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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減少質量投訴,建設和諧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及國家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我區行政區域范圍內,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以下簡稱逐套驗收)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暫行規定。
本暫行規定所稱逐套驗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國家規范要求內容進行單位(子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對每一套房進行的專門驗收,并在逐套驗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質量逐套驗收表》。
第三條住宅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代建)單位應當先組織施工和監理單位有關人員進行逐套驗收。
已選定物業公司的,物業公司應當參加逐套驗收工作。
第四條住宅工程實行逐套驗收,不能代替單位工程竣工驗收。住宅工程的建設(代建)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部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工程竣工驗收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根據水利部《關于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更名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水人教[*6]75號)和《關于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流域分站更名的通知》(人教勞[*6]19號)的規定,*6年7月18日,*委印發了《關于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流域分站更名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長人勞[*6]289號),將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流域分站更名為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總站*流域分站(以下簡稱“*流域分站”),并對其職責和領導成員作了調整。更名后的*流域分站仍與*委建設與管理局合署辦公。委建設與管理局局長兼任站長,委人事勞動教育局和建設與管理局各一名副局長及水利建設與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副站長。
*流域分站更名前,委托原*委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掛靠委*工程建設局管理)具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根據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的需要,*6年6月20日,*委印發了《關于成立水利建設與管理中心有關事項的通知》(長人勞[*6]236號),成立了水利建設與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建管中心”)。建管中心受建設與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總站*流域分站)的委托,具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的業務及日常管理工作,并對其承擔的工作負責。
至此,我委完成了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的調整。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運行一年多來,在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總站)的指導下,在*委黨組和委領導的親切關懷和直接領導下,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現將有關工作總結如下:
(一)明確業務工作交接,落實我委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體系中各機構的職責
更名后的*流域分站及時召開了第一次站務會,會議研究了更名后的*流域分站領導成員分工和下一階段的質量與安全監督工作。隨后,*流域分站組織召開了工作協調會,委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參加了會議。會議明確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與建管中心的業務工作銜接,研究布置了下階段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的相關工作。
目前,我委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管理體系中各機構的職責已落實。更名后的*流域分站是*委對*流域內授權和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與安全進行強制性的政府監督管理。在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與*流域分站簽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督書》后,*流域分站即在工程建設現場設立質量與安全監督項目站。項目站作為*流域分站的派出機構,對受監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行使政府質量與安全監督的職能。*流域分站委托建管中心組建項目站,建管中心承擔項目站的技術及日常管理工作。
一、協管單位及征收任務
1縣規劃局:負責新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收和新建住宅樓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規劃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建設單位按工程預算的3%向契稅征收管理所繳納契稅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開具相關稅收完稅憑證,征收任務為150萬元。具體是各類基建工程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建稅)同時。縣規劃局憑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稅憑證給予放線和簽發開工通知書。對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縣規劃局要在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一次性繳清全部應納稅款。
2縣城建局:負責各類基建工程欠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城建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督促欠稅單位繳清全部稅款后,征收任務為75萬元。具體是對尚未竣工驗收的基建工程。對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納稅情況進行認真核查。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稅款應在新的工程招投標時,督促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向征管單位繳納稅款,繳清全部欠稅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準予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工程招投標,否則,取消其招投標資格,拒絕其參與新的工程招投標。
3縣水務局:負責全縣各類水利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水務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要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征收任務為35萬元。具體是各類水利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水利工程完工后。憑縣地稅局開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
