器系數的影響

傷必止各劑量組用藥后肉眼觀察臟器的形態、位置、色澤、硬度等均未見藥物引起的異常。各組臟器系數與空白對照組比較均無顯著性差異(P>0.5)。結果見表4。表4 傷必止對家兔臟器系數的影響(略)

2.4 病理學檢查

傷必止各劑量組涂藥部位皮膚未見藥物引起的病變,將各臟器作病理組織學檢查,其組織學變化一致,均未見藥物引起的病理變化。與空白對照組比較均無顯著性差異(P>0.05)。

3 討論

本實驗結果表明,傷必止50,25,12.5 g生藥/100 ml對家兔皮膚連續用藥4周,家兔外觀體征、行為動作、進食量、體重增長、血液學、血液生化指標、臟器系數及組織病理學檢查均未見異常。傷必止處方中馬錢子具有大毒,炮制后馬錢子中士的寧含量由原來的1.2%~2.2%降至0.78%~0.82%[2],其用量微,且與多種藥物配伍合理,因此無明顯的毒性作用。結果表明,傷必止長期外用是安全的。

【參考文獻】

杜比實驗室范文第4篇

【關鍵詞】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云計算(Cloud Computing) 實時監控 進度管理

一、研究背景

如何有效地監控項目進度一直是工程實踐和學術界長期關注的熱點問題。施工現場環境復雜多變,項目施工是一個高度動態的過程,對于進度的實時監控必然也是一個高度動態的過程。項目施工信息的采集是進行進度監控的前提,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完整性等直接影響著項目相關的決策活動,進而影響項目是否能夠達到預先的交付目標。信息提供的不充分一直是導致生產效率低下、浪費現象嚴重和返工的主要因素,使得建設項目普遍面臨著進度拖延和預算超支等問題的困擾。項目信息傳遞的不流暢、不及時會引發很多問題。如何利用最前沿的信息技術實時、動態地監控項目進度成為了亟待解決了重要課題。

二、云BIM技術

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是近幾年在建筑行業興起的前沿技術,一直受到行業的廣泛關注和推崇。BIM是基于3D數字技術的可視化、參數化的工程數據模型,是一種對于項目信息的共享知識資源,能夠有效減少重新收集信息或者重新格式化信息的需求,同時可以增加信息傳遞的速率和準確性。在全生命周期內應用BIM技術可以顯著提升工程質量、降低成本、縮短工期、打通信息屏障,給建筑企業和社會帶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隨著項目的日趨復雜,BIM的應用對基礎硬件設施的要求越來越高,往往伴隨著計算能力、存儲能力、信息處理能力不足以及應用成本較高等問題,而云BIM技術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了有效的方法。云BIM(Cloud-BIM)技術是指執行BIM理念所需的軟件、計算能力及存儲能力等由云端提供,實現分布式BIM理念。云BIM技術的應用充分發揮了云平臺強大的計算能力,信息共享方便,數據傳輸快捷等特點,為BIM在建設項目中的應用提供了有力支撐。

三、實時進度監控

(一)數據采集技術

多數研究顯示,在施工現場引入PC電腦、平板、智能手機等移動設備能夠有效提升獲取實時信息的能力。近幾年,由于信息技術在軟硬件層面的快速發展,很多前沿的信息技術,如虛擬現實(VR)、增強現實(AR)、地理信息系統(GIS)等已經廣泛應用于建筑相關領域。在數據采集方面,我們可以使用攝像測量技術(photogrammetry提取目標對象的幾何特征信息,獲取現場施工的圖像數據;使用3D激光掃描儀或攝像測量技術獲取現場已建建筑物的3D數據;應用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無線射頻識別)技術獲取構件的進度信息以及將BIM技術與AR技術結合對施工現場的進度進行實時可視化監測。

