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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是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形成的組織結構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構成,研究其稅務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稅負并規避涉稅風險有著重要意義。筆者認為,集團公司稅務管理主要有以下七個方面:稅務管理組織分工;稅務登記、稅務核算及納稅申報;稅務報告及檔案管理;財產損失申報和所得稅匯算;稅務審計及稅務稽查;稅務籌劃;稅務管理的獎懲辦法。集團公司稅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稅務政策及法規研究,提供咨詢服務;及時收集、稅收法規;建立健全稅務管理規章制度;研究會計、稅務制度的差異,處理好二者關系;做好稅務籌劃,降低運營成本。集團公司稅務管理的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稅收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及職工之間的利益關系;遵守國家稅務政策,打造公司誠信納稅形象;維護集團公司的整體利益,協調好公司與稅務部門的關系。下面從七個方面論述集團公司稅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稅務管理組織分工
大中型集團公司根據需要,可設立專門的稅務管理機構,隸屬于集團財務部,集團本部及各子公司應設立專職人員負責稅務管理工作。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制定和完善集團公司稅務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審核各類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流程;服務、指導、協調、監督各單位的稅務管理工作;對子公司的稅務籌劃工作進行論證并促進實施;建立與稅務部門良好的溝通渠道,形成和諧的稅企關系;負責集團本部的納稅申報及日常稅務管理工作。子公司稅務管理職責:執行集團公司稅務管理制度及流程,對本單位的各類經濟業務進行稅務審核;負責本單位的稅務登記、稅務核算及申報;負責稅收優惠政策的運用及籌劃;負責本單位稅務管理的基礎工作;對本單位各項經濟業務涉稅問題進行把關,在重大經濟業務活動發生前與集團稅務部門協商溝通和匯報,防止出現重大涉稅問題。集團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業務部門應配合財務部門制定業務流程中的稅務處理流程,并執行稅務處理流程的規定。
二、稅務登記、稅務核算、納稅申報及發票管理
(一)稅務登記方面
集團新設子公司辦理稅務登記前,應及時報告集團稅務管理部門,由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根據稅收征管范圍及稅收優惠政策的有關規定,指導子公司選擇合適的地區進行國、地稅登記;子公司因經營場所變動需變更征管范圍時,由集團稅務管理部門指導、協調辦理;子公司宣布歇業或清算時,原則上應先對清算過程中存在的稅務問題解決完畢,再辦理稅務及工商注銷手續。
摘要:信托行業在進行“營改增”新政背景下,其屬于金融業的關鍵構成要素,信托公司必須不斷研究“營改增”對其財務和業務等不同方面的影響,同時提出專門的解決方法,最終推動“營改增”政策的具體落實。本文從“營改增”政策對信托公司的主要影響入手,剖析目前“營改增”后信托公司業務增值稅管理方面出現的不足,最終制定出信托公司強化增值稅稅務管理的相關措施,更好地推動信托公司平穩良好的發展。
關鍵詞:“營改增”;信托公司;稅務合規
隨著目前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信托公司的稅制框架和稅務管理也相應發生了明顯的改變。這次“營改增”也加大了金融商品的界定范疇,確定了具體的稅收政策。在稅率方面,“營改增”后信托公司繳納增值稅稅率大概為6%。納稅主體方面,“營改增”后資管產品管理人轉變為增值稅的納稅主體。另外信托公司的計稅方式也相應地出現了改變。所以“營改增”后,信托公司運用更加合理的計稅手段,對應納稅額準確計算具有非常顯著的價值。[1]
一、我國信托公司發展概況
