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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近年來,隨著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我市畜牧業迅速發展,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繁榮。同時,畜禽養殖的迅速發展和污染治理的滯后現象,對農村生態帶來了嚴重威脅。為遏制畜禽養殖污染不斷加重的趨勢,促進我市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改善環境質量,現就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要結合生態農業建設,著力改善生態環境質量,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積極探索符合我市實際的畜禽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措施,不斷提高畜禽養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鼓勵規模化、集約化養殖,努力實現種植養殖平衡、發展與治理同步。結合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基地建設,進一步加大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力度。到“十一五”末,畜禽養殖糞便資源化率達到90%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全部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二、按照《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9號令)的有關要求,在*8年12月底前各縣(市、區)完成畜禽養殖禁養區的劃定工作,報縣(市、區)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市環保局和市畜牧局備案。
禁養區應包含以下幾個區域:
(一)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觀光區、森林公園、文物和歷史遺跡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特殊保護的其他區域。
三、禁養區內現有各類畜禽養殖場2010年底前要落實關停轉遷計劃。在實施關停轉遷前,各縣(市、區)政府要積極組織做好關停轉遷等善后工作。
四、禁養區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各類畜禽養殖場。不得在城鎮規劃區及城鎮常年主導風向上風向2公里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畜禽養殖場,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場界周圍的衛生防護距離應控制在2公里以外。
五、新建、改建、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必須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我市畜禽養殖污染管理規模確定為:存欄豬300頭以上、牛100頭以上、禽類5000羽以上的畜禽養殖場,以及按《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1)折算后達到規定規模標準的其它類型的畜禽養殖場,達到上述規模的企業,必須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或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六、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應遵循“綜合利用優先、資源化、無害化、減量化”的原則,落實畜禽養殖場廢水、廢渣、惡臭、畜禽尸體安全處置措施,工藝措施執行《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81—*1)。要通過合理規劃建立畜禽養殖小區或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把農戶散養的畜禽養殖逐步集中,使畜禽養殖規模與周圍農作物種植面積相配套,保證消納畜禽養殖糞便。加強畜禽養殖場環境綠化,保持畜禽養殖場所環境整潔,實現清潔養殖。
七、大力推廣生態養殖模式,積極組織實施干濕分離、沼氣化處理、有機無機復合肥加工、“養殖—沼氣—種植”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實用技術。積極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設,樹立樣板,穩步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八、規模以上和規模以下養殖場(區),其排放標準均按國家《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1)執行,污染物排放COD達到400mg/L、氨氮達到80mg/L以內。如省規定排放標準嚴于國家標準,應按省規定標準執行。
九、現有各類畜禽養殖場要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對達不到排放標準要求的畜禽養殖場,要依照管理權限,落實限期治理計劃。所有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在2010年底前必須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各縣(市、區)要根據企業狀況、分類制訂污染防治計劃,限期完成。規模以下畜禽養殖場達標排放期限由各縣(市、區)確定,但不得遲于2010年底。
十、加強對畜禽養殖的指導和管理。各級環境保護、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治污成效突出、示范作用明顯的畜禽養殖場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對違反國家和省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堅決予以查處。
十一、加大污染防治資金投入,充分利用國家專項治污資金、沼氣工程建設資金、農業結構調整資金、畜牧大縣專項資金、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項目資金和生豬調出大縣獎勵資金,優先安排污染防治工程建設。按照市政府《*市農村小康環保行動計劃》的要求,自今年起,從繳納的排污費中提取10%專項用于畜禽養殖的污染防治。
十二、各縣(市、區)要結合農村環境整治和污染防治規劃,對未進行環評和治理的養殖企業,盡快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和分批治理方案,并于12月底前報市環保局、市畜牧局。市環保局和市畜牧局將定期對各縣(市、區)的工作進展情況開展督促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