(二)項目進度的動態監控

對項目進度的監測一直是項目施工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施工進度監控是指在對項目實際施工進度監測的基礎上,通過方案進度計劃與實際進度計劃的比較,找出偏差及時分析項目中存在的潛在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以實現對進度的合理控制和優化。現實環境中,實際項目進度與理想中的進度計劃存在偏差是不可避免,客觀存在的。隨著施工的進行,進度滯后的情況將逐步累積,采取糾正措施的難度和付出的代價會隨著項目的不斷進行而增大,而帶來的效益卻呈現出邊際遞減的趨勢。因此,如果未能實時獲取項目進度信息,有效地對項目進度進行動態監控,及時發現偏差并予以糾正將會影響到項目進度目標的實現。

四、軟件環境

Autodesk BIM 360 Glue是一款基于云計算的數據聚合和管理平臺,Autodesk 360的核心產品之一,它包含一系列基于云的服務,使用戶可以在項目的全生命周期中隨時隨地訪問BIM項目信息。BIM 360 Glue強化了基于云計算的協作和移動接入,項目各參與方可以通過平板電腦、智能手機等移動設備實時查看最新的項目模型,對項目的進度信息進行實時監控,確保各參與方的協同合作,縮短協調周期,節省項目設計和建設項目所需的時間和資金。

Autodesk BIM 360 Glue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其強大的數據格式的兼容性,支持眾多文件格式,實現大數據量,多格式的融合。Autodesk BIM 360 Glue可以與Autodesk Navisworks進行無縫數據對接,將模型導入到Navisworks中進行施工方案模擬、虛擬進度和實際進度對比等應用,同時支持用戶隨時一鍵式訪問存儲在云端的最新模型,進而實現對項目進度的實時監控。

五、結論

基于云BIM技術的項目施工進度監控為施工進度的監測提供了一個可行的方案,很好地解決了當前項目進度監控方面存在的問題,同時為進度信息的管理和共享,加強項目各參與方之間的協同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隨著技術的不斷突破,未來的云BIM平臺將在建筑領域中得到廣泛運用,進而實現信息的高效流轉與利用,最大化模型的r值,更好地為項目各參與方創造價值。

參考文獻

[1]王淑嬙.業主驅動下BIM項目的應用研究――以某地鐵BIM項目為例[J].建筑經濟,2014(8):46-49.

[2]陳小波.“BIM&云”管理體系安全研究[J].建筑經濟,2013(7):93-96.

[3]張樺.建筑設計行業前沿技術之一:基于BIM技術的設計與施工[J].建筑設計管理,2014(1):14-21.

杜比實驗室范文第5篇

「關 鍵 詞兩岸,商事仲裁,法律制度

「正    文

隨著兩岸經貿交往的擴大,妥善解決兩岸商事爭議問題引起了廣泛重視。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商事爭議的有效方式,由于仲裁具有訴訟不可比擬的優點,當事人往往愿意通過仲裁途徑解決爭議,而不愿訴諸訴訟。繼祖國大陸頒布《仲裁法》,全面改革原有行政仲裁制度后,1998年6月,我國臺灣地區也頒布了《仲裁法》, 對原《商務仲裁條例》作了大幅修正。針對兩岸仲裁制度的最新發展做一比較研究,對于完善兩岸仲裁制度,保護當事人權益,進而促進兩岸經貿交流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  海峽兩岸仲裁法律制度發展概述

50年代起,大陸開始制定有關仲裁的行政規章[1],并根據是否有涉外因素把仲裁區別為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涉外仲裁方面,以1956年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現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及1959年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組建為標志,大陸逐步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國內仲裁方面,到1992年,約有14個法律、82個行政法規和190 個地方法規均涉及仲裁[2].與涉外仲裁不同,仲裁法實施前的國內仲裁仍然無須仲裁協議,國內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原則行使仲裁管轄權,當事人對仲裁內容不服的,可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訴[3].因此,這種仲裁實則是行政仲裁。1994年8月31日, 仲裁法的頒布表明大陸在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仲裁制度方面邁出了實質性步驟。該法有兩個突出特點:(1 )維持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的二元立法體例;(2 )僅調整爭議事項中商事爭議部分。此后,大陸還頒布了一系列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

