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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轉讓合同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公司轉讓合同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公司轉讓合同

公司的股份轉讓合同

轉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并經公司股東會批準,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轉讓方將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_______%的股份(人民幣_________元)依法轉讓給受讓方。

二、受讓方同意接受該轉讓的股份。

三、轉讓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受讓方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現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給轉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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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影響研究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概述;幾種特殊情形下的股權轉讓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效力、工商變更登記的效力、股東不足額出資或抽逃出資后的股權轉讓問題、名義股東的股權轉讓問題、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時的股權轉讓問題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股權轉讓股東名冊工商登記合同效力

論文摘要: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效力,不僅僅涉及股權能否順利轉讓,而且關系著著轉讓人、受讓人的利益及公司其他股東、公司的利益。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的效力分析是解決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的關鍵。本文在論述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效力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述了特殊情形下股權轉讓的問題。

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概述

1.1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一般情況下,公司股東作為股權出讓人與股權受讓人就股權的轉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權轉讓合同即為成立,這一點在學術界已無可爭議,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則眾說紛蕓,有學者將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問題歸納為三種標準。即協議標準、公司登記標準和工商登記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于并無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股權轉讓合同須經登記程序方始生效,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發生法律效力,股權受讓人向股權出讓人支付對價,公司變更股東名冊,以及工商登記機關變更工商登記,都是屬于對股權轉讓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股東作為股權出讓人與股權受讓人就股權的轉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股權轉讓合同即為成立且生效,雙方或一方應當進行公司變更登記和工商變更登記,但股權轉讓合同成立且生效并不意味著出讓人就喪失股東資格、喪失股權,受讓人就取得股東資格、取得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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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股權轉讓合同效力研究

[摘要]文章認為,抽逃出資違反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法律規定和協議文件,抽逃出資后又轉讓的股權在股權轉讓合同標的上存在一定的權利瑕疵,往往會引起轉、受讓雙方對該合同的效力產生爭議,而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不僅會影響合同履行的狀態,更對股權轉讓商事交易有重大的啟示意義。

[關鍵詞]抽逃出資;股權轉讓合同;效力

一、如何界定抽逃出資股東的資格

一般來說,股東通過某種方式將已經投入公司的資金再私自轉歸到個人名義下的行為我們將其認定為公司股東抽逃出資。股東投資入股到公司的資金不僅需要真實通過財務賬冊記錄留存在公司,還需要確保其所承諾的資產有足額在公司成立之日存入,但是在后期的公司經營過程中,部分股東不僅沒有根據公司章程約束自己的行為,并且還暗中運用各種與財務會計準則相悖的手段將其入股投資資金轉做私有財產。雖然說股東是否出資直接決定著對其抽逃出資行為進行判定的依據,但是界定股東抽逃行為還需要依據其他的一些出資形式來進行界定。比如說,在界定固定抽逃出資行為的過程中必須要判定股東個人是否通過支付合理的對價給公司換取該出資所有權,而對這項合理對價支付是否是真實的,則需要通過公司各類財務報表等相關資料來作為依據。因此,以下幾個問題對抽逃出資股東資格的確定也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首先,如果說股東抽逃出資所涉及的借貸關系以及商業往來關系都是合法且真實的,那么有關該項資產的投入、轉移、使用等方式都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法律是會保護這種借貸行為的開展,因此,在沒有充分掌握股東抽逃出資違法行為證據的情況下是無法判定其行為屬于抽逃出資性質。除此之外,抽逃出資也不適用于正常行使收買請求權的股東行為,一般情況下,會嚴重影響到股東利益而需要通過舉行股東大會來進行決議所使用的權利就是所謂的股東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公司需要合并、企業章程中所約定的經營期限需要延長等情況下,公司可以在這些情況下針對股東的意愿在合理的情況下收購其所占有的股份,抽逃出資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成立的,這種收回出資屬于正常公司運營活動。