信托具體就是委托人同受托人利用訂立針對性的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以及相關的義務。同時,信托的前提就是信用,委托人把財產交予受托人,同時運用自身的名義以及想法委托受托人對其財產實施合理管理,最終創造出經濟價值。信托行業屬于我國第二大金融行業,也是我國非常關鍵的金融支柱。近些年來,我國信托行業發展迅猛,同時資產規模整體擴大。相關的數據結果可看出,到2020年上半年,全國68家信托公司受托資產規模達到21.28萬億元。信托行業發展早期,信托公司自身匱乏系統以及嚴格的法律法規,使得總體經營較為混亂,錯綜復雜,很難真正意義上體現出應有的作用以及性能,更有甚者整體行業存在巨大的風險,也間接影響到整體社會的經濟穩定性。近年來,我國相繼頒布了針對性的措施以及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信托功能的良好運用。從之前的發展經驗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我國信托業同銀行業保持非常緊密的聯系,不過我國信托行業發展到當前,依舊匱乏專門性的稅收法律法規,在繳納營業稅上,信托行業主要運用銀行業的管理方式,也限制了其發展水平。[2]
二、“營改增”對信托公司的影響
1跨國公司稅法的制定
跨國公司稅法的制定是跨國公司稅收活動的重要環節,是跨國公司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的具體化。跨國公司是在主權國家之間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跨國公司課稅涉及到主權國家的利益,跨國公司稅收調節是代表國家主權,因此跨國公司稅收法律應有更高的權威性,跨國公司稅法應由主權國家最高權力機構頒布,這是國際比較普遍通行的辦法。西方發達國家由于實行法制時間很長,立法思想比較成熟、立法程序嚴格、立法水平高、立法范本科學,因此跨國公司稅收立法非常嚴密,簡潔明了,可操作性強,確保了西方國家具有高質量的跨國公司稅收法律、法規體系,為跨國公司稅收征收管理高效率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強化了跨國公司稅收政策的全面實施。
我國改革開放20年來,立法制度逐步完善,稅收立法也取得成績,跨國公司稅收立法日益成熟,但是我國跨國公司稅收法律只有少數是由全國人大頒布,絕大多數是國務院頒布的條例以及部門和地方規章,權威性不強,不利于維護跨國公司利益,也和國際慣例不相適應。隨著加入WTO的需要以及各類跨國公司的大量進入,提高我國跨國公司稅收立法的層次非常重要。對過濫、過雜的跨國公司稅收法規、規定應盡快清理整頓,建立適合新形勢的層次高、簡潔明了、統一、科學和國際慣例靠攏的跨國公司稅收法律體系,確保跨國公司課稅活動的高效運行,確保跨國公司稅收調控高效率。在立法過程中,要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嚴格立法程序、進行科學論證、深入調查研究,堅持公平、公開、透明的原則,制定出和國際慣例接軌的跨國公司稅收法律體系。
2.跨國公司稅收制度的確定要考慮稅收收入目標和稅收調節經濟目標的協調,妥善處理好二者的關系。一般來講,稅收收入目標和調節經濟目標是對立統一的,所謂對立就是兩目標是不同的概念,而且目標常常排斥。當強調稅收收入目標時,如果經濟發展落后,稅源狹窄,必然加重稅收負擔,稅收對經濟的調節可能帶來負效應。在發展中國家情況尤為如此,由于發展中國家政府承擔更多的職能,需要更多的稅收收入,但是經濟規模小,要實現收入目標,可能會加重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最終抑制經濟的增長。因此發展中國家特別要處理好經濟增長目標和稅收收入目標的關系。在引進跨國公司直接投資時,東道國政府制定稅收政策應堅持經濟增長目標優先,兼顧稅收收入目標。我國過去十幾年來,兩目標的關系處理的比較好,由于給予外國直接投資大量的稅收優惠,吸收了巨額的外國直接投資,使我國的經濟總規模成倍擴大,稅源拓寬,盡管稅率較低,外資企業的稅收收入仍然急劇增加。今后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加深、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發展經濟的需要,在制定跨國公司稅收政策時仍然應把引進外資、推動經濟增長目標放在首位。
3.跨國公司稅收征收管理
跨國公司稅收征收管理是把稅收法律由條文變為現實的執行和操作過程,是稅收調控主體作用于客體的過程,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中有著重要的意義。稅收征收管理活動包括征收過程和管理過程兩個階段。在征收階段,稅務部門根據稅法規定,采用專門的方法,通過確定營業收入、成本、利潤等指標,最后計算出稅金,將稅金上交國庫,實現稅收收入目標。這個過程也是稅收調控的實施階段,在課稅過程中,跨國公司、母國、東道國的物質利益發生重新分配,跨國公司會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則改變其行為,體現了稅收調節經濟職能。如果缺失這一階段或這一階段未嚴格按稅法規定執行,稅收收入目標可能達不到預期規模,稅收調控也可能達不到預期的效果。稅收管理過程主要是稅收管理主體對客體規定了一系列的納稅程序、稅金計算、稅務稽查、違章處理等有關納稅事宜,是稅收收入足額入庫的保證,也是稅收調控職能發揮的保證。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都制定了專門的稅收征收管理法,來規范征稅過程和管理過程,保證稅收制度的準確實施,保證稅收調節經濟目的的實現。
