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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關部門、單位,各供熱單位:
為認真落實省物價局和省住房和城鄉廳《關于推進供熱計量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價格發〔〕170號),進一步促進全市供熱計量改革工作,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城區集中供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熱價格按價字〔〕26號文件執行,即按蒸汽流量153.60元/噸,按熱值61.40元/吉焦,套內建筑面積25.60元/平方米。
二、非居民供熱價格按價字〔〕26號文件執行,即按蒸汽流量計187.70元/噸,按熱值計75.00元/吉焦,按建筑面積計31.29元/平方米,供熱企業可根據煤價及用戶距離遠近、用氣量大小在8%內上下波動。
三、根據國家相關要求,供熱計量價格要逐步實行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相結合的兩部制熱價。計算公式為:用熱費用=基本熱費+計量熱費。其中,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計費面積(㎡);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用熱量(千瓦時)。基本熱價由按30%調整到按40%收取,計量熱價由按70%調整到按60%計收,即:(1)居民供熱基本熱價為按套內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24元,計量熱價為36.84元/吉焦,0.13元/千瓦時;(2)非居民供熱基本熱價為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2.52元,計量熱價為45元/吉焦,0.16元/千瓦時。
四、實行兩部制計量供熱的費用,實行“多退少不補”政策。在供暖開始前,供熱單位先按計費面積計算熱費,一次性收取;供熱結束后,按供熱計量收費高于按計費面積收費的部分不再向用戶收取,低于按計費面積收費的部分,在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退還給用戶。
五、對已開戶正常供熱的用戶申請停止用熱的,收取熱網運行成本費,按計費面積計收熱費總額的5%。
六、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物價局負責解釋。
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