二、抽逃出資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穩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稱之為受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涉及股權轉讓行為是否有效直接影響。對于抽逃出資股東的股東資格是無法擅自進行剝奪的,也就是說,無權對股權轉讓合同進行處分的前提是在通常情況下股東是可以正常行使轉讓權利??偠灾行дf、無效說、可撤銷說和區別說是目前抽逃出資股權轉讓合同效力在當今學術界所劃分的四種學說。就區別說而言,它主要是認為需要根據具體規定存在差異的公司章程來進行區別對待,股東抽逃出資股權轉讓合同在嚴格執行資本制的公司當中可以被認定為有效,但是如果說股東的資格在公司的章程中明確有規定,并且其規定明確指出股東的資格在股東出現抽逃出資行為便被剝奪,那么這種情況下的轉讓合同可以被判定為無效。股東的實際權力在學術界所劃分的四種學說中都更傾向于受抽逃出資行為的影響,尤其是無效說和區別說,社會經濟的發展使得在主流的觀點視野當中已經很難再看到它們的影子。因此,可撤銷說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尊重交易自由、促成交易的理念,含有一定的合理因素。同時,有效說主張抽逃出資原抽逃股東對公司權益的侵犯,與股權轉讓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因此有效說在眾多的生效判決中被予以適用。隨著人們對股東抽逃出資行為的越發關注,我國也開始逐漸針對此項行為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試圖用法律的形式對其進行約束,但是對于股東抽逃出資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卻仍然沒有明確地進行判定,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留下了法律漏洞。由于合同的權利瑕疵不僅體現在合同效力方面,還體現在股東權利的行使范圍方面,導致只有股權持有人、企業和企業債權人這三方的利益會被這種權利瑕疵所影響和約束,社會利益以及國家利益并不會受此影響或者傷害,從而使得大家無法徹底否定股東抽逃出資情況下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相對應的,若想要股權轉讓合同成為有效合同,除了要確保股權受讓人是清楚了解該公司的出資義務履行情況,同時也了解該出資人所帶來的連帶責任并且愿意對其進行承擔,對于這種需要有股權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不僅人民法院要予以支持,由此也可以直接界定為該轉讓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合同效力在股權受讓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又如何?《合同法》第五十四條是可撤銷說最大的理論支持來源。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受讓人難以證明其在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時不清楚轉讓方是否抽逃出資,或者無法證明轉讓方存在欺詐,受讓人首先難以證明相關股權轉讓合同滿足了可撤銷或無效合同的法定要件。我們經過大量的案例檢索發現,多數法院均認為轉讓方是否構成抽逃出資、是否應當對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同于股權轉讓的其他法律關系,或認為股東抽逃出資應當承擔向公司補足出資的民事責任或其他法律責任,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兩者間不具備關聯性。如受讓人請求撤銷股權轉讓合同,法院認為其請求權基礎不成立,不予支持,或者法院直接在判決書說理部分直接認定股權轉讓合同有效;如受讓人請求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無效,法院認為上述情形并不當然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同時,也有法院通過交易雙方的合同目的來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比如受讓人在受讓時明知目標公司經營困難、存在大量債務,而受讓人受讓股權的行為是為了能實際經營目標公司而非基于公司的資產狀況,受讓人在受讓股權后也實際控制并經營了目標公司,因此不存在受讓人因重大誤解而訂立股權轉讓合同的因果關系,轉讓方是否抽逃出資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此外,也有法院認為,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包含了多種因素,受讓人本身應當對標的股權盡到審慎評估,因此難以認定轉讓方在股權轉讓合意的形成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從而維持了股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當然,也有個別案例,在受讓人能夠明確證明轉讓方對出資情況進行了虛假陳述的前提下,或者是經法院認定轉讓方構成抽逃出資的情形下,法院支持了受讓人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合同的訴請。數據表明,大部分的法院目前認為抽逃出資是股東對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與股權轉讓是兩種法律關系,抽逃出資不必然導致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大部分判決維持了股權轉讓合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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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出資轉讓之成立生效

摘要:**有限責任公司不同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公司之形成各有其歷史淵源,其創始于德國,為“德國立法者桌上之創造物”。因此其綜合了這幾類公司的特點,是德國法的創造。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則是突出表現有限責任公司特性的部分。有限責任公司無退股制度,表現出了其不同于人合公司的性質。也不同于股份公司,例外允許公司收回或收買股東之股份之規定,因此也不完全具有資合性質。而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兼具人合性與資合性的特質,也造成了股權轉讓效力的復雜程度。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不僅涉及股權轉讓方與受讓方之間的關系,還涉及雙方當事人與公司其他股東的關系,以及與公司及公司外部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正是由于這些法律關系的復雜性,以及現行法律對于股權轉讓之規定顯呈簡單,因此在實踐中造成的紛爭頗多。梳理這些法律關系,辨析股權轉讓的效力是筆者所力圖解決的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股權轉讓在實踐中引發的案例紛呈,茲舉兩例予以說明。

案例一: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丁,甲欲轉讓其在丁公司的股權給公司以外的人庚,甲與庚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就股權轉讓的價格及其他事項達成了一致。后甲未將股權轉讓合同提交給股東會進行討論,但是庚依約支付了股價。事后公司其他股東主張,甲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未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應屬無效。問:股東會的同意在股權轉讓合同中起什么作用?如果有股東提出來行使優先購買權,那么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案例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了一個有限責任公司丁。甲、乙分別將持有丁公司的20%股權轉讓給庚,受讓股權后,庚持有丁公司股權的40%,甲乙丙分別持有丁公司股權的20%。庚依約支付了股款并參與了公司經營。但是丁公司的股東名冊及相應的工商登記并未作變更。嗣后,丁公司經營狀況惡化,庚以甲乙未協助辦理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變更,股權轉讓尚未生效為名將二者告上法庭,聲稱股權轉讓尚未生效,要求兩被告退回股款。該案例提出的問題是:股權轉讓效力與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之間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

二、爭議焦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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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法行為探討論文

摘要:無效合同不一定是違法合同,但違法合同一般都是無效合同。違法合同具有隱蔽性、預謀性,智能性和欺騙性。其手段很多,給國家、社會、集體和當事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害。本文重點闡述違法合同的手段和表現形式,以提醒守法者的覺悟,揭穿違法者的幌子。

關鍵詞:合同;違法行為;欺騙

在貫徹實施《合同法》過程中,經過大量案件證明,無效合同不見得就是違法合同。起碼對部分無效、部分有效而且不影響整個合同效力的情況下是如此。但違法合同一般都是無效合同,應屬于被查處之類。

近兩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投機違法分子乘機鉆我國法律不健全的空子,以簽訂合同作幌子進行違法活動的情況十分突出,其手法多樣,危害甚大。

一利用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性質與特點

利用合同進行違法活動是新形勢下一種新的違法形式,它具有隱蔽性、預謀性、智能性和欺騙性.可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合同當事人的利益造成巨大危害。這些違法分子為實現其欺詐,騙取財物的非法目的和逃避其追究,就千方百計鉆法律空子。在他們看來,合同成了騙取財物的陷阱,同時又是其掩蓋非法目的的合法外衣和保護傘。法律素質較低或是不知情的企業和善良的人們,很難在短時間內識破其欺詐的真正目的,一旦發現為時已晚,即使訴諸法律,由于拿不出足夠的證據和法律依據,其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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