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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fā)揮黨代表大會代表作用,堅持和完善黨代表大會制度,推進黨內(nèi)民主建設,提高黨的執(zhí)政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中共中央近日印發(fā)《中國共產(chǎn)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
《條例》明確,黨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黨內(nèi)選舉的有關規(guī)定選舉產(chǎn)生。嚴格代表資格審查,保證代表的先進性。實行黨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黨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與同級黨代表大會當屆屆期相同。如下一屆黨代表大會提前或者延期舉行,其代表任期相應地改變。代表在黨代表大會召開和閉會期間,享有代表資格,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職責,發(fā)揮代表作用。
該《條例》在第二章“黨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與職責”中規(guī)定,黨代表大會代表有下列權利與職責:
(一)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聽取和審查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二)在同級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與討論和決定有關重大問題;
(三)在同級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四)了解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所在選舉單位黨組織貫徹執(zhí)行黨的決議、決定的情況;
(五)向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就經(jīng)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jiān)督;
(七)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八)受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同級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完成有關工作。
《條例》指出,黨代表大會代表要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宣傳貫徹黨代表大會精神,模范遵守黨的章程、黨內(nèi)各項規(guī)定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維護黨的團結和統(tǒng)一,密切聯(lián)系黨員和群眾,在生產(chǎn)、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發(fā)揮表率作用,認真行使職權,自覺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jiān)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