臺灣商事仲裁制度肇始于60年代。1961年1月, 臺灣頒布了《商務仲裁條例》(下稱《條例》)。70年代末起,隨著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涉及“外國”仲裁裁決申請在臺執行的案件逐漸增加,但1961年的《條例》卻缺乏此類規范。為此當局在1982年6月對《條例》作了修正, 增訂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條文。1986年12月,為提高仲裁效率,當局對《條例》進行第二次修正,增訂當事人得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可逕行強制執行,無須法院為執行裁定。隨著各國仲裁制度的相互借鑒,尤其《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下稱《示范法》)大大推動了各國仲裁制度的趨同化進程,《條例》已經落后于時代潮流。此外,有關方面還認為,仲裁對解決兩岸經貿爭議的作用將不斷加強,在大陸已經頒布仲裁法情況下,臺灣應盡快完成《條例》的第三次修正,以利兩岸經貿交流[4].基于此,臺灣商務仲裁協會1993年后開始起草仲裁法草案。1998年6月24日,臺灣頒布了仲裁法,并從同年12月24日起施行。與大陸仲裁法不同,該法不采“國內仲裁”與“涉外仲裁”的二元立法體例,而且把可仲裁事項從商事爭議擴大到民訴法規定的所有“得為和解”事項。

臺灣仲裁法不僅廣泛借鑒英、美、德、日等國仲裁制度,而且注重吸收《示范法》的先進立法經驗,其立法思想和具體規范基本符合仲裁制度的最新發展趨勢,尤其確立了效率優先的基本價值取向,既注重擴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與程度,又賦予仲裁庭較大的權力,把仲裁機制中權利與權力的平衡推向新的高度,保障并促進了仲裁程序的便捷進行。總體看,1998年臺灣仲裁法是一項比較成功的立法成果。

二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自愿將他們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之爭議提付第三者公斷之意思表示。對于該意思表示內涵的法律界定,兩岸仲裁法并無二致,但在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效力及仲裁協議有效性的審查方面,則有所不同。

1.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在大陸,根據仲裁法第16、18條的規定,有效仲裁協議必須具備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以及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三要件。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在提交仲裁前可以達成補充協議。此前,該瑕疵仲裁協議的效力處于不定狀態;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歸于無效。臺灣仲裁法沒有專門規定仲裁協議的生效要件,但鑒于該法第1條及第9條第4 款的有關規定確認了臨時仲裁(注:臨時仲裁是指無固定仲裁機構介入而由當事人各方通過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直接組織仲裁庭的仲裁,這種形式的仲裁目前仍為大多國家與地區所采用。),則根據臨時仲裁的基本特征,當事人只要具有將可仲裁事項提付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即屬有效,但依該法第2條的規定, 爭議事項必須基于特定的法律關系及由該法律關系產生的爭議。由此觀之,臺灣仲裁法對仲裁協議有效要件的規定較為寬松。

2.有效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效仲裁協議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及法院都產生法律效力。根據大陸仲裁法第5、26條的規定, 法院知悉存在有效仲裁協議時應主動排除司法管轄權,但根據臺灣仲裁法第4 條的規定,法院并不主動排除司法管轄權,而僅在被告提出申請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我們認為, 依仲裁之基本價值判斷, 當事人既可通過合意賦予仲裁機構以管轄權, 自亦可通過合意排除其管轄權, 法院并無介入之必要。德、日民事訴訟法均規定,法院此時不主動排除自身管轄權,即仲裁協議本身并不構成法院駁回起訴的根據[5].此外,大陸仲裁法又將法院知悉存在仲裁協議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原告起訴時自覺作出披露,二是原告雖未作此披露,但法院受理起訴后被告作出披露,這種分立式規范從立法技術角度看也嫌繁瑣。建議將來修訂大陸仲裁法時,將第5、6條予以合并,規定:“一方當事人不遵守仲裁協議,另行提起訴訟,法院得依他方當事人申請,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3.關于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異議審查。對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爭議,大陸仲裁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可申請仲裁委員會或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臺灣仲裁法并無審查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直接規定,但該法第30條第6款及40條第2款的規定,仲裁庭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仲裁協議無效之主張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據此足以認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應由仲裁機構認定。