摘要:稅務風險貫穿于企業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從企業戰略的制定到具體經營決策的實施,無不需要考慮到稅務風險。而由于稅務風險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很難從根本上消滅。只能通過采取各類制度和手段對其評估、防范和控制。本文從稅務風險的成因入手,結合當前集團公司的現狀,就如何防范和控制稅務風險提出了若干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集團公司、稅務風險、防范、控制
一、前言
稅務風險是每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都必然需要面對的,無論公司規模如何、從事何種行業,其經營過程中都會面臨稅務風險。而集團公司由于其規模較大,分支機構較多,有時候甚至跨多個地域和行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其稅務風險的來源就更為復雜。并且由于集團公司在財務體系上的聯系性,一旦某一分支機構發生稅務問題,就會波及整個集團,從而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等。因此,做好集團公司的稅務風險防控工作就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本文將針對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現狀展開風險,以期能夠對集團企業的稅務風險規避和控制工作有所裨益。
二、集團公司稅務風險成因分析
所謂稅務風險,通常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企業納稅行為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納稅而未納稅或者少納稅。這種情況通常會面臨補稅、罰款、加收滯納金、刑罰處罰以及聲譽損害等風險。另一方面,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沒有充分利用相關優惠政策,而導致企業多繳稅款,從而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對于集團企業來講,其中第一種情況是企業必須要避免的,而后一種情況則可以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進行有效防控,而要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必須首先明確當前集團公司稅務風險的成因,以便對癥下藥,做到有的放矢。從稅務風險的成因來看,大體分為內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兩個方面,而內外部原因又是由多種要素綜合構成的。
本文作者:楊東廣作者單位:蒙古烏蘭察布市地稅局豐鎮市工業園區分局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跨國公司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發揮很大作用,跨國公司在華投資規模較大、涉及行業多,是我國稅收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跨國公司的自身特點使其可能通過內部關聯交易、轉讓定價等多種手段實現偷逃稅。對跨國公司的偷逃稅行為可以通過建立高效的稅收監管體制、強化稅收違法處罰機制等手段進行監管和遏制。
一、跨國公司在我國的發展
經濟全球化的持續發展以及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不斷深化,使得跨國公司在我國投資領域逐漸增多。實踐中,跨國公司在我國的發展出現了投資經營本土化、投資規模擴大、投資方式多樣、投資領域系統化的特點。制造業是外商投資較為集中的產業之一,近年來,跨國公司在我國投資領域已經由早期的服裝、皮革制品等勞動密集型產業發展到如今的微電子、汽車制造、通信設備制造等產業。與此同時,為了充分利用外資發展經濟,各地區都對外商投資給予了金融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跨國公司已經成為我國稅收的重要來源之一,但一些在華跨國公司存在著偷逃稅行為,這已經對我國的民族企業構成了不公平競爭,也造成了我國稅款的流失。
二、跨國公司的稅源特點
跨國公司稅源首先具有“稅基流動性”。跨國公司的內外部生產界線較為模糊,集團內部或關聯子公司之間可以實現密切協作、間接控制,集團具有更大的內部交易可能性。跨國公司可能通過轉移和改變其內部的跨國交易價格,將利潤在集團內部進行轉移,實現國際經營網絡內的利潤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