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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據了解,一些省、市擬于近期制定出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或調整公費醫療用藥范圍、目錄,并以各種名義向藥品生產企業收取評審費用。這些做法不符合我部和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等7部委制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規定。為進一步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我部負責組織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對“乙類目錄”進行調整,其他部門和各統籌地區均無權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
二、目前,我部正根據《管理辦法》的要求,組織制定國家《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在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之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制定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或對原有的公費醫療用藥范圍、目錄進行調整。在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出臺之前,各地可繼續執行當地原有的公費醫療用藥范圍或目錄。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執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藥品生產企業收取評審費用。凡向企業收取費用的,要立即停止,并將收取的費用如數退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