三  仲裁員與仲裁庭

1.仲裁員的資格要求。許多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認為仲裁協議是私人間的事,并不給仲裁員規定一個資格,而交由當事人自由約定[6].與此不同, 兩岸仲裁法對仲裁員的資格均作出詳細規定,“這種立法模式在國際間尚屬罕見”[7].在大陸,只有符合仲裁法第13條規定者,方可被聘為仲裁員,資格設定相當嚴格。實踐表明,這在許多地方實際上是行不通的。此外,按照《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第3條第2項的規定, 在職國家公務員以及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工作人員如其符合仲裁法第13條的規定并不影響本職工作的,可受聘為仲裁員。我們認為,對仲裁員資格設定嚴格要求是大陸仲裁制度,特別涉外仲裁制度在某些規范尚付闕如,某些規范還存在缺失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廣泛贊譽的重要原因,換言之,大陸仲裁機制是以其運作主體的高素質彌補制度的缺陷。在臺灣,具備仲裁法第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 始能擔任仲裁員,在此基礎上當事人仍可約定仲裁員的資格[8],但如有第7 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仲裁員。從立法技術看,與大陸仲裁法僅正面規定仲裁員資格不同,臺灣仲裁法從正反兩面作出規定,更顯嚴謹、明確;從規范內容看,臺灣仲裁法既規定了仲裁員的法定資格,又允許當事人在此基礎上再行約定,這樣既避免陷入“商業仲裁最脆弱的地方”-因沒有規定仲裁員資格而導致仲裁質量的可能失控[9], 又避免損害當事人的意志自治,這一立法更為可取。但兩岸仲裁法在設定仲裁員資格方面都表現得相當慎重,似可表明兩岸對仲裁持一種既肯定而又謹慎的態度。

2.仲裁員與仲裁庭的權力。晚近立法實踐表明,仲裁員與仲裁庭的權力呈逐漸擴大的趨勢。一般說,此類權力涉及確定案件管轄權、仲裁程序決定權、仲裁程序性事項決定權、就爭議做出裁決權等,但各國的具體規定不一。大陸仲裁法并未像許多國家仲裁法一樣賦予仲裁員與仲裁庭以廣泛的權力,突出表現在:沒有賦予特定情況下的仲裁程序確定權-這種權力甚至得到1996年英國仲裁法的確認[10]; 沒有賦予仲裁庭在當事人為消極行為時作出程序性命令的權力。而除了在仲裁員回避方面略嫌保守外,臺灣仲裁法賦予仲裁員與仲裁庭以廣泛的權力,特別該法第30條規定,仲裁庭不受其認為無理由之下列主張影響,繼續進行仲裁活動;仲裁協議不成立;仲裁程序不合法;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及根據該法第40條規定的可提出撤銷仲裁之訴的9種事由[11],這對于防止當事人阻撓仲裁,提高仲裁效率是必要的。此外,仲裁庭還有權采用其認為適當之仲裁程序、有權申請法院令證人出庭作證及給予調查證據方面的幫助等。可見,臺灣仲裁法使當事人的權利與仲裁庭的權力同步擴大,有助于提高仲裁效率。

