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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物價局、財政局,省環境保護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實施方案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著力解決民生問題的若干意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節能減排工作的意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并報經省政府同意,決定自年7月1日和年7月1日起,分兩步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排污費征收標準
(一)廢氣二氧化硫排污費征收標準:自年7月1日起,由0.60元/污染當量提高到0.96元/污染當量;自年7月1日起提高到1.2元/污染當量。其它污染物征收標準按原規定執行。
(二)污水COD排污費征收標準:自年7月1日起,由0.70元/污染當量提高到1.1元/污染當量;自年7月1日起提高到1.4元/污染當量。其它污染物征收標準按原規定執行。
(三)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排污費、噪聲超標排污費征收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排污費征收、減免、使用辦法仍按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三、各級價格、財政、環保要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政策實施的宣傳解釋工作。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執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加強排污費征收管理,確保排污費依法、及時、足額征收,不得以任何理由違規減免排污費。各級財政、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排污費必須納入財政預算,列入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調整的時間安排應當及時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變更《收費許可證》,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票據,實行亮證收費,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接受價格部門的監督檢查