4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土地復墾整理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憑證,征收任務為140萬元。具體是土地復墾整理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工程完工后應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非農用地審批時(包括土地租賃等)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土地占用總量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到縣財政局繳納耕地占用稅,縣財政局根據國土資源局提供的納稅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稅,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完稅憑證方可審批用地指標,否則,不得審批和劃撥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應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含土地房屋拍賣)時,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變動和增值情況通知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據此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縣國土資源局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審批和劃轉土地,否則不得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5縣房管局:負責銷售不動產稅、房產交易稅的協助征收工作。縣房管局應督促出售者到縣地稅局交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否則,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不動產房屋、土地)銷售時。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轉讓手續。不得辦理轉讓手續。縣房管局在辦理房產證書時(包括新辦房產證和因房交易更換房產證書等)對于尚未繳納契稅的縣房管局應督促其向契稅征收管理所繳納契稅,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證書否則,不得辦理房產證書。
一、協管單位及征收任務
1縣規劃局:負責新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收和新建住宅樓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50萬元。具體是各類基建工程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裝稅包括營業稅、所得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建稅)同時,督促建設單位按工程預算的3%向契稅征收管理所交納契稅(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設單位將契稅分解到每個住戶)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開具相關稅收完稅憑證,縣規劃局憑縣地稅局、契稅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稅憑證給予放線和簽發開工通知書。對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縣規劃局要在開工放線前督促施工企業一次性繳清全部應納稅款。
2縣城建局:負責各類基建工程欠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75萬元。具體是對尚未竣工驗收的基建工程。對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的納稅情況進行認真核查,縣城建局應在工程竣工驗收時。督促欠稅單位繳清全部稅款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對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稅款(征管單位應及時向城建局提供欠稅單位名單)應在新的工程招投標時,督促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向征管單位繳納稅款,繳清全部欠稅后,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準予施工企業和建設單位參加新的工程招投標,否則,取消其招投標資格,拒絕其參與新的工程招投標。
3縣水務局:負責全縣各類水利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35萬元。具體是各類水利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水利工程完工后,縣水務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要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憑縣地稅局開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
4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土地復墾整理工程建筑安裝營業稅和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140萬元。具體是土地復墾整理工程開工前。督促施工企業(個人)向地稅局先期繳納50%建筑安裝營業稅;工程完工后應督促施工企業(個人)繳清剩余稅金,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工程預算向縣地稅局開具納稅通知單。憑縣地稅局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撥付剩余工程款和進行工程驗收。非農用地審批時(包括土地租賃等)縣國土資源局應根據土地占用總量開具納稅通知單,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到縣財政局繳納耕地占用稅,縣財政局根據國土資源局提供的納稅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稅,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完稅憑證方可審批用地指標,否則,不得審批和劃撥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應稅土地使用權轉讓(含土地房屋拍賣)時,縣國土資源局應將土地變動和增值情況通知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縣地稅局和契稅征收管理所據此征收土地增值稅和契稅,縣國土資源局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審批和劃轉土地,否則不得辦理土地轉讓手續。
5縣房管局:負責銷售不動產稅、房產交易稅的協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務為20萬元。具體是不動產房屋、土地)銷售時。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轉讓手續,縣房管局應督促出售者到縣地稅局交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否則,不得辦理轉讓手續。縣房管局在辦理房產證書時(包括新辦房產證和因房產交易更換房產證書等)對于尚未繳納契稅的縣房管局應督促其向契稅征收管理所繳納契稅,憑征管單位出具的完稅憑證方可辦理房產證書,否則,不得辦理房產證書。
摘要:EPC工程總承包模式具有縮短施工工期、控制工程建設成本、降低管理難度的價值。然而,EPC工程總承包模式目前處于初步探索階段,在應用該模式推進工程管理時容易產生合同風險、結算風險、工程質量風險。為充分發揮EPC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工程建設價值,本文將探究EPC工程總承包模式風險管控與審計措施,希望能夠為EPC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風險管控和審計工作開展提供指導。
關鍵詞:EPC工程總承包模式;風險管理;風險控制
在當前社會背景下,我國工程項目的種類逐漸增多,工程項目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對于業主來講,采取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業主就可以將工程項目委托給工程承包商建設與運行,有助于提高建設效率,減輕建設壓力。但是在采取EPC工程總承包模式開展工程建設活動的過程中容易產生一系列風險。鑒于此,有必要構建審計管理方案來科學控制風險。
一、EPC工程總承包項目簡介
EPC工程總承包模式即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其中的EPC為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的組合。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是指承包方受業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1]。在EPC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總承包商需要對工程整體的各項工作負責,以滿足業主對工程建設與運行的需求。
二、EPC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存在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