3.仲裁員與仲裁庭的義務。為保證獨立性與公正性,仲裁員與仲裁庭也要履行相應的義務。實踐表明,此類義務一般涉及(1)獨立、 公正地審理案件;(2)披露有損仲裁員獨立性的任何信息;(3)保守仲裁秘密,特別是仲裁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4)獨立、 公正地作出裁決,等等。此外,還要遵守當事人達成的任何合法之約定,在臨時仲裁時更是如此。與臺灣仲裁法相比,大陸仲裁法中的此類規范較為簡約,主要表現在三方面:其一,與許多國家仲裁法普遍規定此類義務主要源于當事人的約定不同,大陸仲裁法中鮮有當事人設定仲裁員與仲裁庭應予遵循的義務規范。反觀臺灣仲裁法,卻對此類義務的自由約定予以優先考慮,如該法第19、18條規定,仲裁庭應遵循當事人事先約定適用的仲裁程序及仲裁程序的開始時間。其二,大陸仲裁法對仲裁法實踐普遍確認的某些義務尚未予以確認。如給予雙方當事人以充分的陳述機會是1996年英國仲裁法[12]、《國際商會仲裁規則》[13]等仲裁實踐普遍確認的義務,臺灣仲裁法第23 條也作出類似的規定,但大陸仲裁法,甚至較為成熟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下稱《仲裁規則》)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行為規范》(下稱《行為規范》)均未對該義務予以明確體認。其三,盡管某些義務均為兩岸仲裁法所確認,但詳盡、嚴謹程度及保障措施也不同。如兩岸仲裁法都規定仲裁員負有保證其獨立性的義務,對此,臺灣仲裁法第15、16條分別規定了仲裁員信息披露義務及回避制度,特別第15條規定,仲裁人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法官應自行回避之同一原因者;仲裁人有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雇傭或關系者;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有雇傭或關系者;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均負有向當事人披露的義務,由當事人決定其是否回避,仲裁員無權自己確定是否“可能影響公正仲裁”[14].這實際上比大陸仲裁法第34條規定的仲裁員回避制度更嚴格,立法上也更顯周延。大陸仲裁法第34條并沒有規定仲裁員須向當事人披露所有可能損害其獨立性的信息,盡管《行為規范》要求涉外仲裁員應向仲裁委員會披露可能影響其公正仲裁的有關信息[15], 但非涉外仲裁員并無此項義務,從而形成法律漏洞。此外,在臨時仲裁時,臺灣仲裁員與仲裁庭還要履行任何當事人自由約定且為仲裁法所允許的義務。

四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有關仲裁機構、仲裁庭、仲裁員、申請人、被申請人、人和鑒定人以及法院之間在仲裁案件進行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和活動方式的規定的總稱,一般包括仲裁申請和受理、仲裁審理和仲裁裁決等程序,下面僅對其中若干問題進行比較分析。

(一)確定仲裁程序。在臺灣,依仲裁法第19條規定,仲裁程序首先應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當事人未作約定時,則適用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可準用民訴法有關訴訟程序或采取其認為適當之仲裁程序。該規定體現了仲裁法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表明了仲裁程序的任意性特征,與仲裁的普遍實踐是一致的,如《1996年英國仲裁法》第33條1款b項規定:“對特定的案件采用適當的程序”。與此相反,大陸仲裁法中既無授權當事人自由約定仲裁程序,也無授權仲裁庭在“避免不必要的遲延和花費”等特定情況下[16],采取其認為適當之程序。應注意的是,《仲裁規則》第7 條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可以認為賦予當事人有限的程序選擇權,特別是由于該仲裁規則與仲裁法在仲裁程序方面的規范有許多相同或相近之處,其實踐意義應予肯定,但該規定并無仲裁法上的法律依據。此外,大陸仲裁法及有關仲裁機構仲裁規則均無授權仲裁庭在特定情況下另行適用仲裁法或仲裁規則規定之外的仲裁程序。

確定仲裁程序后,該程序何時開始呢?這個問題關系到當事人正確、及時地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有關仲裁法及仲裁規則的規定各有不同,但傾向于當事人自由約定。在臺灣,仲裁法第18條第2 款規定:“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這與英、美等國仲裁法實踐是一致的,與此不同,大陸仲裁法既未授權當事人自由約定仲裁程序的開始時間,也未直接規定仲裁程序的開始時間,結合仲裁法體例設計及《仲裁規則》第13條的規定,仲裁程序始于仲裁機構發出仲裁通知之日。

(二)仲裁員選任程序。仲裁法的普遍實踐是,以當事人選擇為原則,當事人在法定日期或約定日期或仲裁規則規定期限內不作出選擇或不能作出選擇時,一般規定由仲裁機構或法院作出選擇,以便盡速啟動仲裁程序,而且所選任之仲裁員可以是但不限于仲裁機構登記在冊者,人數也不作限制。與此相同,臺灣仲裁法第9至13 條全面規定了仲裁員選任的具體方法,即以當事人約定為原則,輔之以法院選任、仲裁機構選任、以當事人多數意見選任或抽簽選任(當事人一方有2 人以上時),其選任方法雖較嚴謹但略嫌繁瑣,而且法院對仲裁員選任的介入可能降低仲裁效率,這可能是立法當局為確保仲裁程序能正常運作,因而對運作仲裁程序的主體即仲裁員給予高度重視并施以嚴格要求。大陸仲裁法在仲裁員選任方面也主張當事人自由約定,并規定在當事人委托或不能作出選擇時由仲裁機構作出選擇,與臺灣仲裁法相比則迅捷得多。此外,大陸仲裁法并沒有授權法院介入仲裁員的選任,而把特定情形下選任仲裁員的權力授予仲裁委員會主任,選任范圍也僅限于在仲裁機構登記在冊者。考慮到該法12條第2款明定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必須由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中擔任,其素質一般較高,仲裁法作出此項授權是合理的,可以避免法院不必要地介入仲裁程序,降低仲裁效率,但仲裁法將仲裁員選任范圍局限于在仲裁機構登記在冊者,則可能不利于審理一些專業性很強的案件。

(三)仲裁進行程序。仲裁進行程序是仲裁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之方式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過程。許多國家仲裁法傾向于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一些仲裁機構,特別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在仲裁規則中一般規定當事人將爭議事項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之事實即表明已接受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在臺灣,由于仲裁法第19條已經授權當事人約定仲裁程序,約定仲裁進行程序應屬當然之義,但仲裁法也對特定事項做出某些強制性規定,俾使仲裁進行程序不因當事人之約定或一方當事人之消極行為而受阻,此類規定主要包括(1 )仲裁庭應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第23條);(2)仲裁庭得通知證人或鑒定人到場應詢, 并在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時請求法院令其到庭(第26條);(3 )仲裁進行程序不受由當事人提出的但仲裁庭認為無理由之主張的約束(第30條)。我們認為,為保證仲裁合法、迅捷進行,此類強制性規定是必要的。大陸仲裁沒有授權當事人約定仲裁程序,但也授權當事人可以決定仲裁進行程序中的某些事項,如仲裁法第40條規定,除非涉及國家秘密,當事人可選擇公開或不公開仲裁。此外,仲裁法也對當事人阻卻仲裁進行程序的消極行為作出了規范,如仲裁法第42條規定,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有上述行為的,可以缺席裁決。但總體看,臺灣仲裁法所作規范較詳盡。

(四)裁決程序。仲裁庭在對提交仲裁的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或進行審理后,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對當事人提出的仲裁請求或反請求及其它事項作出書面決定。

1.裁決依據。仲裁法實踐表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的基本依據是有關的法律法規,臺灣也不例外。以此為原則,臺灣廣泛借鑒《示范法》及瑞士、法國等國仲裁法實踐(注:示范法第28條、瑞士聯邦蘇黎世州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法蘭西共和國仲裁令第34條。), 允許在特定情勢下以衡平原則作出裁判。所謂衡平原則,指的是在不違反法律、公序良俗以及基本的仲裁程序前提下,經當事人明示作出授權,仲裁員可以依公平正義觀念作出裁決, 其最早立法規范見于法國民事訴訟法典第1019條。在商務仲裁條例第三次修訂過程中,有學者認為臺灣特殊的社會背景及較低的公民法治觀念不具備適用衡平原則的基礎,因而不贊成確立衡平仲裁[17].但仲裁法最終還是對此予以確認[18].與此相反,大陸仲裁法并不確認衡平仲裁, 該法第7條規定的仲裁應“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以及《仲裁規則》第53條規定的“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并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裁決”與衡平原則的構成要件-當事人合意且明示表示相差甚遠,只能視為誠信原則之必然要求,不能作為確認衡平原則的法律依據。

2.裁決規則。臺灣仲裁法32條規定,仲裁裁決采過半數原則,當同意數未達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如果還不能達半數時,非基于當事人約定,則終結仲裁程序,此規定系借鑒臺灣法院組織法的做法,但顯然無助于發揮仲裁之制度價值,與仲裁法的普遍實踐是背道而馳的。與此不同,大陸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不能形成多數時,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不過,包括英美在內的一些國家仲裁法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裁決規則,如1996年英國仲裁法第21、22條規定,當事人可自由約定仲裁庭應如何作出裁決。

3.中間仲裁與部分裁決[19],為充分發揮仲裁制度價值,各國仲裁法一般允許仲裁庭在仲裁過程作出部分裁決。大陸仲裁法大體符合這一通行做法,該法第55條規定,仲裁庭可以作出部分裁決,但在針對當事人仲裁過程中的消極作為作出中間裁決方面尚嫌不足。與此相反,臺灣仲裁法沒有涉及部分裁決的規定,該法第33條僅規定“仲裁庭認仲裁達于可為判斷之程序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于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但該法對中間裁決極為重視,體現了程序優先的立法取向。我們認為,訴訟制度尚且肯定部分判決,作為提高糾紛解決效率重要實踐的仲裁理應包括部分裁決的內容。應該說,未確認部分裁決是臺灣仲裁法的一個缺點,但該法關于中間裁決的規定卻值得借鑒。

五  仲裁裁決的執行

1.裁決執行力的賦予。兩岸仲裁法都確認執行力是仲裁裁決效力內容之一,且在賦予非涉外性裁決執行力方面并無不同,即此類裁決執行力隨著裁決的作成當然地獲得,但在賦予涉外性裁決執行力方面則不盡相同。在臺灣,仲裁法第47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域外或在“中華民國”域內依“外國”法律作成之“外國”仲裁裁決[20]應由司法機關基于“互惠原則”予以“承認”后,才能在臺灣獲得執行力。應注意,由于不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方,臺灣不能援用公約的有關規定賦予域外裁決以執行力。另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第74條之規定,大陸仲裁裁決須經“認可”后才有執行力。與此類似,外國仲裁裁決在大陸應經司法機關根據1958年《紐約公約》或有關雙邊協定或基于互惠原則獲得承認后始有執行力。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釋,臺灣仲裁裁決須經大陸司法機關認可后始有執行力。

2.裁決執行力的擴張性及強制性。依臺灣仲裁法第37條第3 款規定,除當事人外,仲裁裁決的執行范圍還及于與仲裁判斷之法律關系有關的兩類人,即“仲裁程序開始后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或“為他人而為當事人者之該人及仲裁程序開始為該他人之繼受人,及為該他人或其繼受占有請求之標的者”。大陸仲裁法并未確認仲裁裁決執行力的擴張性,惟依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被申請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時,可以代位執行[21].由于這些規定可準用于仲裁裁決的執行,因此仲裁裁決執行力實際上也有一定的擴張性,但其范圍則小的多。在執行力的強制性方面,臺灣仲裁法第37條第2款規定, 仲裁裁決“須聲明法院為執行裁定后,方得為強制執行”,即仲裁裁決原則上僅具有間接執行力,但具有(1 )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或(2)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情形之一者, 并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則裁決無須經法院裁定為強制執行者,得逕行強制執行。大陸民事訴訟法及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法院應當執行。

3.仲裁裁決執行阻卻。在特定情況下,仲裁裁決發生執行阻卻。兩岸仲裁法在該問題上的規定既存在差異,也都存在明顯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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